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756228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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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

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

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篇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公积金贷款)管理,确保公积金贷款资产安全,根据《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大房金管发[2009]1号,以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三条所称代办银行是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第三条借款人是指符合《办法》规定的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

同一笔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不得超过两人。

两个借款人的,借款人之间应为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借款人与购房人不是同一人的,应为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

借款人在办理组合贷款时,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与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可不为同一人,但二者必须是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是指借款人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满365天,并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本市区域是指大连市所辖区(市)县。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子女可以以自己名义为已退休父母申请一次公积金贷款,且不影响子女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但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父母双方均已退休,以父母的名义购买自住房;2、父母一方或双方退休前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3、父母双方均未办理过公积金贷款(含异地贷款);4、一户只能办理一次此类公积金贷款;5、只能一位子女申请一次单人公积金贷款。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是指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收入稳定。

借款人如单身,本人无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借款人如已婚,夫妻双方无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

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主要是指: 1、贷款当前逾期; 2、贷记卡当前逾期; 3、准贷记卡存在透支180天以上未还记录(含卡费、年费); 4、贷记卡存在近12个月内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超过6期记录(含卡费、年费); 5、单笔贷款存在近24个月内连续逾期超过6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或累计逾期超过10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6、单笔贷款存在累计逾期超过24期记录;7、贷款存在担保人代还记录;8、近24个月内贷款存在展期(延期)或以资抵债等记录;9、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记录。

大连市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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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文档Document of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individual hous ing policy loans in Dalian编订:JinTai College大连市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文档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本文档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为深化城市住房制度改革,支持城镇居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大连市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

下文是大连市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城市住房制度改革,支持城镇居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贷款通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为在本市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在职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设立的政策性专项贷款。

贷款的资金来源为:住房公积金和其他可使用的房改资金。

第三条贷款业务由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托的银行(以下称代办银行)办理。

贷款条件和范围第四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按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二)是在本市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城镇自住普通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购买公有住房、其他无房屋所有权住房的房屋使用权人以及与房屋所有权人或房屋使用权人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三)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有关手续、文件和按规定比例所需的自筹资金;(五)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并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审定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大连市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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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为深化城市住房制度改革,支持城镇居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大连市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

下文是大连市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大连市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全文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城市住房制度改革,支持城镇居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贷款通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为在本市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在职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设立的政策性专项贷款。

贷款的资金来源为:住房公积金和其他可使用的房改资金。

第三条贷款业务由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托的银行(以下称代办银行)办理。

贷款条件和范围第四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按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二)是在本市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城镇自住普通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购买公有住房、其他无房屋所有权住房的房屋使用权人以及与房屋所有权人或房屋使用权人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三)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有关手续、文件和按规定比例所需的自筹资金;(五)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并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审定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借款人办理住房置业担保或为抵押物办理保险的,还需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有下列行为的借款人予以贷款:(一)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屋所有权住房;(二)按房改政策购买现住公有住房;(三)以自有或第三者房屋所有权作抵押购买公有住房使用权及其他无房屋所有权住房;(四)购买上市交易的存量房;(五)购买其他普通商品住房。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首套个人住房公
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布日期】2022.10.28
•【字号】大房金发[2022]30号
•【施行日期】2022.10.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
正文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
款利率的通知
各办事处、机关各部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2022〕226号),自2022年10月1日起下调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五年期以下(含五年)和五年以上年利率均下调0.15个百分点,分别为2.6%和3.1%。

二、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政策保持不变,即五年期以下(含五年)和五年以上贷款年利率分别不低于3.025%和
3.575%。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10月28日。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大连市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大连市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大连市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7.03.17•【字号】大房金发〔2017〕20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关于印发《大连市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房金发〔2017〕20号大连市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转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确保业务和资金安全,根据《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个贷办法》)及《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转公积金贷款业务由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及其办事处组织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转公积金贷款包括两种类型:(一)已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借款人申请将原商业贷款(以下简称原商贷)转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

(二)已办理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借款人申请将原商贷尚未还清部分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组转公贷款)。

第四条根据借款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类型,转公积金贷款分为四种方式:(一)先抵后贷。

借款人以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产权住房作为抵押担保,经中心审批同意后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偿还原商贷。

(二)先还后贷。

经中心审核同意,借款人自筹资金将原商贷还清并解除抵押后,将用于原商贷抵押的房屋(以下简称原抵押房屋)用于转公积金贷款抵押担保,经中心审批同意后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顺位抵押。

在借款人不结清商业贷款,且抵押权人仍为商业银行的情况下,银行同意顺位增加中心为该房屋第二抵押权人,中心据此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以偿还借款人的商业贷款,还清后解除原商业贷款抵押。

(四)阶段性担保:借款人申请经中心招标选定的有资质的担保公司提供阶段性担保,经中心审批同意后,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偿还原商贷并解除商业贷款抵押后,再设定中心为该房屋的抵押权人。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大连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大连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大连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7.03.17•【字号】大房金发〔2017〕21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关于印发《大连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房金发〔2017〕21号大连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支持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在大连购买住房,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业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是指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或购买上市交易的存量住房时,经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缴存地中心)协助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大连中心)核实职工缴存、贷款等相关情况,并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以下简称《缴存使用证明》),向大连中心申请办理的贷款。

第三条贷款资金来源为大连中心的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贷款业务由大连中心及其委托代办银行办理。

大连中心各办事处负责贷款的受理、审核、发放、回收、变更及贷后管理,委托代办银行负责贷款的金融配套业务。

第五条缴存地中心应向大连中心出具职工《缴存使用证明》,协助大连中心核实《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并配合大连中心开展贷款催收工作,划扣贷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欠款。

第六条贷款风险由大连中心承担。

缴存地中心应保证其出具的《缴存使用证明》等信息的真实性。

若因提供信息不实或虚假而造成的贷款风险,由缴存地中心全部承担。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满90天、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三个月以上;(二)本人或配偶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或上市交易的存量住房;(三)有稳定收入及偿还贷款本息能力,信用良好,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等查询借款人及配偶无逾期或其他不良信用记录;(四)具有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有关手续、文件和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五)借款人未使用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首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六)没有尚未还清的商业贷款或其他债务;(七)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并经大连中心审定的资产作为抵押;(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新政解读

《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新政解读

《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新政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大连市其他机关•【公布日期】2010.02.01•【分类】其他正文《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新政解读作为《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配套细则,《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于2010年2月1日开始实施。

经过100天的运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昨日就新政与之前执行的操作细则之间的变化进行了解读。

其中,明确了恋爱中男女婚前以两人名义共同购房,只能一方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按照借款人所占房屋价值份额计算,且不超过目前公积金个贷的最高额度25万元。

公积金贷款当期逾期将被作为借款人不良贷款记录原操作细则中对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的定义是,贷款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中存在近两年内贷款连续逾期(含担保人代还)6期、因信用不良被起诉,以及近两年内贷款有展期(延期)或以资抵债等信用不良情况。

而新《实施细则》则将这一判断标准进行了细化,贷款当期逾期也将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除此之外还包括,贷记卡当期逾期;准贷记卡存在透支180天以上未还记录(含卡费、年费);贷记卡存在近12个月内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超过6期记录(含卡费、年费);单笔贷款存在近24个月内连续逾期超过6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或累计逾期超过10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单笔贷款存在累计逾期超过24期记录;贷款存在担保人代还记录;近24个月内贷款存在展期(延期)或以资抵债等记录;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记录。

配偶在地方工作且符合条件的警官,可参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两人以上(含两人)购买一套住房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如购房人之间不是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的,则只能其中一方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按照借款人所占房屋价值份额计算贷款成数,并不超过本人所能贷的最高额度。

举例说明,恋爱中的男女以两个人的名义在甘井子区共同购买一处价值60万元的房产,在没有特殊约定的前提下,男女双方各占房产总额的50%,即30万元,其中一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则在30万元的基础上计算贷款成数,并不超过本人所能贷的最高额度25万元。

大连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多少如何计算

大连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多少如何计算

大连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多少如何计算大连市的公积金贷款额度根据《大连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具体的额度计算公式如下:1.贷款金额上限:根据大连市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贷款金额上限为购房总房款的80%,即MaxLoan = TotalPrice × 80%。

2.贷款金额下限:根据大连市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贷款金额下限为最低首付款,最低首付款根据购房的不同情况有所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a.首套房:-一般情况下,首套房的最低首付款为购房总房款的30%。

-若购房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且满足其他相关条件,最低首付款为购房总房款的20%。

b.二套房:-在符合一套房政策的前提下,二套房的最低首付款为购房总房款的70%。

注:购房总房款为房屋的购买价格,包括房屋本身的价格、车位价格、装修款等。

3.贷款额度:贷款额度 = Min(MaxLoan, TotalPrice - MinDownPayment)根据以上的计算公式,可以具体计算出大连市公积金贷款的额度。

举例说明:假设购房总价格为100万元,首付款比例为30%,则首付款为30万元。

根据最大贷款额度计算公式可得 MaxLoan = 100万元× 80% = 80万元。

根据最小首付款计算公式可得 MinDownPayment = 100万元× 30%= 30万元。

则最终的贷款额度为贷款额度 = Min(80万元, 100万元 - 30万元) = 70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计算仅为一种示例,实际的贷款额度计算还要考虑其他因素,如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等。

此外,不同地区的公积金贷款政策存在差异,因此实际额度还需参考当地相关规定。

总结:大连市的公积金贷款额度根据购房总价的80%以及最低首付款来计算,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 = Min(MaxLoan, TotalPrice - MinDownPayment)。

具体的贷款额度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计算,并参考当地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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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产生日期:2010-02-01)第一条为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确保个贷资产安全,根据《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大房金管发[2009]1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三条所称代办银行是指中国工商银行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市分行、交通银行分行。

第三条《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所称借款人如办理组合贷款业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与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可不为同一人,但借款人之间须是配偶或两代以直系亲属关系。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是指借款人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满365天,并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本市区域是指市所辖区(市)县。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子女也可以自己名义为已退休的父母申请一次贷款,且不影响子女的贷款额度,但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父母双方均已退休,以父母的名义购买自住房;2、父母一方或双方退休前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3、父母双方均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贷款);4、一户只能办理一次此类贷款;5、只能一位子女申请一次单人贷款。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是指借款人申请贷款前收入稳定,没有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

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主要是指:1、贷款当前逾期;2、贷记卡当前逾期;3、准贷记卡存在透支180天以上未还记录(含卡费、年费);4、贷记卡存在近12个月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超过6期记录(含卡费、年费);5、单笔贷款存在近24个月连续逾期超过6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或累计逾期超过10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6、单笔贷款存在累计逾期超过24期记录;7、贷款存在担保人代还记录;8、近24个月贷款存在展期(延期)或以资抵债等记录;9、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记录。

贷款申请人存在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的需经办事处审贷小组综合分析贷款申请人的信用、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等情况后,决定是否给予贷款。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规定比例是指: 1、借款人(包括借款人一、借款人二,但不包括其配偶,下同)若有未还清的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款总额的40%;2、借款人若没有未还清的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自筹资金比例按以下情况区分确定:⑴购买商品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款总额的30%,但建筑面积90平(含)以下的,自筹资金比例可降至20%;⑵购买房改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款总额的30%;⑶购买存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屋交易价与评估价较低值的40%,但所购房屋建筑面积在90平(含)以下且房龄在5年(含)以的,自筹资金比例可降至30%;⑷购买无所有权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屋交易价与评估价较低值的40%;⑸自建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评估价的40%。

《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是指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冻结、托管等非正常状态或欠缴65天以上(含65天)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不予贷款。

第四条《办法》第五条所称住房分别简称为:(一)商品房;(二)存量房;(三)房改房;(四)无房屋所有权住房;(五)自建房。

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存量房是指已被购买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房改房即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

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

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无房屋所有权住房是指座落在部队或集体土地上,无法办理国有产权证书的房屋;自建房是指个人投资建造的房屋。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所称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由中心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考察、审查后,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

中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后,购买商品房的借款人方可办理贷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21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2)217号]等有关规定,中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前,需考察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封顶,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项目中标通知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等材料的真实性,并核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实际投资情况。

《合作协议》合作期限为1年,合作期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续签。

续签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提供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资质证书、竣工验收备案证。

签订《合作协议》实行属地化分级审批制度。

由中心各办事处现场考察房地产项目后提出初审意见,委托贷款处审核后报中心分管副主任、主任核批。

第五条贷款程序《办法》第八条至第十条规定中,根据购房类型不同,分别按以下程序办理贷款:(一)商品房1、受理: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授权查询征信系统,经中心审核征信无不良贷款或不良信用记录后,提交借款人及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婚姻状况证明(抵押人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如果户口簿上注明已婚、事实单身,需提供离婚证及单身声明;抵押人单身的,提供单身声明,房屋所在区域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如有特殊要求,按照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有关材料)、经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交房款收据原件等材料及复印件,审核后原件返还,复印件留存。

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子女为已退休的父母申请贷款除提供以上材料外,须提供父母的退休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子女不与父母在同一户口上,须提供父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贷款额度。

借款人交纳抵押物保险费或担保费、代理公司代办费(委托中心招标选定的代理公司代办抵押登记等手续的需交纳,下同)、预抵押登记费、抵押登记费、户籍图复制费、契税、房屋所有权证及他项权证工本费、印花税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若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中心审批贷款额度后打印《组合贷款联络单》交借款人到组合贷款银行窗口办理商业贷款。

组合贷款银行审查同意贷款的,在《组合贷款联络单》上填写商业贷款额度和期限,并与借款人签订商业借款合同。

借款人将《组合贷款联络单》、商业借款合同及贷款申请材料提交中心。

3、抵押登记:代理公司持相关抵押登记书面文件到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办理预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返回材料转中心。

4、放款: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贷款资金划至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存量房1、受理:借款人申请贷款前,所购买房屋应过户至买受人名下。

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授权查询征信系统,经中心审核征信无不良贷款或不良信用记录后,到中心招标选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

三个工作日后,向中心提交借款人及抵押人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原件、婚姻状况证明(同商品房要求)、房地产买卖契约或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已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评估报告、房地产交易契税完税发票及以上材料复印件,审核后原件返还,复印件留存。

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子女为已退休的父母申请贷款除提供以上材料外,须提供父母的退休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子女不与父母在同一户口上,须提供父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贷款额度。

借款人交纳评估费、抵押物保险费或担保费、代理公司代办费、抵押登记费、他项权证工本费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若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中心审批贷款额度后打印《组合贷款联络单》交借款人到组合贷款银行窗口办理商业贷款。

组合贷款银行审查同意贷款的,在《组合贷款联络单》上填写商业贷款额度和期限,并与借款人签订商业借款合同。

借款人将《组合贷款联络单》、商业借款合同及贷款申请材料提交中心。

3、抵押登记:代理公司持相关抵押登记书面文件到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返回材料转中心。

4、放款: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贷款资金划至借款人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三)房改房1、受理: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授权查询征信系统,经中心审核征信无不良贷款或不良信用记录后,提交借款人、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同商品房要求)、公有住房买卖合同、购买公有住房付款通知单及以上材料复印件,审核后原件返还,复印件留存。

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子女为已退休的父母申请贷款除提供以上材料外,须提供父母的退休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子女不与父母在同一户口上,须提供父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贷款额度。

借款人交纳抵押物保险费或担保费、抵押登记费、房屋所有权证及他项权证工本费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3、抵押登记:代理公司持相关抵押登记书面文件到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办理预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返回材料转中心。

4、放款: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贷款资金划至售房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无房屋所有权住房1、受理: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授权查询征信系统,经中心审核征信无不良贷款或不良信用记录后,到中心招标选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提供的抵押物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应对借款人所购住房及提供的抵押物进行现场考察并出具评估报告。

三个工作日后,向中心提交借款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婚姻状况证明(同商品房要求)、无房屋所有权住房买卖合同(或投资代建协议书)及有关发票凭证、作为担保的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评估报告及以上材料复印件,审核后原件返还,复印件留存。

部队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需为首次交易。

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子女为已退休的父母申请贷款除提供以上材料外,须提供父母的退休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子女不与父母在同一户口上,须提供父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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