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中外典型案件及分析
涉及宪法的经典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涉及宪法解释的经典法律案件,发生在1803年。
该案的核心争议是总统是否有权任命联邦法官,以及最高法院是否有权宣布一项国会法案违宪。
案件起源于美国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在任期结束前,任命了威廉·马伯里(William Marbury)为美国马萨诸塞州联邦地区法官。
然而,在亚当斯离任前,任命书未能及时送达马伯里手中。
新任总统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上台后,指示其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阻止马伯里的任命。
马伯里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颁发一份“委任状”,强制麦迪逊将任命书送达给他。
这一诉讼引发了关于总统任命权和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的重大争议。
二、案件过程马伯里案在美国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以下是案件的主要过程:1. 起诉书递交:马伯里向最高法院递交了起诉书,要求法院颁发委任状。
2. 最高法院受理: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主持审理此案。
3. 争议焦点:马歇尔面临的主要争议是,总统是否有权任命联邦法官,以及最高法院是否有权宣布一项国会法案违宪。
4. 判决:1803年,最高法院作出判决,宣布马伯里的诉求无效,但同时也确立了司法审查权。
三、判决内容马歇尔在判决书中阐述了以下观点:1. 总统任命权:法院认为,总统有权任命联邦法官,但必须在国会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2. 委任状问题:法院认为,最高法院无权颁发“委任状”,因为这一做法超出了法院的司法权限。
3. 司法审查权:法院首次明确宣布,最高法院有权宣布一项国会法案违宪。
马歇尔指出:“如果一项法律与宪法相抵触,那么宪法必须是最终的裁判者。
”四、案件影响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对美国宪法和司法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 司法审查权:该案确立了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使法院成为维护宪法权威的重要机构。
中外法律具体案件对比(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各国法律制度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
在法律实践中,中外法律案件对比分析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不同法律制度的特点,为我国法律改革与发展提供借鉴。
本文选取了中外两个具有代表性的具体案件,从案件背景、法律适用、判决结果等方面进行对比分析。
二、案例一:美国“奥姆斯特德诉纽约市”案(一)案件背景1973年,美国纽约市一家餐馆的老板奥姆斯特德因涉嫌非法经营而被警方逮捕。
随后,奥姆斯特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定其被捕违法。
此案引发了关于言论自由与政府监管之间的冲突。
(二)法律适用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建立宗教或禁止宗教自由的法律;不得限制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不得限制人民和平集会或向政府请愿的权利。
”本案中,法院认为餐馆老板的言论属于言论自由范畴,政府无权限制。
(三)判决结果美国最高法院判决餐馆老板奥姆斯特德胜诉,认为政府无权限制餐馆老板的言论自由。
三、案例二:中国“黄光裕案”(一)案件背景2008年,中国家电巨头国美电器创始人黄光裕因涉嫌非法经营、操纵股价等罪名被警方逮捕。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我国经济领域反腐倡廉的重要案例。
(二)法律适用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法院认为黄光裕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操纵股价罪。
(三)判决结果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黄光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亿五千万元。
四、对比分析1.法律制度背景美国法律制度以宪法为核心,强调个人权利与自由,注重平衡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
我国法律制度以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基础,强调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统一,注重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
2.案件性质美国“奥姆斯特德案”涉及言论自由与政府监管之间的冲突,体现了美国法律对个人权利的重视。
中外经典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通过对经典法律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深入了解法律的精神、原则以及其在实际应用中的效果。
本文将选取中外两个具有代表性的经典法律案例,从法律角度进行深入剖析,以期对法律实践有所启示。
二、案例一:美国“水门事件”案1. 案件背景1972年6月17日,美国华盛顿水门大厦民主党全国委员会办公室发生窃听事件,涉案人员被警方逮捕。
这一事件最终导致美国总统理查德·尼克松辞职,成为美国历史上第一个因丑闻而辞职的总统。
2. 案件分析(1)宪法原则“水门事件”案体现了美国宪法中的权力制衡原则。
在该案中,总统尼克松试图掩盖犯罪事实,干预司法调查,这严重违反了宪法规定的权力制衡原则。
法院最终判决尼克松因妨碍司法公正而辞职,体现了宪法对权力滥用的制约。
(2)程序正义案件调查过程中,美国司法部门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确保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这一过程充分体现了程序正义的原则,即法律的实施应当以公正、透明的方式进行。
(3)公民权利在该案中,被告人的隐私权、言论自由权等公民权利得到了保障。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了法律适用的公正性。
3. 案件启示“水门事件”案告诉我们,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法律实践中,应当遵循宪法原则、程序正义和公民权利等基本原则,确保法律的公正、公平、公开。
三、案例二:中国“刘燕文案”1. 案件背景2002年,中国法学硕士刘燕文因在学位论文中涉嫌抄袭,被北京大学取消博士学位。
此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成为我国学术领域的一起标志性事件。
2. 案件分析(1)学术规范“刘燕文案”体现了我国学术规范的重要性。
在学术研究中,遵守学术规范是每位学者的基本义务。
刘燕文因抄袭行为受到处罚,表明我国对学术不端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2)法律适用在该案中,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刘燕文的抄袭行为进行了判决。
外国著名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件背景: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是美国历史上著名的宪法案例之一,发生在1803年。
该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总统是否有权任命联邦法官,以及最高法院是否有权宣布国会立法违宪。
案情简介:1801年,美国第6任总统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上任后,他任命了威廉·马伯里(William Marbury)为联邦地区法官。
然而,由于某些程序上的疏忽,马伯里的任命书未能及时送达,因此未能正式生效。
在杰斐逊总统任命的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的指示下,负责处理任命书的司法部长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未能将任命书送达马伯里。
马伯里不服,认为自己的任命权受到了侵犯,于是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宣布其任命有效,并强制麦迪逊将任命书送达给他。
法院判决:最高法院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在审理此案时,面临了重大的法律和宪法问题。
在判决书中,马歇尔提出了以下关键论点:1. 司法审查权:马歇尔认为,根据宪法,最高法院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并宣布立法违宪。
这是司法审查权的核心内容。
2. 国会立法的合宪性:马歇尔指出,国会通过的《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条赋予最高法院颁发“原初法令”(writ of mandamus)的权力,但这一条款与宪法相冲突。
宪法第3条第2款明确规定,最高法院只能颁发“复审法令”(writs of certiorari)和“抗辩法令”(writs of habeas corpus),并未提及“原初法令”。
3. 总统的任命权:马歇尔承认总统有权任命联邦法官,但他认为,这种权力不能超越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基于以上论点,马歇尔法官做出了以下判决:- 马伯里的任命无效,因为其任命书未能及时送达。
- 最高法院有权宣布国会立法违宪,即司法审查权。
- 麦迪逊作为行政官员,有义务遵守宪法和法律。
案例影响: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对美国宪政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 确立司法审查权:该案为美国最高法院确立了司法审查权,使其成为国家三大权力机关之一,与立法、行政权力相平衡。
10大宪法典型案例

10大宪法典型案例
宪法典型案例是指在宪法领域内具有重要意义和影响力的案例。
以下是10大宪法典型案例:
1. 美国《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该案扭转了美国种族隔离,宣布种族隔离违宪,对于推动美国种族平等具有重要意义。
2. 德国《外国居民法案》案:该案界定了德国宪法保护外国人的范围和程度,对于德国宪法中的人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3. 英国《拉科茨案》:该案确定了英国司法控制领导行政行为的原则,对于保护公民自由和限制领导权力有重要作用。
4. 日本《戦争反対ノのタメノ申立事件》:该案确认了日本宪法第9条的和平原则,对于限制日本自卫队的使用和维护和平具有重要意义。
5. 法国《拆除法案》案:该案界定了法国宪法中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范围和限制,对于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有重要作用。
6. 澳大利亚《强制绝育法案》案:该案宣布澳大利亚宪法中的权利和自由的限制,并限制领导对弱势群体施加强制措施。
7. 印度《印度国教法案》案:该案确认了印度宪法中宗教自由和平等的原则,对于保护印度宪法价值观具有重要意义。
8. 加拿大《医疗保健权利案》:该案确定了加拿大宪法中公民享有医疗保健的权利,并对领导提供公平和合理的医疗保健有重要影响。
9. 南非《具有共同体意识的正义案件》:该案界定了南非宪法中“具有共同体意识”的概念,以保护少数族群权益并促进和解。
10. 中国《孙易玲诉黑龙江省招生办公室案》:该案确认了中国宪法中公民受教育权的保护,对于推动教育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宪法法律的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宪法和法律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维护国家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许多宪法法律的典型案例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选取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借鉴。
二、典型案例一:宪法解释案例——马伯里诉麦迪逊案1. 案件背景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受理了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此案涉及宪法解释问题,即国会是否拥有对联邦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2. 案件过程本案中,美国国会通过《司法条例》赋予司法部长马伯里任命联邦巡回法官的权力。
然而,新任总统杰斐逊上台后,其内阁成员麦迪逊拒绝任命马伯里。
马伯里遂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强制麦迪逊履行任命职责。
3. 案件判决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在判决中提出了“宪法解释原则”,即国会不能通过立法来剥夺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因此,法院判决麦迪逊败诉,并宣布《司法条例》违宪。
4. 案件影响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了美国宪法解释原则,为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奠定了基础。
该案对世界各国宪法解释和司法审查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三、典型案例二:法律适用案例——辛普森案1. 案件背景1994年,美国著名橄榄球运动员奥伦·辛普森的前妻妮可·布朗·辛普森和她的朋友罗纳德·戈德曼在洛杉矶被杀害。
警方怀疑辛普森涉嫌谋杀,并将其逮捕。
2. 案件过程本案在洛杉矶高等法院审理。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辛普森聘请了强大的律师团队,通过辩护使陪审团相信辛普森无罪。
3. 案件判决经过陪审团审议,辛普森被宣判无罪。
这一判决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争议。
4. 案件影响辛普森案暴露了美国司法制度的缺陷,引发了人们对法律公正性的质疑。
该案对美国司法改革产生了深远影响。
四、典型案例三:宪法修正案案例——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1. 案件背景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规定:“人民有权保持和携带武器,以维持一个健全的民兵,这一权利不应被侵犯。
十大宪法案例

十大宪法案例宪法案例是指涉及宪法解释、权利保障、政治体制等方面的重要案例。
这些案例对于宪法的解释和权利保障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司法实践具有指导作用。
以下是十大宪法案例的相关参考内容:1. 《美国vs.柯利法案案》:这是美国最高法院于1944年通过的一项判决,宣布对日裔美国人实施的强制集中居住政策违反了宪法的保护权利。
这一判决在宪法背景下对个人权利的保护产生了重要影响,成为宪法权利保护的经典案例。
2. 《布朗vs.教育委员会案》:这是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通过的一项判决,宣布种族隔离学校违反了宪法的平等原则。
这一判决为种族平等权利奠定了基础,对美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3. 《罗马尼亚宪法解释案》:这是罗马尼亚宪法法院于2016年做出的一项判决,宣布前总统伊莱斯库在1989年的审判是非法的。
这一判决对罗马尼亚历史的回顾和国家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4. 《加拿大vs.成人影片协会案》:这是加拿大最高法院于2002年通过的一项判决,宣布政府对色情内容的限制违反了宪法的言论自由权利。
这一判决对于加拿大的言论自由政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5. 《南非vs.选民注册案》:这是南非宪法法院于1998年通过的一项判决,宣布未注册的选民也有权利参加选举。
这一判决在南非宪法的背景下推动了民主和权利保障的进一步发展。
6. 《印度vs.米斯妮案》:这是印度最高法院于1973年通过的一项判决,宣布印度宪法保护妇女的权利,规定妇女应该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地位和权利。
这一判决对于印度妇女权利的保障产生了重要影响。
7. 《法国vs.维尔法案》:这是法国最高法院于1975年通过的一项判决,宣布法国宪法保护隐私权,规定公民有权利对抗政府的数据收集。
这一判决对于法国隐私权利的保护起到了里程碑的作用。
8. 《韩国vs.判决推翻案》:这是韩国最高法院于1994年通过的一项判决,宣布以审判结果为基础的司法强制是违反宪法的。
这一判决对于司法权力的限制和权利保障产生了重要影响。
以宪法的十大经典案例

以宪法的十大经典案例作为一部国家的基本法律和最高法律文件,宪法在维护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分配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宪法所规定的条款和原则是国家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执行法律和政策的基础。
在许多国家的宪法中,存在一些经典案例,这些案例对于理解宪法的适用和解释具有重要意义。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宪法的十大经典案例,这些案例在不同国家的宪法体系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1. 美国《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这是美国最高法院于1954年做出的历史性裁决,宣布根据种族对学校实行隔离是违宪的。
这一裁决结束了种族隔离政策,对美国的种族平等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 印度《总统对安尼罗德案》(Kesavananda Bharati vs. State of Kerala):这是印度最高法院于1973年做出的裁决,确认了宪法的基本结构原则,规定国会对宪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修改不得影响宪法的基本结构。
这一案例奠定了印度宪法的基本框架,确保了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3. 南非《春日亚诉内拉伟案》(S v. Makwanyane and Another):这是南非宪法法院于1995年做出的裁决,宣布死刑违反宪法。
这一裁决标志着南非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废除死刑的国家之一,为人权和法治的推进做出了重大贡献。
4. 加拿大《军队退休金案》(Reference re Pension Benefits Act):这是加拿大最高法院于1991年做出的裁决,确认同性伴侣在军队退休金和其他福利方面享有平等权利。
这一案例为加拿大同性婚姻合法化奠定了基础,对同性恋权益保护产生了积极影响。
5. 法国《卢姆案》(Lama v. France):这是欧洲人权法院于2014年做出的裁决,宣布法国对于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拒绝违反欧洲人权公约。
这一案例推动了法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进程,为欧洲其他国家的同性婚姻合法化提供了借鉴。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彩虹桥惨案的死难者赔付工作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
”赔偿金是给死者家属的,应按不同生活费标准区分在赔偿问题上提出所谓的‘城乡差别赔偿’,在侵权行为法看来,是十分荒谬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宪法原则“死亡儿童减半”的赔偿方法,更是荒谬綦江彩虹桥赔偿案采用《国家赔偿法》中的规定更合适綦江彩虹桥垮塌案的赔偿不是交通事故赔偿,而是一个建筑物由于质量问题造成了人身损害的赔偿,属于国家赔偿,即国有公共设施设置及管理欠缺致害的行政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规定,按照国家上一年的人平均工资,赔偿20年宪法第67条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8条第2款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立法法》还规定了国务院、最高法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人大等五种机关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法规的要求,以及相关的处理程序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从来没有运用它的权力撤销过一项违宪或违法的法规国务院、最高法院等五种机关迄今未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过一次审查撤销的要求宪政: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目的政治理念、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马伯里诉国务卿麦迪逊”一案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阐明法律的意义是法院的职权。
事实上,美国通过这个“先例”确立了联邦法院通过具体案件适用联邦宪法,审查联邦法律是否有效孙志刚案1、《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违法、违宪性收容遣送制度已经变得不合时宜:现代化和城市化进程;迁徙自由;户籍制度逐渐松动。
以行政法规的形式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违反了《宪法》和《立法法》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保障。
这一制度在实践中极容易遭到滥用;很多省市都制定了自己的实施细则,任意增加应予收容的类型。
实际执行中扩展到城市里的民工和流浪人员,一些地方甚至将收容遣送制度作为加强城市刚性管理,驱赶外来民工的工具。
这些社会弱势群体的人身自由极易受到侵犯--刑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2、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应该在宪法中明确规定违宪审查制度:目前我国宪法审查范围过窄,只规定了对立法的违宪审查而没有规定对其他违宪行为的审查,也没有规定全国人大是否可以对自己的立法进行违宪审查。
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必须把违宪审查置于首要的地位程序问题-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如何有效地实行对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审查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即宪法监督委员会3、领导批示和社会舆论的法律意义悠久的批示治国传统--人治的思路--迅速解决问题,有时候也会使案件解决超出法律范围,很少顾及法律程序--留下更大的麻烦,不利于法治精神的建立。
法治--社会需要统一的平衡规则来约束,需要依靠独立的法律规则加以判断和处罚,制度和机制应当成为社会纠偏的主要力量4、户籍管理制度的弊端和改革户籍管理的必要性:区域发展不平衡,适当限制人们的自由迁徙流动权,可以缓解对发达地区和大城市可承受容纳能力的冲击;维护社会稳定;控制人口增长我国户籍管理制度的弊端:对公民自由迁徙流动权的限制,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一种妨害我国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考虑上述的必要性;应当更加尊重人的自由--登记意义,不是对人身的严格身份审查,不应造成在就业、旅游、住宿、教育等方面的不平等--体现宪法修正案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公务员招录过程中,基于职务需要对公务员的健康状况进行合理的限制是允许的,但是这一限制超过了合理限度,就会构成歧视。
《安徽省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没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所有乙肝患者一概而论,从而直接导致了其体检标准的违法性,构成了对乙肝患者的歧视。
一个人有轻微违法,要劳教三年可以基本上无程序可言一个人如果犯了罪,要判三年徒刑则难上加难。
公安机关要立案、侦查、报捕、移送起诉检察机关还要批捕、起诉。
法院还要开庭审判审判时,还有精通法律而又精于讼技的律师某一份或几份主要证据不能采信,则此人会无罪释放陕西黄牒案对于“观看”,仅在《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中有所规定,即“对屡教屡犯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但并不是刑罚的对象。
因此,可以肯定,在现行法律条件下,“观看”既不是刑罚的对象,也不是行政处罚的对象,国家权力不能干涉。
《人民警察法》对警察出警以及搜查等行为的程序进行了规定:比如警察出警必须要穿制服,还要出示证件,表明合法身份等。
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但是这种搜查也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由此看来,进入公民的私人住宅进行搜查的权力只能由我国特定国家机关即公安机关行使,而且这种权力的行使必须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有着严格的程序限制。
“约束警察权力”:对警察的执法行为尤其是剥夺公民权利的行为应更加明确,同时压缩范围目前,中国警察对老百姓的社会生活的各方面都有控制权实际上,警察追究违法或犯罪必须在社会危害性上,必须将公民的私生活与道德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区分开来。
社会进步的标志是公民个人的私生活范围越来越大,而警察权的无所不在恰恰与之相反警察的执法方式的改革:将警察拥有的决定权改造成申请权对任何公民权利自由的剥夺,警察只能申请,由法院做出最终决定。
通过司法审查原则,警察权逐渐纳入司法权的控制下。
警察权实现彻底的分割:目前的警察权分为两部分,即治安管理行政权和刑事侦查权实践中,常常会把刑事侦查权和治安管理处罚权交叉使用,这就带来很大弊端例如“黄碟”事件中就存在这个情况。
将来必须把它分割到两个机构,治安管理机构和刑事侦查机构。
谢洪武案件谢洪武案件是我国刑事诉讼中存在严重超期羁押现象的一个典型反映这个案件虽然有一定的历史原因,但更主要反映出我国刑事诉讼中对如何防止超期羁押缺乏有效的措施。
对羁押这一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未实行严格的司法令状主义未建立捕押分离制度羁押复查制度(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还存在许多亟待改革的问题)司法令状主义中司法机关通常并不承担刑事追诉职责,由其对控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行为进行审查和监督,就能:保证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最有效地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
然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措施或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通常由其自行决定、自行批准并不需要经过不承担刑事追诉职责的司法机关或者司法官员的司法审查和监督。
1、为什么宗教信仰自由信仰包含价值,而价值是主观、个人的,政府没有任何理由因而也不得强加。
宗教:政府绝对不得涉足的“雷区。
政府既不能鼓励帮助,也不能打击压制,即使通过法律手段。
干预信仰自由是徒劳的:信仰是主观内在的,因而外在干预必然是无效的,并极容易践踏个人良知。
自由社会产生信仰,专制扼杀信仰。
自由社会需要信仰,宗教信仰的功能是控制人的物质欲望,任何信仰对社会都有好处。
政府不可能制造或扶持信仰,只能阻碍信仰,但最终阻挡不住真正的信仰应该允许不同信仰之间自由竞争(思想市场理论)去除信仰的制度障碍,许许多多的信仰起来替代不可维持的正统“信仰”2、宗教信仰自由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而现在不信,也有过去不信现在信的自由;有参加宗教仪式或活动的自由也有不参加仪式或活动的自由。
宗教问题存在中西沟通的困难:中国缺乏西方宗教冲突背景,在中国近代史上,宗教问题固然也引起过严重的社会冲突,但直到最近,这个问题似乎并没有引起广泛的社会注意和讨论雷蒙诉克茨曼案在本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判定罗德岛州的薪资补助计划无效。
首席大法官沃伦·伯格确立了三个检验标准,一部涉及到“确立宗教”问题的法律只有经过这些检验,才能够维系其效力宝塔基圣诞塑像案支持:必须决定立法是否有意图设立一种宗教信仰,只有宗教动机占主导地位才违宪。
塑像只是庆祝节日的传统节目,并不是有意识表达官方对宗教信仰的支持;并不有利于基督教,对宗教至多是“间接、遥远与偶然”的利益;也不存在任何直接的行政纠葛。
反对:塑像的主要效果是对展览体现的宗教信仰表示官方认可,对其它信仰表示并不值得政府承认;存在“过分纠葛”的危险;纸币和忠诚誓约不断重复,失去宗教含义。
鲍勃·琼斯大学诉合众国案根据学校的规定,任何学生如果与外族人通婚或者约会,就会被立即开除。
税务局取消了对该校的税收减免。
他们的种族制度违反了“国家政策”。
该校辩称,学校的制度乃是基于“虔诚的宗教信仰”。
最高法院站在了税务局一边。
在这里,多元平等战胜了宗教。
此案使宗教保守主义者感觉到,他们是无神论和自由制度的牺牲品。
国旗效忠誓词违宪案当面对所有宗教的时候,效忠词的表述方式不中性,在无神论者以及不崇拜基督的宗教人士看来,效忠誓词事实上支持一神论。
尽管不能强迫学生参加誓词的诵读,但是学区在要求公立学校教师诵读和领读目前的誓词时,它无疑是在传递此州认可这一宗教信仰的信息。
克利夫兰市教育券案2001—2002学年,克市从学前班到八年级,共有4456名学生带着教育券转入私立学校,其中的99 %选择了教会学校。
克市的一些居民据此认为政府违背了“政教分离”原则,支持了教会,于是起诉。
最高法院最终认定,是家长而不是政府决定了孩子的去向。
故没有违背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原则。
然而反对者认为,虽然是家长选择学校,但教育券项目仍是政府对宗教的间接支持,政府不能强迫纳税人资助宗教事业。
舆论认为,这一判决使低收入家庭的家长不再因付不起高昂学费而将孩子送到低劣的公立学校,因此可能会在全美掀起新一轮的教育券项目热潮,最终提升美国的教育质量。
投反对票的法官称,这一判决将助长政府以宗教治国。
有法律专家认为,这是50年来政教合一的最恶劣的案例,是对政教分离原则的极大破坏。
通过这两个富有戏剧性的判决,我们似乎感受到美国政教关系领域所经历着的混乱。
纽多的起诉表面看来虽然有理,但因与美国传统的剧烈冲突,无人相信他能胜诉,但纽多居然胜诉。
教育券的案子明显违反政教分离原则,但依然在最高法院通过。
美国当代政教关系的复杂性在这里表现得淋漓尽致。
个人一般不得以宗教的名义使自己的有害行为免于法律追究1963年“安息日休息解雇案”原告是把星期六作为其安息日(Sabbath Day)的某犹太教成员她因不愿在周六工作而被解雇,且因此而找不到其它适合的工作。
其所在州南卡罗兰纳的政府官员拒绝向她颁发失业救济,因为有关失业救济的州法禁止那些无故拒绝接受适合工作的工人获得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