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保护维修工作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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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6号——河北省长城保护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6号——河北省长城保护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6号——河北省长城保护办法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6号《河北省长城保护办法》已经2016年12月5日省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庆伟2016年12月17日河北省长城保护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长城的保护,规范长城的利用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长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长城,包括长城的墙体、城堡、关隘、烽火台、敌楼等。

受本办法保护的长城段落,是经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认定并由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长城段落。

第三条长城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保护长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历史风貌。

第四条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保护工作,协调解决长城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文物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旅游、公安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长城保护工作。

第五条长城段落为行政区域边界的,毗邻各方应当建立沟通机制,协商开展长城段落的保护、利用等工作。

第六条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长城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长城保护责任评估机制,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保存现状进行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长城的义务。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821号(经济发展类240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821号(经济发展类240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821号(经济发展类240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24•【文号】•【施行日期】2021.09.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区域经济开发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821号(经济发展类240号)提案答复的函你们提出的关于推进秦岭生态保护和环秦岭经济圈高质量发展的提案收悉。

经商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文化和旅游部,现答复如下。

秦岭是我国重要的地理坐标,是我国南北方的气候分界线,是秦巴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三峡库区水土保持生态功能区等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所在地,生态安全屏障功能突出,区域战略地位重要。

2020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秦岭时强调,保护好秦岭生态环境,对确保中华民族长盛不衰、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我委和有关部门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积极支持秦岭地区生态保护修复和高质量发展,走出一条共保、共建、共享、共富的绿色发展之路。

一、关于秦岭地区生态保护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委和有关部门坚持生态优先,在相关规划编制、国家公园设立、生态保护修复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工作,推动有关省市形成共抓大保护的合力,提高秦岭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护等功能与作用,筑牢国家生态屏障。

(一)加强秦岭地区生态保护规划引导。

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在黄河、长江重点生态区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中,部署了秦岭相关地区的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并提出新整合设立秦岭、黄河口等国家公园。

我委会同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的《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及正在编制的《黄河重点生态区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年)》《长江重点生态区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年)》,生态环境部正编制的《“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专项规划》等,将秦岭有关地区分别列入黄河和长江流域重要生态保护修复重大工程范围,研究提出了生态保护修复具体工程举措,积极协调相关支持政策。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3.04•【文号】国发〔2016〕17号•【施行日期】2016.03.0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切实加强文物工作,进一步发挥文物资源在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中的重要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中华民族具有五千多年连绵不断的文明历史,创造了博大精深的中华文化,留下了极其丰厚的文化遗产。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珍贵文化资源,是国家的“金色名片”,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发展壮大的实物见证,是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历史根脉,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厚滋养。

加强文物保护,让收藏在博物馆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活起来,对于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提升国民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展示文明大国形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我国文物事业取得了显著成就。

全社会保护文物的意识进一步增强,文物保护基础工作不断夯实,资源状况基本摸清,保护经费和保护力量持续增长,保护状况明显改善,博物馆建设步伐加快,公共文化服务水平稳步提高,文物利用的广度深度不断拓展,文物拍卖市场管理逐步规范,文物对外交流合作日益扩大,文物事业呈现出前所未有的良好态势。

同时也应看到,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文物保护与城乡建设的矛盾日益显现,随着文物数量大幅度增加,文物保护的任务日益繁重,文物工作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和困难。

全社会保护文物的法治观念有待提升,文物保护的配套法规体系尚需完善;一些地方履行文物保护的责任不到位,法人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一些文物保护单位因自然和人为因素遭到破坏,一些革命文物的保护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消失加快;文物建筑火灾事故多发,盗窃盗掘等文物犯罪屡打不止;文物执法力量薄弱,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时有发生;文物拓展利用不够,文物保护管理的能力建设有待加强。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21.01.13•【文号】文物办发〔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物办发〔2021〕5号机关各司室,各直属单位:《国家文物局2021年工作要点》已经国家文物局党组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文物局2021年1月13日国家文物局2021年工作要点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局之年。

国家文物局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系列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持续推进《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等中央文件落地见效,做好“十四五”时期文物事业发展谋篇布局和起航定向,在新的历史起点推进文物事业实现新发展,以优异成绩迎接建党100周年。

一、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领文物工作1. 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深化党的理论武装,丰富学习形式,提高学习质量,坚持学用结合,提升学习效果,充分发挥党组中心组示范引领作用,激发青年理论学习小组活力,确保理论武装全覆盖。

2. 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

深入推进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贯彻落实,将其中蕴含的深刻内涵、核心要义转化为统领文物事业发展的基本遵循。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文物工作的决策部署,更好发挥文物工作在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中的积极作用。

3. 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

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关于“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重大决策部署上来,编制完成组织实施国家文物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编制大遗址保护、文物保护科技、全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文物系统对口支援新疆、西藏和涉藏工作重点省等专项规划。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201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201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201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9.02.01•【文号】文物办发〔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201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物办发〔2019〕4号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国家文物局2019年工作要点》已经国家文物局党组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文物局2019年2月1日国家文物局2019年工作要点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文物保护利用改革部署开局之年。

国家文物局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系列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见》,抓主抓重,攻坚克难,激发改革活力,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更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

一、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1.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持续引向深入,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长期坚持,常抓不懈。

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党员干部,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发挥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的示范带头作用,不断丰富学习形式和内容,不断提高学习效率和效果。

2.加强党对文物工作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组织开展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回头看”,加强局系统政治建设,强化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意识。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早期长城保护范围的通知-宁政发〔2016〕7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早期长城保护范围的通知-宁政发〔2016〕7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早期长城保护范围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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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早期长城保护范围的通知
宁政发〔2016〕7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长城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长城“四有”工作指导意见和长城保护维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物保发〔2014〕4号)要求,现将宁夏早期长城(战国秦长城、宋长城)保护范围予以公布,请严格按照国家长城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保护管理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3日
附件:
宁夏早期长城保护范围
名称
地点
保护范围
早期长城(战国秦长城、宋长城)
固原市原州区古城镇、河川乡、清河镇、中河乡、开城镇、张易镇;西吉县马莲乡、将台乡、兴隆镇;彭
阳县孟塬乡、白阳镇、古城镇。

长城墙体两侧各扩50米为界,烽火台四周各扩50米为界,城址墙体四周外扩50米为界。

——结束——。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大遗址保护“十三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大遗址保护“十三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大遗址保护“十三五”专项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6.10.31•【文号】文物保发〔2016〕22号•【施行日期】2016.10.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关于印发《大遗址保护“十三五”专项规划》的通知文物保发〔2016〕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为妥善处理大遗址保护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问题,进一步加强引导和指导,全面推进大遗址保护工作,我局研究编制了《大遗址保护“十三五”专项规划》。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文物局2016年10月31日大遗址保护“十三五”专项规划“十二五”时期,我国初步形成了以“六片、四线、一圈”为核心,以150处大遗址为支撑的大遗址保护格局,全面启动150处大遗址保护规划编制,开展大遗址考古,掌握了一批重要大遗址的分布范围和保存情况,实施一批文物保护展示和环境整治工程,大遗址本体和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压力缓解明显,建成24家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和一批遗址博物馆,提高了大遗址的保护展示水平,推动元上都、大运河、丝绸之路、土司遗址等相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充分发挥了大遗址保护对地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国土空间优化开发新格局基本确立,新型城镇化建设和美丽乡村建设也正在快速推进。

同时,中央进一步明确提出要构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这都给大遗址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大遗址保护也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

为做好新形势下大遗址保护展示利用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根据《国家文物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加强文物保护重要论述精神,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坚持稳中求进,协调做好文物的研究、保护、传承、利用和发展,为统筹推进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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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使用产品前,请仔细阅读本章节!
本章叙述了使用产品前的安全预防建议。 在安装和使用时, 本章内容必须全部阅读且充分理解。 忽略说明书中相关警示说明,因不当操作造成的任何损害,本公司不承担相应负责。 在对本装置做任何操作前,相关专业人员必须仔细阅读本说明书,熟悉操作相关内容。 操作指导及警告 本手册中将会用到以下指示标记和标准定义: 危险! 意味着如果安全预防措施被忽视,则会导致人员死亡,严重的人身伤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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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长城保护维修工作指导意见国家文物局2014年2月目 录第一章 总则 (1)1.1 适用对象 (1)1.2 适用范围 (1)1.3 编制依据 (1)第二章 长城保护维修工作基本原则和要求 (2)2.1 基本原则 (2)2.2 工作流程 (3)2.3 工程分类 (4)第三章长城保护维修工程立项要求 (5)3.1 立项条件 (6)2.2 立项报告内容要求 (6)第四章长城保护维修工程勘察设计要求 (7)4.1 勘察 (7)4.2 设计 (8)第五章长城保护维修工程技术措施 (9)5.1 基本要求 (9)5.2 抢险加固工程技术措施要求 (9)5.3修缮工程技术措施要求 (9)5.4载体保护工程技术措施要求 (10)5.5保护性设施工程技术措施要求 (11)第六章 附则 (11)长城是我国重要的跨区域、超大型线性文化遗产,是我国首批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遗产之一。

国家文物局于2006年启动了长城保护工程,完成了长城资源调查和认定工作,组织实施了山海关、嘉峪关等一大批长城保护维修项目,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

在此工作基础上,为进一步规范长城保护维修工程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及验收等相关工作,国家文物局制定了《长城保护维修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1.1 适用对象本指导意见所称长城,是指经国家文物局认定公布的我国境内各时代长城墙体、界壕/壕堑、关堡、单体建筑和相关遗存。

1.2 适用范围本指导意见中的长城保护维修工作包括保护维修工程立项、前期勘察与评估、设计方案编制、工程施工及验收等技术行为和所涉及的相关管理工作。

1.3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13年)《长城保护条例》(国务院,2006年)《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2003年)《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文化部,2006年)《关于进一步加强长城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旅游局,2003年) 《长城保护工程(2005-2014)总体工作方案》(国家文物局,2005年)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国家文物局,2003年) 《田野考古工作规程》(国家文物局,2009年)《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国家文物局,2013年)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规范文本(试行)》(国家文物局,2013年)《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2000年)第二章 长城保护维修工作基本原则和要求2.1 基本原则1、长城本体抢险加固、消除长城本体安全隐患是长城保护维修工作的首要任务。

在开展保护维修工作计划编制和保护维修工程立项时,应分清轻重缓急,优先考虑:文物价值高,本体或环境现状恶劣,因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在历史上因自然或人为因素已形成开口或缺口并亟需开展保护维修工作的长城。

2、长城保护维修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的原则。

严格控制各类干预措施的实施范围和工程量,妥善保护长城遗存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沧桑古朴的历史风貌,使长城的突出普遍价值得以延续和传承。

除非是结构安全需要,否则不得进行长城主体结构及相关设施的复原或重建。

对于历史上已经局部损毁、坍塌或已经全部毁坏的长城遗址,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复建或进行大规模修复。

3、长城保护维修必须保持长城的原形制、原结构,优先使用原材料、原工艺。

只有传统工艺作法无法达到长城本体安全的技术要求时,才可考虑采用新技术和新材料,且必须在设计方案编制阶段完成室内实验和现场试验,实(试)验结论及评价报告应随保护维修工程设计方案上报并经审批后方能实施。

不得采用水泥及未经室内实验和现场试验证明可靠、安全、有效及可再实施性的化学材料或工艺进行长城结构加固或表面防风化加固处理,避免形成新的安全隐患。

4、长城保护维修应与环境治理相结合。

在开展本体保护维修工作中,应对影响拟实施保护维修的长城本体或载体安全的地质、水文等环境因素进行勘察、评估,并依据现状勘察评估结果,在编制专项工程设计方案优先解决直接影响长城安全的重大环境影响问题。

2.2 工作流程1、长城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在长城资源调查和认定工作的基础上,抓紧组织具有长城调查工作经验、文物保护规划编制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省级长城文物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确定长城保护维修工作计划和实施分期,并根据该工作计划逐步开展长城保护维修工作。

2、长城保护维修项目实施包括项目立项、勘察设计与施工和验收等阶段,并应符合《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3、长城保护维修项目立项阶段应提出拟实施保护维修长城的具体范围及工程类型。

项目立项工作应由拟实施保护维修的长城所在地文物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立项报告应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核同意,方可立项。

立项条件和立项报告具体要求详见第三章。

4、长城保护维修项目勘察设计阶段,勘察工作应查清拟实施保护维修的长城的建筑形制、构造作法、材料性能、保存状况、主要病害、威胁程度及发育趋势、修缮历史、地质、水文及环境评估,并应对文物价值及现存问题及原因进行专项评估;设计工作应在勘察基础上根据工程性质提出保护原则及总体技术路线,并明确具体工程作法及工程量。

勘察设计具体要求详见第四章及第五章。

5、长城保护维修项目实施必须秉持正确的文物保护理念。

项目设计单位应向项目施工单位和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并在施工过程中加强技术指导、沟通交流与协商监督。

项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有关内容实施,切实保护长城遗产的价值、真实性和完整性,加强工程质量控制。

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或补充已批准的技术设计,应依法履行相应程序。

6、长城保护维修项目竣工后,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初验合格后1年之内报国家文物局。

国家文物局视工程项目实际情况成立验收小组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长城所在地文物部门应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加强对保护工程实施效果的监测和评估,梳理、总结工作经验和教训,为提升长城保护维修工程质量提供科学依据。

2.3 工程分类及要求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及长城自身特点,长城保护维修工程可分为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载体加固工程和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五种类型。

鉴于《长城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工程建设,不得拆除、穿越、迁移长城”,长城保护工程不包括迁移工程类型。

1、保养维护工程是指针对长城本体轻微损害所作的日常性、季节性的养护性工程。

涉及以下情况,可界定为保养维护工程:(1)对可能影响长城安全的深根系植物幼苗、积水、积雪或其它新近出现堆积物的清除;(2)对新近出现的存在局部坍塌可能、但不对长城整体结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部位的临时支护;(3)对因突发自然或人为因素导致长城出现坍塌、塌落等部位的临时围护或局部、小范围清理归安等。

2、抢险加固工程是指长城本体面临突发严重危险时,由于时间、技术、经费等条件限制,不能进行彻底修缮而对长城采取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措施的工程。

涉及以下情况,可界定为抢险加固工程:(1)长城本体结构突发严重变形、开裂或出现大型活动裂缝等,亟需立即采取工程措施以避免进一步发展导致长城毁坏;(2)长城本体结构出现局部变形、开裂,且所处位置属游客数量较大或行人流量、车辆通行量较大区域,亟需立即采取工程措施以避免进一步发展危及社会公共安全;(3)长城本体结构因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和运营,并经专业评估确认面临破坏威胁,亟需立即采取工程措施以避免长城毁坏;(4)长城历史上因自然或人为因素破坏已形成开口或缺口,并存在明显恶化趋势,亟需立即采取工程措施以避免长城毁坏。

3、修缮工程是指为确保长城本体安全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包括结合结构加固而进行的局部修复工程。

涉及以下情况,可界定为修缮工程: (1)长城本体结构因自然坍塌或自然灾害、人为因素破坏出现严重毁坏,必须采取局部补夯、补砌、补筑或其他经室内实验和现场试验证明可靠、安全、有效及可再实施性的新技术和新材料进行加固和维修;(2)已经备案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出于长城本体结构安全或参观游览人员、管理维护人员安全考虑,确需采取加固、维修或局部、小范围修复;(3)经过抢险加固后,经专业勘察评估确认长城本体结构变形仍在继续发展并已威胁长城本体结构安全,必须采取加固、维修或局部、小范围修复;(4)实施长城修缮工程,必须有关于长城原形制、原结构、原材料、原工艺的确凿依据,并经过充分论证,具备局部加固、维修或局部、小范围修复的条件;(5)长城修缮工程实施后的总体效果应保持整体协调。

同一长城段落不同年度的修缮工程做法应基本接近;位于行政区域边界的长城段落,不同行政区域内实施的修缮工程做法应统一,以保持长城整体风貌的协调、统一。

4、保护性设施工程是指为保护长城而附加安全防护设施的工程。

涉及以下情况,应考虑局部、小范围实施保护性设施工程:(1)紧邻城市居民居住区域、工矿企业生产区域或农村生活、耕作区域,受各类生产、生活行为负面影响的长城;(2)紧邻公路、铁路等交通线路或各类油、气、电管线(网),或因历史原因与上述交通线路或管线(网)形成交叉,受交通、运输行为或管线运营负面影响的长城;(3)已经备案辟为参观游览区,受游客参观游览行为影响的长城。

5、载体保护工程系指为保护长城本体稳定而对直接关系到长城本体安全的下部岩土体及周边环境实施的加固维护工程、防洪工程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6、对于历史上局部损毁、坍塌或已经全部毁坏成为遗址并处于稳定状态的长城,原则上以实施保养维护工程为主,不得实施抢险加固工程或修缮工程。

对于符合保护性设施工程界定条件的情况,可局部实施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以保护长城免遭人为或自然因素进一步破坏。

第三章 长城保护维修工程立项要求长城保护维修工程应履行项目立项程序。

长城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省级长城文物保护规划、长城保护维修工作计划和实施分期以及辖区内长城资源的价值和保存现状,对拟实施保护维修的长城编制长城保护维修工程立项报告(以下简称立项报告),并履行报批程序。

保养维护工程不必履行报批程序,但应依法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3.1 立项条件1、长城保护维修工程项目立项条件:(1)拟申请立项相关长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尚未完成竣工验收的长城保护维修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项;(2)拟申请立项相关长城所在县(地级市的市辖区、县级市、副地级市、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林区或省直辖县级行政单位)已开展的长城保护维修项目均已完成竣工验收;(3)拟申请立项相关长城分布范围不超过1个县级行政区划范围;长城墙体(壕堑/界壕)原则上不超过3000延长米;敌台、马面、烽火台等单体建筑(遗址/遗迹)原则上不超过5座;关堡建筑(遗址/遗迹)原则上需整体单独申报;(4)拟申请立项相关长城位于行政区域边界或其管辖权存在争议,在开展保护维修工作前,相关县级政府应就保护维修工作的组织、实施等问题协商一致后,由一方或双方共同提交立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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