合同法委托条款
委托书之委托合同法律规定

委托合同法律规定【篇一: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委托属于双方法律关系】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委托属于双方法律关系委托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置委托人委托的事务的民事法律关系。
代理则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行为。
两者在概念上有着外延内涵的不同。
仅就代理而言,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等类型,而委托代理是由双方当事人基于相互信任的基础而约定的合同关系,与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毫无关系。
同时委托还适用于代理制度以外的不涉及第三人的经济行为和单纯的事务行为,如委托设计、委托审计等,而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都不能适用。
代理,只适用于本人与委托代理行为指向的第三人的关系,即代理相对于委托属于对外关系,否则不成其为代理。
而委托只适用于委托与受委托的相对于代理的内部关系,舍此也不成立其委托合同。
代理关系的成立,被代理授予代理人代理权属于单方的法律行为。
而委托依照合同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属于双方法律关系,即委托法律关系的成立,应有受委托人的承诺,若受委托人不作承诺即不接受委托,委托人就不可能委托其处理委托事务,其委托合同则不能成立。
在委托代理中,委托合同是被代理人(委托人)和代理人(受托人)的内部关系,代理所发生的法律行为和后果是被代理人(委托人)与第三方的法律行为的外部关系。
在这个外部关系中,代理人(受托人)只是被代理人(委托人)的替身而已,代理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人在此与第三人没有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自德国民法典以后,各国立法都严格区分委托合同和代理,一般在民法总编中专门规定代理制度,而在债权编中规定委托合同。
我国在民法通则中规定了代理,但只规定了直接代理,在合同法中规定了委托合同并根据形势需要同时规定了民法通则中未规定的间接代理制度,这有一定的不妥之处,在民法典修编过程中,这个不妥相信一定会得到修正。
相关法律咨询请找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原江【/mlist1376/57554/】【篇二:委托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受托人报告义务主要有哪些内容?为何应有报告义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随时或者定期报告受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受托事务终了或者委托合同解除时,受托人应当将处理受托事务的始末经过和处理结果报告委托人,并提交必要的证明文件。
适用委托合同法与民典法新委托合同法条区别

适用委托合同法与民典法新委托合同法条区别亲爱的朋友们:嘿,别急着翻白眼,虽然我们今天要聊的是法律相关的事儿,但我保证这篇委托书绝对不枯燥,没那么复杂!先告诉大家:我们这份委托书主要是想阐述委托合同法和《民法典》下的委托合同法条有什么不同,顺便,给你们写一个简单的委托书模板,方便有需要的小伙伴。
好了,废话少说,开始啦!一、委托方基本信息:为了避免大家产生误会,我先给大家清楚列个委托方的资料,这可是为了合法合规的哟。
1. 委托人姓名:_______________ 。
2.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
3. 委托人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
4. 委托人住址:_______________ 。
5. 委托人电子邮箱(如有):_______________ 。
二、受托方基本信息:别着急,受托人那边也得有详细的资料,毕竟涉及到合同嘛,大家都得确保信息无误。
不要怕,都是常识,记住就好啦。
1. 受托人姓名:_______________ 。
2.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
3. 受托人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
4. 受托人住址:_______________ 。
5. 受托人电子邮箱(如有):_______________ 。
好啦,这下两方的信息基本都列出来了,你们知道了是谁负责,谁来“打工”了吧?正文部分那咱们正式进入主题,开始写这份委托书啦。
说到委托合同,其实它不复杂,就是你请人代办点事,付点钱,双方定个约定,事儿就成了。
是不是超简单?但这里面就有一个小小的区别:你知道委托合同法在《民法典》跟旧版的《合同法》之间,差了哪些东西吗?如果你不知道,别着急,看我慢慢给你讲。
委托合同的法律区别1. 时间效力:在《合同法》下,委托关系一般都会默认为一个固定的期限。
意思就是说,只要你没有说明委托关系的有效期,默认就是长期的,除非你提前解除。
合同法委托合同的条款

合同法委托合同的条款委托合同是合同法中的一种合同类型。
委托合同指一方当事人(委托人)就特定的事项,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受托人)进行代理处理的合同。
以下是关于委托合同的条款:一、委托的范围委托人在向受托人提出委托时,应明确委托的范围。
委托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代买东西,代办事项,代缴费等。
如果委托人需要扩大或缩小委托范围,应当与受托人进行沟通并重新签订合同。
二、代理方式委托人与受托人应当协商确定代理方式。
一般来说,代理方式有两种:一是委托人授权受托人代为办理某一具体事项;二是委托人授权受托人在一定范围内代为处理所有相关事项。
不同的代理方式对应不同的费用合理性和授权限度等方面的问题,因此需要在合同中进行详细规定。
三、报酬问题受托人在代理处理事项的过程中,一般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或者按照合同规定征收一定的酬金。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当确定委托的费用或酬金,避免后期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四、权利义务委托合同是一种有代理意味的合同,因此应当明确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费用,提供资料、情况等。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执行职责,在保证委托人权益的前提下,及时向委托人汇报处理情况和结果。
同时,合同中应当明确对于因委托行为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如何分担。
五、合同的期限在合同中应当规定委托的期限,确定在何时完成委托的事项。
同时,在需要继续委托的情况下,应当重新签订新的合同。
结论:委托合同作为一种代理意味强的合同,在签订过程中需要明确委托的范围、代理方式、报酬、权利义务及合同的期限等方面的内容。
只有在充分双方明确权益与责任的前提下,才能有效避免因双方对委托事项产生不同理解而产生的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授权委托书合同法法律依据

授权委托书是指委托人授权他人代表自己办理某项事务的书面文件。
在我国,授权委托书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条款《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但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这一条款为授权委托书提供了法律依据,即当事人可以通过授权委托书约定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但应当符合合同的性质、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交易习惯。
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视为债务人对第三人承担合同义务。
”这一条款明确了授权委托书中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法律效果,即债务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合同义务。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这一条款规定了当授权委托书中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这一条款继承了《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四条的规定,为授权委托书提供了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
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视为债务人对第三人承担合同义务。
”这一条款继承了《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明确了授权委托书中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法律效果。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这一条款继承了《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的规定,规定了当授权委托书中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委托签订合同(6篇)

委托签订合同(6篇)委托签订合同(精选6篇)委托签订合同篇1甲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第一条房屋情况1-1甲方将租赁来的座落于的房屋经营使用权全权委托于乙方。
该房屋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套型为:1-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该房屋内装修、家具、设备(沙发、柜子、床铺、电视机、电磁炉、微波炉、音箱、DVD等)所有权人为乙方。
第二条经营期限和交付日期2-1该房屋经营期限不得超过原期限。
经营期限自2-2甲方于20__年3月10日前,将该房屋交付乙方。
甲方延期交付房屋,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所有损失。
第三条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3-1甲、乙双方约定,自合同生效日起至20_年1月1日期间,本店铺租金为每月800元,该租金由乙方替甲方支付;20_年1月1日后,该店铺租金是否变为每月900元需待双方协商后确定。
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如下:________________。
3-2经营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费用(水、电、煤气、宽带、有线电视等)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解除本合同的条例在经营期间,该房屋原租赁合同被解除的,本合同也随之终止,因本合同终止使乙方遭受损失的,甲方应向乙方一次性支付16000赔偿金。
如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但下列情况除外:(一)该房屋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二)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或者拆迁的。
(三)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四)甲方已被告知该房屋出租前已设定抵押,现被处分的。
第五条事项4-1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甲方之前对该门面经营产生的所有债务与乙方无关。
乙方在受委托期间对该店铺有独立经营权,且经营该店铺产生的所有盈亏由乙方独自承担。
4-2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
合同签订的授权委托合同8篇

合同签订的授权委托合同8篇篇1委托人: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受托人: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为了明确授权乙方代为处理合同签订事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委托事项甲方授权乙方代为处理以下合同签订事务:__________。
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谈判、合同文本起草、合同签署、合同履行监督等。
乙方应认真履行受托义务,全力维护甲方权益。
二、委托权限1. 乙方在受托范围内代表甲方与第三方进行合同谈判,并签署相关合同。
2. 乙方有权代表甲方对合同文本进行起草、修改和审查。
3. 乙方有权代表甲方监督合同履行情况,并就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法律建议。
4. 乙方不得超越委托权限,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更改合同条款。
三、委托期限本合同委托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
委托期限届满后,如需续签,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新的委托合同。
四、费用及支付方式1.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具体金额根据委托事务的实际情况双方协商确定。
2.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费用,乙方在收到费用后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
3. 甲方逾期支付费用,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滞纳金。
五、保密义务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以及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得知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信息予以保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六、违约责任1.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向乙方提供必要的资料或未能按照约定支付费用,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2. 乙方在受托过程中超越委托权限或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改合同条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 乙方未能履行保密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七、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至_____(约定地点)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合同法第119条对应民法典

协议书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委托人和受托人愿意就合同法第119条对应民法典相关事宜达成协议,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规范双方在合同法第119条对应民法典相关事宜的合作关系。
第二条合作内容2.1委托人委托受托人提供合同法第119条对应民法典相关的咨询、分析和建议。
2.2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的需求,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解决方案。
第三条受托人的责任与义务3.1受托人应遵循合同法第119条对应民法典的规定,为委托人提供准确、及时的法律服务。
3.2受托人应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和隐私,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3.3受托人应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及时完成相关工作,并向委托人报告工作进展。
第四条委托人的责任与义务4.1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提供与合同法第119条对应民法典相关的必要信息和文件。
4.2委托人应按照受托人的要求,及时提供反馈和决策。
4.3委托人应支付受托人根据本协议约定提供的服务的费用。
第五条费用与支付5.1委托人应支付受托人根据本协议约定提供的服务费用,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5.2委托人应在收到受托人出具的发票后__个工作日内支付费用。
第六条保密条款6.1双方应对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对方商业秘密和隐私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a)在披露时已经公开的信息;b)从合法渠道获得的非保密信息;c)双方另有约定的信息。
第七条违约责任7.1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或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7.2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合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尽力避免违约情况的发生。
第八条争议解决8.1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无偿委托是怎么规定的?

Failure is not terrible. The terrible thing is that I have never worked hard and comforted myself comfortably.Even a little regret is covered by numbnes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无偿委托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无偿委托的规定是:合同双方就相关委托事项的费用是无偿的,并不需要支付委托费用,但也应当签订委托合同,并就相关情况说明,如果一方存在违约的也需要追究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无偿委托是怎么规定的?就是不需要支付报酬的委托情况,无偿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权利而不偿付任何代价的合同,又称恩惠合同。
无偿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给予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不予支付任何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不是典型的交易形式,实践中主要有赠与合同、借用合同、无偿保管合同等。
在无偿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不支付对价,但也要承担义务,如无偿借用他人物品,借用人负有正当使用和按期返还的义务。
无偿合同不是无效合同,不是可以随意撤销或解除的合同,不是违约也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合同。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区别(一)当事人应尽的注意义务与责任不同。
有偿合同的债务人应尽较高的注意义务,其责任较重,应对故意和一切过失负责;而无偿合同的债务人则负较轻的注意义务,仅对故意或重大过失负责。
(二)对缔约人的要求不同。
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要经其代理人的同意;而对纯获利益的无偿合同,限制民事行为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订立合同。
(三)可否行使撤销权不同。
如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请求撤销该无偿行为。
如债务人将其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只有在其转让价值明显不合理且受让人故意时,债权人方可请求撤销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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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委托条款篇一:合同条款的八大要素《合同法》中规定: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我们来有针对性的具体讲解一下:(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合同的主体审核:1、合同当事人情况:首先,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合格主体资格。
虽然现行《合同法》对合同当事人并没有特别限制(已经包括了自然人),但并不是说没有合格主体的问题。
一方面涉及到专营、专控的业务必须由专业公司经营或经特别批准后经营,另一方面一些工作要求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的公司或人员才能完成。
首先,合同当事人的资质、履约能力能否适合合同内容,符合法律的强制性或指导性的规范,是审查合同是否有效的一个重要标准。
主体不合格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因此存在巨大的风险。
其次,合同如果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合同当事人授权的经办人或代理人代为签订的,在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格的同时,还应注意审查合同签订人是否取得委托人的委托证明,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
在一些单位委托本单位业务人员或聘请外单位人员签订经济合同但未给予正式的、完备的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对合同签订人的代理资格和代理权限,应作具体分析:1)合同签订人用委托单位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用委托单位的合同专用章签订合同的,应视为委托单位授予合同签订人代理权。
这种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应确认为有效。
2)合同签订人持有委托单位出具的订立合同或者联系业务的介绍信签订合同的,视为委托单位授予合同签订人代理权。
这种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应确认为有效。
3)合同签订人未持有委托单位的任何委托证明文件所签订的合同,如果委托单位未予盖章,这种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但是如果委托单位已经开始履行,应视为委托单位对合同签订人的代理权已经予以追认,因此,所签订的经济合同有效。
(二)标的:标的违法是指合同的标的物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流通,或限制流通的专卖、专控物质不是由专业公司或经专门部门批准后经营。
比如毒品是禁止流通的;再比如烟草制品必须由烟草专卖企业经营。
违反这一规定,不仅所签订的合同无效,还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第十条有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涉及知识产权的标的物,应注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合同标的违法,必然导致整个合同无效。
这显然非常重要。
(三)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合同的这四项交易性条款非常重要。
除了要符合经济性,保证实现企业目的外。
还要注意其内容是否有违法及风险所在。
如质量标准要遵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的法规规定。
如果有国家规定的指令性或指导性价格的,价格条款应予遵守。
对于买卖合同,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应特别加予注意。
合同法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不动产所有权自登记之日起转移,部分动产如船舶和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也应进行登记的。
在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自买受人交清最后一笔款项时转移给买受人。
虽然之前出卖人早已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
标的物的风险并不是随所有权转移而转移,而是按照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的控制原则承担。
此外注意,货款的结算方式必需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
掌握好合同交易性条款中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避免违法违规带来的制度风险很重要。
而合同的救济性条款是为了保证合同的交易安全,主要针对合同违约的信用风险的条款。
《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一般应有的条款后两项,就是救济性条款。
(四)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违约责任制度在合同法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英美法系国家的合同法站在“保护”的角度,将这种制度称为“违约救济”。
我国现行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也就是说只要存在违约事实就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赔偿,《合同法》第113条采用了合理预见规则。
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违约责任的各种形式中,最常见的是损害赔偿。
实践中如何确定损失数额,尤其是如何界定间接损失,这是一个很复杂也很有趣的问题。
按照一般逻辑推理,在两个事物之间找因果关系,并不困难。
但只要有因果关系的损失,违约方就应当赔偿的话,实践中就可能发生损失无限扩大的情况。
为此,创立了“合理预见规则”,即违约方在订约时已经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将会发生的损失,才是他应当赔偿的损失。
《合同法》第119条还规定了防止损失扩大规则。
第119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对于合同双方自行约定的违约金,合同法也确立了适当性的原则。
这些规定都有利于限制违约风险的无限扩大。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及根据仲裁协议或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企业应根据法律规定选择既有利于解决争议又能保护自身利益的争议解决方法。
并应特别注意诉讼的时效及中止和中断的规定。
篇二:委托合同,法律依据篇一:委托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受托人报告义务主要有哪些内容?为何应有报告义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随时或者定期报告受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受托事务终了或者委托合同解除时,受托人应当将处理受托事务的始末经过和处理结果报告委托人,并提交必要的证明文件。
受托人此项义务的具体内容由当事人根据需要约定。
本法规定了受托人的报告义务。
这是因为必要的报告是使委托人及时了解委托事务的进展情况,从而及时作出或变更指示,妥善维护自身权益的前提。
导读:委托合同中因为有三方当事人,即委托人、受托人以及第三人。
因此其法律关系变得尤为复杂。
委托合同案件纠纷也因此变得复杂多变,虽然《合同法》为委托合同纠纷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大量的委托合同纠纷案件的出现,在审判实践中依然是一件麻烦而难处理法案件。
要解决这些案件则必须详细的分清委托合同纠纷案件中的法律问题。
下面就这几个问题逐一做分析。
一、第三人仅知道受托人的代理人身份,而不知道委托人具体是谁的情况下,能否产生委托人的自动介入。
我国《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学理上又称委托人的自动介入),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之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审判实务中就该法条中规定的“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在理解上有时产生错误地认识。
虽然《合同法》第402条在立法时借鉴了美法中的隐名代理制度,但在具体的适用条件上又有所不同。
主要表现在:1、英美法上的隐名代理制度,必须是代理人明确告知第三人代理关系存在时,才发生委托人的自动介入,第三人经由其它途径知道代理关系存在时,不发生委托人的自动介入。
《合同法》402条对此则无限制,只要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委托人与受托人的代理关系即可。
2、在英美法上的代理制度中,代理人无须指明委托人具体是谁,只要告知第三人代理关系存在,即可发生委托人的自动介入。
而《合同法》402条对此规定的不是非常明确,解释上应以指明委托人具体是谁为前提条件。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得出,在第三人与受托人签订合同时仅知道受托人的代理人身份,而不知道委托人具体是谁的情况下,不能产生委托人的自动介入,即该合同不能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二、委托人行使介入权之阻却事由的判断《合用法》第403条第一款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主动介入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直接向第三人主张合同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在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该法条一方面规定了委托人的介入权,同时又以但书的方式规定了阻却委托人介入权行使的例外规定。
审判实务中判断第三人是否具有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与受托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要根据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的主客观情况综合予以认定。
通常情况下,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即可判定第三人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与受托人订立合同的意思:1、在此之前,委托人曾与第三人洽谈过订约事宜,但被第三人拒绝;2、在以前的交易过程中委托人对第三人有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3、委托人经营情况严重恶化,不具备相应的合同履行能力;4、第三人如与该委托人订立合同将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委托人的介入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是否行使取决于委托人的单方意志。
委托人一旦决定行使介入权,即取代受托人的地位成为合同当事人,直接对第三人享有合同权利和承担合同义务,受托人则退出其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对合同的履行与否不再承担责任,但受托人的报酬请求权仍然可以向委托人主张。
如果委托人不行使介入权,受托人应当根据委托合同及与第三人的合同约定,继续为委托人的利益向第三人主张权利或承担义务。
三、第三人和委托人的有效抗辩权对第三人选择权的影响第三人的选择权是指当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时,第三人可以选择委托人或受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第三人的选择权是对其实体权利相对人的选择权,而不是其行使请求权顺序上的选择权。
如果第三人选择了委托人或受托人其中之一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即使其选定的相对人因欠缺履行能力而不能承担责任,第三人也不得向未被选定的相对人再为主张。
但《合同法》同时规定,第三人根据选择权选定委托人为相对人后,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由此衍生的问题是,当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相对人时,委托人向第三人主张其基于委托合同对受托人的抗辩,而该抗辩又有效成立的情况下第三人能否再向受托人主张权利如果不能,则权利人的权利就会落空,如果能,岂不与《合同法》的规定相抵触我们认为,《合同法》规定第三人主张权利时得以选择相对人的前提之一是“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这是一个法定的一般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