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民诉简答论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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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简答题

民诉简答题

民诉简答题民诉简答题1、民事诉讼的目的和任务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者结果,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是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个基础理论。

民事诉讼的过程是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共同作用的过程,设置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目的就在于为当事人提供充分的、完善的程序保障并在这种保障之下实现制定法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定秩序,因此民事苏诉讼的目的应当既包括实体性目的也包括程序性目的,应是以此为基础的多个目的的统一。

实体性目的包括保护实体权利和维护法律秩序等。

程序性目的则主要是指为当事人提供程序保障,保护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程序利益。

民事诉讼的目的论:(1)、现代民事诉讼价值的多元化和相对性,决定了民事诉讼的目的的多重性。

(2)、民事诉讼主题的多样性也决定了民事诉讼的目的的多重性,各个诉讼主体参与诉讼时往往具有不同的目的指向,不能以法院的审判目的代替当事人参与诉讼的目的。

(3)、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的侧重点也是不同的。

(4)、《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来看,对于民事诉讼的目的,立法上也是倾向于多元说的。

民事诉讼的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由此分析现行法的目的“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护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程序利益“确认民事权利义务”“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实体性目的2、法院调解的原则自愿、合法进行调解确定为一项基本原则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要多做说服教育和疏导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大学民诉-【可能】民诉简答

大学民诉-【可能】民诉简答

20XX年复习资料大学复习资料专业:班级:科目老师:日期:简答:1.程序意义上的诉和实体意义上的诉程序意义上的诉是指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对民事纠纷进行审判的请求。

这种请求使民事诉讼程序得以启动,是人民法院开始民事审判活动的前提和基础。

实体意义上的诉是指当事人关于保护民事权益或解决民事纠纷的请求。

保护民事权益或解决民事纠纷是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程序意义上的诉是实体意义上的诉的实现方式和途径,而程序意义上的诉又必须以实体意义上的诉为基础,因为实体意义上的诉是程序意义上的诉的目的和内容,也是其意义所在。

2.诉的构成要素诉的要素是指构成一个素必须具备的因素。

诉的构成要素包括诉的主体、诉的标的和诉的理由。

(1)诉的主体:指诉讼当事人,包括原被告。

任何一个诉都必须有提出请求的一方当事人和与其相对的一方当事人,人民法院才能对案件进行审理。

诉的主体是诉的标的与诉的理由的目标和意义。

(2)诉的标的: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权利义务法律关系发生争议并诉诸法院,要求法院对争议作出裁判时,民事法律关系才成为诉的标的。

(3)诉的理由:又称事实理由,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审判保护和进行诉讼的根据。

诉的原因又称权利产生事实,包括产生民事实质权的法律事实和产生民事救济权的纠纷事实。

诉的理由是法院受理案件和实现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前提。

3.诉的标的的意义(1)确定审判的范围;(2)确定双方当事人抗辩的对象;(3)确定诉的合并和变更;(4)既判力产生的基础:“一事不再理”。

4.诉的标的与诉的标的物诉的标的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

诉的标的物是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在民事诉讼中任何一个诉都有诉讼标的,但不一定都有标的物(仅给付之诉中有标的物);人民法院审理诉讼标的而不是标的物;诉讼标的的变更会导致诉的变更,而标的物的变更不具有此作用。

民诉法 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民诉法 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名词解释:1、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共同所指向的对象。

5、确认之诉:是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6、给付之诉:是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民事给付义务的诉。

7、反诉:是指已经进行的诉讼过程中,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作为被告,向本诉的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有直接联系的独立的诉讼请求。

8、人民调解原则: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采用说理疏导的方法,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

9、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如果与案件存在一定利害关系,即应退出案件审理的制度。

10、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与人民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即当事人在哪个法院辖区,案件就由哪个法院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以被告所在地管辖为原则,原告所在地为例外来确定一般地域管辖。

11、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12、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案件无管辖权,而依法通过裁定方式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移送管辖是对错误管辖的一种纠正,其实质是案件的移交,而不是改变案件的法定管辖权。

13、协议管辖:又称合事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书面协议的形式约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

民诉简答论述2

民诉简答论述2

2、简答题论述题的复习重点注:机械整理,使用需谨慎···1.当事人主义模式与职权主义模式当事人主义模式和职权主义模式划分根据:在诉讼程序的启动和继续、裁判的对象、证据数据的来源等三个方面,是尊重和强调当事人的作用还是尊重和强调法院的职权作用。

作为法院判决基础的诉讼数据及证据数据的收集:当事人为主导——辩论主义法院为主导———职权探知主义程序的运作(启动、继续):当事人为主导——当事人进行主义法院为主导———职权进行主义2.反诉的要件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反诉应当在本诉的进行中提出(最高法院《证据规定》34条: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反诉与本诉必须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反诉与本诉在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或案件事实方面存在着法律上的牵连关系(体现为相互冲突和抵销)。

反诉的管辖应当合法。

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并且不属于其它法院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类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参加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其它诉讼参与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4.你是如何思考程序公正的意义的没找着5.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合议庭的组成作了哪些规定合议庭组成第一审合议庭(审判员、陪审员;审判员)第二审合议庭:审判员重审、再审合议庭:重审的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的,按原审级另行组成合议庭6.我国独任审理的适用情形(简易程序、部分特别程序、督促程序、适用公示催告程序案件的审理(除权判决必须组成合议庭)7.谈谈你对完善我国两审终审制的想法(仅要求法学专业)问题:终审法院级别较低,数量较多对法律理解差别较大。

因水平较低对一审起不到监督作用难以消除地方保护主义与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人情关系的影响(终审法院靠近案发地)完善建议实行多元化审级:两审终审为基础,有条件地实行三审终审和一审终审;第三审限于法律审;最高院仅承担第三审;第一审只能由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承担8.简述我国国内民事案件协议管辖的条件协议管辖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案件,只限于合同案件,并且只限于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中的合同案件。

民诉名词解释与简答题重点

民诉名词解释与简答题重点

民诉名词解释与简答题重点名词解释与简答题重点:1、法院调解: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1)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应当重视调解解决(2)要求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多做思想教育工作(3)法院调解要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进行2、辩论原则: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诉讼标的:在民事诉讼中予以审理和判断的对象4、代表人诉讼制度与诉讼代理人制度的区别5、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亲自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6、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不论全部或部分,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

(1)对原告、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全部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2)本诉正在进行(3)以提出诉讼的方式参加7、当事人的特点:(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3)受人们法院裁判拘束8、一般地域管辖:以当事人的所在地与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P1289、专属管辖:(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专属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专属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10、协议管辖的概念与条件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以书面方式约定管辖法院(1)只适用于合同纠纷案件(2)仅适用于第一审案件(3)必须采用书面形式(4)当事人必须做确定的、单一的选择(5)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选择(6)当事人选择法院时,不得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11、裁定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的转移P13512、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向受诉法院剔除出的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1)提出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2)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13、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了制止和排除诉讼参与人或案外人对民事诉讼的妨害,维护正常的诉讼程序,保证审判和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而依法对妨害人所采取的各种强制手段的总称。

民诉名词解释与简答题

民诉名词解释与简答题

民诉名词解释名词解释第一章1)民事纠纷: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2)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指缓解和消除民事纠纷的方法和制度。

3)民事诉讼: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4)民事诉讼法:是规定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指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爱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第二章1)民事之诉:2)反诉:指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与本诉相关的诉。

3)民事诉权:是当事人享有的请求国家给予民事诉讼保护的权利。

第三章1)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

2)当事人平等原则: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平等地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3)辩论原则: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在法院的主持下陈述各自的主张和一件,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原则。

4)诚信原则:指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时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

5)处分原则: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6)检查监督原则:指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六章1)管辖: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级别管辖: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3)地域管辖:又称土地管辖、区域管辖,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4)裁定管辖:指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确定诉讼的管辖法院。

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2002(含答案)考研真题考研试题

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2002(含答案)考研真题考研试题

民事诉讼法2002一、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一)如何理解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举例说明。

【参考答案】1.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利益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是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所谓“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涉及的法律关系,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的另一个法律关系有牵连,而在后一个法律关系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对前一个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有直接影响。

在原告、被告进行诉讼的法律关系中,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直接责任虽应由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但造成这种损失的原因,则是源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过错。

如果法院判决一方当事人败诉,承担某种法律责任或履行某种义务,该当事人有权请求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赔偿损失或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法院判决该当事人胜诉,他也就在法律上维护了自己的某种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法律上的利害大多表现为第三人将可能承担更多的义务,第三人正是为了避免自己认为不应当的义务,而参加诉讼的。

3.应当注意,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与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连带关系不同。

连带债权、连带债务关系就使债权人或债务人构成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诉讼中就可能是共同诉讼人,而不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4.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在他人之--间诉讼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情况下,参加到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A,虽然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由于他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无权处分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

例如:在某购销合同争议中,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设备有质量问题,要求退货并要求赔偿损失,但被告认为该设备之所以有问题是因为某厂丙提供了不合格的零件。

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1999(含答案)考研真题考研试题

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1999(含答案)考研真题考研试题

民事诉讼法1999一、简答题1.简述回避的方式和程序。

(10分)[解答] 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公正审理而设立的一项审判制度。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回避的方式和程序。

(1)回避的方式包括当事人申请和有关人员自行回避。

申请回避是指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有法定的回避原因之一时,用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他们回避。

自行回避即指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认为自己具有法定回避理由的,主动提出回避。

(2)回避的程序是:回避必须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或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都须说明理由。

回避有严格的批准手续。

审判长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回避,由院长决定;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是否同意回避,应作出口头的或书面的决定。

当事人不服不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案的审理。

当事人提出申请到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的期间,除案件需要采取的紧急措施外,被申请回避人员,应暂时停止执行有关本案的职务。

[评述] 回避是指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不参加案件的审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回避的方式有两种:申请回避和自行回避。

不论是申请回避,还是自行回避,都要遵守一定的程序,以便从程序上保障审判的公正性。

[解答参考资料] 杨荣新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什么叫移送管辖?适用移送管辖的条件有哪些?(6分)[解答] (一)移送管辖,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移送管辖就其实质来说,是对案件的移送,而不是对案件管辖权的移送。

它是对管辖发生错误所适用的一种纠正措施。

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适用。

(二)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若尚未受理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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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别(1)诉讼标的的性质不同: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2)诉的特征不同:普通共同诉讼是可分之诉,必要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共同诉讼人中一人上诉,上诉的效力及于其他人)(3)法院的审理和裁判方式不同:普通共同诉讼可共同起诉、应诉,也可分别起诉、应诉,法院可合并或分开审理,合并审理时需分别判决;必要共同诉讼必须一起起诉、应诉,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4)内部关系不同:普通共同诉讼中一人的诉讼行为效力不及于其他人,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经全体承认后,对全体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简述两种第三人的区别(有可能考)(1)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是由于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是其对原、被告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的请求权。

(2)诉讼地位不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是完全独立的第三人;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

(3)享有的权利不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享有为维护其自身的民事权益而应有的权利,只有在人民法院判决其承担实体义务时才能享有上诉权;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自始至终享有原告的一切权利。

(4)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以“通知参诉”或“申请参诉”的方式参加诉讼的;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的。

简述协议管辖的条件(有可能考)(1)协议管辖的当事人只能就第一审案件协议选择管辖的人民法院,不能协议选择第二审法院。

(2)适用案件为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3)必须以书面合同的形式选择管辖,以口头形式约定管辖的,其约定无效。

(4)协议管辖的时间既可以是在纠纷发生之前;也可以在纠纷发生之后诉讼之前。

(5)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院必须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

(6)当事人只能协议变更第一审的地域管辖,而不能协议变更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简述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可能性不大,选择吧)1、程序非讼性:不解决权利纠纷,只确认失票人权利;只有申请人一方,没有双方当事人;一审终审,不适用再审。

2、适用范围限定性: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遗失、灭世或被盗;法律规定可以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3、程序制度的独特性:由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两个阶段组成;均由申请人申请而启动;分别由不同组成方式的审判组织审理;分别发放两个公告。

简述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延期审理和诉讼中止(我觉得简答可能不考,选择涉及比较多)1、针对的时间不同:延期审理是针对开庭审理阶段的,诉讼中止可针对整个审判程序。

2、可预测性不同:延期审理对下次开庭时间有可预测性,而诉讼中止则无。

3、出现的原因不同:延期审理: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需要补充侦查的。

诉讼中止: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丧事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简述第三人撤销之诉提起的条件(可能考)(1)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未参加诉讼(2)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3)第三人提起诉讼的时间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4)应当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简述径行裁判的条件(选择)(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法院调解协议的生效时间和法律后果1、生效时间:法定: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书不能当庭送达双方当事人的,应当以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生效的日期。

约定:简易程序中,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调解协议的生效时间,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必等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以后生效,当事人可以共同约定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生效。

2、法律后果:羁束力,非法定程序不得自行撤销或变更;确定力,形式上指当事人不得以上诉的方式表示不服,实质上是指调解书、调解协议具有了既判力;形成力,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执行力,当事人若拒绝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简述撤销财产保全的情形简述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财产保全的区别(1)开始的方式不同:诉前财产保全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在任何情况下不能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诉讼财产保全通常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2)是否必须提供担保不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诉讼财产保全是否提供担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形自由采量决定。

(3)裁定的时间不同: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诉讼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紧急情况确定作出裁定的时间,情况紧急的,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4)解除保全措施的原因不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必须提起诉讼,否则解除保全措施;诉讼财产保全,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则解除保全措施。

行为保全与财产保全的区别(1)目的不同:行为保全目的是为保护合法权益、减少损失;财产保全是为保障判决的实现。

(2)对象不同:行为保全的对象是行为,财产保全的对象是财产。

(3)措施不同:行为保全措施是责令为或不为,财产保全的措施是查封、扣押等多种措施。

(4)结果不同:行为保全对胜诉或败诉往往有预示作用,财产保全则没有。

简述径行裁判的条件(选择)(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法院作出除权判决的条件(选择)1、在公告期间无人申报,或者申报被驳回,法院根据申请人申请,判决宣告票据无效;2、判决应当公告,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申请支付。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形式要件1、申请再审的主体是原审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案外人。

2、申请再审的对象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且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或违反自愿原则或内容违法的调解书。

3、申请再审符合法定期限要求。

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200条第1、/3、12、13项规定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其算。

4、申请再审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5、申请再审须符合法定情形。

简述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可能考)(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具有先予执行的迫切需要。

(3)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4)先予执行必须依当事人的申请适用,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适用。

(5)受理案件后、终结判决作出前提出。

简述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高频,但是应该不会考,内容太少)1、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未提出的请求二审法院不2、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反诉与本诉的关系1、牵连性,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事实;互不相容或互为实现前提2、适用同一程序3、反诉要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出反诉与反驳的区别1、性质不同:是否具有诉的性质2、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同3、提出的前提不同:是否否定本诉4、提出的主体不同:被告;各种当事人简述民事诉讼的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适用角度:一审:一、起诉与受理1、起诉条件:主体、被告、诉讼请求、管辖2、一事不再理、管辖问题、仲裁协议、时效、庭前分流3、庭审程序二、撤诉与缺席判决三、延期审理、诉讼中止、诉讼终结四、审限五、判决、决定、裁定二审:一、上诉提起1、主体2、对象(积极、消极)3、上诉期二、程序1、审判组织3、审理形式:开庭/不开庭三、结案1、裁判2、调解3、撤回起诉4、撤回上诉四、审限简述简易程序的适用一、审理1、对象: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消极条件:人数众多,被告下落不明,发回重审或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撤销权之诉3、职权适用: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4、程序启动:双方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二、特点程序简便,独任制,审限三个月累计不超六个月,注重调解三、程序转化简易转普通,普通开庭后不能转简易。

四、小额诉讼论述猜测:(直接打页码了我==打不完了)1、试述我国法院调解的原则和意义P223-P225 P229-P2322、试述民诉法特有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出论述的可能性大于其他的)P75-P833、论诉的含义及其构成要素P58-P604、论述管辖权异议(可能考)试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在诉讼实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通常是被告。

因为原告在起诉时总是向自己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

在管辖权异议主体方面有两个方面的问题制度思考,一是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否仅限于被告,二是第三人能否成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

理论界在这两个问题上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参见教材宋朝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第158页。

论协议管辖及完善意见民事诉讼中的协议管辖,又称“约定管辖”或者“合议管辖”,是指通过诉讼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一特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协议管辖是当代多数国家的民事诉讼制度都承认和采用的管辖。

使管辖更趋于合理化、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是促使各国设置协议管辖制度的主要原因。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34条对协议管辖作了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根据这些规定得出我国协议管辖的特点:第一,在立法体例上,对协议管辖作出统一规定;第二,在适用范围上,可以适用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案件;第三,在可以选择的法院上,当事人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中选择管辖法院;第四,在协议成立的条件上,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协议无效;第五,在审级上,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对第一审法院的管辖,对第二审法院当事人不得协议管辖;第六,在限定条件上,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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