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
公积金贷款 征信审核标准

公积金贷款征信审核标准
1、申请人的准贷记卡或贷记卡没有出现过透支逾期未还的现象。
2、近2年内,申请人所办理的贷款(不含助学贷款)连续逾期次数不超过3次。
3、申请公积金贷款近半年内,逾期次数不超过两次。
4、近五年内累计未按时还款次数不超过6次。
5、如果夫妻双方共同申请贷款,那么双方均需满足以上条件。
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资料
1、“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在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现场填写);
2、借款人及配偶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3份复印件;单身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和离婚证明原件及3份复印件;
3、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原件3份。
房屋开发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期房)、《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竣工验收合格证》、大房证复印件3份;
4、涉及抵押或质押担保的,需提供抵押物或质押权利的权属证明原件及3份复印件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的书面证明原件3份;
5、涉及保证担保的,需保证人出具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承诺原件3份并提供保证人具有保证能力的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近三年财务报表、资质等级证明、资信等级证明等)复印件3份;
6、借款人已付所购房屋价款规定比例以上的首付款交款单据(发票、收据、银行进账单、现金交款单等)原件及3份复印件。
(财务知识)盐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最全版

(财务知识)盐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盐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人员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不含别墅,以下简称购买、建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贷款。
第三条盐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编制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批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监督公积金贷款的借贷和结算。
管理中心负责督促受委托银行、担保机构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公积金贷款业务,且定期检查、考核,严格控制风险。
第四条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盐城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具体名单由管理中心另行公布。
受委托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须依据公积金贷款工作规范操作,且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贷款担保的原则。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修自住住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由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以住房组合贷款(公积金+商业性)形式向借款人发放。
借款人进行住房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应当按照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办理抵押登记。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按《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为职工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以保证职工顺利进行公积金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七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建修自住住房,且按规定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能够申请公积金贷款。
购买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单体车库以及其他非居住用房的;购买住房土地性质为非国有土地的公积金缴存职工,不能够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申请公积金贷款须具备下列条件:(壹)借款人具有盐城市常住户口或暂住证,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第一篇: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一、在本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正式职工,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不含一次性补缴),12个月内无提取。
异地贷款的须是在当地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正式职工,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12个月内无提取。
二、有有效的身份证明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三、有稳定的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职工本人及配偶信用良好,且符合本中心在此方面的具体要求。
五、有所购房屋总价款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六、所购住房必须为自住住房,且共有人仅限与借款人系夫妻关系。
七、购房合同或协议必须合规,有效期不超过12个月。
八、同意按本中心规定办理贷款担保手续。
九、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提交资料一、一手房贷款1,合规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正本、副本各1份,及正本复印件2份)2,购房预付款收据或发票。
(原件及复印件3份)3,婚姻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2份4,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
(原件及复印件3份)5,申请人及配偶户口薄首页及个页。
(原件及复印件2份)6,本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二、二手房贷款1,合规的《房地产买卖契约》。
(原件及复印件2份)2,《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3,契税完税证。
(原件及复印件3份)4,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5,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6,申请人及配偶户口薄首页及个页(原件及复印件2份)7,《房屋权属档案查阅单》(原件及复印件2份)8,本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三、经济适用房贷款1,合规的《银川市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
(正本、副本各1份,及正本复印件2份)2,购房预付款收据或发票。
(原件及复印件3份)3,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4,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5,申请人及配偶户口薄首页及个页(原件及复印件2份)6,本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四、公有住房贷款1,合规的《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
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

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或单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以购买、建造、翻修、扩建自有住房,或者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金、支付住房租金、支付租赁住房押金等相关费用的一种贷款方式。
为了规范和促进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和使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
首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个人申请贷款的年龄一般应在18到65岁之间,单位申请贷款的单位缴存额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其次,申请人应在公积金账户上有一定的缴存金额,具体金额要根据当地的规定而定。
此外,申请人需提供相关的购房合同、身份证明、尽职调查报告等材料,并按照工作职业和收入情况做相应的审查。
其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也有一定的规定。
一般来说,个人购买首套普通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其账户余额的30%,单位购买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其账户余额的70%。
此外,对于一些困难职工或特殊人群,可以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贷款额度可以适当提高。
再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也有明确的规定。
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为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形式。
具体利率水平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当地市场情况和政策规定来确定,并在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
最后,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有一些其他的规定。
例如,贷款期限一般在5年到30年之间,根据贷款人的还款能力和合同约定来确定。
同时,贷款人还需要按时足额还款,如逾期还款会产生罚息等额外费用。
借款人还需进行必要的住房保险和抵押手续等。
总的来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主要涉及申请条件、贷款额度、利率和其他相关事项。
这些规定的出台和实施,旨在确保贷款的公平、合理和规范运作,促进群众居住条件的改善和经济的稳定发展。
盐城企业职工9600参数公积金

盐城企业职工9600参数公积金一、引言在当今社会,公积金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社会保障,对于城市职工来说具有极大的重要性。
盐城企业职工9600参数公积金政策近年来备受瞩目,其涉及到的参数和具体规定对于职工而言影响深远。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全面评估盐城企业职工9600参数公积金政策,并据此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
二、盐城企业职工9600参数公积金政策综述1. 政策背景与意义盐城市作为江苏省的重要城市之一,其企业职工9600参数公积金政策的出台与实施,旨在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基本福利,提高职工的生活水平,促进城市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通过设定9600参数,盐城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公积金政策,以满足职工的需求,从而达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目的。
2. 具体参数与规定盐城企业职工9600参数公积金政策中的具体参数和规定,主要包括个人应缴额度、单位缴纳比例、公积金贷款利率等。
这些具体规定对于职工的实际利益具有直接影响,需要深入了解和分析。
3. 影响因素与适用范围企业职工9600参数公积金政策的实施,不仅仅是为了满足职工的实际需求,还受到了诸多因素的影响,如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职工收入水平、房价水平等。
这一政策也只适用于盐城市的企业职工,不同城市和地区的公积金政策可能存在差异。
三、对盐城企业职工9600参数公积金政策的个人观点和理解对于盐城企业职工9600参数公积金政策,我认为应该充分肯定其出台的意义和作用。
作为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公积金政策的合理性和健康性直接关系到城市职工的生活品质。
通过设置9600参数,可以更好地平衡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既能解决企业负担问题,也能保障职工的实际利益。
盐城企业职工9600参数公积金政策的实施,也将对当地经济的发展和房地产市场的稳定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我认为这一政策的出台是十分必要和合理的。
四、总结与展望总体而言,盐城企业职工9600参数公积金政策的出台是一个积极的举措,其具体参数和规定将直接影响到职工的切身利益。
盐城住房公积金_公积金_买房全攻略

盐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问答哪些情况下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住房消费: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②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③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
(2)其他情况:①离休、退休的;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③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④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的;⑤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5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⑥职工户口迁出本市或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⑦职工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从事个体经营或回乡务农的;⑧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哪些情况下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其配偶可同时提取其本人的住房公积金?(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3)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
未偿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如何办理?职工符合提取条件且按时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如何确定?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只能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且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费用。
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每年支取一次,支取额不得超过未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
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职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每年支取一次,支取额不得超过一年应缴的房租。
其余符合条件的,均可销户支取。
职工购买自有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哪些证明文件?1、职工购买商品房的:提供购房契税完税证明及复印件;或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预交款收据及复印件。
2、集资建房的:由建设单位提供计委立项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参加集资人员名单,职工提供集资协议、预交款收据及复印件;或者提供集资房产契税完税证明及复印件。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15〕99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15〕9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健全我市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和改善住房民生,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推进我市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2014年底我市覆盖率仅为52%,远远低于全省平均覆盖率62%和省“两个率先”及全面小康指标体系中刚性要求“到2017年全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率要达到98%”。
加快推进公积金扩面工作是我市完成全面小康任务的需要,也是落实国家和省保障群众住房民生的需要,更是积极回应群众诉求的需要。
从2015年起至2017年,我市全面加快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确保用三年时间实现全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率达到98%。
(一)2015年底全市住房公积金覆盖率达到80%以上。
2015年12月31日前,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为在职职工(含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人社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按时缴存。
全市行政区域内规模以上企业要为全体在职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劳务派遣单位要为其派遣的职工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2016年底全市住房公积金覆盖率达到90%以上。
2016年12月31日前,全市已为职工正常缴存社会保险的企事业单位要全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如缴交确有困难的,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盐城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

盐城住房公积⾦提取细则购买商品住房提供房产管理部门鉴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税务部门监制的⾸付款发票或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购房时间以票据开具时间为准。
盐城住房细则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提取管理,维护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和《盐城市住房公积⾦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条盐城市住房公积⾦管理中⼼(以下简称管理中⼼)负责本市⾏政区域内住房公积⾦提取管理⼯作;管理中⼼各县(市、区)管理部根据法⼈内部授权负责本⾏政区域内住房公积⾦的提取管理⼯作。
第⼆章提取范围第三条职⼯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购买、建造、翻建、⼤修⾃住住房的(以下简称购建房);(⼆)离休、的;(三)出境定居的;(四)偿还本息的;(五)⽆⾃有住房⽀付房租的;(六)被判处并与单位终⽌的;(七)⽆记录,住房装潢的;(⼋)⽆住房公积⾦贷款记录,⽀付物业管理费的;(九)本⼈、配偶及其具有或义务的直系亲属因重⼤疾病造成家庭⽣活特别困难的;(⼗)部分或完全,并与单位终⽌劳动关系的;(⼗⼀)与单位终⽌劳动关系,且户⼝迁出本市或户⼝不在本市的;(⼗⼆)与单位终⽌劳动关系,且连续失业两年以上未重新就业的或男职⼯年满50周岁、年满40周岁的;(⼗三)⼯作调动离开本市⾏政区域的;(⼗四)⼈民涉及住房公积⾦提取;(⼗五)国务院《住房公积⾦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婚职⼯依照本条第(⼀)、(四)、(五)、(七)、(⼋)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的,配偶及未婚⼦⼥可同时提取本⼈住房公积⾦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未婚职⼯依照本条第(⼀)、(四)、(五)、(七)、(⼋)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的,⽗母可同时提取本⼈住房公积⾦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重⼤疾病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障碍性贫⾎、慢性重型肝炎、⼼脏瓣膜置换⼿术、冠状动脉旁路⼿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术、重⼤器官移植⼿术、主动脉⼿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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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人员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不含别墅,以下简称购买、建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贷款。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编制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批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监督公积金贷款的借贷和结算。
管理中心负责督促受委托银行、担保机构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公积金贷款业务,并定期检查、考核,严格控制风险。
第四条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具体由管理中心另行公布。
受委托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须依据公积金贷款工作规操作,并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贷款担保的原则。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修自住住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由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以住房组合贷款(公积金+商业性)形式向借款人发放。
借款人进行住房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应当按照管理中心与受委托银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办理抵押登记。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为职工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以保证职工顺利进行公积金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七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围购买、建修自住住房,并按规定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购买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单体车库以及其他非居住用房的;购买住房土地性质为非国有土地的公积金缴存职工,不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申请公积金贷款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借款人具有市常住户口或暂住证,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
(三)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经有关部门批准建修住房的证明文件。
购买商品房的,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半年之;购买二手房的,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三个月之。
建修自住住房的,在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之日起一年。
(四)商品房首期付款的金额不低于总房款的30%;二手房首期付款的金额不低于总房款的40%;建修房自筹资金不少于建修房总额的50%。
(五)借款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信用良好。
(六)用房产作抵押,抵押人应出具能够在处分抵押物时自行安置的承诺书。
第九条借款人和配偶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任何一方均不能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还清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其最高额度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第十条贷款额度。
单笔公积金贷款以夫妻为单位,贷款额度为以下三项计算的最低值:(一)按照借款人还贷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
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夫妇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之和×40%/可贷年限月还贷额×12(月)×实际可贷年限。
(二)购买商品房的,不超过购房总价的70%;购买二手房的,不超过购房总价或评估价(二者取低)的60%;建修房的,不超过建修房总额的50%。
二手房交易价格认定,以《中华人民国契税完税证》原件上填写的价格为准。
(三)贷款最高限额。
借款人夫妇双方均符合贷款条件的,每笔贷款最高不超过30万元;仅一人符合贷款条件的,每笔贷款最高不超过15万元;配偶为军官(含士官)的视为个人贷款最高限额。
(四)设定贷款保底限额。
借款人夫妇双方均符合贷款条件的,每笔贷款最低可贷12万元;仅一人符合贷款条件的,每笔贷款最低可贷5万元;贷款最高限额、保底限额由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一条贷款期限。
公积金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借款人申请的贷款期限与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
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5年以上且具有稳定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借款人,贷款期限可以延长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1至5年。
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20年。
第十二条贷款利率。
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一年期贷款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贷款期限利率不做调整,执行合同利率。
一年期以上公积金贷款采取每年确定利率的方法,遇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新办理的贷款按新利率执行;已经办理过的贷款,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第四章贷款程序第十三条贷款材料。
借款人申请贷款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借款人及其配偶居民原件,户籍薄(夫妇非同户籍的另需提供结婚证或婚姻状况证明)、暂住证原件。
(二)购买商品房的,须出具经鉴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购买二手房的须出具经鉴证的《房地产转让合同》原件。
(三)购买商品房的,具有售房单位出具的不少于购房总价(不含车库)30%的首付款证明;二手房的提供《中华人民国契税完税证》原件(四)建修自住住房的,须出具《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当地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的大修证明。
(五)抵押人亲笔签字的《自行安置承诺书》,同意管理中心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并打印《个人信用报告》的承诺书。
(六)借款人配偶为军官(含士官)的出具军队统一颁发的有效证件。
第十四条贷款程序(一)贷款申请。
借款人应当应携带贷款申请资料,到管理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填写《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二)贷款受理。
管理中心对借款人的申贷材料审核、审批,指导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三)贷款发放。
管理中心批准后,借款人持担保材料、《借款合同》受委托银行,受委托银行审核确认后,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或房屋承建(修)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同时借款人在受委托银行开设还款账户。
第五章贷款偿还第十五条贷款偿还。
借款人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或管理中心认可的其他还款法。
第十六条还款方式(一)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从贷款的次月开始,于每月20日前将应还贷款本息存入还款账户中,受委托银行每月从还款账户中扣收。
(二)借款人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申请提取还贷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按照管理中心的规定保留余额,具体标准由管理中心公布。
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组合贷款,公积金贷款全部还清后,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
第十七条提前还款。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经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或全部贷款本息,提前归还贷款的,管理中心不得收取违约金,但按照借款合同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作调整也不退还。
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如需提前还款,必须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
第十八条借款合同的变更。
因特殊原因须变更抵押人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应当及时变更借款合同。
第六章贷款担保、公证、抵押物处置第十九条抵押贷款。
借款人以所购买、建修房屋或其他房产作为抵押的,须与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并将《房屋他项权证》交受委托银行执管。
抵押物价值由管理中心自行确认。
第二十条保证贷款。
借款人可采用保证担保方式。
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借款人须与管理中心指定的担保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二十一条贷款公证。
房屋产权共有的,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当提供公证文书。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违约或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管理中心依照合同约定处置抵押物。
第二十三条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扣除处分抵押物各项费用后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公积金贷款;不足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管理中心应当继续向债务人追偿;其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退还抵押人。
第七章贷款监管第二十四条违约处理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依法提前收回公积金贷款,并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一)借款人未按专款专用的规定使用公积金贷款。
(二)未经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的财产变卖、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三)借款人所设定抵押的房产遇拆迁,借款人未事先通知管理中心,并未办理贷款清偿手续或重新落实新的担保方式的。
(四)借款人拒绝或阻挠管理中心对公积金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五)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管理中心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六)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
(七)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或抵押物因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而担保人、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的。
(八)管理中心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管理中心建立公积金贷款预警机制,在公积金贷款个贷比率低于60%或高于80%时,应及时对贷款政策进行适度调整,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六条管理中心对受委托银行建立检查考核制度。
定期分析贷款回收和逾期情况,制订重点回收目标。
根据《委托贷款协议书》确定的各项指标和奖惩条款对受委托银行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七条管理中心负责公积金贷款的行政执法。
对采取欺骗手段获得公积金贷款的,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管理中心组织实施,本细则条款遇国家政策调整相应调整。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