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讲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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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讲——社区服务概述

第11讲——社区服务概述

第十一讲——社区服务的概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城市社会服务在社会与经济生活中作用越来越重要,它已成为促进社会与经济协调、持续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适应形势的要求,更好地加强社区服务工作,就要把握其内涵、原则,了解其发展过程、一般特征等。

第一节社区服务的概念一、社会服务的由来“社区服务”一词在国外有的称为“社区照顾”。

一般地讲,社区服务是指在政府的指导下,发动社区成员,通过互助性的社会服务,就地解决本地区的社会问题。

其目的是,协调人际关系,缓解社会矛盾,为社区居民分忧解愁,创造一个和谐、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社区服务,是伴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发展起来的,是工业化、城市化、社会化大生产和社会分工专业化的产物。

社区服务,概括起来讲,有以下特征:一是资金采取政府补助、社会集资、个人捐赠、适当收费相结合的办法解决。

二是组织形式采取政府机构与民间机构相结合,政府指导和民间机构的创造性相结合,专业服务人员与志愿人员、社区居民互相服务相结合。

三是服务设施齐全,按社区的实际需要,合理布局。

四是服务项目以社区居民社会生活需要为目标,福利性与服务性相结合,内容广泛,方式灵活。

五是由点到面,形成社区服务的工作系统与服务网络。

社区服务,毕竟与经济基础有密切的联系,在各国经济发展不相同的情况下,社区服务发展差异是很大的,但有一点是相同的,社区服务减轻了财政压力,在满足社会需求方面具有其特殊的优越性和活力,因而使得社区服务在世界各国日益受到重视,并不断丰富和发展。

二、我国的社区服务1.社区服务兴起的背景建国初期,城市居民委员会开展的尊老爱幼,扶困助残,教育失足青少年,进行一些便民活动等,是我国最早的社会服务的雏形。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解放生产力,从根本上改变贫穷、落后的面貌。

最主要的措施是改革开放,推动城市社会结构的变革,给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福利体制带来一系列的冲击。

社会保障概论11

社会保障概论11

时间、工作场所;我国没有任何法律禁止上班时间上厕所,
故上厕所并非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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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出差过程中,突然病亡算工伤吗? 某企业工程师郭某因公到某市出差期间,一日晚在旅馆 休息时突发脑溢血,抢救无效死亡。郭某能否按工伤处理? 分析:不能认定为工伤。理由: (1)《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 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才能认定为工伤。 (2)脑溢血是一种突发性疾病,随时有发生的可能,并非 外出才会导致,也并非工作原因所致,因此,郭某不能被认 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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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在工作现场、工作时间发病算不算工伤? 四川人小慧原来在佛山市一家工厂做装配工。2003 年一天下班前,小慧看到一位同事不慎受伤流血后,突然 晕厥,栽倒在地。经诊断,为高血压突发及恶化。术后8 天,不治死亡。家属申请要求为工伤。日前,佛山中院终 审认定:女工从事的工作对一般人而言并不紧张,其病发 系因自身身体状况导致,不算工伤。 相关政策: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 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为工伤。本案的 情况已经超过了48小时,且发病原因与工作无关,因此不 能认定为工伤。 (视频:48小时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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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路上受到的伤害,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经济法课件)第十一章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经济法课件)第十一章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a.即时解除。主要是由于用人单位严重违反劳动法律 法规,劳动者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措施。
b.预告解除。预告解除是劳动者基于自身原因,要求 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①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 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 的。
①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 、科技进步奖、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 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② 有关劳动保险和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③ 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待遇和各项支出。
④ 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⑤ 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⑥ 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费、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 家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① 劳动合同期满的。
②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③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的。
④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⑤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 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二、工资、工时制度与休息休假
1.工资
(1)工资的概念。工资是指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依据 国家有关规定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以货币 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
5.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 订立后、有效期限届满前,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提前 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劳动权利与义务关 系。
①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a.即时解除。主要由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有 严重过错或者触犯刑法,用人单位可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 劳动合同。 b.预告解除。主要是由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因客 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法律 规定期限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以额外支付劳 动者工资的代替方式来解除。 c.裁员。裁员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原因一次性 辞退部分劳动者,以此作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的一种手段 。

社会保险法解读讲义知识讲解

社会保险法解读讲义知识讲解

社会保险法解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大型普法公益讲座主讲:曾国熊社会保险法—国之大法含义:国家立法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失业时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十六年铸一法——社保法立法的艰辛历程吴邦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吴邦国出席2011年1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的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座谈会上讲到: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

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险法律体系社会保险法社保法的构成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一、社保法立法原则贯彻落实党的重要决策和战略部署使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公平和效率相结合,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确立框架,循序渐进二、社保法给老百姓带来什么?首次制定社保“基本法”养老、医疗保险将实现异地“漫游”基本养老保险首次确立“全国统筹”强化征收确保百姓“保命钱”不落空加强监管“盯牢”百姓“保命钱”2.1、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得以建立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57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现信息联通。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障第十一讲医疗保险2

社会保障第十一讲医疗保险2

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各国社会政策取 得了重大进展,“社会保险”概念出现 及其有关改革措施,对疾病保险的发展 产生了重大影响。1944年国际劳工组织 通过的第69号建议书《医疗保健建议书》 呼吁各国政府满足公民对医疗服务和设 施的需要,以便恢复健康和预防疾病进 一步恶化,减轻疾病所带来的痛苦,进 一步保护和改善健康状况。这项建议被 许多国家采纳,并在本国通过立法付诸 实施。
3.实行疾病保险有利于促进社会文明和 进步。疾病保险是一种社会互助共济的 保险制度,通过建立疾病保险基金,在 参保人之间分摊疾病费用风险,体现了 “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新型社会关 系,有利于促进社会文明与进步。
第二节疾病保险的范围和对象 一、国际劳工公约对疾病保险范围的 规定 1927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工商业 工人及家庭佣工疾病保险公约》和《农 业工人疾病保险公约》分别规定在工商 业和农业及家庭佣工中实行疾病保险。
二、国外疾病保险的范围和对象 世界各国疾病保险的被保险人范围, 均有一个起初较狭其后渐广的过程。一 般都是先在个别地区,后扩大到全国范 围;先从个别行业、职业,后扩大到所 有行业和职业;先在工薪劳动者中实施, 后扩大到非工薪劳动者和全体居民;先 职工后家属。具体实施范围的大小,既 与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有关, 也与疾病保险制度的历史发展和类型有 密切关系。
1944年第26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第69 号建议书《医疗保健建议书》规定,医 疗保健的提供应当或者通过社会保险医 疗服务,以社会补助形式作为补充措施, 满足尚未被社会保险覆盖的贫困者的要 求;或者通过公共医疗保健服务,并根 据医疗保健服务的不同形式,将覆盖的 人员分为两种情况:
1.通过公共医疗保健服务提供医疗保健时, 社会的每个成员都有资格获得服务机构提供的 所有保健,不论其是否在从事有益的工作; 2.通过社会保险医疗保健服务提供医疗保 健时,每个受保的缴费者、依赖于缴费者的妻 子或丈夫和孩子,根据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的 缴费者赡养的人以及其他每个仅为自己支付保 险费而受保的人员,都有资格获得服务机构提 供的所有保健;未曾受保人员如果无法自费得 到保障,则应通过社会补助途径给予提供。

社会保险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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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
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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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
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
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 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总则》一章共九条 主要讲了六个方面的内容: 1、立法宗旨; 2、社会保险包括的范围; 3、社会保险制度应坚持的方针; 4、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义务权利; 5、政府对社会保险的重视和支持 6、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等。 现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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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宗旨(第1条)
1、规范社会保险关系; 2、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 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 3、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 社会和谐稳定.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一第一章总则?总则一章共九条?主要讲了六个方面的内容
总体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 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 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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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一)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主体 (第10条)
1、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 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 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 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解读PPT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解读PPT课件
▪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也应当参照本法规 定
▪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社会保 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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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 制度的筹资渠道
▪ 第一,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 社会保险缴费。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和失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 纳。
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 生育津贴; ▪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 用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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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法规定与目前实践的不同点 ▪ 目前对未就业配偶概念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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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 保险的转移接续制度。
▪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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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 侵占或者挪用。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 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 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 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四是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在 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 保值增值,从而为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奠定了法 律基础
▪ 三是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适应。
▪ 四是确立框架,循序渐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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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社会保险法》的主要 内容
▪ 一、《社会保险法》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 (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法确立了新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框架。基本养 老保险保险包括两大制度体系:
▪ 一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 二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人社部发 (2010) 79号 关于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 (2010) 79号 关于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的通知

关于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已于2010年10月28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社会保险法》顺利贯彻实施,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社会保险法》的重大意义《社会保险法》是建国以来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党和政府履行“让人人享有社会保障”庄严政治承诺的法律保证。

《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民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

《社会保险法》以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宗旨,把党关于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一系列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转化为长期、稳定的国家法律制度安排,标志着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全面走上法治化轨道,是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

同时,《社会保险法》的出台,与以前颁布实施的《劳动法》、《公务员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起,构成了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完整的顶层架构,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依法行政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对于发展统一规范、有利于人才自由流动的人力资源市场,对于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对于推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在法制轨道上实现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广泛开展《社会保险法》的宣传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宣传《社会保险法》作为当前新闻宣传和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并及时纳入“六五”普法规划,按照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计划,做好《社会保险法》宣传普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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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亲属给与经济赔偿和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 2、特点
——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个人不缴费 ——待遇较高 3、性质:具有补偿和赔偿的双重性质 4、立法 ——《工伤保险试行办法》(1996年10.1) ——《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8章64条)及配套部门规章
二、工伤保险法律制度
(二)工伤认定 1、认定情形(《工伤保险条例》14条) ——典型性工伤 ——视同工伤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2、认定程序 3、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 ——生活自理障碍
(3)社区合作医疗保险型(泰国的医疗卡计划、中 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依靠社区力量按照“互助共济、风险共担”原则,在 社区范围内各方筹集资金,用以支付参保人员及其家庭 的医疗、预防、保健等费用。
特点:在一定社区内筹集资金,既补偿因病带
来的经济损失,又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因此,能够 在基层提供较好的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
共同缺陷:保范围窄,社会程度低,资金筹集机制不 健全;费用方式不合理,缺乏有效的费用控制机制;医疗 保险和医疗服务不配套;管理体系不健全、不合理;医疗 浪费严重;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不统一。
(4)强制储蓄型(新加坡) 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劳资双方共同出资,以雇员
的名义建立保健储蓄个人帐户,用于支付个人及家 庭成员的医疗费用。
(5)商业性医疗保险型(美国) 特点:雇员和雇主可以任选机构购买保险,共同
缴纳保险费;私人保险公司经营医疗保险;多数医 疗服务机构和医生以赢利为目的,属于私人开业, 并不代表政府旅行医疗保险的职责。
一、概述
(二)与其他社会保障形式和商业保险的关系
1、与其他社会保障形式区别 ——实施原则 ——实施的资金来源 ——实施的方式 ——实施的待遇水平 ——保障对象
2、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性质 ——对象与作用 ——原则 ——费用负担 ——实施手段 ——待遇标准与发放办法 ——待遇支付的可靠程度 ——管理体制
2、产生 域外——法国1905《失业保险法》,建立了非强 制性失业保险,英国1911年《失业保险法》,在全国 强制实施,出现了真正意义的失业保险法律制度。 中国——始于20世纪80年代,《失业保险条例》、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三、失业保险法律制度
• (二)具体内容 • 1、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
二、工伤保险法律制度
(三)工伤保险费 1、缴纳义务人和缴费额 2、费率 ——行业差别费率 ——浮动费率
(四)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医疗期间的待遇 2、工伤致残待遇 3、工亡待遇
(五)争议的解决 (六)特殊问题的处理
三、失业保险法律制度
(一)概述 1、概念:劳动者因各种原因非自愿失业,暂时失
去工作,中断工资收入,由国家和社会给于生活救济 和再就业服务的一种社保制度。
2、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的模式 (1)国家福利型(英国、瑞典、加拿大、丹麦、前苏联和 东欧国家)
由国家立法对全体公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实施的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险 基金主要来自税收,政府通过预算分配,将基金有计划的拨 给有关部门或直接拨给公立医院,患者看病基本不需支付费 用。
特点:实施范围广;权利和义务不对等;医疗机构由政 府投资兴办,不以赢利为目的;个人不缴费。
域外 德国——俾斯麦政府1883年制定《劳工疾病
保险法》,1884年颁布《劳工伤害保险法》, 1889年颁布《残疾、老年和死亡保险法》, 1911年增加《孤儿寡妇保险法》,四法合并, 史称《帝国保险法》。
福利国家 中国
二、工伤保险法律制度
(一)概述 1、概念:依法对因工致伤、致残、致病、死亡的劳动者及其供养
一、概述
社会保险 多层次
(三)社会保险的结构
国家基本保险
用人单位补充保险
依法强制参加、实施 自愿原则国家鼓励
劳动者个人储蓄 国家提倡
一、概述
(四)社会保险法律关系 主体——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 益人、社保服务主体、管理人、监督人、 内容—— 五保内容 客体—— 资金和服务行为
一、概述
(五)产生和发展
第十一讲 社会保险法
一、概述 二、工伤保险法律制度 三、失业保险法律制度 四、医疗保险法律制度 五、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六、生育保险法律制度
一、概述
(一)社会保险的概念、特点 1、概念
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以保险形式实行的,使 社会成员(主要是劳动者)面临年老、患病、工 伤(亡)、失业、生育等社会风险时能够获得国 家和社会经济补偿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2、特点: (1)社会性 (2)基本保障性 (3)强制性 (4)互助互济(5)非营利性 (6)待遇差别性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据规定缴纳失业 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规定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失业保险基金 ——基金来源 ——基金统筹 ——失业保险调剂金
三、失业保险法律制度
• 3、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 ——依据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 • ——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 ——已办理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2)社会医疗保险型(德国、韩国、日本、法国)
通过立法强制实施,保险基金主要来自雇员和雇主 缴费,政府适当补贴,患者治疗时,由社会提供医疗服务 和物质帮助.
特点:立法强制规定覆盖一定人群范围;雇员和雇 都需缴纳保险费,国家和地方政府给予一定的补贴;由 专门的社保经办机构管理,不以赢利为目的;资金集中 使用,风险共同分担。
三、失业保险法律制度
• 4、失业保险待遇项目
• 保障基本生活项目——失业保险金(领取情形、 终止领取情形、标准);困难补助费;患病者 的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遗属抚恤 金
• 再就业服务项目——职业介绍免费服务;转业 训练;生产自救
四、 医疗保险法律制度
(一)概述
1、医疗保险:指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亡)等原 因,身体健康受到影响需要给予治疗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 必要的医疗服务和物质帮助的 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3、产生
域外:德国,1883年《劳工疾病保险法》
中国: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20世 纪80年代开始改革。1998年12月国务院 《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决定从1999年开始进行全面的医疗制度 改革。
(二)中国
1、历史沿革 (1)劳动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保险 (2)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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