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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经济法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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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规定和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具有如下特征:(1)经济法律关系是在国家干预社会经济活动中形成的意志的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规定和调整的法律关系。

(3)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4)经济法律关系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具有强制性。

2.简述经济权利的概念及含义。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经济管理和经济协调关系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含义包括:(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有权在法定范围内依照自己的利益需要,根据自己的意志实施一定的经济行为。

(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有权依法要求负有义务的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以实现自己的利益。

(3)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或不能实现时,有权依法请求国家有关机关给予强制力保护。

3.简述经济义务的主要内容。

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为了满足特定的权利主体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必须实施或不实施某种经济行为。

有下列几个方面:(1)贯彻国家的方针和政策,遵守法律法规;(2)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3)完成指令性计划;(4)履行经济合同和协议;(5)依法缴纳税金;(6)不侵犯其他经济法主体的合法权益及其他经济义务。

4.简述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的终止、中断。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申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坏的。

从被害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有效期间。

5.简述代理及其特征。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代理的法律特征:(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2)代理行为应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4)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6.简述仲裁与调解、诉讼的区别。

经济法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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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本主义经济法的产生答:20世纪初,资本主义进入垄断时期,单一的“民法调整模式”也无能为力。

“市场调节失灵”。

资本主义经济法就这样产生了。

2.经济法的本质【属性】答:(1)经济法是综合、系统调整得法(2)经济法是平衡协调的法(3)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得法(4)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5)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的法3.经济法的四个基本原则答:(1)遵循和综合运用经济规律的原则(2)巩固、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和保护多种经济形式合法发展的原则(3)国家引导市场、市场调节企业的原则(4)责、权、利、效相统一的原则1.简述经济法主体制度具有两方面的特点是什么?见教材第24页答:第一,多样性。

经济法主题广泛存在于各种经济形势、各种经营方式之中;存在于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之中;存在于国民经济的各个环节、各个过程之中存在于各种经济法律关系(纵向、横向,管理、经营)之中。

第二,层次性。

经济法的多种主题,特别是其中的组织类主体并不是互不联系、互不制约的,而是根据它们在经济领域内的组建宗旨、职能性质、职责权限、活动范围等不同情况,分别处于不同的环节和层次之上的。

即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定的层次性也是存在的,它既是经济的现实,也是经济生活的实际需要。

多样性与层次性相结合,构成了经济法主题体系理论的基础。

填空或选择:经济法主题体系中较为重要的是【组织主体】。

组织主体应具备的一般条件是:组织的统一性,财产上的自主性,法律上的独立性。

4.从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和广义上两个角度看经济法律关系特征有哪些?见教材第32-33页答:从经济法的本质属性看,经济法律关系应具有的最基本的特征如下。

第一,经济法律关系是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

第二,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与社会组织的其他社会个体的意志直接协调并结合的法律关系。

广义上的经济法律关系还有其他一些特点,如以下两点。

第一,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多为“组织”,个人只有在法定情况下,在参加生产经营性质的经济关系时,才能进入经济法律关系,成为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 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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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1、简述法人的本质特征答:法人的本质特征及制度价值是人格独立,表现为:①名义独立,即具有自己的名称,以自身名义表达意志、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②组织独立,即法人必须是一个组织体,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③财产独立,即有归该法人所有、由其独立支配、与其设立人(投资人)的相分离的财产;④责任独立,即法人以其全部财产为限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哪些?答: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1)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统称当事人。

一项具体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至少有两个,分别构成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2)内容,是指法律赋予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

(3)客体,是指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表现和承载权利义务的具体事物。

3、简述市场经济法律责任的适用原则答:(1)责任法定。

法律责任必须在法律上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2)责任自负。

凡是实施了违法行为的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而且必须是独立承担责任,行权机关不得株连设罚。

(3)责任适当。

法律责任的性质、种类以及轻重应该与违法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性质和状态相适应。

(4)责任平等。

应对责任主体不依身份等差别,一律平等地追究责任。

(5)重在教育。

通过罚则的适用促使责任主体知法、守法,依法办事,妥当行使权利,忠实履行义务。

二1、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规则。

答: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依法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不得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2、简述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答:合伙企业的合伙财产,具有共有财产性质,即对合伙企业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均应依据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进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除有合伙人退伙等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不得请求分割合企业的财产。

经济法简答题(精品文档)_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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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答:1、投资人是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答: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答: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1人以上50人以下,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1人公司10万元;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四、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哪些条件?答: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人以上200人以下,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 上市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3000万元;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

五、哪些人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公司债与股份的区别;答:1、股份持有者是公司的股东,而公司债的持有人仅是公司的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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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期中)答:经济法调整对象是国家经济调节关系。

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按不同标准可分为不同的种类:第一,按国家经济调节基本方式划分,可分为市场障碍排除关系、国家投资经营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第二,按国家经济调节的目标和任务侧重的方面划分,可分为经济运行调节关系和经济结构调节关系;第三,按国家经济调节措施所涉及的部位划分,可分为宏观经济调节关系和微观经济管理关系;第四,按国家经济调节实施过程划分,可分为经济决策管理关系、组织实施管理关系、对国家经济调节过程的监督和对于纠纷与违法的调处关系;第五,按经济成份划分,可分为国家对国有经济的调节管理和对非国有经济的调节管理;第六,根据调节的领域划分,可分为国内经济调节关系和涉外经济调节关系;第七,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按职能和行业部门划分,可分为各种相应的国家调节关系;按国家经济和其他社会形势,可分为平常时期和特定(非常)时期国家调节关系等等.3.简述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与区别。

(期中)答:民间社会经济关系的基本特征同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的特征显著不同:第一,在主体身份上,当事人以平等身份参与经济交换活动,任何一方均不以国家管理者身份出现;第二,在经济关系内容上是互利、有偿和等价关系;第三,在经济关系形式上是自愿、协商关系。

因此,民法的基本任务是:保障民间主体在平等经济交往中的正当权益,维护正常的(自由主义的)经济秩序。

同时,由于民法同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类别不同,因此,民法只能调整民间社会经济关系,而不能调整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经济法只能调整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而不能调整民间社会经济关系。

6、经济法以独立法律部门的面貌出现,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试述一个世纪来,经济法的发展经历了哪几个主要阶段?(期中)答:经济法以独立法律部门的面貌在一国出现,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一个世纪以来其发展历程大致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一、19世纪末至一战后,这是现代经济法的产生阶段;二、1929年至1933年经济危机之二战后,这是经济法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发展阶段;三、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这是经济法从其立法中逐渐剔除非经济因素,立法体系趋于完备的阶段;四、20世纪80年代至今,这是经济法体系趋于更加完善和日益国际趋同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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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包括社会经济根源、政治根源、法律根源和思想理论根源(从这几点答题)社会根源在于生产高度社会化引起的社会经济调节机制和现代国家职能的变化,及国家调节机制和国家经济职能的形成和发达.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内在矛盾的必然产生,是国家机器职能发展的必经阶段,同时,也是法对经济关系调整之历史发展的逻辑结果.经济法产生的一般基础和条件是,市场经济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

在这个阶段,市场调节机制出现了缺陷,主要原因有三个:①市场本身存在市场障碍;②市场机制具有为理性,③市场调节具有被动性和滞后性.由此引发了不良后果:①垄断的形成破坏了价值规律;②公共、公用事业,公共设施无人投资,资源与环境破坏日益严重;③生产过剩造成企业亏损破产,直接影响市场供求关系,浪费资源,影响社会发展。

在这样的情形下,国家被动或自觉地承担起对经济加以调节的职能,主要方式有:①对市场进行干预;②国家拥有可支配的资产直接投资经营,以促进对于国计民生和国民经济总体利益以及长远发展关系重大但是民间投资不愿进入的行业,③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引导调控,即宏观调控。

运用国家之手,配合、辅助无形之手,国家之手作为一种经济调节机制,也成为国家的一项职能。

需要宪法和法律的授权。

这样经济法应运而生。

综上所述,经济法产生于一定时期的经济、政治和法律的需要.当市场经济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国家放弃消极不干预经济的做法转而对社会经济加以控制,并使这种调控在法治的基础上进行,形成一系列国家调控经济的法律、法规。

同时法学家对这种现象的抽象总结形成了相应的经济法学说时,经济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就产生了。

2.试论市场、调节机制和法律的同步演变规律(1)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市场调节与民商法秩序在早期社会,生产力不发达,商品交换简单,谈不上市场.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商品市场扩大,各地方、各行业市场交融为一个大市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内部借市场调节来维持大致协调的各种结构比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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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简答题1.经济法得调整对象经济法调整一定范围得经济关系,即主要调整社会生产与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得经济管理关系与一定横向范围中得经营协调关系。

具体包括:(1)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即纵向经济管理关系, 包括国家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得宏观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企业等社会组织自身得微观经济管理关系.(2)经营协调关系,即经济法调整得那部分横向经济关系,包括经济联合关系、经济协作关系与经济竞争关系。

(3)组织内部经济关系,即在企业等组织内部各组织之间发生得一些重要得纵向经济关系与横向经济关系。

(4)涉外经济关系,即具有涉外因素得经济管理关系与经营协调关系。

(5)其她应由经济法调整得经济关系。

2.经济法得地位中国经济法就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得一个独立得法律部门,就是在宪法之下,与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并列得一个基本法。

经济法就是商品经济充分发展时期得法,就是市场经济向其高级阶段发展时期得法;就是在人们对市场经济规律有了比较充分认识条件下,人们力求掌握市场运行规则得需要中产生得法。

经济法得本质确定了经济法得地位,市场经济越发展,越需要经济法;社会经济越发展,越需要经济法.3.经济法得本质经济法得本质有两层含义, 一就是指一般意义上得阶级性。

中国经济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得组成部分,总体上体现我国工人阶级与广大人民得意志与利益。

二就是指经济法不同于其她法律部门得法律属性,即不同于其她法律部门得本质与功能。

中国经济法就是综合、系统调整法,对经济关系就其全过程进行系统调整;中国经济法就是平衡协调法,平衡协调国家所代表得社会整体得意志、行为与利益与企业组织所代表得社会个体意志、行为与利益之间得关系;中国经济法就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得法,协调国家与企业利益;中国经济法就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得法,大力发扬社会主义经济民主,同时仍保持国家有效得宏观调控与必要得经济集中;中国经济法就是“社会责任本位"法,以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在对社会共同尽责得基础上,处理与协调国家与企业之间得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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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简答题一章1.资本主义经济法的产生答:20世纪初,资本主义进入垄断时期,单一的“民法调整模式”也无能为力。

“市场调节失灵”。

资本主义经济法就这样产生了。

2.经济法的本质【属性】答:(1)经济法是综合、系统调整得法(2)经济法是平衡协调的法(3)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得法(4)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5)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的法3.经济法的四个基本原则答:(1)遵循和综合运用经济规律的原则(2)巩固、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和保护多种经济形式合法发展的原则(3)国家引导市场、市场调节企业的原则(4)责、权、利、效相统一的原则二章1.简述经济法主体制度具有两方面的特点是什么?见教材第24页答:第一,多样性。

经济法主题广泛存在于各种经济形势、各种经营方式之中;存在于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之中;存在于国民经济的各个环节、各个过程之中存在于各种经济法律关系(纵向、横向,管理、经营)之中。

第二,层次性。

经济法的多种主题,特别是其中的组织类主体并不是互不联系、互不制约的,而是根据它们在经济领域内的组建宗旨、职能性质、职责权限、活动范围等不同情况,分别处于不同的环节和层次之上的。

即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定的层次性也是存在的,它既是经济的现实,也是经济生活的实际需要。

多样性与层次性相结合,构成了经济法主题体系理论的基础。

填空或选择:经济法主题体系中较为重要的是【组织主体】。

组织主体应具备的一般条件是:组织的统一性,财产上的自主性,法律上的独立性。

4.从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和广义上两个角度看经济法律关系特征有哪些?见教材第32-33页答:从经济法的本质属性看,经济法律关系应具有的最基本的特征如下。

第一,经济法律关系是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

第二,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与社会组织的其他社会个体的意志直接协调并结合的法律关系。

广义上的经济法律关系还有其他一些特点,如以下两点。

第一,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多为“组织”,个人只有在法定情况下,在参加生产经营性质的经济关系时,才能进入经济法律关系,成为经济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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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简答题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即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横向范围中的经营协调关系。

具体包括:(1)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即纵向经济管理关系,包括国家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宏观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企业等社会组织自身的微观经济管理关系。

(2)经营协调关系,即经济法调整的那部分横向经济关系,包括经济联合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和经济竞争关系。

(3)组织内部经济关系,即在企业等组织内部各组织之间发生的一些重要的纵向经济关系和横向经济关系。

(4)涉外经济关系,即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

(5)其他应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

2.经济法的地位中国经济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在宪法之下,与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并列的一个基本法。

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充分发展时期的法,是市场经济向其高级阶段发展时期的法;是在人们对市场经济规律有了比较充分认识条件下,人们力求掌握市场运行规则的需要中产生的法。

经济法的本质确定了经济法的地位,市场经济越发展,越需要经济法;社会经济越发展,越需要经济法。

3.经济法的本质经济法的本质有两层含义,一是指一般意义上的阶级性。

中国经济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总体上体现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二是指经济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法律属性,即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本质和功能。

中国经济法是综合、系统调整法,对经济关系就其全过程进行系统调整;中国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平衡协调国家所代表的社会整体的意志、行为和利益与企业组织所代表的社会个体意志、行为和利益之间的关系;中国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协调国家与企业利益;中国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大力发扬社会主义经济民主,同时仍保持国家有效的宏观调控和必要的经济集中;中国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以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在对社会共同尽责的基础上,处理和协调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关系。

4.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1)两者调整范围不同。

经济法调整以生产经营管理为中心、纵向的与一定范围的横向的经济关系,还调整经济组织内部一些重要经济关系。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以交换为中心发生的财产关系。

(2)主体构成不同。

经济法主体体系广泛,包括法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和内部组织,具有一定的必要的层次性。

民法主体分自然人与法人两类,只讲平等性。

(3)主旨思想不同。

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

民法是“个体权利本位”。

(4)调整手段不同。

经济法采取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手段综合调整。

民法主要采取民事手段。

5.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1)性质不同。

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本质上是一种物质利益关系,不是单纯的行政管理关系。

(2)主体的地位以及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联结状态不同。

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中主体的地位虽有上下层次之分,但彼此却都互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3)主旨不同。

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中的经济行为和经济活动从根本上服从经济规律。

行政活动首先服从的是长官意志。

(4)调整手段不同。

经济法主要运用经济手段,行政手段为辅而且一般与经济手段等结合运用。

行政法则以行政手段为主,主要以命令与服从的方式实施。

6.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1)遵循和综合运用经济规律的原则。

(2)巩固、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和保护多种经济形式合法发展的原则。

(3)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原则。

(4)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7.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的渊源是从经济立法的不同来源来表现经济法的形式。

经济法的渊源与我国整个法的渊源是一致的。

由于经济关系及其复杂,需要更多不同形式、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去调整,经济法的渊源更为广泛多样,其中行政法规和各部委及地方政府的规章,占有更大的比重。

经济法的渊源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包括党中央与国务院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国际条约和协定(限于我国参加制定或认可的)。

8.经济关系与经济法律关系的联系与区别经济关系是在人们的社会行为中共同形成的物质社会关系,经济关系决定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在统治阶级意志制约下的(即通过国家经济法律、法规调整的)经济关系即为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关系经过相关的经济法律、法规调整后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与经济关系又有区别,它是将统治阶级意志通过法律形式对之进行整顿、梳理、筛选、确认后所形成的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表现形式、为内容的关系,得到国家法律强制力的保障,对经济关系有着巨大的发作用。

9.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经济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组成,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最基本、最必需的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是经济法律关系形成的启动者,经济权利、义务的承受者,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中的财物的所有者或经营者,以及行为的实施者。

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实体内容,是联系主体之间以及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纽带。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经济法主体通过经济法律关系所追求的经济目标和经济利益,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只有通过客体才能得到落实和体现。

10.经济法主体制度的特点经济法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经济法主体按照其法律地位、职能性质和活动范围可分为五类: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内部组织、个体工商户、专业户、承包户和公民、国家。

由此,经济法主体制度具有两方面的特点:多样性和层次性。

多样性指经济法主体广泛存在于各种经济形式、经营方式之中;存在于各地区、部门、行业之中;存在于国民经济的各个环节、过程之中;存在于各种经济法律关系(纵向的和横向的,管理的和经营的)之中。

层次性指经济法的多种主体特别是其中的组织类主体是根据它们在经济领域内的组建宗旨、职能性质、职责权限、活动范围等不同情况,分别处于不同的环节和层次上。

多样性与层次性相结合,构成了经济法主体体系理论的基础。

11 .经济法主体的种类经济法主体按其法律地位、职能性质和活动范围,可分为五类:(1)国家机关。

(2)社会组织。

(3)内部组织。

(4)个体工商户、专业户、承包户和公民。

此类公民个人在参加经营管理性质的经济法律关系时,或由经济法律、法规明文规定时,成为经济法的主体。

(5)国家。

12.经济职权的表现形式经济职权具有一定的行政权力性质,故亦称经济权力。

经济职权的表现形式大分类主要有:计划决策权,组织协调权,检查监督权等。

小分类主要有:审核权,批准权,命令权,确认权,许可权,禁止权,撤销权,免除权,协调权等等。

13.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包括:(1)财物。

(2)经济行为。

(3)智力成果。

(1)财物。

财物,是指经济法主体能够控制、支配的,经济法允许其进入经济法律关系运行过程的,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和实物形态的物品,以及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货币和有价证券。

(2)经济行为。

经济行为,是指经济主体通过经济法律关系进行一定的经济活动,以达到一定的经济效益或效用目的的行为。

(3)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是无形财富,是指人们用脑力劳动创造的非物质财富。

它们一般不具有直接的物体形态,却是一种可以创造物质财富、提供经济效益的知识。

14.经济法律关系的种类经济法律关系可从不同角度、运用各种标准对它们进行分类。

(1)按照经济法律关系的经济内容,可分为:计划法律关系、基本建设法律关系、经济合同关系、税收法律关系、信贷法律关系、专利法律关系、商标法律关系等。

(2)按照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性质,可分为组织法律关系与财产法律关系。

(3)按照结构形态,可分为经济管理法律关系与经营协调法律关系。

15.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是经济法律关系本质的表现。

从经济法的本质属性看,经济法律关系应具有的最基本的特征是:(1)经济法律关系是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与企业等组织的意志直接协调结合的法律关系。

16.经济法属性经济法的法律属性主要有:(1)经济法是综合、系统调整的法。

(2)经济法是平衡协调的法。

(3)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

(4)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5)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的法17.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的主要内容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的法,以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

经济法理论认为,无论是国家,还是企业,都必须对社会负责,亦即必须对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社会经济效益负责,并在对社会共同尽责的基础上,处理和协调好彼此之间的关系。

在整体上,国家代表全局利益、长远利益,但在具体的经济过程和经济关系中,它仍然是一个特定的物质利益实体,不能吞并其他独立(或相对独立的)物质利益实体;它可以,而且应该行使经济权力,但不能过度膨胀,把自己置于超社会的地位。

国家也是一种社会组织,也要对社会负责,不能任由不当或过度的长官意志和行政权力妨碍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妨碍社会经济效益的提高;企业也要对社会负责,不能片面强调自己的局部利益,置社会利益于不顾,更不能损害社会整体利益。

总之,无论是国家,还是企业,都要首先对社会负责,并在对社会尽责的基础上行使权利、获得利益。

社会责任本位绝不是什么“企业义务本位”,因为它要求国家和企业对社会负责。

“社会责任本位”的思想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符合社会发展的方向。

18.从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和广义上两个角度看经济法律关系特征从经济法的本质属性看,经济法律关系应具有的最基本的特征如下:第一,经济法律关系是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

第二,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与社会组织的其他社会个体的意志直接协调并结合的法律关系。

广义上的经济法律关系还有其他一些特点:第一,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多为“组织”,个人只有在法定情况下,在参加生产经营性质的经济关系时,才能进入经济法律关系,成为经济法主体。

第二,经济法律关系一般采用较为严格的法律形式和法定程序。

19.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主要包括:(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兴办的企业。

(2)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都属于投资人个人,投资人直接控制企业。

(3)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由投资人个人承担,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其不仅要以投入企业的财产清偿债务,而且要以其其他财产清偿债务。

(4)个人独资企业是自然人以民事主体身份参加生产经营等民事活动的特殊形式,在这种企业中,直接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是投资人个人。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20.合伙企业的特征合伙企业的特征主要表现为:(1)合伙企业因合伙协议产生。

合伙是合伙人之间自主的联合行为,因此合伙企业存在的前提就是合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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