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改委、省卫生厅关于同意江西省人民医院等14家医院调整医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赣府厅发[2017]42号【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07.17【实施日期】2017.07.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7〕4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推进医疗联合体(以下简称医联体)建设,是推动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优质医疗资源下沉的重要载体,是深化医改的重要步骤和制度创新。
为推进我省医联体建设,进一步调整优化医疗资源结构布局,更好地实施分级诊疗和满足群众健康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基层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人民共建共享”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立足我省经济社会和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实际,以落实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提升基层服务能力、理顺双向转诊流程为重点,不断完善医联体的组织管理模式、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逐步建立健全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目标明确、权责清晰、公平有效的分工协作机制,推动构建分级诊疗制度,实现发展方式由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
落实政府规划、指导、协调、监管、宣传等职能,以城市和县域为重点,根据区域医疗资源结构布局和群众健康需求,按照业务相关、优势互补、双向选择、持续发展等要求,兼顾既往形成的合作关系,统筹推进医联体的建设和发展。
坚持公益。
以实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平可及为导向,不以分割医疗市场为目的,努力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坚持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创新机制,逐步破除行政区划、财政投入、医保支付、人事管理等方面的壁垒和障碍,优化资源结构布局。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08.09•【字号】赣卫医政字[2011]92号•【施行日期】201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规定》的通知(赣卫医政字〔2011〕92号)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省管医院:为加强全省三级医院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与管理,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西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规定二0一一年八月九日江西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三级医院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与管理,促进我省医疗技术发展,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增强医疗服务能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级临床重点专科是省卫生厅根据医疗卫生发展需求,组织专家评估产生,代表我省医疗技术和管理水平,在省内具有医疗服务能力强、医疗质量高、管理科学规范等优势的医疗专科;在我省临床医疗服务体系中处于技术核心地位,也是我省医疗质量管理、人才培养和技术推广的基地。
第三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三级医院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评估、管理、考核工作。
第四条省级临床重点专科依据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设定。
主要包括二、三级临床科目,部分一级临床科目及少数与临床医学相关的科目。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省卫生厅成立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评估专家库及评估纪律检查小组。
第六条委员会主任由厅领导担任,副主任由省厅医政处处长担任,委员由卫生厅相关处室负责人、相关学(协)会负责人、医疗管理专家及医学专家等担任。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10)58号文件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10)58号文
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4.14
•【字号】赣府厅发[2011]21号
•【施行日期】2011.04.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10〕58号文件的
通知
(赣府厅发〔2011〕21号2011年4月14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作为深入推进医改、深化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快推进落实。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及时清理和修改阻碍非公立医院机构发展的政策,及时制定实施细则和完善配套文件。
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政策解读和引导,积极营造公平合理的非公立医院机构发展环境。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十四五”卫生健康发展规划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十四五”卫生健康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30•【字号】赣府厅发〔2021〕24号•【施行日期】2021.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十四五”卫生健康发展规划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十四五”卫生健康发展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9月30日江西省“十四五”卫生健康发展规划人民健康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十四五”时期是江西与全国同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起步期,为实现江西经济社会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满足人民对美好健康生活的需求,加快推进健康江西建设,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根据《江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健康江西2030”规划纲要》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一)发展环境。
“十三五”时期,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省上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卫生与健康的重要论述和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大力推进健康江西建设,持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不断完善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卫生健康事业获得长足发展,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显著提高,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了坚实基础。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取得重大战略成果,常态化疫情防控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十三五”规划目标如期实现,与2015年相比,全省主要健康指标呈现“一升三降”的良好态势:人均期望寿命从75.9岁提高到77.2岁,孕产妇死亡率从8.69/10万下降到5.94/10万,婴儿死亡率从6.9‰下降到4.2‰,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从10‰下降到6.6‰。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等11家医疗机构配置正电子发射型断层扫描仪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等11家医疗机构配置正电子发射型断层扫描仪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3.02•【文号】卫办规财函[2010]146号•【施行日期】2010.03.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等11家医疗机构配置正电子发射型断层扫描仪的通知(卫办规财函〔2010〕146号)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吉林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贵州省卫生厅(局):根据卫生部、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卫生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2010年全国正电子发射型断层扫描仪配置规划>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8〕89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调整2008-2010年北京市等8省区市正电子发射型断层扫描仪配置规划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9〕214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暂行)>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8〕8号)的有关规定,以及你们的申请和专家论证评审结果,经研究,同意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燕达国际医院、辽宁省肿瘤医院、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吉林省肿瘤医院、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苏北人民医院、温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福建省肿瘤医院、广东医学院附属医院和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等11家医疗机构各配置正电子发射型断层扫描仪(PET-CT)1套。
PET-CT配套装备的医用回旋加速器的配置要严格按照《2008-2010年全国正电子发射型断层扫描仪配置规划》提出的促进资源共享、合理确定配置数量的有关要求研究确定。
已配置回旋加速器的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增配置。
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7〕208号)的要求,公立医疗机构PET-CT及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研究同意配置的医用回旋加速器,由卫生部统一安排集中采购。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28•【字号】赣府厅字[2014]9号•【施行日期】2014.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9号2014年1月28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设立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许可。
2.取消水处理材料中的无烟煤、骨炭、二氧化钛、聚丙烯、聚氯乙烯、碘树脂、电解槽、电极产品卫生许可。
3.取消化学处理剂中的水解苯丙酰胺、聚二甲基二烯丙基氯化铵、硫酸铝铵(铵明矾)、PH调节剂、灭藻剂、次氯酸钙(漂白粉)、二氯异氰尿酸钠、三氯异氰尿酸产品卫生许可。
4.取消水质处理器中的陶瓷净水器,饮用水PH调节器,氧化电位水发生器,除氟、除砷净水器产品卫生许可。
5.取消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
6.取消设立造血干细胞资料库组织配型实验室审批。
7.将对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转移给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8.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9.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设区的市、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2.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下放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5〕54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的决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5〕5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要求,经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共计48项。
其中,取消34项、下放9项、整合4项、调整为政府内部管理事项1项。
全省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加强后续监管。
要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优化审批流程,改进审批方式,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创优发展环境。
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权力项目目录(34项)2.省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权力项目目录(14项)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权力项目目录(34项)序号项目编码实施单位项目名称权种类别设定依据1360000FG-QT-012省发改委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审核转报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发改高技〔2012〕2413号)2360000GX-QR-016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江西省工业领域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行政确认《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3360000GX-QT-015省工信委、省地税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核转报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4360000JY-QT-008省教育厅、省外侨办、省公安厅权限内高等学校境外办学审批其他行政权力—其他《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5号)5360000CZ-QR-002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经省级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基金会或经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行政确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6360000GTZY-QT-007省国土资源厅对国土资源部发证权限的探矿权设立、已有探矿权、采矿权整合或扩界申请探矿权协议出让审核转报其他行政权力一审核转报《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新立和扩大勘查范围探矿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80号)7360000GTZY-QT-124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设置方案(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审批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编制人库的矿业权项目配号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厅函〔2012〕229号)8360000WJ-QR-007省卫生计生委医疗机构开展第二类及部分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审定行政确认《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公布首批允许临床应用的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84号)9360000WJ-QT-013省卫生计生委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审核转报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突发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卫应急发〔2010〕57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卫办应急〔2011〕135号)10360000WJ-QT-043省卫生计生委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公布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11360000DS-QT-003省地税局注册税务师执业(非执业)备案其他行政权力—备案《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4号)12360000DS-QT-018省地税局直属局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其他行政权力—其他《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13360000DS-QT-019省地税局直属局安置残疾人员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14360000DS-QT-020省地税局直属局电网企业新建项目分摊期间费用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15360000DS-QT-021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享受文化体制改革中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16360000DS-QT-023省地税局直属局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收入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17360000DS-QT-024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18360000DS-QT-025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19360000DS-QT-026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20360000DS-QT-027省地税局直属局创业投资企业享受创业投资所得税优惠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21360000DS-QT-028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22360000DS-QT-029省地税局直属局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23360000DS-QT-030省地税局直属局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24360000DS-QT-031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享受综合利用资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25360000DS-QT-032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26360000DS-QT-033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360000DS-QT-034省地税局直属局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28360000DS-QT-035省地税局直属局动漫产业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29360000DS-QT-036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享受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号)30360000DS-QT-037省地税局直属局居民企业重组业务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核准(跨县市区的除外)其他行政权力—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360000DS-QT-038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32360000DS-QT-039省地税局直属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含与港澳台协议)待遇审批(包括:享受协定(含与港澳台安排、协议)待遇对方居民身份审核和取得协定(含与港澳台安排、协议)待遇相关所得的受益所有人身份审核)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3333004省安监局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安全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01号)34360000AJ-QT-010省安监局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初审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附件2省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权力项目目录(14项)序号项目编码实施单位项目名称权种类别设定依据调整意见备注113017省地方海事局内河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核发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第十条:“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扩大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8.02.09【实施日期】2018.02.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扩大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直有关部门:现将《江西省扩大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按照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精心组织,贯彻实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2月9日江西省扩大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为探索建立适应我省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10号)和《关于扩大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92号)精神,现就全省扩大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制定以下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适应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要求,与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服务价格调整、医保支付、人事管理、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以及推进分级诊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医疗联合体建设等改革相衔接,健全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激励机制,加强宏观调控和有效监管,规范医务人员收入分配秩序。
(二)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
适应行业特点的要求,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坚持中西医并重,完善公立医院内部分配制度和分配机制,合理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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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改委、省卫生厅关于同意江西省人民医院等14家医
院调整医疗收费级别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赣发改收费字[2009]424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卫生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3.24
【实施日期】2009.03.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西省发改委、省卫生厅关于同意江西省人民医院等14家医院调整医疗收费级别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9]424号二00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各被评审医院:
鉴于省卫生厅在对全省医疗机构进行第二周期医院等级评审中,省人民医院、南昌大学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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