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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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下载】徐州公积金贷款条件是什么 徐州公积金贷款需准备哪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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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公积金贷款条件是什么徐州公积金贷款需准备哪些资料
如今,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公积金贷款的方式来买房,这样可以减轻自己的购房压力。

那么,你知道徐州公积金贷款条件有哪些吗?徐州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多少呢?徐州公积金贷款需要准备哪些资料呢?别急,下面我来为大家一一揭晓答案。

如今,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公积金贷款的方式来买房,这样可以减轻自己的购房压力。

那么,你知道徐州公积金贷款条件有哪些吗?徐州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多少呢?徐州公积金贷款需要准备哪些资料呢?别急,下面我来为大家一一揭晓答案。

徐州公积金贷款条件
1、单位和个人连续缴存公积金满6 个月及以上的职工;
2、购买自住房;
3、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徐州公积金贷款额度
一、徐州夫妻双方公积金贷款额度(双方都缴纳住房公积金)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以及公有住房时,贷款额度不能超过50 万元;
2、购买二手房时,贷款额度不能超过总房价的60%;
3、如果是拆迁安置房,贷款额度不能超过补偿款差额;
4、建造、翻建以及大修自住房时,贷款额度不超工程预算的60%;
5、装修自住房时,贷款额度不超装修评估值的60%;
二、徐州夫妻一方公积金贷款额度(夫妻一方有住房公积金)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以及公有住房时,贷款额度不超房款的70%;
2、购买二手房时,贷款额度不超评估值的60%;
3、如果是拆迁安置房,贷款额度不超补偿款差额;
4、建造、翻建以及大修自住房时,贷款额度不超工程造价的60%;
1。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在全市中心镇(小城市)和国家级美丽宜居小镇试点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导意见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在全市中心镇(小城市)和国家级美丽宜居小镇试点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导意见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在全市中心镇(小城市)和国家级美丽宜居小镇试点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21•【字号】徐政办发〔2017〕179号•【施行日期】2017.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在全市中心镇(小城市)和国家级美丽宜居小镇试点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导意见的通知徐政办发〔2017〕1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现将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制订的《关于在全市中心镇(小城市)和国家级美丽宜居小镇试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21日关于在全市中心镇(小城市)和国家级美丽宜居小镇试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民生改善方面的积极作用,助力全市新一轮中心镇(小城市)创建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意见》(徐委发〔2017〕2号)和《徐州市中心镇(小城市)创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徐委办〔2017〕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如下指导意见。

一、目标要求贯彻落实《徐州市新型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规划(2015-2020)》(徐政发〔2016〕5号)文件内容,按照全市新型城镇化建设总体要求,重点培育发展一批现代化新型小镇,加快形成区域性中心城市和小城镇错位发展格局,支持相当一部分农民工在所在乡镇就地实现市民化。

通过在试点中心镇(小城市)和国家级美丽宜居小镇开办住房公积金贷款,帮助基层职工和农民工解决购房难、贷款难的问题,鼓励引导其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乡镇购房,是新形势下住房公积金推动我市城镇化进程,实现全面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创新举措。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09]2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09]2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0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徐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和《江苏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苏民发〔2009〕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市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和户籍年限等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的方针,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管部门”),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以及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具体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承担。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3•【字号】徐政规[2012]8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1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下发,希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2012年11月13日徐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城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和《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第73号令)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不包含铜山区、贾汪区)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具有市区常住户口、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保障标准以下、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家庭。

本办法所称新就业人员,是指自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5年,在市区有稳定职业,并具有市区户籍的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市区有稳定职业,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手续完备,但不具有市区户籍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徐州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流程

徐州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流程

添加标题
审核通过:贷款申请被批准,银行 将通知申请人进行后续操作。
添加标题
需要补充材料:银行要求申请人提 供额外的材料以完成审核。
添加标题
审核结果通知方式:银行将通过短 信、电话或邮件等方式通知申请人 审核结果。
审核结果通知
80
添加标题
审核拒绝:贷款申请未通过审核, 银行将告知拒绝原因。
添加标题
审核中:贷款申请仍在审核中,申 请人需等待银行通知。
解除抵押登记: 在贷款还清后, 需要前往当地房 地产管理部门办 理抵押物解除手
续。
添加标题
抵押物解除
提交相关材料: 办理抵押物解除 手续时,需要提 交一些必要的材 料,如身份证、 房产证、贷款结
清证明等。
添加标题
审核与确认:房 地产管理部门会 对提交的材料进 行审核,确认贷 款已经还清,并 解除抵押物的抵
风险处置:对已经出现的风险,采取相 应措施进行处置,如催收、法律诉讼等, 以降低损失。
风险报告:定期向上级机构报告风险监 控情况,为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风险防控:加强风险防控意识,提高风 险防范能力,确保贷款业务稳健发展。
贷款催收与处置
01
催收方式:包括电话催收、上门催收、法律途
径催收等多种方式。
02
抵押物管理
抵押物定义:在公积金贷款中,抵押物通常指的是借款人提供的房屋,作为贷款担保的资 产。
抵押物评估:为确保贷款安全,银行或公积金中心会对抵押房屋进行评估,确定其市场价 值,并据此确定贷款额度。
抵押物管理责任:借款人需妥善管理抵押物,确保抵押物的完整性和价值不受损害。
抵押物处置:在借款人还清贷款后,抵押物将解除抵押状态,借款人可自由处置该房屋。 若借款人违约,银行或公积金中心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

徐州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

徐州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

徐州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随着小城市发展,徐州也出现了一定的发展,其中公积金贷款也受到很多关注。

那么,作为贷款申请人,该如何去计算贷款额度呢?首先,我们可以把贷款额度计算公式给出来:(1)公积金贷款额度=公积金按揭贷款最高额度×(借款人实际缴纳公积金的年缴存率+贷款人的共同还款能力)(2)公积金按揭贷款最高额度 =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已经交易的住房的货币价值+在售房产金额(以房地产权证登记为准)]×70%}(3)借款人实际缴纳公积金的年缴存率=缴纳公积金的基数/月工资总额,按照比例确定,如果缴存率大于等于6%,则以6%计算,如果小于等于3%,则以3%计算;(4)贷款人的共同还款能力:按照比例确定,如果按照其中一位借款人的工资基数,还款能力大于等于20%,以20%计算,如果小于20%,以实际还款能力还款能力计算;以上是徐州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但申请贷款还有一些其它方面的因素需要考虑,比如申请者的信誉度、经济状况、贷款期限等,这些也因个人情况不同而异。

申请徐州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流程1、准备相关资料:申请者需要准备其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家庭住址、经济收入情况以及还款计划表等。

2、咨询银行客服:申请人需要与银行客服沟通,详细的了解贷款的相关事项,包括贷款条件、利息、还款方式等。

3、银行审核:银行会对申请人的财力、信用状况、申请贷款产品及贷款用途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银行会放款。

4、签署合同:申请人需要按照合同要求进行还款,如违反合同条款,银行可以追究借款人法律责任。

徐州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是结合借款人实际缴纳公积金的年缴存率、贷款人的共同还款能力等因素的考量,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公积金按揭贷款最高额度等综合判断,可以得出贷款额度。

此外,申请者也要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准备工作,以确保申请顺利通过,从而实现贷款目的。

徐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南

徐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南

徐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南如下一、徐州公积金贷款条件1、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其他合法有效居留身份;2、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有合法有效的购建住房证明材料;4、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保证人;5、符合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徐州公积金限制贷款条件徐州市已正式实施新政策内容,详情如下:政策一: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基本条件的职工,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1购买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2购买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商品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政策二: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基本条件的职工,在还清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后,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1购买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不低于同期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2购买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商品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50%,贷款利率不低于同期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徐州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指南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热点解读贷款流程一、徐州公积金贷款的通用流程一贷款表格领取公积金中心借款人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首付款收据到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贷款业务受理窗口领取《徐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二贷款受理及审批公积金中心借款人持填写完整的《贷款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到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贷款窗口办理审批手续。

三签订借款合同贷款承办银行借款人持公积金中心审批后的《贷款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到自选贷款承办银行办理借款手续。

四签订担保合同房管局担保公司借款人持《贷款审批表》、《借款合同》及个人相关资料到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担保公司窗口办理担保手续。

五抵押登记产权登记部门借款人持借款合同、担保手续等相关材料,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六贷款发放贷款承办银行借款人持《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期权抵押登记确认书》到贷款承办银行办理放款手续。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
款利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布日期】2011.07.07
•【字号】
•【施行日期】2011.07.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
的通知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银发[2011]169号)文件规定,从2011年7月7日起上调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其中: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由2.850%调整为3.0%,上调0.25个百分点;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不变,仍为0.50%。

二、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其中:五年期以下(含五年)由现行的
4.2上调至4.45%,上调0.25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上由现行的4.7%上调至
4.9%,上调0.2个百分点。

三、2011年7月7日前审批过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仍按原利率执行,从2011年7月7日起(含7日)执行新的贷款利率。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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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职工住房消费,进一步改善职工住房条件,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的意见》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由受委托银行向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以下简称购建)自住住房的消费贷款。

第三条发放公积金贷款应坚持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原则,实行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倾斜的政策。

第四条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含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

第六条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公有住房或者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等,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父母、子女可作为公积金贷款共同申请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房屋产权共有人可以共同申请贷款。

第八条职工还清公积金贷款后,再次购建自住住房的,可继续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夫妻双方以一方名义使用公积金贷款后,再购建自住住房时,另一方也可申请贷款。

职工购建自住住房已经付清房款或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的,一年内可以申请贷款用于偿还购建住房借款。

第十条在职职工在购建自住住房时,提取公积金后,需要申请贷款的,公积金账户中必须保留一定的金额(具体金额由公积金中心确定)。

第十一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徐州市行政区域内异地购建自住住房时,可在购建房所在地申请贷款。

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徐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凭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管理中心提供的缴存证明、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情况证明,在购建住房所在地申请贷款。

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在申请贷款当月之前,个人和所在单位连续、按时、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职工,可以申请贷款。

借款申请人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其他合法有效居留身份;(二)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有合法有效的购建住房证明材料;(四)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保证人;(五)符合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第十三条夫妻双方及两名以上产权共有人均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按下列方式核定:(一)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的,贷款比例不得超过全部房款的80%,贷款额度不得超过50万元(以下各项、各条均不超过50万元,公积金中心可根据资金运作情况适当放宽或降低贷款上限额);(二)购买“二手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地产评估值的60%;(三)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款与补偿款差额;(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造价的60%;(五)装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被装修房地产评估值的60%,且不得超过装修费用。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一方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或单身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按下列方式核定:(一)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全部房款的70%;(二)购买“二手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地产评估值的60%;(三)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款与补偿款差额;(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造价的60%;(五)装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被装修房地产评估值的60%,且不得超过装修费用。

在有一名以上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作为保证人或能够提供第二套住房同时抵押的情况下,贷款额度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均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单身职工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有一名以上(含一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作为保证人的情况下,贷款额度按下列方式核定:(一)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全部房款的60%;(二)购买“二手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地产评估值的50%;(三)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款与补偿款差额;(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造价的50%;(五)装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被装修房地产评估值的50%,且不得超过装修费用。

保证人条件较好、收入稳定,或有第二套住房同时抵押的情况下,贷款额度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十六条职工个人贷款具体数额的确定,要综合考虑购建住房价格、借款人还贷能力、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及家庭收入情况等因素。

月还款额一般不超过借款人或家庭收入的50%。

但家庭收入扣除还款额后仍可满足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需要的,可超过50%。

申请人还贷能力测算办法如下:个人贷款偿还能力参考值=单位和个人月公积金缴存金额×12×贷款年限×2+公积金现有余额×2若申请人有担保人的,其贷款偿还能力参考值为申请人和担保人个人贷款偿还能力参考值的累加额。

第十七条借款人的借款期限加实际年龄一般不得超出法定退休年龄。

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得超过所购建住房的剩余使用年限。

具体贷款期限,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借款人的条件确定。

第十八条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如遇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档次执行新利率标准。

第四章贷款申请材料和贷款程序第十九条申请人在申请贷款时,除应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外,还应分别提供下列材料:(一)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1、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2、30%以上的首付款凭据。

(公积金中心可根据部分房地产实际情况,要求提供评估报告书、房屋产权备案证明或其他相关资料等)(二)二手房:1、产权部门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房地产买卖契约;2、交易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3、房地产评估报告书。

(三)拆迁安置房:1、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2、房款与补偿款差额证明。

(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1、规划许可证;2、土地使用证;3、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建造、翻建、大修住房预算。

注:大修住房的还需提供房屋质量鉴定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证。

(五)装修住房:1、装修合同、装修预算;2、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3、被装修住房的房地产评估报告书。

市公积金中心对借款人提供的贷款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评估,对借款人的资格、资信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具体审批结果。

第二十条贷款程序:(一)申请人持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到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领取贷款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并按要求如实填表、签章;(二)申请人持贷款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审批手续;(三)申请人持已审批的贷款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到受委托银行办理借款手续;(四)借款人根据担保方式不同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五)借款人持担保借款合同、担保手续及相关材料办理划款手续。

第五章贷款担保第二十一条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主要有房屋产权抵押担保、保证人担保、公积金余额担保和存单质押担保等。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以期房作抵押的,房产开发商必须具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借款人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手续。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以自有或他人现有房产作抵押的,贷款额一般不得超过房产评估值的60%。

评估期超过一年的,须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借款人不能提供房产抵押的,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可使用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

第二十四条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应重新办理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手续。

第二十五条在办理公积金贷款过程中所发生的抵押、评估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和担保公司均应按照规定,严格审核借款人身份、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以及购建住房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加强对抵押物和保证人担保能力的审查,要逐笔审批贷款、逐笔委托办理贷款和担保手续。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必须遵守担保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约定。

借款人违反担保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的,担保公司或公积金中心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第六章贷款偿还第二十八条还款方式主要有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由借款人自由选择。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提前将应还贷款本息存入“还款账户”,受委托银行每月按时从借款人“还款账户”中扣收,并于当日将扣收的贷款本息分别转入公积金中心设立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户和结算户。

借款人可直接以现金、支票、储蓄卡等方式到受委托银行还款。

(一)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偿还贷款本息。

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的,应当提前到受委托银行开具还款资料信息,到公积金中心申请,经中心审查批准后,方可偿还贷款本息。

提前偿还贷款的,不收取违约金,但按照借款合同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作调整。

借款人使用公积金还贷,采用一次性还贷方式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取时应归还的住房贷款本金余额及利息之和。

采用逐月还贷方式的,月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取时当月应归还的住房贷款本息之和。

提取还贷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保留一定金额,提取的公积金不得转入住房贷款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确保住房公积金不改变用途。

第三十条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凭受委托银行出具的本息结算书、担保公司出具的注销抵押申请书,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房产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因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有其他法定原因而需变更借款人的,依法变更后的借款人应当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第七章违约及抵押物处分第三十一条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和担保公司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分抵押物:(一)借款人贷款逾期时间达到公积金中心与担保公司约定的代偿时间的;(二)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三)借款人未征得公积金中心同意,擅自将抵押房产出售、转让、赠与或重新抵押的;(四)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和担保公司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六)借款人与他人签订有损公积金中心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七)借款人死亡而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八)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九)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任何条款,且不予纠正的;(十)借款人违反反担保合同规定的任何条款,且不予纠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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