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城市流浪猫狗是否可以进行扑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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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城市流浪猫狗可以还是不应扑杀》辩论赛一辩稿

《对于城市流浪猫狗可以还是不应扑杀》辩论赛一辩稿

尊敬的主席、评委、对方辩手,大家好:首先请允许我对辩题中的词语进行阐述:第一,流浪猫狗是指被丢弃或无主饲养而生活没有着落的猫狗。

第二,扑杀指由政府主导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适度的对流浪猫狗进行捕杀。

的确,我方同样对被扑杀的流浪猫狗报以深深的同情之心,不忍加害。

但是目前,流浪猫狗数量过多成为了困扰许多城市的问题,流浪猫狗对生态环境和人类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已经产生严重的影响。

所以流浪猫狗问题已然成为一项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对此,我方认为,对城市流浪猫狗可以进行扑杀。

我方认为城市流浪猫狗可以进行扑杀的理由有以下两点:第一,流浪猫狗影响了人类社会的稳定。

首先,流浪猫狗可能携带病菌,传染疾病。

流浪猫狗没有定期打疫苗,接触的环境比家养宠物恶劣,因此身上携带鼠疫、跳骚等病毒和寄生虫的几率要远远高于家养宠物。

被携带病原体的流浪猫狗抓伤或咬伤,一部分人可能会因为病菌的传播出现淋巴结肿大,发热,肝脾肿大,肺炎等症状,更有甚者为此失去生命。

其次是交通问题。

流浪猫狗突然窜出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据2011年青岛城市信报的信息指出,因躲避猫狗而紧急刹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每年约有10起,而且呈增长趋势。

那么,在这种与其俱增的出行忧虑下。

人的生命安全难以保障。

最后是城市的风貌问题,随着流浪猫狗数量的增加,城市的风貌受到的影响不在小处。

因流浪猫狗无人管理,它们大多毛皮脏乱,在城市中肆意穿行,极不美观。

再者猫狗繁殖周期极短,在发情期常常发出令人难以忍受的声音,制造了大量噪声污染。

第二,流浪猫狗造成了生态问题。

在流浪猫狗与日俱增的今天,其他生物的生存受到了威胁。

数据显示,在美国每年有14亿~37亿鸟类、69亿~207亿的哺乳动物死于无主猫和家猫的捕杀,流浪猫狗直接导致了33中现代鸟类、哺乳动物、爬行动物的的灭绝。

流浪狗往往有咬人或其他宠物或家禽家畜的危险。

考虑到对其他生物的影响,我方认为,可以对流浪猫狗进行扑杀。

面对流浪猫狗基数庞大,繁殖速度快的现状和已经造成的严重影响,现在急需一种可以迅速削减流浪猫狗数量的方法,扑杀是不失为一种好的选择。

对城市猫狗可以进行扑杀

对城市猫狗可以进行扑杀

对城市流浪猫狗是否可以进行捕杀正方新加坡国立大学反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正方一辩陈词(兰渝宏)恻隐之心,人皆有之。

和在座诸位一样面对城市的流浪猫狗,我们也是心存怜悯,不忍加害。

但是我们要告诉大家由政府主导,合法,合理,合情的扑杀,作为积极管理城市流浪猫狗的方法之一,是可以也应该被允许的。

猫狗流浪于城市本事无伤大雅,但如今的流浪猫狗,繁殖之迅速,数量之庞大,已经严重危害到城市的安全。

成千上万的流浪猫狗,污染环境,破坏卫生,滋生疫病,以最骇人听闻的狂犬病为例,在印度班加罗尔,每年有500人死于此病,而在整个印度,每年64%的狂犬病感染者就是被流浪狗所咬伤的,就算是在那些没有传染病爆发的地区,流浪猫狗的泛滥依然带来种种社会问题。

在北美,每年有数万人被流浪狗咬伤;在中国重庆丰都,小学生居然上学要带打狗棒。

面对已经是基数庞大,四尺流窜,增长迅速的流浪猫狗,这所有的方法都是在隔靴搔痒,我们现在最需要的是一种能让我们在段时间里面,迅速消减流浪猫狗种群数量的方法。

而世界卫生组织的文告就告诉我们,有一种方法,通过进行选择性的猝死,正好可以满足我们的需求,而那就是生态学上的,动物扑杀。

扑杀是管理城市流浪猫狗不可或缺的一环,正是因为90年代,一度放弃了扑杀,印度的动物节育功亏一篑;尼泊尔的流浪猫狗免疫功败垂成。

就是在强调动物权利的新加坡,在坚持了六年之久的流浪猫狗绝育计划之后,还是不得不重起扑杀行动。

狂犬病在贫穷的国家最为泛滥,在印度班加罗尔,许多贫穷的市民,就是因为买不起疫苗,而失去了自己的生命。

而在北美,每年被流浪狗袭击的人中,高达70%是孩子,20%是老人,许多老人和孩子因此毁容残疾甚至死亡。

猫狗也许是我们人类的朋友,扑杀它们我们于心不忍,但为了老人孩子,为了那些贫困的穷人,我们却不得不忍,因为它们更是我们绝不能放弃的亲人。

谢谢大家。

反方一辩谢谢主席,大家好。

听完对方同学的立论,我有两点疑问:第一,在对方同学的描述下,流浪猫狗携带着生化武器,随时准被攻击人类的恐怖分子,这还是我们常常看到的,一个个眼神惊恐,招人怜爱的小生命吗?第二,对方辩友的立论基点,就在于可以就是允许,就是允许有能力去扑杀,但是有能力做一件事情,就代表着我们应该去做一件事吗?人类都有恃强凌弱的能力,但是应该吗?我们必须面对这样的事实,城市流浪猫狗之所以流浪,归根结底还是源于人类不负责任的始乱终弃,在已然不负责任的情况下,轻言扑杀,让无辜的猫狗以生命来承担人类的责任,这是否公平。

应该强制捕杀城市流浪猫狗结辩

应该强制捕杀城市流浪猫狗结辩

结辩大家好!刚才对方的慷慨陈词一直在强调人的爱心和道德,但是我们发现,对方辩友完全是以爱心为借口.第一,对方缺乏科学知识,正如我方二辩所提供的数据,他们完全没有意识到流浪猫狗对人类,对生态系统的危害,只是一味的用同情心片面的看待社会问题,这样的观点完全没有说服力和落脚点.第二,对方口口声声说自己站在道德的角度,但是他们混淆了两个概念.道德应该以人为主体,在流浪猫狗导致那么多人死亡,每年数量还在增加的前提下,他们竟然不分是非的保卫他们,难道人的生命更没有价值么?还是对方辩友没有经历过这样的事情,所以有点”站着说话不要疼”呢?此外,他们的爱心也是盲目的,他们只是看到流浪猫狗一种生物的楚楚可人,但他们导致多少种物的消失?一个物种的消亡仅仅是靠对方辩友的爱心能解决的么?所以,一开始,对方辩友的观点就是建立在他们较为片面的道德基础上的.对方辩友不断的说我们的方案不够人性化,但是自己却无法提供一个更为有效的方案.综上所述,对方的基本观点和基本反驳点都是有点问题的,所以,我再次说明我方的观点.第一,我方的观点是站在人、流浪猫狗和大自然三者的角度综合考虑的。

站在已有的科学知识的前提下,我们无法像对方辩友一样,对人的生命熟视无睹,对自然物种的消亡无动于衷。

所以,充分考虑到人的健康安全,大自然的有序发展,同时也考虑到了人的爱心和道德底线,于是我们采取了一种并不绝对但是又有效的方案。

对方总是从人类无法接受的角度来攻击我方的观点,但是他们忽略了一点,人类无法接受的不是捕杀,而是有些国家的盲目和全盘捕杀。

第二,我们的目标浅层次来说是解决当下的流浪猫狗问题,但是从本质上来说也是为了构建一个和谐社会,促进人和动物的和谐共处.我们采用捕杀的方式,目的不是消灭流浪猫狗,而是他们的存在伤害了这一份社会和自然的和谐发展.流浪猫狗过多,根据生物学原理,对这个除了人以外没有其他天敌的种群来说,弊大于利,我们对他们的选择性捕杀,对于这个种群来说也是具有积极意义的.而减少有疾病的流浪猫狗数量从另一方面保障了自然的食物链有序的进行,为大自然的物种繁衍提供优质的条件.对于人来说,捕杀流浪猫狗不仅一定程度上减少疾病的传播.同时,对社会的思想教育和宣传,已经无奈的捕杀所带来的人性思考,更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并且,人类的反思将对人类思想道德建设有更加积极的意义.所以,我方始终认为,应该捕杀流浪猫狗,这从多个角度来说都是有正能量的.。

杀野猫野狗的法律后果(3篇)

杀野猫野狗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野猫野狗作为城市生态系统中的一部分,虽然有时会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不便,但它们同样享有生命权。

近年来,关于杀野猫野狗的行为,社会舆论褒贬不一,但无论如何,都应该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思考和讨论。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杀野猫野狗的法律后果,并探讨其伦理问题。

一、杀野猫野狗的法律后果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野生动物是指自然生长、繁殖的动物,包括脊椎动物和两栖动物。

野猫野狗作为野生动物,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二)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虽然野猫野狗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杀野猫野狗的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也可能触犯刑法。

二、伦理思考1. 生命权生命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包括人的生命安全、健康和尊严。

野猫野狗作为生命体,同样享有生命权。

杀野猫野狗的行为,侵犯了它们的生存权利,从伦理角度来看,是不道德的。

2. 生态平衡野猫野狗在城市生态系统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它们是生态链中的一环。

杀野猫野狗可能导致生态失衡,影响城市生态系统的稳定。

从伦理角度来看,我们应该尊重自然规律,维护生态平衡。

不能笼统地说流浪猫狗应不应该扑杀的问题

不能笼统地说流浪猫狗应不应该扑杀的问题

不能笼统地说流浪猫狗应不应该扑杀的问题,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我的观点是:对那些经畜牧兽医部门诊断,确实患上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疫病的流浪猫狗应该扑杀,而对那些没有患上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疫病的流浪猫狗不应该扑杀。

对那些确实患上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疫病的流浪猫狗应该扑杀,理由很简单,患上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疫病的流浪猫狗,对人的健康和生命已经构成了威胁,对于生存权来说,总是人的生存权大于动物的生存权,首先我们应该对于人的健康和生命负责。

但是对于那些没有患上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疫病的流浪猫狗,我认为绝对不应该扑杀。

理由同样很简单,当动物没有对人类健康和生命构成威胁时,动物的生存权我们应该给予应有的尊重和保护。

动物和人类都是大自然的产物,都是大自然的组成部分,都有同样的生存权和自尊,在互不伤害的情况下,应该和平共处,共同打造和维护大自然这个人类和动物共同的生态和谐的家园。

因此,我们应该尊重动物的生存权,尊重动物的生活习性。

动物又是人类的朋友,猫可以给人们带来欢乐,调节生活气氛,消除疲劳,有益于人的身心健康;至于狗与人类的关系更紧密,感情更深厚,关于狗的动人故事就更多了。

且不说有的小狗可以帮助主人干一些家务活,如帮助主人买菜买报纸,看家护院和导盲等,更有不少有关狗救主人的动人事迹。

网上有一条报道:1999年10月12日凌晨5时3 O分,宜宾市真武路62号的范志彬家养的一只花狗突然狂吠,将他吵醒。

但见花狗跳起来咬住被子往门口拖。

范志彬看看四周,并无异常,便继续睡觉。

6时许他再次被狗的狂吠惊醒。

起床刚开大门,一股浊水就漫进屋来。

他急忙去敲左邻右舍的门。

正当范志彬和家人邻居23人刚逃上公路,一声巨响,几家房屋垮塌了。

再寻那条救了众人性命的花狗已经葬身激流。

这条报道我不敢说是真的,但我相信现实生活中,狗救主人的事迹一定会存在的。

我们有些人的表现还不如有些动物高尚。

乌鸦可以反哺父母,而有的人却不赡养自己年迈的父母;狗能够忠诚地为人看家护院,而有的人却监守自盗;我在电视上看到,一只大狗叼着后腿残疾的小狗屁股推着小狗走,而我们有的人却互相欺骗,互相争斗,甚至互相残杀。

打死恶犬的法律后果(3篇)

打死恶犬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恶犬伤人事件时有发生,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近年来,关于打死恶犬是否构成违法的问题引起了广泛讨论。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打死恶犬的法律后果,并对此进行深入思考。

一、打死恶犬的法律后果1. 无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7条的规定,对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打死恶犬的行为,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可以认定为无罪:(1)恶犬正在进行不法侵害,具有危险性;(2)打死恶犬的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他人或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3)没有其他合理制止不法侵害的方法。

2. 犯罪如果打死恶犬的行为不符合上述条件,可能构成犯罪。

以下几种情况可能构成犯罪:(1)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明知恶犬具有危险性,仍故意将其打死,造成恶犬主人或其他人的财产损失,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2)故意毁坏财物罪:如果行为人明知恶犬具有危险性,仍故意将其打死,造成恶犬主人或其他人的财产损失,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3)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行为人在制止恶犬侵害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导致他人死亡,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打死恶犬的法律思考1.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打死恶犬的行为,从道德层面来看,可以理解为正义的行为,但法律层面可能存在争议。

这体现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平衡法律与道德,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2. 紧急避险原则的适用紧急避险原则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旨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在打死恶犬的情况下,如何正确适用紧急避险原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3. 法律责任的界定对于打死恶犬的行为,如何界定法律责任,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一方面,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意,另一方面,要考虑行为人的行为后果。

如何在这两者之间找到平衡,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

4. 预防恶犬伤人的措施为了避免恶犬伤人事件的发生,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对恶犬的管控,对流浪犬进行收容、处理;(2)加强对养犬人的宣传教育,提高养犬人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3)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恶犬伤人的赔偿责任;(4)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恶意伤害他人的行为。

对付流浪猫的技巧方法

对付流浪猫的技巧方法

对付流浪猫的技巧方法
1. 不要随意喂食:虽然看起来心软,但是喂食会让流浪猫数量不断增加,最终对环境和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2. 寻找领养家庭:如果你有能力和条件,可以帮助流浪猫找到合适的领养家庭,让它们能有一个稳定的家。

3. 参与当地流浪猫的救助组织:加入当地的流浪猫救助组织,协助组织进行猫咪的救助和解救。

4. 出资捐助:不一定需要亲自动手,可以向当地的动物保护组织捐赠资金,用于流浪猫的救助和领养。

5. 维护卫生环境:为了减少流浪猫的数量和保护环境,可以积极参与维护和清洁垃圾桶以及公共卫生区域,减少外部环境的诱因。

6. 不要伤害流浪猫:不要采取残酷和暴力的方式对待流浪猫,包括捕杀、投毒等方式,这些行为会加重环境问题和动物权利问题。

辩题:城市应该捕杀流浪猫狗

辩题:城市应该捕杀流浪猫狗

三辩论稿
有请对方三辩,如果有一天城市流浪猫狗出现在马路上引发了车祸,两者伤势都很严重,你是悬着先救人还是先救城市流浪猫狗呢?
救人,谢谢对方辩友认同我方的观点,当遇到生存的底线,已经达到了“板荡识忠臣”的底线时,我们应该捕杀流浪猫狗来保护人的生命权!
对方..........
不正视我们的问题
谢谢对方辩手很理性的回答我方的问题,那您就理性的判断这个问题,城市流浪猫狗携带大量的病菌,如果咬伤的我们身边的亲人,你是否还会保护他们呢?对方........ 没有思维的.
正是因为这些城市流浪猫狗是没有思维的,不够理性兽性非常强。

随时都有可能伤害人类,连我们自身都无法保护了,还何谈如何保护城市流浪猫狗呢?’救猫,
首先对方辩友的价值观已经出现了问题,您连自己血肉相连的同胞你都置之不理了,又何谈真意,又何谈爱心,又怎能说我方残忍的呢?
对方...... 你们更残忍,
难道看着自己的亲人朋友受伤,自己却还要保护那些伤害我亲人的城市流浪猫狗,您不残忍?看着我们身边受伤的亲人越来越多,你们怎么忍心口口声声的还要保护那些伤害我们的流浪猫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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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应该对城市流浪猫狗进行扑杀
正方:对城市流浪猫狗应该进行扑杀
反方:对城市流浪猫狗不应该进行扑杀
正方在一辩中提到流浪猫狗已经严重危害到城市安全,除了扑杀,所有的方法都是隔靴搔痒。

(在此我认为太过夸张,反而让人觉得言过其实,当然不可否认,在有些城市流浪猫狗的问题确实已经十分严重,但是太过迷信扑杀,认为除了扑杀,所有的方法都是隔靴搔痒就未免太极端了。


一辩提到以扑杀来达到人类的目的。

(说法太过功利化,给人留下的映象很不好,先入为主的让人感觉到人类是高于其他动物的,扑杀只是为了满足人类的自身需求,即达不到让观众产生共鸣的目的,同样给人一种自私的感觉。

正方在一辩中就摆出了一种态度,人类是高于这些流浪猫狗的。


我感觉正方在对辩题的分析上有点问题:(1)是不是只要有流浪猫狗就要进行扑杀没有进行阐明,扑杀是有选择性的,可以控制的时候当然不扑杀,只有不可控了,才对其进行一定程度上的扑杀,同时配合其他的手段进行控制。

(2)扑杀只是为了解决城市流浪猫狗的一种手段,并不是绝对有效的方法,也就是说他需要配合其他方法的执行,但是没有这种方法可不可以,数量已经庞大到难以控制,不扑杀,那些绝育,放归,管理究竟能不能有效果,我觉得才是正方可以探讨的。

反方一辩在论证他们第一个论点的时候举了一个例子前马德拉斯市从1860年起每天都有135只流浪猫狗被扑杀,但并没有解决疫病的问题,而之后采用了绝育,放归,管理的模式却取得了成效,为了证明扑杀并不能有效解决城市安全隐患问题这一个论点,这个例子看起来站得住脚,实际上却并不能论证之后采取的措施是否是因为之前的扑杀对数量进行了控制,而后的措施才取得成效。

反方的第二三个论点分别是片面夸大了功利的意义,价值上是有害的彰显了和谐共生的理念
反方很站得住的脚的论点是价值取向这块
自由辩论
正方主打的这块如何解决这种流浪猫狗基数过大的问题
正方认为在人类利益受是高于这些流浪猫狗的,我不认同,不否认生命是平等的,猫狗和我们一样是平等的生命,但是生命需要平衡,在流浪猫狗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威胁到人类的生命,那我们秉持这一种理性的态度,扑杀在万不得已的时候也可以是一种方法。

(举一个脑洞大一点的例子,看过美剧都知道,末日里存在的一种很可怕的并且时时刻刻都威胁着人类生命的一种生物是丧尸,可能你说他已经死了,不能称为生物,但是以一种形态存活下来,就必然有其存在的意义,同样人类毫不犹豫的对他们选择了扑杀。

举这个例子是想说明生命是平等的没有错,但扑杀不一定就蔑视了生命的平等,只是在一种没有其他办法解决当前情况的时候,为了平衡生命采取的一种措施。

反方所举的的管理,疫苗,绝育,包括建立完整的动物管理的法律体系同样应该被正方认同,只是在这种前提下扑杀同样也是一种手段。

正方在举例的时候过度强化了扑杀,弱化了其他方法的作用,被反方抓住打了很久,举出很多反例来论证其他方法同样有效,不一定非要选择扑杀,以及扑杀不一定能够产生效果,正方理应认同反方所说的其他方法,但不否认扑杀在一些情况中确实有它的必要性。


反方认为,流浪猫狗本来就是人类遗弃的,先是始乱终弃,后是斩尽杀绝这种态度是不对的。

太过妖魔化扑杀,正方在一辩中对扑杀是这么形容的,合法合理合情,所以这种行为应该是理性的,扑杀不等同于屠杀。

人类的遗弃固然不对,但在有些城市流浪猫狗危害到城市安全
也是事实所以一码归一码,不要混在一起谈。

反方一直在强调爱心,爱心当然是值得鼓励的,但却过分的夸大了爱心的作用,貌似好像是只要有爱,我们竭尽全力,就一定可以不靠扑杀解决城市流浪猫狗数量过大的问题,太过理想化,在一个例如印度或者是其他一些可能经济不够发达,甚至很贫穷的国家,采用疫苗,绝育,很难在短期内控制住数量,反方刚刚举的一些扑杀不能解决疾病传播的例子,但并没有具体阐述,因为很有可能这些国家只是大面积的进行扑杀,既没有在流浪猫狗的源头上进行控制,也没有同时进行疫苗,绝育等等其他手段,不能单方面否定扑杀没有效果
流浪猫狗固然可怜,但却是存在危害,反方过于弱化他们的危害,疯牛病,禽流感为什么选择大面积的扑杀,是因为确实没有其他有效的方法,同样的,在流浪猫狗数量过于庞大,导致各种疾病传播迅速,扑杀确实不可避免。

反方过于理想化,不能立足于现实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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