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与现代自然法思想

合集下载

自然法

自然法
自然法
关于自然法的含义,在人类认识史上出现过多种不同的认识。但通常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指定法制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它萌发于古希腊哲学,其中智者学派将“自然”和“法”区分开来,认为“自然”是明智的,永恒的,而法则是专断的,仅出于权宜之计。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则断定能够发现永恒不便的标准,以作为评价成文法优劣的参照。其中亚里士多德认为,有一种无论何处均具有同样权威、通过理性可以发现的自然法或者正义。斯多噶学派引进了一种新的看法,并设想了均等的自然法,认为理性乃人所共有,自然状态则为理性控制的和谐状态,但已为自私所破坏,故而应当恢复自然状态。按照理性去生活,就是按照自然生活。罗马法中的自然法思想即源于此。中世纪教会法学者惯于使自然法与上帝法相一致,不过有的学者在自然法中强调上帝的理性,有的学者却强调上帝的意志罢了。
开放分类:
法律,语言,自然法,法律思想史,实在法
登特列夫 登特列夫(Alexander Passerin d`Entreves, 1902-1985) 出生于英国。生前是意大利都灵大学的政治理论教授。 登特列夫是意大利著名自然法学家,现代自然法复兴运动的代表。他试图超越流行的法律实证主义范式和新托马斯主义范式,以批评和包容的态度来审视自然法遗产,理清其中的纠葛,从而为自然法提供一种全新的辩护。他坚信尽管自然法有很多歧义的解释,但是它完全地提供了法律道德基础,这点对于现代法律至关重要。登特列夫的工作直接影响了哈特、芬尼斯、拉兹、德沃金等学者,使得自然法重新进入主流的法哲学和政治哲学研究领域。
实在法目录
简介
自然法学和实在法实在法学眼中的两者关系
自然法眼中的两者关系
两者就现实问题的争论简介
自然法学和实在法 实在法学眼中的两者关系

法理 周 力

法理    周 力

主讲教师周力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法理学教研室“知识分子既不是调解者,也不是建立共识者,而是这样一个人:他或她全身投注于批评意识,不愿接受简单的处方、现成的陈腔滥调,或迎合讨好、与人方便地肯定权势者或传统者的说法。

不只是被动地不愿意,而是主动地愿意在公共场合这么说。

”——爱德华•萨义德:《论知识分子》导论为什么要进阶?一、我记得给大家说过中国的一首民歌《敖包相会》十五的月亮升上了天空哪,为什么旁边没有云彩,我等待着美丽的姑娘呀,你为什么还不到来哟嗬,如果没有天上的雨水呀,海棠花儿不会自己开,只要哥哥你耐心地等待哟,你心上的人儿就会跑过来哟嗬,你心上的人儿就会跑过来哟嗬二、制度、信仰与信任1、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美』伯尔曼2、我们处于一个什么样的时代?3、我们的制度是用信仰来支撑吗?We live in and by the law. It makes us what we are: citizens and employees and doctors and spouses and people who own things. It is sword, shield, and menace: we insist on our wage, or refuse to pay our rent, or are forced to forfeit penalties, or are closed up in jail, all in the name of what our abstract and ethereal sovereign, the law, has decreed. And we argue about what it has decreed, even when the books that are supposed to record its commands and directions are silent; we act then as if law had muttered it doom, too low to be heard distinctly. We are subjects of law’s empire, liegemen to its methods and ideals, bound in spirit while we debate what we must therefore do.------Ronald Dworkin, Law’s Empire, 1986三、我们怎样看待进阶?1、一门更加深入的课程?2、一些“有用”的知识?3、走近哲学的视野?4、我们需要明白的一个关键:法理学就是法理学史,法理学史就是法理学四、进阶的知识体系1、如何理解法治问题2、权利论题的展开3、法律的方法问题4、法律社会学的一般理论五、法理学的基本问题1、什么是正确的法?(何谓良法,或者说法律本身的正当性问题)本质问题和价值问题 2、如何发现与运用正确的法?(良法如何获得,如何实现)认识论问题和方法论问题3、法理学基本问题在《进阶》中的展开(怎样阅读这本书?)法理学基本问题图示六、一系列提问下的法理学1、科学与非科学的争论(1)何谓科学与非科学(2)把握非确定性问题的法理学(3)法理学、法学基础理论、法哲学2、在提问与回答之间(1)非确定性问题(2)标准的标准、原则的原则七、怎样提出问题——提问方式(一)、形而上的路径1、什么是形而上2、为何关注形而上3、标准——什么是最终的法?(二)、科学主义的路径1、科学与非科学2、法与不法的界限在哪里?(三)、语言逻辑的路径1、我们如何理解法律语言2、法律是怎样被表达的(四)、存在主义的路径1、被“抛入”的困惑2、法律如何关注我们的存在第二章法治的概念问题法学家们在关注什么问题?唐太宗错杀张蕴古贞观年间,河内人李好德,疯疯癫癫,口出狂言,有人举报其散布妖言,唐太宗便下令司法机关审查他的问题。

浅论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关系

浅论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关系

浅论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关系摘要:自然法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指定法制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

而实在法,是与自然法相对的一个概念,它强调现实中实际存在的法律,即国家制定的法律。

关于自然法学说,林林总总,各有不同,但却在以下表现其共性:(1)自然法是永恒的、绝对的。

(2)人的理性可以认识、发现自然法。

(3)自然法超越于实在法之上,后者应当服从前者。

作者;吴琼法学80902 学号090001240关键词:自然法实在法恶法统属关系一、自然法的演变历史所谓“自然法”,按《大不列颠百科全书》的说法,“是指全人类所共同维护的一系列权利和义务,而就其作为普遍承认的正当原则而言,它通常是‘实在法’即经国家正式颁布并强制执行的法规的对称。

”[1]也就是说,自然法并非实在的、具体的法律,是一种“正义”和权利的体系,一种形而上的法哲学观念。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古希腊思想家最早使用“自然法”这个概念。

在古希腊思想家看来,万事万物都是有规则和秩序的,不仅自然界存在着规则,社会之间、民族之间、个人之间的关系也是有他们先前已经确立的秩序。

这个秩序或者叫做“自然法”,或者叫做理性,并有待于人们用智慧去发现。

它萌发于古希腊哲学,其中智者学派将“自然”和“法”区分开来,认为“自然”是明智的,永恒的,而法则是专断的,仅出于权宜之计。

亚里士多德认为,有一种无论何处均具有同样权威、通过理性可以发现的自然法或者正义。

斯多葛派信奉决定论的宇宙观,宇宙的一切受自然律的严格决定。

其按照泛神论的方式解释自然法,也就是说,自然法并不只是作为盲目力量的自然律,而且具有某种理性的品质,它是神的理性的体现,是神出于善良而理性地制定的。

所以,自然法作为神的法律也就获得了正义性。

中世纪自然法在神学面貌下出现,在托马斯-阿奎那的神学体系中,自然法具有一席之地,托马斯认为,法分为永恒法、自然法、认定法和神法。

但是,自然法只是人这个理性动物对源于神的智慧的永恒法的参与,是人定法通向永恒法的桥梁。

《法理学》考试笔记与重点--马克思主义教材

《法理学》考试笔记与重点--马克思主义教材

《导论》第一节法理学的对象和性质一、法理学的对象1.法学以法为研究对象,先有法律,后有法学2.法理学是法律实践的抽象,它来源于社会实践,反过来又为社会实践服务3.在法学体系中,法理学研究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二、法理学的性质及其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4.法理学的基础理论性质:①法理学主要研究法的抽象概念和理论②它是一定时代法的精神和理念的表达③法理学为研究法律制度推动法学发展提供方法论④法理学体现一个国家的法学意识形态5.意识形态是反映一定社会物质基础的政治、法律、哲学、道德、艺术和宗教等社会学说的完整的思想体系,其目的是为了建立或巩固一定的政治制度,维护本阶级或集团的根本利益。

它是一定社会统治阶级或集团的政治纲领、行为准则、价值取向和社会理想的理论依据三、学习法理学的意义①对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具有重要意义②对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重要意义③对于培养法律思维方式和实际工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第二节法理学的历史1.西方奴隶社会法学家的著名代表: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2.古罗马文明:①出现了职业法学家集团、法律学校和法学流派②代表人物:帕比尼安、乌尔比安、盖尤斯、保罗、莫迪斯蒂努斯3.法家认为法律的作用是“兴功惧暴”、“定纷止争”、“吏民规矩绳墨也”4.经学渗透到法律领域,导致了“律学”乘势而兴。

“律学”是一种根据儒学原则对以律为主的成文法进行讲习、注释的法学5.前注释法学派:通过对查士丁尼时代所编纂的各种罗马法文献的文字、语言、逻辑的解释和旁征博引,澄清罗马法文献的精确意思后注释法学派:致力于使罗马法与城市法规、封建法、日耳曼的习惯法、教会法的原理相结合6.人文法学派把罗马法作为整个古典文化的组成部分,把哲学方法和历史方法运用于罗马法研究,以便更有说服力地复兴罗马法7.自然学派是资产阶级革命的旗手,它反对神性和神权,主张人性和人权;反对专制和等级特权,主张自由和平等;反对人治,主张法治——“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8.哲理法学派:以抽象的概念、保守的理论形式、费解的哲学语言传播天赋人权、自由主义、宪政、法治等启蒙思想的哲理法学派9.历史法学派:以反对古典自然法学派、强调法律民族精神或历史传统为特征的历史法学派10.分析法学派:以功利主义和实证主义哲学为理论和方法论基础、以对实在法律的逻辑分析为己任11.社会学法学派:强调法律的社会作用、法律的实效、法律规则生效的手段、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方式的联系12.经济分析法学派:主张运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分析法律制度和法律活动、以实现最大经济效益为目标改革法律制度13.批判法学派:以批判西方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为宗旨14.新马克思主义法学派:以人本主义为哲学基础、宣传非意识形态化、宣布对马克思主义实行“扬弃”15.后现代法学派:以否定资本主义法治原则为特征《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形成及其意义》1.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2.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集中表现:①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法的关系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历史上出现的一切法律制度,“只有理解每一个与之相应的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并且从这些物质条件中被引申出来的时候,才能理解”②社会现象普遍联系并相互作用③社会历史不断发展变化——用发展的观点观察和分析法律现象就会发现,世界上根本没有什么“永恒的正义标准”和体现这种标准的超时空的法律制度3.对于历史上出现的一切法,既不能从法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的精神世界来理解,而必须从法赖以存在的社会生产方式来理解《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中国化》1.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立法思想;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制原则,强调“依法办事是进一步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诉讼原则2.只对那些民愤不深、人民并不要求处死但又犯有死罪者,方可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法理学:①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就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②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③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1)总揽不包揽,协调不代替(2)要善于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法律,主要依靠法律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使国家各项工作在法制轨道上运行④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做主⑤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法的概念》1.客观法——抽象的,不依个人的主观意志和行为而客观存在的法律规范主观法——属于主体的并需要通过主体的活动而实现的合法权利2.法: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自然法--理想法、正义法、应然法)法律:由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行为规则(实在法--现实法、国家法、实然法)《法的本质》1.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2.法是意志的体现,法以利益为基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准则3.意志是指为达到某种目的而产生的自觉的心理状态和心理过程,是支配人的思想和行为并影响他人的思想和行为的精神力量4.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被奉为法律之后,在其实施过程中还会遇到来自被统治阶级的阻力。

马克思韦伯[培训]

马克思韦伯[培训]

马克思•韦伯的法律社会学思想——读韦伯《法律社会学》笔记马克思•韦伯是一个深刻的理性主义者,关注宗教、文化、和思想对于经济和法律的影响。

在这本《法律社会学》一书中探讨西方法律之发展与特色。

对现代法社会学之研究,既关重要,影响深远。

韦伯在法社会学的主张,应以其建构「形式理性」的法律最具代表性。

在《法律社会学》一书中,全书共分八章,韦伯深受马克思思想的影响。

在他的书中,很多史实与术语对于非西方文化背景下的,我理解起来是比较困难,但韦伯《法律社会学》的主题只有一个即法律的合理化。

这是与他的中心论题即资本主义为何出现在西方相关联。

从法律是如何在此种现代化的过程中发挥作用的角度出发将法律与统治、与政治(国家形式、行政层级)、法律与经济作了全面的考察。

书中的中心论点:法律社会学的核心概念是形式理性法律。

核心问题是:现代西方法律制度形式理性化的展开过程及形成原因.韦伯认为,西方法律理性化过程是西方全面理性化过程的一个重要方面,其最高成就是形成了现代西方欧陆的形式理性的法律制度。

本书论述了法律思维的类型、法典编纂(罗马法的承袭)、自然法、法律发展的担纲者等内在因素和宗教、政治、经济等外在因素对西方法律朝向形式理性的秩序发展的影响。

在韦伯的法律社会学理论中,“形式理性”的法律因其一般化普遍的规则、严密的法律体系、以及法律意义的逻辑解释,不受任何外在实质价值(政治、伦理或宗教的规范)的干扰,因而极大地促成了法律的可预测性,保障个人自由,间接促成了西方资本主义的兴起。

韦伯认为法律的合理化是三种合理化结合下实现的:一种是规则的合理化,二是社会行动的目的合理性,三是科学合理性。

三个面向“合理化”构成近代资本主义形式理性法律,其形成过程是教会法与世俗法、实质与形式分离的过程。

韦伯意识到现代社会是一个“专家没有精神,纵欲者没有灵魂”信仰缺失的社会,形式与实质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冲突,形式重视个人能力,能排除绝对恣意和集体主义,但形式化之抽象性格在给予形式上合法之利益最大自由的同时,却处处伤害了“实质公道的理想”。

马克思共同体思想的理论来源及逻辑

马克思共同体思想的理论来源及逻辑

2022年3月第2期总第140期Mar.2022No.2Serial.140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THE JOURNAL OF HARBIN COMMITTEE SCHOOL OF THE CCP 收稿日期:2021-12-26作者简介:罗楚兰(1996-),女,广西平南人,硕士研究生;何燕(1996-),女,广西桂林人,硕士研究生。

马克思共同体思想的理论来源及逻辑理路罗楚兰,何燕(广西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广西桂林541000)摘要:共同体思想贯穿马克思思想的始终。

马克思以历史唯物主义为基础,充分吸收了古希腊时期的“城邦共同体”思想、启蒙运动时期“契约共同体”思想和以黑格尔为代表的“国家共同体”思想的理论精髓。

从以“现实的人”为出发点、以“社会分工”为发展动力、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价值导向的三重视角来把握马克思共同体思想的逻辑理路,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理论前提,其最终归宿是实现“人的解放”。

关键词:马克思;共同体;社会分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中图分类号:A81,B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8520(2022)02-0007-05马克思共同体思想贯穿马克思主义理论始终,在整个理论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从共同体的嬗变过程来考察人的发展体现了马克思对人类社会发展的殷切关怀。

随着经济全球化、信息多元化深入发展,国际联系日益频繁,交往日益密切,人类生活在同一个地球村里,是一个相互依存、命运与共的共同体。

习近平顺应时代发展潮流,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伟大构想,是马克思共同体思想与中国乃至世界实践相结合的产物。

在新时代背景下,追溯马克思共同体的理论来源,阐述马克思共同体思想的逻辑理路,既是科学运用马克思共同体思想的必然要求,又是彰显马克思共同体思想当代价值的内在诉求。

一、马克思共同体思想的理论来源人类社会诞生之初便是以共同体的形式组织起来,构建共同体是人类自觉的实践。

早在马克思共同体思想产生之前便有哲学家和思想家对共同体进行阐述。

试论亚里士多德的自然法思想

试论亚里士多德的自然法思想

试论亚里士多德的自然法思想蒋清华亚里士多德(Aristotle,BC384—BC323)是古希腊著名的思想家、哲学家、政治学家和百科全书式的大学者,被恩格斯称为古希腊学者中“最博学的人物”。

他的代表作之一《政治学》是西方政治学和法学的奠基之作,在该书中,他关于法律问题的论述对西方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政治学》中,亚里士多德论述了他的国家观、伦理观和法律观。

应当指出的是,在西方早期,法学并没有从哲学、伦理学、政治学中独立出来。

许多学者,包括亚里士多德都是从政治理论和伦理思想中来阐述自己的法律观。

因此,研究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必须与研究他的政治思想联系起来。

故笔者在介绍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之前,将简单介绍他的政治思想。

本文在叙述完每一个基本问题之后,将做出或长或短的评论。

一、关于国家与政体理论的概述和评论1.城邦观(国家观)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城邦”即现在我们所称的国家。

他的城邦观(国家观),笔者认为,主要是关于城邦的起源、性质、目的和理想状态四个方面。

关于城邦的起源。

亚里士多德以自然观来解释城邦的起源。

他提出了一个基本命题:“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认为从本性上讲,人应该趋向于过一种城邦的生活。

人类社会先有家庭(人的结合),然后发展为村坊(家庭的结合),最后到城邦(村坊的结合)。

家庭和村坊应该被看作城邦演化发展中的过程。

因此,在他看来,城邦(国家)的起源是自然的或说是人性的结果。

他认为,城邦是人性的“高级组合”。

笔者评论:这种自然主义的起源观符合人类的经验认识,与自然法主义的社会契约论的国家起源观相比,亚里士多德的观点有朴素的优点;与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论的国家起源观相比,亚里士多德的观点有具有人性的特点。

关于城邦的性质与目的。

对城邦性质的阐述,体现了亚里士多德的伦理政治思想,也即他是从伦理学的角度来研究国家性质的。

并且,性质决定了目的在《政治学》的开篇,亚里士多德即宣示:“我们见到每一个城邦各是某一种类的社会团体,一切社会团体的建立,其目的总是为了完成某些善业。

马克思是怎样论述自由的

马克思是怎样论述自由的

马克思是怎样论述自由的作者:杜光来源:《炎黄春秋》2004年第09期(一)自由并无阶级性自由是每一个社会成员与生俱来的权利,既没有资产阶级自由、无产阶级自由之分,也没有资本主义自由、社会主义自由之分。

自由作为人类文明的一种理念,一种价值观,并非偶然地出现在资本主义的萌芽时期,即资产阶级的孕育时期。

这是一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的产物。

当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达到一定程度,使人们不甘于封建王权和宗教神权的束缚,而诉求人身和精神的解放时,自由、平等、博爱等观念便油然而生,成为资产阶级向封建制度进军的号角。

历史赋予资产阶级以埋葬封建专制制度的使命,同时也向他们授予自由平等这些精神武器。

资产阶级同自由的结合是一种历史现象,这丝毫也不意味着自由具有资产阶级性。

人类自从进入阶级社会以来,被压迫被统治的阶级争取自由的斗争就没有中断过,它已经有几千年的历史,但被肯定是人的自然权利并由法律加以规范却是近代新兴的资产阶级登上历史舞台以后的事。

在历史上,中世纪的自由主要是集体的自由,英国在1215年6月颁发的《自由大宪章》里,虽然有给予自由民及其子孙以种种自由的规定,但重点还是教会、城市、港口的自由。

13世纪以降,意大利的人文主义者在他们的著作中论及自由时主要是指城市独立和共和自治,如罗兰迪诺在13世纪60年代写的《帕多瓦编年史》,就旨在歌颂帕多瓦的共和自由。

随着资本主义的兴起,新兴资产阶级出于革命的需要,把自由主要解释为公民的个人自由。

美国在1776年制订的《独立宣言》指出:“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人权宣言》第一条就明确宣布:“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

”第四条进一步解释:“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

因此,个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

此等限制仅得由法律规定之。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马克思与现代自然法思想的内在难题摘要:在人类法律思想的发展史上,现代自然法思想奠定了现代法律思想的基础,成为了资产阶级革命最为有力的武器。

然而,自其诞生开始,现代自然法思想就蕴含着内在矛盾,该矛盾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之后进一步凸显出来。

马克思走向成熟时期的论著——《论犹太人问题》——揭示了这一矛盾的深层次原因。

而且,马克思进一步指出,人要获得最后的解放必须批判随资产阶级革命而建立起来的现实世界,并最终消除导致人之异化的资本。

如此,现代自然法思想中的难题也才有了彻底解决的可能。

关键词:现代自然法;人权;人的解放中图分类号:df08 文献标识码:a兴起于启蒙时期的现代自然法思想在汉语学界,一般将启蒙时期的自然法思想称为“古典自然法思想”,而在西方学者中,一些非常著名的政治哲学史家(比如施特劳斯)却将由苏格拉底创始,为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斯多亚派和基督教思想家们(尤其是托马斯?阿奎那)所发展的那种特定的自然法思想,称之为古典自然法思想。

不但如此,他们还强调,必须将它与17世纪出现的现代自然思想区分开来。

为了不造成理解上的混淆,也为了彰显古代与现代的争执,笔者将由苏格拉底创始,为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斯多亚派和基督教思想家们所发展的那种自然法思想称为“古代自然法思想”,将以之为基础的政治哲学称为“古代政治哲学”,而将启蒙时期的自然法思想称为“现代(近代)自然法思想”,将以之为基础的政治哲学称为“现代(近代)政治哲学”。

(参见: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m].彭刚,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121.),奠定了现代法律思想的基础,提出了现代法律思想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然而,自现代法律思想诞生的那一刻起,它就带有几乎无法解决的内在矛盾。

该矛盾深深嵌入现代法律思想的肌体之中,随着资产阶级政治革命的胜利,政治解放的到来,这种矛盾进一步凸显。

马克思走向成熟时期的论著付子堂教授认为,“1844年初,马克思在《德法年鉴》创刊号上发表《论犹太人问题》和《导言》两篇论文,标志着马克思的思想开始由民主主义转向共产主义。

”笔者在此遵从付子堂教授的观点。

(参见:付子堂.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研究[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26.)——《论犹太人问题》——以其独特的视角,深刻的思想直指问题核心,他指出,资产阶级所津津乐道的政治解放并非人的解放,它只不过是人之自由追求中的一个临时替代品。

要实现人的最终解放,还得对政治解放本身展开批判。

一、现代自然法思想的内在难题在西方思想史上,马基雅维利开启了现代性,首次扭转了政治哲学的方向,即摈弃了古代政治哲学对最佳政制的探讨而转向关注现实,建立了“现实主义”的政治哲学[1]。

但是他并没有给出完整的理论方案,只是进行了奠基性的工作,指明了现代政治哲学所应该具有的方向,用曼斯非尔德(harvey c. mansfield,jr.)的话来说即是,“他相信自己能够将其事业推进到某一个关键的地方,好让‘另一个人’跨一小步就能够到达目的地。

”具体论述详见:吴增定.有朽者的不朽:现代政治哲学的历史意识[g]//渠敬东.现代政治与自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256.这“一小步”由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跨出,霍布斯之所以能跨出这“一小步”要归功于现代自然科学。

从笛卡尔哲学到牛顿物理学,近世自然科学取得了决定性胜利。

牛顿物理学,因其完美和精确而被奉为自然科学乃至一切科学知识的楷模。

由此,牛顿构建其物理学的方法也被作为获得一切知识的方法。

可以说,正是牛顿物理学给启蒙哲学对理性的信仰提供了最为坚实的基础。

对于理性启蒙哲学是从功能方面来认识的。

他们认为,理性最为重要的功能就是分解和结合功能。

它分解一切,并且不把这一切分解为最简单的成分或最终的要素决不罢休。

当然,分解并非理性的全部工作。

分解之后是建设。

按自己的标准,理性重新将这些最简单的成分和要素结合起来,形成一个整体。

启蒙哲学认为只有这个整体才是人所能认识的,或者说,只有这样得来的知识才具有确定性,才是真理。

“理性理解这种结构,因为它能按其整体、按其个别部分的先后顺序再生这一结构。

”[2]霍布斯正是借助了上述自然科学所取得的胜利,将其与政治哲学联系起来而构建了全新的政治哲学。

如前所述,现代科学(自然科学)强调人能认识某事物,是因为理性能通过“分解-重组”再生这一事物[2]12。

人要认识国家和法律当然也离不开此“分解-重组”过程。

霍布斯认为,国家作为一个整体可以分解为个人,个人先于国家而存在[3]。

原子似的个体因为经历了“自然状态到社会状态”这一个过程而组合成了国家。

霍布斯认为,在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之外,人都处于自然状态自然状态第一次为霍布斯所提出,自此“自然状态”成为了探讨政治法律问题的核心概念。

当然,在霍布斯这里,“自然状态”也非常关键,自然状态的情况决定着人类政制的具体建构,霍布斯《利维坦》第13章的标题即表明了这一点,“论关涉人类幸福与苦难的自然状态”。

该标题的原文是of the natural condition of mankind as concerning their felicity and misery,但是黎思复先生和黎廷弼先生在翻译时却将其译为“论人类幸福与苦难的自然状态”,笔者认为此种译法非常值得商榷,甚至可以说完全没有把握霍布斯的思想。

按两位先生的翻译,自然状态中应该存在人类的幸福与苦难。

但是,在霍布斯看来,自然状态就是战争状态,无所谓幸福,只不过自然状态的状况决定着人类政制的具体建构,在此意义上,自然状态关涉着人类的幸福与苦难。

(参见:霍布斯.利维坦[m].黎思复,黎廷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92;霍布斯.利维坦[m].剑桥政治思想原著系列(影印本).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86.)之中[4]。

自然状态中,自然使人在身心两个方面都十分相等,即使一个人在脑力和体力上比另一人要强,但也不足以强大到永远控制别人,“因为就体力而论,最弱的人运用密谋或者与其他处在同一种危险下的人联合起来,就能具有足够的力量来杀死最强的人。

”[3]92自然状态中的平等个体,身上具有诸多“动物性的激情”,诸如贪婪、恐惧、愤怒等,而所有这些激情都源于一种最基本的考虑——自我保存。

因而,为了自我保存,免于暴死[5],在自然状态中,人与人之间充满着竞争、猜忌,甚至兵刃相见。

如此的自然状态只能是战争状态,在其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狼与狼的关系”[3]92-97。

在此状态下,人面临着不可避免的暴死。

最终,对和平向往的激情与残存理性的苏醒使得人们相互之间订立契约,相互约定把所有的权力都交给主权者,“无论这个主权者是个人还是由一群人组成的议会”[4]12。

这样被结合在一起的人就组成了国家,这也就是“伟大利维坦(leviathan)的诞生”[3]132。

如此诞生的主权者具有至上的,绝对的权力。

他的命令就是法律,任何人不得违反。

对于违反法律的人,他有权惩罚,甚至以死相加。

最终,在对主权(公共权力)的共同恐惧之下,人再一次获得了和平和安宁。

霍布斯的上述论证可谓前后一致,逻辑连贯,但仔细深究也会发现,该论证的前提与结论之间存在一种深刻的矛盾。

“利维坦”是霍布斯从“自我保存是人最为基本的自然权利”这一前提推出的最终结论,因而相对于个人来说,国家是派生的,是工具性的存在。

既然如此,工具性的“利维坦”何以对个人具有绝对的支配力?对此,洛克(john locke,1632-1704)就曾评论道,人们之所以舍弃自然状态的自由而加入社会,甘受社会约束,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他们的生命、权利和财产,如果没有对于权利和财产的经常有效的措施来保障其和平与安宁,人们根本不会加入社会。

“不能设想,如果他们有权力这样做的话,他们竟会有意把支配他们人身和财产的绝对的专断权力交给一个人或较多的人,并给予官长以力量,由他任意地对他们贯彻他的毫无限制的意志。

……这不啻解除了自己的武装,而把立法者武装起来,任他宰割。

”[6]洛克的任务就是要解决霍布斯所遗留下来的这个难题。

洛克起步于霍布斯止步之处。

洛克借助了霍布斯所搭建的理论平台,其论证采用的还是“从自然状态到社会状态”这一基本的理路。

不过,进路相同不等于内容一致,甚至一开始,洛克就与霍布斯发生了强烈争执。

在霍布斯看来,人天生残忍,因而自然状态就是战争状态,而在洛克眼中,自然状态并不必然是战争状态,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有明显区别,“尽管有些人把它们混为一谈,它们之间的区别,正像和平、善意、互助和安全的状态和敌对、恶意、暴力和相互残杀的状态之间的区别那样迥不相同。

”[6]14洛克认为,生活在一起人们,只要不存在能对人与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判的“人世间的共同尊长”,人们就处在自然状态中。

而一旦出现“不基于权利以强力加诸别人”,则不论有无共同的裁判者,都造成一种战争状态[6]14,95,112,140。

可见,战争状态的出现源于武力的不正当使用,不管这种情况是发生在自然状态之中还是发生在社会状态之中。

与霍布斯一样,洛克认为,人的首要欲望是自我保存,“上帝扎根在人类心中和镂刻在他的天性上的最根本和最强烈的要求,就是保存自己的要求,这就是每一个人具有支配万物以维持个人生存与供给个人使用的权利的基础。

”[7]不过,在自然状态中生活的人们并不会因为这种首要欲望而陷入普遍的战争状态,因为人们的行为还要受制于自然状态中的一种独特规范——自然法[6]16,35,而理性就是这个自然法,它给人类以最初的指引,“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

”当个人保存自身不成问题时,“他就应该尽其所能保存其余的人类,而除非为了惩罚一个罪犯,不应该夺去或损害另一个人的生命以及一切有助于保存另一个人的生命、自由、健康、肢体或物品的事物。

”[6]6-7由此看来,在洛克的论证之中,生活于自然状态中的人所遵循的自然法有两个基本点:保存自己,保存人类。

有这样的自然法所规范,自然状态中的人仍然能够和平相处,甚至可以持久和平。

如果自然状态有可能安宁和平,那么人为何还要离开它,或者说社会状态何以会出现?这涉及到洛克关于劳动与财产的理论。

财产学说实际上是洛克政治哲学的核心内容,也是其理论中最独特的部分,此学说“使得他的政治学说不仅与霍布斯的、而且与传统的学说最鲜明不过地区分开来。

”[5]239洛克认为,既然自我保存是人的基本权利,人从自然界获取食物维持生存就是正当的,而且只要条件允许,人甚至还可以进一步使生活变得舒适。

而所有这一切都得依靠劳动,劳动让人获取所需之物,而且“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的属于他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