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2.03•【字号】长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长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已于2024年8月27日由长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于2024年11月27日经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2月3日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24年8月27日长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24年11月27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缴存第三章提取和使用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本条例所称单位包括:(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等;(四)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常驻本市代表机构。

本条例所称在职职工包括:(一)纳入国家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并领取工资或者伤残津贴的人员;(二)与单位依法存在劳动关系并领取工资或者伤残津贴的人员。

第四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长春公积金贷款政策

长春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职工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满2年后可申请第二次贷款;结清第二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满5年后可申请第三次贷款。

二、职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住住房不超过90平方米(含)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超过90平方米不超过144平方米(含)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超过144平方米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

同时还须符合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次数、存量住房房龄等与之相关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规定。

三、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新建商品住房贷款有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为50万元。

申请住房公积金存量住房贷款有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为40万元。

四、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申请额度在不超过单笔贷款最高额度的前提下,为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之和的15倍,但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家庭月工资收入的50%。

五、取消父母与子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互贷业务。

上述调整自2017年4月1日开始实行。

今年上半年,从住建部到各市都提出要化解房地产库存,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为此还专门下发了《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吉政办发〔2016〕23号)、《关于进一步促进住房消费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意见》(长府办发〔2016〕10号)等文件。

长春公积金中心在接到文件后,立即组织贯彻实施,印发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长住金〔2016〕23号)文件。

实施目标在于化解房地产库存,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下面将其重点和难点进行具体解读:一、取消以家庭拥有自住住房套数及所购住房面积作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条件限制,职工家庭结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可再次申请,但累计不能超过3次。

二、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主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各产生1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

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以2008年1月1日以后产生的为准。

关于印发《长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长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长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长住金委字〔201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委、办、局(公司),中直、省直驻长各单位:《长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11月14日经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2年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长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支持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和改善居住条件,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中心)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称贷款银行)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称借款人)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住房消费贷款。

第三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由中心及中心授权的分支机构负责审核、审批,由贷款银行负责发放、回收及使用监督。

第四条中心与贷款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委托协议,对贷款银行办理的受托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五条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条件;(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城镇自住住房;(四)有稳定的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五)有不少于规定比例的购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

借款人夫妻双方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只允许一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提供担保。

担保方式包括:以所购自住住房、自有住房或第三人所有的住房作抵押;或者以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作质押;或者由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提供保证担保。

具体的贷款担保方式由中心根据不同的贷款类型分别确定。

长春住房公积金_公积金_买房全攻略

长春住房公积金_公积金_买房全攻略

长春公积金贷款买房流程
1、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与受托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

2、借款人直接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受托行业可根据需要,代为收集借款人申请资料,统一交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审批。

(1)借款人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及婚姻状况证明;
(2)借款人家庭财产和收入证明;
(3)合法的购(建、修)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4)抵押物或资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资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保证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5)有所购(建、修)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自有资金,并保证用于支付所购(建、修)住房的首付款;
(6)自建住房的,应出具计划、建设、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7)对自有住房进行翻建、大修的、应出具自有住房产权证明;(8)有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9)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3、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每笔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审批同意后,与受托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

4、受托行按照委托贷款合同约定,与借款人分别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抵押合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质押合同》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保证合同》后,办理借款手续。

5、受托行将贷款直接划入售房方在受托行开立的指定账户。

长春公积金贷款买房流程办理指南

长春公积金贷款买房流程办理指南

长春公积金贷款买房流程办理指南2016长春公积金贷款买房流程办理指南一、申请借款人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书面申请书,并如实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以及相关资料,如:个人身份证,借款人婚烟证明、申请人与配偶的收入证明、合法的购房合同原件、申请人与配偶的章印等。

二、初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申请人的资格、贷款金额、期限等,初审合格后由管理中心出具《抵押物审核评估通知单》。

三、评估申请人接到《抵押物审核评估通知单》后,拿着该通知单到指定的评估机构,对将要购买的房屋进行价值评估,如果是经济适用房就可以不用评估。

四、审核申请人拿到由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以后,再拿着《评估报告》和初审材料到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货款审核,若审核通过,管理中心开具《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担保委托贷款调查通知单》。

五、办理担保手续申请人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担保委托贷款调查通知单》,按照自己选择的担保方式办理担保手续。

如果选择的担保方式是抵押与保证的方式,就应该由保证人出具书面担保证书;如果选择的担保方式是抵押与保险或者第三方人保证的方式,就应该到担保公司办理委托担保手续或者到保险公司投保。

六、签订借款合同当前面的几项都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就可以签订借款合同了。

总结: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只有当你满足了它的申请条件也就是城镇职工个人与所在单位必须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满一年才有资格提出申请。

那以上就是具体的公积金贷款买房流程了,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知识延伸】一、住房公积金的定义: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

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二、住房公积金的特点:(1)普遍性,城镇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2)强制性(政策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力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福利性,除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外,单位也要为职工交纳一定的金额,而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4)返还性,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

关于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关于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关于《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委、办、局(公司)、中直、省直驻长各单位: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长住金管委字[2006]5号)出台后,对促进我市住房消费,解决和改善职工居住条件起到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满足广大职工的需求,拉动我市经济增长,对《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如下:
一、凡在吉林省九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连续、足额缴获12个月以上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凡在吉林省九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连续足额缴获12个月以上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同时或购买自住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一整年内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

三、吉林省九市(州)职工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自住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应按照《吉林省九市(州)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管理办法》和《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30年,但原则上不利超过借款人自申请贷款金额由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级贷审会确定。

二OO八年十二月。

《长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长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长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方法实施细那么》为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标准贷款操作,制定了《长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欢送大家阅读。

(一)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缴存须满一年以上;(二)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处于正常缴存状态;(三)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须满十二个月以上。

借款人因工作单位变动等原因,造成断缴3个月(含)以内住房公积金,在申请贷款时已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齐并恢复逐月缴存的,该断缴期间可视同连续缴存。

对申请贷款时所在单位连续欠缴超过三个月的借款人,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中心)不予贷款。

(一)售房人已就该交易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二)房龄不超过29年;(三)售房人对该交易房屋具有完全处置的权利;(四)该交易房屋的其他共有人同意转让。

借款人购置自住住房的,应以本次贷款所购住房为抵押物。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用中心认可的其他房产作为抵押物。

抵押物需要评估的,为保证评估价值的真实性,由借款人到中心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办理,评估费用由借款人承当。

借款人购置存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期限加上所购住房房龄不得超过29年。

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护照及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借款人还款账户发生变化时,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新的还款卡(折)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新的还款账户自办完变更手续时生效。

借款人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申请变更,以便中心及贷款银行与借款人联系。

《方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所称规定数额是指人民币五万元。

借款人办理局部还款后,可以选择月还款额不变、还款期限缩短,也可以选择还款期限不变,月还款额减少。

(一)在还款期内,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二)借款人超过借款合同最后期限一个月仍未还清贷款本息的;(三)借款人在申请借款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四)借款人擅自将抵押房屋出售、出租、转让、改建、赠与或重复抵押的;(五)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六)还款期内,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七)借款人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归还贷款本息的行为。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长住金管字〔2021〕5号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长住金管字〔2021〕5号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正文:----------------------------------------------------------------------------------------------------------------------------------------------------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长住金管字〔202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刚性住房消费需求,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长春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缴存范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

管理中心各分支机构负责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具体业务。

第二章提取申请范围第三条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三)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四)离休、退休的;(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六)出境定居的;(七)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八)管理中心根据国家相关文件或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规定的可以申请提取的其它情形。

第四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一)、(二)、(三)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法律规定或管理中心规定期间内,管理中心不予受理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在账户冻结期间申请提取的;(二)未按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管理中心限制期间申请提取的;(三)因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被管理中心登记不良信用,在管理中心限制期间申请提取的;(四)已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情形提取过,在该笔贷款尚未结清之前又以购买其它住房或偿还购买其它住房贷款名义申请提取的;(五)已与管理中心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冲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协议》,在协议有效期间申请提取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扶持职工购、建、大修自住住房,加快住房商品化进程,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中心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委托在我市的商业银行(以下称贷款银行)向职工(以下称借款人)发放个人自住住房的贷款。

借款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能满足需要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组合贷款由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贷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组成。

第四条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对贷款银行发放贷款、对借款人使用贷款进行监督。

贷款银行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回收及使用监督。

第二章贷款条件
第五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二)购、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具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
(四)有不少于20%的购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必须以所购自住住房、自有住房或第三人住房作抵押;以有价证券作质押;由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提供保证担保。

第三章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一般不得超过20万元,超过20万由中心审贷委员会确定。

组合贷款金额由中心和贷款银行确定。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的最长期限为20年。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法定利率执行。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
(三)身份证明;
(四)稳定的经济收入证明;
(五)购、建、大修自住住房合同等有关证明材料;
(六)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中心在收到借款申请书后,应当对借款人是否具备贷款条件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借款人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并办理抵押、担保及相关手续,签订借款合同,经中心审批
后,通知贷款银行发放贷款。

第五章贷款偿还
第十二条借款人应当根据借款合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的,贷款银行应当按照实际贷款时间计算贷款利息。

第十四条借款人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偿还贷款本息的,计收复利、违约金;逾期或挪用贷款计收罚息。

第十五条借款人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息,并经贷款银行催收仍没有偿还的,贷款银行应按照借款合同规定处分抵押(质押)财产;由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提供担保的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