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业主委员会规程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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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章程

业主委员会章程

业主委员会章程引言概述:业主委员会章程是指规定业主委员会组织结构、职责权限、运作方式等内容的一份文件。

它对于业主委员会的正常运作和管理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详细阐述业主委员会章程的内容。

一、业主委员会组织结构1.1 主席团组成:主席、副主席和秘书组成主席团,主席负责主持会议,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秘书负责记录会议内容。

1.2 委员选拔方式:通过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委员应具备一定的社区管理经验和相关知识。

1.3 委员会成员职责:委员应积极参与业主委员会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代表业主利益与物业公司进行沟通。

二、业主委员会职责权限2.1 监督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有权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及时解决业主反映的问题。

2.2 管理公共设施: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小区的公共设施,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2.3 筹集和管理资金:业主委员会有权制定小区的收费标准,并负责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

2.4 组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有权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决定重大事项。

三、业主委员会运作方式3.1 定期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小区管理和运营的相关事宜,并记录会议纪要。

3.2 信息沟通:业主委员会应与业主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将小区管理的相关信息传达给业主。

3.3 建立工作小组: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成立不同的工作小组,分别负责小区安全、环境卫生、社区活动等方面的工作。

四、业主委员会章程的修订与解散4.1 修订程序:业主委员会章程的修订应经过业主大会的讨论和表决,达到一定的比例才能生效。

4.2 解散程序:业主委员会可以在业主大会上提出解散的提案,经过表决通过后,正式解散。

总结:业主委员会章程是规范业主委员会组织和运作的重要文件。

通过明确组织结构、职责权限和运作方式,可以有效提升业主委员会的管理水平,维护业主权益,促进小区的良好发展。

同时,章程的修订和解散程序也为业主委员会的灵活运作提供了保障。

昆明市业主大会规程实施细则

昆明市业主大会规程实施细则

昆明市业主大会规程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为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大会的成立、动作和监督。

第三条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法权益。

第四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为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应当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

业主大会自按规定程序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之日起成立。

第五条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六条各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要行政区域内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的指导、监督工作。

第七条成立业主大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50%以上;(二)占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20%以上或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户数20%以上的业主提议。

第八条业主大会应当按以下程序筹备成立:(一)业主代表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当地主管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填写《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成立申请表》;(二)组建筹备组;(三)完成筹备工作;(四)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五)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六)备案。

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当地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下同)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上简称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业主代表应当由遵纪守法、履行业主义务、热爱公益事业的业主担任。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应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10日。

第九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二)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公约》(草案);(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五)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昆明市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流程

昆明市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流程

昆明市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流程Establishing a homeowners' committee in Kunming involves a comprehensive process that requires coordination, communication, and cooperation among the residents. Residents who are interested in forming a homeowners' committee should first gather support from their fellow homeowners. This can be done through door-to-door visits, community meetings, or online communication platforms. It is important to ensure that a significant number of homeowners are on board with the idea before moving forward with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committee.在昆明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过程中,需要居民之间的协调、沟通和合作。

有兴趣组建业主委员会的居民首先应该从其他业主那里获得支持。

可以通过逐户拜访、社区会议或在线沟通平台来实现这一点。

在继续建立委员会之前,确保有相当数量的业主支持这一想法是非常重要的。

Once there is enough support from the homeowners, the next step is to hold an official meeting to discuss the formation of the homeowners' committee. This meeting should be well-advertised and all homeowners should be invited to attend. During the meeting,residents can nominate individuals to serve on the committee, outline the goals and objectives of the committee, and discuss the roles and responsibilities of committee members. It is important to establish clear guidelines and procedures for the operation of the committee to ensure transparency and accountability.一旦获得了足够的业主支持,下一步是召开一次正式会议,讨论建立业主委员会的问题。

业委会规章制度范本最新

业委会规章制度范本最新

业委会规章制度范本最新业主委员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维护小区环境卫生,促进业主之间的和谐关系,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所称业主委员会是由小区内的业主代表根据业主大会的选举产生的依法设立的组织。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是依法管理、自愿参与、民主决策、公开透明。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违法乱纪,损害业主利益。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管理规则和本规章制度开展工作,其规章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矛盾。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履行职责,提高管理水平,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产生第七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包括主席、副主席和普通委员,经选举产生。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主席由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席负责组织和协调业主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副主席由业主委员会成员从中推举产生,负责主席交办的工作并协助主席推动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普通委员由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参与业主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两年,届满后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程序为: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主持选举程序的主持人进行计票。

票数最多的候选人获选为业主委员会的成员。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小区管理规定,维护业主共同利益,积极为小区改善服务。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与权利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为:1. 负责召集和组织业主大会,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情况;2. 协助物业公司管理小区内的日常事务;3. 组织开展小区环境卫生整治工作;4. 组织业主文化活动,促进业主之间的交流和合作;5. 处理业主之间的纠纷和投诉;6. 保障小区内的安全和秩序;7. 其他与小区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为:1. 业主委员会有权对小区内的违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2. 业主委员会有权对小区内的环境卫生不良行为进行批评和处罚;3. 业主委员会有权对小区内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4. 业主委员会有权对小区内的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维修;5. 业主委员会有权发起业主大会,讨论和决定相关事项;6. 业主委员会有权向业主大会提出建议和意见。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区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目录一、业主委员会职责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工作守则三、业主委员会会议四、会计工作规定五、应向全体业主公示的内容六、业主委员会档案管理七、印章的使用与保管八、离职离任移交工作九、附则一、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是业主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1、执行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决议,按期完成,如遇特殊原因,应向业主代表大会书面说明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住建部的指导规则35-1)2、每年不少于一次召集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实施情况;(住建部的指导规则35-2)3、代表业主与业主代表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与物业公司的合同期限,原则上三年一签,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

每年组织对已签约的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过半数的业主民意问卷式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告业主代表大会。

(住建部的指导规则35-3)4、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1)业委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意见箱,每周一指定专人负责开箱收集业主各方面的建议和意见;2)每天下午1:30-4:30在指定办公室轮流值班,负责接待业主投诉,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处理业委会的日常事务及处理与物业公司的各类事务,并做好值班记录。

3)根据了解、收集、证询到的各种业主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分类统计、分析,形成议案或提案交业主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和决策。

(住建部的指导规则35-4)5、监督和协助物业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对于业主因相关故障向物业公司报修,物业公司不能及时解决问题的,业委会在收到业主请求帮助的信息时,应积极代业主出面向物业公司提出书面意见,并协调、督促物业公司解决问题并做好记录备案。

(住建部的指导规则35-4)6、监督《区管理规约》的落实及实施,督促相关各方遵守规约,履行相关合约之各项义务。

对于违反《区管理规约》的行为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约、制度的框架下进行合理合法的处理。

云南物业管理规定(3篇)

云南物业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管理的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市场调节、政府监管的原则,实行业主大会制度,保障业主依法行使权利,维护物业管理秩序。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本规定,依法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六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实行自治的组织,是物业管理活动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七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第八条业主大会的召开,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第九条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决定有关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五)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工作;(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管理规约;(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四)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五)遵守业主大会决议。

第三章物业服务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

云南省红河州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流程

云南省红河州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流程

云南省红河州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流程
嘿,朋友们!今天咱来聊聊云南省红河州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流程,这可太重要啦!
你想想看,要是没有业主委员会,那小区不就像没头的苍蝇一样乱了套?比如说吧,小区卫生一塌糊涂,谁来管?公共设施坏了没人修,咋办?这时候,业主委员会就像个大家长,能帮咱解决好多问题呢!
首先,得有人牵头组织呀!这就好比一场战斗,得有个勇敢的将军带头
冲锋。

得找几个热心又负责的业主,大家齐心协力。

然后呢,召开业主大会,这可不是随便开的哦!得让足够多的业主都来参与,就像一场盛大的聚会,大家齐聚一堂,共同商讨小区的大事。

“咱小区要不要成立业主委员会呀?”这可不是一个人能说了算的,得大家举手表决呢!就像选举班长一样,要民主公正。

接着,如果决定成立了,那就得选出委员会的成员啦,这可得精挑细选,找那些真正能为大家办事的人。

“他行不行呀?能不能干好?”这都是大家要考虑的。

选好了成员,还得去备案呢,可不能瞎糊弄。

这就好比给业主委员会办个“身份证”,得让它合法合规呀。

在这过程中,肯定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就像爬山会遇到陡峭的山峰一样,但咱可不能退缩!
总之,成立业主委员会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但只要大家团结一致,就一定能成功!咱的小区一定会因为业主委员会变得更加美好!成立业主委员会真的太重要了,大家一定要积极参与呀,让我们一起为自己的小区出一份力吧!。

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规程

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规程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它管理者进行管理。

狭义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委托合同进行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卫生、交通、生活秩序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活动;广义的物业管理应当包括业主共同管理的过程,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的管理过程。

下面一起看下为大家整理的精选物业管理文章。

1工作目的规范管理处与业主委员会沟通、协调工作,确保物业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2工作职责2.1管理处经理负责与业主委员会的沟通、协调。

2.2管理处模块执行人具体负责根据本规程与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往来.3工作指引3.1与业主委员会的沟通、协调方式3.1.1管理处应当每年度至少与业主委员会进行两次例行工作沟通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向业主委员会通报上半年、下半年的财务支出状况和工作总结,解决需经业主委员会协助支持方能完成的问题。

3.1.2提出重大管理措施,在遇到需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方能进行工作时,管理处经理应申请召开专题业主委员会会议,协商解决专项问题。

3.1.3协助组织业主委员会联谊活动。

3.1.4配合业主委员会期满换届工作,报主管行政部门批准。

3.1.5提前7天向业主委员会发出通知,会议当天做好会前准备工作。

3.2下列物业管理工作应当及时向业主委员会申报,请求支持3.2.1计划对楼宇进行大、中修时。

3.2.2计划使用公用设施专项维修基金更新公用设施时。

3.2.3物业管理处制订了新的管理措施需要业主委员会支持工作时。

3.2.4其它需向业主委员会请示、寻求支持的工作。

3.3下列情况出现时,物业管理处应当及时通报业主委员会3.3.1新的物业管理法规颁布执行时。

3.3.2所管理的物业出现了重大变故或发生重大事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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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实施物业管理的项目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及其活动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程的组织实施,市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业主大会活动的指导。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动辖区业主大会的组建、办理业主大会备案以及指导其活动。

第四条业主大会由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组成,是业主集体行使权利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

第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代表大会第六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不得私自改变房屋的用途;(四)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六)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第九条已交付使用的新建物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出售建筑面积达50%以上;(二)新建物业小区业主实际入住率已达到50%以上的;(三)正式办理入住手续的首位业主实际入住达二年以上。

第十条在建和新建物业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由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和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召集;物业建成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由辖区居委会或由业主推荐的代表负责召集。

召集单位或召集人应当在符合上述第九条规定条件之日起15日,告知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街道办事处,并在其指导下组织召集首次业主会大会议。

第十一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应当成立筹委会。

筹委会人员组成应当包括社区居委会代表、业主代表、物业公司代表, 在建或新建小区还应包括开发建设单位。

物业公司可接受筹委会委托参与具体操作。

筹委会成员确定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

第十二条筹委会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0日(成立业主代表大会的60日)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十三条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所拥有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

住宅区(包括别墅区、高层住宅)以一套住宅为一票。

非住宅区以100平方产权面积为基准,业主所拥有的物业产权面积不足100平方的计一票;大于100平方的,业主所拥有物业产权面积除以100(四舍五入不保留小数点)所得商即为该业主所拥有投票权数。

同一个业主所拥有投票权数不得超过本物业管理区域所有投票数的40%。

建设开发单位未出售或已出售尚未交付的物业,按上述规定计投票权数。

第十四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不足一百人的,可以直接组成业主大会;一百人以上的,由业主按照业主总数的一定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

业主代表大会的代表一般不得少于三十五人。

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业主大会的权力。

第十五条筹委会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容;(二)确认业主身份,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投票权数;(三)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方案及,并公示征询意见;(四)参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示文本,依法起草业主大会章程、提出业主公约修订意见;(五)起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执行情况的报告;(六)业主超过100人以上的,组织推选业主代表;(七)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

成立业主代表大会的,应当在会议召开之日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送交参加会议的业主代表。

第十六条推选业主代表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进行。

筹委会应当将推选业主代表的方式、代表条件、代表人数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

推选业主代表候选人可以通过筹委会和业主推荐与业主自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

在推选单位,候选人只有一人的,其所代表业主二分之一以上书面同意即可当选业主代表,未超过二分之一以上书面同意,则重新提名选举;侯选人为二分之一以上的,所代表业主二分之一以上书面同意的即可当选业主代表,未超过二分之一以上书面同意的,在得票多的二名候选人中重新选举,票多者当选。

业主代表产生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

业主代表每三年为一届,业主代表的变更应当由其所代表的业主二分之一以上书面同意。

第十七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讨论决定下列事项:(一)制定业主大会章程;(二)修订业主公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四)确定物业企业;(五)决定物业管理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章程应当依法包含以下几方面容:(一)业主大会名称、物业项目地址、四至围;(二)业主大会权力;(三)业主委员会职责;(四)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及表决程序;(五)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六)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和委员任期;(七)业主投票权的计算方法;(八)活动经费及活动用房;(九)印章的使用和管理;(十)其他关于业主大会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业主公约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后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行使下列权力:(一)制定、修改业主大会章程和业主公约;(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活动;(三)审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容,确定物业企业;(四)审议通过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年度服务计划和物业管理制度:(五)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六)决定维修资金的使用、续集方案,并监督实施;(七)决定涉及业主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应当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公告,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依法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业主大会自成立之日起30日,业主委员会应当持下列资料到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业主大会备案手续:1、业主大会章程;2、业主公约;3、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基本情况。

对符合规定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出具业主大会备案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书面说明理由,7个工作日退回。

业主委员会持备案证明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单位刻制业主大会印章。

业主大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依照前款规定备案。

第二十三条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并在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后,将业主大会印章交回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其销毁。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办事机构。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二名,委员三至十一名。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侯选由筹委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

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产生通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直接投票或者业主代表将其所代表的业主投票的书面意见如实反映,采取差额选举方式依据得票多少顺序产生。

主任和副主任由得票最多的前二至三名人员依票数多少顺序产生。

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其成员的基本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

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二)本物业管理区域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三)遵守业主大会章程和业主公约,模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六)身体健康,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二)执行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定期报告有关决议执行情况, 提出物业管理建议;(三)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后应当在30日,代表业主大会续签、签订、变更、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四)听取和反映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五)协调解决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催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和日常维修费;(六)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七)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八)积极宣传物业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九)完成业主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2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可以指派工作人员指导其换届工作。

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经业主委员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业主提议需变更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议,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

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取消其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一)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二)无故连续三次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三)因疾病或其他原因丧失工作能力的;(四)有犯罪行为的;(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六)拒不展行业主义务的;(七)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其成员不得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中任职。

第三十三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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