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民诉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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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法律案例盛国案(3篇)

大学生法律案例盛国案(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普及,大学生法律意识逐渐增强,然而,法律意识不强、法律知识匮乏等问题依然存在。

本文将以盛国案为例,分析大学生在法律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二、案件背景盛国,男,某大学法学专业大三学生。

2019年5月,盛国在网络上结识了一名叫小丽的女子,两人很快陷入热恋。

然而,在交往过程中,盛国发现小丽并非良人,她以各种理由向盛国索要钱财,并承诺将来嫁给他。

在盛国的信任下,小丽陆续从盛国手中骗取了10万元人民币。

三、案件经过1. 发现被骗2019年10月,盛国在整理自己的银行流水时,发现小丽曾以各种理由多次从他的账户中转账。

意识到自己可能被骗的盛国,立刻与小丽取得联系,要求她归还骗取的钱财。

2. 对峙与报警面对盛国的质问,小丽承认自己骗取了盛国的钱财,并表示愿意归还。

然而,当盛国要求小丽立刻归还10万元时,小丽以各种理由推脱,甚至威胁盛国。

无奈之下,盛国选择报警。

3. 起诉与判决2019年11月,盛国以诈骗罪将小丽告上法庭。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审理了本案,认定小丽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责令其退还盛国被骗的10万元人民币。

四、案例分析1. 盛国法律意识不强本案中,盛国在交往过程中,对女友小丽的行为缺乏警惕,没有意识到可能存在诈骗风险。

这表明盛国的法律意识相对较弱,容易成为犯罪分子的目标。

2. 小丽利用法律漏洞小丽在诈骗过程中,利用了盛国的信任,以及我国法律对网络诈骗打击力度不足的漏洞,成功骗取了盛国的钱财。

3. 法律制度需完善本案反映出我国法律制度在打击网络诈骗方面还存在不足。

例如,网络诈骗的认定标准不明确,追赃挽损难度大等。

五、法律建议1. 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高校应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使他们在日常生活中能够识别和防范诈骗风险。

2. 完善法律制度立法机关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网络诈骗的认定标准,加大打击力度,提高犯罪成本。

中国政法大学801法学综合二历年考研真题综合分析【圣才出品】

中国政法大学801法学综合二历年考研真题综合分析【圣才出品】

中国政法大学801法学综合二历年考研真题综合分析[视频讲解]第一部分参考教材与教辅、课程及题库说明一、参考教材本科目从2011年开始不再指定参考书目,根据已考上本专业研究生同学所选用的教材以及对本科目历年考研真题的分析,我们推荐使用以下参考教材:1.《民法学》(江平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民法》(王卫国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3.《民事诉讼法学》(宋朝武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4.《民事诉讼法学》(宋朝武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5.《刑事诉讼法》(陈光中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6.《刑事诉讼法》(刘玫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7.《刑法学》(曲新久主编,中国政法出版社)二、课程和题库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综合二(代码801)辅导课程和考研题库:(面更多关于本专业的保录班、保过班等,详情登录(圣才考研网)!第二部分命题范围解读与历年真题比较分析一、法学综合二命题范围解读自2011年起,法大初试和复试不再指定参考书目,只限定命题范围。

2011年和2012年的初试科目命题范围相同,具体如下:由上可知,法学综合二(代码801)涵盖了民法学、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这四门关系密切的学科。

民法和刑法知识体系复杂,理论艰深;刑诉和民诉与法条联系紧密,知识点精细;复习时需要在研究真题基础上把握历年对这四科的考查侧重点。

法学综合二与法学综合一的难易程度相比,其实不分伯仲,综合二四门学科试题难度大,每一门学科都是全面考查。

综合一试题难度略小,但七门学科复习压力很大。

从四门学科来看,民法无论是客观题还是主观题都是比较难的;刑法的选择题难度大,但主观题难度小;民诉和刑诉的难度近似适中,主观题偏基础理论。

二、2012年法学综合二科目的改革2012年法大对法学综合二试题进行改革,在题型、分值等方面都发生了变化:(1)题型上,2012年取消了多选题。

而2010—2011年,客观题题型是单选和多选。

中国政法大学民诉简答论述整理

中国政法大学民诉简答论述整理

简答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别(1)诉讼标的的性质不同: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2)诉的特征不同:普通共同诉讼是可分之诉,必要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共同诉讼人中一人上诉,上诉的效力及于其他人)(3)法院的审理和裁判方式不同:普通共同诉讼可共同起诉、应诉,也可分别起诉、应诉,法院可合并或分开审理,合并审理时需分别判决;必要共同诉讼必须一起起诉、应诉,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4)内部关系不同:普通共同诉讼中一人的诉讼行为效力不及于其他人,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经全体承认后,对全体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简述两种第三人的区别(有可能考)(1)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是由于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是其对原、被告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的请求权。

(2)诉讼地位不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是完全独立的第三人;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

(3)享有的权利不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享有为维护其自身的民事权益而应有的权利,只有在人民法院判决其承担实体义务时才能享有上诉权;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自始至终享有原告的一切权利。

(4)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以“通知参诉”或“申请参诉”的方式参加诉讼的;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的。

简述协议管辖的条件(有可能考)(1)协议管辖的当事人只能就第一审案件协议选择管辖的人民法院,不能协议选择第二审法院。

(2)适用案件为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3)必须以书面合同的形式选择管辖,以口头形式约定管辖的,其约定无效。

(4)协议管辖的时间既可以是在纠纷发生之前;也可以在纠纷发生之后诉讼之前。

(5)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院必须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

(6)当事人只能协议变更第一审的地域管辖,而不能协议变更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戴鹏大连瓦房店民诉法案例

戴鹏大连瓦房店民诉法案例

戴鹏大连瓦房店民诉法案例
(实用版)
目录
1.戴鹏大连瓦房店民诉法案例简介
2.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
3.案例的判决结果及意义
4.对我国民诉法的启示和影响
正文
戴鹏大连瓦房店民诉法案例是我国近年来一起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民
事诉讼案件。

此案发生在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原告戴鹏与被告大连瓦房店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生了一起购房合同纠纷。

戴鹏在购买被告的房屋后,发现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存在较大差距,因此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返还部分购房款。

此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合同的履行、合同的解除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

原告戴鹏认为,被告在售房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被告则认为,房屋面积的误差是合理的,且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处理方式,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戴鹏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返还部分购房款。

这一判决结果不仅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对此类购房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戴鹏大连瓦房店民诉法案例对我国民诉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此案进一步明确了合同纠纷处理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原则,对于消费者在合同纠纷中维权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其次,此案也揭示了合同约定不明确、不合理所导致的纠纷,对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具有重要的警示作用。

法律民诉案例(3篇)

法律民诉案例(3篇)

第1篇案号:(2023)XX民初字第1234号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女,汉族,住XX市XX区XX路XX号。

被告李某,男,汉族,住XX市XX区XX路XX号。

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5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融洽,育有一子,取名李某某。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感情逐渐破裂。

2023年2月,张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被告李某对离婚诉讼无异议,但认为双方尚未完全破裂,请求法院给予调解机会。

二、诉讼请求1. 判决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2. 婚生子女李某某由原告张某抚养,被告李某支付抚养费;3. 婚后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事实与证据1. 原告张某提交了结婚证、户口本、子女出生证明等证据,证明其与被告李某的婚姻关系及婚生子女情况。

2. 原告张某提交了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感情逐渐破裂。

3. 被告李某对原告张某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四、法院审理XX市XX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庭审中,原告张某陈述了双方矛盾的主要事实,并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被告李某表示同意离婚,但希望法院给予调解机会。

合议庭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感情逐渐破裂,且调解无效,故对原告张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婚生子女抚养问题,考虑到婚生子女李某某尚年幼,为保障其健康成长,判决婚生子女李某某由原告张某抚养,被告李某支付抚养费。

关于婚后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本案中,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包括房屋一套、车辆一辆、存款若干。

经核算,双方婚后共同财产总额为人民币XX万元。

故判决房屋一套归原告张某所有,车辆一辆归被告李某所有,存款若干平均分割。

法大于情的法律的案例(2篇)

法大于情的法律的案例(2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3月,张某某与邻居李某因琐事发生口角。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某持刀将李某刺伤,导致李某重伤。

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李某对张某某表示原谅,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然而,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对张某某进行了判决。

二、案件分析1. 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张某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 法大于情,依法判决虽然李某对张某某表示原谅,希望法院从轻处罚,但根据我国法律,法律的判决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在此案中,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造成李某重伤,依法应当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三、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同时,李某对张某某表示原谅,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对张某某作出如下判决:1. 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 刑罚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执行。

四、案例启示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大于情。

在我国,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

在面对法律问题时,我们要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尊重法律,遵守法律。

2. 犯罪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无论犯罪者的动机如何,犯罪行为都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利器,对于犯罪行为,我们必须依法予以打击。

3. 案件审理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在判决时,既要依法惩处犯罪行为,又要考虑到犯罪者的悔罪表现和受害者的意愿。

总之,张某某故意伤害案充分体现了法大于情的法律原则。

在此案中,法院依法对张某某进行了判决,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又体现了法律的公正。

这一案例警示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时刻遵守法律,尊重他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大学法律案例(3篇)

大学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侵权纠纷在大学生群体中日益增多。

本案涉及一名大学生在网络上发布他人作品,侵犯他人著作权,引发纠纷。

以下是该案例的详细情况。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学生被告:李某,某大学法学专业学生案件事实:2018年5月,张某在微信朋友圈分享了一篇名为《致我们终将逝去的青春》的文章,该文章作者为原告张某的朋友王某。

王某在得知此事后,认为张某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其作品发布在微信朋友圈,侵犯了其著作权。

于是,王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李某作为张某的同学,主动提供证据证明张某在分享文章时,已经向王某支付了稿酬。

然而,王某对此证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认为李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已经支付稿酬。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未征得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将王某的作品发布在微信朋友圈,侵犯了王某的著作权。

虽然李某提供了证据证明张某已支付稿酬,但不足以证明张某已经获得了王某的授权。

因此,法院判决张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王某经济损失。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为网络侵权纠纷,具体包括:1. 著作权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均构成侵权。

2. 网络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 证据认定:本案中,李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已经获得了王某的授权,因此法院未采信该证据。

五、启示与建议1. 提高法律意识:大学生在日常生活中,应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避免侵犯他人著作权。

2. 学会合理使用:在网络上发布他人作品时,应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注明出处。

若使用他人作品,应支付相应稿酬。

3. 加强证据意识:在涉及网络侵权纠纷时,当事人应积极收集证据,以便在诉讼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大学法律案件真实事例(3篇)

大学法律案件真实事例(3篇)

第1篇引言:大学,本是青春洋溢、知识传播的圣地,然而,在这片宁静的校园里,也难免会发生一些法律纠纷。

本文将以一起真实的大学法律案件为例,深入剖析案件背后的法律问题,以期引起大家对校园法律问题的关注。

一、案件背景某大学法学专业大三学生李某,因其室友张某在宿舍内吸烟,导致李某患上了严重的呼吸道疾病。

李某在治疗过程中花费了大量费用,且病情愈发严重。

在多次与张某沟通无果后,李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案件经过1. 事实认定(1)张某在宿舍内吸烟,违反了学校宿舍管理规定,对李某的健康造成了损害。

(2)李某在患病期间,花费了大量医疗费用,病情不断恶化。

2. 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案件审理(1)李某向学校提出申诉,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2)学校经过调查,认定张某在宿舍内吸烟的行为违反了学校规定,对李某造成了损害,遂要求张某向李某支付医疗费用。

(3)张某不服学校的处理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4)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在宿舍内吸烟的行为违反了学校规定,对李某造成了损害,判决张某赔偿李某医疗费用及精神损害赔偿金。

三、案例分析1. 宿舍管理规定的重要性本案中,张某在宿舍内吸烟,违反了学校宿舍管理规定,导致李某患上呼吸道疾病。

这充分说明了宿舍管理规定在维护学生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方面的重要性。

学校应当加强对宿舍管理规定的宣传和执行,确保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本案中,张某在宿舍内吸烟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健康权益,构成了侵权责任。

同时,张某违反了宿舍管理规定,与李某之间形成了合同关系,构成了违约责任。

这表明,在校园生活中,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可能同时存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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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诉讼法1、案情:2006年3月10日上午10点,王某(1989年3月生)因涉嫌抢劫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3月12日上午9点,公安机关告诉王某的父亲其子因为涉嫌抢劫被刑事拘留。

王父要求公安机关告知其子的羁押地点,但被拒绝。

3月19日,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但未获批准。

公安机关认为这一决定是错误的,因而没有释放王某,而是要求检察机关复议,并在其意见未被接受的情形下,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在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做出维持不批准逮捕的复核决定后,公安机关将王某取保候审。

2006年6月15日,该案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应当对王某进行逮捕。

于是派两名法警执行了逮捕。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没有聘请辩护人,法院指定刘律师为其辩护。

但是王某认为刘某是法院指定的,其辩护没有意义,于是拒绝刘律师为其辩护。

法院同意了这样做法。

问:本案中存在哪些违法之处?请说明理由。

答案及解析:本案中有下列违法之处:(1)王父要求公安机关告知其子的羁押地点,但被拒绝。

理由是: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之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其所在单位。

故拒绝无正当理由。

(2)3月19日,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从3月10日被拘留至3月19日,时间已经超过提请批捕的时限。

(3)公安机关认为这一决定是错误的,因而没有释放王某而是要求检察机关复议,并在其意见未被接受的情形下,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在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做出维持不批准逮捕的复核决定后,公安机关将王某取保候审。

理由是:刑诉法第70条规定,公安机关认为检察院的不批准逮捕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予接受,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

(4)派两名法警执行了逮捕。

理由是:逮捕的执行只能由公安机关完成。

(5)王某认为刘某是法院指定的,其辩护没有意义,于是拒绝刘律师为其辩护。

法院同意了这样做法。

理由是:王某(1989年3月生),于2006年6月开庭审理时未满18周岁,属应当指定辩护的范围,对于应当指定辩护的,拒绝辩护时,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委托辩护人或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2、案情:杨某被单位辞退,对单位领导极度不满,心存报复。

一天,杨某纠集董某、樊某携带匕首闯至厂长贾某办公室,将贾某当场杀死。

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某死刑,立即执行,判处董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樊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问题:1.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对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的一审判决,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分别应当如何处理?2.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樊某提出上诉,高级法院应按什么程序处理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理由是什么?3.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但贾某的妻子对附带民事判决不服提起上诉,高级法院应按什么程序处理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理由是什么?4.被告人杨某经最高法院核准死刑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后,下级法院发现杨某可能另案犯有伤害罪,对杨某应当如何处理?参考答案:1.(1)对杨某来说,中级法院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高级法院复核。

高级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发回重新审判。

(2)对董某来说,中级法院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应当报请高级法院核准。

高级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原中级法院重新审判;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

(3)对樊某来说,中级法院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应当交付执行。

2.高级法院应按二审程序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进行审查。

理由是:杨某和董某、樊某系共同犯罪,一审法院进行了全案审理一并判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3.高级法院应按死刑复核程序处理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

理由是: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其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可以独立提出上诉,按最高法院的解释,如果只对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其效力不影响刑事部分的效力,高级法院对杨某、董某的死刑判决不适用二审程序,而应按死刑复核程序处理。

4.下级法院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作出裁定。

3、案情:某县检察院办理一起贪污单位小金库款案件时,犯罪嫌疑人杨某(法定代表人)称所涉款项系单位招待费等,发票在其办公室抽屉中未及报销。

侦查人员在杨某办公室抽屉中搜查到付款单位为犯罪嫌疑人原单位的发票11张,价值5万元。

为了查明该发票是否已经从该单位报销,侦查人员传犯罪嫌疑人李某(原单位会计)、许某(出纳)同时对粘贴在一张纸上的11张发票进行辨认,二人指认该11张发票已从单位的小金库账上报销。

侦查人员遂让二人在粘贴被辨认发票的附页上签署辨认意见,次日持此发票到看守所让犯罪嫌疑人杨某辨认。

杨某否认已经从原单位报销,侦查人员指着粘贴附页上李某、许某书写的辨认意见及签名说“会计、出纳都证明了,你这样顽固下去没好处!”,杨某遂在李某与许某的辨认意见及签名下面签署了“此票据已从单位小金库账上报销”的意见。

杨某妻子委托的律师向侦查机关提出会见杨某的要求,侦查人员陈某以授权委托书上没有杨某的签名而拒绝。

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杨某、李某、许某共同贪污单位公款5万元。

在法庭审理中,发现杨某尚有收受贿赂的事实,法庭决定对此一并审理。

法庭辩论中,杨某的辩护人除认为指控杨某犯贪污罪、受贿罪证据不足外,还对公诉人起诉书中对三被告人没有区分主从犯,而在发表的公诉词中称杨某为主犯提出了反对意见。

休庭后,审判长王某到杨某原单位调取了部分新证据,分别通知公诉人和辩护人到其办公室,听取了他们对该新证据的意见。

县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贪污罪成立,杨某系主犯,判处有期徒刑5年;李某和许某系从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杨某涉嫌的受贿罪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杨某上诉后,某市中级法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县法院指派刑庭庭长赵某担任审判长与原审人民陪审员毛某、苗某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认为,原审证据虽然在证据资格上存在瑕疵,但不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故作出与原审一审相同的判决。

问题:请结合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刑事诉讼理论,分析本案的诉讼程序有哪些错误之处?参考答案:1.侦查人员组织李某和许某同时辨认,违反了个别辨认规则。

2.侦查人员组织三犯罪嫌疑人仅对涉案票据辨认,违反了混合辨认规则。

3.侦查人员组织杨某的辨认,采取言语威胁手段,违反法律规定。

4.侦查人员以授权委托书上没有杨某的签名而拒绝律师会见是错误的。

根据六部门规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可以自己聘请,也可以由其家属代为聘请。

5.法庭审理中发现杨某涉嫌收受贿赂,应当由检察院追加起诉,而不应直接审理。

6.公诉词只能是对起诉书的补充与解释,不能超出起诉书中所作指控。

7.一审审判长在休庭后调取的新证据并没有在开庭的情况下将其作为证据,违反了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规定。

8.县人民法院指派刑庭庭长赵某担任审判长与原审的人民陪审员毛某、苗某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此案,违反了关于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的规定。

二、民事诉讼法一、魏某的妻子段某在H省甲市A区医院生育,A区医院周医生给段某施行了剖腹产手术。

手术中段某大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

魏某认为是A区医院的医疗事故导致其妻段某死亡。

双方发生争议。

魏某到A区卫生局投诉。

A区卫生局组织调解。

魏某和A区医院达成调解协议,A区医院赔偿魏某26万元。

不久,A区医院反悔,认为段某的死亡是其自己的先天性心脏病导致的,拒绝履行调解协议。

数月后,魏某将妻子的尸体火化,决定用诉讼手段解决争议。

请回答下列问题:1.魏某如果想向法院请求让A区医院履行调解协议,能否向法院起诉?A区医院想向法院请求撤销调解协议,能否向法院起诉?2.魏某如果想直接使自己与A区医院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他有几种途径可以选择?3.魏某认为自己与A区医院的调解协议赔偿额太低,也不想再依据调解协议主张权利,他想以医疗事故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应该以谁为被告?何地法院有管辖权?4.法院受理魏某的起诉,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就段某的死亡原因产生严重分歧,需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应由哪方当事人申请鉴定?5.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A区医院不构成医疗事故,魏某认为段某已经火化,没有对段某死因进行过鉴定,仅凭医院提供的病例资料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可向法院提出怎样的申请?6.法院最终认为以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不能产生应有的证明力,本案败诉的不利后果应由哪方当事人承担?答案要点:1、魏某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让A区医院履行调解协议;A区医院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调解协议。

2、(1) 经公证机关公证将诉讼外调解书“升格”为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2通过民事诉讼中的督促程序,以诉讼外调解书作为申请支付令的依据,进而使诉讼外调解书取得强制执行力;(3)通过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对诉讼外调解书进行司法确认,使诉讼外调解书取得强制执行力。

3、被告是甲市A区医院;有管辖权的法院是甲市A区法院。

4、应由甲市A区医院申请鉴定。

5、可申请重新鉴定。

6、应由甲市A区医院承担败诉不利后果。

二、张老汉现年70岁,家住某市A县农村,因早年丧妻,一人扶养三个儿子张大、张二和张三大成人,三个儿子结婚后并分别居住在该市B区、C区、D区。

2001年8月以来,张老汉患上某种老年慢性病,需要长期治疗,然而三个儿子惟恐花费过高,竟拒绝为其进行治疗,把张老汉一人独自扔在农村家中且不给其生活费。

张老汉感到健康状况每况愈下,且自己又无劳动能力及生活来源,于是于2002年5月向A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三个儿子给付赡养费及医疗费。

法院受理后开庭审理前,张老汉病情突然加重,法院为了应对此紧急情况,裁定对被告三人先予执行。

后张老汉病情有所好转,法院决定于2002年6月3日开庭,并于6月1日通知了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在开庭时,迟迟不见张二到来。

于是法院遂直接拘传张二到庭,并判决三被告分别给付老汉赡养费150元,并负担张老汉今后的医疗费。

判决后,张老汉、张大没有上诉,张二在一审结束后口头提起上诉,没有提交上诉状;张三通过书面上诉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父亲在张大、张二买房时帮助了他们,应当张大、张二多负担张老汉的生活费,自己少负担。

市中院受理后,组成了有一名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张老汉因长期精神紧张导致突然发病而死亡问题:1.本市A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无管辖权?为什么?2.一审法院先予执行的裁定是否合法?为什么?3.一审法院拘传张二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应当如何处理?4.张二、张三的上诉是否有效?5.张三上诉后,如何列当事人?6.中级人民法院接收到张三上诉后,应当如何处理?7.本案在程序上还有哪些错误之处?8.张老汉的死亡后对本案应如何处理?一审判决是否生效?答案:1、有管辖权,追索赡养费案件如有多个被告,而被告不在同一区域的,为便利原告(老人家)起诉,原告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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