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中外典型案件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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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虹桥惨案的死难者赔付工作
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赔偿金是给死者家属的,应按不同生活费标准区分
在赔偿问题上提出所谓的‘城乡差别赔偿’,在侵权行为法看来,是十分荒谬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宪法原则“死亡儿童减半”的赔偿方法,更是荒谬
綦江彩虹桥赔偿案采用《国家赔偿法》中的规定更合适
綦江彩虹桥垮塌案的赔偿不是交通事故赔偿,而是一个建筑物由于质量问题造成了人身损害的赔偿,属于国家赔偿,即国有公共设施设置及管理欠缺致害的行政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法》规定,按照国家上一年的人平均工资,赔偿20年
宪法第67条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8条第2款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立法法》还规定了国务院、最高法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人大等五种机关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法规的要求,以及相关的处理程序
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从来没有运用它的权力撤销过一项违宪或违法的法规
国务院、最高法院等五种机关迄今未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过一次审查撤销的要求
宪政: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目的政治理念、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马伯里诉国务卿麦迪逊”一案
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阐明法律的意义是法院的职权。事实上,美国通过这个“先例”确立了联邦法院通过具体案件适用联邦宪法,审查联邦法律是否有效
孙志刚案
1、《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违法、违宪性
收容遣送制度已经变得不合时宜:
现代化和城市化进程;迁徙自由;户籍制度逐渐松动。
以行政法规的形式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违反了《宪法》和《立法法》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保障。这一制度在实践中极容易遭到滥用;很多省市都制定了自己的实施细则,任意增加应予收容的类型。实际执行中扩展到城市里的民工和流浪人员,一些地方甚至将收容遣送制度作为加强城市刚性管理,驱赶外来民工的工具。这些社会弱势群体的人身自由极易受到侵犯--刑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2、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应该在宪法中明确规定违宪审查制度:目前我国宪法审查范围过窄,只规定了对立法的违宪审查而没有规定对其他违宪行为的审查,也没有规定全国人大是否可以对自己的立法进行违宪审查。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必须把违宪审查置于首要的地位
程序问题-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如何有效地实行对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审查
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即宪法监督委员会
3、领导批示和社会舆论的法律意义
悠久的批示治国传统--人治的思路--迅速解决问题,有时候也会使案件解决超出法律范围,很少顾及法律程序--留下更大的麻烦,不利于法治精神的建立。法治--社会需要统一的平衡规则来约束,需要依靠独立的法律规则加以判断和处罚,制度和机制应当成为社会纠偏的主要力量
4、户籍管理制度的弊端和改革
户籍管理的必要性:区域发展不平衡,适当限制人们的自由迁徙流动权,可以缓解对发达地区和大城市可承受容纳能力的冲击;维护社会稳定;控制人口增长
我国户籍管理制度的弊端:对公民自由迁徙流动权的限制,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一种妨害
我国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考虑上述的必要性;应当更加尊重人的自由--登记意义,不是对人身的严格身份审查,不应造成在就业、旅游、住宿、教育等方面的不平等--体现宪法修正案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
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
公务员招录过程中,基于职务需要对公务员的健康状况进行合理的限制是允许的,但是这一限制超过了合理限度,就会构成歧视。《安徽省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没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所有乙肝患者一概而论,从而直接导致了其体检标准的违法性,构成了对乙肝患者的歧视。
一个人有轻微违法,要劳教三年可以基本上无程序可言
一个人如果犯了罪,要判三年徒刑则难上加难。
公安机关要立案、侦查、报捕、移送起诉
检察机关还要批捕、起诉。
法院还要开庭审判
审判时,还有精通法律而又精于讼技的律师
某一份或几份主要证据不能采信,则此人会无罪释放
陕西黄牒案
对于“观看”,仅在《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中有所规定,即“对屡教屡犯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但并不是刑罚的对象。因此,可以肯定,在现行法律条件下,“观看”既不是刑罚的对象,也不是行政处罚的对象,国家权力不能干涉。
《人民警察法》对警察出警以及搜查等行为的程序进行了规定:比如警察出警必须要穿制服,还要出示证件,表明合法身份等。
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但是这种搜查也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由此看来,进入公民的私人住宅进行搜查的权力只能由我国特定国家机关即公安机关行使,而且这种权力的行使必须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有着严格的程序限制。
“约束警察权力”:
对警察的执法行为尤其是剥夺公民权利的行为应更加明确,同时压缩范围
目前,中国警察对老百姓的社会生活的各方面都有控制权
实际上,警察追究违法或犯罪必须在社会危害性上,必须将公民的私生活与道德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区分开来。社会进步的标志是公民个人的私生活范围越来越大,而警察权的无所不在恰恰与之相反
警察的执法方式的改革:将警察拥有的决定权改造成申请权
对任何公民权利自由的剥夺,警察只能申请,由法院做出最终决定。通过司法审查原则,警察权逐渐纳入司法权的控制下。
警察权实现彻底的分割:
目前的警察权分为两部分,即治安管理行政权和刑事侦查权
实践中,常常会把刑事侦查权和治安管理处罚权交叉使用,这就带来很大弊端例如“黄碟”事件中就存在这个情况。将来必须把它分割到两个机构,治安管理机构和刑事侦查机构。谢洪武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