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区分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与授权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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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区别

国有土地使用权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区别

国有土地使用权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区别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两种不同类别的土地权利形式,二者在性质、使用对象、期限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

下文将分别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概述,并阐明二者之间的区别。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使用、收益、转让、抵押等权利,但该土地所有权仍属于国家。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通常由政府出让、划拨或租赁,使用者需遵守土地利用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一般较长,可达数十年或百年,有利于土地长期开发利用。

与之不同的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村集体组织以农民为承包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村民委员会颁发给农户的承包经营土地的使用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是承包经营权,承包期限为30年,期满后可续期或重新分配。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在于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国有土地使用权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者无权出售土地,只能转让使用权;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所有权属于农户,承包期限内享有土地经营权,可自由流转、抵押。

其次,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经过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使用者需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使用费;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颁发由村民委员会自行管理,承包农户不需要缴纳额外费用。

再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较长,通常为数十年至百年不等;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为30年,期满后需要村委会续期或重新分配。

总的来说,国有土地使用权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法律性质、使用对象、期限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同。

国家通过这两种不同形式的土地管理权力,保障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民的经济权益,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国有土地授权经营与划拨的差异分析

国有土地授权经营与划拨的差异分析

国有土地授权经营与划拨的差异分析作者:赵鑫华来源:《经营管理者·上旬刊》2016年第11期摘要:2013年3月10日,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我国实行铁路政企分开,原铁道部撤销,同年8月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3号),要求加大力度盘活铁路用地资源,鼓励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支持铁路车站及线路用地综合开发。

对原铁路生产经营性划拨土地,可采取授权经营方式配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依法盘活利用。

授权经营概念的提出,给铁路用地管理带来了新的变化,作者从使用权人、使用期限、资产价值量和使用灵活性四个方面,对两者的主要差异进行了分析阐述。

关键词:土地使用权划拨授权经营2013年8月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3号),文件指出“中国铁路总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其原铁路生产经营性划拨土地,可采取授权经营方式配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依法盘活利用”。

文件的出台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中国铁路总公司随即在全路范围内开展了铁路用地资产清查及授权经营工作。

经过历时两年的大力推进,目前全路铁路用地授权经营地方初审工作已完成,已上报国土资源部待批。

铁路用地由原来的生产经营性划拨土地过渡为授权经营方式配置,这将对铁路用地管理产生革命性变化,文章将从以下方面阐述授权经营与划拨存在的主要差异:一、使用权人有所不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明确只有下列建设用地才可以适用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从上述规定来看,在制度设计上,我国将划拨土地使用权定位在公益事业和国家重点工程建设上。

国有企业改制资产处置的方式包括哪些?

国有企业改制资产处置的方式包括哪些?

国有企业改制资产处置的方式包括哪些?国有企业改制涉及土地部分的改制主要内容是对土地资产的界定、处置和评估,合理处置土地资产对促进国企改革有重大意义,有利于盘活和显化土地资产,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方式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租赁;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保留划拨方式。

国有企业在我国一般规模都比较大。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经常可以看到国有企业进行改制。

国有企业进行改制之后,必然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

比如说国有企业改制,资产应当如何处理。

很多人就想要知道国有企业改制资产处置的方式包括哪些?那么,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国有企业改制资产处置的方式包括哪些?1、国有企业改制涉及土地部分的改制主要内容是对土地资产的界定、处置和评估,合理处置土地资产对促进国企改革有重大意义,有利于盘活和显化土地资产,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方式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租赁;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保留划拨方式。

2、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出租方式适用的条件是国有企业改变原有的国有性质,而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或者被非国有企业兼并;对外租赁经营;企业破产等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应该采用土地出让或租赁形式。

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授权经营适用条件是关系国计民生,国民经济命脉的关健性领域和基础性企业或大型骨干企业,改组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集团的企业改制,并且要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保留划拨方式适用条件是:(1)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2)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项目用地;(3)不进行公司制改造的国有企业,土地用途不发生改变;(4)国有企业兼合国有企业或其它非国有企业后仍为国有工业生产企业或国有企业兼并、合并的对方为濒临破产的企业;(5)国有企业改组成国有独资公司的。

保留划拨方式要由有批准权的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浅析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概要

浅析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概要

浅析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市国土资源局梁琰摘要:分析土地授权经营方式的沿革,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的概念、适用围和实质,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的适用性,以及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的注意事项。

提出了铁路企业改制将普遍使用土地授权经营方式。

关键词:企业改制土地授权经营1.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方式的延革1995年以前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规性文件中,国有企业改革时涉及处置的划拨土地,主要有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出让和租赁三种形式。

也就是说,改制企业的原划拨土地资产只有在办理出让或租赁或作价出资(入股)以后,土地使用权才能成为(或在有效时间视为)企业的法人财产,进行转让、出租和抵押。

为适应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要求和国有企业改制的多样性,1996年以后,国务院相继批准对以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的中国石油和天然气集团公司等大型企业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采取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第一次明确了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方式。

1998年2月,原土地管理局〔1998〕第8号令即《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确立了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采取授权经营方式进行处置。

1999年11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号)和《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对国有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方式作了进一步的规,进一步明确了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所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主要有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和保留划拨五种方式。

同时国有土地授权经营方式作为处置土地资产的重要方式,在授权投资机构部普遍采用。

2、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的概念、适用围和实质2.1原土地管理局〔1998〕第8号文令指出,国有土地授权经营是指“根据需要,可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权给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控股公司、作为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经营管理”。

国有企业划拨土地授权经营模式分析

国有企业划拨土地授权经营模式分析

国有企业划拨土地授权经营模式分析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的特点1.基本概念。

从法理和政策上看,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的概念始终比较模糊,缺乏严谨的界定。

根据《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源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中的相关界定,可以认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方式是指国家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授权给有改制前母体企业(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经营,集团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根据重组对净资产、收益综合考虑,采用以下三种方式之一进行配置:一种是作价出资(入股),二是租赁;三是“部分作价入股、部分租赁”。

2.适应范围。

授权经营具有严格的主体范围限制条件,一是只有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国有授权投资机构,其改制涉及其(或其全资公司)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申请采用该方式;二是根据《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中的规定,“对于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根据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主要采取授权经营和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

”3.非货币交易。

与土地出让、租赁等方式相比,国有土地授权经营具有非货币交易的特点。

从支付对价的形式上看,与出让或出租方式中必须缴纳出让金或租金相比,集团公司实质上是在没有缴纳数额较大的地价款的条件下取得了可相对自由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因此集团公司在改制重组过程中的现金压力大大减轻。

二、土地授权经营目前存在的问题随着土地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原先采用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土地资产的企业在实践中已经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制约着国有企业土地资产管理关系的理顺和授权经营土地资产的合理利用和再处置。

1.产权不完整,流转受限制。

1999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源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第3条中规定,“以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依法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或在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之间转让,但改变用途或向集团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时,应报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金。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探索与思考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探索与思考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探索与思考随着中国国家产权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资或入股的方式成为了一种新型的土地流转方式。

这种方式不仅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增值,也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和壮大。

这种方式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探索和思考。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意义和价值需要我们重新认识和理解。

在过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大多是以出让金的方式进行的,这种方式虽然能够快速的为政府融资,但也存在着土地资源的浪费和低效利用的问题。

而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则可以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通过引导企业进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增值,实现土地资源的最大化价值。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对于企业的发展和壮大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

由于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企业的重要资产,通过出资或入股的方式,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加丰富和多样化的融资渠道,有助于企业的资金链的优化和扩大,提高企业的经济实力和发展潜力。

这种方式也能够为企业拓展更多的商业机会和发展空间,有利于企业的多元化发展和产业链的整合。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我们深入思考和解决。

土地价格的合理确定和保障问题是一个关键性的因素。

因为土地资源作为国家重要的资源,其价格的确定和保障需要政府进行综合考量和监管,避免出现因土地价格波动等原因导致的投资风险和争议。

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和转让机制也是一个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因为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和转让机制直接影响着土地资源的最终利用和增值,需要政府进行更加合理和科学的规划和管理,为企业提供更加有利的土地资源流转环境。

从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出发,我们需要进行深入的探索和思考,逐步建立健全土地资源利用和增值的机制和体系。

政府需要加大对土地资源的规划和管理力度,明确土地的使用要求和转让条件,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增值。

企业需要加强自身的土地资源管理和利用能力,制定科学的土地资源开发和利用计划,避免出现资源浪费和低效利用的问题。

什么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什么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什么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取得方式的划拨土地使用权。

首先,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指的是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依法缴纳相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该土地归其使用,或者无偿交付该土地给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我国大多数的土地都属于国有土地,在依法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并办理的土地使用权证之后,公民可以将该证件作价出资,来为自己获取经济利益。

虽然此种行为在日常生活中是比较常见的,但是依旧有不少人不知道什么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所以想为大家整理了下列相关信息。

一、什么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国家为了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进一步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明晰土地产权关系,盘活和显化土地资产,对改制的国有企业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资产处置的一种方式。

它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程序1、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必须依法审批;(1)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企业,方可采用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

(2)改制企业根据批准文件,拟订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向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准。

(3)经国务院批准改制的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应报国土资源部审批,其他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应报土地所在的省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同一企业涉及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土地资产处置的,企业可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处置批准文件到国土资源部转办统一的公函。

2、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受范围限制;国有企业改革时,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根据根据行业、企业类型和改革的需要,采取不同的土地资产处置方式和管理政策。

其中可以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行业、企业有:(1)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根据企业改革和发展需要,主要采取授权经营和国家出资入股的方式,向集团公司或企业注入土地资产;(2)对于一般竞争性行业,应坚持以出让、租赁等方式配置土地。

国有土地取得的方式

国有土地取得的方式

国有土地取得的方式主要有:出让、划拨、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1、内涵: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2、出让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协议。

3、年限: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范围:(1)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工业用地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有竞争要求的工业用地;(2)其他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3)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4)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5)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6)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他情形。

(二)以协议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1)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方可采取协议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况:A、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工业用地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B、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计划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C、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D、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准予续期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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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区分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与授权经营
2010-06-22 | 作者:危东 |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 【大中小】【打印】【关闭】
首先,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应充分了解作价出资(入股)和授权经营的性质。

依据《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8号令),“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


从法律关系上看,企业在国企改制中通过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是以相应价值的股权为代价的,它应当是企业的完整的法人财产,与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有着明显的不同。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7年5月31日发布的《对关于执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请示的批复》规定,对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采取国家入股的,股份制企业对入股的土地享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同样的权利。

由此可以看出,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具有有偿性,类似于出让土地使用权,可参照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变更登记。

另外,根据《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作为评估价值授权给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国有独资公司、集团公司,即只有国家作为股东才能取得。

而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可以是国有企业,也可以是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甚至可以是个人,由此看出,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性质类似于划拨土地使用权。

而对于划拨土地使用权,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55号令)第四十五条规定,其依法转让应当经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签订出让合同,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其次,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号文件)指出:“进一步明确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和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的权益。

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转让、作价出资、租赁或抵押,改变用途的应补缴不同用途的土地出让金差价;以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或在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之间转让,但改变用途或向集团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时,应报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金。


可以看出,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转让无须缴纳出让金,而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报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补缴出让金。

最后,根据《土地登记办法》三十九条规定:“依法以出让、国有土地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权利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可以看出,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时,无须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直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而从《土地登记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看到,作为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的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转让,当事人应当提供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由此笔者认为,祁县国土资源局的同仁可以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为其办理变更登记,而至于土地取得方式,仍应保持“作价出资(入股)不变,不宜轻易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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