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国际技术贸易案例测试3
国际技术贸易计算题关于一笔技术转让合同题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国际技术贸易计算题关于一笔技术转让合同题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国际技术贸易计算题关于一笔技术转让合同题篇一:国际技术贸易案例分析与计算题【案例1】1990年11月10日,香山电话公司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hA735-50型电话机的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批准。
1992年8月,香山公司发现先锋有线电厂生产、销售的hA868-90型电话机的外观设计与本公司生产、销售的电话机的外观设计十分近似,于是,致函先锋有线电厂,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先锋厂复信,承认其电话外型与香山公司相似,但对赔偿一事只字未提。
为此,香山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先锋厂承担侵犯专利权的法律责任,先锋厂被起诉后,聘请了律师,该律师经过大虽艰苦的工作,发现1990年7月9日的《神州电子》杂志上,香山公司发表的hA735- 50型电话机的图片。
于是,1992年10月13日,先锋厂携带1990年7月份的《神州电子》杂志赶到中国专利局,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请求宣告香山公司hA735- 50型电话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书。
[问题]香山公司hA735-50型电话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否有效?先锋厂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其专利权?[答案与分析]香山公司hA735—50型电话机外观设计专利权应依法宣告无效,先锋厂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侵权行为。
《专利法》第四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本案中,香山公司在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之前,已在公开出版的《神州电子》杂志上以图片的形式发表过,则失去了其新颖性,虽然是自己发表的,但并不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例外情况。
我国《专利法》第四条规定的例外情况是: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国际技术贸易案例分析与计算题

【案例1】1990年11月10日,香山电话公司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HA735-50型电话机的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批准。
1992年8月,香山公司发现先锋有线电厂生产、销售的HA868-90型电话机的外观设计与本公司生产、销售的电话机的外观设计十分近似,于是,致函先锋有线电厂,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先锋厂复信,承认其电话外型与香山公司相似,但对赔偿一事只字未提。
为此,香山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先锋厂承担侵犯专利权的法律责任,先锋厂被起诉后,聘请了律师,该律师经过大量艰苦的工作,发现1990年7月9日的《神州电子》杂志上,香山公司发表的HA735 —50型电话机的图片。
于是,1992年10月13日,先锋厂携带1990 年7月份的《神州电子》杂志赶到中国专利局,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请求宣告香山公司HA735 —50型电话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书。
[问题]香山公司HA735-50型电话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否有效?先锋厂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其专利权?[答案与分析]香山公司HA735 —50型电话机外观设计专利权应依法宣告无效,先锋厂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侵权行为。
《专利法》第四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本案中,香山公司在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之前,已在公开出版的《神州电子》杂志上以图片的形式发表过,则失去了其新颖性,虽然是自己发表的,但并不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例外情况。
我国《专利法》第四条规定的例外情况是: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丧失新颖性,一是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是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是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据以上规定可看出香山公司在<<神州电子>>杂志上公开其图片的行为,不属于上述三种行为中的任何一种。
外贸法律案例分析题库(3篇)

第1篇一、选择题1. 外贸合同中,以下哪种情况不属于违约行为?()A.卖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B.买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付款C.卖方交货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D.卖方未能提供必要的单据答案:D2. 以下哪种情况下,进口商可以拒绝提货?()A.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B.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C.进口商与卖方协商不成D.货物已到达目的港答案:B3. 以下哪种情况不属于知识产权纠纷?()A.商标侵权B.专利侵权C.著作权侵权D.货物质量纠纷答案:D4. 在外贸合同中,以下哪种情况不属于不可抗力因素?()A.自然灾害B.战争C.政府政策变动D.卖方无法控制的生产故障答案:D5. 以下哪种情况下,进口商可以要求赔偿损失?()A.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B.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C.卖方未能按时交货D.货物已到达目的港答案:B二、案例分析题1. 案例一:某公司(买方)与国外一家供应商(卖方)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卖方在2019年12月30日前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港口。
合同规定,如卖方未能按时交货,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然而,由于卖方生产过程中出现故障,导致货物未能按时交货。
问:买方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分析: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并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
同时,买方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卖方承担逾期交货的损失。
2. 案例二:某公司(买方)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货物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然而,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买方发现货物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
问: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分析:买方可以要求卖方退货或更换货物,并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损失。
如果卖方拒绝承担责任,买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案例三:某公司(买方)与国外一家供应商(卖方)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货物价格为FOB(离岸价)。
然而,在货物装船过程中,由于意外事故导致货物损失。
问: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分析:由于货物损失发生在装船过程中,根据FOB价格条款,买方应承担货物风险。
国际技术贸易案例分析与计算题

【案例1】1990年11月10日,香山电话公司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HA735-50型电话机的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批准。
1992年8月,香山公司发现先锋有线电厂生产、销售的HA868-90型电话机的外观设计与本公司生产、销售的电话机的外观设计十分近似,于是,致函先锋有线电厂,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先锋厂复信,承认其电话外型与香山公司相似,但对赔偿一事只字未提。
为此,香山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先锋厂承担侵犯专利权的法律责任,先锋厂被起诉后,聘请了律师,该律师经过大量艰苦的工作,发现1990年7月9日的《神州电子》杂志上,香山公司发表的HA735-50型电话机的图片。
于是,1992年10月13日,先锋厂携带l990年7月份的《神州电子》杂志赶到中国专利局,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请求宣告香山公司HA735-50型电话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书。
[问题]香山公司HA735-50型电话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否有效?先锋厂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其专利权?[答案与分析]香山公司HA735—50型电话机外观设计专利权应依法宣告无效,先锋厂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侵权行为。
《专利法》第四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本案中,香山公司在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之前,已在公开出版的《神州电子》杂志上以图片的形式发表过,则失去了其新颖性,虽然是自己发表的,但并不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例外情况。
我国《专利法》第四条规定的例外情况是: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丧失新颖性,一是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是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是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据以上规定可看出香山公司在<<神州电子>>杂志上公开其图片的行为,不属于上述三种行为中的任何一种。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1.某年我方某外贸公司出售一批核桃给数家英国客户,采用CIF术语,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
由于销售核桃的销售季节性很强,到货的迟早,会直接影响货物的价格,因此,在合同中对到货时问作了以下规定:“10月份自中国装运港装运,卖方保证载货轮船于12月2日抵达英国目的港。
如载货轮船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在买方要求下,卖方必须同意取消合同,如货款已经收妥,则须退还买方。
”合同订立后,我外贸公司于l0月中旬将货物装船出口,凭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单( 发票、提单、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
不料,轮船在航运途中,主要机件损坏,无法继续航行。
为保证如期抵达目的港,我外贸公司以重金租用大马力拖轮拖带该轮继续前进。
但因途中又遇大风浪,致使该轮抵达目的港的时间,较合同限定的最后日期晚了数小时。
适遇核桃市价下跌,除个别客户提货外,多数客户要求取消合同。
我外贸公司最终因这笔交易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问题:我司与英国客户所签订的合同,是真正的 CIF合同吗?请说明理由。
答:不是,根据〈2000通则〉解释 CIF 贸易术语是象征性交货,属于装运合同,卖方只保证按时在装运港按时装运,而不保证按时到货,上面的案例实质上改变了 CIF 合同的性质。
2、某合同出售一级小麦 150 公吨,按 FOB 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
但船舶在航行途中,由于遭遇触礁事件,小麦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严重影响。
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降价出售,买方因此要求卖方赔偿其差价损失。
问:卖方对上述情况下产生的货物损失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答:卖方不须承担赔偿责任,使用的 FOB 贸易术语根据〈2000 通则〉的解释,风险转移在货物越过装运港的船舷为界,货物是在运输途中遭遇触礁事件影响了小麦的质量,不属于卖方的责任。
买方自已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3、我出口公司对日商报出大豆实盘,每公吨CIF大阪150美元,发货港口是大连,现日商要求我方改报FOB大连价,我出口公司对价格应如何调整?如果最后按FOB条件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在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什么差别?答:我出口公司从报CIF大阪价改为FOB大连价时,应将原报价调低,即从原报价中减去货物从大连至大阪的运费和保险费。
国际技术贸易练习测试题

、《国际技术贸易》练习测试题单项选择题1.国际技术市场是()A.有时间、有地点的实体市场 B.集多种功能、按行业分割的市场结构C.超级市场D.临时建立的市场2.硬件技术是指()A.机器、设备、仪器B.与软件技术一起引进的有形物C.高技术产品D.作为软件技术实施手段的有形物3.国际技术贸易合同名称的写法应该是()A.合同B.关于ⅹⅹ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C.许可协议D.协议4.技术咨询的成果的实施由负责()A.委托方B.双方C.受托方D.第三方5.商务谈判的核心问题是()A.技术条件B.技术使用费C.产品的种类D.保证与索赔6.国际技术贸易合同的形式应该是A.任何形式B.一般书面形式C.口头形式D.正式书面形式7.工业产权技术是指()A.受工业产权法保护的技术B.受民法保护的技术C.受版权法保护的技术D.没有专门法律保护的技术8.商标权的保护期可以续展次()A.1次B.3次C.5次 D.无数次9.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当事人一般称呼是()A.买方卖方B.委托方受托方C.许可方被许可方D.出让方受让方10.专利申请许可合同签订的时间是()A.专利申请之前 B.专利申请日确定之后C.专利被批准之后D.专利申请之后11.合同附件和合同正文的地位和效力是()A.地位相同,效力不同B.地位不同,效力相同C.地位相同,效力相同D.正文地位重要,附件地位次要12.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标记应是()A.可区别性标记B.可视性标记C.可听性标记D.可感知性标记13.未经专利权人允许,为科学实验目的实施专利技术是否是侵权行为()A.是侵权行为B.不是侵权行为C.视情况而定D.不知道14.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使用的知识是()A.专利技术知识B.保密技术知识C.普通技术知识D.技术理论知识15.技术文件交付多采用的运输方式是()A.邮政运输B.铁路运输C.航空运输D.海洋运输16.在知识体系中,与技术知识关系最密切的知识是()A.文学知识B.科学知识C.理论知识D.艺术知识17.供方和受方的称呼多用于()A.使用权许可B.权力转让C.技术秘密转让D.高技术产品买卖18.合同“序文”说明的关键内容是()A.许可方拟转让的技术B.被许可方希望获得技术的愿望C.双方为实现合同目标所持的态度D.许可方权利的真实性、有权许可并能获得出口许可19.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许可方应是()A.技术发明人B.技术发明人所在单位C.专利权人 D.专利申请人20.最能反映技术转让效果的指标是()A.技术资料完整、清晰B.技术服务、技术指导的效果C.合同产品的质量D.保密措施的严密程度二、多项选择题1.对外经营公司了解国外企业应着重了解()A.企业经营范围、组织机构、规模、资金实力B.所属技术领域、技术特长、技术转让经历、转让习惯C.经营情况、信誉程度D.企业向我国转让技术的态度和该国政府管制技术出口的政策E.企业所在国与我国的政治经济关系2.提成支付方式下,提成期限可以()A.长于合同有效期B.与合同有效期相等C.短于合同有效期D.略长于合同有效期E.与合同标的的法律保护期相等3.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履行过程中,供方违反保证的情况是() A.不履行B.不完全履行C.延迟履行D.完全履行E.按期履行4.专利标记的作用主要是()A.提高产品的信誉B.广告宣传C.警告第三者D.在侵权诉讼中取得有利地位E.保护消费者5.《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指的国际技术贸易方式包括() A.贸易 B.成套设备、生产买卖C.直接投资D.国际经济合作E.国际经济技术合作6.公有技术是指( )A.法律保护期内的技术B.解密或泄密的技术C.过了法律保护期的技术D.通过正当渠道可以获得的技术E.保密状态下的技术7.专利实施权包括的单项权利是()A.生产制造B.销售C.使用D.进口E.许诺销售8.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中,供方的保证是()A.对了解的受方情况保密B.提供的资料完整、清晰、具有时效性C.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的质量D.产品质量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E.不向第三者提供相同的技术秘密9.被许可方产品质量未达到许可商标代表的质量,许可方有权要求被许可方()A.许可方指定的人员B.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售C.限期改进D.使用许可方指定的原材料E.限期内产品质量仍未改进不得使用许可的商标10.技术咨询委托方的主要责任是()A.说明咨询的主题、项目背景和有关技术数据B.接受工作成果C.监督检查D.支付约定的咨询费E.在受托方实地考察中,应提供必要的协助11. 影响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基本费用的附加因素是()A.技术项目的复杂程度 B.项目的重要程度C..风险程度D.不可预见因素E.服务、咨询机构的权威程度12.总付方式对被许可方的不利方面是()A.支付使用费时间早B.被许可方承担利用技术全部风险C.增加被许可方的经济负担D.许可方提供技术服务不积极E.对许可方依赖程度高13.技术许可合同当事人确定合同有效期考虑的因素是()A.被许可方掌握技术所需时间B.许可方转让技术所需时间C.技术的更新速度D.合同标的的法律保护期限E.国家技术转让法规的规定14.正式、完整的技术引进询价书因该包括的内容是()A.技术引进企业基本情况介绍B.代理公司基本情况介绍C.技术条件要求D.商务条件要求E.法律条件要求15.我国实行有管理的自由进口,管理具体体现在()A.对技术进口主体实行登记管理B,对技术进口项目实行分类管理C.对技术进口合同实行许可证和登记管理D.对技术进口客体实行行政管理E.对技术进口国别实行贸易管理16.技术改进和发展条款的对等交换原则具体体现在()A.交换的义务对等B.交换的费用对等C.交换的时间对等D.权利划分对等E.交换的资料份数对等17.技术咨询受托方的主要责任是()A.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完成咨询任务B.保证咨询工作的质量C.解答委托方提出的问题D.通过咨询成果的验收E.负责咨询成果的实施18.被许可方估定支付使用费考虑的因素是()A.自行研制技术的成本B.使用技术后所获得的新增利润C.技术生命周期和法律保护状况D.有无其他技术来源E.间接费用19.与国外企业商务谈判前,我方应作的准备工作是()A.组织准备 B.思想准备C.拟定谈判计划D.拟定谈判方案E.拟定谈判原则20.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与专利申请许可合同的区别是()A.技术内容的公开程度不同B.合同的法律地位不同C.技术的可靠程度不同D.签订合同的时间不同E.受法律保护的程度不同三、名词解释(每题4分)1.最低提成费2.技术咨询3.提成支付方式4.知识产权5。
国际贸易实例案例与答案

欧盟成员国、俄罗斯、乌克兰
案例分析
政治因素
乌克兰危机导致政治紧 张,俄罗斯对欧盟的天
然气供应受到影响。
经济因素
天然气是欧盟国家的重 要能源来源,对俄罗斯
经济有重要意义。
地缘政治
天然气贸易是俄罗斯与 欧盟关系的重要纽带, 对双方的地缘政治利益
有重要影响。
法律因素
双方在天然气贸易合同、 价格、支付方式等方面
案例分析
分析点一
贸易的影响
影响全球贸易
贸易战导致全球贸易受到冲击, 特别是对依赖中美贸易的国家影 响较大。
影响两国经济
贸易战对中美两国经济都产生了 负面影响,导致经济增长放缓、 企业受损。
案例分析
分析点二
贸易战的原因
贸易不平衡
美国认为中美贸易存在巨大不平衡,要求中国增加进 口、减少出口。
技术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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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案例四:非洲的矿产资源出口到 亚洲
案例背景
非洲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包括金、钻石、铜、 石油等。
亚洲国家对矿产资源的需求量大,尤其是中国、 印度和日本等国。
非洲国家通过出口矿产资源获得国家经济发展的 资金。
案例分析
01
1. 贸易基础分析
02
非洲的矿产资源丰富,而亚洲国家对此类资源需求量大。
地理位置上,非洲与亚洲相邻,为矿产资源的出口提供了便利。
美国担忧中国在科技领域的崛起,试图通过贸易战限 制中国高科技产业发展。
案例分析
分析点三:应对策略
遵守世贸规则:双方 应遵守世贸组织规则, 共同维护多边贸易体 制。
平等协商:双方应通 过平等协商解决分歧, 避免采取单边主义措 施。
国际外贸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一家位于中国的出口商,主要从事机械设备出口业务。
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是一家位于美国的进口商,主要从事基础设施建设。
2018年,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机械设备出口合同,合同金额为100万美元。
合同约定,甲方负责将机械设备出口至乙方,乙方在收到货物后30日内支付货款。
合同中还明确了交货时间、质量标准、运输方式等条款。
二、案例经过1. 交货时间:根据合同约定,甲方应在2019年1月31日前将货物运至乙方指定的港口。
然而,由于生产过程中出现了质量问题,甲方未能按时完成生产,导致交货时间推迟至2019年2月15日。
2. 质量问题:在货物到达乙方后,乙方发现部分机械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经检验,不合格率达到10%。
乙方认为甲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3. 货款支付:由于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乙方拒绝支付货款。
甲方与乙方多次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乙方遂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例分析1. 违约认定根据合同约定,甲方应在2019年1月31日前将货物运至乙方指定的港口,但实际交货时间为2019年2月15日,超过了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构成违约。
关于质量问题,乙方提供的检验报告显示,不合格率达到10%,超过了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因此,甲方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也构成违约。
2. 违约责任(1)甲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6条规定,卖方应保证其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相符。
在本案中,甲方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应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50条规定,买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检验货物,并在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时,及时通知卖方。
在本案中,乙方在货物到达后及时进行了检验,并在发现质量问题后及时通知了甲方,履行了相应的义务。
3. 救济措施(1)甲方可以采取的措施① 修复货物:甲方可以对存在质量问题的货物进行修复,以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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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技术贸易案例测试3
学生姓名:关怀宇班级学号:140911109 测试成绩:
美国SigmaTel与中国珠海炬力专利权纠纷案
众多大型公司和专利收费机构,对中国电子企业专利权的扎堆“寻衅”,让我们嗅到了知识产权大战令人窒息的焦糊味道,DVD之痛还未散去,MP3警报再次拉响。
这应该算是中国MP3生产企业面临专利纠纷的前奏:不久前,美国MP3芯片制造公司SigmaTel将枪口对准了中国的同行——珠海炬力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下称“珠海炬力”),指控后者侵犯了其数项专利。
这起备受关注的案子的最新进展是,已经准备应诉的炬力迟迟未收到任何美国法院的正式函件,可是这场“喊声先到”的官司却已产生了它的商业效应,目前已经有海外客户表示将不再采购炬力的芯片,转而投向“传说中”的原告——美国公司Sigmatel门下。
炬力公司主动通过法律途径向国内司法部门查证,结果是没有收到任何与该诉讼案有关的美国法院正式函件。
即使这样,目前珠海炬力仍与国际知名律师事务所洽谈,要聘请最强的国内外律师团队准备进行应诉,并对最终胜诉充满信心。
此前,美国SigmaTel公司宣布,已在德州奥斯汀的美国联邦法院向珠海炬力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提起诉讼,指控后者侵犯了其有关便携式MP3播放器系统级芯片控制器的数项专利。
SigmaTel请求法庭禁止那些使用了珠海炬力芯片的产品出口到美国。
另外,SigmaTel还向珠海炬力提出了经济赔偿,并请求法庭禁止珠海炬力在美国设计、制造和销售侵权芯片。
一则耐人寻味的消息在2005年2月1日传来,总部设在圣地亚哥的美国MP3播放器制造商Sonic Impact宣布与SigmaTel达成和解,不仅愿意为之前采用珠海炬力芯片制造的MP3播放器付出罚款,还保证在今后两年内只使用SigmaTel 芯片,同时支付一切相关专利费用。
问:1、美国SigmaTel公司对我国珠海炬力进行侵权诉讼的目的何在?
2、我国珠海炬力应如何应对对方的挑战?
3、简要分析此案例的启示?
答:1、在市场竞争中,某些公司发现竞争对手快速占领市场,而自身节节败退时会通过实施一些蓄意的商业干扰行为——比如以知识产权侵权为借口,意在使客户无法进行正确的商业判断,并干扰、恐吓一些不明真相、对国际间专利诉讼缺少认知的客户,干扰竞争对手的正常商业运作,从而获得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
这时,专利侵权只是一个冠冕堂皇的借口而已。
2、谈判之前一定要做好充分的准备,知己知彼,如果不存在侵权嫌疑就要设法税负对方,如果有问题,就设法以最小的代价获得对方授权。
但一定要留心,谈判过程中不能留下把柄让对方拿去作为庭审证据。
可以用以下方式来化解专利纠纷:
(1)寻求和解,力求双赢。
(2)主动应诉,主动迎接挑战。
(3)利用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规则,进行抗辩。
(4)寻求行业协会和政府的支持。
3、在国际化的市场竞争中,某些公司在产品竞争中已处于劣势时,就会实施某些商业干扰行为,拿知识产权做文章,这是国内企业真正步入国际市场,逐渐成长过程中经常遇到
的问题。
这场纠纷对于整个中国同行也是有着不言而喻的重大意义。
随着中国企业国际化进程的加快,中国企业卷入国际知识产权纠纷是不可避免的。
要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学会规避知识产权纠纷;学会利用知识产权“游戏规则”,应对知识产权纠纷。
(1).建立预警机制,防范于未然
第一、在产品开发期,进行专利检索。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为了避免诉讼风险,企业应当在产品的开发期就进行专利检索,以了解本行业及所开发产品的专利情况,避免在研发期间就落入侵犯他人专利的不利境地,同时也可节约产品开发时间和开发成本。
第二、通过专利回避设计,避免侵权。
在产品开发过程中,如果发现所研发的产品与他人专利有交叉之处,有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则可通过研究国际贸易规则、国内外相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以及他人专利的请求书和说明书,对自己的产品进行改良,以避免侵权,这通常叫“专利回避设计”。
第三、建立预警机制,做到“未雨绸缪”。
建立预警机制是非常必要的,力求在短时间内做出应对方案。
一般来说,跨国公司一般会在前期进行大量的调研活动,在广播、报纸上进行,试探对方的反应,而后采取谈判、发律师函等方式,最后才是诉讼。
企业面临专利诉讼问题,有两个原因:一是我们的发展已经影响到了竞争对手的生存空间;二是我们已经侵犯了别人的知识产权。
这是先兆问题。
(2).寻求和解,力求双赢
和解也是企业选择解决问题的一条路径。
通常,法庭不过是企业争夺市场和获得利益的一个手段。
对方真正要得到的,可能是通过诉讼增加谈判的砝码,以得到更高的专利使用费,也可能是通过诉讼以排挤竞争对手。
因此,企业应该在与对方开展谈判前,先摸清对方的真实意图:如果对方的目的在于争夺市场通过专利限制对方的生产规模,企业可以采用专利合作的方式,包括技术的交叉许可和专利互换的方式达成和解;如果对方是为了使用费,就应该把握好谈判的时机,促成和解。
这样,对权利人来说,既保护了专利权,又可以收取可观的使用费,从而达到双赢的效果。
对使用人来说,通过支付使用费不仅免去了“侵权”的恶名,为企业挽回了名誉,又可以继续使用权利人的专利获取自己的利益。
但是达成和解是有条件的。
一是适当的让步或者优惠条件,如生产工艺调整、优惠的合作条件、支付专利使用费等;二是原告在案件中胜诉的成功率;三是被告是否有和解的砝码(如作为交叉许可的专利、证明原告专利无效的证据等)。
(3).立即应诉,主动应对挑战
只要被告应诉,原告就必须克服一系列障碍才能胜诉。
事实上,原告的指控可能根本站不住脚,积极应诉则可能胜或和解,不应诉则必败。
因此,应当立即联络熟悉此项业务的律师,主动面对挑战。
那么,企业如何应诉呢?
①运用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规则,进行抗辩
在国际法方面,在国际法与国内法相冲突的情况下,我国《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凡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我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因此,在涉及知识产权的冲突中,企业可以利用我国已经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规定,争取有利于我方的判决结果。
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各成员国应在构成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定在该国已经驰名的商标予以保护,不管该商标是否注册,都应当加以保护。
在国内法方面,要研究侵权行为地国的法律,如果侵权行为地在国外,就应当好好研究外国法的规定,因为这涉及到外国法的适用问题。
如果侵权
行为地发生在国内,就应当应用我国法律维护自身权利,目前我国企业可以利用《反垄断法》的相关内容,以防止知识产权的滥用和非法垄断,防止权利人滥用侵权警告和滥用诉权等,以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②查明原告是否有专利权、专利权是否依然有效、在执行中是否违反相关规定
一是证明原告是否有专利权。
在市场中,有时会出现这种情况:由于一些原因,有的企业产品的开发方案已经招标、投标了,已经在公司的宣传册上宣传了,甚至产品已经出售了,但技术方案还未申请专利。
二是证明专利无效。
任何一个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至少要满足三个条件,即新颖性、创造性及实用性。
其中,缺乏新颖性及创造性是质疑专利权有效性常用的方法。
此外,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压缩对方权利要求书的解释范围,也是证明该专利无效的一种方法。
三是证明该专利不具有执行性,也是重要的抗辩点。
企业可从申请人的专利通过欺诈获得,存在“不公正行为”,申请人获得专利后存在不当使用该专利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以及在专利授权范围以外实施专利等方面入手。
③在对方存在有效专利并存在相关产业的情况下,证明自己没有侵犯对方专利
依据专利侵权判断的一般原则,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只有在权利要求书中的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被覆盖的利用,并且该利用行为具有生产经营目的才构成侵权。
如果产品中的技术是通过自己独立研发、反向工程等手段拥有相同技术并不构成侵权。
因此,此时被告若举证证明其涉诉技术信息具有完全合法的来源,则法院将认定为不侵权。
在司法实践中,完整且有多个相关人员签字的研发记录,或足以证明技术信息来源合法的文件,是典型的有较高证明力的证据
(4).寻求行业协会和政府的支持
政府可以通过专利情报分析、专利诉讼谈判研究、专利政策法规研究等,为企业创造运用产业专利的优势环境,建立产业专利预警制度与产业专利情报服务网,提升企业产业专利谈判诉讼与侵权防范分析能力。
行业协会可以帮助应诉企业建立合理的费用分摊机制,积极组织协调被调查企业应诉和反诉,在后方为企业提供人力物力和信息上的支持等等。
此外,要提高企业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大中型企业应该用三到五年的时间培养一两个知识产权方面的专业人士;遇到问题,应该通过专业化的服务机构或部门去解决,而不是一味找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