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3条
行政复议法司法解释

行政复议法司法解释行政复议法司法解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和规范行政复议活动,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二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积极采取调解、谈判等方式,化解行政争议,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公开适用法律、法规,确保行政复议活动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注重法律的实施和效果,能够合理地调整行政行为,起到纠正错误、保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的作用。
第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复议决定,并予以通知。
复议决定应当明确合法依据和理由,便于当事人了解复议决定的依据和原因。
第六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集聚专业化人才,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行政复议决定的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与行政法院的衔接与协作,形成互相补充、互相配合、互相监督的关系,推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健康发展。
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第八条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行政行为作出复议决定。
第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下列行政行为作出复议决定:(一)行政许可或者不许可行为;(二)行政处罚决定;(三)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四)行政纠正决定;(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复议的行政行为。
第十条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应当依法确认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是否属实,并据此作出复议决定。
第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复议的事项、程序和期限,确保当事人及时了解复议的相关内容。
第三章行政复议程序第十二条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复议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复议调查,查明事实,审查证据,并可以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
第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事项,应当组织复议庭进行集体研究,形成复议决定。
第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第十五条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复议机关的名称、复议决定的日期、复议案件的基本情况、行政行为的依据、复议决定的理由,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复议决定的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法释义许安标

行政复议法释义许安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复议活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推动行政机关法治化、透明化,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行政复议是指受到行政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之间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以便纠正滥用职权、违法处分、不当行政行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三条行政复议活动应当依法客观、公正、及时进行。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应当尊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听取申请人的意见,依法行使行政复议职权,保守申请人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
第五条行政复议活动中的证据应当真实、合法,相关事实应当清楚、确凿。
第六条行政复议应当坚持处理事实真实、依法裁量、效率高效的原则,依法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公正地处理行政复议案件。
第七条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务人民,为申请人提供便利,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行政复议活动应当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
行政复议决定及其理由应当在法定范围内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保障行政复议活动依法、公正、及时、高效进行。
第二章行政复议的申请和受理第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口头或者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
第十二条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政复议主体有行政复议的申请资格。
(二)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清楚、依据明确。
(三)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尚未终结。
(四)申请行政复议符合法定时效。
第十三条行政复议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于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案件,可以延长受理期限,并向申请人说明延长理由和期限。
第十四条行政复议委员会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告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
第十五条行政复议委员会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重新审查行政行为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7.05.29•【文号】国务院令第499号•【施行日期】2007.08.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国务院令(第49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已经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三条行政复议机构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二)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三)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五)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六)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第四条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相应资格。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法制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章行政复议申请第一节申请人第五条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
第六条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已经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三条行政复议机构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二)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三)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五)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六)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第四条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相应资格。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法制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章行政复议申请第一节申请人第五条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
第六条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前款规定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第七条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范本一: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增进社会公平正义,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行政管理依法行政、公正透明、法制规范的制度,制定本法。
第二条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不服,依法申请行政机关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行政诉讼方式。
第三条行政复议包括核实、审查和裁决几个阶段。
第四条行政复议的核实阶段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事项进行事实查核和认定的阶段。
第五条行政复议的审查阶段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是否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以及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审查的阶段。
第六条行政复议的裁决阶段是指行政复议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经核实查明事实有争议的申请事项、符合规定的申请事项进行裁决的阶段。
第二章行政复议机关第七条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法律规定设立地方海关、地方税务主管机关。
第八条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主管海关工作、税务工作;负责解释适用本法。
第九条行政复议机关按照行政区划设置,与人民法院、检察院隶属统一的连系单位,并同级党委有严密的关系。
第十条行政复议机关对所属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依法行政有监督权。
第三章行政复议的申请第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二)具备本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申请条件;(三)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复议有特别的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人、律师可以代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代理人必须出示授权委托书。
第十四条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一)申请人(或者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二)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和事实依据;(三)要求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具体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解读

文章主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解读导言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不断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依法行政力度。
其中,行政复议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法律制度,不仅有利于监督和约束政府行为,还有助于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加强了行政复议的法律保障,促进了政府公正、高效和廉洁的行政管理。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进行全面解读,以期为读者带来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主要内容1. 行政复议的基本概念和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明确了行政复议的基本概念,即指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行为而向复议机构提出请求复议的行为。
法律还规定了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公正、及时、简便等原则,为行政复议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 行政复议的程序与机构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程序和机构设置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复议申请的提交、受理和审理程序,复议决定的作出和执行程序,以及行政复议委员会等机构的设置和职责等方面的规定。
3. 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和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还规定了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和对象,明确了哪些行政行为可以进行复议,以及谁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等具体内容。
二、行政复议的深度评析深度上,行政复议应当是具备司法属性的行政行为监督方式,具有类似审判的程序特征、效力特征和合法性特征。
行政复议的立足点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于不当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利予以撤销,并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行政复议法的制定和实施,是加强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监督的一个积极尝试。
通过行政复议机构的设立和行政复议程序的规定,可以有效解决一些行政纠纷,避免一些局部的行政不公,提高了行政效率,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三、行政复议的广度评析广度上,行政复议覆盖范围较广,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地方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一切行政行为,还包括政府的其他离间权、教育权和水利控制权等。
行政复议法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复议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行政复议法开宗明义规定了本法的立法宗旨,明确规定有下列三个方面:一、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是一项法律救济制度,是一项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监督机制,其目的就是防止并纠正行政机关以及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作出违法的或者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法从这一目的出发,确立了行政复议法律制度。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首先就应当弄清楚什么是行政行为。
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人依法代表国家,基于行政职权所单方作出的能直接或者间接引起法律后果的公务行为。
从一般意义的理解,行政主体,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人,主要是指依法代表国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代表国家实施行政管理,所作出的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措施、行政执行、行政仲裁、行政复议等公务行为,都是行政行为。
1989年我国制定了行政诉讼法,建立了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
在行政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样,就把行政行为划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两类。
行政复议法中所规定的“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明确了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一样,也是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法中除明文规定抽象行政行为的条文以外,都是专指具体行政行为。
对抽象行政行为,即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可以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所依据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建立起由人民群众启动的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要求的监督机制,并根据我国宪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行政复议法重点法条解读

行政复议法重点法条解读行政复议法是我国行政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本文将对行政复议法中的重点法条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部法律。
一、总则部分1.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解读】本条是行政复议法中的核心条款,明确了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
行政复议具有行政与司法双重性,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终局性。
但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条明确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行政机关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滥用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行政协议;政府信息公开。
【解读】这四项是新增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体现了行政复议法对民生权益的重视,加强对特定领域的行政行为监督,提高行政复议的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
二、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部分1. 第十二条: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 日内提出。
【解读】本条明确了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限,与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相衔接,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
2. 第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 日内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解读】本条规定了行政复议机关的审查期限,有助于提高行政复议机关的工作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复议决定部分1. 第二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9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解读】本条明确了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有利于督促行政复议机关高效履行职责,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障。
2.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决定应当依法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解读】本条强调了行政复议决定的送达程序,确保各方当事人知晓行政复议结果,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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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3条第三条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构及其职责的规定。
行政复议不仅仅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行为的过错造成的损害进行补救的制度,行政复议工作还对化解大量的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的稳定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我国是社会主义的国家,社会中存在着大量的人民内部矛盾,人民政府通过对社会事务的行政管理,解决社会上不断发生着的社会矛盾和行政争议。
这是人民政府行政职能的体现。
涉及人民群众自身利益的事务,大大小小,方方面面,事无巨细只要发生矛盾,都需要有人给予引导、舒缓和解决,才不致发展到激化的程度,引起社会的不稳定。
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我们有许多好的经验。
对于这些好的经验和做法,需要很好地总结,用法律的形式将其加以规范化和制度化。
我们有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制度,有行政复议制度,有行政诉讼制度和国家赔偿制度,这些制度对社会的发展和稳定,都起到很大的作用。
但是从涉及的范围和起到的实际效果来看,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更大一些。
信访制度是我们党建立起的了解人民群众疾苦、解决社会矛盾的一种有效的方式,但这一制度还不是一种法律制度;行政诉讼,又是矛盾发展到对抗性比较大时才采取的方式。
而行政复议则具有二者的优点。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自己再审查一下自己的行为是否正确,发现不正确时,自己来纠正,具有主动性,容易使人民群众认可这个解决矛盾的方式。
通过制定行政复议法,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行政复议制度,充分展示行政复议制度所起的这种社会作用,并加以切实发挥。
从1991年行政复议条例开始实施,至1997年底,全国共发生行政复议案件22万余件,平均每年发生3万余件。
从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看,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约占50%;撤销的约占20%;变更的约占10%;以其他方式结案的,如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职责等,约占20%。
从行政复议基本解决问题的效果看,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约占25%。
从7年来行政复议案件在各部门分布的情况看,公安部门占65-70%;城建部门占6%;土地管理部门占5%;技术监督部门占5%;工商管理部门占4%;林业部门占3%;税务部门占2%。
从行政复议案件的被申请人看,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占65%(其中政府约占10%,工作部门约占55%);地市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占30%(其中政府占7%,工作部门占23%);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工作部门占5%。
据了解,地方的行政复议案件基本上也是呈逐年上升的势头。
广西壮族自治区1991年共受案300余件,1992年受案600余件,而1998年的受案件数已达近1800件。
这1800件案件的审查结果,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约占50%;撤销、变更和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约占50%。
江西省1992年全年全省只有3件行政复议案件,1995年就达到1000余件,1998年升至3000余件。
广东省8年来共受理行政复议案件18000余件,其中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约占60%;撤销、变更的约占25%;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约占13%。
8年多来,广大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
做好行政复议工作,使行政复议基本上起到了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行政复议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一种层级监督和自我监督。
在行政执法监督体系中,与其他形式的监督相比,第一,行政复议监督要求更严格,监督更有效。
第二,行政复议监督具有简便、灵活、及时、经济有效的特点。
第三,行政复议具有直接的确定力、拘束力和强制力的特点,可以迅速有效地纠正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因此,必须加强行政复议机关及其行政复议机构的建设,明确其职责。
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
这种组织的特征是:第一,行政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第二,行政复议机关是有权行使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第三,行政复议机关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复议权,并对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的功能:一是具有行政功能,行政复议机关与行政机关是两位一体的国家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作为行政机关,它担任组织、指挥、协调、监督等多种行政管理职能;作为行政复议机关时,它以第三者的身份出现,对复议纠纷双方的行政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
二是具有准司法功能,行政复议这一行政行为的特殊性在于行政复议机关运用类似司法程序的法定的行政复议程序解决行政争议,使行政复议机关处于第三者地位,对申请复议双方的争议进行审查并裁决,达到行政救济和行政监督的目的,从而使行政复议机关具有了准司法功能。
行政复议制度作为重要的法律制度,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措施和具体体现,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办理行政复议具体事务的机构和工作人员承担着重大的责任。
因此,应当明确行政复议机关及其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保证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和落实。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是行政机关的职责。
但是具体的行政复议事项,不仅数量大、涉及面广,而且政策性、法律性都很强。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可能直接做这些大量的事务性工作。
为了保证复议工作的正常进行,需要有相应的工作机构具体办理复议事项。
根据多年来行之有效的做法,同时为了防止设立新的机构,行政复议法规定,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明确规定了复议机构的职责。
行政复议机构是保证行政复议制度能否建立的关键。
由于机构改革,许多地方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与政府办公机构合并,行政复议机构实际上只是一个牌子;还有的地方政府部门没有行政复议机构,致使行政复议工作无法开展。
随着行政复议制度在法制建设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对行政复议的要求也会越来越高,建立一支行政复议的队伍显得极为重要。
加强行政复议机构的建设,建立稳定的、高素质的复议人员队伍。
有行政复议任务的行政机关应当设立独立的行政复议机构,确保人员编制、办案经费和改善办案条件,并加强对复议人员的培训。
没有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复议人员队伍,要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更好地实现行政复议的监督功能,是无法想象的。
要从行政复议机构与队伍的建设上,解决工作中的一些问题,如对同级政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申请,交给隶属政府系统的法制部门办理,成了法制部门纠正政府其他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操作有难度。
另外,在实际工作中,凡涉及全面性工作的具体行政行为,都是上级主管机关事先批准实施的,上下级实为一体,即使上级主管部门受理对下一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的裁决也难以保证其具有权威性。
因此,要提高行政复议机构的相对独立性,解决实际工作中的这些问题。
行政复议机构是指复议机关内设的具体办理有关行政复议工作的机构。
目前承担行政复议工作的机构,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机构。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设在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与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合署办公。
目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基本上已比较健全,特别是省、市两级,绝大部分都设有法制工作机构。
据有关部门统计,已有70%的县级人民政府设有法制工作机构,承担行政复议工作。
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第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审查的主要内容是: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申请理由是否正当;被申请人是否明确;是否超过申请复议期限;申请复议的案件是否属本机关管辖;申请复议的其他要求是否符合。
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予受理。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请申请人提供或者补充有关材料;属于不予受理的,应当由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依照本法规定,行政复议机构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之日即为受理之日,如有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在五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第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调查取证是保证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正确与否的必备条件。
在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着重调取被申请人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事实根据和规范性文件依据,听取有关组织和个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意见和证言。
由于行政复议机构的调查取证属于法定职责,因此,行政复议机构在履行这一职责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
第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依据事实与法律,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除此之外还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
依照本法规定的审查决定程序,行政复议机构经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拟订行政复议决定,报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者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四,处理或者转送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时,提出对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机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如果本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就是申请审查的规定是本级政府的工作部门或者是下级政府作出的,如其不合法,本级政府依法可以予以撤销的,就应当按照本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分工,由承担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工作机构对申请审查的规定进行审查。
实际上,往往承担备案审查任务的工作机构,是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与行政复议机构是同一机构,因此规定行政复议机构有处理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的职责。
如果申请审查的有关规定是本行政复议机关无权处理的,则应当在七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对行政机关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发现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徇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这是本法赋予行政复议机构的一项重要的监督职能。
行政复议机构在政府中处于综合性工作机构的地位,超脱于具体工作部门的利益,可以站在人民政府的角度和地位衡量与判断是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