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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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人员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不含别墅,以下简称购买、建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贷款。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编制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批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监督公积金贷款的借贷和结算。管理中心负责督促受委托银行、担保机构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公积金贷款业务,并定期检查、考核,严格控制风险。

第四条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具体由管理中心另行公布。

受委托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须依据公积金贷款工作规操作,并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贷款担保的原则。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修自住住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由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以住房组合贷款(公积金+商业性)形式向借款人发放。

借款人进行住房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应当按照管理中心与受委托银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办理抵押登记。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为职工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以保证职工顺利进行公积金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围购买、建修自住住房,并按规定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购买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单体车库以及其他非居住用房的;购买住房土地性质为非国有土地的公积金缴存职工,不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申请公积金贷款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借款人具有市常住户口或暂住证,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三)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经有关部门批准建修住房的证明文件。购买商品房的,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半年之;购买二手房的,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三个月之。

建修自住住房的,在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之日起一年。

(四)商品房首期付款的金额不低于总房款的30%;二手房首期付款的金额不低于总房款的40%;建修房自筹资金不少于建修房总额的50%。

(五)借款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信用良好。

(六)用房产作抵押,抵押人应出具能够在处分抵押物时自行安置的承诺书。第九条借款人和配偶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任何一方均不能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还清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其最高额度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十条贷款额度。单笔公积金贷款以夫妻为单位,贷款额度为以下

三项计算的最低值:

(一)按照借款人还贷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夫妇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之和×40%/可贷年限月还贷额×12(月)×实际可贷年限。(二)购买商品房的,不超过购房总价的70%;购买二手房的,不超过购房总价或评估价(二者取低)的60%;建修房的,不超过建修房总额的50%。二手房交易价格认定,以《中华人民国契税完税证》原件上填写的价格为准。

(三)贷款最高限额。借款人夫妇双方均符合贷款条件的,每笔贷款最高不超过

30万元;仅一人符合贷款条件的,每笔贷款最高不超过15万元;配偶为军官(含士官)的视为个人贷款最高限额。

(四)设定贷款保底限额。借款人夫妇双方均符合贷款条件的,每笔贷款最低可贷12万元;仅一人符合贷款条件的,每笔贷款最低可贷5万元;

贷款最高限额、保底限额由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一条贷款期限。公积金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借款人申请的贷款期限与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

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5年以上且具有稳定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借款人,贷款期限可以延长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1至5年。

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20年。

第十二条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一年期贷款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贷款期限利率不做调整,执行合同利率。一年期以上公积金贷款采取每年确定利率的方法,遇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新办理的贷款按新利率执行;已经办理过的贷款,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三条贷款材料。借款人申请贷款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居民原件,户籍薄(夫妇非同户籍的另需提供结婚证或婚姻状况证明)、暂住证原件。

(二)购买商品房的,须出具经鉴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购买二手房的须出具经鉴证的《房地产转让合同》原件。

(三)购买商品房的,具有售房单位出具的不少于购房总价(不含车库)30%的首付款证明;二手房的提供《中华人民国契税完税证》原件

(四)建修自住住房的,须出具《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当地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的大修证明。

(五)抵押人亲笔签字的《自行安置承诺书》,同意管理中心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并打印《个人信用报告》的承诺书。

(六)借款人配偶为军官(含士官)的出具军队统一颁发的有效证件。

第十四条贷款程序

(一)贷款申请。借款人应当应携带贷款申请资料,到管理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填写《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二)贷款受理。管理中心对借款人的申贷材料审核、审批,指导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三)贷款发放。管理中心批准后,借款人持担保材料、《借款合同》受委托银行,受委托银行审核确认后,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或房屋承建(修)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同时借款人在受委托银行开设还款账户。

第五章贷款偿还

第十五条贷款偿还。借款人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或管理中心认可的其他还款法。

第十六条还款方式

(一)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从贷款的次月开始,于每月20日前将应还贷款本息存入还款账户中,受委托银行每月从还款账户中扣收。

(二)借款人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还贷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按照管理中心的规定保留余额,具体标准由管理中心公布。

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组合贷款,公积金贷款全部还清后,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

第十七条提前还款。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经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或全部贷款本息,提前归还贷款的,管理中心不得收取违约金,但按照借款合同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作调整也不退还。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如需提前还款,必须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

第十八条借款合同的变更。因特殊原因须变更抵押人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应当及时变更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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