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简答题

合集下载

经济法简答题

经济法简答题

1.试论经济法产生(de)社会根源包括社会经济根源、政治根源、法律根源和思想理论根源(从这几点答题)社会根源在于生产高度社会化引起(de)社会经济调节机制和现代国家职能(de)变化,及国家调节机制和国家经济职能(de)形成和发达.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内在矛盾(de)必然产生,是国家机器职能发展(de)必经阶段,同时,也是法对经济关系调整之历史发展(de)逻辑结果.经济法产生(de)一般基础和条件是,市场经济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在这个阶段,市场调节机制出现了缺陷,主要原因有三个:①市场本身存在市场障碍;②市场机制具有为理性,③市场调节具有被动性和滞后性.由此引发了不良后果:①垄断(de)形成破坏了价值规律;②公共、公用事业,公共设施无人投资,资源与环境破坏日益严重;③生产过剩造成企业亏损破产,直接影响市场供求关系,浪费资源,影响社会发展.在这样(de)情形下,国家被动或自觉地承担起对经济加以调节(de)职能,主要方式有:①对市场进行干预;②国家拥有可支配(de)资产直接投资经营,以促进对于国计民生和国民经济总体利益以及长远发展关系重大但是民间投资不愿进入(de)行业,③国家对社会经济(de)引导调控,即宏观调控.运用国家之手,配合、辅助无形之手,国家之手作为一种经济调节机制,也成为国家(de)一项职能.需要宪法和法律(de)授权.这样经济法应运而生.综上所述,经济法产生于一定时期(de)经济、政治和法律(de)需要.当市场经济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国家放弃消极不干预经济(de)做法转而对社会经济加以控制,并使这种调控在法治(de)基础上进行,形成一系列国家调控经济(de)法律、法规.同时法学家对这种现象(de)抽象总结形成了相应(de)经济法学说时,经济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就产生了.2.试论市场、调节机制和法律(de)同步演变规律(1)全国统一市场(de)形成,市场调节与民商法秩序在早期社会,生产力不发达,商品交换简单,谈不上市场.随着生产力(de)提高,商品市场扩大,各地方、各行业市场交融为一个大市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内部借市场调节来维持大致协调(de)各种结构比例关系.这个阶段是自由市场经济阶段,其显着特征是调节机制(de)一元化,即市场调节.市场调节发挥作用(de)前提和基础是充分和公平(de)自由竞争.在自由市场经济时期,国家一般不参与经济(de)调整,即当时国家一般不以自己为一方主体同其他社会经济主体直接发生权利义务关系(财政税收等行政管理关系除外).虽然国家作为社会最高管理者,需要为社会经济活动制定法律,以规范各主体(de)经济行为,调整其社会关系,维护公平(de)市场竞争秩序.但这种管理,国家只是制定法律,本身一般不参与其中,不以自己为一方主体发生法律关系.这种机制由于市场调节本身有缺陷,就不再有效.市场(de)缺陷主要是由下列三种原因造成(de):一是市场障碍,即市场调节机制作用(de)障碍,它主要是指竞争秩序问题;二是市场机制(de)唯利性,有一些行业,尤其是关于国计民生(de)行业经营者不愿投资进入;三是市场调节(de)滞后和被动性,它是一种事后调节.市场调节再不能象从前那样充分和有效地发挥作用了.由此造成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上(de)严重后果,迫使人们思考对策,寻求其他补救措施.这时国家为了整体利益进入市场管理.国家介入社会经济是一种国家调节作用,它是针对市场(de)缺陷而采取(de)救济措施.国家调节(de)出现及其与市场调节并存,这是社会经济(de)调节机制二元化.它标志着市场经济进入了第二个发展阶段,称之为“现代市场经济”.国家调节作为一种国家职能活动,需要法律加以规范和保障,否则会出现“政府失灵”(de)情况,另一方面,对于大型垄断企业,如果没有法律权威作为保障,政府(de)调节也很难进行.于是,这就需要立法确立国家调节(de)地位和内容.这样,经济法迅速发展起来,它确认国家对经济(de)干预和调节,并调整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其基本功能和任务是规范和保障国家调节,以促进社会经济总体上(de)协调、稳定和发展.这样,由于市场(de)变化,调节机制随之改变,而新(de)调节机制——法律手段(de)出现,又维护了正常(de)市场秩序,三者同步(de)演变促进了社会(de)发展.3.试比较美国同德、日等国两类经济法发展模式(de)基本共同点和区别4.试述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产生发展(de)背景和途径(de)特殊性5.试分析经济法(de)基本属性.为什么说“国家调节”是理解经济法各种基本属性(de)关键6.经济法(de)定义是什么它集中反映经济法(de)哪些本质属性经济法是认可和规范政府干预或协调经济运行之法,即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经济运行过程中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de)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de)经济规制关系(de)法律规范(de)总称.这一定义包括如下基本(de)含义.(1)经济法(de)最基本属性是国家对经济(de)干预或协调经济法(de)最基本属性在于它体现了国家对国民经济(de)干预或协调.干预或协调(de)主体是国家.国家调节(de)作用和目(de)是通过国家必要(de)职能活动,调整、影响社会经济(de)接哦故和运行,是指实现国家所预期(de)目标.国家调节是国家一直(de)体现,它既是一种调节机制,也是国家职能.国家(de)干预或协调,最终必须通过行政机关即政府(de)规制而得以实施(de).这是经济法(de)最基本属性.(2)经济法调整(de)仅仅是经济规制关系经济法所调整(de)不可能是所有(de)经济关系,它调整(de)仅仅是某一特定范围内经济关系,即政府在干预或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形成(de)一种经济规制关系,简称经济规制关系.(3)经济规制关系主要是在政府与企业、个人之间发生(de) 经济法所调整(de)经济规制关系发生在市场主体之间.在经济法所调整(de)经济规制关系中,规制者与被规制者之间构成了一种纵向(de)经济关系.经济法是确认和规范政府干预或协调经济运行之法.国家立法机构通过制定经济法(de)法律规范,授权政府在市场机制失灵时,对经济运行、对市场秩序、对企业和个人(de)经济行为进行适度(de)干预协调.同时,也制定了约束政府干预(de)过度或不当或甚至滥用(de)法律规范.既要调整市场主体(de)不当行为,又要规范政府(de)干预或协调行为,从而体现了经济法肩负(de)双重职能.(4)经济法是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经济法具有根本不同于民法和行政法(de)显着特征.它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所谓社会公共性,突出地揭示了经济法一般特征(de)限定性条件,是指政府对经济运行(de)干预或协调,始终以社会经济规制者(de)身份,以追求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为目(de).社会公共性揭示了经济法以“社会本位”或“社会公共利益本位”作为存在(de)基础,从而划清了经济法与以个人为本位(de)民法和以政府为本位(de)行政法(de)界限.7.经济法(de)调整对象是什么它同民商法、行政法有哪些区别8.论述经济法价值(de)主要特点9.何为经济法理念经济法理念同经济法价值之间是什么关系10.如何理解经济法(de)权力在分配功能/11.经济法应有(de)基本原则是什么贯彻经济法基本原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12.简述经济法法律关系(de)构成要素13.简述国家经济调节(管理)主题(de)种类和职权14.简述被调节主题(de)种类及其权利义务15.经济法应当怎样规制国家经济调节权以防止权力滥用16.反垄断法所规制(de)垄断应如何界定17.简述反垄断法中界定相关市场(de)意义与方法18.简述垄断协议(de)含义和类型19.如何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20.反垄断法如何对待经营者集中行为21.如何认识行政性垄断行为22.试述我国(de)反垄断执法体制23.简述我国反垄断法中经营者承诺制度和宽恕制度24.分析我国反垄断法关于民事责任制度实施中(de)主要问题25.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de)条件有哪些26.如何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de)性质27.如何理解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de)一般条款28.市场混淆行为有哪些类型29.回扣与折扣、佣金(de)区别是什么30.商业秘密(de)构成要件有哪些如何认定商业秘密侵权行为31.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de)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有哪些32.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de)执法机构和法律责任制度如何33.如何理解消费者这一概念34.如何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de)经济法属性35.消费者享有哪些基本权利36.经营者对消费者应承担哪些义务37.什么是公益诉讼它和传统(de)民事诉讼有什么不同38.当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如何确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de)主体39.什么叫惩罚性赔偿如何正确理解惩罚性赔偿(de)基本功能40.产品质量法适用于一切产品吗41.阐述产品责任(de)概念、构成要素、归责原则及其与产品质量责任(de)区别.42.什么是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二者有何区别4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de)对象有哪些44.什么是产品召回制度45.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有哪些基本内容。

经济法简答题

经济法简答题

1.资本主义经济法的产生答:20世纪初,资本主义进入垄断时期,单一的“民法调整模式”也无能为力。

“市场调节失灵”。

资本主义经济法就这样产生了。

2.经济法的本质【属性】答:(1)经济法是综合、系统调整得法(2)经济法是平衡协调的法(3)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得法(4)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5)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的法3.经济法的四个基本原则答:(1)遵循和综合运用经济规律的原则(2)巩固、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和保护多种经济形式合法发展的原则(3)国家引导市场、市场调节企业的原则(4)责、权、利、效相统一的原则1.简述经济法主体制度具有两方面的特点是什么?见教材第24页答:第一,多样性。

经济法主题广泛存在于各种经济形势、各种经营方式之中;存在于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之中;存在于国民经济的各个环节、各个过程之中存在于各种经济法律关系(纵向、横向,管理、经营)之中。

第二,层次性。

经济法的多种主题,特别是其中的组织类主体并不是互不联系、互不制约的,而是根据它们在经济领域内的组建宗旨、职能性质、职责权限、活动范围等不同情况,分别处于不同的环节和层次之上的。

即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定的层次性也是存在的,它既是经济的现实,也是经济生活的实际需要。

多样性与层次性相结合,构成了经济法主题体系理论的基础。

填空或选择:经济法主题体系中较为重要的是【组织主体】。

组织主体应具备的一般条件是:组织的统一性,财产上的自主性,法律上的独立性。

4.从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和广义上两个角度看经济法律关系特征有哪些?见教材第32-33页答:从经济法的本质属性看,经济法律关系应具有的最基本的特征如下。

第一,经济法律关系是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

第二,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与社会组织的其他社会个体的意志直接协调并结合的法律关系。

广义上的经济法律关系还有其他一些特点,如以下两点。

第一,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多为“组织”,个人只有在法定情况下,在参加生产经营性质的经济关系时,才能进入经济法律关系,成为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 简答题

经济法 简答题

一 1、简述法人的本质特征答:法人的本质特征及制度价值是人格独立,表现为:①名义独立,即具有自己的名称,以自身名义表达意志、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②组织独立,即法人必须是一个组织体,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③财产独立,即有归该法人所有、由其独立支配、与其设立人(投资人)的相分离的财产;④责任独立,即法人以其全部财产为限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哪些?答: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1)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统称当事人。

一项具体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至少有两个,分别构成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2)内容,是指法律赋予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

(3)客体,是指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表现和承载权利义务的具体事物。

3、简述市场经济法律责任的适用原则答:(1)责任法定。

法律责任必须在法律上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2)责任自负。

凡是实施了违法行为的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而且必须是独立承担责任,行权机关不得株连设罚。

(3)责任适当。

法律责任的性质、种类以及轻重应该与违法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性质和状态相适应。

(4)责任平等。

应对责任主体不依身份等差别,一律平等地追究责任。

(5)重在教育。

通过罚则的适用促使责任主体知法、守法,依法办事,妥当行使权利,忠实履行义务。

二1、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规则。

答: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依法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不得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2、简述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答:合伙企业的合伙财产,具有共有财产性质,即对合伙企业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均应依据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进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除有合伙人退伙等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不得请求分割合企业的财产。

经济法简答题

经济法简答题

经济法单选/多选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2.经济法概念的提出者德国学者莱特3.经济法调整的范围协调本国经济过程中运行的经济关系4.市场中介组织(概念)5.市场中介组织, 是指依法设立, 在国家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以及市场主体相互之间从事经济运行的中间服务事业的自治性社会组织6.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7.公司分类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8.合伙债务的承担承担无限连带责任9.企业分类的标准1)企业所属的经济部门2)企业使用的技术装备及生产力要素所占比重3)企业规模4)企业内部结构5)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和形式6)企业在法律上的主体资格10.企业设立的强制性条件(多选)名称章程资本组织制度经营范围场所11.可能引起市场缺陷的原因有那些12.宏观调控权包括哪些根据宏观调控权所处的宏观调控环节: 宏观调控立法权;宏观调控执法权根据宏观调控权所指向的宏观调控方式: 财政调控权;税收调控权;金融调控权;计划权13.根据权利的强制性强弱不同: 指令性调控权;指导性调控权14.企业变更的法律后果包括哪些1)企业主体资格的变更(A 企业的消灭B 企业的变更C 企业的新设)2)企业产权的的变更3)因企业变更导致企业债权债务的变更15.经济法的渊源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16.经济法体系的构成要素是什么(一)企业组织管理法(二)市场管理法(三)宏观调控法(四)社会保障法17.法人企业跟非法人企业划分的标准是什么企业在法律上的主体资格18.资本主义经济法的特征(一)反映资产阶级的意志(二)形式上平等, 实际上不平等19.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以间接手段为主, 经济法律规范以单行经济法律、规范为主要表现形式20.经济法实施的范畴(一)健全市场监管方面(二)加强宏观调控方面(三)规范市场主体方面(四)完善社会保障方面21.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区别(一)调整对象不同(二)渊源不同(三)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四)创制主题不同(五)作用不同22.市场的缺陷表现为市场缺陷主要表现为收入分配不公平和经济波动。

经济法简答题

经济法简答题

经济法简答题问题一:什么是经济法?经济法是一门研究国家和经济活动之间关系的法律学科。

它主要研究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包括经济组织、经济行为主体的法律地位、经济活动的法律规则等。

经济法是一门综合性较强的学科,它涉及多个专业领域,如国际经济法、公司法、劳动法、税法等。

经济法对于保护市场秩序、规范经济活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问题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1.自由原则:根据市场经济的基本特点,经济法倡导自由竞争、自由交易和自由选择原则,保护经济主体的自由权利。

2.平等原则:经济法追求公平竞争和平等交易,禁止经济主体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3.公共利益原则:经济法要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如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劳动权益等,通过法律手段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4.依法支配原则:经济活动应当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经济主体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5.规范原则:经济法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则,对经济活动进行规范和约束,保证经济活动的有序进行。

问题三:经济法的分类有哪些?经济法可以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进行划分,常见的分类有以下几种:1.按照经济主体分类:–公法经济法:主要研究国家、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如宏观经济调控、国有企业法等。

–私法经济法:主要研究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和法律规范,如公司法、合同法等。

2.按照内容分类:–公法经济法:主要研究经济组织的建立和管理,如公司法、劳动法等。

–私法经济法:主要研究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规则,如商法、合同法等。

3.按照区域分类:–国际经济法:主要研究各国之间经济合作和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如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等。

–地方经济法:主要研究地方政府在地方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问题四:经济法的作用有哪些?经济法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经济主体的权益:经济法规范经济活动,保护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经济法简答题

经济法简答题

经济法简答题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具体包括:1、市场主体管理关系: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三资法、破产法等;2、市场规制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产品质量法、消法、广告法等;3、宏观调控关系:金融法、税法等;4、社会保障关系: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2、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及构成要件经济法律关系:指由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经济法主体在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关系。

特征:(1)主体是特定的;(2)主要发生在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主体自主运营过程之中;(3体现了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统一。

构成要件:主体+客体+内容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权利主体+义务主体)2、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指经济法的主体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3、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物经济行为非物质财富3、简述小额诉讼的条件。

(有待商榷)第一,必须是简单的民事案件。

第二,案件标的额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

第三,小额诉讼适用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服务合同等,涉及人身关系、财产权属关系、知识产权纠纷以及当事人提起反诉的,不适用小额诉讼。

4、经济法律责任的形式有哪些?(这个有待商榷)民事责任形式、刑事责任形式、行政责任形式5、简述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P285A、诉讼权利平等原则B、自愿合法调解原则C、当事人辩论原则D、权利处分原则6、经济仲裁与经济诉讼的主要区别。

1、管辖的依据不同。

诉讼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具有强制性。

而仲裁实行协议管辖,2、受理范围不同。

仲裁委员会只受理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它财产权益纠纷。

3、审理适用的程序不同。

仲裁适用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由当事人选择仲裁员办理案件,当事人可以就具体程序进行约定。

而诉讼则须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当事人不得约定。

4、开庭审理的原则不同。

仲裁实行不公开原则,案情、开庭、裁决均不公开,除非当事人协议公开。

经济法简答题

经济法简答题

1.简述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期中)答:经济法调整对象是国家经济调节关系。

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按不同标准可分为不同的种类:第一,按国家经济调节基本方式划分,可分为市场障碍排除关系、国家投资经营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第二,按国家经济调节的目标和任务侧重的方面划分,可分为经济运行调节关系和经济结构调节关系;第三,按国家经济调节措施所涉及的部位划分,可分为宏观经济调节关系和微观经济管理关系;第四,按国家经济调节实施过程划分,可分为经济决策管理关系、组织实施管理关系、对国家经济调节过程的监督和对于纠纷与违法的调处关系;第五,按经济成份划分,可分为国家对国有经济的调节管理和对非国有经济的调节管理;第六,根据调节的领域划分,可分为国内经济调节关系和涉外经济调节关系;第七,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按职能和行业部门划分,可分为各种相应的国家调节关系;按国家经济和其他社会形势,可分为平常时期和特定(非常)时期国家调节关系等等.3.简述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与区别。

(期中)答:民间社会经济关系的基本特征同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的特征显著不同:第一,在主体身份上,当事人以平等身份参与经济交换活动,任何一方均不以国家管理者身份出现;第二,在经济关系内容上是互利、有偿和等价关系;第三,在经济关系形式上是自愿、协商关系。

因此,民法的基本任务是:保障民间主体在平等经济交往中的正当权益,维护正常的(自由主义的)经济秩序。

同时,由于民法同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类别不同,因此,民法只能调整民间社会经济关系,而不能调整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经济法只能调整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而不能调整民间社会经济关系。

6、经济法以独立法律部门的面貌出现,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试述一个世纪来,经济法的发展经历了哪几个主要阶段?(期中)答:经济法以独立法律部门的面貌在一国出现,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一个世纪以来其发展历程大致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一、19世纪末至一战后,这是现代经济法的产生阶段;二、1929年至1933年经济危机之二战后,这是经济法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发展阶段;三、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这是经济法从其立法中逐渐剔除非经济因素,立法体系趋于完备的阶段;四、20世纪80年代至今,这是经济法体系趋于更加完善和日益国际趋同的阶段。

经济法简答题

经济法简答题

经济法简答题一章1.资本主义经济法的产生答:20世纪初,资本主义进入垄断时期,单一的“民法调整模式”也无能为力。

“市场调节失灵”。

资本主义经济法就这样产生了。

2.经济法的本质【属性】答:(1)经济法是综合、系统调整得法(2)经济法是平衡协调的法(3)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得法(4)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5)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的法3.经济法的四个基本原则答:(1)遵循和综合运用经济规律的原则(2)巩固、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和保护多种经济形式合法发展的原则(3)国家引导市场、市场调节企业的原则(4)责、权、利、效相统一的原则二章1.简述经济法主体制度具有两方面的特点是什么?见教材第24页答:第一,多样性。

经济法主题广泛存在于各种经济形势、各种经营方式之中;存在于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之中;存在于国民经济的各个环节、各个过程之中存在于各种经济法律关系(纵向、横向,管理、经营)之中。

第二,层次性。

经济法的多种主题,特别是其中的组织类主体并不是互不联系、互不制约的,而是根据它们在经济领域内的组建宗旨、职能性质、职责权限、活动范围等不同情况,分别处于不同的环节和层次之上的。

即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定的层次性也是存在的,它既是经济的现实,也是经济生活的实际需要。

多样性与层次性相结合,构成了经济法主题体系理论的基础。

填空或选择:经济法主题体系中较为重要的是【组织主体】。

组织主体应具备的一般条件是:组织的统一性,财产上的自主性,法律上的独立性。

4.从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和广义上两个角度看经济法律关系特征有哪些?见教材第32-33页答:从经济法的本质属性看,经济法律关系应具有的最基本的特征如下。

第一,经济法律关系是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

第二,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与社会组织的其他社会个体的意志直接协调并结合的法律关系。

广义上的经济法律关系还有其他一些特点,如以下两点。

第一,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多为“组织”,个人只有在法定情况下,在参加生产经营性质的经济关系时,才能进入经济法律关系,成为经济法主体。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经济法简答题第一章公司法1、什么叫公司?它有哪些特征?公司指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且兼顾社会利益的企业法人,它的特征:(1)公司是企业法人。

(2)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且兼顾社会利益的企业法人。

(3)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是什么?(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人。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3、简述股份的特征(1)股份具有平等性(2)股份具有不可分性(3)股份具有可转让性(4)股份具有有价值性4、对于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得股东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票?(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营利,并且符合法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成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5、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有什么规定?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起30天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章合伙企业法1、简述合伙企业入伙的条件和效力条件:(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得到全体合伙人的同意。

(2)依法签订书面入伙协议时保证新合伙人入伙。

(3)当新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订立入伙协议时,原有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简述合伙企业退伙的法律效力(1)退还退伙人得财产份额。

(2)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退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分担亏损。

(4)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自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3、简述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对外是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相结合,无限连带责任;对内赔偿责任4、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1)有2个以上的合伙人,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5、我国《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作了什么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有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另外,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有权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法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权利(1)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以及获得经营收益的权利。

(3)对企业相关权利的转让继承权。

2、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第四章反对不正当竞争法1、什么是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哪些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2)恶意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违法行为获得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

(4)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2、哪些有奖销售行为属于不正当行为?(1)欺骗性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巨额奖品的有奖销售。

3、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哪些不正当竞争行为以行贿、受贿论处?该法对折扣、佣金有什么规定?有回扣,还有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向对方单位或个人附赠现金或物品。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第五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简述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基本内容(1)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2)消费者有权拒绝强制交易行为。

2、简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利益种类(1)安全保障权(2)知悉真情权(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请求赔偿权(6)依法结社权(7)获得知识权(8)维护尊严权(9)批评监督权3、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仲裁协议提请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产品质量法1、《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产品责任免责范围有哪些?(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4)通过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者故意是由于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

2、《产品质量法》规定了哪些基本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1)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2)标准化管理制度。

(3)认证制度。

(4)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3、我国《产品质量法》26条规定了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哪些要求?(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七章专利法1、简述对专利权的限制(1)使用或销售专利权人制造、出售后的产品。

(2)先用权。

(3)在运输工具上使用专利发明创造。

(4)专为科研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

(5)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2、简述授予专利权的条件(1)新颖性。

(2)创造性。

(3)实用性。

3、哪些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创造?(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一年后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4)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4、简述授予发明专利权的新颖性的具体要求(1)从时间范围上看,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只要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以前没有公开过,即没有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相同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中。

(2)从地域范围上看,我国采用混合新颖性标准,即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从未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从未在国内公开使用过。

(3)从公开形式上看,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必须是从未以任何方式为公众所知。

第八章商标法1、简述《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权人的主要权利(1)独占权。

(2)许可使用权。

(3)转让权。

2、简述《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表现形式(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九章合同法1、什么是代位权?行使代位权需要具备什么条件?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条件有:(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3)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4)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债务人)欠债务人的债务也必须是到期债务。

(5)只能代位到次债务人,不能向次债务人的债务人追索债权。

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哪些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无代理权人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3、简述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1)擅自撤销要约。

(2)缔约之际未尽通知协助等项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

(3)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而致他方遭受损失。

(4)未尽保密义务致人损害。

(5)缔约时意思表示不真实。

(6)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7)无权代理。

4、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合同生效的条件有哪些?(1)合同主体应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道德。

(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

(5)需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手续完成时合同生效。

(6)当事人对合同的生效附条件的,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7)当事人对合同的生效附期限的,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6、《合同法》规定哪些合同属于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1)因重大误会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7、《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法定解除条件有哪些?(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的。

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行使解除权。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章担保法1、按照我国担保法规定,哪些财产可以成为抵押物?(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2、《担保法》规定哪些主体不可以作保证人?(1)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