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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及稽查技巧

税务稽查及稽查技巧

税务稽查及稽查技巧税务稽查的概念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

说明:这是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对稽查的定义,实际上,随着新征管法的出台,稽查的内容更丰富了,即包括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又包括对涉税相对人的检查和处理,所以,在实际工作中,总局对《税务检查通知书》也设计了两种格式,即:格式一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税稽检通一〔〕号:税务机关(签章)年月日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使用说明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检查人员在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税务检查时使用。

3.“决定派等人”横线处至少填写两人姓名。

4.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5.文书字轨设为“检通一”,稽查局使用设为“稽检通一”。

6.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被查对象,一份装入卷宗。

格式二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税检通二〔〕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现派等人,前往你处对税务机关(签章)年月日使用说明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设置。

2.适用范围:检查人员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或者需要协查案件时使用。

3.本通知书的抬头填写有配合调查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名称,空白横线处分别填写所派出税务人员的姓名和需要调查取证的涉税事项。

4.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5.文书字轨设为“检通二”,稽查局使用设为“稽检通二”。

6.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被调查对象,一份装入卷宗。

税务稽查的工作原则税务稽查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税务稽查机构及其人员在税务稽查工作中应遵循的贯彻工作始终的基本行为准则。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涉税案件移送稽查查处管理办法-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涉税案件移送稽查查处管理办法-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涉税案件移送稽查查处管理办法正文:----------------------------------------------------------------------------------------------------------------------------------------------------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涉税案件移送稽查查处管理办法(2007年9月12日)第一条为了规范涉嫌违法案件移送稽查查处行为,强化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营造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税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四位一体”联动机制工作制度,进一步理顺征管与稽查在税务检查上的职责划分,强化税收征收管理,加强税务稽查打击威慑力,切实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征管、稽查部门在税收征管中,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加强协作,互相配合,形成合力。

涉嫌违法案件移送稽查前,原则上应进行纳税评估,或日常检查后,如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由评估和管理制作《纳税评估移送稽查资料传递单》,移送对应的稽查局,作为税务检查约谈和税务检查的依据。

《纳税评估意见书》应纳入税务检查档案管理。

第三条为提高稽查工作效率和确保稽查工作质量,税源(征收)管理部门在向稽查局移送立案查处涉嫌违法案件应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一)《纳税评估报告》;纳税评估报告主要内容有:纳税评估的主要依据及数据来源,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需稽查部门查处的原因;(二)《税务约谈通知书》和《税务约谈笔录》;(三)经实地盘存和核查账册的,税源(征收)管理部门可参照《税务稽查案件证据收集基本要求》(桂国税发〔2003〕179号)收集证据,移送稽查部门时,相关证据一并移送。

广西国税局曝光10家典型逃税企业

广西国税局曝光10家典型逃税企业

广西国税局曝光10家典型逃税企业为隐匿真实收入,指使会计做假账虚报,为逃缴增值税,用假发票充当真票抵掉应该缴纳的税……广西国税局日前向社会曝光了2007年10件典型涉税违法案件,旨在深入宣传税收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提高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意识。

此次曝光的10件典型涉税违法案件具体为:南宁市查处的多起利用伪造海关完税凭证偷税案;柳州大拿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偷税案;柳州市粤顺桂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偷税案;柳州新佳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偷税案;桂林市叠彩肉联加工有限公司偷税案;贵港市严厉打击的利用虚假发票骗抵税款系列案;贵港市对外经济贸易化工有限公司偷税案;玉林市兴业县石南供销合作社包装材料分厂设置账外账瞒报销售收入偷税案;来宾市金秀瑶族自治县金桐木材加工厂虚开发票案;河池市鑫河有限责任公司氧化锌厂偷税案。

自治区国税局对2007年10件典型涉税违法案件进行公开曝光,是以此警示对各种涉税违法行为必将被依法追究。

2008年,全区国税稽查部门将继续严厉打击偷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重点查处利用“四小票”进行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案件;始终保持对骗取出口退税活动的打压态势,重点打击假报出口、以次充好、低价高报以及利用小规模纳税人货物、未缴税或缴税不足货物骗取出口退税活动;深入查处利用虚假凭证、做假账、设置两套账或账外经营等手段偷逃税款的违法行为;继续加大利用手机短信、互联网等媒介兜售和虚开发票活动的打击力度;积极研究和应对利用互联网和手机通讯等新型支付手段逃避税收行为以及各种恶意税收筹划行为,做到及时打击,防患于未然。

据介绍,2007年,全区国税各级稽查部门共立案查处涉税违法案件2287件,移送公安机关187件,其中税款超过百万元的案件52件,全年累计查补税款、罚款,加收滞纳金达4.53亿元。

同时,强化举报管理,拓宽案件来源,2007年共受理各类举报案件359件,查处276件,查处举报案件入库税收1517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0.03.22•【文号】国税发[2000]54号•【施行日期】2000.03.2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54号2000年3月22日)现将《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税务稽查执法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级稽查局依照本办法对下级稽查局调查处理的案件进行复查,具体程序参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办理。

第三条税务稽查案件复查的主要内容:(一)调查和审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二)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三)定性处理适用依据是否正确适当;(四)税务处理决定执行是否及时得当;(五)税务文书使用是否正确规范。

第四条稽查局应当提出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工作计划,确定工作重点,报请主管税务局领导批准。

复查工作计划必须与其他税务检查统筹考虑,力求均衡适度,避免多头重复检查。

复查工作计划实施过程中确实需要调整的,必须报请主管税务局领导批准。

复查工作计划应当报送上级稽查局查案。

上级稽查局认为下级稽查局复查工作计划不当的,可以通知下级稽查局调整复查工作计划。

下级稽查局复查工作计划与上级稽查局复查工作计划冲突的,必须执行上级稽查局复查工作计划。

第五条稽查局根据复查工作计划确定需要复查的税务稽查案件,组成复查组,并指定组长。

稽查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抽调基层税务稽查人员组成复查组,对辖区内税务稽查案件实行交叉复查。

复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复查组根据复查对象和复查目标提出复查工作方案,经稽查局审批后实施。

复查人员与复查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条稽查局在实施复查前应当向处理税务稽查案件的稽查局(以下简称案件原处理单位)下达复查通知。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办公环境及工作人员着装管理规定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办公环境及工作人员着装管理规定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办公环境及工作人员着装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04.09•【字号】•【施行日期】2007.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办公环境及工作人员着装管理规定(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一、办公环境管理规定(一)办公室和办税服务厅属办公区域。

办公区域物品的放置应当利于工作,方便纳税人,因地制宜,整齐划一,符合卫生要求。

(二)办公区域内不得自行放置与工作无关的饰物和用品,工作台面及活动资料柜不得放置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如饭盒、雨具、皮鞋、摩托车帽、化妆品等;工作台面上只准张贴区(县)局以上单位规定的图、文、像、牌、表。

因工作需要确需张贴或摆放的其他物品,须报市局机关服务中心批准。

(三)税收征管表格文书应统一放置(市局办税服务大厅应放在一楼发放表格处)。

(四)各类办税资料以各区(县)局为单位,统一标准,分类整齐摆放于柜内。

(五)办公区域必须保证环境整洁,各种办公用品用具要摆放整齐,下班后办公桌面要收拾干净,椅子要统一摆放整齐。

废纸篓放置位置应当统一,各区(县)局根据实际,可将废纸篓分散放在各工作台下一端,或集中放在适当位置。

(六)除windows系统或wps系统自带图案及市局明文规定的图案外,不得将其他图案设为电脑保护屏或桌面图案。

(七)各单位(部门)可在沿墙矮柜、玻璃窗沿、各楼层观景厅、电梯厅及柱边墙角等处,适当摆放植物盆景。

(八)办税服务厅1.办税服务厅实行“一站式”服务,全程服务,预约服务,提醒服务和首问责任等制度。

办税服务厅应当设置办税指南、公告栏、表证单书填写样本、举报箱等,提供纸张、笔墨及其他办公用品。

有条件的办税服务厅,可将大厅划分为办税区、服务区、接待区,可以设置显示屏、纳税人自助服务区域、排队叫号系统、复印机、ic卡电话、饮水机等。

2.办税服务厅内电脑、打印机、饮水机、水杯、印泥及其他物品的放置,由各单位自行统一。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保密工作规则-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保密工作规则-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保密工作规则正文:----------------------------------------------------------------------------------------------------------------------------------------------------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保密工作规则(南宁市国税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

第三条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是本局每个工作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全局干部职工都应当遵守保密法规,认真做好保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二章保密工作机构、任务和职责第四条市局、县局设立保密领导小组,配备专职保密干部,由分管局领导负责指导、监督、检查保密工作。

各稽查局、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相应配备兼职保密干部,负责本单位的保密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局机关保密工作在自治区国税局、南宁市保密局的指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市局办公室承办。

第六条市局保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和任务:(一)负责本机关和下属单位贯彻执行各项保密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制定的保密规章制度,每年召开1-2次保密工作会议。

(二)确定和调整本局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主要负责人签订保密责任书,对新进入和调离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审查。

(三)制定保密管理制度,落实保密防范措施,开展保密技术防范检查、保密宣传教育和保密干部业务培训工作。

(四)根据南宁市保密局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做好本单位文件的定密工作,负责确定密级及保密、解密期限和内部文件、资料的保密管理等工作。

(五)负责本局泄密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机关保密委员会办公室。

重大泄密事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安全机关报告。

胡辉、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判决书

胡辉、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判决书

胡辉、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国家赔偿行政赔偿一并行政赔偿税务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南宁(柳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南宁(柳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8【案件字号】(2020)桂71行终1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胡青兮杨斌梁耀美【审理法官】胡青兮杨斌梁耀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胡辉;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稽查局【当事人】胡辉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稽查局【当事人-个人】胡辉【当事人-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稽查局【代理律师/律所】向哲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韦震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向哲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韦震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向哲韦震【代理律所】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原告】胡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稽查局【本院观点】关于广西税务稽查局作出《关于胡辉举报事项的再反馈》是否合法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行政赔偿管辖质证证据确凿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确认一审判决确认的证据合法有效,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据此,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广西税务稽查局作出《关于胡辉举报事项的再反馈》是否合法的问题。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已经结案的检举案件,检举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检举,没有提供新的线索、资料;或者提供了新的线索、资料,经审查没有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以不再检查。

第二十条规定,对实名检举案件,举报中心收到承办部门回复的查办结果以后,可以应检举人的要求将与检举线索有关的查办结果简要告知检举人;检举案件查结以前,不得向检举人透露案件查处情况。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已经2021年6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度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21年7月12日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稽查局办理税务稽查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办理税务稽查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税务稽查由稽查局依法实施。

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稽查局办理税务稽查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第六条稽查局应当在税务局向社会公告的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

上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案件办理的需要指定管辖。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章对税务稽查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税务稽查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本着有利于案件办理的原则逐级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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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南市税稽处〔2018〕58号广西新圣弘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50100353651757):我局派员于2018年5月10日起对你公司2015年8月20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

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一)你公司未在税务登记注册地址经营,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电话无法联系,2016年9月29日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

检查期间未按要求向我局提供相关涉税资料配合检查。

现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商贸企业。

(二)你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及抵扣情况2015年8月至2016年12月期间,无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增值税普通发票验证记录。

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申报明细反映,你公司在2015年8-9月(税款所属期)、2016年4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为0元(2016年8月(税款所属期)及以后无增值税申报记录),2015年10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817230.25元,2015年11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421625.32元,2015年12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422820.33元,2016年1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416112.52元,2016年2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423520.12元,2016年3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169645.22元,2016年5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254061.22元,2016年6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726262.91元,2016年7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305521.09元,均填列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其他扣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次及增值税申报表主表相关栏次;你公司在没有领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及没有取得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的情况下,通过虚假纳税申报,虚假申报进项税额3956798.98(817230.25+421625.32+422820.33+416112.52+423 520.12+169645.22+254061.22+726262.91+305521.0 9)元的手段,逃避缴纳税款。

月至2016年12月期间,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243份,发票代码、号码明细为:发票代码:4500151130、发票号码00871784-00871808、01273961-01273985;发票代码:4500152130、发票号码:00947203-00947227;发票代码:4500153130、发票号码00090452-00090476、01210694-01210718、00280321-00280345、00898226-00898250;发票代码:4500154130、发票号码02620240-02620264、02541842-02541866、02694924-02694941。

其中:发票代码:4500154130、发票号码02694938-02694941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没见开票记录。

发票代码:4500154130、发票号码02541860-02541866和发票号码02694924-02694941共25份发票已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失控发票。

你公司在2015年8月至2016年12月期间,正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39份,发票明细为:发票代码:4500151130、发票号码00871784-00871808、01273961-01273985;发票代码:4500152130、发票号码:00947203-00947227;发票代码:4500153130、发票号码00090452-00090476、01210694-01210718、00280321-00280345、00898226-00898250;发票代码:4500154130、发票号码02620240-02620264、02541842-02541866、02694924-02694937;发票金额合计23327956.57元,税额合计3965752.59元,价税合计27293709.16元;受票单位为东莞市军达塑胶原料有限公司、东莞市赢国织造有限公司、赣州永晖制衣有限公司、广东健丰医药有限公司、广州单邦贸易有限公司、海东市恒顺物资有限公司、昆明子够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消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创红光辉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创利鸿盈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达辉明业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东之晖光电有限公司、深圳市富鼎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恒聚美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洪天蓝光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汇聚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利鑫高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欧亚希光电有限公司、深圳市赛展飞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仕元杰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泰源华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万骏华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维科美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汶科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鑫华达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钟维鑫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馨昌电子有限公司、珠海市永春服饰有限公司等28家公司;货物名称是PE颗粒、USB、保险丝、背光源、变压器、采集卡、大功率LED光源、弹性绷带、电池、电感、电解电容、电路板、电容、电阻、镀锌板、二极管、废钢、妇洁舒冲洗器、肛门镜、肛泰护理敷料、钢板、工业镜头、工业相机、光栅尺、广工牌医用超声耦合剂、化纤混纺梳织布、混纺梳织布、集成IC、集成电路、接口芯片、聚苯乙烯、聚丙烯、聚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聚丙烯切片、聚甲醛、聚氯乙烯、聚碳酸酯、聚乙烯、卡座、蓝牙模块、冷板、理疗贴(达妇宁)、滤波器、纳米穴位贴(JDXW-B型(腹泻贴)、纳米穴位贴(JDXW-E型(咳喘贴)、尼龙塑胶粒、三极管、视频数据卡、手术片刀、蘇星套液(显影液)、塑胶粒、陶瓷电阻、贴片LED、贴片电容、贴片电阻、外壳、稳压管、稳压器、显示屏、线路板、芯片、一次性理疗电极贴片、一次性使用负压引流瓶、一次性使用理疗电极贴片、一次性使用连接导管、一次性使用医用备皮刀、一次性压舌板、医用超声耦合剂、医用固定带、乙丙塑胶原料、异方性导电膜(ACF)、圆钢、运动控制器、针织布、织带、主板、撞钉、紫外线杀菌灯。

你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税额与申报销售收入的金额、销项税额一致。

你公司开具上述23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的货物,与其填列在“其他扣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所应你反映的农产品无直接对应关系。

你公司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虚抵进项税额。

(三)你公司向税务机关报备的银行存款账户,资金往来记录存在异常:1.与你公司相关的下游受票企业有28家,其中24家受票企业无资金往来记录。

2.银行流水记录未发现有支付正常经营所应你发生的房租、水电、工资等各项费用,不符合正常公司经营情形。

综上,你公司在无领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及没有取得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的情况下,通过虚假纳税申报,虚抵进项税额的手段,为他人开具上述239份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的规定,属于虚开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公司开具上述23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金额23327956.57元,税额3965752.59元,价税合计27293709.16元。

(二)对你公司在没有领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及没有取得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的情况下,通过虚假纳税申报,虚抵进项税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经纳税调整计算后,2016年7月期末留抵税额由54.90元调整为0元,造成2015年10月少缴增值税817230.25元,2015年11月少缴增值税421625.32元,2015年12月少缴增值税422820.33元,2016年1月少缴增值税416112.52元,2016年2月少缴增值税423520.12元,2016年3月少缴增值税169645.22元,2016年5月少缴增值税254061.22元,2016年6月少缴增值税726262.91元,2016年7月少缴增值税305466.19元,对以上九项合计少缴的增值税3956744.08元,予以追缴。

(三)对你公司应补缴入库的增值税3956744.0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每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你公司上述虚开发票行为已涉嫌犯罪,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逾期未缴,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本税务处理决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会审理后作出。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文书制作:部门审核:分管领导审核:局长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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