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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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平湖市新房商业住房转公积金贷款申请办法

嘉兴平湖市新房商业住房转公积金贷款申请办法

嘉兴平湖市新房商业住房转公积金贷款申请办法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公积金贷款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很多人买了房之后,想要将自己的房子转成商业住房,那么以嘉兴平湖市为例,新房商业住房转公积金贷款申请办法是怎么样的呢?一、申请对象: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且已向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受托银行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含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商转公贷款时,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政策规定的职工。

我市目前公积金承办银行为:工、农、中、建、合作、中信。

二、申请条件:1、所购住房为自住住房;2、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证明;3、在申请贷款之前,已连续6个月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4、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尚未结清,已办妥所购住房《房屋他项权证》;5、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无不良信用记录,有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6、商业贷款已正常还贷一年以上且无逾期记录;7、申请转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是原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或二代内直系血亲的产权共有人。

8、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所购住房必须是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签约楼盘(现房及二手房除外)。

三、申请额度及二套房利率:1、不超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2、不超过所购住房可贷额度的有关规定;3、不超过原商业贷款余额(取整至千元);4、第二套住房可贷额度不超过总房价的40%,利率上浮10%。

四、申请年限:1、不超过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剩余年限;2、不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的可贷年限;3、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部分转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限应与剩余部分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期限一致。

五、提交资料:1、借款人收入证明:2、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购房合同(含抵押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3、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4、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单身者需2份);5、借款人的结婚证、未婚及离异的由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出具婚姻证明;(有效期三个月,原件及复印件2份);6、借款人在商业性贷款银行的还款记录及贷款余额清单;(原件,近一年还贷记录明细,当月有效);7、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8、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9、有公积金缴存地及购房地住房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证明;(原件、有效期一个月);10、五县(市)借款人需提供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6个月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中 国 人 民银 行
第六条 借款人应 向贷款 人提供下
列资料

:

第一 章
,
总则
,
第四 章
贷 款 期限 与 利 率
, ,
第一 条 为支持城镇居 民购买 自用
,
身份 证 件 ( 指 居 民身份证 户 口
;

第+ 条 贷款 人应 根据实际 情况 合理确 定贷款期限 但最长 不得超过 年
证 人为 自然人的 必须有固定经 济来源
, , ,
,

条 拍卖 划拨的国有土地
,
使用权所得的价款 在依法缴纳相 当于应
下( 含
, 。
人 有权 依法处理 其抵 押物或质物 或 由 信证 明 五 申请住 房公积 金贷款 的 需持有 保证人承担偿还 本息的连带责任 ; 住房公积金管理 部门出具的证 明 第三 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 民 六 贷款 人要求提供的 其他文 件或 银行批准设立 的商 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 资料 行
2 34 15
0 1
年) 的 加
0 至 1 5 年 (含 个 百分 点 ; 期 限 为 1
,
房全部价 款 的
0 % 作为 购房的首 期 付 3
; 0 年 ( 含 2 0 年 ) 的 加 3 4 2 个百 分 款 有住 房 补贴 的 以 个 人 承担 部 分 的 将 资金划转到 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 年 至 2 ; 30 % 作为购房的 首 期付款 户 住房 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 点 五 有贷款 人 认可 的 资产 作为抵 押 第十 四 条 个 人 住房贷款期限在 1 借款家庭 成员退 休年龄 内所交纳住 房公 或质押 或有 足够代偿 能力 的单位 或个 积金数额 的 2 倍 年 以内 ( 含 1 年 ) 的 实行 合同利率 遇法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全文.doc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全文.doc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方法》全文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置自用普通住房,标准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那么》,制订本方法.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置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当归还本息的连带责任.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经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第四条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五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有稳定的职业收入,信用良好,有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具有购置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四、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会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当局部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业保证人;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以下资料:一、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三、符合规定的购置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第七条借款人应直接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向借款人正式答复.贷款人审查同意后,按照《贷款通那么》的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住房贷款.第八条贷款人发放贷款的数额,不得大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拟购置住房的价值.第九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置住房的,在借款申请批准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由贷款人以转账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借款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交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管理办法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管理办法
款政策 的审批和确定。
期长的城 市,要 提高征收补偿货币化安置
比例 。积极引导被征收补偿对 象通过领取
各住房公积金管 理中心负责本 职责管辖范围 内异地贷款 业务的具体实施 和 日 常管理。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房票” 、团购服务、货 币补偿等方式购买
商品住房。
第五条
异地贷款执 行购房地 中心贷款政 策规定。购房
服务等方式 ,吸引社会资本 参与棚户区改
造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各地 要严格
控制新建安置住房项 目,确需新建的,要
第 三 条 已签订 《 浙江省住 房公积 金个人住房异 地贷款
合作 协议书》的本 省各 住房公积金管 理中心及其所属分 中心 、
管理部 ,适用本办法。
合理确定规模 , 严禁建设单位在 旧城 ( 村)
房公积 金缴存职工 在全省范围内异地 购买住房,规范本 省住
房公积金个人住 房异地贷款业务 ( 以下简称异地贷款 ) ,根据 住房城 乡建 设部 、财政 部 、人民银行 《 关于发 展住房 公积金 个人 住 房贷款业务的通知 建 O , f 2 0 1 4 ] 1 4 8 号) 和省建设 关 于印发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操作规定 ( 试行 ) > 》 ( 浙建 [ 2 0 1 4 ]1 0 号) 等有关规定 ,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 办法。 第 二条 本省行政 区域 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
住房消费需求。
五、扎 实推 进保 障性安居工程 建

确保 2 0 1 5年全省新开工各类保 障性 安居工程住房 2 1 . 6 万套 ,基本建成 1 6 . 9 万 套 。积 极探 索通过 P P P模 式和 政府 购买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23•【字号】嘉政办发[2006]171号•【施行日期】2006.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6〕1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六年十一月)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缴存、提取、贷款业务,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切实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住房保障中的基础性作用,现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7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以下统称《条例》),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指与用人单位有任用关系或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都必须依法缴存公积金。

当前,重点要推动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各地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立和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按照依法行政、以人为本、积极稳妥的原则,因地制宜,分批分步推进这项工作。

各类上市公司、国有与国有控股企业及其职工,要率先全面建立全员住房公积金制度;因改制、转制后停缴住房公积金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要限期续建续缴;其他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企业,可按不低于5%的缴存比例低门槛进入,其中建立全员住房公积金制度暂有困难的,可先在企业的管理人员和生产骨干范围中推行,以后逐步扩大参建范围。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报人民银行总 行 信贷管 理 司
附件
房的 首期 付款 期付款 ;


;
享受购 房 补 贴的 以
%
不 得大 于房 地产 评沽 机构 评佑

0 个人承担部 分的 3
作 为购 房 的首
的拟购买住房的价值 第九 条
《 个人 住 房 贷 款管 理 办法 ) 第一 章 第一 条 总

申请 使 用 住 房公积 金
,
必 须具 有
,
第十 六 条
借 款人 以所 购 自 用 必 须将 住
。 ,
代为偿还 全 部 贷款 本息 的能 力 在银 行开 立 有 存款 帐户
自然 人 的
, , 。

合 理 确 定贷 款 期 限

但最 长 不
住房作为贷 款抵 押 物 的 第+ 七 条
保 证人 为
,
0 年 得超过 2
房价值 全 额 用 于贷 款抵押 借 款人 应 与贷 款银

第五 章 第十 五 条
抵押
遗失 偿

,
贷款 人应 承 担 责任 并 负责赔
住 房公 积
贷款 抵 押 物应 当符

金贷款额度最 高不 得超 过 借 款家 庭 成员退 休年龄 内 所 交纳 住房 公积 金 数额的
2
台 《 中华人 民 共和 国担 保法 》第 三 十 四 条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
第二 十 三 条
,
必 须 有 固 定经 济 来 源
;

按照 《 贷款通则》
(办法》 加 强 对此 项 业务 的监 督和 管理 情况

,
向借款 人发 放住 房贷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由嘉兴市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法设立的专业机构,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政府为了解决“房子难买,钱
难存”的问题而实行的,是全国范围内实施最早、覆盖范围最广、政策最优惠的之一,是我国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该制度建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住房问题,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居住水平,同时也是鼓励公民储蓄和支持住房建设发展的途径。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收缴、存储、投资和贷款管理工作。

在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面,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将公积金按照一定比例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租赁补贴、住房公积金申请提取等方面,为广大缴存人员提供优质、高效、规范化的服务。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服务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全市范围内的企业和机构、职工、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和农民等各类缴存人;全市范围内的新建住房购买人、二手房购买人、住房贷款申请人和住房租赁人等各类申请人。

值得一提的是,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服务范围
以及缴存人员的缴存比例等都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严格控制并定期检查,确保各项服务政策落实到位。

同时,中心也注重信息化建设,通过建立各类信息服务平台,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为广大缴存人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由于嘉兴市住房公积金制度中心所管理的资金规模庞大,
中心对于公积金的投资也是非常重视的,投资方向、投资利率等各方面的规定会通过相关政府文件发布并严格执行,保障了缴存人的权益。

总之,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嘉兴市政府建立的重要部门之一,为广大居民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还是政府解决房屋供需矛盾的一项重要措施,有着重要的意义。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正文:----------------------------------------------------------------------------------------------------------------------------------------------------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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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建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使用住房公积金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贷款,包括纯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等形式的贷款。

第三条嘉兴市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及各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承办所属辖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工作;公积金管理部门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相关金融业务和授权业务,并签订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协议,明确双方职责。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申请时限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因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

第五条借款申请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当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二)借款申请人家庭未申请过或已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具备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四)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借款申请人应为所购(建)房屋产权人之一;(五)购买自住住房的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资金;(六)新购商品房的楼盘必须是与公积金管理部门签约的楼盘;(七)同意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或提供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贷款担保;(八)以共有房产申请贷款的,其房屋共有权人须为借款申请人配偶、父母或成年子女,其中父母年龄分别不能超过65周岁和60周岁,子女须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九)同意授权公积金管理部门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购买本市首套自住住房或者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

公积金管理部门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申请第三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一)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贷交易行为存在当前逾期尚未偿还的或最近2年存在连续3期(含)或累计超过6期(含)的逾期记录(含住房公积金贷款);(二)因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变造虚假租赁等手段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或者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被纳入公积金管理部门失信行为名单的;(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限规定:(一)购买新建住房(含拆迁安置房)的,借款申请人应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至结清房款前提出申请;(二)购买存量住房(以下简称二手房)的,借款申请人应在办妥房屋交易过户手续,交纳房屋契税(以税收缴款书所列日期为准)后的3个月内提出申请;(三)国有出让土地建造住房的,借款申请人应在所建房屋竣工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以权证所列日期为准)的3个月内提出申请;(四)农村宅基地建造住房的,借款申请人应在在取得建房批文许可两年内提出申请。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九条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一)不高于按照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倍数的贷款限额,实行存贷挂钩的,应按规定留存账户余额且在贷款存续期间不允许提取;(二)不高于扣除规定比例首付款资金后剩余的房屋总价款;(三)不高于市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限额;(四)建造自住住房的按户不高于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贷款额度定额。

(五)贷款额与提取额之和不得超过所购(建)房屋总价。

第十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长期限:(一)原则上不超过借款申请人退休年龄,根据实际情况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后5年;(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三)购买二手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房龄加贷款年限不超过50年,且不超过该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四)建造住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用作抵押物的住房房龄加贷款年限不超过50年,且不超过该住房土地使用年限。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和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合同利率不调整;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利率调整的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九条中的第(一)、第(三)、第(四)项中定额标准,由市公积金管委会研究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贷款担保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以房产抵押为主,借款申请人须将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买或建造的自住住房,设定全额抵押,建造的住房如不具备抵押条件的,则应由本人及配偶或第三人名下不低于贷款金额两倍价值的可抵押房产设定全额抵押。

公积金管理部门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

公积金管理部门可根据借款人和抵押物的实际情况要求追加抵押或者保证。

第十四条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抵押,并对作为抵押物的房屋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的责任;在抵押物抵押期间,如发生房屋毁损的,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和为实现债权所需的费用。

第五章贷款程序第十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借款申请人可向公积金业务受理网点提出借款申请。

借款申请人应当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并配合贷款调查和审核。

第十七条公积金管理部门或经授权的公积金业务受理网点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借款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向借款申请人就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事项进行面谈,形成面谈记录;借款申请人不符合贷款条件或者申请材料不齐全,业务受理网点可以不予受理,但需告知借款申请人原因。

受理网点应当对借款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借款申请提交至公积金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审批。

第十八条公积金管理部门对借款申请人的申贷资格及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偿还贷款本息能力、信用状况等情况进行审核,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贷款审批,并通知借款申请人审批结果。

第十九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通过后,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管理部门、受托银行三方共同签订《嘉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或《嘉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统称为《借款合同》),有保证担保的,还需保证担保人四方共同签订《借款合同》。

第二十条借款申请人应当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办理担保手续。

以现房作抵押的,借款申请人应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前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并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在建住房作抵押的,借款申请人应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前办理房屋抵押预登记,并由售房单位提供抵押登记生效前的阶段性担保。

同时借款申请人或委托代办抵押登记机构应在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所购住房抵押变更登记,将取得的《不动产登记证明》交公积金管理部门或受托银行保管。

第二十一条对已落实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担保且符合其他放款条件的借款申请,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及时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及时通知借款人贷款发放的结果。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凭公积金管理部门或受托银行出具的结清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同意注销房屋抵押证明等相关资料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撤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公积金管理部门应积极推行网上、掌上贷款申请、还贷等业务,审核标准应当与柜面业务审核标准一致,以保障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信息安全。

第六章贷款偿还第二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二十五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包括:(一)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偿还贷款本息;(三)借款申请人与公积金管理部门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只能选择一种还款方式,还款期间不得更改。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可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用自有资金或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贷款本息,也可办理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可优先偿还商业部分),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不得进行其他用途的住房公积金提取。

第二十八条当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可扣划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直至贷款正常归还为止。

第七章组合贷款、商转公贷款第二十九条借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时,可用同一抵押物,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即组合贷款)。

抵押物应以同一顺位向公积金管理部门和受托银行设定抵押。

第三十条申请组合贷款的,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的条件必须同时符合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组合贷款实行两种利率,分别按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的利率和受托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规定的利率执行。

第三十二条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部分的到期期限应当一致,风险由公积金管理部门与受托银行按各自贷款金额(或余额)承担。

第三十三条组合贷款的《不动产登记证明》由受托银行保管,直至贷款全部结清。

第三十四条在组合贷款本息还清之前,若发生抵押房屋处分的,公积金管理部门与受托银行按组合贷款余额中各自所占比例受偿。

第三十五条商转公贷款,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且已取得《不动产所有权证》,并办妥一般抵押登记手续,已向公积金各受托银行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借款人,将尚未还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全部或部分转换成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十六条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其贷款额度、期限、利率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相关规定执行,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余额、贷款年限不超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剩余年限;贷款担保、贷款程序和贷款偿还按照本办法第四、五、六章执行。

第八章合同的变更和终止第三十七条《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第三十八条《借款合同》变更包括以下类型:(一)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贷款后,缩短剩余的贷款期限;(二)借款人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的,其抵押房屋拥有人愿意履行《借款合同》并具备还贷能力的;(三)借款人死亡、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抵押房屋继承人、受遗赠人愿意履行《借款合同》并具备还贷能力的。

(四)借款人因房屋质量问题要求开发商换房,所换房屋属同一小区,且房价基本相等的;发生上述第(二)、(三)项所列情形的,借款人提供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担保,并办妥担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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