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申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技校)学生办理户口若干
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大中专学校毕业生落户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大中专学校毕业生落户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02.06.05•【字号】鲁人发[2002]21号•【施行日期】2002.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大中专学校毕业生落户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2]21号)各市人事局、教育局、公安局、省直和中央驻鲁单位,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为进一步完善大中专毕业生户口关系迁移管理办法,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开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24号)精神,现就大中专学校毕业生落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凭毕业生的《就业报到证》或《就业通知书》、《毕业证书》、《就业协议书》和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不再出具落户介绍信。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须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鉴证。
省直、中央驻鲁单位接收毕业生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鉴证;市属单位由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鉴证;县属及以下单位由县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鉴证;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经县级以上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接收手续的,由同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鉴证。
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未经鉴证的,公安部门不予办理落户手续。
二、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需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自离校之日起3个月内,公安部门凭《就业报到证》或《就业推荐书》、户口迁移证及迁入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在其家庭户口所在地办理落户手续;两年内户口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规定管理。
毕业生在择业期内落实就业单位需要办理户口迁移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办理。
关于我省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录取本省新生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通知

关于我省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录取本省新生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通知
鲁公发[2007]289号
各市公安局、发改委、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省属各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
随着我国粮油供应、教育、人事、劳动用工等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改革现行的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民办高、中等学校,下同)录取新生户口迁移办法势在必行。
为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维护大中专院校学生的合法权益,适应加强社会行政管理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经研究决定,自2008年起我省普通大中专院校录取本省新生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起我省普通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本省生源的各级各类新生,入学时一律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大中专院校凭新生居民身份证、录取通知书等办理新生入学手续。
二、大中专院校所在地公安机关凭当年的《山东省教育事业计划》和学校出具的录取新生花名册、新生居民身份证,为录取学生办理暂住登记,不办理暂住证。
三、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本省新生,毕业后落实接收单位需迁移户口的,凭毕业证、报到证和接收单位出具的报到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使用户口准迁证。
四、我省生源学生考入外省大中专院校以及外省生源学生考入我省大中专院校,仍可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主题词:户政管理大中专院校迁移手续通知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发改委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人事厅二○○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技工学校毕业生办理就业落户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技工学校毕业生办理就业落户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6.01•【字号】武人社函〔2017〕87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技工学校毕业生办理就业落户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武人社函〔2017〕87号各技工院校,市人才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满足我市建设“国家中心城市”、“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等战略目标日益上升的紧缺技能人才需求,根据《武汉市拓宽技能人才成长通道实施办法》(武人社规〔2016〕1号)和《武汉市公安局关于贯彻落实全市户籍制度改革相关政策的通知》(武公规〔2017〕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武汉地区技工学校毕业生办理就业落户手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办理就业落户适用范围(一)毕业生范围。
武汉地区技工学校毕业生(技师学院按技工学校招生的毕业生)取得中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符合紧缺工种或专业的均可办理就业落户。
(二)紧缺专业范围。
电气控制与维修、机电一体化、工业自动化、数控加工、数控技术应用、机床切削加工、模具制造技术、模具钳工、模具设计与制造、飞机维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汽车运用与维修、汽车制造与维修、电子装配、服装设计与制作、中式烹饪、中西餐烹饪。
(本范围根据《武汉市紧缺高技能人才职业工种目录》动态调整)二、就业报到手续办理市人社局委托武汉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毕业生就业报到手续。
符合就业落户条件的技工院校毕业生,到市人才服务中心(武汉市江岸区车站路1号)服务窗口办理就业报到手续,凭《武汉市技工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
1.市人才服务中心依据武汉市技工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提供的当年应届市属(含省属)技工学校毕业生学籍注册表和毕业学校提供的招生录取名册复印件(学校签章)有关学生信息,审核毕业生提供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中级工以上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核发《武汉市技工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并建立台帐管理。
上海大中专院校招收新生户口迁移及落户所需材料

上海大中专院校招收新生户口迁移及落户所需材料大中专院校招收新生户口迁移及落户经教育部批准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招收新生落户,本着自愿的原则,办理户口迁移。
新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凭印(或盖)有“本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字样的新生录取通知书为新生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1、普通高等学校新生户口迁入所需材料:(1)新生《户口迁移证》。
(2)居民身份证。
(3)盖有学校公章的录取通知书。
统一办理集体户口迁入登记。
2、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新生户口迁入所需材料:(1)市发改委招生计划。
(2)《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新生落户表》(一式三份)。
(3)《户口迁移证》。
(4)居民身份证。
(5)录取通知书。
(6)《新生花名册》(一式三份)。
逐级报分局、市局核准后,统一办理集体户口登记。
倚窗远眺,目光目光尽处必有一座山,那影影绰绰的黛绿色的影,是春天的颜色。
周遭流岚升腾,没露出那真实的面孔。
面对那流转的薄雾,我会幻想,那里有一个世外桃源。
在天阶夜色凉如水的夏夜,我会静静地,静静地,等待一场流星雨的来临…许下一个愿望,不乞求去实现,至少,曾经,有那么一刻,我那还未枯萎的,青春的,诗意的心,在我最美的年华里,同星空做了一次灵魂的交流…秋日里,阳光并不刺眼,天空是一碧如洗的蓝,点缀着飘逸的流云。
偶尔,一片飞舞的落叶,会飘到我的窗前。
斑驳的印迹里,携刻着深秋的颜色。
在一个落雪的晨,这纷纷扬扬的雪,飘落着一如千年前的洁白。
窗外,是未被污染的银白色世界。
我会去迎接,这人间的圣洁。
在这流转的岁月里,有着流转的四季,还有一颗流转的心,亘古不变的心。
河北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实施细则

xx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实施细则(冀公户[2005]29号)《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公户[2005]297号)第一条为做好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冀政[2003]4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设区市可在“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前提下,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和规划及综合承受能力,制定具体的落户条件、标准及审批程序和手续。
各级公安机关要本着促进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进一步便民、利民,切实解决群众生活困难为基点,尽量简化审批程序和手续,切实落实“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
第三条为使人口统计如实反映居民实际居住和身份状况,在人口统计口径上,将常住户口在城市市区规划区和建制镇建成区范围内居民及常住户口在农村常年从事非农职业(二、三产业)的人员统计为城镇人口。
第四条要妥善保存和管理户籍资料、材料及证件。
对现有的户籍资料、材料,包括微机管理的人口基本信息等电子文档,要按照户籍档案管理规定做好管理、存储、使用、安防等工作,使其保持连贯性和延续性。
对原使用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簿可延续使用或根据群众意愿更换;对新填写的,则不再标明户口性质,只在“户别”栏目中标明“家庭户”或“集体户”,以体现全省居民常住户口的统一性。
在户口迁移工作中,省内户口迁移及外省迁入的不再标明户口性质;迁往省外的,可根据是否纳入“城镇人口”范围,在《迁移证》上加盖“非农业户口”或“农业户口”长条章。
各地公安机关要按照省厅统一要求及时调整微机存储人口信息字典库。
第五条“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包括以下几种含义:1、申请迁入人应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同时,还应具有稳定职业或具有稳定生活来源,以确保其迁入后有基本生活保障。
2、除冀政[2003]40号文件规定的以外,“合法固定住所”还包括以贷款分期付款形式购买的商品住房、有房产证或宅基地使用证等经批准的农村自建房,但不包括租住的私有出租房屋。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调整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调整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5.18•【字号】晋政办发〔2019〕33号•【施行日期】2019.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调整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3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六次、七次全会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放管服”改革力度,加快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市,提高我省户籍人口城镇化水平,为全省“两转”基础上全面拓展新局面提供人口人才支撑,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全面调整放宽我省户口迁移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按照“能放则放、应放尽放”的要求,全面调整放宽户口迁移政策,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市民化,重点推进各类人才和在城镇已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租赁房屋人口在城市落户,破除户籍迁移壁垒,健全配套政策体系,进一步提高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
到2020年,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44%,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比2013年缩小2个百分点以上,36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二、户口迁移政策在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5—2020年)》、《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5〕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6〕26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28号)的基础上,全面调整放宽城镇范围内户口迁移政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落户城镇:(一)合法稳定就业落户。
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在就业地登记常住户口。
大连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研究生及大中专毕业生落户手续有关问题

大连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研究生及大中专毕业生落户手续有关问题一、取消《大中专毕业生落户证明》。
非本市生源在市内四区就业的应届毕业生,到市人才服务中心毕业生就业指导部,由指导部在《户口迁移证》背面加盖市人事局毕业生就业专用章和经办人印章;非本市生源到我市其他地区就业的毕业生,由就业所在地人事局在《户口迁移证》背面加盖毕业生就业专用章和经办人印章。
毕业生凭《毕业证》、已盖章的《户口迁移证》到实际居住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二、大连市生源毕业生拟在生源地就业的,户口可直接归户。
毕业生凭《毕业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到原迁出地派出所直接办理落户。
家庭住址发生变更的,原迁出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再到拟落户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其中北三市、长海县生源毕业生因家庭住址发生变更需落户市内区的,经落户地的区、市、县公安(分)局户籍管理部门同意后办理落户。
三、辽宁省内生源应届毕业生,入学时没有办理户口迁移的,凭《毕业证》、《报到证》、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直接将户口迁出,到就业所在地人事局办理报到和落户手续。
农业人口的,落户时按城镇非农业人口落报。
四、在市内四区就业的省外生源应届毕业生,入学时没有办理户口迁移的,凭市人才服务中心毕业生就业指导部出具的《大、中专毕业生户口迁移介绍信》,到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户籍窗口签发《准迁证》,凭《准迁证》到迁出地公安局办理迁出手续,到就业所在地派出所直接落户;在市内四区以外就业的省外生源应届毕业生,入学时没有办理户口迁移的,凭就业所在地人事局出具的《大、中专毕业生户口迁移介绍信》,由就业所在地公安局签发《准迁证》,凭《准迁证》到迁出地公安局办理迁出手续,到就业所在地派出所直接落户。
农业人口的,按“农转城”办理户口迁入。
五、在异地工作大连市生源毕业生,允许户口落回生源地。
凭《毕业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直接到原迁出派出所办理归户。
六、已过择业期(2年)的大连市生源毕业生,因各种原因未落户的,凭学校出具的未就业证明,《毕业证》、《户口迁移证》,直接到原迁出派出所办理落户。
西安落户政策

西安落户政策2021西安落户政策2021西安落户新政策没有变化,依旧是2020年政策: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毕业,或具备国民教育同等学历的人员及留学回国人员等,详见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我市部分户籍准入条件的通知为有效落实市委、市政府“人才、人口”战略,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人才引进步伐,推进西安国家中心城市建设,现将我市部分户籍准入条件调整如下:一、学历落户凡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迁入本市落户:(一)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毕业,或具备国民教育同等学历的人员及留学回国人员。
(二)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的,不受年龄限制;具有本科(不含)以下学历的,年龄在45周岁(含)以下。
二、在校大学生落户全国高等院校在校学生(教育部学信网在册人员),均可迁入本市落户。
三、人才引进落户(一)专业人才落户。
凡符合专业人才标准的人员,可迁入本市落户。
专业技术人才包括:参照《西安市A、B、C类人才认定实施细则》《西安市D、E类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认定的A、B、C、D、E类人才;拥有属于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人才;受到市级以上评定表彰的各类专业人才。
(二)技能人才落户。
凡符合技能人才标准的人员,可迁入本市落户。
技能人才包括:世界技能大赛前十名获得者;省级、地市级和行业(部级)技能大奖、技术能手、技术标兵称号获得者;具有首席技师、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者;具有高级工、中级工等级者;受到市级以上评定表彰的各类技能人才。
四、投资创业落户凡在我市依法注册登记并正常经营的市场主体,其法定代表人、员工和个体经营者可迁入本市落户。
五、投靠直系亲属落户本市户籍人员,均可申请其直系亲属投靠落户。
直系亲属是指申请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六、安居落户(一)在我市拥有合法固定住所人员落户。
凡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可迁入本市落户。
合法固定住所包括:1、城市地区合法固定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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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技校)学生办理户口若干问题的通知
广公(治)字[2004]265号
各市、县公安局户政(治安、人口管理)处、科、股:近期,省内一些地方在办理普通高等学校(含成人高校普通班,下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技校,下同)的学生(含研究生、专升本插班生,下同)户口迁移时,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给群众带来许多不便。
为此,省厅归纳了近几年来下发的有关学生户口管理的文件,就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户口管理的文件,就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办理新生入学、在校以及毕业后户口迁移等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生入学户口迁移
(一)凡考取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研究生(包括硕士生、博士生,下同)被录取为计划内非定向生、自筹经费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研究生被录取为定向生、委托培养的,不办理户口迁移。
(二)要求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根据下列盖有不同印章的《新生入学通知书》办理。
1.省内普通高等学校的新生入学通知书,必须盖(或印)有“本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
普通高等学校”字样,录取学校公章及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专用章;研究生的入学通知书,必须盖录取学校公章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
2.外省普通高等学校的新生通知书,必须盖(或印)有“本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字样和录取学校公章;研究生的入学通知书,必须盖录取学校公章。
3.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新生入学通知书,必须盖录取学校公章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
如属市属普通中专学校面向本市招生的,入学通知书必须盖录取学校公章及学校所在地市招生委员会录取专用章。
4.省、部属技工学校和跨市招生的市属技工学校的新生入学通知书,必须盖录取学校公章和广东省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公章;市、县(区)属技工学校面向本市、县(区)招生,新生入学通知书必须盖录取学校公章和所在地级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公章。
(三)选择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学生,户口性质一律转为“非农业”;选择不办理户口迁移的农业户口性质学生,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就地办理“农转非”手续。
(四)不要求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学生,须持入学通知书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公安机关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须在入学通知书上注明该学生的公民身份证号码,并加盖户口专用章。
(五)选择不办理户口迁移的学生,在校期间由学校统一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申办暂住登记。
办理户口迁移的学生,由学校统一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
公安
机关凭招生学校盖有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录取名册及以新生《户口迁移证》办理新生入户手续。
二、在校学生户口迁移
(一)户口在学校的学生,在校期间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的,原则上不予办理;如因退学、被开除、判处徒刑、送劳动教养等一定要回迁的,凭学校证明和《户口迁移证》办理。
(二)户口不在学校的本省生源学生,在校期间其父母户口需要迁移到本市其它地区的,可随父母将户口一同迁移;如果父母一方还在原籍居住的,该生的户口仍应留在原籍。
三、毕业生户口迁移
(一)户口在学校的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户口由学校迁移到工作单位所在地。
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凭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及学校所在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明》办理入户手续。
(二)户口不在学校的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的,凭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就可以将由原籍直接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
户口迁出地公安机关凭《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直接办理《户口迁移证》,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不需发《准予迁入证明》。
(三)户口在学校的毕业生,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的,公安机关凭毕业生本人的毕业证和《户口迁移往》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离开学校时,还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暂缓2年就业,暂缓就业毕业生的户口可继续保留在学校2年。
毕业生在暂缓就业期间落实工作单位的,公安机关凭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暂缓就业毕业生,在暂缓期满后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将户口迁回原户口迁出地。
(五)户口在学校的原农业户口性质毕业生,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并要求恢复农业户口性质的,可予以办理。
为妥善处理好“非转农”后出现的问题,事先应征求申请“农业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或村委会意见。
(六)入学时未将户口办理“农转非”手续的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后,在办理户口迁出时,户口迁出地公安机关在为其办理“农转非”手续后,以“非农业”户口性质迁出。
(七)户口在学校的本省生源毕业生,未落实工作,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其父母户口已迁移到本省其它地区的,可直接将户口迁至其父母户口所在地;如果父母一方还在原籍居住的,该毕业生的户口仍迁回原籍。
(八)已领取《迁移证》将户口迁回原籍的毕业生,因故一直未办理落户手续,迁入地公安机关问明情况后,凭原《迁移证》恢复户口;已领取《迁移证》将户口迁往异地,因故一直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按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九)普通中等专科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后,人事部门不再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报到证》。
公安机关凭下列毕业生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办理户口迁移手续:1.被机关录用的,提供地级以上市政府人事部门签发的《录用通知书》。
2.被事业单位(不含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不要财政拨付任何经费的事业单位)聘(录)用的,提供政府人事部门签发的《事业单位聘(录)用毕业生通知书》。
3.被企业(含各种所有制企业)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不要财政拨付任何经费的事业单位接收的,提供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签发的《毕业生就业通知书》。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迅速传达到基层派出所和户籍办证窗口,并遵照执行。
附件:
1.《关于改革普通中等专科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调[2000]13号)
2.《转发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户口迁移等项工作的紧急通知》(粤招办普[2000]78号)
3.《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录取新生户口迁移手续的通知》(粤招办普[2000]143号)
4.《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户籍管理工作的通知》(粤教毕[2002]10号)
5.《关于广东省录取研究生户口迁移工作的通知》(粤招办普[2002]49号)
6.《关于2002年技工学校录取新生证明及新生户口迁移问题的通知》(粤技招[2002]4号)
7.《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户籍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粤教毕[2003]7号)
8.《关于普通高等、中专学校新生户口迁移问题的紧急通知》(广公(户)字[2003]186号)
9.《关于技工学校新生户口迁移问题的紧急通知》(粤技招[2003]8号)
10.《转发公安部三局〈关于贯彻落实公安部户籍管理七项便民利民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广公(户)字[2003]182号)
广东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
二〇〇四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