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险销售人员管理办法(2015版)B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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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评价保险公司服务质量,促进保险公司改进服务,提升保险业社会信誉,增强保险消费者信心,推动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服务评价工作遵循下列原则:(一)消费者导向。

服务评价以消费者体验与感受为核心,引导保险公司树立客户至上的经营理念。

(二)全流程覆盖。

服务评价覆盖保险服务的各个环节,全方位、多角度评价保险公司服务水平。

(三)客观公正。

服务评价力求过程科学规范,结果客观公正。

(四)持续改进。

适应形势变化,逐步完善评价体系。

同时发挥服务评价导向作用,引导保险公司不断改善服务水平。

第三条设立“保险公司服务评价委员会” (以下简称“评委会” )。

评委会由保监会分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担任主任,成员包括:保监会机关有关部门及部分保监局,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保信” ),中国保险报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专家学者、新闻工作者及保险消费者代表等。

评委会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服务评价工作,具体包括:制定服务评价工作方案;确定评价指标体系及评分规则;明确重大服务创新及重大负面事件加减分标准;审定服务评价结果。

第四条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评价结果由保险监管部门对外发布。

第二章评价范围第五条开业满一个会计年度的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纳入服务评价范围。

养老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公司、政策性保险公司视条件成熟逐步纳入评价范围。

第六条服务评价范围包括保险公司总公司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分公司两个层级。

第七条服务评价范围覆盖保险公司销售、承保、保全、理赔、咨询、回访、投诉等所有服务环节和渠道(包括保险公司授权委托提供销售及其他服务的第三方渠道)。

第三章评价体系第八条服务评价体系按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分别设定两套定量指标,并在此基础上对重要服务创新和重大负面事件分别进行加减分。

中国人寿区域收展人员管理办法版D版

中国人寿区域收展人员管理办法版D版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区域收展人员管理办法(C版)(2015年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 第二章收展人员的组织管理 ........................................................................................................... 第三章收展人员的招募................................................................................................................... 第四章收展人员的归属关系 ........................................................................................................... 第五章收展人员的晋升与考核 ....................................................................................................... 第六章委托报酬 .............................................................................................................................. 第七章法律责任和解约处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的保险营销员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保险营销员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保险营销员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保险营销员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保险营销员的从业行为,加强销售队伍的合规建设,切实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业务稳健发展,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等监管政策的要求,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及管理实际需要,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保险营销员”,是指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具有保险营销员资格,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向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的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个险渠道的营销员违规行为处理。

如涉及到司法案件或司法机关已经介入,应按照《保险营销员案件查处工作管理办法》(国寿人险发〔2010〕460号)进行处理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四条:违规行为的处理采用记分和扣款两种方式(详见附表),连续12个月为一个记分周期,周期结束,分数清零,记分上限为12分,周期内违规记分累计12分的,直接解除代理合同。

第五条:违规行为的记分原则:(一)违规行为涉及保单的,应累计或合并该保单对应的多项违规行为分数作为违规分数;其他违规行为,应累计或合并每次违规行为的分数作为违规分数。

(二)保险营销员连续12个月中两次(含)以上违反本规定而被记分的,或干扰违规调查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应从重进行记分。

(三)违规保险营销员主动说明违规事由、没有造成恶劣后果的;积极协助调查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的,可酌情从轻进行记分。

第六条:保险营销员违规分数每季度累计达到4分(含)以上的,在最临近的考核月,取消当期晋升资格;违规分数每季度累计达到8分(含)以上的,在最临近的考核月,取消当期晋升资格,并取消下一个考核期晋升资格;违规记分累计达到12分的,直接解除保险代理合同。

第七条:对于违规行为情节严重已构成案件的,有吸毒、赌博等恶习的,在代理合同有效期间因触犯国家法律被司法机构拘留、逮捕、判处刑罚,或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自律组织处分的保险营销员,不受违规分数限制,直接解除保险代理合同。

保险公司员工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员工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员⼯管理制度保险公司员⼯管理制度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们运⽤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就是在⼈类社会当中⼈们⾏为的准则。

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是⼩编整理的保险公司员⼯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家。

保险公司员⼯管理制度1 时间:每周⼀到周六 8:30 地点:⼆楼⼤职场 参会⼈员:⽀公司在职全体营销⼈员 为营造和谐稳定、积极向上的⽀公司氛围,共同维护职场环境秩序,了解合众⼈寿的动态,提⾼展业技能,在公平、公开、公正的前提下,做如下约定: ⼀、业务员:15公⾥以外的,⼀个⽉最少出勤12天,15公⾥以内的,⼀个⽉最少出勤20天(后附名单);主管:⼀个⽉最少出勤20天; ⼆、按时参加⽣命⼈寿及肥城⽀公司组织的各项会议及培训,并全程参加。

如有特殊情况,如婚丧嫁娶,需提前请假,实⾏三级请假制度,请假⼀律使⽤请假条,(业务员需各⾃所属营销经理,分区经理,总监签字,营销经理需各⾃所属分区经理,总监,朱总签字后,送⾄内勤张谦处,⽅视为有效,⼝头请假⼀律⽆效);病假需提供医院诊断证明; 三、凡是参加早会、公司组织的培训、会议,会议室内必须着职业装; 四、扣款额制按如下标准进⾏: 1、按照上述约定,凡出勤不⾜者,业务员/营销经理/分区经理/总监每次扣款20/30/50/100元/⼈/次; 2、会议迟到及早退:业务员/营销经理/分区经理/总监每次扣款5/10/20/50/元/⼈/次; 3、公司组织的重要的培训、会议⽆故不参加者,业务员/营销经理/ 分区经理/总监每次扣款40/100/200/300元/⼈/次; 4、所有会议、培训不按要求着职业装,每⼈每次5元; 5、会议、培训期间电话铃声响起、接听电话、收发信息、来回⾛动5元/⼈/次; 6、中⽀或分公司组织的培训、会议,按照中⽀或分公司培训、会议通知要求严格执⾏; 7、扣款将秉承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于本⽀公司的增员、培训、激励活动、职场布置、全勤奖等项⽬开⽀,扣款明细将于下⽉初张贴于本⽀公司职场显著位置以供监督,扣款直接在⼯资中扣除。

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试行-2012A版)

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试行-2012A版)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2012 A版试行)第一章个人寿险《基本法》实施基本规定第二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从业守则第三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工作职责第四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业务品质管理规定第五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招募管理规定第六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调动管理规定第七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解除代理合同管理规定第八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职级变更管理规定第九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出勤管理规定第十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会报管理规定第十一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福利保障第十二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佣金项目与标准第十三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考核基本管理规定第十四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考核项目与标准第十五章个人寿险客户经理管理办法第十六章附则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2012 A版试行)第一章个人寿险《基本法》实施基本规定第一条为开拓个人寿险市场,规范个人营销业务人员招募录用、工作职责、从业守则、日常管理、品质管理、佣金待遇、业务考核、福利保障以及营销组织架构等规定,满足营销业务人员职涯规划,保证营销业务队伍质量,提高契约品质及经营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特制定2012版《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基本法》).第二条《基本法》所称“业务人员”,是指符合本公司业务人员招募条件,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与我公司签订《个人寿险保险代理合同》(以下简称《代理合同》)并取得本公司《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以下简称《展业证》),从事个人寿险产品销售、服务、增员、辅导和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除转任制业务人员外,《基本法》所称业务人员与公司为代理关系。

第三条业务人员可选择组织发展序列或个人发展序列。

组织发展序列包括见习保险顾问、正式保险顾问、业务主任、高级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业务总监等职级;个人发展序列包括客户经理、高级客户经理、资深客户经理等职级。

2023年社会工作者之初级社会工作实务通关题库(附带答案)

2023年社会工作者之初级社会工作实务通关题库(附带答案)

2023年社会工作者之初级社会工作实务通关题库(附带答案)单选题(共30题)1、(2015年真题)小李是儿童福利院负责家庭寄养服务的社会工作者.在对寄养家庭进行跟踪回访时,从村委会和邻居那里了解到,有一户寄养家庭的家长经常用讽刺、挖苦和侮辱性语言对寄养的残疾儿童进行管教。

A.向派出所报案B.终止该家庭寄养C.为家长提供培训D.要求村委会严格监管【答案】 B2、打击拐卖妇女犯罪活动是维护妇女权益的重要举措。

某区实施多部门合作,开展“打击拐卖妇女犯罪专项行动”,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也参与其中。

下列工作中,属于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工作职责的是(??)。

A.解救被拐卖的妇女B.为受害妇女进行全面体检C.加大打击犯罪力度D.为受害妇女提供创伤辅导【答案】 D3、(2019年)某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根据社区需求评估的结果,计划为社区妇女开展能力建设。

该机构提供的下列服务中,能够满足妇女战略性社会性别需求的是()。

A.创业技能培训B.健康保健知识培训C.“女德”知识培训D.子女教育技能培训【答案】 A4、()是指社区内有助于开展社区服务的、能够促进社区发展的物质资源,包括室内外活动场地、活动设备、器材、工具等。

A.文化资源B.组织资源C.物力资源D.人力资源【答案】 C5、(2020年真题)小王患有精神分裂症,经过住院治疗,进入康复阶段,但精神疾病的“污名化”给小王带来了极大的痛苦,他很少与外人接触。

社会工作者小夏拟采用医疗救助的方法为其提供服务。

小夏在社区先后策划组织精神健康宣传周活动,整合各类资源为社区精神病患者的家属提供精神健康照顾知识培训,招募志愿者与小王结对帮扶。

小夏的上述工作属于医疗救助社会工作中的()。

A.强化社会支持B.改善救治环境C.协调医疗资源D.协助申请救助【答案】 A6、部分复员退伍军人在新安置的工作岗位上感到社会再适应的压力,存在焦虑、愤怒、抑郁等情绪。

针对这种情况,社会工作者首先应为他们提供的服务是()。

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

《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2003年版)第一部分基本管理………….……………….…………………2-35第一章总则………………………….…………………………2-5 第二章业务人员的聘用及异动………………...……………5-15 第三章业务人员的工作职责………….……………………15-17 第四章业务人员日常管理…………….……………………17-26 第五章业务人员的品质管理办法………….………………26-32 第六章组织归属…………………………….………………32-35 第二部分业务人员的待遇……………………………………35-75 第一章待遇基本规定…………………………………….35-38 第二章A类机构业务人员待遇…….…………………… 38-50 第三章B类机构业务人员待遇………..…………………50-62 第四章C类机构业务人员待遇…………..………………62-75 第三部分业务人员的考核…………………………..………75-119 第一章考核基本规定……..……………….………………75-79 第二章A类机构业务人员考核…………...………………79-92 第三章B类机构业务人员考核……………….…………92-106 第四章C类机构业务人员考核…………………………106-119 第四部分附件…….………………..…...…………………119--140第一部分基本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开拓个人寿险市场,规范个人营销组织架构以及各级业务人员的职责、聘用、从业守则、管理、增员选择、待遇、考核、奖惩及福利保障,满足业务人员生涯规划,保证营销代理人队伍质量,提高契约品质及经营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特制定2003年《个人寿险业务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业务人员”,是指符合本公司业务人员的聘用条件,取得《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与我公司签订《保险代理人合同书》,从事个人寿险推销、服务、增员、辅导和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个人保险核保规则

按“计划一”至“VIP计 划”
销售B、C类地区只能销 售计划六(含)以下的 保险计划
详见短期医疗险销售 组合比例表
≤计划六
同主险 0-60周岁, 可以续保到65周岁 最低10元/天, 且为10元/天的整数倍 最高150元/天
≤累计年交保费的1% ≤80元/天
a类及b类 最高投保计划三
a类 拒保 b类 最高50元/天
产品组合应作为一个整体 对待。附加险必须满足该 产品组合的整体含义,才 能附加。产品组合中的附 加险不能附加在组外的主 险上。
现售产品组合(6款)康 宁(A款)组合、康宁两 全组合、和谐组合、金色 朝阳少儿定期组合、保宝 一家亲组合、意外险定额 保险组合
一般核保规则(投保的条件5)
第五节 期交万能型产品的投保规则
三、被保险人与身故受益人之间的关系须为:配偶、子女、父母;与被保 险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亲属(需提供抚养、赡 养或者扶养关系证明)。
四、对投保人、被保险人、身故受益人关系非上述关系的:由核保员审核 是否接受。
一般核保规则(投保的条件2)
第二节 限额
(一)除期交万能险外各个险种每单投保不设最低保险金额限制。期交 万能险最低保险金额需符合相关监管规定。
核保评估的要求
一般核保规则(投保的条件1)
第一节投保人、被保险人、身故受益人的关系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必须存在保险利益关系。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 对保险标的(被保险人)因各种利益关系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须为: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与投保人 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需提供抚养、赡养 或者扶养关系证明)。
1、填写《超权限业务审核会签表》。 2、配合再保险公司进一步收集客户资料。

银行保险渠道销售人员管理办法

银行保险渠道销售人员管理办法部门:银行保险秘密程度:秘密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销售人员架构与职责 (3)第一节销售人员架构 (3)第二节销售人员职责 (4)第三节销售人员职级 (5)第三章销售人员薪酬待遇 (5)第一节银保顾问的薪酬待遇 (5)第二节营业部经理的薪酬待遇 (7)第三节渠道经理的薪酬待遇 (9)第四节福利待遇 (10)第四章销售人员考核办法 (10)第一节考核期安排 (10)第二节考核指标 (10)第三节银保销售人员的考核实施管理 (12)第五章销售人员日常管理 (14)第一节展业管理 (14)第二节会议管理 (14)第三节差勤管理 (14)第四节活动管理 (15)第五节培训管理 (15)第六节品质管理 (15)第六章销售人员人事管理 (15)第一节招聘规定 (15)第二节录用条件 (16)第三节银行保险销售人员录用审批 (16)第四节营业部经理、渠道经理任命条件 (17)第五节银行保险代理人资格要求 (17)第六节试用期管理规定 (17)第七节异动 (17)第八节二次入司 (18)第九节离职 (18)第七章附则 (18)第一章总则一、为适应银保市场发展、落实公司银行保险战略发展规划,推动百年人寿银行保险业务健康、有序、快速发展,规范银行保险渠道销售人员的管理,特制定《百年人寿银保渠道销售人员管理办法(2010版)》(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本办法将针对百年人寿各机构银保渠道销售人员进行管理。

三、本办法中将三级机构(或二级机构本部)分为A、B、C、D、E五类机构,分别对应1.4、1.2、1.0、0.8、0.6五种地区系数。

各机构可根据当地市场薪资标准、同业竞争状况、本机构实际经营策略等因素选择所属地区类别,并经过总公司批准后实施。

原则上,机构地区系数一经确定,应保持稳定,如需调整,须报总公司批准。

四、本办法所指“银保渠道销售人员”是指符合公司录用标准,并经培训合格,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银行保险业务开拓、网点经营及客户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北京地区人身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资质分类管理方案

附件北京地区人身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资质分类管理方案为提升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北京保监局《关于印发<北京地区人身保险经营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就开展销售从业人员销售资质分类管理制定如下方案:一、目的引导各人身保险公司及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完善培训体系,建立长效人才培育机制,促进销售从业人员加强学习,提高保险专业素质和技能,进一步规范销售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提升行业形象,促进北京保险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对象北京地区人身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包括在京开展业务的各人身保险公司和在京开展人身保险业务的各专业保险代理机构所管辖的销售从业人员。

三、销售资质类型销售资质类型的划分需要适应保险产品的复杂程度和专业化的客观要求。

此次销售资质分类管理工作设立的销售资质类型主要针对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包括分红保险及万能保险销售资质和投资连结保险及变额年金保险销售资质。

(一)分红保险及万能保险销售资质(A类) 持有该资质的人员可以销售分红保险和万能保险。

对于分红保险、万能保险作为附加险的组合产品,销售时同样应具备该资质。

(二)投资连结保险及变额年金保险销售资质(B类)持有该资质的人员可以销售投资连结保险和变额年金保险外。

对于投资连结保险、变额年金保险作为附加险的组合产品,销售时同样应具备该资质。

四、销售资质的获取销售人员参加销售资质考试且成绩及格的(百分制,60分为及格),即可获取相关销售资质。

(一)销售资质考试报名资格1.分红保险及万能保险销售资质考试报名资格(1)3年内未受到保险监管部门行政处罚;(2)持有有效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3)与所在保险公司或专业保险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协议或劳动合同。

2.投资连结保险及变额年金保险销售资质考试报名资格(1)无重大违规和欺诈行为;(2)持有有效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3)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4)1年以上寿险产品销售经验;(5)与所在保险公司或专业保险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协议或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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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险销售人员管理办法(2015版)B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加强对个险销售人员的管理,塑造诚信、专业的销售队伍,促进我司个险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险销售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用以明确个险代理制保险销售人员的职责、收入、特别保障及考核办法等。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销售人员”,是指符合公司个险销售人员的招聘条件,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与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并取得公司签发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从事公司保险销售、服务、增员、辅导和管理等工作的个人。

第三条公司与销售人员之间属于委托代理关系,本办法及其他相关管理制度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公司与销售人员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第四条销售人员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各省级分公司设立个人保险部,是省级分公司个险销售人员管理的归口部门,接受总公司个人保险部和分公司总经理室领导,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省级分公司个人保险部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立若干营业部,构成个险的基本销售单位。

营业部下辖营业区、营业处和营业组,营业部由营业部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营业区由营业区经理履行管理职责;营业处由营业处经理履行管理职责;营业组由营业组经理履行管理职责。

第七条地(市)级中心支公司个险业务组织架构同省级分公司。

第三章销售人员管理第一节销售人员构成第八条销售人员分为两个系列:业务系列和主管系列。

(一)业务系列共分四个职级,包括见习客户顾问、客户顾问、客户经理、客户总监。

(二)主管系列共分三个职级,包括营业组经理、营业处经理、营业区经理。

第二节销售人员招聘第九条业务系列人员的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至50周岁之间;(二)不低于省级分公司所在地保险监管机构的最低学历要求;(三)无不良嗜好、无违法犯罪记录;(四)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持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六)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或在当地有固定住所且持有《暂住证》或《居住证》;(七)符合当地保险行业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相关条件。

第十条主管系列人员的基本条件:(一)同业务系列人员基本条件;(二)有相应的销售、管理工作经历。

第十一条分支机构个险部门负责管理保险销售人员的招聘工作,禁止授权现职保险销售人员以任何形式单独招聘保险销售人员,保险销售人员自行聘用管理人员不属于公司聘用行为。

第十二条销售人员需经公司个人保险部培训、考试、综合测评合格后录用。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为公司销售人员:(一)曾触犯刑法的;(二)有其他违法行为,并被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的;(三)因违反相关规定被吊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及《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的;(四)有关部门认定,不宜从事保险销售工作的;(五)有其他不适宜从事保险销售工作情形的。

第十四条待录用的销售人员必须提供下列材料:(一)填写《个险销售人员签订保险代理合同申请表》;(二)本人最高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本(暂住证)原件和复印件;(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四)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五)公司认为必须的其他资料;(六)对提供假学历、假身份证明,隐瞒或伪造个人简历者,一经发现,一律予以解除保险代理合同。

第十五条销售人员录用程序:(一)填写《销售人员签订保险代理合同登记表》,由公司审核确认;(二)符合条件的人员应按公司要求参加新人岗前培训;(三)除其增员人(或直接主管)提供担保外,待录用的销售人员还需另一名具有本地户籍的保证人(除本公司销售人员之外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对其提供担保;(四)待录用的销售人员需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与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后,由公司核发《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五)待录用的销售人员应向公司缴存500元保证金,保险代理合同终止并办妥解除保险代理合同手续后,如无保障保险单证、保险费或客户资金安全的问题则公司无息全额返还保证金;(六)分支公司个人保险部应按照《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人员个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为销售人员建立个人档案。

第三节销售人员工作职责第十六条销售人员工作职责(一)各级业务系列人员工作职责:1.宣传健康保险知识,传播公司企业文化;2.进行业务拜访,收集准客户名单,销售公司的产品,完成业务考核指标;3.积极主动增员;4.陪同客户体检、初步核保等工作;5.递送保单,为客户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6.负责处理客户投诉事宜;7.负责市场培育及公司各项活动的宣传事项;8.完成公司指定的各项客户服务工作;9.按时参加公司的会议、培训等活动;10.拟定年度计划和每月工作计划,每日填写拜访记录,进行活动量管理;11.遵守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12.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

(二)各级主管系列人员工作职责:1.同业务系列人员工作职责;2.所辖人员的辅导、培训、陪同展业等工作;3.对所辖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包括业务策划、激励、活动管理、考勤管理等;4.传达、执行公司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5.制订所辖组织的工作计划和目标,并安排落实;6.完成公司对其所辖组织的工作考核指标;7.进行组织发展,提升营业绩效;8.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对未履行相关工作职责的各级销售人员,公司有权视情况对其进行扣除相应津贴,取消晋升资格,给予降级处理,解除合同等处罚。

第四节销售人员组织隶属关系第十七条为培养一支高素质、高绩效的个险销售人员队伍,公司鼓励各职级人员推荐新的销售人员,分以下五种情况:(一)业务系列人员推荐新业务系列人员,推荐人享受增员利益,但与被推荐人不形成隶属关系,被推荐人归属于推荐人直属主管。

当推荐人先晋升为主管时,与被推荐人形成隶属关系;(二)营业处经理推荐新业务系列人员,推荐人享受增员利益,同时与被推荐人形成隶属关系;当被推荐人转为主管系列人员后,推荐人继续享受增员利益,同时享受被推荐人所辖团队的组织养成利益,但与被推荐人不形成隶属关系;当推荐人先晋升为营业区经理后,推荐人继续享受增员利益并与被推荐人形成隶属关系,同时终止享受组织养成利益;(三)营业区经理推荐业务系列人员,推荐人享受增员利益,同时与被推荐人形成隶属关系;当被推荐人转为营业处经理后,推荐人继续享受增员利益并与被推荐人形成隶属关系;当被推荐人晋升为营业区经理后,推荐人继续享受增员利益,同时享受被推荐人所辖团队的组织养成利益, 但与被推荐人不形成隶属关系;(四)位于同一层级(业务系列、营业处、营业区)的被推荐人先于推荐人晋升到上一层级,则与其推荐人的隶属关系中断,但推荐人继续享受增员利益并且与被推荐人的推荐关系仍然存在;(五)公司统一招聘产生的业务系列人员,或公司安排异动到其他主管所辖的业务系列人员,由公司安排进入业务团队,并与其主管形成隶属关系,但该主管不享受增员利益。

第四章收入与特别保障第十八条个险销售人员所享有的收入如下表所示:注:主管系列中营业组经理无职务津贴。

第一节业务系列人员收入第十九条见习客户顾问的收入:(一)首年度直接佣金首年度直接佣金=首年度保费×首年度直接佣金率(二)续年度佣金续年度佣金=续年度保费×续年度佣金率第二十条客户顾问的收入:(一)首年度直接佣金首年度直接佣金=首年度保费×首年度直接佣金率(二)续年度佣金续年度佣金=续年度保费×续年度佣金率(三)岗位津贴客户顾问根据当月首年度直接佣金享有相应金额的岗位津贴;(四)客户顾问晋升为客户经理,可于晋升次月领取500元晋升奖,降级后再次晋升不享有晋升奖;(五)增员奖客户顾问具名推荐销售人员,自被推荐人首个考核月起12个月内,公司提取其当月首年度直接佣金的10%,作为推荐人的增员奖金。

增员奖每月核发一次,核发时以双方均在职为条件。

(六)季度奖根据季度个人累计首年度直接佣金,按下表比例核发季度奖。

季度奖=当季个人累计首年度直接佣金×C1×C2(七)续期服务奖客户顾问根据当月第13个月年度保费继续率,按下表比例核发续期服务奖。

续期服务奖=当月领取的第二年度续年度佣金×续期服务奖比例第二十一条客户经理的收入:(一)首年度直接佣金首年度直接佣金=首年度保费×首年度直接佣金率(二)续年度佣金续年度佣金=续年度保费×续年度佣金率(三)岗位津贴客户经理根据当月首年度直接佣金享有相应金额的岗位津贴(见下表)。

(四)晋升奖客户经理晋升为客户总监,可于晋升次月领取500元晋升奖,降级后再次晋升不享有晋升奖。

(五)增员奖同客户顾问。

(六)季度奖同客户顾问。

(七)续期服务奖同客户顾问。

第二十二条客户总监的收入:(一)首年度直接佣金首年度直接佣金=首年度保费×首年度直接佣金率(二)续年度佣金续年度佣金=续年度保费×续年度佣金率(三)岗位津贴客户总监根据当月首年度直接佣金享有相应金额的岗位津贴(见下表)。

(四)增员奖同客户顾问。

(五)季度奖同客户顾问。

(六)续期服务奖同客户顾问。

第二节主管系列人员收入第二十三条营业组经理的收入:(一)首年度直接佣金首年度直接佣金=首年度保费×首年度直接佣金率(二)续年度佣金续年度佣金=续年度保费×续年度佣金率(三)岗位津贴营业组经理根据本人当月首年度直接佣金享有相应金额的岗位津贴,(见下表)。

(四)管理津贴依营业组经理所辖组当月首年度直接佣金(含本人)按照10%的比例核发管理津贴。

(五)晋升奖营业组经理晋升为营业处经理,可于晋升次月领取晋升奖500元。

(六)增员奖同客户顾问(七)季度奖同客户顾问(八)续期服务奖同客户顾问第二十四条营业处经理的收入:(一)首年度直接佣金首年度直接佣金=首年度保费×首年度直接佣金率(二)续年度佣金续年度佣金=续年度保费×续年度佣金率(三)岗位津贴营业处经理根据本人当月首年度直接佣金享有相应金额的岗位津贴(见下表)。

(四)职务津贴营业处经理本人月首年度直接佣金不得低于300元,方可依据本处当月首年度直接佣金(含本人)达成情况,按下表标准发放职务津贴。

季度末依下表标准进行通算,若通算值大于当季领取的职务津贴之和,发放差额部分。

注:所辖团队当季首年度直接佣金=本处当季首年度直接佣金+最近6个月内育成团队当季首年度直接佣金。

(五)管理津贴依营业处经理所辖处当月首年度直接佣金(含本人)及本处当月第13个月年度保费继续率,按下表比例核发管理津贴。

管理津贴=当月本处首年度直接佣金(含本人)×C1×C2(六)养成津贴营业处经理下辖业务系列人员及营业组经理晋升为营业处经理或推荐同级营业处经理,依据新晋升或推荐营业处经理所辖团队当月首年度直接佣金,按下表核发“养成津贴”,直至两者任一方转为业务系列人员或晋升为营业区经理时停止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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