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非共和国宪法
南非宪法全文

[转载]南非宪法全文南非共和国宪法万能之上帝,掌握万邦运命与各民族历史;汇聚吾人来自各地之祖先而予以此土;教之导之,无时或已;免我於危殆,使民永相守,吾人敢不钦遵;今吾等集会於国会,特宣告全国:吾人凛於对上帝与人类所负责任;复深知团结之重要,以保障吾国之完整与自由;以维护法律与秩序;以促进国民之幸福及精神与物质上之利益;愿与举世爱好和平之各民族合作,尽追求和平之责任;并负起建立南非共和国之责,特制定宪法,使适合于本土之传统与历史:为此,南非联邦参议院与从议院,承皇后陛下之批准,订立宪法如后。
第一章共和国第一条南非联邦由好望角、那他尔、特兰斯瓦、奥伦奇自由邦等本宪法未成立前原有之诸省组成,自1961年5月31日起成为一共和国,定名为南非共和国。
第二条南非共和国国民承认上帝之主权与领导。
第三条自第一条规定之日起,凡在宪法成立前订定之法律,而在宪法成立后继续在国会职权内之土地上生效者,其条文内所称之:①南非联邦或国家,应作共和国解释;②王权或国王或王后或总督,视其情形,应作共和国或本国总统之解释;③王在枢密院或王后在枢密院或总督在枢密院,应作本国总统之解释。
第二章国旗与国歌第四条共和国应有国旗,其形式见第五条。
第五条(1)共和国国旗应有三色横条,长宽相等,顶上一条为橘黄色,中间白色,底下蓝色,其中尚有:①中间白色条当中处应嵌有奥伦奇自由邦邦徽,全徽直竖;②在上述奥伦奇自由邦邦徽之两旁:a.在近旗杆之琏应嵌以1927年不列颠联合王国国徽,全幅横置。
b.在离开旗杆之一边,横嵌南非联邦邦徽。
(2)前述a、b两款所嵌两小徽形式大小应相同,宽长之度应与国旗之宽长成比例,即每一徽之宽度应为白色条宽度1/3,b款所示各徽在白色条两旁之距离相同。
第六条定《南非之声》为共和国国歌。
第三章总统第七条(1)总统为共和国之元首。
(2)总统为南非国防军之统帅。
(3)在本宪法规定范围内,总统有下述诸权力:①遵照宪法之规定解散参议院、众议院、或同时解散参众两院;②遵照第二十条与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任命部长、副部长;③授予荣典;④任命、派遣、接见与承认大使、专使、外交代表及其他外交官员、领事、馆员;⑤遵照本宪法之规定,决定国会会期及休会;⑥凭己意无条件或有条件赦免或缓刑,或取消任何罚款或没收处分;⑦国际会议、条约、协定之加入与批准;⑧宣布或停止戒严;⑨宣战与媾和;⑩在法律秘授权之范围内,总统任命其认为需要任命之官员,并行使及履行宪法与法律所授权之一切权力与职务。
人权法案例分析范文

人权法案例分析范文人权是指每个人都有的基本的、不可剥夺的自由和尊严。
保护和促进人权是现代社会的核心价值之一、为了保护人权,各国都制定了人权法案,以确保每个人都能享有平等和公正的待遇。
在本文中,我将对一些重要的人权法案进行案例分析。
一、南非宪法的人权保护南非宪法是世界上第一个保护性别、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宪法。
在1996年通过的宪法中,明确禁止歧视,并规定了同性婚姻的合法化。
这个法案的通过标志着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保护了南非各种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个体的人权。
案例分析:在这个法案通过之前,南非的同性恋者经常面临歧视和迫害。
但是,宪法的通过为同性恋者提供了法律保护和平等权利,使他们能够在法律框架内实现自己的人权。
这个法案的成功实践为其他国家提供了一个先例和参考。
二、美国《民权法案》的通过1964年,《民权法案》在美国通过,禁止了在任何公共场所和赞助的活动中进行种族、肤色、宗教、性别或国籍的歧视。
这个法律对于推动美国的种族平等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案例分析:《民权法案》的通过消除了美国国内的种族隔离和歧视现象,使美国成为一个更加公正和平等的社会。
这个法案的通过也标志着美国开始全面重视和保护人权,同时也对全球人权事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三、中国《婚姻法》修订案中国的《婚姻法》修订案在2024年通过,将保护女性权益和促进婚姻平等作为重点内容之一、这个法案禁止家庭暴力、强制婚姻和虐待妻子或丈夫。
案例分析:《婚姻法》修订案的通过为中国社会提供了更好的法律保护,尤其是针对妇女权益的保护。
此外,这个法案还鼓励了男性和女性在家庭生活和职业发展中的平等地位,促进了性别平等。
综上所述,人权法案对于保护和促进人权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不同国家的人权法案不仅体现了各国政府对于人权的重视程度,也对全球人权事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权意识的提高,人权法案也将继续发展和完善,以更好地保护每个人的人权。
南非黑人掌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南非,一个位于非洲南部的国家,拥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文化。
在种族隔离政策实施期间,南非的黑人长期遭受歧视和压迫。
1994年,南非举行首次不分种族的全民大选,黑人赢得了政权,开启了南非历史上的新篇章。
本文将探讨南非黑人掌权后的法律规定,分析其历史背景、法律体系以及变革历程。
二、历史背景1. 种族隔离政策自1948年起,南非实行种族隔离政策,将黑人、印度人和有色人种与白人严格分开。
种族隔离政策导致了南非社会的不平等和种族歧视,黑人权益受到严重侵犯。
2. 反种族隔离运动在种族隔离政策实施期间,南非的反种族隔离运动逐渐兴起。
黑人领袖如纳尔逊·曼德拉和德斯蒙德·图图等人为争取黑人权益、结束种族隔离制度做出了巨大贡献。
3. 非国大党崛起非国大党(非洲人国民大会)是南非最大的黑人政治组织,成立于1912年。
在反种族隔离运动中,非国大党发挥了重要作用。
1994年,非国大党在首次不分种族的全民大选中获胜,结束了种族隔离制度。
三、法律体系1. 立法机关南非黑人掌权后,建立了新的立法机关——国民议会。
国民议会负责制定和修改法律,确保国家法律体系的完善。
2. 司法机关南非司法机关包括宪法法院、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
宪法法院负责监督国家法律的合宪性,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3. 宪法南非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于1996年颁布。
宪法确立了南非的政治体制、公民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的基本政策。
四、变革历程1. 宪法改革南非黑人掌权后,首先进行的是宪法改革。
1996年,南非颁布了新的宪法,确立了民主、平等、自由、正义、包容和多元的价值观念。
2. 种族平等法律为消除种族歧视,南非制定了一系列种族平等法律。
这些法律包括《种族平等法案》、《种族隔离修正案》等,旨在保障黑人等少数族裔的权益。
3. 民权法律南非黑人掌权后,还制定了一系列民权法律,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这些法律包括《人权法案》、《平等机会法案》等。
《南非过渡时期临时宪法》通过

《南非过渡时期临时宪法》通过1993年12月22日,南非议会特别会议以237票赞成、46票反对,通过了南非历史上第一部非种族主义的临时宪法。
这部宪法宣告了南非延续300多年的少数白人种族统治的终结,南非的民主进程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众所周知,南非是世界上唯一用宪法和法律将种族隔离和种族歧视合法化的国家。
南非白人殖民者早在1909年就制定了《南非法》,确立了少数白人在南非的统治地位,使占人口80%的广大黑人被剥夺了基本的人权。
南非国民党在1948年上台后公开宣扬“白人至高无上”,并依靠手中的国家机器统治和压迫广大黑人。
南非白人政府颁布的种族隔离和歧视的法律多达350余种。
广大的南非人民为争取自由,进行了坚持不懈的英勇斗争。
1955年,由非洲人国民大会等组织召开的南非人民大会所通过的《自由宪章》明确提出,要在南非实行各种族平等,所有南非人享有平等的选举和被选举权、就业和受教育等公民权利。
南非制宪谈判经历了曲折和艰难的过程。
1990年,由以总统德克勒克为首的国民党政府和以曼德拉为代表的非洲人国民大会共同发起的南非白人和黑人政党之间的和谈,揭开了民主改革的序幕。
1992年,德克勒克政府废除了被称为种族主义法令基石的《人口登记法》和《土地法》等几十个种族主义法令。
但是国民党政府和非国大等19方举行的多党谈判由于巨大分岐而被迫中断。
进入1993年之后,南非政府继续加快民主改革步伐,非国大及其他政党同政府之间的制宪谈判进程随之加快。
4月,南非26个党派成立了多党谈判委员会,讨论制宪问题。
7月,多党谈判首脑会议最后确定,1994年4月27日举行南非历史上第一次允许黑人参加的多种族大选。
这是多党谈判达成的首项重要成果,它标志着黑人第一次获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9月,白人议会通过了经多党谈判委员会批准的成立过渡行政委员会的提案。
根据该提案,过渡行政委员会可行使政府的部分职能,并主持1994年的大选。
1993年是南非多党谈判取得突破性进展,民主进程取得一系列重大成果的一年。
南非议会通过的宪法,2009年第十六次修正法案“ (2009)

2009年“宪法“第十六次修订法案是南非议会修改,1996年南非共和国宪法的行为。
带来总统宣布在2009年4月3日生效。
它改变了省界转让Merafong市本地市(包括Khutsong)北西向豪登省。
市merafong原本已被列入2005年通过的宪法第十二次修订法案在西北,但遭到了强烈反对,在Khutsong变化,它最终由政府决定重返该地区豪登省。
见该法插入的部分中提到的地图注意2008 1490。
(英文文本由总统签署。
)(同意到2009年3月25日。
)做修订,1996年南非共和国宪法“,以重新确定的豪登省和西北省的地域,并提供相关事宜。
带够ARLIAMENT南非共和国颁布如下:-南非共和国,1996年,“宪法”修订附表1A插入“宪法”2005年第十二次修订法第4条与法“2007年”宪法“第十三条修正案第1条修订1,附表1A,1996年南非共和国宪法“,现予修订,简称及生效日期2,该法案被称为2009年第十六次宪法修正法案“,投产日期由总统决定宣布在宪报刊登。
Constitution Sixteenth Amendment Act of 2009 (2009)The Constitution Sixteenth Amendment Act of 2009 is an act of the Parliament of South Africa amending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Republic of South Africa, 1996. A presidential proclamation brought it into force on 3 April 2009. It altered the provincial boundaries to transfer Merafong City Local Municipality (including Khutsong) from North West to Gauteng. Merafong City had originally been included in North West by the Constitution Twelfth Amendment Act of 2005, but the change was met with strong opposition in Khutsong, and it was eventually decided by the government to return the area to Gauteng.See Notice 1490 of 2008 for the maps referred to in the sections inserted by this Act.(English text signed by the President.)(Assented to 25 March 2009.)ACTTo amend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Republic of South Africa, 1996, in order tore-determine the geographical areas of the provinces of Gauteng and North West; and to provide for matters connected therewith.P ARLIAMENT of the Republic of South Africa enacts as follows:—Amendment of Schedule 1A to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Republic of South Africa, 1996, as inserted by section 4 of the Constitution Twelfth Amendment Act of 2005 and amended by section 1 of the Constitution Thirteenth Amendment Act of 20071.Schedule 1A to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Republic of South Africa, 1996, is hereby amended by—Short title and commencement2. This Act is called the Constitution Sixteenth Amendment Act of 2009, and comes into operation on a date determined by the President by proclamation in the Gazette.。
关于宪法事例的素材

关于宪法事例的素材素材1:美国宪法中的第一修正案美国宪法的第一修正案规定了一系列基本权利,包括言论、出版、宗教、集会和请愿的自由。
这个修正案旨在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确保公民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无论是政府批评还是社会争议。
这个修正案在美国的法律和司法实践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为美国公民提供了广泛的自由和权利。
素材2:德国宪法中禁止种族歧视的规定德国宪法中的基本权利条款规定了禁止任何形式的种族歧视。
根据该条款,任何因种族、民族、国籍、宗教、社会背景或性别等原因而受到不平等待遇的行为都是非法的。
这一条款的目的是保护个人的尊严和平等权利,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在德国社会中平等地享有权益,无论其背景如何。
素材3:南非宪法中的权利包容性南非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明确禁止种族歧视的宪法。
根据南非宪法,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和自由,不受种族、肤色、性别、年龄、宗教或性取向的歧视。
同时,宪法还强调了社会正义和包容的原则,要求政府采取积极措施来消除历史上的不平等,并促进不同群体之间的和解与团结。
素材4:西班牙宪法中的自治权西班牙宪法规定了各个地区的自治权。
根据该宪法,西班牙的地区拥有一定程度的政治和立法的自主权,可以制定地方性的法律和政策,管理本地的政务。
这个规定旨在平衡中央政府的权力,并满足地方社区的特殊需求和利益,保障各地区的多元性和多样性。
素材5:中国宪法中的公民权利中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言论、新闻、宗教、人身自由、财产权和教育等方面的权利。
这些权利被视为公民的基本权益,保障公民的尊严和自由。
中国宪法还强调了公民的平等权利和法律保护,确保每个公民都能够平等地参与社会、经济和政治生活。
南非宪法法院

Main ideas:宪法法院的产生;法院体系;宪法法院的组成、任期与任命;宪法法院的性质、地位和职权;宪法法院与立法,行政机关的关系。
Referenced material:像南非这样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都需要重建和完善的年轻国家,其重要意义是把最高权力从议会转移到宪法法院,防止少数人通过议会制定不符合宪法精神的法律,限制行政、司法权的滥用。
多年来,宪法法院在保障公民的民主、自由和人权方面,产生了很好的效果。
南非宪法和宪法法院是1994年废除种族隔离制度的产物。
1994年4月,南非颁布了历史上第一部体现种族平等的临时宪法。
1996年5月,南非制宪议会通过了在临时宪法基础上起草的新宪法。
新宪法于同年12月开始生效。
南非的司法体系基本分为法院、刑事司法和检察机关3大系统。
法院由宪法法院、最高上诉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等组成。
宪法法院院长莫洪恩·莫洪恩(Mogoeng Mogoeng),最高上诉法院首席大法官莱克斯·姆帕蒂(Lex Mpati),总检察长姆索利希·恩克萨萨那(Mxolisi Nxasana)。
新宪法规定,法院系统分为宪法法院 (Constitutional Court)、最高上诉法院(Supreme Court of Appeal)、高级法院(High Courts)、地方法院(Magistrate's Courts)以及其它法院。
宪法法院由主席、常务副主席和9名法官组成,南非1996年宪法第176条规定,宪法法院法官任期12年,不得连任。
第174条规定,院长、副院长由总统与司法服务委员会及国民议会中的党派领袖磋商后任命,法官则由总统与院长及国民议会中的党派领袖磋商后任命。
宪法法院为解释宪法的最高机构,是南非的最高法院。
新宪法第167条第3项规定了宪法法院的性质和职能:宪法法院是所有宪法事务的最高法院,主要管辖一切涉及解释、保护和实施宪法的争议,可以对宪法问题以及与宪法有关的问题作出判决。
关于宪法维护公民权利的案例

关于宪法维护公民权利的案例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旨在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以下是
宪法维护公民权利的案例:
1. 废止种族隔离:南非宪法废除了种族隔离制度,并确保了所
有公民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这一变革使得南非的黑人和其他少数族裔
获得了与白人平等的权益,维护了公民的平等权利。
2. 合法化同性婚姻:2015年,美国最高法院通过了同性婚姻合
法化的判决,宣布禁止同性婚姻违反了宪法第14修正案的平等保护原则。
这一判决保护了同性伴侣的权利,确保了他们的平等地位和家庭
权益。
3. 保护言论自由:英国曾通过《涉及侮辱传统基督教的教义和
残忍的亵渎鬼堡》法案,以侵犯言论自由。
然而,欧洲人权法院以宪
法修正案保护了言论自由,并拒绝了该法案的实施。
4. 保护隐私权:2013年,美国前外包承包商爱德华·斯诺登曝
光了美国国家安全局(NSA)进行大规模监控和侵犯隐私的活动。
这一
丑闻引起了全球对个人隐私权的关注,推动了宪法权利的保护和立法
改革。
5. 保护妇女权益:印度2013年通过了《刑法修正法案》,对性
侵犯和强奸等性犯罪加强了法律制裁,并修订了对受害者的法律保护。
这一法案是为了保护妇女权益,以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上述案例都是通过宪法的保护来维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这些成
功的例子向全世界显示了宪法的力量,以及通过法治来确保公民权益
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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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共和国宪法万能之上帝,掌握万邦运命与各民族历史;汇聚吾人来自各地之祖先而予以此土;教之导之,无时或已;免我於危殆,使民永相守,吾人敢不钦遵;今吾等集会於国会,特宣告全国:吾人凛於对上帝与人类所负责任;复深知团结之重要,以保障吾国之完整与自由;以维护法律与秩序;以促进国民之幸福及精神与物质上之利益;愿与举世爱好和平之各民族合作,尽追求和平之责任;并负起建立南非共和国之责,特制定宪法,使适合于本土之传统与历史:为此,南非联邦参议院与从议院,承皇后陛下之批准,订立宪法如后。
目录宪法全文第一章共和国第二章国旗与国歌第三章总统第四章政府第五章国会第一节参议院第二节众议院第三节参议院与众议院之共同规定第四节国会职权第一章共和国第一条南非联邦由好望角、那他尔、特兰斯瓦、奥伦奇自由邦等本宪法未成立前原有之诸省组成,自1961年5月31日起成为一共和国,定名为南非共和国。
第二条南非共和国国民承认上帝之主权与领导。
第三条自第一条规定之日起,凡在宪法成立前订定之法律,而在宪法成立后继续在国会职权内之土地上生效者,其条文内所称之:①南非联邦或国家,应作共和国解释;②王权或国王或王后或总督,视其情形,应作共和国或本国总统之解释;③王在枢密院或王后在枢密院或总督在枢密院,应作本国总统之解释。
第二章国旗与国歌第四条共和国应有国旗,其形式见第五条。
第五条(1)共和国国旗应有三色横条,长宽相等,顶上一条为橘黄色,中间白色,底下蓝色,其中尚有:①中间白色条当中处应嵌有奥伦奇自由邦邦徽,全徽直竖;②在上述奥伦奇自由邦邦徽之两旁:a.在近旗杆之琏应嵌以1927年不列颠联合王国国徽,全幅横置。
b.在离开旗杆之一边,横嵌南非联邦邦徽。
(2)前述a、b两款所嵌两小徽形式大小应相同,宽长之度应与国旗之宽长成比例,即每一徽之宽度应为白色条宽度1/3,b款所示各徽在白色条两旁之距离相同。
第六条定《南非之声》为共和国国歌。
第三章总统第七条(1)总统为共和国之元首。
(2)总统为南非国防军之统帅。
(3)在本宪法规定范围内,总统有下述诸权力:①遵照宪法之规定解散参议院、众议院、或同时解散参众两院;②遵照第二十条与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任命部长、副部长;③授予荣典;④任命、派遣、接见与承认大使、专使、外交代表及其他外交官员、领事、馆员;⑤遵照本宪法之规定,决定国会会期及休会;⑥凭己意无条件或有条件赦免或缓刑,或取消任何罚款或没收处分;⑦国际会议、条约、协定之加入与批准;⑧宣布或停止戒严;⑨宣战与媾和;⑩在法律秘授权之范围内,总统任命其认为需要任命之官员,并行使及履行宪法与法律所授权之一切权力与职务。
(4)总统除为国家元首外,应并具本宪法生效前属于王后之权力。
(5)在宪法未生效前已存在之宪政惯例,不受本宪法之影响。
第八条(1)总统由选举团选举之。
选举团由参议院及众议院议员全体组成,以南非联邦最高法院院长或其所指派代表为主席,依本条各规定选举总统。
(2)总统选举之日期与地点,由众议院议长或(议长不在时)众议院秘书长决定之,于选举举行之十四日以前正式公告于政府公报。
(3)第一届选举总统之日期应定于1961年5月31日以前,以后各届之选举日期应于现任总统任满日之前三个月至一个月之间内择定一日举行,倘因总统死亡,或因其他原因在任期未届满前缺位时,则总统之选举日期应于缺位之日起三个月内择日举行。
(4)总统或总统候选人,须有足资提名或当选或充任参议院议员所具备之资格。
(5)凡担任薪给来自公库之公职者,当选为总统,应于当选之日,辞去原有公职。
第九条(1)选举团开会之日,选举团主席应先命举行候选人提名。
(2)总统候选人之提名应循规定手续,填报提名单,经选举团团员两人之签名,及被提名为候选人本人之签名,但被提名之候选人倘事先已有书面或电报表示接受提名者不在些限,如被提名人为现任总统,则其提名手续应照第十条第(1)项①款之规办理。
(3)经依(2)项规定正式提名之总统候选人名单,应由选举会主席当场宣布,选举会中不许辩论。
(4)倘在任何选举会中,被提名为候选人者仅有一人,选举会主席应即宣布该候选人已正式当选。
(5)倘候选人不仅一人,应即举行秘密投票,凡选举团会员每人可投一票,得投票总数之过半数者,即由主席宣布正式当选。
(6)①倘无人获得出席选举团投票总数之过半数,则将得票最少数之候选人除名,以余下之候选名单再付投票。
是项办法可视需要继续行之,至一候选人获得投票总数之过半数,宣布此人正式当选为止。
②倘获得最少数票之候选人有二人式二人以上,则选举团应另行投票,其次数视实际需要,以决定此二人或不止二人何人应依照①款之规定先行除名。
(7)①凡遇有:a.被提名之候选人仅二人时;或 b.依照本条之规定经除名之后,只剩候选人二人时。
且该二候选人所得票数相同时,则应依照经八条之规定,另行集会,在另次集会中,仍适用本条各规定。
②倘某项之选举,经已三次集会,而二候选人得票仍相同如本项①款所示之情形时,则该会主席可以投一票。
(8)①众议院议长应为选举团订定选举规则,包括候选人提名手续、主席及其他辅助职员之职掌、办事规举行秘密投票办法等。
②上述规章应予公布,其公布方式由众议院议长视需要决定之。
第十条(1)①总统之任期为七年,自总统遵照第十二条之规定宣誓之日起计算,且非除选举团别有规定者外,任满之后不得再被提名或妆选。
②总统经参众两院在同一会期内决议,认为总统因行为不当,或不能有效执行其职权,而宣布其被免职时,应即停止任职。
(2)①作前述第一项②款两院决议之先,众议院应先有决议并应征得参议院之同意,组织两院联合小组委员会调查其事,参议院与众议院非有两院联合小组委员会之调查报告为审查依据,不得作总统免职之决议。
②除非先有众议院议员三十人以上之联名请求书送达参众院议长处,请求指派两院联合小组委员会调查总统,则众议院不得有决议组织小组委员会之举。
③关于③款所云决议,参众两院均不得作辩论。
(3)总统得以书面辞职书提交众议院议长,再由议长通知总理,即为辞职。
(4)总统非先经政务委员会同意,不得离开共和国。
第十一条倘总统缺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执行职务时,参议院议长即代理总统职务,如参议院议长缺位或不能代理时,则由众议院议长代理,又如众议院议长亦缺位或不能代理时,则由政务委员会指派一人为代理总统。
第十二条总统及代理总统应于未就职之先,对南非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或大法官举行宣誓,誓词如后:“万能之上帝实鉴之,余某某凛于为民服务受任之重,今接任总统(代理总统),仅此立誓,余必忠于南非共和国,并以至诚恳之心,随时增进人民之福利,排除危害,尽一己之力以为人民,服从、尊重、拥护与维持宪法以及共和国所有法律,完成职务,竭其智识能力,一凭良知,尽力公正,促进吾民之福利。
愿万能之主庇佑,指示余,坚定余,俾余得以信守此拆不渝。
主其佑我“第十三条意图破坏总统或代理总统之尊严或损害其名誉者应为犯罪,得科二千非币以下之罚款或一年以下之徒刑。
第十四条(1)总统除国会随时拨予之津贴及其他特别利益外,应由国库支领每年二万五千非币之薪俸。
(2)总统之薪俸在同一任内不得减削。
第十五条(1)国库应作下述之支付:①凡曾任总统职务者,每年应得退休金六千非币。
②总统遗孀,除卸任以后结婚者外,每年应得总统退休金2/3之养老金。
(2)上述第一项退休金应于:总统卸任之次日开始支付。
②倘为遗孀,则于成为遗孀之日开支付。
(3)1909年南非法第十条虽经第一百二十条所废止,该后段规定应付者仍应继续支付。
第四章政府第十六条(1)共和国行政权之关系内政、外交事务者,属于总统以政务委员会为其辅佐。
(2)凡本宪法各条文规定有关于总统职权之处,均含有总统受政务委员会建议而行之意义,但有他种之明文规定或必然不适用此种解释者,不在此限。
(3)本条第1、2两项之规定,不适用于第二十条关于任命各部部长,或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一项①款或第四十七条、或者关总统行使职权之宪政惯例等所规定之总统权力之行使。
第十七条政务委员会由依第二十条规定任命之各部长组成之。
第十八条(1)共和国国玺,内刻国徽,外刻“南非共和国”诸字。
(2)国玺由总统经管,除总统另有规定者外,凡在未行宪以前需用皇玺,南非联邦皇玺、或总督大玺之公文,均改用新玺。
第十九条(1)总统以国家行政首长之地位所表示之意思,应以其签名之文件为之。
其所签署之每一文件,须有一部部长之副署。
(2)总统签字之文件,须依第十八条之规定用玺,以昭慎重。
第二十条(1)总统设立各部,得任命各部部长,主持政府各部事务,人数不得超过十八人。
(2)依照第一项所任命之部长之去留,全凭总统意向,部长在任期间即视为共和国部长。
(3)倘非参议院或众议院议员,或就任部长后成为一院议员,非议员而受任为部长者,其任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4)倘某部长在故不能行使该部职权时,总统得指派其他政务委员代理之,以代理其全部职权。
或权代理其一部分职务。
(5)部长未就职或未成为政务委员之先,应对总统或其所指派代表作如下之宣誓:“余某某仅此对上帝立誓,效忠南非共和国,尽部长与政务委员之职责,服从共和国宪法与本国法律,尽言尽智,保守秘密,竭一己之忠心与能力,以完成余之职守。
天其佑之。
“(6)1909年南非法第十四条所规定且为本宪法未生效前所成立之各部,应视同本宪法本条所规定正式成立者;又同法第一项规定任命之部长,在本宪法未生效前主持部务者,应视同遵照本宪法规定而正式任命者,然仍须遵照第五项规定先行宣誓,再继续任职。
第二十一条(1)总统得任命副部长,辅助部长执行一部职务,但总数不得多于六人,副部长之任期凭总统之意向为去留,副部长以副部长之名义可代表部长,或执行该部经管事务或法律规定或部长随时交办之事。
副部长非政务委员。
(2)前项所述副部长于未就职之先,应向总统或其指定代表人举行宣誓,誓词由总统规定之。
(3)倘非参议院或众议院议员,或就任副部长后成为一院议员,非议员而受任为副部长者,其任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4)本宪法未生效前,依1909年南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任命之副部长,应视同照本宪法本条规定正式任命者,并应继续宪法未生效前南非法所赋予之权利与职责,一如部长依本宪法赋予之权力所委托者,此等副部长仍应遵照第二项之规定举行宣誓。
第二十二条共和国公职人员之任命与解职权属于总统,大宪法或其他法律或总统将任免权另行付托其他机构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三条除第二十七条之特殊规定外,共和国政府所在地定于普利托里亚。
第五章国会第二十四条(1)共和国之立法权属于共和国国会,共和国国会包括总统、参议院及众议院。
(2)1909年南非法所成立之参议院与众议院,至本宪法生效之日尚存在者,应视同遵照本宪法之规定正式成立之立法机构,原任议员应视同经遵照本宪法之规定正式推选产生者,但各该议员仍应遵照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举行宣誓,再行就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