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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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根据《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本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本条例所称行政复议,是指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拥有行政复议请求权的因受行政行为损害的当事人,以书面的方式向本法规定的受理机关提出,请求受理机关改变对其有害的行政行为的请求行为。

第二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一)负有行政复议义务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机关超越职权、相反行政法规及其他法律法规强制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三)其他损害行政司法公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请求权有:
(一)受行政行为损害的当事人;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继承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三)行政机关范围内的组织及其人员。

第四条申请行政复议的义务人应当在申请行政复议前给予应当先行申请行政复议的有关当事人书面通知,指明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事实及理由,有关当事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人书面通知后二十日内提出异议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消除影响或者损害。

第五条申请行政复议的书面申请应当提交本法规定的受理机关,行政复议申请书面通知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监护人或者主体人。

第六条受理机关在接到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后,应当及时立案,进行受理;如果受理机关认为不符合本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可以不予受理,也可以给予口头或者书面补正。

第七条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后三十日内
作出行政复议裁定,如果由于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裁定,受理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延期,但最长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7.05.29•【文号】国务院令第499号•【施行日期】2007.08.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国务院令(第49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已经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三条行政复议机构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二)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三)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五)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六)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第四条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相应资格。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法制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章行政复议申请第一节申请人第五条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

第六条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范本一: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增进社会公平正义,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行政管理依法行政、公正透明、法制规范的制度,制定本法。

第二条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不服,依法申请行政机关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行政诉讼方式。

第三条行政复议包括核实、审查和裁决几个阶段。

第四条行政复议的核实阶段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事项进行事实查核和认定的阶段。

第五条行政复议的审查阶段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是否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以及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审查的阶段。

第六条行政复议的裁决阶段是指行政复议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经核实查明事实有争议的申请事项、符合规定的申请事项进行裁决的阶段。

第二章行政复议机关第七条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法律规定设立地方海关、地方税务主管机关。

第八条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主管海关工作、税务工作;负责解释适用本法。

第九条行政复议机关按照行政区划设置,与人民法院、检察院隶属统一的连系单位,并同级党委有严密的关系。

第十条行政复议机关对所属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依法行政有监督权。

第三章行政复议的申请第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二)具备本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申请条件;(三)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复议有特别的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人、律师可以代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代理人必须出示授权委托书。

第十四条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一)申请人(或者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二)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和事实依据;(三)要求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具体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4条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复议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的规定。

一、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任何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时都必须遵守的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在处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合法中的“法”是指什么,有多大的范围,应当加以明确。

我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都有特定的涵义。

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基于职权,依据宪法、通过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法规是指由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通过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在全国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法规,以及由地方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市和经国务院批准为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在地方相应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地方性法规。

规章是指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以及省级人民政府、省会市和经国务院批准为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据法律、法规所制定的在相应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合法性原则中的法,包含法律、法规和规章,但前提是规章必须符合法律、法规。

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经制定宪法及350多部法律,国务院制定了700多个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近6000个地方性法规,基本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我国的这个法律体系是和谐统一的。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性质及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经济制度,规定了国家机构及其职权。

法律、法规和规章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在这个法律体系中,上位阶的法的效力,高于下位阶的法,下位阶的法不得与上位阶的法相抵触,同位阶的法之间也不能相抵触。

具体讲就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规章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如果发生抵触现象,则通过备案审查制度予以纠正,或者由制定者进行修改,或者由上一级国家机关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解读

文章主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解读导言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不断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依法行政力度。

其中,行政复议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法律制度,不仅有利于监督和约束政府行为,还有助于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加强了行政复议的法律保障,促进了政府公正、高效和廉洁的行政管理。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进行全面解读,以期为读者带来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主要内容1. 行政复议的基本概念和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明确了行政复议的基本概念,即指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行为而向复议机构提出请求复议的行为。

法律还规定了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公正、及时、简便等原则,为行政复议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 行政复议的程序与机构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程序和机构设置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复议申请的提交、受理和审理程序,复议决定的作出和执行程序,以及行政复议委员会等机构的设置和职责等方面的规定。

3. 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和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还规定了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和对象,明确了哪些行政行为可以进行复议,以及谁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等具体内容。

二、行政复议的深度评析深度上,行政复议应当是具备司法属性的行政行为监督方式,具有类似审判的程序特征、效力特征和合法性特征。

行政复议的立足点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于不当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利予以撤销,并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行政复议法的制定和实施,是加强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监督的一个积极尝试。

通过行政复议机构的设立和行政复议程序的规定,可以有效解决一些行政纠纷,避免一些局部的行政不公,提高了行政效率,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三、行政复议的广度评析广度上,行政复议覆盖范围较广,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地方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一切行政行为,还包括政府的其他离间权、教育权和水利控制权等。

行政复议法解读

行政复议法解读

行政复议法解读一、概述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行政机关自行改正或者依法撤销该行政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法律救济措施的一种行政争议解决方式。

行政复议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公民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二、行政复议的主体和程序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的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具体的行政复议程序如下:1.提出复议申请:被行政行为损害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在收到行政行为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申请应明确请求和理由,并附带与复议请求相关的证据、证明材料。

2.受理和审查:行政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及时受理并进行审查。

审查的内容包括复议申请的合法性和事实依据的真实性。

行政机关可以请求复议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并有权调查核实相关情况。

3.作出复议决定:行政机关应在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决定可以包括改正原行政行为、撤销原行政行为、恢复原状、采取其他合法方式等。

复议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复议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司法救济:如果复议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进一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复议法的意义和作用1. 保障公民权益行政复议法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了一种行政争议解决途径,有助于保障其合法权益。

通过行政复议,可以要求行政机关自行改正或撤销违法行为,恢复被侵犯的合法权益。

2. 规范行政机关行为行政复议法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限制了行政自由裁量权。

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复议时,需要依法行使职权,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 促进依法行政行政复议法的实施有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行政复议作为一种行政争议解决方式,在行政机关内部形成了一个监督和制约机制,有利于行政机关能够依法履行职责,防止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行政复议法 释义

行政复议法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复议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行政复议法开宗明义规定了本法的立法宗旨,明确规定有下列三个方面:一、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是一项法律救济制度,是一项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监督机制,其目的就是防止并纠正行政机关以及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作出违法的或者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法从这一目的出发,确立了行政复议法律制度。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首先就应当弄清楚什么是行政行为。

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人依法代表国家,基于行政职权所单方作出的能直接或者间接引起法律后果的公务行为。

从一般意义的理解,行政主体,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人,主要是指依法代表国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代表国家实施行政管理,所作出的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措施、行政执行、行政仲裁、行政复议等公务行为,都是行政行为。

1989年我国制定了行政诉讼法,建立了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

在行政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样,就把行政行为划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两类。

行政复议法中所规定的“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明确了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一样,也是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法中除明文规定抽象行政行为的条文以外,都是专指具体行政行为。

对抽象行政行为,即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可以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所依据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建立起由人民群众启动的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要求的监督机制,并根据我国宪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二条

第⼆条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政⾏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政机关提出⾏政复议申请,⾏政机关受理⾏政复议申请、作出⾏政复议决定,适⽤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政复议法适⽤范围的规定。

⾏政复议是解决⾏政争议的⼀种⼴泛运⽤的⾏政⽅法,是指⾏政相对⼈,即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政机关作出的具体⾏政⾏为,依据⾏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具体⾏政⾏为,⾏政复议机关据此对⾏政机关的具体⾏政⾏为是否合法、适当进⾏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有⽐较完备的⾏政复议制度,使我们在制定⾏政复议法时可作为借鉴。

英国和美国是英美法系有代表性的国家。

⾏政复议在英国称为“⾏政救济”,属于⾏政法上救济⼿段的⼀种。

英国的⾏政救济是指公民的权利受到⾏政机关的不法侵害时,可以通过⾏政机关的⾏政程序得到补救。

⾏政机关救济公民权利有两种⽅法,⼀是通过部长救济;⼆是通过⾏政裁判所救济。

前者的法律散见于各有关法律,后者适⽤⾏政裁判所与调查法。

美国的⾏政复议就是⾏政上诉制度。

美国的⾏政上诉制度是指当事⼈不服⾏政机关的⾏政裁决向有关⾏政组织和⼈员申请复核原⾏政裁决的法律制度。

⾏政上诉权是美国《联邦⾏政程序法》授予的。

该法规定,如果当事⼈对⾏政机关作出的初审裁决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复审要求,则此裁决即为最终裁决。

也就是说⾏政机关在作出正式决定之前,要给当事⼈⼀定期限来提出是否复审的要求,如果当事⼈不要求复审,期限⼀过,⾏政机关的决定便⽣效。

这种⾏政上诉,当事⼈不是向上级⾏政机关提出,⽽是向原机关的⾏政⾸长或者专门机构提出。

⼤陆法系国家的⾏政复议与之不同,代表性的国家是法国和德国。

法国对⾏政活动的监督制度与⾏政复议接近的是⾏政救济。

法国的⾏政救济特点是;⼀是救济机关可以是原⾏政机关,也可以是其上级⾏政机关;⼆是所救济的对象具有⼴泛性,既救济违法的⾏政⾏为,也救济不当的⾏政⾏为;三是实施救济的权限很⼤,它既不受当事⼈是否申请的限制,也不受当事⼈申请范围的限制;四是救济程序,简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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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4条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复议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的规定。

一、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任何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时都必须遵守的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在处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合法中的“法”是指什么,有多大的范围,应当加以明确。

我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都有特定的涵义。

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基于职权,依据宪法、通过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法规是指由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通过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在全国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法规,以及由地方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市和经国务院批准为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在地方相应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地方性法规。

规章是指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以及省级人民政府、省会市和经国务院批准为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据法律、法规所制定的在相应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合法性原则中的法,包含法律、法规和规章,但前提是规章必须符合法律、法规。

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经制定宪法及350多部法律,国务院制定了700多个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近6000个地方性法规,基本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我国的这个法律体系是和谐统一的。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性质及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经济制度,规定了国家机构及其职权。

法律、法规和规章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在这个法律体系中,上位阶的法的效力,高于下位阶的法,下位阶的法不得与上位阶的法相抵触,同位阶的法之间也不能相抵触。

具体讲就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规章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如果发生抵触现象,则通过备案审查制度予以纠正,或者由制定者进行修改,或者由上一级国家机关予以撤销。

行政复议机关所遵循的合法原则的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一是履行复议职责时要依法办事。

依法,就是要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机构有法定的义务和责任,依法受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并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审查、作出决定。

绝不能该受理的不受理;该审查的拖延不办;该变更、撤销的不变更、撤销;该对失职的责任人员予以处理的不处理。

这样做,行政复议机关及其行政复议机构是严重失职,同时也是违背本法规定的合法原则的。

二是依法审查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就包括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正确,实施中执行的程序是否合法,作出的行政决定的内容是否适当;有没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现象,有没有不履行法定职责即不作为造成损害的情况等内容。

这种审查主要应当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的审查。

行政诉讼法专门规定了审理依据,即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

而行政复议法则没有专门规定审查依据的内容,主要是考虑到,首先,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已经大大扩大,几乎所有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包括进来,受案范围与行政诉讼并不相应一致,因此把审查依据仅限于法律、法规是不够的。

其次,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对下级行政机关是有约束力的,下级行政机关是必须执行的。

同样在行政复议工作中,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是其审理的必然依据。

再次,许多具体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是根据规章以下的行政机关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对其审查时,往往需要行政复议机关根据法的精神进行裁量。

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要遵循合法原则,就是强调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必须依法进行,特别是对具体案件的审查裁量时,合法、合理进行。

如果行政复议机关违背了合法性原则,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是审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是否合法。

这也是合法原则的具体体现。

行政复议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从而在法律制度上有所突破,使我国的监督制度更加完善。

审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实际上赋予行政复议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力。

行政复议法规定,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进行审查有两个途径,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认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机关有关规定不合法,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其依据的审查申请,但范围限于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二是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可以对其进行审查。

这样,使行政复议的作用大大提升,不仅负有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使命,而且能够把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监督具体化,形成制度,实行起来。

二、公正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一项重要原则,直接关系人民政府的形象。

由于行政复议工作是在行政系统内部运作的监督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往往会遇到种种责难和干扰,一方面,行政机关外边的人认为行政复议容易“官官相护”;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内部的人又认为干涉了本部门必要的行政管理活动。

因此,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必须强调公正原则。

这一原则是在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时,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增加规定进去的。

在行政复议工作中遵循公正原则的主要内容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行政复议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与适当作出新的裁决,这一裁决要做到公正,必须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它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行政复议案件时,在事实的认定上、法律的适用上以及作出决定上都更能够符合法律和事实,做到无懈可击。

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维持、变更、确认违法或者撤销;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其法定职责或者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这些行政复议决定能否体现公正,就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适用法律。

二是裁量适当。

行政复议决定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裁决,还应当从裁量适当中体现公正原则。

大量的、形式多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实施时,往往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一些原则性的条文,有可供行政机关选择的措施和处理的幅度,因此,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处理。

但是这种处理适当不适当,行政复议时,就需要行政复议机关予以裁量。

这是对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的第二次裁量,行政复议公正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裁量权时,坚持做到裁量适当。

三是解决矛盾和争议,不得回避,不得不作为。

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人民群众信任你,找到你,决不能推出去不管。

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把实现行政复议的宗旨,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己任,更好地发挥行政复议的监督功能。

三、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行政法合理性原则的核心内容,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原则的体现形式。

行政复议制度本身就具有很强的民主性,在整个行政复议过程中,应当保证申请人的权利通过公开原则的贯彻,得到实际上的保障。

行政复议工作中最大的公开就是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多听听他们的陈述和申辩。

必要时还可以召开听证会。

群众最担心的问题。

就是行政复议在行政机关内部运作,能不能秉公办事,能不能依法处理。

解决这个问题的最有效的良方。

就是最大限度的公开。

公开原则在行政复议法中得到贯彻,如规定行政复议原则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听取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的意见、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原草案在作这一条规定时,只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时,才去调查和听取意见。

审议中根据常委委员的意见,增加规定“申请人提出要求”,行政复议机关也要听取他们的意见。

其次,规定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以外,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本条原草案规定,申请人查阅复议案件材料需要“经批准”。

审议中常委委员们提出,这种规定是不符合公开原则的,因此,删去了“经批准”三个字。

再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如不提供则视为没有证据、依据,具体行政行为予以撤销。

这些规定都体现着公开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认真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去做,就可以消除人民群众的顾虑,使行政复议发挥有效的作用。

四、及时原则及时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

及时原则是为了实现行政复议的效率性,是实现行政复议制度目的的要求。

这一原则的核心内容是,行政复议机关必须按照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受理、审理、作出决定的期限执行,延长期限也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要有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五日内决定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需要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七日内转送;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与此同时,也考虑到行政机关在进行复议工作的实际情况,明确规定“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行政复议法的这些规定,保障对行政复议案件能够及时有效地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五、便民原则便民原则,就是要求行政复议活动方便老百姓,不因行政复议造成诉累。

人民群众因为不方便,往往为很简单的事磨破嘴、跑断腿,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具体讲,行政复议的一切规定应尽量考虑便于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要尽量为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复议活动提供方便;同时,在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便利时,也照顾到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效率,这同样符合便民原则。

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方便了老百姓。

对老百姓往往难以弄清向哪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复杂情况,行政复议法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选择,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政府工作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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