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5.28•【字号】齐管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齐管规〔2020〕1号各有关单位:现将《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0年5月28日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管理,保证资金安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建规范〔2020〕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工作。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发放给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一种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
第三条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贷款政策的审批和确定。
管委会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确定受委托办理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
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贷款的管理运作。
公积金中心应建立健全公积金贷款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强化风险防控,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公积金贷款工作管理和服务水平。
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全文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管理暂行规定2016全文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全省范围内异地购买住房,规范全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业务(以下简称“异地贷款”),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正常缴存职工购买住房时,向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购房地中心”)申请办理异地贷款。
各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应实现住房公积金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省异地贷款业务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异地贷款政策的审批和确定。
各市(地)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异地贷款业务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异地贷款按照购房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第五条购房地中心负责异地贷款受理、审批签约、发放贷款及贷后管理等。
异地贷款产生的收益归购房地中心所有,贷款风险由购房地中心承担。
第六条缴存地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缴存地中心”)应向购房地中心提供申请异地贷款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并协助购房地中心核实借款人缴存账户及个人信息变化等情况。
第二章贷款对象第七条凡在我省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且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在省内非缴存地购买住房的,均可在购房地中心申请异地贷款。
第三章贷款条件第八条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二)申请异地贷款时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已支付规定比例的首付款或首期资金;(五)具有购买住房行为能力,并能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契税完税证明》(如果《契税完税证明》没有房屋总价,须同时留存《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商品房销售预收款专用票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六)符合购房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规定。
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5.28•【字号】齐管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齐管规〔2020〕3号各有关单位:现将《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0年5月28日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黑建规范〔2020〕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以下简称缴存人)依照本细则,将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部分或全部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取出的行为。
第四条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的受理和审批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提取范围第五条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三)无房职工连续缴存3个月以上租房自住的;(四)纳入本市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和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五)退休的;(六)出境定居的;(七)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满6个月未再就业的;(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九)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第六条缴存人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一)、(二)、(三)、(四)项情形的,可以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12.23•【字号】黑建金〔2015〕21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黑建金〔2015〕21号各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农垦、电力分中心: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保证资金安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住建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联系,联系电话:*************。
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保证资金安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发放给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一种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业务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审批和确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的管理运作。
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管委会指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贷款条件的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3.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施行日期】2019.03.24•【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黑龙江公积金贷款政策指南

黑龙江公积金贷款政策指南一、首付比例1、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最低首付比例为购房总价的20%。
2、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款的30%。
3、对于第三次及以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受理。
二、贷款利率1、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现行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现行公积金个人贷款基准利率标准为:1—5年2.75%;6—30年3.25%。
2、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住房的,利率为基准利率的1.1倍:1—5年3.025%;6—30年3.575%。
三、贷款额度1、单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
2、双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70万。
3、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可贷额度无法满足借款人需求时,借款人可以选择组合贷款方式,即向公积金中心指定的受托银行继续申请商业贷款,申请商业贷款时,应按照受托银行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贷款期限1、公积金贷款期限为1-30年,且贷款年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法定退休年龄为:男职工60岁,女职工55岁。
2、副处级(含)以上的女干部,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人事(组织)任命书复印件;事业单位在编的女职工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高级职称证,可按60岁退休计算贷款年限。
3、建户且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不考虑借款人申请贷款前,是否曾办理过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5年(含)以上、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借款人年龄可推迟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计算,但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
五、还款方式1、等额本金:本金保持相同利息逐月递减,月还款数递减。
2、等额本息:本金逐月递增,利息逐月递减,月还款额不变。
六、贷款额度计算公式1、个人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及共同还款人月工资收入之和某12(月)某还款能力系数某贷款年限-其他债务。
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20•【字号】齐管规〔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齐管规〔2018〕1号为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切实推进住房公积金“双贯标”工作,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8年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要点》关于加强政策执行监督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当前实际,对《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齐公积金管委会发【2015】3号)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发放给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一种政策性住房贷款。
”二、第五条中增加第三款:“异地缴存职工申请贷款,按《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凡是在我省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在省内非缴存地购买住房的,均可在购房地‘中心’申请异地贷款。
”三、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借款人信用良好,且具备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借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中心’不受理其贷款申请:1、借款人的征信系统中有连续3次或24个月内累计6次以上不良记录或在金融等部门有不良记录。
2、借款人被纳入失信系统被执行人名单。
借款人能够提供不良记录所在银行出具的‘非恶意拖欠证明’可以视为征信良好。
”四、第六条第三款修改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上统称单位)的缴存职工申请贷款,需单位和职工均连续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6个月)以上,且达到规定的基数和比例。
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正文:---------------------------------------------------------------------------------------------------------------------------------------------------- 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中心”下设的管理部负责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提取范围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国、出境定居或者调离本市的;(五)偿还银行住房贷款(非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六)一次性偿还住房公积金全部贷款本息的;(七)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其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账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
第六条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七条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基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八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只能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定当月之前(含当月)或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且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费用。
第九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四)项及第六条规定,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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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改善职工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大修自有住房的专向贷款。
职工购买的自有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公有现住房。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贷款担保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理、审批和管理。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中心”承担。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凡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两年以上,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自有住房时,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本市其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
(二)收入稳定,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借款人所在单位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单位归集余额的120%。
(四)借款人必须是在本市当地购、建或有偿动迁投资的自住住房。
(五)同意按照“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六)“中心”或者受托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购买住房取得房照或全额交齐房款超过一年。
(二)本户家庭此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后,连续缴存不足一年。
(四)单位和个人缴交比例均达不到工资总额5%。
(五)有尚未还清并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六)对发生个人公积金贷款逾期尚未还清本息的单位,暂不受理新的公积金贷款业务。
第九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购房合同或建房批文。
(二)交款收据(预交款要达到30%以上)。
(三)购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持《购买商品房登记备案介绍信》;购二手房持房照和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交易凭证。
(四)身份证、户口簿。
以上材料均要原件,审查后留复印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市区最高额度为15万元(夫妻双方均按市政府规定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可贷20万元),市辖各县(市)最高额度为5万元,且均不超过购房总额的70%。
未按规定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单位和个人均按工资总额5%比例缴交的,以及购买二手房的,按购房总额50%的比例贷款。
第十一条贷款期限市区最长为20年,市辖各县(市)最长期限为10年。
具体期限依据贷款额度及家庭收入,按每月还款额占家庭收入的35%—45%的比例确定,且不得超过国家
规定的离退休年龄。
第十二条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发生的贷款,如遇国家利率调整,一律从下年1月份按新的利率标准由承办银行统一调整。
各县(市)所在地中、省直单位的职工在市区购房可按市区标准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
第四章贷款的担保
第十三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中心”认可的担保。
担保方式为“中心”指定的担保公司提供的保证担保和抵押担保。
第五章贷款程序
第十四条申请。
职工首先到辖区管理部办理申请,携带购房资料领取并填写《齐齐哈尔市职工购买住房政策性贷款申请审批表》。
第十五条审查。
相关资料真实完备,符合贷款条件,经“中心”履行三级审批后转入担保抵押程序。
第十六条担保。
审批后,借款人持“中心”开具的《担保通知书》,到“中心”指定的担保公司办理担保及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放款。
借款人办理完担保及抵押登记手续后,携带相关手续返回管理部办理具体放款手续。
第六章还款
第十八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全部采取按月等额形式还款,借款人从取得贷款第二个月开始按确定的额度到指定银行还款。
第十九条借款人欲提前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的,到贷款银行办理结算手续后,持本息还款单到担保公司及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抵押物的处分按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