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技术贸易案例分析与计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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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贸 案例 计算题

国贸 案例 计算题

计算题:1、我某进出口公司出口某种商品,对外报价为每箱100美元FOB北京,外商要求改报CFR伦敦,问:我方在不影响自身利益的情况下,改报价应为多少美元?(运费每箱10美元)析:CFR=FOB+运费=100+10=110美元2、某公司对某种商品对外报价为每吨CIF价1500美元,外商要求改报含佣价,佣金率为5%,则该公司的报价应该被调整为多少?析:含佣价=净价/(1-佣金率)=1500/(1-5%)=1578.9美元3、我公司以每吨480美元CIF上海,含折扣2%的价格对外出口一批货物,那么我方每吨的净收入为多少?析:我方单位商品净收入=480x(1-2%)=470.4美元计算题:某公司出口箱装货物,报价为每箱50美元CFR伦敦。

英商要求改报FOB价,我方应报价多少?(已知:该货物体积每箱长45厘米、宽40厘米、高25厘米,每箱毛重35公斤,运费计算标准为W/M,每吨基本运费为120美元,并加收直航附加费20%,港口附加费10%)解答:先确定运费计算标准,即从体积和重量中选择基数较大的一个:每箱的体积为:0.45x0.40x0.25=0.045立方米每箱的重量为:0.035M/T即作为计算运费的基数,体积大于重量。

所以,应选用体积计算。

每箱运费=基本运费x (1+附加费率)x运费吨=120x(1+20%+10%)x0.045=7.02美元每箱FOB价=CFR-F=50-7.02=42.98美元一般包括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规格、包装标志和包装费用的负担等问题。

在订立包装条款时要注意:1)考虑商品特点和不同运输方式的要求2)对包装的要求要明确具体3)明确包装费用由谁负担计算题:1、某外贸公司按CIF价格条件出口一批冷冻食品,合同总金额为1万美元,保险费率为0.4%,加一成投保平安险,问:保险金额和保险费各位多少?解:保险金额=CIF价格x(1+加成率)=10000x(1+10%)=11000美元保险费=11000x0.4%=44美元案例分析1:我国某进口企业与某外商磋商进口机械设备交易一宗。

国际贸易各种案例分析及解答

国际贸易各种案例分析及解答

国际贸易各种案例分析及解答案例1某合同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员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发出装船通知。

但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

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是否负责?为什么?A:卖方对这一差价不负责任。

因为:按照国际商会《incoterms2000》的解释:“fob是指当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买方必须自该交货点起,负责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按本例的情况,卖方已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将货物在规定的装运港装上买方装运的船只上,自装船越过船舷之时起,货物的风险以由货物的卖方转移给买方。

在运输途中部分的大米受到海水的浸泡,致使品质受到影响,这是属于风险损失范围,与卖方的交货品质无关。

事实上,货物在装船时,已验明品质是符合合同规定的条件的。

因此,按照fob条件的解释,卖方不需要负责。

案例分析(2)我们的一家公司以离岸价出口了一批冷冻鸡肉。

合同签订后,我方接到买方电话,表示租船困难,委托我方代表买方租船,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

为了便于履行合同,我们接受了对方的要求。

然而,说到装运时间,我们不能在装运港租一艘合适的船,买方也不同意更改装运时间。

因此,货物在装运期届满时尚未装船。

由于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买方写信取消合同,理由是我们未能租船按时履行交货义务。

我们该怎么处理?我方应拒绝买方撤消合同的无理要求。

对于以FOB条款签订的合同,买方通常负责租船和订舱,卖方可以代表买方处理租船和订舱,但卖方不承担不能租船的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卖方未能代表买方租船,且买方不同意更改装运日期,卖方不承担因其未能租船而延迟装运的责任。

因卖方未能租船而延误装运的风险应由买方承担,买方不能要求解除合同。

案例分析(3)有一份出售油菜籽的fob合同。

合同中规定:“2001年3月装船,如果买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不能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买方应负担按现行费率计算的仓租、利息和保险费。

国际贸易各种案例分析及解答

国际贸易各种案例分析及解答

案例1某合同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员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发出装船通知。

但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

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是否负责?为什么?答:卖方对此项差价不负责。

因为:按照国际商会《INCOTERMS 2000》的解释:“FOB是指当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买方必须自该交货点起,负责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按本例的情况,卖方已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将货物在规定的装运港装上买方装运的船只上,自装船越过船舷之时起,货物的风险以由货物的卖方转移给买方。

在运输途中部分的大米受到海水的浸泡,致使品质受到影响,这是属于风险损失范围,与卖方的交货品质无关。

事实上,货物在装船时,已验明品质是符合合同规定的条件的。

因此,按照FOB条件的解释,卖方不需要负责。

2案例分析(2)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

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

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

但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期。

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消合同。

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理?我方应拒绝买方撤消合同的无理要求。

按FOB条件成交的合同,按常规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卖方可代买方办理租船订舱,但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

就本案来讲,因卖方代为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期,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卖方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风险应由买方承担,买方也不能因此要求撤消合同。

案例分析(3)有一份出售油菜籽的FOB合同。

合同中规定:“2001年3月装船,如果买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不能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买方应负担按现行费率计算的仓租、利息和保险费。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复习题含答案(5篇)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复习题含答案(5篇)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复习题含答案(5篇)第一篇: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复习题含答案案例分析、计算复习题:1.青岛某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苹果。

合同及来证上均写的是三级品,但发货时才发现三级苹果库存告罄,于是该公司改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二级苹果仍按三级计价”。

货抵买方后,遭买方拒绝。

请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拒付的权利,为什么?不妥当。

因为违犯了合同规定。

卖方有义务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2.黑龙江某贸易出口公司与俄罗斯某公司成交一笔黄豆出口交易。

合同的数量条款规定:每袋黄豆净重100公斤,共1000袋,合计100吨,但货物运抵俄罗斯后,经俄罗斯海关检查,每袋黄豆净重只有96公斤,1000袋共96吨,当时正遇市场黄豆价格下跌,俄罗斯公司以单货不符为由,提出降价5%的要求,否则拒收。

请问:俄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答案:俄方的要求合理因为俄方收到每袋黄豆净重只有96千克,1000袋共96吨,这与合同的数量条款规定的“每袋黄豆净重100千克,共1000袋,合计100吨”是完全不符的,所以俄方的要求合理。

补救措施及时和俄方联系,争取补足不足数量,或退还不足数量部分的款项,如果俄方不同意上述补救措施,就只能同意俄方降价5%的要求了,因为一开始我方就处于交货数量与合同不符的不利地位。

如果不是袋装而是散装在黄豆是散装的情况下,俄方的要求就不太合理了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除非信用证中规定货物数量不得增减外,在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情况下,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机动幅度。

但此规定对交货数量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的商品不适用。

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上述解释,凡是散装货物的买卖,即使信用证中未规定数量机动幅度,但只要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规定的金额且信用证中未规定数量不得增减,那么卖方交货的数量就可以与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有不超过5%的差异。

如果是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的商品交易,卖方交货的数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的数量完全一致。

(完整版)国际贸易经典案例分析含答案

(完整版)国际贸易经典案例分析含答案

•案例:某出口公司向外商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成交条件FOB上海.装船时货物经检验符合合同要求,货物出运后,卖方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但是航运途中,因海浪过大,大米大半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于是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问应如何处理这一纠纷?卖方不应该赔偿差价损失。

采用FOB条款,货物在越过船舷之后,风险和责任在买方。

•案例: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

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

否则无法按期装船。

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

试分析其中缘由。

•该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和中远公司在该市都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

假如当初采用FCA(该市名称)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200箱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整箱(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

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集装箱出口,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结汇。

•案例:我与越南某客商凭样品成交达成一笔出口镰刀的交易。

合同中规定复验有效期为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的60天。

货物到目的港经越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

但事隔半年,越商来电称:镰刀全部生锈,只能降价出售,越商因此要求我方按成交价的40%赔偿其损失。

我方接电后立即查看我方留存的复样,也发现类似情况•问我方应否同意对方的要求,为什么?•不同意,此案例中的买卖是凭买方样品买卖,即由提供样品由买方依样承制。

国际技术贸易案例分析与计算题

国际技术贸易案例分析与计算题

【案例1】1990年11月10日,香山电话公司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HA735-50型电话机的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批准。

1992年8月,香山公司发现先锋有线电厂生产、销售的HA868-90型电话机的外观设计与本公司生产、销售的电话机的外观设计十分近似,于是,致函先锋有线电厂,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先锋厂复信,承认其电话外型与香山公司相似,但对赔偿一事只字未提。

为此,香山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先锋厂承担侵犯专利权的法律责任,先锋厂被起诉后,聘请了律师,该律师经过大量艰苦的工作,发现1990年7月9日的《神州电子》杂志上,香山公司发表的HA735-50型电话机的图片。

于是,1992年10月13日,先锋厂携带l990年7月份的《神州电子》杂志赶到中国专利局,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请求宣告香山公司HA735-50型电话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书。

[问题]香山公司HA735-50型电话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否有效?先锋厂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其专利权?[答案与分析]香山公司HA735—50型电话机外观设计专利权应依法宣告无效,先锋厂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侵权行为。

《专利法》第四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本案中,香山公司在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之前,已在公开出版的《神州电子》杂志上以图片的形式发表过,则失去了其新颖性,虽然是自己发表的,但并不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例外情况。

我国《专利法》第四条规定的例外情况是: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丧失新颖性,一是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是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是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据以上规定可看出香山公司在<<神州电子>>杂志上公开其图片的行为,不属于上述三种行为中的任何一种。

国际技术贸易案例分析与计算题

【案例1】1990年11月10日,香山电话公司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HA735-50型电话机的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批准。

1992年8月,香山公司发现先锋有线电厂生产、销售的HA868-90型电话机的外观设计与本公司生产、销售的电话机的外观设计十分近似,于是,致函先锋有线电厂,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先锋厂复信,承认其电话外型与香山公司相似,但对赔偿一事只字未提。

为此,香山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先锋厂承担侵犯专利权的法律责任,先锋厂被起诉后,聘请了律师,该律师经过大量艰苦的工作,发现1990年7月9日的《神州电子》杂志上,香山公司发表的HA735-50型电话机的图片。

于是,1992年10月13日,先锋厂携带l990年7月份的《神州电子》杂志赶到中国专利局,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请求宣告香山公司HA735-50型电话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书。

[问题]香山公司HA735-50型电话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否有效?先锋厂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其专利权?[答案与分析]香山公司HA735—50型电话机外观设计专利权应依法宣告无效,先锋厂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侵权行为。

《专利法》第四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本案中,香山公司在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之前,已在公开出版的《神州电子》杂志上以图片的形式发表过,则失去了其新颖性,虽然是自己发表的,但并不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例外情况。

我国《专利法》第四条规定的例外情况是: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丧失新颖性,一是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是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是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据以上规定可看出香山公司在<<神州电子>>杂志上公开其图片的行为,不属于上述三种行为中的任何一种。

国际贸易实务有关案例解析

国际贸易实务有关案例分析案例一:1996年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某进口商出口500吨三路核桃仁,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吨4800加元CIF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不得分批和转运并规定货物应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支付方式为9天远期信用证。

加方于9月25日开来信用证。

我方于10月5日装船完毕,但船到加拿大东岸时已是11月25日,此时魁北克已开始结冰。

承运人担心船舶驶往魁北克后出不来,便根据自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货物全部卸在哈利法克斯,然后从该港改装火车运往魁北克。

待这批核桃仁运到魁北克已是12月2日。

于是进口商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提出除非降价20%以弥补其损失。

几经交涉,最终以我方降价15%结案,我公司共损失36万加元。

参考分析:本案中的合同已非真正的CIF合同。

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卖方只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本案在合同中规定了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限条款,改变了合同的性质,使装运合同变成了到达合同,即卖方须承担货物不能按期到达目的港的风险。

在CIF合同中添加到货期等限制性条款将改变合同性质。

像核桃仁等季节性很强的商品,进口方往往要求限定到货时间,卖方应采取措施减少风险。

对货轮在途时间估算不足;对魁北克冰冻期的情况不了解。

案例二:中国A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卖方)于某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公斤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314美元/KG,CFR张家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当年6月,我公司于5月3I日开出信用证。

7月9日卖方传真我方称,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

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我方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

但此时已造成我方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报金人民币16000元。

国际贸易实务计算与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计算与案例分析计算1、合同规定由我方供应某商品60000打,每打的CIF西欧某港价为1.8美元,自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运费总计为5000美元,投保金额为发票金额的110%,保险险别为水渍险和战争险。

该商品至该港口的水渍险费率为0.3%,战争险费率为0.4%,问我方净收入多少美元(FOB价)? 答:CIF合同总金额(发票金额)应为1.8×60000=108000(美元)应付保险费按投保金额×保险费率计,为10800×110%×(0.3%+0.4%)=831.60(美元)FOB价为:108000-5000-831.6=102168.40(美元)2:我一公司对外报价为FOB价每公吨500美元,外商来电要求改报CIF伦敦含佣金5%,保险费率合计为1%,保险加成率为10%,国外运费每公吨50美元,则我方应报价多少?(保留到整数位)答:CIF:500+50+500`110%`1%+500`5%=585(美元)6:我方向西欧某客商推销某商品,发盘价格为每公吨1150英镑CFR西欧某港口,对方复电要求改按FOB中国口岸定价,并给予2%佣金。

查自中国口岸至西欧某港口的运费为每公吨170英磅,我方如要保持外汇收入不变,改按买方要求报价,应为何价?答:①FOB净价=CFR价-自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运费=1150- 170= 980(英镑)②含佣价=净价/1-佣金率980/(1-2%)=1000(英镑)8:国内某公司按CFR价格进口一批货物到上海港,总金额为10000美元,特约保险费率为10%,平均保险费率为8%,则保险金额是多少?如果按FOB价格出口则保险金额为多少?答:保险金额=CFR价格×(1+特约保险费率)=10000×(1+10%)=11000(美元)保险金额=FOB价×(1+平均保险费率+特约保险费率)=10000×(1+10%+8%)=11800(美元)9:我公司向澳大利亚出口商品1000箱,经香港中转,用纸箱包装,每箱毛重50千克,体积为0.06立方米,运费计算标准W/M10级,基本运费为400元人民币,加燃油附加费29%,绕航附加费18%,则应付多少人民币运费?(100港元=80元人民币)答:0.06>0.05,用体积吨。

国际贸易案例题[全文5篇]

国际贸易案例题[全文5篇]第一篇:国际贸易案例题1..A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茶具,买方要求A公司代为租船,费用由买方负担。

由于A公司在约定日期内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不同意更换条件,以致延误了装运期,买方以此为由提出撤消合同。

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2..有一笔新闻纸进出口交易,出口商与进口商签订FOB合同,港口为伦敦,装运期为9月份,进口商指派的船舶在9月30日之前没有能够抵达伦敦港,实际船舶10月5日才到。

正巧10月3日一场意外火灾让货物损失80%。

出口商让进口商赔偿损失,进口商说货物没有装船,不属于进口商承担的风险,出现争议,如何处理?3.有一份FOB合同,买方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

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装运港码头途中,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 事后卖方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为理由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遭拒绝, 后来卖方又请买方以卖方的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同样遭到拒绝。

请结合FOB术语及其他的知识分析保险公司拒赔的原因以及此案的教训。

4.我国某公司以CFR条件进口一批大豆,在约定日期未收到卖方的已装船通知,却收到卖方要求该公司支付货款的单据。

此后我方接到货物,经检验部分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而丢失。

问该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5.某公司以CFR条件进口一批面粉。

国外卖方按期租船将货物发往我方目的港。

货到目的港后,发现该批面粉严重霉变。

经调查,原因是运货船舶是艘超龄服役的船,设备老化,航行速度慢,且船方又沿途招揽货物,致使航期延长了一个多月。

由于是高温、潮湿季节,长时间在船舱中,面粉因此发生霉变。

对此损失,我方应向谁索赔?6.我方按CIF条件进口一批床单,货物抵达后发现床单在运输途中部分受潮,而卖方已如期向我方递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并要求我方支付货款。

问我方能否以所交货物受潮而拒付货款并向卖方提出索赔?7.买卖双方按CIF条件签订了一笔初级产品的交易合同。

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卖方备妥了货物,安排好了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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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1990年11月10日,香山电话公司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HA735-50型电话机的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批准。

1992年8月,香山公司发现先锋有线电厂生产、销售的HA868-90型电话机的外观设计与本公司生产、销售的电话机的外观设计十分近似,于是,致函先锋有线电厂,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先锋厂复信,承认其电话外型与香山公司相似,但对赔偿一事只字未提。

为此,香山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先锋厂承担侵犯专利权的法律责任,先锋厂被起诉后,聘请了律师,该律师经过大量艰苦的工作,发现1990年7月9日的《神州电子》杂志上,香山公司发表的HA735-50型电话机的图片。

于是,1992年10月13日,先锋厂携带l990年7月份的《神州电子》杂志赶到中国专利局,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请求宣告香山公司HA735-50型电话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书。

[问题]香山公司HA735-50型电话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否有效?先锋厂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其专利权?[答案与分析]香山公司HA735—50型电话机外观设计专利权应依法宣告无效,先锋厂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侵权行为。

《专利法》第四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本案中,香山公司在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之前,已在公开出版的《神州电子》杂志上以图片的形式发表过,则失去了其新颖性,虽然是自己发表的,但并不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例外情况。

我国《专利法》第四条规定的例外情况是: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丧失新颖性,一是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是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是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据以上规定可看出香山公司在<<神州电子>>杂志上公开其图片的行为,不属于上述三种行为中的任何一种。

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可据此宣告读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

由于专利权无效,先锋厂的专利侵权便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可依据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

驳回香山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2]为解决世界能源危机,科技人员试图搞出一些发明创造,但都未获成功。

科研人员李某提出了一种从未有人提出过的设想:如能在太阳和地球之间建立一个直径为1万公里的圆壳体,就可以将太阳的能量反射到地球上,这样,地球的能量将会增加100亿倍,能源危机问题就会得到解决。

[问题] 李某的这一设想是否是可以获得专利权?为什么?答:不可以,因为该圆壳体在目前的工业技术下无法以工业方法加以实施,不符合工业实用性。

[案例3]北京某高科技开发中心完成了一项“一种华东轴承的制造方法”发明创造。

这种方法的使用不仅可以提高轴承的质量,而且还可以降低成本,提高产量。

北京某文具厂开发了一种新型黑板刷,可以有效解决粉笔灰扬尘的问题。

北京某科学研究院发明了一种“健身抗衰老饮料”。

这种饮料是由多种营养成分组成,经提取、净化、过滤、灭菌而制成。

它能明显改善老年人的一些衰老指标,显示出良好的生理活性。

[问题]以上三项研究成果是否可以向专利局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答:第一项不可以,因为方法不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第二项可以;第三项不可以,因为液体不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案例4]某医院的李大夫经过多年潜心研究和临床试验,发明了一种“诊断肝硬化的新方法”。

使用这种方法可以诊断出早期的患者,以便及时治疗。

李大夫所在的医院研究所研制出一种“治疗肝硬化仪器”。

这种仪器的使用可以治愈患者,有效率达90%。

李大夫的诊断方法和研究所的一起相配合,可以使病人得到及时有效治疗,使病人得以康复,深受广大患者的欢迎。

但是,诊断和治疗中的患者会出现难以忍受的呕吐、头晕等症状。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李大夫和研究所共同研制了一种名为“TPA”的毒品,这种毒品可以使患者解除诊断和治疗中的痛苦。

但是正常人服用后会产生幻觉,长期服用会上瘾中毒,以致最后导致死亡。

[问题]李大夫和研究所的研究成果中那些可以申请专利?为什么?答:治疗肝硬化仪器可以申请专利;因为疾病的治疗方法和毒品不授予专利权。

[案例5] 技术人员甲某设计完成了一种“速算器”。

这种产品的使用,可以提高计算速度,解决大数字的计算问题,做到既快又准。

数学教师乙某发明了一种“速算方法”。

这种方法的使用,可以快速作出计算,可以达到某些速算器和珠算的速度,而且准确无误。

[问题] 甲和乙的发明是否都可以申请专利?为什么?答:甲的发明可以,乙的发明不可以。

因为智力活动的规则方法不可以申请专利,但产品可以。

[案例6]科研人员周某是研究动物品种的专家。

他历经多年的潜心研究,开发出一种“瘦肉型猪”。

他的研究成果表明:人们食用这种“瘦肉型猪”以后,可以增强体质,抗御疾病,特别是老年人食用后,可以降低血脂,延缓衰老。

周某还研制出一种“采用辐照饲养法生产高产牛奶的乳牛的方法”。

这种方法的采用可以使高产牛奶的乳牛产量高于使用传统生产方法产量的3倍,从而提高牛奶的产量。

[问题]周某的研究成果是否都可以申请专利?为什么?答:瘦肉型猪不可以,生产高产牛奶的乳牛的方法可以。

因为动物的新品种不可以,方法可以。

[案例7]某农科院于1994年5月研制出一种“CWQ-1型农用手动吹雾器”。

这种产品的发明将有利于农业生产。

1994年10月,农业部召开了一个全国性的技术信息交流会议,农科院这一成果首次在这次技术信息交流会中展出,得到所有参加会议的专家的认可与好评。

1995年6月,农科院就其发明创造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

[问题]农科院对该产品是否可以申请专利?为什么?答:不可以,因为在申请日之前超过6个月,该技术已在全国性技术信息交流会上发表,失去了新颖性。

[案例8]某医疗器械研究院2000年1月研制成功一种“烧伤治疗机”。

这种产品的使用可以使烧伤者的伤口迅速愈合,不留疤痕。

研究院将这一发明创造的有关资料存放于保险柜中。

2000年2月,研究院发现保险柜被盗,丢失了一部分资料,研究院向公安部门报案。

2001年5月,某《医学杂志》刊登了一篇介绍“烧伤治疗机”产品的文章,其介绍的技术方案、工作原理与研究院的发明创造完全相同。

文章的署名是“某医院科研人员胡某”。

研究院经过暗地调查,配合公安部门破获了其保险柜被盗一案,发现偷盗人就是胡某。

经审讯得知:胡某窃走了有关“烧伤治疗机”的技术资料,研究分析后以自己的名义予以公布。

[问题]研究院的发明创造是否还具有新颖性?研究院如想申请专利,应在什么时间内提出?答:不具有新颖性。

在2001年5月之后的6个月内。

[案例9]某研究所研制出一种“自动加温保温瓶”。

目的是使保温瓶可自动地将瓶内的水维持在一定的温度范围之内,为使用者提供方便。

它和现有的技术相比,不同之处在于采用酒精作为恒温器的感温介质,采用陶瓷制作瓶胆。

酒精是一种常用的感温介质,陶瓷瓶水容器早已在市面上出售,只是原来普通真空保温瓶的一种简单材料的替换,没有产生突破性的技术效果。

研究所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

[问题]专利局是否会授予研究所专利权?为什么?答:不授予专利权,因为该产品不具有创造性。

[案例10]某技术所有人甲向日本专利局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时间为2000年8月1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该项专利申请的时间为2001年8月10日。

中国公民乙就相同实用新型技术向中国专利局和日本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的时间为2001年7月15日和2001年7月24日。

中国专利局和日本专利局应将该项实用新型专利授予( B )A、中国专利局授予甲,日本专利局授予乙B、中国专利局授予乙,日本专利局授予甲C、中国专利局和日本专利局均授予甲D、中国专利局和日本专利局均授予乙[案情11]唐家祖传制作一种宫延风味的烤鸡,味道鲜美、独特,很受人们欢迎。

唐甲作为第四代传人,从其父辈那里掌握了该种烤鸡的制作方法,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加以完善。

1992年3月,阳谷县宫延风味烤鸡厂成立,拟聘一名技师,经与唐甲协商,双方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

协议约定:唐甲为烤鸡厂负责技术培训工作和检查产品质量,提供自采的药材和宣传资料;烤鸡厂对唐甲按特级技术师待遇,月工资3000元,并免费供给吃、住。

协议签订后,双方都如约履行了各自的义务。

1993年5月,唐甲作为专利申请人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一种宫延风味烤鸡的制作方法”的专利申请。

烤鸡厂得知后认为,唐甲是利用烤鸡厂提供的物质条件,发展、完善了“一种宫廷风味烤鸡的制作方法”,该方法应为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应归烤鸡厂。

唐甲则辩解道:“一种宫廷风味烤鸡的制作方法”,是自家的祖传秘方,自己来烤鸡厂之前已经掌握,在烤鸡厂工作期间,烤鸡厂并没有提供发展完善这种制作方法的任何物质条件,是自己在实践中根据经验将原料配方和剂量配比略作了一些改动,完全是自己独立完成的非职务发明,不同意烤鸡厂的说法。

为此,双方发一争执[问题]这种烤鸡的制作方法是职务发明还是百职务发明,专利权应归认享有?[答案与分析] 唐甲在受聘于烤鸡厂之前已掌握了这种烤鸡的制作方法,这从烤鸡厂聘用唐甲,以及双方协议的内容中可以得知,所以不属于执行本单位任务的那种情况。

那么是否属于主要利用烤鸡厂的物质条件呢?也不是,烤鸡厂投入的资金、设备、原材料是为其生产需要,而不是为了唐甲搞发明创造,支付唐甲的工资,以及唐甲吃住的费用,是烤鸡厂聘用唐甲期间应提供的生活待遇,是履行双方约定的义务。

唐甲受聘于烤鸡厂之前所掌握的已经是一项成熟的技术方法,唐甲申请专利时,这种方法的原料配方和剂量配比虽略有改动,但与以前相比并没有实质的区别,且这种变化也并不是主要利用烤鸡厂的物质条件,所以该项技术应是庸甲独立完成的非职务发明。

现唐甲作为专利申请人提出申请,依《专利法》的规定,应授予唐甲专利权。

[案情12]光华日用品厂于1992年5月12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一种“能容纳不同数量和大小茶杯的托盘”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申请得到批准,1993年2月20日,获得了实用新型专利权。

明月茶具有限公司在上述专利申请日前也独立研制出了相同的产品,并于1992年冬月试生产该产品。

因产品销路不错,茶具公司从1993年4月起扩大生产规模开始大量生产。

光华日用品厂发觉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明月茶具公司承担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

[问题]明月茶具有限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光华日用品厂的专利权?[答案与分析]明月茶具公司1993年4月之前的试生产行为是合法行为,1993年4月之后扩大生产规模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应就此部分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理由如下:我国传利法》第们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之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习,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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