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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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本市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申请》

《关于调整本市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申请》

《关于调整本市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申请》各位代表:北京市是缺乏能源的城市,城市所需要的天然气全部都由xx、陕西等地通过长输管线购入。

从xx年8月1日起,国家对本市天然气购入价格(即门站价,由井口价和管输价构成)上调0.15元/每立方米,即由 1.13元/每立方米调整到 1.28元/每立方米,上调幅度13.27%。

为确保向全市天然气用户正常供气,为使天然气这一重要能源价格能够客观、及时反映其能源稀缺性和供求状况,为促进节约和合理使用天然气,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燃气集团”)提出调整本市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并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调整联动机制的申请。

请各位代表予以听证。

一、企业基本情况(一)发展概况燃气集团承担着全市安全正常供应服务的职责。

随着本市现代化城市建设的加快,天然气用量以每年20%的幅度增长。

燃气集团成立于xx年,xx年天然气采购量为10.97亿立方米,到xx年底天然气采购量达到30.8亿立方米;天然气管网由xx年的4231公里增长到xx年的7004公里;调压站由xx年的409座增加到xx年的613座;天然气用户由xx年的135.4万户增加到xx年的288.7万户;天然气供应区域也由城八区扩展到通州、顺义、房山、大兴、昌平等五个远郊区。

本市天然气发展无论是增长速度、供气规模还是供气用户,在全国各大城市中都位居首位,使全市95%以上的居民使用了清洁方便的生活燃料,改善了首都的大气环境质量,提高了居民的生活质量。

(二)企业效益情况xx年前燃气集团是计划经济运行模式,燃气购销价格倒挂,经营靠补贴,投资靠政府。

按照国家深化国企改革和公用事业改革的要求,市政府加大了对燃气企业市场化改革的力度,从xx年起相继停止了对管道燃气价格的补贴和对燃气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使燃气集团成为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燃气集团的经营发展所需要的资金全靠企业自身解决。

几年来,燃气集团通过深化改革、加强管理,抓住机遇,加快发展,不断消化原材料、油、水电、运输费等价格上涨的压力。

成都燃气阶梯气价标准

成都燃气阶梯气价标准

成都居民用气实行阶梯气价,每立方气价第一阶梯2.02元,第二阶梯2.43元,第三阶梯3.04元。

每年采暖优惠(需要申报认定),是增加1200方作为第二阶梯计费,即完全享受补贴的话能节省720元。

法律依据:《成都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管理工作,并直接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范围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其他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物价、公安、交通、环保、工商、质量技术监督、规划、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应依法按照职责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电力和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电力和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电力和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4.12•【字号】川发改价格〔2016〕129号•【施行日期】2016.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电力和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129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局,成都铁路局、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能源投资集团公司、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公司、中国石化西南油气分公司: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16〕17号),降低电力和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工商业电价降价政策。

自2016年1月1日起,四川电网直供区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含趸售工商业电价)按川发改价格〔2016〕6号规定每千瓦时降低0.6分;四川电网直供区大工业用电价格(含直购电、留存电量等特殊电价)继续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四川电网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大工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228号)有关规定执行每千瓦时降低2.01分政策;按川发改价格〔2016〕1号规定暂停四川电网销售侧丰枯电价、上网侧火电丰枯峰谷电价和水电峰谷电价政策;对生产过程中利用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的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减半征收,即按自发自用电量每千瓦时0.015元收取。

自2016年4月起,调整用电企业基本电费计收方式,用电企业对变压器容量报停或减容每月可申报一次,减轻企业基本电费负担。

暂停对四川电网及地方电网供区执行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电价类别的工业企业(含直购电、留存电量用户)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自2016年1月抄见电量起执行。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有关供电企业要严格执行上述电价政策,涉及供电企业向用户清退电费的,应于2016年5月底前完成清退。

成都天然气收费标准

成都天然气收费标准

成都天然气收费标准成都市天然气收费标准。

一、居民天然气收费标准。

成都市居民使用天然气的收费标准分为燃气费和基本收费两部分。

燃气费按照实际使用的天然气计量收取,价格为每立方米X元(具体价格以当地规定为准)。

基本收费是指每月固定的基本使用费,按户型和面积不同而有所不同。

例如,一般住宅每月基本收费为X元,而高档住宅则为X元。

二、商业用气收费标准。

对于商业用气,成都市的收费标准也根据实际使用量进行计费。

商业用户的天然气收费包括燃气费和基本收费。

燃气费按照实际使用的天然气计量收取,价格为每立方米X元。

基本收费则根据用户类型和用气量不同而有所不同,具体收费标准请咨询当地燃气公司。

三、工业用气收费标准。

成都市对于工业用户的天然气收费标准也是根据实际使用量进行计费。

工业用户的天然气收费同样包括燃气费和基本收费。

燃气费按照实际使用的天然气计量收取,价格为每立方米X元。

基本收费则根据用户类型和用气量不同而有所不同,具体收费标准请咨询当地燃气公司。

四、天然气收费的政策调整。

根据成都市相关政策规定,天然气收费标准可能会根据市场情况和政策调整进行变动。

用户在使用天然气时,应及时关注当地燃气公司发布的收费通知,以免因收费标准变动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五、天然气收费的相关问题咨询。

对于天然气收费标准的具体问题,用户可以直接咨询当地燃气公司,或者拨打当地燃气公司的客服电话进行咨询。

同时,也可以登录成都市燃气公司的官方网站,查询相关收费标准和政策解读,以便了解最新的天然气收费情况。

总结,成都市的天然气收费标准主要包括居民、商业和工业用户的收费标准,用户在使用天然气时需了解当地的收费政策和标准,以便合理使用和缴纳天然气费用。

同时,也要关注政策调整和相关咨询渠道,保障自身权益,避免因收费问题而产生纠纷。

成都燃气收费标准汇总

成都燃气收费标准汇总

成都燃⽓收费标准汇总
对于成都燃⽓收费标准汇总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成都燃⽓收费标准
都城市燃⽓有限责任公司现⾏各项收费标准依照《四川省燃⽓管理条例、《成都市燃⽓管理条例及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天然⽓涉价问题有关⽂件规定执⾏。

收费项⽬⼀览表
收费类⽐
收费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1、天然⽓安装⼯程费
民⽤客户包⼲安装费
见表⼀
成价⼯【2002】130号
公共集体、商业、⼯业客户安装费
见表⼆
2、天然⽓销售价格
民⽤⽓销售价格
见表三
成价⼯【2015】1066号
⾮居民⽤⽓销售价格
成发改价格【2015】947号
CNG销售价格
3、维修费
天然民⽤维修服务收费计价表
见表四
成价⼯【2010】1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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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6.24•【字号】川发改物价[2010]463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的通知(2010年6月24日川发改物价〔2010〕463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人民政府,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中石化西南分公司:根据省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211号)转发你们,并请按照以下贯彻意见认真抓好落实。

一、天然气出厂价格安排在我省境内的所有天然气生产单位(包括中石油、中石化在川单位和其他天然气生产单位,简称上游供气方)直供给用户的各类用气基准价格严格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211号)的规定执行。

按照国家发改委的意见,本次天然气调价化肥生产用气、居民生活用气出厂价格不上浮。

车用压缩天然气用气出厂价格按本次调价前的工业用气基准价格执行,即直供用户每千立方米1275元,转供用户每千立方米1320元,不上浮。

供用气双方所签合同与本文相抵触的,一律以本文为准。

下游用户其余用气具体价格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211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与上游供气方协商议定。

合同价格一经签订,就不能轻易浮动(下浮除外)。

上游供气方要严格按照GB17820-1999《天然气》质量标准供气,对确因客观条件限制,供气标准达不到国家质量标准的,要主动对出厂价格实行下浮。

下游燃气企业和用户也可向上游供气商提出协商,要求出厂价格下浮。

在协商中争议较大,无法达成协议的,可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6.28•【文号】发改价格[2013]1246号•【施行日期】2013.06.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体工商户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2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根据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总体要求,为逐步理顺天然气价格,保障天然气市场供应、促进节能减排,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在总结广东、广西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试点改革经验基础上,研究提出了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天然气价格调整的基本思路和范围(一)基本思路。

按照市场化取向,建立起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的与可替代能源价格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逐步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比价关系,为最终实现天然气价格完全市场化奠定基础。

为尽快建立新的天然气定价机制,同时减少对下游现有用户影响,平稳推出价格调整方案,区分存量气和增量气,增量气价格一步调整到与燃料油、液化石油气(权重分别为60%和40%)等可替代能源保持合理比价的水平;存量气价格分步调整,力争“十二五”末调整到位。

(二)适用范围。

天然气价格管理由出厂环节调整为门站环节,门站价格为政府指导价,实行最高上限价格管理,供需双方可在国家规定的最高上限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门站价格适用于国产陆上天然气、进口管道天然气。

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出厂价格,以及液化天然气气源价格放开,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需进入长输管道混合输送并一起销售的(即运输企业和销售企业为同一市场主体),执行统一门站价格;进入长输管道混合输送但单独销售的,气源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按国家规定的管道运输价格向管道运输企业支付运输费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8.10•【文号】发改价格[2014]1835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天然气,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8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2013年6月,我委区分存量气和增量气调整了天然气价格。

方案实施后,国内资源开发和海外资源引进速度明显加快,天然气供应能力显著增强;资源配置趋于合理,天然气利用效率进一步提高。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的总体安排,按照2015年实现与增量气价格并轨的既定目标,我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了进一步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意见。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价格调整具体安排在保持增量气门站价格不变的前提下,适当提高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门站价格,具体为:(一)非居民用存量气门站价格适当提高。

非居民用存量气最高门站价格每千立方米提高400元。

广东、广西存量气最高门站价格按与全国水平衔接的原则适当提高。

调整后的各省(区、市)天然气最高门站价格见附表。

鉴于目前化肥市场低迷,化肥用气调价措施暂缓出台,待市场形势出现积极变化时再择机出台。

用气化肥企业需承担冬季调峰责任。

(二)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不作调整。

居民生活用气、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养老福利机构用气等(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门站价格此次仍不作调整。

方案实施后新增用气城市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按该省(区、市)调整后的存量气门站价格政策执行。

(三)进一步落实放开进口液化天然气(LNG)气源价格和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出厂价格政策。

需要进入管道与国产陆上气、进口管道气混合输送并一起销售的,供需双方可区分气源单独签订购销和运输合同,气源和出厂价格由市场决定,管道运输价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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