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管理办法(暂行)国家发改委发改产业(2009)795号文件
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管理办法(暂行)国家发改委发改产业(2009)795号文件

附件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保增长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管理,参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贴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是指新增中央投资用于支持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项目投资的贴息或补助资金。
所称贴息是指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投资使用中长期银行贷款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所称补助是指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投资给予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安排方式以贷款贴息为主,原则上按项目贷款的实际发生额两年贷款利息安排贴息资金。
贴息率不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
单个项目的或补助金的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第四条专项资金安排钢铁、汽车、船舶、石化、纺织、轻工、装备制造业、电子信息等符合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支持方向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项目单位要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银行信誉良好,企业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需要国家核准的项目,按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第二章项目的组织申报和审查第六条根据新增中央投资安排方案,地方企业项目,由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与工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联合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报项目申请(附项目情况表)。
中央企业项目,由中央企业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报资金申请报告。
第七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对地方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一)是否符合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支持方向;(二)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的安排原则。
审核通过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通知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与工业主管部门。
地方列入项目计划的项目资金额度少于切块资金额度的,可补充申报。
资金报告范本

目录第一章项目名称 (1)第二章项目单位 (2)第三章项目(企业)概况 (3)3.1企业地址 (15)3.2自然条件 (9)3.3建厂时间 (18)3.4现在职工人数 (19)3.5资产规模 (14)3.6企业产品3.7生产规模3.8经营效益3.9技术水平3.10经营管理能力3.11企业及产品所获得的荣誉3.12企业发展方向第四章建设性质 (23)第五章………………………………建设地址第六章……………………..建设内容与规模6.1种植主要树种品种及面积6.2林下经济作物品种及面积6.3养殖品种及数量6.4配套设施建设内容及规模第七章…………………………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7.1项目总投资7.2资金构成7.3资金筹措渠道7.4项目投资计划明细第八章………………………建设期限第九章…………………………………效益分析9.1经济效益9.2生态效益9.3社会效益第十章…………………………………企业联系方式第一章项目名称项目名称:衡水绿源园林项目工程第二章项目单位:衡水绿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第三章项目(企业)概况3.1企业地址:衡水市桃城区赵圈镇3.2自然条件:该项目地理位置优越,衡水市距离石家庄139公里,距离邢台231公里,距离沧州175公里,距离德州62公里,车程均在两个小时以内,且均有高速公路直达(邢衡高速正在建设当中且出口路途径本地)。
天宁寺距离市区仅仅5公里被生态农场紧紧包围着;该项目建设地水资源丰富,气候条件宜人,土壤条件适合植物种植。
3.3建厂时间:2012年3.4现在职工人数:90人3.5资产规模:3.6企业产品:速生白蜡、速生国槐、速生法桐、金叶榆、金叶女贞、卫矛、紫叶小檗、垂柳、白皮松、速生杨、油松、樱花、红叶李、皂角、龙柏、蜀侩、刺槐、香花槐、栾树及态养殖等3.7生产规模:种植及建设面积共1140亩。
3.8经营效益:3.9技术水平:公司机械设备先进齐全,技术力量雄厚,拥有高素质的科技人员和销售人员,稳定的产业工人,充足的生产空间,先进的设备,并不断引进新设备、新品种、新人才为项目发展做好充足的准备。
决定废止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政策性文件目录(59件)

附件2决定废止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政策性文件目录(59件)序号文件性质文件名称文号发文单位1规章全国粮食系统军粮供应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国粮〔1999〕224号国家粮食储备局2规章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2000年第6号国家计委3规章天然橡胶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3部委局令2002年第20号国家计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4规章糖料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4部委局令2002年第23号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农业部、工商总局5规章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令2017年第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6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控制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有关措施的通知发改经贸〔2005〕259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国土资源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环保总局7行政规范性文件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7〕129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8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促进卫星应用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发改高技〔2007〕305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防科工委9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371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10行政规范性文件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8〕252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林业局、农业部、水利部11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08〕254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12行政规范性文件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实施办法发改法规〔2009〕12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13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09〕97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14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围填海规划计划管理的通知发改地区〔2009〕297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海洋局15行政规范性文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推广目录(第一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0〕第1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16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加强区域产业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高技〔2010〕245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17行政规范性文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推广目录(第二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1〕第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18行政规范性文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推广目录(第三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1〕第1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19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运行〔2011〕99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落实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工作分工的通知发改高技〔2011〕128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1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高技〔2011〕159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2行政规范性文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公益林建设管理办法,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培育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1〕16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林业局23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完善退牧还草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发改西部〔2011〕185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财政部24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围填海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地区〔2011〕292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海洋局25行政规范性文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推广目录(第四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2〕第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6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12〕113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27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推进区域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发改高技〔2012〕343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8行政规范性文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推广目录(第五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第4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9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年度绩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东北〔2013〕116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统计局30行政规范性文件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3〕125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林业局、农业部、水利部31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金融支持高技术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高技〔2013〕158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进出口银行32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方案(试行)的通知发改环资〔2013〕24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33行政规范性文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推广目录(第六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4〕第1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34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煤矿井下生产布局管理控制超强度生产的意见发改运行〔2014〕89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安监总局、能源局、煤矿安监局35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十三五”市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改革创新的指导意见发改规划〔2014〕247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36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投资京津冀及重点地区污染治理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6〕97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37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相关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振兴规〔2016〕98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38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地区规〔2016〕120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39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退牧还草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西部规〔2016〕171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40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农村扶贫公路、长江等内河高等级航道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标准的通知发改基础规〔2016〕184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41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成效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地区规〔2016〕266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42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振兴规〔2016〕27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43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17〕169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质检总局、林业局44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邮政基础设施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基础规〔2018〕53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45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农村扶贫公路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基础规〔2018〕169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46一般政策性文件关于在常规火电项目审批中贯彻电源结构调整实行“上大压小”政策的通知计基础〔1999〕538号国家计委47一般政策性文件“送电到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计基础〔2002〕1969号国家计委48一般政策性文件关于公布第一批全国发展改革试点小城镇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3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49一般政策性文件关于编制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规划的通知发改社会〔2006〕114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50一般政策性文件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国发展改革试点小城镇名单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8﹞70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51一般政策性文件关于公布第三批全国发展改革试点城镇名单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12﹞50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52一般政策性文件关于印发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2015〕31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53一般政策性文件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源节约循环利用重点工程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6〕68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54一般政策性文件关于加快美丽特色小(城)镇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规划﹝2016﹞212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55一般政策性文件关于实施旅游休闲重大工程的通知发改社会〔2016〕255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旅游局56一般政策性文件关于实施“千企千镇工程”推进美丽特色小(城)镇建设的通知发改规划﹝2016﹞260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城镇化促进会57一般政策性文件关于印发《在项目稽察中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稽察〔2016〕266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58一般政策性文件关于开发性金融支持特色小(城)镇建设促进脱贫攻坚的意见发改规划﹝2017﹞10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59一般政策性文件关于印发《项目稽察“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指南》的通知发改办稽察〔2017〕166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预算执行的工作总结(共12篇)

财政预算执行的工作总结(共12篇)篇1:财政预算执行的工作总结一是推进绩效财务建设,显著提高财务管理科学化水平。
围绕创新财政管理长效机制,积极探索财政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
按照“突出科学发展导向、集中财力办大事、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建立了有利于公共财政支持主体功能区建设和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新型市镇财政管理体制,加快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
深化部门预算管理改革,推行市直行政单位收支脱钩管理模式,规范单位定额分类和支出定额体系,强化单位收入目标责任考核力度,合理调整支出结构,促进财政资金供给水平均等化;规范部门预算、专项资金预算和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资金预算审批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进一步扩大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市级国库集中支付17.6亿元,占比达86.4%。
全面开展政府采购专项检查,完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强化对交通建设、城建拆迁等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审核,加强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控制。
强化工程投资源头控制,通过调查询价、分析比较确定合理的计价依据和严格审核制度,确保财政资金投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0xx年,完成政府投资项目评审98个,涉及报审金额15.4亿元,核减金额1.4亿元,核减率9.1%。
积极开展综合和专项检查,组织对重点企业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进一步增强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纳税意识。
健全公有资产使用、评估、处置等管理制度,实现了公有资产高效配置和保值增值。
二、20xx年财政预算(草案)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保增长、扩内需、促调整”的要求,20xx年,我们将全面贯彻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继续加大居民收入、社会保障、基础设施、节能减排、民生建设等公共财政投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推进区域教育现代化建设,落实各项强农惠农政策措施,支持农村新七件实事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财政支出预算的安排和适度负债需统筹兼顾。
综合分析明年经济形势和政策走向,影响财政收支变化的不确定因素较多,20xx年财政收支矛盾将更为突出。
关于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研究的论文-中国经济论文

关于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研究的论文中国经济论文论文摘要:以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为研究出发点,详细梳理了国家在各个时期出台的关于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政策,并且剖析了政策的导向和连续性,可以为汽车企业制定战略决策提供支持。
论文关键词:新能源汽车;汽车产业;政策汽车是现代工业文明的象征之一,也是推动一国或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
随着环境保护、低碳经济、降低能耗的理念为人们重视,汽车工业因其尾气排放污染环境、高能耗等一系列负效应,面临日益严峻的挑战。
相对传统的燃油汽车,新能源汽车能够有效降低汽车排放废气污染。
从环境角度讲,新能源汽车废气排出量比传统汽车可减少92%-98%,从而实现交通能源多元化,保护环境;从能源角度讲,全球石油危机日益严重,汽车工业又是能耗的最大组成部分,新能源汽车的开发和使用有效解决了交通能源重消耗的问题,实现低碳经济可持续发展。
因此,随着低碳经济、节能环保意识深入人心,以解决环保和能源短缺为出发点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得到各国政府和学者的关注,他们从理论、政策、技术、环境等各个角度对新能源汽车产业进行研究和论证。
本文以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为研究出发点,详细梳理了国家在各个时期出台的关于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政策,可以为汽车企业制定战略决策提供支持。
1 2001年,“863”计划汽车专项我国从“八五”期间开始了电动汽车的研究开发,并取得了一批成果且正在推动成果转化及产业化。
2001年,国家启动了“863”计划电动汽车专项。
该专项以燃料电池汽车、混合动力汽车和纯电动汽车的产业化为工作重点,在电动汽车关键单元技术、系统集成技术和整车技术上取得重大突破;建立燃料电池汽车产品技术平台,实现混合动力电动汽车的批量生产,开发的产品通过国家汽车产品型式认证;推动纯电动汽车在特定区域的商业化运作。
在进行技术和市场分析基础上,专项确定了以燃料电池汽车、混合动力汽车和纯电动汽车三种车型为“三纵”,以多能源动力总成、电动汽车驱动电机、电动汽车动力电池三种共性技术为“三横”的“三纵三横”研发布局。
安庄淀粉制品加工建设项目可行研究报告-58页word资料

安庄淀粉制品加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第 1 页第一章总论1.1 项目名称及概况1.1.1 项目名称日照市莒县安庄淀粉制品加工项目1.1.2 项目承办单位承办单位:日照市莒县安庄镇法人代表:联系人:联系电话:1.1.3 项目地点日照市莒县安庄镇1.1.4 可行性研究编制单位单位名称:山东省食品发酵工业研究设计院证书编号:工咨甲资格等级:甲级发证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2 研究工作的依据与范围1.2.1 研究工作的依据a、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管理办法(暂行)》(发改产业[2009]795号)b、国家发改委《轻工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内容深度规定》原国家轻工业部(QBJS5-92);c、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二版);第 2 页d、日照市莒县安庄镇与山东省食品发酵工业研究设计院签定的《技术咨询合同书》;e、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基础资料及现行有关技术经济规范。
1.2.2 研究工作的范围a、项目改造规模与市场需求预测b、建设条件与厂址c、工程技术方案d、环境保护e、节约能源f、企业组织与劳动定员g、项目实施进度建议h、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与财务评价i、财务评价1.3 研究工作概况山东省食品发酵工业研究设计院在接到编制日照市莒县安庄淀粉制品加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工作的委托后,即组织有关项目人员进行了实地考察,听取了建设单位对本项目的要求及发展的设想,并与建设单位的有关技术人员对工程技术方案进行了初步的讨论与比选,核实了有关水、电、汽等辅助公用设施和原料、燃料的供应情况,了解环境影响、当地规划的要求等内容,并对产品在市场上的需求进行调查和预测,对关键工艺设备的先进性、可靠性、价格和性能进行了研究。
在全面研究分析该项目基础资料的基础上,项目组进行了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
1.4 推荐方案及研究结论第 3 页1.4.1 市场需求分析a、红薯,又名甘薯、番薯,为旋花科蔓生草本植物。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7.22•【文号】发改评督规〔2024〕1103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考核评价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评督规〔2024〕1103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健全重大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建立政府投资支持基础性、公益性、长远性重大项目建设长效机制,加强政府和企业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7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重大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建立政府投资支持基础性、公益性、长远性重大项目建设长效机制,加强政府和企业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的投资项目(不含境外投资、外商投资项目)后评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展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债)项目后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后评价,是指选取有代表性的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定时间后,将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含概算)文件及其审批文件、项目申请书及其核准文件的主要内容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提出评价意见和对策建议,并反馈到项目参与各方,形成良性项目决策和管理机制。
有关光伏产业政策法律

有关光伏产业政策法律1.国家政策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5年2月28日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确立了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制度、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审批和全额收购制度、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与费用分摊制度、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和税收、信贷鼓励措施。
(2)《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2006年2月6日2006年2月6日公布。
明确了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审批和管理方式。
发电企业应当积极投资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并承担国家规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义务。
大型发电企业应当优先投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
此规定是继鼓励国内各类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之后,给企业进入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提供了指导方向和实施标准。
为鼓励可再生能源的电力发展,《规定》要求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并需将发电规划纳入同级电力规划。
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项目和25万千瓦及以上水电项目、5万千瓦及以上风力发电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或审批。
其他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太阳能发电项目等四类项目可向国家发改委申报政策和资金支持。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张国宝曾指出,根据《规定》,发电企业应当积极投资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并承担国家规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义务。
大型发电企业应当优先投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和公布。
实行招标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按照中标确定的价格执行;电网企业收购和销售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增加的费用在全国范围内由电力用户分摊,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附件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保增长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管理,参照《中央预算内投
资补贴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是指新增中央投资用于支持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项目投资的贴息或补助资金。
所称贴息是指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投资使用中长期银行贷款给予的贷款利息补
贴;所称补助是指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投资给予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安排方式以贷款贴息为主,原则上按项目贷款的实际发生额两年贷款利息安排贴息资金。
贴息率不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
单
个项目的或补助金的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第四条专项资金安排钢铁、汽车、船舶、石化、纺织、轻工、装备制造业、电子信息等符合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支持方向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项目单位要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银行信誉良好,企业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需要国家核准的项目,按有
--------------------------------------------------------------------------------------------------------------- 关规定程序执行。
第二章项目的组织申报和审查
第六条根据新增中央投资安排方案,地方企业项目,由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与工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联合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
业和信息化部上报项目申请(附项目情况表)。
中央企业项目,由中央
企业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报资金申请报告。
第七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对地方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一)是否符合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支持方向;(二)
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的安排原则。
审核通过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通知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与工业
主管部门。
地方列入项目计划的项目资金额度少于切块资金额度的,可
补充申报。
第八条列入项目计划的企业,向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与工业主管部门申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九条中央企业和列入项目计划的地方企业,应委托国内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按规定需要由国家核准的中央企业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提出资金申请。
不再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二)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建设背
景、建设内容、技术工艺、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以及各项建设条件落实
--------------------------------------------------------------------------------------------------------------- 情况等;(三)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理由和政策依据;(四)项目招标内容。
第十条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应附以下文件、资料:(一)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二)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省级银行的贷款
承诺函;(三)项目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的证明材料;(四)环保
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意见;(五)城市规划部门出具
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六)
有新增土地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七)根据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八)项目报批文件
中须附有设备采购清单。
第十一条地方企业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评估和批复由省级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与工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能自行确定,不得再下放资金申请报告审
批权限。
第十二条中央企业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估或评审。
评估和评审文件同时报送国家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工
业和信息化部参考评估或评审结果,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批复。
第十三条已按规定核准的中央企业或地方项目申请新增中央投资专项资金时,项目评估或评审程序可适当简化。
第三章投资计划的申请与下达
第十四条单个项目的贴息或补助资金原则上均为一次性安排。
---------------------------------------------------------------------------------------------------------------
第十五条地方企业项目,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与工业主管部门联合项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报申请下达投资计划的请示。
中央企业项目,中央企业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报申请下达投资计划的请示。
上报申请资金计划的请示时,应提供以下文件: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的文件; 2、项目开工建设的证明材料; 3、项目建设的银行贷款承诺函。
第十六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地方、中央企业上报的投资计划申请综合平衡后,联合下达投资计划。
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管理与监督管理与监督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要加强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时下达新增中央投资。
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与工业主管部门及中央企业,要依据职责分工,指定专人加强项目管理,按要求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
认真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项目单位要加强工程施工、财务、资金使用的管理,不得擅自改变主要改造内容和目标。
投资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确定的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建议。
项目审批部门要加强对设备招投标的监督和指导,确保设备采购方案的落实。
第十九条对弄虚作假骗取贴息或补助资金,截留、挪用、转移或侵占贴息或补助资金,擅自改变项目主要改造内容和目标等行为,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设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外,还将进行以下处理:(一)限期整改;(二)停止拨付
---------------------------------------------------------------------------------------------------------------
贴息或补助资金;(三)限期回收已拨付的贴息或补助资金;(四)对触犯法律的单位或个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