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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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0.24•【字号】•【施行日期】2023.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和中央、省驻德宏各单位:《德宏州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工作措施》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0月24日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德宏州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工作措施为全面贯彻2023年7月24日中央政治局会议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稳经济政策措施,围绕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因城施策用好政策工具箱,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实现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工作措施。

一、优化土地出让和规划管理(一)严格住宅用地供应。

依据商品房去化周期情况,合理确定新增开发住宅用地布局和规模,确保供需平衡。

住宅用地应统一规划建设,杜绝将大宗地拆分、出让小宗地或分散(自行)建设的现象。

(二)推动购地扶持政策。

在住宅用地招拍挂活动中,增加银行保函(见索即付型)作为竞买人参加土地竞买的履约保证方式。

新出让住宅用地竞拍保证金最低比例调整至挂牌价的20%,土地出让金首次缴纳比例调整至50%。

(三)提升规划服务能力。

对于在建未售的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当调整套型结构,满足合理的刚性和改善性以及外向性住房需求。

继续推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期验收,对分期、分标段(楼栋)满足公共设施配套且能独立投入使用的项目,可以分期、分标段(楼栋)进行规划验核、竣工验收交付。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1.09.02•【文号】建金〔2021〕64号•【施行日期】2021.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建金〔2021〕6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统计管理,提升统计工作质量,我部对2015年9月17日印发的《住房公积金统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年9月2日住房公积金统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统计管理,规范统计行为,提高统计质量,有效组织实施住房公积金统计工作,发挥统计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统计是指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业务运行的基本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实行信息交流与共享,进行统计管理和监督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组织实施的住房公积金统计工作。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住房公积金统计工作。

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统计工作。

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统计工作。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统计工作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职责和统计人员第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明确承担住房公积金统计工作职责的部门,设置统计岗位,指定统计工作负责人,保障统计工作经费。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5.25•【字号】德政规〔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德政规〔2021〕4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和中央、省驻德宏各单位:《德宏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州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宏州人民政府2021年5月25日德宏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进一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优化资源配置,更好地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州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主要包括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评估、清查、资产报告、绩效评价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全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管理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种经济资源。

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节约高效、安全规范、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要把资产管理放在与资金管理同等重要位置,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内部控制机制,充实工作力量,明确资产管理各岗位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12.23•【字号】黑建金〔2015〕21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黑建金〔2015〕21号各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农垦、电力分中心: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保证资金安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住建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联系,联系电话:*************。

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保证资金安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发放给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一种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业务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审批和确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的管理运作。

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管委会指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贷款条件的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1.03•【字号】•【施行日期】2023.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中央、省驻德宏各单位:《德宏州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1月3日德宏州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为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壮大,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融资支持力度,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政规〔2020〕2号)等规定,结合德宏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毫不动摇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强化“政银担”合作,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努力打造一条既能有效破解实体经济“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又能切实防范化解实体经济融资风险的可持续融资通道,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1.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尊重市场规律,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为实体经济提供公平、适度、精准、安全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充分发挥政府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均衡布局、政策扶持等方面的引导作用,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实现政府性融资担保可持续发展。

德宏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

德宏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

德宏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房地产财会住房制度改革
【发文字号】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27号
【发布部门】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8.07.04
【实施日期】2008.07.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
(第27号)
现公布《德宏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七月四日
德宏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包括缴存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结算等。

第三条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州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管理。

第四条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的金融业务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具体承办。

第五条我州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

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

第二章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六条单位应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新设立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之日起20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

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房地产抵押贷款授权承诺书

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房地产抵押贷款授权承诺书

房地产抵押贷款授权承诺书
***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系职工,配偶系职工,自愿将本人位于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土地面积平方米的产权为百分之百的房地产由借款人作为抵押物向你中心申请贷款,同意签定抵押合同并承诺做借款人的贷款担保人,直至借款本息清偿时止。

并保证在设定房产做抵押期间,不擅自将抵押物变卖、拆除、改建、赠与,不改变其使用性质。

若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本金,本人及其配偶将承担一切连带责任。

并承诺遵守以下条款:
一、借款人保证在房地产设置抵押时,该房地产无任何对第三人已设定了抵押权,并保证抵押权具有完整性。

二、借款人保证对所设置的房地产拥有完全的产权,并且无任何瑕疵。

三、在借款人所签署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终止前,不得自行解除抵押条款。

四、本人已详细阅读了《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并充分理解合同内容及相关告之义务。

五、本抵押承诺书一经本人签字后即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
工资账户:
开户行:
抵押承诺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办):
张贴处住宅:
手机:
抵押承诺人(房地产所有人)签字(手印)
签署时间:年月日
工资账户:
开户行:
共有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办):
张贴处住宅:
手机:
房地产共有人签字(手印):
签署时间:年月日
签约地点:。

关于《德宏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关于《德宏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关于《德宏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新修订的《德宏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德宏州人民政府第十五届第21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

为便于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更好地了解该《办法》,现对有关政策作如下解读:一、《办法》修订背景及过程我州自2012年以来执行至今的《德宏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50号),其中原有的部分条款和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发展需求。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建部和省有关部门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化管理要求,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办法》有关条款内容进行部分调整,经州人民政府第十五届第21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由州人民政府印发实施。

二、《办法》修订依据出台本《办法》,主要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建部首次颁发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公告(第3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隐患排查的通知》(建办金函(2018)28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作出明确规定,并对有关条款进行细化和补充。

三、《办法》主要内容本《办法》共分六章,二十四条。

第一章,总则,共有四条。

明确修订本《办法》的目的。

明确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职责范围;明确住房公积金适用范围。

第二章,提取范围,共一条。

明确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范围及条件。

第三章,提取流程,共二条。

明确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流程;明确委托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须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

第四章,提取凭证,共八条。

明确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对应条件办理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提取额度,共四条。

明确缴存职工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应范围的额度规定。

第六章,附则,共五条。

明确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按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规范;明确缴存职工骗取住房公积金的执行规定;明确对本《办法》的解释权及实施时期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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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德宏州住房公
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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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且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住房抵押贷款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于本州城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以其拥有的住房为抵押物,作为偿仍贷款的保证而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政策性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

第三条政策性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实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和权利对等的原则。

第四条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受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委托,办理公积金手续委托贷款业务,风险由中心承担。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凡具有我州城镇常住户口,正常缴存公积金于1年之上的于职干部职工,
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

(壹)有相当于购、建住房费用的40%之上的自有资金;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和有偿仍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同意办理住房抵押。

(四)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借款人必须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

第六条做为第三方保证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条的规定。

第七条借款人应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以下书面证明和材料:
(壹)借款人和担保人缴存公积金的证明
(二)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供关联的
证明文件。

(三)自筹资金的来源和数额。

(四)借款人及其配偶婚姻关系证明。

(五)借款人及其配偶收入证明。

(六)中心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章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每户家庭每发生住房消费行为原则上只能享受壹次贷款,如归集资金不能满足贷款需要时应优先满足首次借款家庭的贷款需求。

第九条贷款额度可根据以下因素计算,结合借款人的具体实际,确定实际贷款额度。

(壹)可贷款额度=(借款人及其配偶上月月工资之和)x 30% X12个月X贷款年限。

(二)组合贷款中公积金可贷额度二抵押物价值x 60% -商业性贷款额度。

(三)最高额度,单职工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3万元,若贷款抵押物价值较大可按抵押物的价值比例放宽额度,双职工贷款额度不得超过5万元,同时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购、建住房或抵押物价值的60%。

第十条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为5年以内。

第十壹条贷款利率:按贷款期限的不同实行不同的利率,期限于5年以下的按年利率3.96%计算。

第十二条贷款合同期内,遇法定利率的调整,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三条借款人按要求填写贷款申请书,向中心提出申请,且提交以下材料:
(壹)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
(二)购房合同或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文件;
(三)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收入证明;
(四)有效的首付款证明;
(五)抵(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及其共有人同意抵(质)押书面证明,采取其他担保方式的应提供保证人资信证明和仍款承诺保证书。

第十四条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有关调查工作且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于签署办理完关联手续后,中心根据和受托银行签订的委贷协议,签发给借款人《委托贷款通知书》。

借款人执《通知书》到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签订后,受托银行以转帐或现金的方式将借款划入借款人帐户。

借款人如对公积金中心做出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于收到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公积金管委会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个人所申请的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所需
费用,同时再向银行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

第十六条申请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符合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条件。

第五章贷款偿仍
第十七条公积金贷款本息可采取按月等额仍本、按季付息的方式,也可采取按季付息、壹次性仍本的方式。

(由银行贷扣)第十八条需要动用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存款用于偿清货款的,需向中心提出申请,以转帐的形式进行仍贷。

第十九条借款人应恪守信用,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归仍期按期仍本付息。

逾期者, 对逾期部分,按逾期天数每天加收万分之二点壹的罚息,且且中心有权从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和借款担保人工资及住房公积金(余额)中直接扣款。

第二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壹,按合同约定中心有权处分抵押物。

(壹)借款人于借款合同期满且超过三个月份,未依约偿清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擅自将抵押住房私下出售、交换、赠和和改建的。

(三)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赠人。

(四)借款人死亡而继承人或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人偿仍贷款本息义务的。

第六章住房抵押和第三方担保
第二十壹条借款人应以购、建、大修的自住住房作为偿仍贷款的抵押物。

第二十二条贷款抵押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不得用于贷款抵押。

第二十三条抵押住房的现值,购买住房的以购房合同证明的房价为准,其他则以评估价为准。

第二十四条以部分共有的住房设定抵押权的,以抵押人所占的份额为限,其借款
额不得超过抵押份额;以共同共有的住房设定抵押权的,须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
意,抵押人为全体共有人。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抵押后,产权证书由抵押人交抵押权人收押,房地产抵押收据由抵押权人执存根第二十六条抵押物于抵押期间,借款人(抵押人)无权出租、变更、赠和,无权进行再抵押。

第二十七条作为抵押物的住房,于抵押期间抵押人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抵押权人有权检查由抵押人暂管的抵押物。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不能履行借款合同,抵押当事人可经协商采取折价转让或拍
卖、变卖的方式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应按下列顺序分配:
(壹)支付拍卖、处理抵押物的费用,且扣除和抵押物有关的税费;
(二)偿仍抵押人所欠贷款本息及违约金;
(三)其余部分退仍借款人,如有不足则向借款人追索。

第二十九条于按规定处分抵押物时,其他共有权人于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但以拍卖方式处理抵押物的除外。

第三十条借款人以第三方房产作为抵押的,必须征得第三方的书面担保书,且且第三方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也将被设定为担保财产。

出现逾期,按担保合同约定,中心有权从第三方担保人的工资及公积金存款中直接扣款用于偿仍贷款。

第三十壹条借款人也可用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质押,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有价证券(面值)的70%。

第三十二条进行质押的有价证券必须先办理冻结帐户手续,有价证券质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或追索证券本息及收益。

第三十三条因借款人隐瞒抵押物存于共有、争议、被查封、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借款人承担壹切责任。

第七章借款人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五条借款合同当事人任何壹方,需要解除或变更合同的,必须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依法签订变更协议,于变更协议签订生效之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六条借款人于仍款期内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续人或受遗赠人不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贷款人有权终止合同,且按《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质押物。

第三十七条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时,借款人应变更担保人,且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若不能重新设立担保手续的贷款人有权终止合同。

第三十八条抵押人或出质人按合同规定偿清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和质押物返仍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三十九条借款人于借款期间连续停缴住房公积金三个月之上,且且接到催缴通知后1个月内仍未恢复正常缴存时,中心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贷款且终止合同。

第四十条贷款当事人于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不能协商解决的,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壹条本办法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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