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量刑方式思考
关于借鉴外国经验改革完善我国假释制度和社区矫正的思考

关于借鉴外国经验改革完善我国假释制度和社区矫正的思考●陈志新假释制度是近代世界民主与法制进步的产物,是监狱文明的标志性制度之一,而社区矫正也是与假释等非监禁刑制度联系相当紧密的命题。
近年来,笔者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外国一些矫正机构,为非监禁刑犯罪人矫正和出狱人安置帮教提供服务的社会慈善机构和民间社团、社区矫正中心和矫正研究机构进行过实地考察,并对国内外矫正制度的有关理论著述和法律进行学习和研究,特别是笔者学习了党的十六大报告关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立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司法体制改革的论述后,引发了笔者对中西方假释制度和社区矫正制度的关注与比较,并就改革和完善我国假释制度和社区矫正的问题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以求得到同行的教正。
一、西方国家假释制度和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以及国际标准(一) 西方国家假释制度和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任何一种新型制度的建立,都必然要以先进理论为思想先导。
西方国家得资产阶级民主法制风气之先,为先进的刑罚理论的萌芽和发展形成了沃土,而正是这种新的刑罚理论,为假释制度和社区矫正制度的产生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推动了西方国家假释制度和社区矫正制度的纷纷建立和发展。
主观主义和教育刑理论为假释制度和社区矫正的产生提供了理论支持。
假释制度和社区矫正的产生和发展与西方刑罚理论新派逐渐取代旧派有着密切联系。
19世纪初的欧洲,客观主义的旧刑罚理论占统治地位,它强调罪刑法定的法律原则是捍卫人权的基础,认为人都是有绝对自由意志的,而自由意志对每个人来说都是客观存在的,并且是平等的,犯罪的不同在于行为的客观危害不同,对行为者来说都是相同的,因而忽视了行为者的差异性。
它主张罪刑法定的绝对性,反对罪刑擅断;认为刑罚就是用来惩罚犯罪的,此外别无其他目的;为了捍卫法律的权威,犯罪人一旦判处刑罚就不应轻易赦免。
因此,这个时代不可能产生假释制度和社区矫正。
但是,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犯罪率、再犯罪率、少年犯罪率的增长,人们对客观主义的理论产生了怀疑,而以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为代表的主观主义新刑罚理论渐渐被社会所接受。
国内外安乐死立法的对比与思考

国内外安乐死立法的对比与思考作者:徐林来源:《海峡科学》2008年第04期从20世纪30年代起,西方国家就有人开始要求在法律上允许安乐死,并由此引发了安乐死应否合法化的大论战。
1国际上安乐死立法情况二战以后,赞成安乐死的观点开始呈上升趋势,有关安乐死的民间运动和立法运动也日益增多。
1993年,全世界第一个提倡自愿安乐死的团体在英国正式成立。
1976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颁布了《自然死亡法》。
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有关安乐死的法案。
1996年,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了《晚期病人权利法》,从而使安乐死在该地区合法化,这也是人类第一部允许安乐死的法律。
在这部法律中,它规定了实施安乐死的条件:按要求申请安乐死者必须年满18周岁;经多方确诊患有不治之症,并要递交有本人亲笔签字的申请书;同时严格限制医生,实施时应有两名医生和一名心理医生签字同意,其中,至少有一位医生曾经参与病人的治疗等。
虽然,该法实施一年以来即遭推翻,但仍有着不可取代的地位。
1993年2月9日,荷兰议会通过了默认安乐死的法律,此后又一放宽安乐死合法化的尺度。
1994年10月20日晚,在荷兰首都阿姆斯特丹,近百万市民通过一部名为《他自己选择死亡》的电视目睹了一位63岁的老人接受安乐死的全过程。
2001年4月10日荷兰议会一院(即上议院)以46票赞成28票反对的结果通过了安乐死法案,也使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承认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为防止医生护士滥用安乐死,这项法律规定了3个前提条件,即:患者的病情必须是不可治愈的、患者遭受的是难以忍受的无限折磨、患者必须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经过深思熟虑后,完全自愿地接受安乐死。
荷兰法案为医生实施安乐死规定了严格而详细的条件为了免除刑事责任,应有的照顾必须符合若干准则,它要求出席医生“(1)判断病人的要求出于自愿并经过深思熟虑。
(2)判断病人的痛苦是无法忍受的,而且毫无改善的前景。
(3)已告知病人他或她的现状及前景。
统一刑罚执行体制视域下完善监狱刑罚执行体系的若干思考

统一刑罚执行体制视域下完善监狱刑罚执行体系的若干思考贾洛川【摘要】统一刑罚执行体制视域下完善监狱刑罚执行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主要体现为是深化刑事一体化运行的必然选择,是建立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的重要探索,是监狱治理现代化的现实需要.现行体制下监狱刑罚执行面临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刑事执行法独立性有限,行刑机构分散重叠,造成资源浪费,成效低下,监狱行刑与外部有关部门衔接不够顺畅,监狱刑罚执行机制不适应,狱外有关方面支持力度还不够大.完善监狱刑罚执行体系,建立独立完备统一的刑罚执行体制的路径主要是,应构建和完善我国的刑事执行法律体系,注重刑罚执行权力的合理配置,要搭建协作协同平台,强化监狱内部管理,进一步夯实社会支持系统基石.【期刊名称】《政法论丛》【年(卷),期】2017(000)001【总页数】7页(P97-103)【关键词】统一刑罚执行体制;完善;监狱刑罚执行体系【作者】贾洛川【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上海20170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87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最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作出了“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的战略部署,在这种大势下,监狱如何适应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的改革大局,进一步完善监狱刑罚执行体系,切实履行好监狱行刑职能,努力提升监狱行刑质量,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摆在监狱系统面前的一项十分重要和紧迫的任务,本文就此谈几点不成熟的思考。
(一)深化刑事一体化运行的必然选择有犯罪就有刑罚,有刑罚就有刑罚执行,这是一种顺理成章的刑事法律安排。
可是长期以来,“我国刑法运行只受犯罪情况的制约即单向制约”,形成了“犯罪→刑罚这一有缺陷的机制”[1]P302,鉴于此,一些学者特别是著名学者储槐植教授提出了刑事一体化的主张。
即“健全的刑事机制应该是双向制约:犯罪情况→刑罚→行刑效果。
”[1]P302刑事一体化的基点就是刑法和刑法运行应处于内外协调的状态,其中刑罚的制刑、求刑、量刑、行刑权应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这样才能实现最佳的刑法功能。
国内外激情犯罪刑事责任的法律分析

孙 丽 伟
摘 要 :激情犯 罪因为行 为人在 实施犯 罪时受情绪的影响严重 ,而和一般 的犯 罪不一样 ,同样 的 ,它的刑 事责任和 量刑 问题也值 得研 究者进行研 究和探讨 。世界上 大多数 国家和地 区都有关 于激情犯 罪的规定 ;我 国司法实践 中也有 对于激情犯 罪的 关于激情犯 罪的规 定 ,分析激情犯罪的刑事责任 。 关键词 :激情犯 罪;刑 事责任 ;法律 分析
一
、
1 、 激 情 犯 罪 的概 念
在我国的犯罪学研究领 域 ,激情犯罪在近年来 已经成 为一个高 频率 的词 语 ,其法律渊源 主要 源于犯罪心理 学的 “ 情绪 性动 机犯罪 ” ,又被 称 为情感型或感情 型动机 犯罪。所谓激情 ,在常用 的解释 中是指一 类情 绪状 态 ,这类情绪具有强 烈性 、短暂性和爆发性的特 点。关于激情 犯罪 的概念 ,一种代表性 的观点是 “ 在一种强烈的 、短暂 的、爆发式 的、思 维意识受到 限制 的情绪 冲动下所 实施 的犯 罪 ” ;除此 之外 ,还有一 种观 念认为 :“ 激情犯罪就是行 为人 由于受到被 害人 的不 当言 行刺激 ,并在 这种刺激下所实施 的犯罪” 。作者认 为 ,所谓 激情犯 罪就是 行为人 沉浸 在强烈刺激 中,使 行为服从其刺激情绪而导致 的犯罪行 为。 2、激 情犯 罪的特征 ( 1 ) 激情犯罪具 有行 为上 的突 发性 。突发性 意味 着其 必定是 非预 谋犯罪 ,是一 种临时起意的犯罪 ,其犯罪诱 因主要是 受到某一类 外界 的 特定 的刺激 ,并且 这种刺激有可能是犯罪 、违 法或 者道德上的过错 。 ( 2 )激情犯罪具有时间上的短暂性。短暂性指导着行为人在被情绪刺 激后马 匕 产生想要犯罪的意图, 并 且立即开始实施该犯罪 , 在被受到情绪刺 激和实施犯罪之间不存在可以使其激情情绪冷静下来的时间差。 ( 3 )激情犯罪 具有 暴力性 。暴力 性意 味着行 为人 在犯 罪方式 上一 定体现 为暴 力。激情是一种非常强烈 的情绪状 态 ,人在激情 状态下可能 犯罪也 可能不犯罪 ,但是一旦犯罪 ,必 定表 现为暴 力。
量刑模式新论

收稿 日期 :0 0— 7—2 21 0 0 基 金项 目 :I q ’: 级 法 : 究 “ l 法 、会 l 研 术米 我 H 刖 法 ● 的 发 J ’( —I) 6) ( J X5 9 作者 简 介 :I , (9 8一) J f : 海 人 , 教授 , I6 , ,r 尔 删 法 : l, ’ 从 … 法 究 、
摘
要: 量刑模式一直是 刑法理论 中一个重要 而棘手的 问题。国内外现有的各种量刑模式及其理论 都存在着
这 样或 那样 的 不 足 。 一 个理 想 的 量 刑模 式应 该 立 足 于正 义 与预 防 , 并应 简便 易行 。 适 合 我 国 的 量刑 模 式 应是 犯 罪
人 的反 社 会 性 分 等 、 度 中 线 和量 刑 参 照 紧 密 结合 的量 刑 模 式 , 这 一 量刑 模 式 最终 应 贯 彻刑 法 个 别化 原 则 。 刑 而 关键词 : 刑模式 ; 量 法定 - ; g 宣告 刑 ; 任 ; 例 0 责 判
定 刖 的运 , 方式 如缓刑 _ 免于刑 罚处罚 。 r f J 不 1 1
_{ l 便要理 清的足 量刑模 式 与量 刑方法 的概念 关 』 I ! j
系 。近年来 , 有学 者将 时刑模 式 量 刑 方 法分 列研 究 , 有 学 者 却将 量刑 模 式 接 等 M 于 量刑 方 法 。
第 4 卷第 5 1 期
21 0 0年 9月
南昌大学学报 ( 人文社会科学版)
J URN NC t O AL 0F NA tANG UN VE I Y I RS T
Vo . No 5 141 . Se 2 0 p. 01
量 刑 模 式 新论
马 荣 春
( 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 , 江苏 南京 2 04 ; 10 6 南昌大学 法学院, 江西 南昌 30 3 ) 30 1
从“电脑量刑”看量刑制度改革——关于量刑规范化的思考

维于量刑规筑化的思考
冈此 , 刑 卓件 系统 不遇 是量刑 规 箍的敷 字化表现 , 最 父 装救 _墨刑卓什 的r0不逾 是法 最删的鞴助 具 r 欠 T Ⅵ简 上 - f
一
、
封 “ 鼋媵量刑” 的挨接舆量刑的规筢化
20 0 4年 3月,山柬淄博某法院冈骚 一套 《 规筢量刑软件管理系统 》 .并冈始在刑事謇判中弑用 ,按 照该套 系统 的要 求 ,法官 在量刑 畴 将有 网被告 人 的基本 情况 、犯罪情 箭 等信息 翰 人鼋 瞒 ,兹 系统 即可得 佃具 髓 的量刑 结 果 。运 是我 圆刑事 量刑 改革 寅践 的一 倜新 勤 向 ,舆近年 部分 法 院弑行 量刑 葫求 榷 制度 以
一
及江蘸省高院寅施 《 量刑指撙规则》相比,同檬是封滞後多年的量刑制度改革 的一次推勤。
謇判横网封于量刑规筢化的遣一大赡皙弑 .引骚了一埸超越法律界的争蘸。一锺觏黠恝焉,法律是经 验 .不是逢辑 ,面封千差蒿别的案件 .祗有法官的智慧能够虑封.鼋瞄 法代表正羲;遐有觏黠强弱 .鼋
膦祗是一垂横器 .不能取代法官的量刑主髓地位 ;也有人主碾 .鼋瞒量刑在世界上已有先例 , 具有提高謇 判 工作 效率 和 防止滥 用 自由裁 量榷 的作用 ,在 富前 的 司法璨境 下 .更具 有特 别 意羲 ,虑孩 鼓励皙 弑 。 概念上分析 ,大多敷觏黜封 “ 鼋腾量刑”存在着误葫 . “ 把 鼋腾量刑”理解焉 “ 鼋腾取代法官成焉 量 刑 主髓 ” ,并 由此 展 阴争 输 。事 寅上 ,任何 法 院都 不 舍糊 望到去 制 定逭 棰连 反刑 事拆 基本 原理 的量刑 规则的地步。正如山柬淄博的那位法官所言 :“ 法官永速是量刑的主髓 ,鼋腾量刑祗是法官在瓣案睛借助
刑法立法的现实问题与思考
刑法立法的现实问题与思考在一个社会中,刑法是一套高度规范社会行为的法律体系,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并惩罚违法犯罪行为。
然而,刑法立法的过程和实施往往存在一些现实问题,需要我们进行深入思考和探讨。
首先,刑法立法的现实问题之一是刑罚的合理性与公正性。
刑罚的合理性主要涉及对罪行的定性和量刑的公正性问题。
在刑法立法时,如何准确定性地界定不同犯罪行为以及对不同犯罪行为进行恰当的量刑是一个重要问题。
而在现实中,我们常常会面临刑罚过轻或过重的情况,比如一些严重犯罪行为得到过宽的量刑,或一些较轻微的违法行为被过度惩罚。
这些问题的出现表明了刑法立法中对于犯罪行为的定性和量刑的准确性还有待提高,需要进一步加强完善刑法立法的科学性。
其次,刑法立法的现实问题还涉及到对于犯罪行为的预防与惩治问题。
刑法立法的本质是维护社会安全和秩序,因此对于预防犯罪的功能相当重要。
然而,在现实中,我们发现只依靠刑法来惩治犯罪往往效果不佳,社会对于犯罪行为的预防工作还不够重视。
因此,在刑法立法中,我们需要加强对于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教育工作的规定,增加社会教育力度,提高人们对于法律和道德的意识。
再者,刑法立法的现实问题还包括刑罚执行的滞后性与个体权益的保护问题。
在刑法立法时,我们通常会基于公共利益的角度来对罪犯进行惩罚,但这往往会导致对个体权益的忽视。
特别是在一些复杂的刑罚执行环境下,对于罪犯的人权保护往往不够到位,比如在监狱中的待遇问题、隐私和尊严保护等。
因此,在刑法立法过程中,我们需要重视对罪犯个体权益的保护,加强监督与改革工作,确保刑罚执行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最后,刑法立法的现实问题还与司法实践的适用性和公正性有关。
刑法的落地实施不仅仅依靠刑法的立法工作,还需要依靠司法实践的适用和执行。
然而,现实中我们常常发现,司法实践存在一定的偏差和不公正,导致一些冤假错案的产生。
这表明,在刑法立法后,我们还需要加强对刑事司法实践的监督,提高司法公正性和公平性。
对量刑若干问题的思考
对量刑若干问题的思考——以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为视角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检察院郭利作者简介:郭利,大学文化,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检察院政研室副主任[关键词]量刑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摘要]量刑是指审判机关在查明犯罪事实,认定犯罪性质的基础上,依法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的审判活动,是刑事审判活动的重要环节。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刑事司法的灵魂,对刑事司法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量刑作为刑事司法工作之一,在量刑中必须要全面贯彻落实该政策。
本文以此为视角对量刑地位、量刑因素、量刑失衡问题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量刑是指审判机关在查明犯罪事实,认定犯罪性质的基础上,依法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的审判活动,是刑事审判活动的重要环节。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刑事司法的灵魂,对刑事司法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量刑作为刑事司法工作之一,在量刑中必须要全面贯彻落实该政策。
本文以此为视角对量刑若干问题作如下浅显思考。
一、量刑地位问题量刑相对于定罪,是定罪的必然归宿,是刑事审判活动要解决地两个根本问题之一。
“是将法定的罪行关系转变为实在的罪行关系的必要条件,是行刑的先决条件,是实现刑罚目的的关键,量刑适当与否,是衡量刑事审判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准,它直接影响刑罚积极功能的发挥与刑罚目的的有效实现,关系到广大人民对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信赖或贬抑轻蔑” 。
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的目的是惩罚、教育犯罪分子,防止再次犯罪,并警戒社会危险分子,不要以身试法。
从理论上说,量刑在刑事司法中占有重要地位,但在刑事司法学界没有得到应有重视,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得到充分体现。
在学界,研究量刑的学者非常至少,无法与研究刑事法其它问题的学者相比,每年公开发表的量刑方面的研究成果也无法与刑事法其它问题的研究成果相比。
在检察机关刑事抗诉工作中,提起抗诉的刑事案件主要集中在定罪方面,例如有罪判无罪、罪名认定错误等,对量刑不当的刑事案件则较少提起抗诉。
很多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追求地仅仅是有罪判决,对量刑是否适当则较少关心。
法律案件引起的实体思考(3篇)
第1篇在我国法治社会的大背景下,法律案件层出不穷,每一件案件都牵动着公众的神经,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通过对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案件的深入分析,我们可以从中提炼出一些关于法律、正义、道德和社会秩序的实体思考。
一、法律与正义的边界近年来,一些法律案件引发了关于法律与正义边界的讨论。
以“杭州保姆纵火案”为例,被告人莫某因与雇主产生矛盾,纵火导致雇主一家四口死亡。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众对莫某的量刑产生了争议,有人认为莫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受到法律的严惩;而有人则认为,莫某的行为虽然恶劣,但雇主与保姆之间存在雇佣关系,雇主对保姆的财产也有一定的占有权,因此莫某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属于财产犯罪,不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
这一案件引发了关于法律与正义边界的思考。
首先,法律是维护正义的工具,但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如何界定法律与正义的边界是一个难题。
其次,法律具有滞后性,可能无法完全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这就要求我们在审理案件时,既要遵循法律规定,又要考虑社会道德和公众情绪。
二、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在法律实践中,道德与法律的冲突时有发生。
以“嫖娼案”为例,一些人在嫖娼行为被发现后,以道德为借口,试图逃避法律的制裁。
这种情况下,道德与法律的冲突表现得尤为明显。
对于这一现象,我们需要理性看待。
一方面,法律是社会道德的底线,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都应受到制裁;另一方面,道德是社会和谐的基石,我们在追求法律正义的同时,也要尊重道德底线。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既要考虑法律的规定,也要关注社会道德和公众情绪。
三、社会秩序与个体权利的平衡在法律案件中,如何平衡社会秩序与个体权利是一个重要议题。
以“杭州飙车案”为例,被告人陈某在醉酒驾驶过程中,撞死一名路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众对陈某的量刑产生了分歧,有人认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受到法律的严惩;而有人则认为,陈某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不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
这一案件引发了关于社会秩序与个体权利平衡的思考。
关于量刑辩护的思考
取 证制 度值 得 关注 。
关 键词 : 刑辩护 ; 序辩 护 ; 刑情 节 ; 量 程 量 量刑 辩护 的保 障
中图分 类号 : D 1 文献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 10 3 9 ( 0 9 0 0 6 0 97 0 9— 12 2 0 ) 5— 0 7— 3 当前 , 庭 审理 程 序 中量刑 程 序 的健 全 和 完 善 法 成 为刑事 诉讼 实务 界 和理论 界讨 论 的热 点 问题 。人 们对 于构 建相 对独 立 的量 刑 程 序 、 约 法 官 自由裁 制 量权 取得 了几 乎 一 致 的认 同 。量 刑 程 序 的构 建 , 必
200 9年 第 5期 第1 9卷 总第 8 3期
铁 道 警 官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学报
J u a fRal a oie C l g o r l i yP l ol e n o w c e
2 0 . 0 9 No 5
Vo . 9 S ra 3 1 1 e i l8
响的任 何刑 事诉 讼 阶段 , 必须 为其 提供律 师 , 同时 最
高 法 院认定 量刑 就属 于这 样 的阶段 。
在 英 国的量 刑辩 护程 序 中 , 多数 的案件 , 护 大 辩
方 的律 师代 表被 告 人发 言 , 可能 对 为 什 么 被告 人 有 实 施 了犯罪 行为 给 出一个 解释 , 表达 被告 人 的懊 悔 , 并 且要求 法 庭对 被告 人作 出尽 可能 宽大 的处理 。辩
、
国外和 我 国台湾 地 区量刑 辩护 简 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内外量刑方式思考
在国外的英美法系国家,定罪与量刑是分开的,庭审只解决被告人的定罪问题,量刑是在定罪后的专门量刑程序完成的。
在量刑程序中,检察官可以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
而在被告人认罪的辩诉交易中,检察官更是以向法官建议较低的量刑作为与被告人进行交易的一种砝码。
而在大陆法系国家,量刑建议则主要体现在庭审过程中。
一、大陆法系国家
德国
在德国刑事诉讼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量刑建议制度,但实践中仍然存在量刑建议,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法庭审理中的辩论阶段,二是处罚令程序。
在德国刑事审判的辩论过程中,除非双方在案件本身和刑事政策上都达成了一致的观点,否则建议可能没有作用。
因此,对于建议是否有任何真正的目的是有疑问的。
理论上,检察官向法官提供所有相关的信息而不管这些信息会增加刑罚还是减少刑罚。
既然检察官的建议在法律上没有约束力(对法官的判决的裁量是没有宪法上的约束力的),既然在实践中只有那些受到尊重的和经验丰富的检察官的建议才会被接受,那么总体上看来只有很少的理由让检察官来建议一种刑罚的使用。
虽然量刑建议没有法定的约束力,但是由于检察官可能比法官更加了解
被告人,因为法官只在法庭上见过被告人,而检察官可能己经见过被告人,甚至知道被告人的犯罪前科以及家庭情况。
如果一个检察官更加有经验和更为专业化,为此,法官也会受到检察官建议的刑种和刑期的影响并且做出相应的回应。
正因为如此,那些缺乏经验的或者那些出了名的建议过于激烈的检察官所做的建议的直接影响就比较小。
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六编规定了一种特别程序即处罚令程序,属于提起公诉的一种特例,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在此程序中体现得十分明显。
依据法典规定,在属于刑事法官、陪审法庭审理的程序中,对于轻罪,依检察机关书面申请,法官、陪审法庭可以不经审判以书面处罚令确定对行为的法律处分。
检察官要在根据侦查结果认为无审判必要时提出这个申请,申请应当写明要求判处的法律处分,也就是检察官对定罪及量刑予以建议的内容。
这些法律处分主要是指罚金、保留处罚的警告、禁止驾驶、追缴、没收、销毁、废弃、对法人或联合会宣告有罪判决和罚款、免予处罚等。
在处罚令程序中,检察官提出了书面申请,就是提起公诉,法院在收到检察院书面申请后,不必听取被告人陈述,法律也没有赋予被告人陈述权;法律规定被告人在不服处罚令时对其提出异议,由此启动普通的庭审程序。
一般情况下,法院根据检察院的书面申请,以处罚令的形式认定被告人有罪,确定对其的处罚,检察官的定罪和量刑建议多数被采纳。
处罚令
程序在德国司法实践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大约整个刑事案件的一半左右是通过处罚令程序来处理的。
日本
日本刑事诉讼程序中,量刑建议在论告和求刑程序中体现得十分明确和具体,论告和求刑是日本刑事诉讼中非常有特色的程序。
论告即法庭在证据调查终结后,检察官就案件事实及适用法律问题,总结性地陈述控方的意见。
求刑则指请求量刑,它是检察官论告的落脚点。
在绝大部分案件中,被告人已知罪责难免,主要关心的是刑罚轻重,通常公众对此也很关心,因而在实务中,所谓的量刑行情和检察官的请求处刑发挥着重要作用。
[1]据此,在日本刑事诉讼审判实践中,检察官向法庭裁判官提出对被告人量刑的具体意见既是检察官的权力,也是检察官的义务。
[2]可以说,求刑是检察官对案件综合评价的最集中的表示,它是论告的结论,是检察官对案件处理的结论性意见,是检察官执行庭审职责的归宿点。
通过长期的司法实践,日本检察官的求刑已形成了一些基本原则:1、求刑既要符合罪责相适应的原则精神,也要综合考虑如何更好地体现刑事政策;2、求刑既要追究被告人的罪责,又要考虑到为被告人今后的改造创造有利条件。
按照法律规定,日本检察官求刑的范围不仅包括主刑,同时也包括附加刑。
求刑程序要求检察官的求刑必须具体,要有具体的刑名、刑期、金额、没收物、价格等。
同时法律
还规定如果检察官认为执行犹豫(缓刑)对改造被告人更为有利,也应当在求刑中明确提出。
日本检察官的论告及求刑意见是否被采纳,由法庭裁判官决定。
一般情况下,法庭裁判官做出判决时,都尊重和充分考虑检察官的论告和求刑意见。
据统计,日本90%以上刑事案件的判决,与检察官的论告及求刑意见基本一致。
[1]日本检察官的求刑权还有一个保障机制,即公诉人提起控诉。
根据法律规定,公诉人对第一审判决不服,有权向其第二审裁判所提起控诉。
控诉的理由中有一项就是量刑不当。
量刑不当,一般是指第一审判决对被告人的量刑畸轻或畸重,或超过法定限度,或未按照幅度裁量或与检察官的求刑差别过大。
第一审判决如果有上述情况存在,检察官应当依法提起控诉。
二、英美法系国家
美国
在美国,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权主要体现在控辩双方“辩诉交易”制度中。
辩诉交易在美国司法实践中运用得十分广泛。
据统计,美国芝加哥、洛杉矶等州约有80%以上的案件是通过辩诉交易方式结案的。
[2]美国检察官在辩诉交易中的量刑建议权具有主动性特征。
辩诉交易是检察官的权力而不是被告人的权利。
理由是:一是被告人可以拒绝接受检察官提出的辩诉交易建议,包括较轻的量刑建议,但他无权要求得到辩诉交易。
二是是否进行辩诉交易和哪个被告人进行交易,
只能由检察官决定,特别是在多名被告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检察官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同其中的某个被告人进行交易,这种结果就等于以不同的方式决定了另外共同犯罪人的命运。
司法实践中,如果辩诉双方达成协议之后,检察官应当在法庭传讯时告知法官,对此协议法庭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
如果接受,法院就不再对该案件进行法庭调查和审判,而是确认双方协议的内容,即法院直接从法律意义上确认检察官起诉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这实际上等于由检察官来决定被告人的罪名量刑。
在提交法院审判的案件中,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权也有所体现。
因为当陪审团作出有罪判决后,法官也要给辩护人及其辩护律师以机会,提出请求减轻刑罚的事实和意见,缓刑监督官要向法院提交一份报告,内容包括被告人的家庭,经济状况,有无前科等内容以及量刑和缓刑的建议,而检察官可以配合缓刑局制作判决前的调查报告,有时可就判刑提出建议。
(二)英国
英国检察官一般不就量刑问题向法庭提出建议。
在英国,传统上认为,在量刑听证阶段,控辩双方之间已不存在定罪阶段那么强的对抗性,检察官出席听证会的主要任务,是要就犯罪事实及被告人的性格和履历提出证据,目的是协助法官确定量刑的事实基础,因此要尽量保持中立立场,不
能以使被告人受到重刑处罚为努力目标。
英国检察官最多是提请法官注意适当的量刑原则,在陪审团对被告人作出有罪裁决之后,适用哪种法律判处被告人刑罚,属于法官的职责和权限,法庭可以就有关判刑的各种情况进行调查,有时甚至需要举证和辩论,在此基础上法官才作出量刑与判决。
三、比较与分析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的检察机关一般均享有量刑建议权,且都是检察机关公诉权中的一项权能,差别在于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重要性而已,这也说明从世界刑事诉讼法发展方向看,量刑建议权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内容之一。
在英美法系国家虽无提出量刑建议的传统,但他们根据实践的需要确立了量刑建议制度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美国。
在大陆法系的普通程序中,普遍存在着量刑建议制度,提出量刑建议在某些国家已成为检察官出庭公诉的一项重要内容,如德国、日本。
在刑事简易程序中,无论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权是非常确定而突出的。
因此,量刑建议制度是一项符合世界刑事诉讼发展方向的制度。
http://
通过比较还可以看出,两大法系不同国家的量刑建议权的价值取向有所不同,有的侧重效率,有的在于公正。
日本检察官量刑建议的理念是追求公正,美国等国家的量刑建议的理念是追求效率。
刑事法律具有剥夺、惩罚、改造、威慑、
安抚、教育等功能,而这些功能是通过国家来实现的,国家履行行为必然涉及司法成本。
维护程序,提高效率是国家的利益所在,故设立每一项制度,既要考虑目的又要考虑成本。
这一理念也影响到对公正和效率的认识、运用。
日本检察官对法官一审判决不服提起控诉制度,反映了司法追求公正。
同时日本强调个人、国民服从国家,国家职权主义特征明显,法律是法治工具,所以日本有检察司法之称。
当事人主义英美法系国家强调当事人对抗,法律是调节器,通过对抗、调节实现和谐,因此在英美法系国家的量刑建议中更重要的是强调效率。
可见,量刑建议制度是一项兼顾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