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及责任追究人身保险18页PPT
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办法-10页文档资料

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身保险销售行为,防范和治理人身保险销售误导问题,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科学、合理、客观地评价并披露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的效果,促进人身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销售误导,是指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违反《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通过欺骗、隐瞒或者诱导等方式,对有关保险产品的情况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者说明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采用两种方法对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效果进行评价:(一)根据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效果评价指标得分对各人身保险公司治理销售误导工作效果进行评价。
(二)利用保监会、保险行业协会等网站面向社会公众开展问卷调查,了解社会公众对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的评价和意见。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的业务范围是各人身保险公司经营的个人保险业务,不包括团体保险。
只开展团体保险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暂不纳入本办法规定的评价范围。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负责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效果评价指标的设计、计算、评分和有关信息的对外披露,以及网络问卷调查的问卷设计、调查开展和有关信息的对外披露;各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的要求报送数据,并协助保监会开展问卷调查工作。
第二章目标和原则第六条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效果评价的目标是:(一)通过对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效果进行评价,充分发挥社会监督机制,进一步规范销售行为,推动建立防治销售误导的内部控制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
(二)通过对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效果进行评价,解决一些关系保险消费者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引导保险消费者购买满足其实际需求的产品,提升保险消费者满意度。
(三)通过对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效果进行评价,提高保险行业诚信合规意识和管理服务水平,提升行业形象和社会认可度。
销售误导治理培训课件

诚信销售 杜绝误导
之 治理销售误导合规专项培训
治理销售误导综合治理小组
课程大纲 1
立信厚生 尊道致远
治理销售误导的意义 销售误导的定义 销售误导的表现形式及方式
2
3
4
销售误导产生的原因及治理方法
立信厚生 尊道致远
治理销售误导的意义
近年保险业得到了迅猛发展,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保险业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 出现了一些违法违规的问题,特别是销售误导已成 为寿险市场最为突出的问题,其严重损害了保险业 的声誉和形象,有可能动摇行业持续快速发展的根 基。 专项治理销售误导的具体原因: 1、治理销售误导是全社会的共同心声。 媒体报道多、公众诟病多、领导关注多、严重损害 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极易引发集中退保的群体 性事件,引发公众对保险业的不信任危及保险业的 长远发展。 2、治理销售误导是防范风险的客观要求。 保险是无形产品,是对未来的一个承诺,如没有被 提前告知风险,未达到心理预期,最终导致纠纷发 生,因此治理销售误导是寿险行业最现实、最客观 的要求,是防范风险的第一道防线。 3、治理销售误导是转变发展方式的必然选择。 4、治理销售误导是寿险业长远发展的现实需要。
4
立信厚生 尊道致远
销售误导的主要表现形式
片面 宣传
诋毁 同业 夸大 宣传
• • • • • • •
不当 销售
混淆 概念
不全面考虑客户经济承受能力,销售 对保险条款作出不真实、夸大的解释、 利用负面消息诋毁同业公司; 只介绍产品的投资收益功能,弱化、 以保险公司名义开设网站、建立网页, 将保费缴费介绍为“存款”、 保险期 超出客户经济承受能力的产品; 扩大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 将本公司产品与同业公司产品作片面、 回避产品的保障功能; 利用网络误导性宣传保险产品,欺骗 间介绍为“存款期”、返还的生存金 未考虑客户的保险需求推销保险产品, 与同业类似险种或其他金融产品比较, 不完全对比; 不明确提示费用扣除、退保损失、投 消费者等; 介绍为“利息”; 只考虑自己赚取佣金; 夸大某保险的收益; 夸大本公司经营能力,诋毁同业公司 资风险等情况; 将保险产品介绍为基金等其它金融产 向不适宜人群销售,如将投连、万能 通过印制、变更宣传材料等,或对宣 经营管理服务水平等; 隐瞒或歪曲免责事由、犹豫期、观察 品; 等新型保险产品销售给不具备相关专 传材料作选择性介绍,对保险产品作 期等涉及客户利益的重要情况; 宣称购基金送保险等误导消费者; 业知识及理解能力的客户; 夸大或片面宣传; 按高利率预测分红,承诺分红水平;
诚信销售远离误导培训课程

三、 销售话术要标准, 宣传资料合规范;
四、 条款责任要讲清, 说明义务要尽到;
展业时,使用公司制式合 同条款、投保提示书、产品 说明书,并主动向客户出示
明确说明免责事由、观察 期、退保损失等条款
五、 投保单证不代填, 投保提示不代抄;
六、 如实告知莫忘掉, 亲笔签名才有效;
销售投连险、万能险及变 额年金产品时,主动测试消 费者风险承受能力
这是银行理财产品,收益比银行一年定 期利率高,至少可以达到10%
分红保险是保本商品,保证永远不赔钱
销售误导的常见表现形式
2、产品界定模糊化
故意混淆保险与银行存款的区别,把保险产品等同于储蓄产品向客户进
行推销,蒙骗保险消费者。
混同为银行存款
将保险缴费介绍为“存款”,保险期间介绍
为“存款期”,返还的生存金介绍为“利息”
擅自夸大保险保障范围 私自承诺保险产品收益
销售误导的常见表现形式
6、客户信息不实化 故意漏填、隐瞒客户的联系电话或地址,恶意篡改客户联系方式,致使公司 无法对客户提供回访等后续服务。
不提供真实客户信息 代替客户签名,指使或放任客户间代签名
销售误导的常见表现形式
7、产品信息虚假化 编造公司即将停止使用某保险条款或费率的事实进行虚假宣传和误导,提供 片面虚假的产品信息,干扰消费者的需求判断。
马上要涨价啦!停售啦!赶紧买吧!
8、年限缩短化
销售误导的常见表现形式
把十年期等长期产品当成三年期五年期等短期产品进行销售,客户到期难以 获得预期收益。
存一年,一年就可取
五 课程重点:销售团队 条禁令
不得提供虚假产品信息
不得篡改客户信息资料
不得夸大 产品收益
产品信息虚假化 客户信息
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及责任追究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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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
◆保监发〔2012〕14号《加大销售误导的查处力度》 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重点解决人身保险销售误导问
题的工作部署,按照“突出重点、长短结合、标本兼治、综合 治理、惩防并举”的原则,保监会拟加大销售误导的查处力度, 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 发展。 ◆保监发〔2012〕99号《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指导 意见
会议概述
一、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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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保监发【2012】87号《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
• 重要性 • 相关定义 • 表现形式 • 处罚标准
进一步强化各人身保险公司对销售误导问题的责任追究 力度,有效遏制销售误导行为。
会议概述
一、 前言
第* 页
二、 保监发【2012】87号《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
• 重要性 • 相关定义 • 表现形式 • 处罚标准
三、保监发【2012】99号《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指导意见》
• •
责标会任准议追为究什对么象低效
对应《保险法》第116条或者第131条规 定的“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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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保 险 资 料违下者载必网究
• 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 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 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 可证
《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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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骗
隐瞒
诱导
其他
•夸大保险责任或保险产品收益;
•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 政策作虚假宣传;
人身保险业防范治理销售误导自律公约

人身保险业防范治理销售误导自律公约在咱们这儿,谈起人身保险,真是一个既熟悉又陌生的话题。
听说过,但真要聊起来,脑袋里就一团浆糊,没法理清楚。
今天就来聊聊“防范治理销售误导自律公约”这事儿,听起来很严肃,其实它跟咱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说到保险,很多人可能第一反应就是“花钱买个心安”,可是花了钱的背后,常常就会有不少猫腻。
你们知道吗,有些推销员就像精明的商人,把一些产品包装得跟黄金似的,结果消费者傻傻的买了单,等到出问题时,才发现自己上了当,心里那个苦啊,真是“心疼得肠子都悔青了”。
想象一下,周末你正准备跟家人一起去看电影,突然接到一个保险推销的电话。
电话那头的人声如洪钟,兴奋得跟过节一样,七嘴八舌地给你介绍各种保险产品。
你一听就晕了,心想这是什么操作?保险有什么好处,产品多得让你眼花缭乱。
可是,细想一下,那些说得天花乱坠的好处,真的靠谱吗?有时候你会发现,真相就像那层厚厚的糖衣,裹得好好的,里边可能是一颗苦涩的药丸。
所以说,咱们的“防范治理销售误导自律公约”就显得特别重要。
这个公约就像是给大家提供了一把“保护伞”,让我们在这个复杂的保险市场中多一层保障。
它要求保险公司和销售人员,必须以诚实守信为原则,不能把产品的优点夸大,也不能隐瞒风险。
这种自律就像是给了每一个消费者一个警示,让大家在面对琳琅满目的保险产品时,能有清醒的判断。
记住了,心急吃不了热豆腐,咱们在选择保险的时候,一定要多看看,多问问。
有些时候,你在听那些推销员滔滔不绝的介绍时,可能会觉得特别动心。
可是,亲们,千万别光听表面的。
推销员的职责就是让你买单,不是帮你解决问题。
就像朋友们常说的,“饼画得再好,最后还是要看分量”。
所以,面对各种促销和优惠,咱们得冷静,别被眼花缭乱的数字和花言巧语给迷了眼。
找出真实的价值才是王道。
咱们再聊聊消费者的责任。
作为消费者,咱们可得擦亮眼睛,别在购买时一味跟风。
每个人的需求都不一样,挑选保险的时候,得认真思考自己需要什么,才能买到合适的保险。
销售误导综合治理PPT课件

为什么要综合治理销售误导?
监管总体目标—— 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保护被 保险人利益,促进人身保险行业平稳健康发展。
具体目标: ✓ 整顿和规范人身险市场秩序; ✓ 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 强化保险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执行力; ✓ 防范化解非法集资、诈骗侵占保险资金等重大风险。
近年来的行政处罚情况(续)
2010年度,共对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实施了878家 次行政处罚:责令撤换高管100人次,对机构罚款 5840.07万元,对个人罚款1184.80万元,吊销许可证55 项,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57项,警告120家机构和717人;
2011年前三季度,共对642家次机构和699人次个人实施 了1925项次行政处罚。其中,禁入保险业1人次,撤销任 职资格或从业资格45人次,对机构罚款6036万元、对个 人罚款968.9万元,吊销业务许可证40家次,责令停止接 受新业务30家次,警告97家次机构和644人。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销售误导有了新的特点和形 式,导致在某些领域较为突出;
消费者的维权意识逐步提高,媒体监督力度进一 步加强,凸显了一些过去没有被重视的问题。
主要内容
一、为什么要综合治理销售误导 二、销售误导的监管要求 三、销售误导的典型案例 四、综合治理销售误导的主要措施
销售误导的监管要求
销售误导不是中国保险业所特有的;销售误导在 国外也普遍存在,2003年,英国保诚曾因销售误 导被监管机关罚款75万英镑,并判承担对消费者 的民事赔偿责任,累计损失数亿英镑。美国曾经 有25家保险公司因误导被诉讼,累计罚款100亿美 元。
保监会一直高度重视并致力于解决销售误导问题, 取得了一定成效;
2010年,共对1972家次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进 行了检查;
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合规培训暨监管政策解读知识课件

“趸交”统一为“一次交付”。因为“趸”字较为生僻,根据监管 机关对于条款通俗化的要求,将“趸交”统一为“一次交付”。
相关产品名称应采用全称,或使用总公司统一使用的简称。
常常 见见 问问 题题 关于公司或产品介绍中出现“第一”、“最好”、“最高”等词汇。
禁用原因: 《广告法》第七条第2款规定:
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语言。
(一)常见合规问题提示——禁止类
常常 见见 问问 题题 利用 “停售”概念进行产品宣传和炒作。
禁用原因: 根据《中国保监会规范人身保险产品停售等行为》规定:
各人身保险公司在保险产品税收优惠宣传中应严格按照国家税收法规和政策进 行宣传,不得向投保人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产品税收优惠利益,严禁销售人员通过 虚假税收优惠宣传欺骗投保人。
各人身保险公司在保险产品税收宣传过程中应对当地保险产品收益的税收情况 进行如实告知,不得进行类似收益免税的误导性宣传。
(一)常见合规问题提示——禁止类
(二)常见合规问题提示——规范类
常常 见见 问问 题题 在对投资渠道的宣传中,与《保险法》所列举的投资渠道不一致。如 出现“大额协议存款”等情况。
规范方法: 对于投资渠道的宣传,应严格符合监管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
保险公司常用投资渠道包括——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 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合规培训 暨监管政策解读
和谐健康四川分公司 2012年4月
常见合规问题提示(一)
禁止类
(一)常见合规问题提示——禁止类
常常 见见 问问 题题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9.29•【文号】保监发[2012]87号•【施行日期】2012.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2〕87号)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各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为了规范对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的认定,明确执法标准,有效惩处销售误导行为,切实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现就《指引》适用的有关事宜说明如下:一、查处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有《指引》所列举行为之一的,通常按照下列要求认定违法行为: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有《指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116条或者第131条规定的“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行为,依照《保险法》进行处罚。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有《指引》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116条或者第131条规定的“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的行为,依照《保险法》进行处罚。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有《指引》第八条规定行为的,认定为《保险法》第116条或者第131条规定的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依照《保险法》进行处罚。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有《指引》第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明确违法行为的性质,依法进行处罚。
二、违法行为不能按照前条要求予以认定的,应当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明确违法行为性质与法律适用。
查处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应当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复杂多样性,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确保行政执法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