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与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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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我国植物新品种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探讨

对于我国植物新品种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探讨

对于我国植物新品种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探讨论文摘要:结合国际惯例。

反思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变迁和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比较我国和发达国家之间的差异,提出了适合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对策论文关键词:植物新品种:育种权:专利保护:专门保护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植物品种。

植物新品种权是指授权机关依法赋予育种者对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是知识产权范畴中的一种新型权利类型。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内涵是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规范旨在保护育种者的权益,其核心内容是授予育种者对其育成的品种享有排他独占权。

他人在将该品种作为商品使用时,需要向育种者支付一定的费用,借此鼓励育种者对新品种进行研究开发,提高投资研究的积极性,促进农业、园艺和林业的发展。

一、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起源及国外立法(一)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起源20世纪30年代伊始,各国开始采用不同的模式对植物新品种进行保护.逐渐形成了现在以欧洲和美国为代表的两种主要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

德国最早在1953年出台了《种子材料法》,开创性地对育种者权利提供了专门保护,形成了一种新的权利即育种者权,也称植物新品种权。

1961年,比利时、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和荷兰在巴黎签署了《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

《保护植物新品种同际公约》经过1972年1978年、1991年i次修改,逐渐成为了世界上最主要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大多数欧洲国家都是这种模式的拥护者和实践者。

1983年,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通过了《关于植物遗传资源的国际约定》,虽然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它是人类社会在植物遗传资源领域达成的第一个国际协议。

从这一文件开始,国际社会迈开了通过国际合作共同保护人类生物资源的步伐。

1992年,在联合国环境发展大会上缔结的《生物多样性公约》是迄今为止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方面最突出的成果.它将保护范围由植物扩大到了所有生物,并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浅谈植物新品种保护立法与适用现状

浅谈植物新品种保护立法与适用现状

完善 的法律保护体 系 , 对于发达 国家来说 , 其有条件为本 国植 物新 品种保 护提供更合理 更符合 本 国国情 的保护 方法 。其 中 , 双 轨制 保护模式既不违背 U O P V 公 约所要 求 的精神 , 又 能对植 物新 品种 提供更全面 的保 护 , 是 目前形势下较优越的模式 。 二、 国内研究现状与立法述评
浅谈植物新 品种保护 立法与适 用现状
李潇潇
( 湘 潭大学 4 1 1 0 0 5 )
【 摘 要】 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以及种子竞争的 日趋激烈, 植物新品种 的地 位 变得 越 来越重 要 。随 着 u P ( ) V公 约 的签 订 , 各 个成 员国都 确 立
了适合 本 国发展 的保 护体 系。如 美 国确 立 了植 物 专利 、 实 用专 利 以及 植物 新品种 保护 认证 三权 分立 的保 护模 式 。我 国也 随 即加 入 了 U P O V
公约 1 9 7 8 年 文本并 出台 了《 植 物新 品种保 护条 例 》 , 但 是 随着 u P ( ) V公 约1 9 9 1 年文本 的 出 台, 我 国的保 护体 制 开 始显 出落后 的趋 势 。在 大 多 数成 员国加 入 1 9 9 1 年 文本的情 况 下 , 我 国仍 处于 1 78 9 年 文本 的 阶段 。 【 关键词】 植物新品种保护; 专利法 ; 专门法
( 一) 国 内研 究现 状 述 评

国外 立 法现 状 述 评
就 国内研究 而言 , 与植物新 品种权相关 的专著寥寥无几 , 比较 著名 的有侯 仰坤 的《 植物新品种权保 护问题研究 》 和 张劲柏 、 侯仰 坤、 龚先友合著 的《 种业知识产权 保护研究 》 。其他 表现为 学位论

新《种子法》植物新品种权利保护的实施难点及应对

新《种子法》植物新品种权利保护的实施难点及应对

2023年第10期种业论坛6基金项目: 金善宝农业现代化发展研究院2022年院设智库研究课题新《种子法》植物新品种权利保护的实施难点及应对周樨平1,2 程静琪2(1南京农业大学金善宝农业现代化发展研究院,南京210095;2南京农业大学人文与社会发展学院,南京210095)摘要:2021年新修订的《种子法》扩大了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和环节并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对于激励和推动育种创新具有重要意义,但该制度的落地实施还存在一些难点,有待于相关制度措施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在品种权人对收获材料行使权利的问题上,应建立权利人“没有合理机会对繁殖材料行使权利”的举证责任倒置机制,并对收获材料供应链上的经营者明确审查义务。

在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实施上,应制定具体的判断标准及举证责任转移规则,并为派生品种的商业化利用引入有条件的强制许可制度。

关键词:植物新品种权;收获材料;实质性派生品种Implementation Difficulties and Responses to the Protection ofRights of New Plant Varieties in the New Seed LawZHOU Xiping 1,2,CHENG Jingqi 2(1Jin Shanbao Institute of Agriculture & Rural Development ,Nanji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Nanjing 210095;2College of Humanities & Social Development ,Nanji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Nanjing 210095)2021年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种子法》第三次修正案,以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为重点,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EDV )制度,扩大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环节,对于激励和推动育种原始创新,促进种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与建议

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与建议

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与建议1农业育种科研与良种生产现状1.1育种科研中国现有农业科研机构1100多个,从事育种科研的专业研究所达400多个,建国以来共育成各类农作物品种5000余个,搜集、整理种质资源35万份以上,科研育种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新品种无论在增产,还是在抗病、抗虫、抗旱等方面,都比老品种有了较大的改进,特别是在杂交玉米、杂交水稻等新品种的选育方面,一些品种已经达到了世界先进水平。

我国的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数量正以年均40%以上的速度快速增长,从1999年3月—2022年12月2日,我国国内共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5441项,授权1866项,其中大田作物4805项,授权1731项;具体包括水稻1662项(授权703项)、玉米2004项(授权717项)、普通小麦507项(授权184项),年申请量进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成员国排名前4位。

10年间全国选育的新品种数量为新中国成立50年的1/4,平均每年通过国家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140多个。

全国种植面积6.67万公顷以上的水稻、玉米、小麦品种中,国审占60%~70%。

例如2000年审定的郑单958玉米品种,2001年种植面积22.60万公顷,2022年发展到400多万公顷,居全国玉米品种种植面积之首位;国审水稻品种金优207、两优倍九,种植面积均在6.67万公顷以上;国审小麦品种郑麦9023,种植面积达到133.33万公顷。

在育种方法上,植物基因工程和生物工程育种也已达到了国际领先水平。

1.2良种生产目前我国持证种子生产企业达7580家,甘肃省有200家。

70%的种子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下,99%的种子企业没有品种研发能力。

种业主体呈现多元化,有改制的股份制种子公司,有新兴的民营种子公司,有科研院所开设的种子公司,还有一批享受优惠条件“下海”学人兴办的种子公司,其中一些公司建立了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

继合肥丰乐种业成为“中国种业第一股”之后,紧接着隆平、亚华、秦丰、敦煌、登海、华冠等种业成功地进入资本市场,特别是北京奥瑞金种业公司成为首例在美国纳斯达克股市上市的中国种业公司。

植物新品种的保护

植物新品种的保护

植物新品种的保护1、何谓植物新品种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2、授予品种权需要具备以下的条件(1)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

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由审批机关确定和公布。

(2)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

(3)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特异性。

特异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

(4)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一致性。

一致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

(5)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稳定性。

稳定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变。

(6)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

该名称经注册登记后即为该植物新品种的通用名称。

3、如何获得植物新品种权(1)申请中国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品种权的,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向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中国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品种权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根据互惠原则,依照本条例办理。

(2)受理对符合品种权规定的申请,审批机关应当予以受理,明确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通知申请人缴纳申请费。

小议维护植物新品种权过程中问题及对策

小议维护植物新品种权过程中问题及对策

小议维护植物新品种权过程中的问题及对策摘要:农业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有着特别地位。

随着《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极大的鼓舞了农业科研单位对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推广。

然而,目前在种子的生产销售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侵犯品种权人权利的问题需要我们引起重视。

本文分析了作为品种权人在维护自有植物新品种权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可行的对策探讨。

关键词:植物新品种权问题对策中图分类号: j522.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个人简介:王治国丹东农业科学院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职员2003年至今一直从事丹东农业科学院植物新品种保护相关工作联系方式:辽宁省凤城市草河管理区丹东农业科学院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由新华社受权发布的2013年题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央“一号文件”仍然聚焦农业,意味着这将是新世纪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连续发布的第十个以“农业”为主题的“一号文件”。

可见,农业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有着特别地位。

在农业生产方面,优质、高产、稳产和专用型优良新品种的出现,既丰富了种子市场,也为农民选择良种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农作物优良品种的大面积推广应用对农业生产发展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

优良农作物品种的出现,离不开农业科研单位的选育、推广。

随着《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极大的鼓舞了农业科研单位对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推广。

然而,目前在种子的生产销售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侵犯品种权人权利的问题需要我们引起重视。

存在的问题:首先,在种子生产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规定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但仍有一部分企业或个人,利用伪造、变造种子生产许可证等手段,在未取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私自生产商品种子;或者个别企业对其经营手续和外包装物管理不严或随意设立分公司而不加监管,变相赚取利润,从而造成没有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

第一编 第五章 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植物新品种保护法

第一编 第五章 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植物新品种保护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三、植物新品种权的无效宣告和更名 条例第37条规定了品种权的无效宣告程序和 条例第 条规定了品种权的无效宣告程序和 更名程序。按照该条规定, 更名程序。按照该条规定,自审批机关公告授 予品种权之日起, 予品种权之日起,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可以 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书面请 对不符合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 求,对不符合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 性的品种授权,宣告品种权无效。 性的品种授权,宣告品种权无效。对不符合命 名规定的,予以更名。 名规定的,予以更名。宣告品种权无效或者更 名的决定,由审批机关登记和公告, 名的决定,由审批机关登记和公告,并通知当 事人。 事人。
知识产权法总论
总主编 王利明 李扬 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植物新品 第五章 植物新品种的保护 植物新品 种保护法 第一节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意义
开发出品质、产量、耐虫性、耐病性都不一 开发出品质、产量、耐虫性、 样的新品种,不但可以提高农业、林业生产量 样的新品种,不但可以提高农业、 而且可以极大丰富人们的生活, ,而且可以极大丰富人们的生活,改善人们的 生活环境。但是, 生活环境。但是,新品种的育成需要付出巨大 的投资,承担巨大的风险, 的投资,承担巨大的风险,而一个新品种上市 后,直接采用新品种以提高产量或者育成其他 新的品种却容易得多,对此种“搭便车” 新的品种却容易得多,对此种“搭便车”的行 为如果不加制止, 为如果不加制止,开发新品种的激励必将受到 巨大挫伤。为此, 巨大挫伤。为此,必须授予新品种育成者独占 使用其新品种的权利。 使用其新品种的权利。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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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 三、侵权救济 (一)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发布实施的《关于 年发布实施的《 最高人民法院 年发布实施的 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对该类案件采取了相 对集中管辖的原则。 对集中管辖的原则。 (二)侵害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的 法律责任主要是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法律责任主要是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三)其他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体制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体制的问题与对策

植物新 品种 是农 业科 学 家长 期 辛 勤 劳 动 的
安 全方 面担 负着 重 要 职 责 。现 代 农 业 的发 展 必
成果 , 保护它 是尊重 知 识 、 尊重 人 才 的表现 , 是 也 农业科 技创新 的一 种重 要 的激励 机 制 , 对我 国农 产 品参与 国际竞争有 重要作 用 。
GUAN Yu— WU
( o eeo u nts n a H nnA ru u l nv sy Z eghu4 00 ,C ia C lg H maie adLw, ea gi h r i rt, hnzo 5 02 hn ) l f i c a U ei
Ab t a t n C i a h g oi g o a it i hs h ss v r ] e t ce h g iut r l e h oo y i n v t n,a d sr c :I h n ,t e in rn f r y rg t a e e eY r sr td t e a r l a c n lg n o ai v e i c u t o n l td t ea r ut r l x o s o i e h g i l a p r .N w,te a rc l r l e h o oy ma a e n y tm g e g is eo t u f a i— mi c u e t h g i ut a tc n lg n g me t se o sa an t h u p t r u s t ov e
我 国植 物新 品种 保 护体 制 的 问题 与对 策
管 煜 武
( 南 农业 大学 文 法学 院 ,河 南 郑 州 4 0 0 ) 河 5 0 2

要: 忽视植物新 品种保护严重制约了农业科技创新 , 影响 了我 国农产 品出 口。当前 , 国科技管理体 制 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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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与救济与其他知识产权制度动辄数百年的历史相比,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历史不过80余年,但是近年来已经成为知识产权领域的关注热点之一。

中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始于1997年颁布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目前仍在探索一条与其他国家有一定差异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道路。

植物新品种权的侵权与救济问题,是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核心问题,主要从以下七个方面对我国植物新品种权的侵权与救济进行说明。

一、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建立与发展1997年3月20日颁布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目前规范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主要法律规范,也是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开始。

与之紧密合作的还有两个实施细则,即《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年修订)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9年制定)。

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共同负责相关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依据规定的程序作出授权。

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承担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审查等事务,负责植物新品种测试和繁殖材料保藏的组织工作。

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还分别就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有关问题颁发了若干规定,如农业部在2001年发布《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2003年发布了《农业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处理规定》,2012年颁布了《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国家林业局于2007年制定的《林业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等。

自1997年《条例》制定后,最高人民法院就审理植物品种的侵权纠纷问题发布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分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5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07〕1号)。

上述司法解释分别就植物品种案件的审理范围、司法管辖、侵权认定、损害赔偿的确定等问题作了界定。

此外,新《种子法》于2015年11月4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已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种子法》共10章94条,其中第四章的6条和分散在其他章节的9个条款涉及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内容。

从内容上看,新《种子法》紧扣现代种业的发展要求,将部分与种子产业紧密相关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内容纳入其中,设专章保护植物新品种,重点解决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中存在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立法层级相对较低”“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水平偏低”和“鼓励品种创新不足,企业维权存在周期长、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等问题”。

二、植物新品种权的授权要件根据新《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内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改良,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和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授予植物新品种权。

新颖性是指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植物品种,在申请日前,经申请权人自行或者同意销售、推广其种子,在中国境内未超过一年;在境外,木本或者藤本植物未超过六年,其他植物未超过四年。

本法施行后新列入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的植物的属或者种,从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在境内销售、推广该品种种子未超过四年的,具备新颖性。

除销售、推广行为丧失新颖性外,下列情形视为已丧失新颖性:(1)品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播种面积确认已经形成事实扩散的;(2)农作物品种已审定或者登记两年以上未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

特异性是指一个植物品种有一个以上性状明显区别于已知品种。

一致性是指一个植物品种的特性除可预期的自然变异外,群体内个体间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表现一致。

稳定性是指一个植物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主要性状保持不变。

适当命名是指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

在实践中,相关企业或自然人申请品种权保护的,一定要尽早申请,以免相关品种不符合新颖性条件,致使品种权保护申请被驳回或品种权被无效宣告。

同时,在申请文件中,一定要详细描述申请品种权,要对特异性做详细明确说明,以便DUS(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予以准确关注,确保能够尽早得到授权。

三、植物新品种申请、授权与无效程序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授予一项品种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一个植物新品种申请品种权的,品种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同时申请的,品种权授予最先完成该植物新品种育种的人。

品种权申请人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向审批机关提出品种权申请。

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说明书和该品种的照片,应当使用中文书写,并符合规定的格式要求。

审批机关应当在受理品种权申请后的6个月内完成初步审查,合格的予以通告,并要求申请人在3个月内缴纳审查费;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应要求申请人在3个月内陈述意见或予以修改,逾期不答复的或仍不合格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缴纳审查费后,审批机关对品种权申请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进行实质审查。

审批机关主要依据申请文件和有关书面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必要时委托测试或考察已经完成的试验结果。

对符合授权条件的,作出授权决定,对实质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品种权申请,予以驳回,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植物品种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委员会应在6个月内作出决定。

对委员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15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品种权人应当自授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并按要求提供用于检测的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根据目前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公布的费用数额,品种权申请费为1000元/件,审查费为2500元/件,第1~6年年费为1000元/年,第7年及以后为1200元/年。

自公告授予品种权之日起,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可以依职权或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书面请求,对不符合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要件的植物新品种,宣告品种权无效;对不符合植物新品种命名要求的植物新品种予以更名。

宣告品种权无效或者更名的决定,由审批机关登记和公告,并通知当事人。

对于复审委员会的这一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被宣告无效的品种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对在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植物新品种侵权的判决、裁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植物新品种侵权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和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品种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合理赔偿。

同时,即使品种权被宣告无效,品种权人或者品种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人或者受让人返还使用费或者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品种权人或者品种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人中者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费或者转让费。

四、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新《种子法》第28条是关于品种权保护范围的基本条款。

其基本内容如下: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生产、繁殖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条款主要来自对《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6条的改造。

与《条例》相比,本条有两处变化。

(1)生产、繁殖和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不再要求“商业目的”,只要行为人实施相关行为,未经许可,即构成侵权。

但是,对于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仍然必须要求“商业目的”,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才构成侵权。

(2)将《条例》中的“但是,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改为“但是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一个授权条款,授权《种子法》本身、未来的其他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品种权保护的例外情况。

这样处理考虑到了《种子法》与未来《条例》修订、其他法律制定之间的协调问题。

从语言表达来说,也可以简化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两处变化对品种权保护范围具有一定影响。

其一是与《条例》相比,品种权的保护范围有所扩大,即任何生产、繁殖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都应经品种权人许可,否则构成品种权侵权。

品种权人无需证明被控侵权人是否属于“商业目的”的生产、繁殖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

其二,授权法律(包括未来制定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授权法规(未来修订的《条例》)对品种权作出新的限制规定。

新《种子法》规定的品种权行使范围与UPOV1978(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公约)基本一致,与UPOV1991差距较大。

我们是否要提高品种权保护水平,是否要将品种权的控制行为从“生产”、“销售”和“重复使用”扩大到“生产、销售、进口出口为繁殖而进行的处理、存储”等一系列行为,是否要将品种权的保护对象从“繁殖材料”扩展到“繁殖材料、收获材料以及直接由收获材料制成的产品”,是否将品种权的范围延伸到原始品种的实质性派生品种?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除了考虑相应的国际义务外,最重要的因素就是中国种子产业的承受能力。

也就是说,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并不仅仅是一个法律技术的问题,更多的是一种产业利益的决策。

五、品种权的限制与例外关于品种权的限制与例外,新《种子法》没有改变《条例》的相关规定,即在下列情况下使用授权品种的,可以不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但不得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依照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享有的其他权利:(一)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二)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这里的(一)就是通常所指的科研例外或育种者豁免的条款,而(二)指的是农民保存种子种植的权利,也就是“农民特权”条款。

此外,新《种子法》规定,为了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作出实施植物新品种权强制许可的决定,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上述内容即为品种权的强制许可制度,是对品种权的一种限制。

该条保留了《条例》第11条第一款的内容,增加规定了“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的相关规定,实施品种权强制许可的主要理由和相关程序具体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部可以作出实施品种权的强制许可决定:(一)为了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需要;(二)品种权人无正当理由自己不实施,又不许可他人以合理条件实施的;(三)对重要农作物品种,品种权人虽已实施,但明显不能满足国内市场需求,又不许可他人以合理条件实施的。

申请强制许可的,应当向农业部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各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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