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交通问题变得日益突出。
为了改善城市交通拥堵状况,提升运输效率,以及提供更加便利和舒适的出行体验,城市轨道交通在中国的许多大中城市得到了快速发展。
为了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各个城市纷纷制定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本文将围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展开探讨。
一、人员管理规定为了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正常运行,必须对人员进行合理的管理。
首先,需要建立健全的招聘机制,吸引高素质人才加入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团队。
其次,要建立培训制度,加强员工的专业能力和安全意识培养。
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评价制度,对员工的表现进行定期考核,激励其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二、车辆管理规定城市轨道交通的车辆是保障整个运营系统正常运行的核心。
因此,需要建立严格的车辆管理规定。
首先,要确保车辆的技术状况良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
其次,要进行严格的驾驶员培训和资质审核,确保驾驶员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素质。
同时,还要建立安全运行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和修复车辆故障,确保乘客的出行安全。
三、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是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最重要的关注点之一。
为了保障乘客的安全,各个城市制定了严格的安全管理规定。
首先,要建立健全的安全培训制度,加强员工对安全工作的认识和理解。
其次,要强化对设备和设施的安全检查,确保其符合安全标准。
同时,还需要制定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情况,最大程度地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票务管理规定票务管理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的重要一环。
为了提供便利的购票服务和确保票务的合法有效,各城市制定了严格的票务管理规定。
首先,要建立完善的售票系统,提供多种购票方式,包括自动售票机、手机购票等。
其次,要加强对售票渠道和售票人员的监管,防止票务欺诈行为的发生。
同时,还要加强对票务信息的保护,防止票务数据泄露。
五、服务管理规定提供优质的服务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基本要求之一。
为了保证乘客的出行体验,各城市制定了服务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5月14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5月21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人民为中心、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舒适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营基础要求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及建设规划征求意见阶段,应当综合考虑与城市规划的衔接、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需求、运营安全保障等因素,对线网布局和规模、换乘枢纽规划、建设时序、资源共享、线网综合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线路功能定位、线路制式、系统规模、交通接驳等提出意见。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审批征求意见阶段,应当对客流预测、系统设计运输能力、行车组织、运营管理、运营服务、运营安全等提出意见。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当设置运营服务专篇,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一)车站开通运营的出入口数量、站台面积、通道宽度、换乘条件、站厅容纳能力等设施、设备能力与服务需求和安全要求的符合情况;(二)车辆、通信、信号、供电、自动售检票等设施设备选型与线网中其他线路设施设备的兼容情况;(三)安全应急设施规划布局、规模等与运营安全的适应性,与主体工程的同步规划和设计情况;(四)与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运力衔接配套情况;(五)其他交通方式的配套衔接情况;(六)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正常运营和乘客的安全出行,制定的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来探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的内容和要求。
一、安全管理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安全管理是其中最重要的一部分。
为了确保轨道交通的安全运营,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规定。
例如,在建设轨道交通线路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来设计和施工。
在运营过程中,必须由专门的安全人员负责监督和检查,确保车辆、信号系统以及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同时,要加强乘客的安全意识,不得随意越过安全门或在站台上奔跑。
二、乘客服务乘客服务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的另一个关键内容。
乘客的满意度直接影响到轨道交通系统的形象和声誉。
因此,在车站和列车内部,必须提供良好的服务环境和设施。
例如,在车站内设置导向标志,以方便乘客找到所需的出口或换乘线路;在列车内设置广播系统,及时向乘客传递相关信息;在高峰期增加列车的班次,以减少乘客的等待时间。
同时,轨道交通系统还应该提供便捷的票务服务,采用智能卡或移动支付等方式,方便乘客购票和检票。
三、运营调度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还要求进行合理的运营调度,以确保运输能力和运营效率的最大化。
运营调度包括车辆的调度、乘客流量的控制以及列车排班等。
例如,在高峰期和节假日,需要增加列车的运行频率,以满足大量乘客的出行需求。
而在低峰期,则可以适当减少列车的班次,以节约能源和运营成本。
此外,运营调度还需要考虑到不同线路之间的运输衔接,以保证乘客的换乘便利。
四、设备维护与管理为了保障轨道交通系统的正常运营,设备维护与管理是不可或缺的一环。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规定了设备的维护周期和维护标准。
例如,对于列车,必须进行定期的保养和检修,确保车辆的运行安全和乘客的舒适度。
而对于信号设备和轨道系统,也需要进行定期的巡查和维修,确保这些关键设备的正常运行。
总结起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涵盖了安全管理、乘客服务、运营调度以及设备维护与管理等多个方面。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城市轨道交通在现代城市交通体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能够有效地缓解城市交通拥堵,还能提高居民出行的效率和舒适度。
然而,要确保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安全、高效、有序运营,就必须有一套科学、完善的运营管理规定。
一、运营单位的职责与要求运营单位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主体,承担着至关重要的责任。
首先,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确保运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运营单位要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包括列车驾驶员、调度员、维修人员等,并对他们进行严格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
在设施设备方面,运营单位要按照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和更新,保证其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对于可能影响运营安全的设施设备故障,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
同时,运营单位还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对,保障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运营服务的规范城市轨道交通作为一种公共交通方式,其服务质量直接关系到乘客的出行体验。
因此,运营管理规定对运营服务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列车运行要准时、可靠,运营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列车运行图,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尽量减少晚点和延误。
车站和列车内的环境要整洁、卫生,通风、照明等设施要正常运行。
工作人员要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为乘客提供准确的信息和必要的帮助。
在票务管理方面,要做到票价合理、透明,购票方式便捷多样,满足不同乘客的需求。
对于特殊人群,如老年人、残疾人等,要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
三、乘客的行为规范为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秩序和乘客的安全,乘客也需要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
乘客应当文明乘车,遵守公共秩序,不大声喧哗、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
在候车时,要按照指示在安全区域排队等候,不得推挤、插队。
上车后,要站稳扶好,不得在车厢内奔跑、打闹。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一、总则城市轨道交通是一种重要的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为了保障乘客的安全、提供高效的服务,特制定本《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二、运营主体1. 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主体由政府有关部门统一管理,并委托给专业的运营公司负责具体运营事务。
2. 运营公司应具备经营运营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执照,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法律的规定。
3. 运营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结构、工作职责、安全管理等方面,并定期进行督查。
三、列车运营1. 列车运营应按照预定的时刻表进行,保证运营的准点性。
2. 列车运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运行规程和信号规定,确保列车安全运行。
3. 如果出现突发情况,如设备故障、天气原因等,应及时通知乘客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四、车辆管理1. 轨道交通运营公司应确保所有车辆的正常运营,定期进行车辆的维护检修,确保安全可靠。
2. 车辆内部应保持整洁,定期清洁卫生,并配备必要的乘客设施以保障乘客的舒适出行。
3. 轨道交通运营公司应建立车辆调度管理制度,合理利用车辆资源,保障运力需求。
五、安全管理1. 轨道交通运营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等方面。
2. 进站口和车厢内应配备充足的安全警示标识,提醒乘客遵守相关规定,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3. 轨道交通运营公司应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六、票务管理1. 轨道交通运营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票务管理制度,确保乘客购票方便、乘坐有序。
2. 在站点和车厢内应设置明显的票务指示标识,指导乘客购票、检票等流程。
3. 运营公司应实施智能化的票务系统,提供多种支付方式方便购票。
七、服务质量监督1. 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完善的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监督机制,确保乘客的合法权益。
2. 监督部门应定期对轨道交通运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对乘客的投诉进行处理。
3. 维护乘客的正当权益,对服务质量差、安全隐患严重的运营公司应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精选.)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5月14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5月21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人民为中心、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舒适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营基础要求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及建设规划征求意见阶段,应当综合考虑与城市规划的衔接、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需求、运营安全保障等因素,对线网布局和规模、换乘枢纽规划、建设时序、资源共享、线网综合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线路功能定位、线路制式、系统规模、交通接驳等提出意见。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审批征求意见阶段,应当对客流预测、系统设计运输能力、行车组织、运营管理、运营服务、运营安全等提出意见。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当设置运营服务专篇,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一)车站开通运营的出入口数量、站台面积、通道宽度、换乘条件、站厅容纳能力等设施、设备能力与服务需求和安全要求的符合情况;(二)车辆、通信、信号、供电、自动售检票等设施设备选型与线网中其他线路设施设备的兼容情况;(三)安全应急设施规划布局、规模等与运营安全的适应性,与主体工程的同步规划和设计情况;(四)与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运力衔接配套情况;(五)其他交通方式的配套衔接情况;(六)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一、引言城市轨道交通作为现代城市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城市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出行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高效运营,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运营管理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二、运营管理机构1. 建立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城市轨道交通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
该机构应设立运营部、安全监控部、客户服务部等职能部门,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2. 运营管理机构应具备一定的资质和人员配置要求,包括具备相关经验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安全监控人员等。
同时,应建立健全的培训机制,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三、运营管理制度1. 制定运营计划,包括列车运行时刻表、站点服务计划等。
运营计划应根据城市的交通需求和人口流动情况进行合理调整,确保乘客的出行需求得到满足。
2. 建立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车辆安全检查、设备维护保养、应急预案等。
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应严格执行,确保乘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3. 设立车辆调度制度,合理安排车辆的运行和停靠,保证运营的高效性和稳定性。
车辆调度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以应对突发情况和客流高峰。
4. 建立票务管理制度,包括票价制定、售票渠道、票款管理等。
票务管理制度应公开透明,确保票价合理、售票便利,并防止票款的滥用和损失。
5. 设立客户服务制度,包括乘客投诉处理、服务质量监督等。
客户服务制度应建立健全,确保乘客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并及时解决乘客的问题和困难。
四、安全管理1. 加强车辆安全管理,包括车辆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故障排除等。
车辆安全管理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乘客的安全。
2. 建立安全监控系统,包括视频监控、报警装置等。
安全监控系统应覆盖整个轨道交通网络,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确保乘客的人身安全。
3. 建立应急预案,包括突发事件处理、乘客疏散等。
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并定期进行演练,以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效率。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以下简称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保障乘客的安全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必须遵循法律法规,依法行政,求真务实,公平正义,安全稳定,服务优质的原则。
第四条各个管理单位必须以本规定为依据,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规范轨道交通的运作,严格监督轨道交通的安全运行,维护轨道交通的正常秩序。
第二章市民乘车第五条乘客使用轨道交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行政法规,乘车安全,遵守乘车纪律,不得乘坐不良乘客,乱扔废物,破坏乘车设施,破坏轨道交通秩序。
第六条乘客乘车时,应当按规定支付费用,使用正当凭证,禁止乘坐未付费的列车,不得擅自传授或使用他人凭证。
第七条乘客乘车后,如发现故障,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报警,协助排查问题,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促进车辆安全恢复。
第八条行经轨道站台、月台等限定区时,乘客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讲究安全,不得停留、越岗下站等。
第三章车辆运行第九条车辆运行前,必须经过规范检测、安全检查等,确保车辆安全正常。
第十条轨道交通运营维护应当适时实行道路清扫、维护、升级等,保持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车辆运行中,必须确保乘客的安全,树立安全意识,密切监控各类信息,提前发现车辆异常,采取及时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轨道交通运营队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学习安全操作知识和技能,确保车辆运行安全。
第十三条轨道交通操作中所涉及的乘客信息,应当严格履行隐私保护义务,不可随意披露。
第四章安全监督第十四条有关单位应当重视轨道交通的安全管理,加强对企业的检查抽查,及时发现存在的缺陷和隐患,加强轨道交通安全检查,不断改进安全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把握检查结果,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隐患,及时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确保轨道交通运行安全。
第十六条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配备运行监控设备和紧急应急人员,设立安全突发事件演习机制,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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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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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证城市轨道交通正常、安全运营,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保障乘客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营管理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以及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有关规定,依法确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第五条新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工程初验;初验合格的,可以进行试运行;试运行合格,并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可以进行试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营。
安全设施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新建、改建、扩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不得投入运营。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则和设施保养维护办法,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安全运营。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整。
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保证车站、车厢整洁,出入口、通道畅通,保持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等标志醒目。
第九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佩戴标志、态度文明、服务规范。
驾驶员、调度员、行车值班员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配备急救箱,车站工作人员应当掌握必要的急救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故障而影响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乘客疏散,并尽快排除故障,恢复运行。
一时无法恢复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因故不能正常运行的,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单程票价退还票款。
第十二条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行为:
(一)在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二)在车站、站台、站厅、出入口、通道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或者擅自摆摊设点堵塞通道的;
(三)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
(四)攀爬、跨越围墙、护栏、护网、门闸;
(五)强行上下列车;
(六)在车厢或者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上乱写、乱画、乱张贴;
(七)携带宠物乘车;
(八)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和乘客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禁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性、腐蚀性的危险品乘车。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品的乘客,应当责令出站;拒不出站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对违反运营规定和服务规则的行为的投诉。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投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责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第十六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反恐、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等有关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设置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防护监视、紧急疏散照明、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定期检查、维护,按期更新,并保持完好。
第十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定期对土建工程、车辆和运营设备进行维护、检查,及时维修更新,确保其处于安全状态。
检查和维修记录应当保存至土建工程、车辆和运营设备的使用期限到期。
第十八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城市轨道交通关键部位和关键设备的长期监测工作,评估城市轨道交通运行对土建工程的影响,定期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针对薄弱环节制定安全运营对策。
在发生地震、火灾等重大灾害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安全性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营。
第十九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乘客宣传安全乘运的知识和要求。
第二十条城市轨道交通应当在以下范围设置控制保护区: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周边外侧五十米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