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与从合同法律效力的确认与民事责任的承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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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民事法律关系和从民事法律关系例子

主民事法律关系和从民事法律关系例子

主民事法律关系和从民事法律关系例子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这种分类根据的是两个相互关联的法律行为的相互地位。

主法律行为是指在两个相互关联的民事法律行为中,能够独立存在的民事法律行为。

从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这种分类根据的是两个相互关联的法律行为的相互地位。

主法律行为是指在两个相互关联的民事法律行为中,能够独立存在的民事法律行为。

从法律行为是依附于主法律行为的存在而存在的民事法律行为。

例如,甲向乙借款1万元,由丙作保证人。

此例中,存在两个民事法律行为:一个是甲与乙之间的借贷合同行为,另一个是丙与乙之间的保证合同行为。

保证合同行为的存在依附于借贷合同的存在(如果没有借贷合同,就不可能存在保证合同)。

因此,借贷合同行为是主法律行为,保证合同行为是从法律行为。

从法律行为随主法律行为的成立而成立,随主法律行为的消灭而消灭。

主法律行为的变更或者撤销,都会影响从法律行为的效力。

案例:2009年1月19日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李志莲诉被告杨中华离婚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其于2003年6月在柳州市打工时认识被告,次年1月13日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到原告家生活,且生育有一子,2005年11月被告外出下落不明至今,为此要求离婚。

法院经调查发现被告结婚登记使用的身份证是虚假的,其身份证上所列的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有6个叫杨中华的人,没有一个人的信息与被告相同。

公安机关对此也予确认。

1、财产法律关系是指直接与财产有关的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2、人身关系是指与主体不可分离的,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3、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义务主体不特定,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4、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义务主体为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从合同和主合同不一致

从合同和主合同不一致

从合同和主合同不一致合同的法律效力是保护各方利益的重要依据之一,它规定了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有时会出现合同与主合同不一致的情况。

本文将从合同的定义、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合同不一致的原因以及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合同是指一方或多方自愿达成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涉及货物买卖、劳务交换等各种交易活动。

合同的订立需要满足合同的要件,例如买卖合同要满足物品的确定、价格的确定、买卖双方的意思表示等。

合同的法律效力基于各方彼此之间的约定,一旦达成合同,各方应按照合同条款履行义务,包括履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合同的完整性和合规性等。

合同与主合同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

主合同是指在关联交易中,直接体现交易核心内容的合同,它决定了交易的主要履行义务;而合同则是指补充、规范和明确主合同的支撑性合同。

合同通常作为补充性文件,用于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价格调整、违约责任等细节问题,以保证主合同的顺利履行。

然而,有时合同与主合同之间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这种不一致可能是合同与主合同在期限、履行方式、价格等方面存在差异,也可能是合同的内容与主合同原则相悖。

造成不一致的原因有多种可能,包括主合同和合同制定时的信息不对称、合同的解释不明确、主合同或合同的修改等。

当发现合同与主合同存在不一致情况时,合同当事人应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首先,应详细审阅合同以及主合同,核对其内容是否一致。

如果发现不一致,可以采取以下应对措施:与对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协商解决不一致;寻求专业法律意见,解决合同争议;进行合同的修订和补充,以解决不一致问题。

另外,为预防合同与主合同不一致的发生,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订立前进行充分的准备和沟通。

在制定合同之前,应详细了解主合同的内容,明确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和一致性要求。

合同的设计要尽可能与主合同相适应,避免主合同和合同之间出现矛盾和冲突。

总之,合同的有效履行是保障交易双方权益的重要保证,与主合同一致是确保合同实效的关键。

主合同与原合同的区别

主合同与原合同的区别

主合同与原合同的区别一、引言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合同法中,主合同与原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法律性质、效力范围、适用规则等方面存在差异。

本文将对主合同与原合同的区别进行详细阐述,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合同法。

二、主合同与原合同的定义及特点(一)主合同的定义及特点1.主合同是合同关系的核心,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直接来源。

2.主合同具有独立性,不受其他合同的影响。

3.主合同具有完整性,当事人应当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原合同的定义及特点1.原合同依赖于主合同的存在,没有主合同,原合同无从谈起。

2.原合同的效力范围受主合同的约束,不能超出主合同的权利义务范围。

3.原合同的目的在于补充、完善主合同,使主合同的权利义务更加明确、具体。

三、主合同与原合同的区别(一)法律性质不同主合同是合同关系的核心,具有独立性,不受其他合同的影响。

原合同依赖于主合同的存在,是主合同的补充和延伸。

因此,主合同与原合同在法律性质上存在差异。

(二)效力范围不同主合同的效力范围及于当事人之间的全部权利义务,当事人应当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原合同的效力范围受主合同的约束,不能超出主合同的权利义务范围。

(三)适用规则不同主合同与原合同在适用规则上存在差异。

主合同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如合同成立、生效、履行、变更、解除等。

原合同适用合同法的特殊规定,如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

(四)权利义务关系不同主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直接来源于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具有直接约束力。

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受主合同的约束,不能与主合同相抵触。

四、案例分析以房屋买卖合同为例,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房屋出售给乙。

此时,甲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为主合同。

在此基础上,甲与乙还可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房屋过户、交付等相关事宜。

这些补充协议为原合同,其效力范围受主合同的约束。

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介绍在商业和法律领域,主合同和从合同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它们通常用于安排和规定双方在商业交易或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主合同是指主要协议或合同,而从合同是指与主合同相关或依赖的附属协议或合同。

本文将详细介绍主合同和从合同的定义、区别和应用场景。

主合同的定义主合同是指一项主要的商业协议或合同,它规定了双方在某项交易或法律关系中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主合同通常是双方之间达成的最重要的协议,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款、付款方式、送货细则、服务提供和保修责任等。

主合同是任何交易的基础,其他相关合同通常都是主合同的补充或附属。

主合同的履行对于整个交易的有效性和法律关系的建立至关重要。

从合同的定义从合同是指与主合同有关的或依赖于主合同的附属协议或合同。

从合同通常是为了满足主合同中特定的条件、要求或补充而制定的。

它们具有从属性,其内容和条款受制于主合同。

从合同可以是补充协议、附加协议、保密协议、服务协议等。

从合同的存在和有效性通常是基于主合同的履行。

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区别主合同和从合同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以下是它们之间的几个区别:1. 规定范围:主合同是双方之间达成的主要协议,规定了核心的权利和义务。

从合同是为了满足主合同中的特定条件或补充内容而制定的合同。

2. 重要性:主合同是整个交易的基础,决定了交易的有效性和法律关系的建立。

从合同对于主合同的履行起到补充和支持的作用。

3. 独立性:主合同可以独立存在并产生法律效力,不依赖于从合同。

相反,从合同的存在和有效性通常是基于主合同的履行。

4. 权利和义务:主合同规定了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从合同通常规定了特定条款或补充内容,以满足主合同中的需求。

5. 变更:主合同的变更可能需要双方达成一致,进行法律程序并得到相关机构的批准。

从合同通常可以根据主合同的约定进行灵活的修改。

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应用场景主合同和从合同常见于商业和法律领域的各种交易和关系中。

主从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如何确定?.doc

主从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如何确定?.doc

主从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如何确定?我国《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该条还同时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现实生活中,不管是工作签署的劳动合同,还是房屋买卖签署的合同,我们都经常接触。

合同也有主从合同之分。

那么对于主从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如何确定?主从合同的关系是什么呢?以下为大家具体介绍,欢迎阅读!一、主从合同的效力如何确定我国《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该条还同时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该条关于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法律后果与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以及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

为了区分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进一步细划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条和第八条作了明确规定。

其中第七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其中第八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因此,从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看,担保合同无效一般包括主合同有效但担保合同无效、主合同无效而必然导致担保合同无效两种情形。

二、主合同无效,仲裁条款的效力如何造成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有三:主体不合格;内容违法、违反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意思表示不真实。

三种情形下仲裁条款的效力结果并不一致。

如何确定主从合同效力

如何确定主从合同效力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如何确定主从合同效力根据合同间是否有主从关系,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它合同而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是指须以其它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合同。

那么如何确定主从合同效力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如何确定主从合同效力买方中国A公司与卖方美国B公司签订了钢材买卖合同,合同中规定有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合同纠纷的。

A公司如约开出信用证。

不久即收到B公司通过银行转来的全套议付单据。

银行审查后,单证相符,遂实施对外付款。

但逾期数月,A公司仍未收到货物。

期间,A公司多次催询,B公司或置之不理,或以种种借口搪塞。

后A公司派人赴美国调查,发现B公司提供的全套议付单据均系伪造,合同项下的货物从未装运。

A公司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

B公司以双方订有仲裁条款为由抗辩法院管辖。

本案中,B公司在合同过程中存在行为。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受欺诈方可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合同无效。

但包含了仲裁条款的合同因此归于无效时,仲裁条款是否也随之无效?这是双方争执的焦点,也关涉法院是否对本案有管辖权。

主合同无效情形下,仲裁条款是否呢?笔者就此问题试作如下分析。

一、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主合同何时无效是判定仲裁条款是否有效的关键。

主合同成立且有效的前提下,因履行或意外因素介入而成为无效时,仲裁条款是有效的。

但主合同从一开始即为无效,那么从属于主合同的仲裁条款就很难被认定为有效。

理由是,不可以产生这样一项与自始无效的合同有关的,却是有效的仲裁条款。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之间的合同自始无效,仲裁条款依然有效的情况并非不可能发生。

笔者以为,就自始无效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应视具体情形而论。

二、三种情形造成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有三:主体不合格;内容违法、违反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意思表示不真实。

三种情形下仲裁条款的效力结果并不一致。

(一)主合同主体不具资格情形下仲裁条款的效力当事人具有法律规定的行为能力是订立一项有效合同的前提,这一前提不仅针对主合同,而且针对仲裁条款。

从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是什么?.doc

从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是什么?.doc

从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是什么?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主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

担保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订立的担保主合同债权实现的合同。

因此,担保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为根据的。

有了主合同才有担保合同的必要,没有主合同,就不需要担保合同。

一、从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是什么?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主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

担保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订立的担保主合同债权实现的合同。

因此,担保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为根据的。

有了主合同才有担保合同的必要,没有主合同,就不需要担保合同。

二、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是什么由于从合同要依赖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所以从合同又被称为”附属合同”。

从合同的主要特点在于其附属性,即它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

主合同不能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转让,从合同也不能单独存在;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去效力;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亦随之终止。

主、从合同是相对而言的,没有主合同就没有从合同,没有从合同,也就无所谓主合同。

尽管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将直接影响到从合同的成立及效力,但从合同不成立或失效,一般并不影响到主合同的效力。

三、担保合同与主合同有什么关系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主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

担保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订立的保证主合同债权实现的合同。

因此,担保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为根据的。

有了主合同才有担保合同的必要,没有主合同,就不需要担保合同,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是主从关系。

担保合同的性质是从合同的性质。

主合同无效,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也就是说,当事人在主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等于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担保失去了前提,因此担保合同也归于无效。

主合同与从合同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主合同与从合同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主合同与从合同的法律规定是什么鉴于:1.主合同方是一家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拥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完全权利和能力;2.从合同方是一家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拥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权利和能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就双方的主合同与从合同关系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定义1.1主合同:指甲方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甲方作为主合同方,拥有履行主合同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1.2从合同:指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合同,乙方作为从合同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协助甲方履行主合同的部分或全部义务。

第二条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联性2.1主合同与从合同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关联性,从合同的履行是主合同履行的必要条件。

2.2甲方应确保主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按照主合同的要求履行合同义务。

2.3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协助甲方履行主合同的部分或全部义务,确保主合同的顺利履行。

第三条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履行3.1甲方应按照主合同的要求履行合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合同款项、提供合同货物或服务等。

3.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协助甲方履行主合同的部分或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技术支持、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等。

3.3甲方和乙方应相互配合,确保主合同和从合同的顺利履行。

第四条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4.1如主合同发生变更或解除,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与乙方协商解决相关问题。

4.2如从合同发生变更或解除,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与甲方协商解决相关问题。

第五条违约责任5.1如甲方违反主合同的约定,导致主合同无法履行,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2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从合同无法履行,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争议解决6.1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法律。

6.2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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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与从合同法律效力的确认与民事责任的
承担.DOC
一、案情简介
2000年12月,北京的A进出口公司、山东淄博地区的B皮革制品公司、美国的C经营公司共同签订了《对美皮衣出口及货款
支付议定书》(下称“三方协议”)。

协议约定:
1、A公司与B公司将按照C公司提供的皮衣款式样及技术细节生产皮衣并以卖断方式向C公司供货,C公司在货物出运后60
天以T/T方式向A公司付款。

2、A公司将以C公司订单有关内容和所确认价格与C公司签订相应外销合同,同时与B公司签订相对应的内销要货合同。

3、A公司与B公司共同测定生产成本并议定出口价格。

4、A公司负责皮革款的前期投入(计380万元),B公司负责
生产皮衣所需辅料及人工工资。

5、B公司保证按时、保质保量生产出皮衣。

6、A公司将在每一合同的货物出运收汇后5个工作日内,把货物余款汇付B公司。

笔者认为,三方协议是一个A公司与B公
司联合生产皮衣,再向美国C公司出口收汇的一个合同型(协作型)联营协议。

依三方协议相关条款,A公司与B公司于2001年1月签订了01号《加工收购议定书》,约定生产1万件皮衣出口至C公司。

货款支付方法同三方协议有关细节。

不久A公司与C公司签订了《货物销售合同》。

2001年7月,一万件皮衣海运发货,同年9月C公司在纽约港口提取上述货物,但是C公司并未依约付款。

虽经A公司在美启动司法程序,但终未能收回货款。

在这种背景下,B公司于2003年7月在淄博地区某基层法院(D法院)起诉了A公司,要求A 公司支付皮衣款150多万元。

D法院受理案件后,于2003年10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A 公司偿付B公司150多万元皮衣款。

随后A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了上诉。

笔者作为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参与了一审和二审的诉讼活动。

二、案例评析
D法院在长达17页的判决中主要作了如下认定:
1、本案中存在三个相对独立的合同关系:一是A公司与C公司所签买卖合同,二是A公司与B公司所签加工合同,三是B公司与皮革生产厂家的皮革买卖合同。

2、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应由合同当事人承担。

就01号合同来说,A公司即负有对B公司支付货款的义务。

3、三方协议中有关支付货款的条款是针对A公司与C公司所定,且应当理解为:如美方未付款情况下,B公司有权要求A公司付款。

4、如果认为C公司违约不付款,A公司就没有义务付款,显然是把C公司对A公司的违约责任和A公司与C公司合同的风险转稼给了B公司。

笔者认为,D法院的判决中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一、关于三方协议的合同效力。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三方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但是,D法院在认定01号合同有效前提下,并未遵照其相关约定,即“货款支付同三方协议约定”这一明确表示去适用三方协议相关货款支付条款审理案件。

这种做法不仅违背了合同当事人的约定,也违反了法律的直接规定,也就等于否认了三方协议的法律效力。

根据合同法原理,主合同是指不依赖他合同而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指以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本案中三方协议即是主合同,如果没有三方协议,那么A公司与B公司就不可能签订01号合约。

A公司与C公司就不可能签订货物销售合同。

因为任何两方均无法实现最终合同目的。

此二项合约均是
以三方协议的存在为前提,以其为产生的依据。

而D法院却割裂了三方协议与二个从合同的内在联系,把他们看成是几个相对独立的合同关系,并进而依照从合同的部分条款作出了判决。

D法院的认定不仅违背了合同法原理,同时也排除了三方协议对二个从合同的指导力与约束力,也就是否认了三方协议中有关货款支付条款的效力,即“A公司将在每一合同货物出运收汇后5个工作日内将货物余款一次性汇付B公司”这一实质性付款条件。

实际上是认定了三方协议无效。

二、对合同性质的认定:
对合同性质认定正确与否,将直接影响到合同各方权利义务的承担及判决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此问题已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

如: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以借贷合同审理。

本案中,依照三方协议相关约定,A公司与B公司存在的是联营合同关系,即共同出资,共担风险,共享利润,共同对C公司出口皮衣。

而非D 法院认定的独立的加工合同关系。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15大类有名合同,而实践中被运用的合同名称远不止这些。

因此,我们不能单纯地依照合同名称而不考虑合同实质内容去确定合同性质。

D法院对合同性质错误的认定,直接导致了由A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如果认定为联营合同,则应体现出风险共担的合同要求,A公司则不对B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对照三方协议的前述6个约定条款,其联营合同性质主要体现在:
1、A公司与B公司向C公司供货,体现出是A公司与B公司的联营。

2、体现出A公司的合同义务。

3、若是加工承揽关系则加工方B公司不会干涉出口价格。

也不应共同测定生产成本,此一点是联营的共同利益所在。

4、体现出了是共同投入,是联营分工内容,而非加工承揽合同内容。

5、体现出B公司对联营的义务。

6、说明A公司在收汇后方付款给B公司,是附有先决条件的。

若是加工承揽合同,显然委托方是否收汇不影响加工方报酬。

反观之,正因为
A、B之间是联营关系,风险共担,所以只有在A公司收汇的前提下,才将货款余额电汇B公司,这是风险共担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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