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黄标车报废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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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重点工业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重点工业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重点工业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04•【字号】吉市政办发[2007]15号•【施行日期】2007.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重点工业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市政办发〔2007〕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中省市直企事业单位:《吉林市重点工业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四日吉林市重点工业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服务重点工业项目部署要求,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改进审批方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加大对重点工业项目服务工作力度,全面推进重点工业项目建设,为实现“奋斗三年、总量翻番”提供切实保障,市政府决定建立我市重点工业项目审批“绿色通道”。

为确保“绿色通道”顺利运行并切实发挥作用,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一)成立市推进重点工业项目审批“绿色通道”领导小组。

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绿色通道”运行工作并结合实际优化运行流程;按照形势发展需要及企业要求创新服务重点工业项目的举措和办法;对“绿色通道”运行工作开展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查处干扰影响重点工业项目建设的违规违纪行为。

组长:蔡玉和副组长:魏国枫袭景春成员:郭登余王英杰王宗英何宝林夏朝旭杨继臣苏学飞关长吉刘宏伟张国华王绍印陈玉奎乔哲龙候广祥杜彦林孔军(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主任:郭登余(兼)副主任:王英杰(兼)成员:王振亚王锐李冬华张凤群白明哲陈晓涛二、工作制度凡进入“绿色通道”的重点工业项目,从项目立项起至竣工验收的全过程,均实行全程代办、特事特办及全程跟踪服务。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淘汰黄标车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淘汰黄标车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淘汰黄标车补贴实施
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长府办发[2015]33号
【发布部门】长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0.23
【实施日期】2015.10.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淘汰黄标车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5〕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淘汰黄标车补贴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23日
长春市淘汰黄标车补贴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加快黄标车淘汰进程,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改善空气质量为目标,以全面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为手段,通过适当的补贴政策,鼓励、倡导未达到报废标准的黄标车提前报废淘汰。

2015年底前,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2017年底前,基本淘汰全市范围内的黄标车。

二、补贴范围
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无强制报废期或强制报废期在2016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提前办理报废手续的黄标车(不包括转出车辆和按期报废车辆)均可享受黄标车报废补贴政策(补贴标准表见附件)。

不具备强制报废条件的黄标车,根据车主的主观意愿,由政府给予适当的补贴资金引导淘汰。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黄标车,不享受补贴政策:
(一)强制报废日期在2015年12月31日前的黄标车;
(二)财政供养单位(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或财政补贴单位和机构)的黄标车;
(三)依据《。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办发〔2021〕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办发〔2021〕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办发〔2021〕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3部委《关于促进消费扩容提质加快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实施意见》(发改就业〔2020〕293号)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进一步激发全省汽车消费潜能,稳定汽车产业发展,振兴地方经济,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措施通知如下:一、鼓励汽车生产企业开展汽车促销活动。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和长春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加大留学回国人员购买国产免税小汽车优惠政策宣传力度,优化核批流程,提高办理时效,积极引导留学回国人员购买省内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的乘用车。

(长春海关负责)三、组织开展10场(次)自主品牌“汽车下乡”活动,搭建农村汽车消费平台,激发农村汽车消费潜力,扩大县乡消费。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四、进一步深化公务用车改革,纵深推进长春、吉林“共享模式”公务用车改革试点,由市直向区县延伸;全省推广“共享模式”公务用车改革。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管局和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对汽车生产企业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1年4月30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社保局和长春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2021年6月30日前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5.28•【字号】吉市政办发〔2018〕23 号•【施行日期】2018.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市政办发〔2018〕23 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吉林市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5月28日吉林市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 号),认真执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7〕85 号)中提出的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大力发展绿色生态健康养殖,加快推进我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为指引,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准,以推进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畜牧业绿色发展、提质增效为目标,尊重畜牧业发展规律,强化改革创新、激励约束和政府监管,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优化空间布局,节约利用资源,保护产地环境,提升生态服务功能,打造我市食源性优质安全绿色畜禽生产基地,促进畜牧业与生态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2020 年,健全完善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

2018年-2020年,全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分别达到73%、75%和80%以上,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分别达到70%、85%和95%以上。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市政办发[2002]5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市政办发[2002]5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2.03.18施行日期2002.03.18文号吉市政办发[2002]5号主题类别质量管理和监督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市政办发[200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吉林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三月十八日吉林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吉林名牌产品的管理,进一步推动实施名牌战略,促进我市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鼓励争创、宣传、保护、培植名牌产品,提高吉林名牌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促进我市经济发展,保证吉林名牌产品评定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名牌战略的推进、实施工作,由吉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组织、协调,负责名牌战略的指导、规划和吉林名牌产品评定、宣传、保护、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吉林名牌产品的评选与认定坚持企业自愿申报、市场评价为主、科学公正推选、确保质量领先、实行时限命名的原则。

第二章条件第四条吉林名牌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注册登记的商标;(二)设计先进、性能可靠、实物质量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并达到国内和省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或具有本地特色的传统产品;(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四)具备一定生产规模,效益好,对全市经济辐射面宽,带动力强,附加值高,出口创汇多;(五)市场占有率、竞争能力、用户满意程度居全市同行业前列,具有较大的发展前途;(六)企业认真贯彻 GB/T19000- ISO9000 质量管理和GB/T24000-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质量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有认证实施计划;(七)近三年内,各级质量监督检查合格,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和事故;(八)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和制度,售后服务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困难居民享受优惠扶持政策办理程序的通知
【法规类别】优抚制度
【发文字号】吉市政办函[2006]30号
【发布部门】吉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4.06
【实施日期】2006.04.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困难居民享受优惠
扶持政策办理程序的通知
(吉市政办函〔2006〕3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吉林市城市低保对象和困难居民享受优惠扶持政策办理程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六日吉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困难居民享受优惠扶持政策办理程序
一、城市低保对象和困难居民办理《卫生许可证》: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领取保障金的存折和《城市困难居民证》(以下简称持证)及相关材料,到吉林市政务服务中心审批办理。

二、城市低保对象和困难居民办理减免占道经营费:申请人持证及相关材料到吉林市政务服务中心审批办理。

三、城市低保对象办理减、免、缓收个体管理费、市场管理费:申请人持证到工商所认定并填申请表,到工商分局审批。

四、城市低保对象和困难居民办理减免税费:持《再就业优惠证》、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资料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减免。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啤酒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啤酒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啤酒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市场管理【发文字号】吉市政办函[2007]6号【发布部门】吉林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1.22【实施日期】2007.01.2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啤酒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市政办函〔2007〕6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开展啤酒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关于开展啤酒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贯彻国家商务部《酒类商品流通管理办法》(第25号令)和市政府《吉林市酒类商品流通管理办法》(第16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和规范我市啤酒类市场流通秩序,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广大经营者、消费者和生产厂家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啤酒市场专项整治工作。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确保人民群众饮酒安全为出发点,以“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行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啤酒和在瓶盖设奖等不正当有奖销售酒类商品的行为,加大啤酒流通市场监管力度,进一步强化和规范全市啤酒流通市场秩序。

二、整治任务(一)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凡在辖区内进行啤酒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办理酒类经营备案登记手续。

(二)酒类经营实行溯源制度。

酒类批发和零售经营企业在经营中必须开具和索要《随附单》。

(三)严禁啤酒经营者、生产者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四)严禁采用在瓶盖内设奖和其它不正当有奖销售活动,严厉打击各种商业贿赂行为。

(五)各职能部门要依据。

黄标车 补贴 方案

黄标车 补贴 方案

黄标车补贴方案概述黄标车是指指排放标准不达标的机动车辆。

为了减少环境污染和改善空气质量,很多地方出台了针对黄标车的补贴方案。

本文档将介绍黄标车补贴方案的相关政策和申请流程。

政策细则黄标车补贴方案的政策细则会因地区而异,但一般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资格要求•车辆必须为黄标车,即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或地方的相关规定。

•车辆必须符合申请的地区范围,不同地区的补贴方案可能会有不同的适用范围。

2. 补贴金额•补贴金额根据车辆类型和排放水平进行划分,一般分为不同的档次,如A类、B类、C类等。

•档次越高,补贴金额越高。

3. 申请流程•车主需要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车辆信息和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通常包括车辆登记证、行驶证、购车发票等。

•补贴申请一般需要经过审核,符合条件的车主才能获得补贴。

4. 补贴发放方式•补贴金额一般会以直接发放到车主的银行账户或者以购车款的形式抵扣。

申请流程以下是一般黄标车补贴方案的申请流程:1.在规定时间内,车主准备好申请材料,包括车辆登记证、行驶证、购车发票等。

2.登录相关网站或前往相关办事处,下载并填写申请表格。

3.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和申请材料一同提交给相关部门或办事处。

4.相关部门或办事处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会通知车主。

5.审核通过后,车主需要提供自己的银行账号信息,以便补贴金额的发放。

6.补贴金额会按照约定的时间发放到车主的银行账户。

注意事项申请黄标车补贴时,车主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了解相关政策细则,确保自己符合申请条件。

2.提前准备好所有申请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过期申请将无法获得补贴。

4.如有需要,可以咨询相关部门或办事处的工作人员,以获得更详细的信息和帮助。

结论黄标车补贴方案是解决机动车排放污染问题的重要举措之一。

通过对排放标准不达标的车辆提供经济补贴,鼓励车主更新和淘汰老旧车辆,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

车主在申请补贴时需要了解相关政策细则,按照申请流程提供相关材料,以获得合格的审核结果和补贴金额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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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黄标车报废补贴实施
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城市交通运输
【发文字号】吉市政办函[2016]60号
【发布部门】吉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9.02
【实施日期】2016.09.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黄标车报废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市政办函〔2016〕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相关部门:
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市联动“长吉平”三市共治大气污染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函〔2016〕52号)精神,为进一步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加快黄标车淘汰进程,鼓励黄标车提前报废,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改善空气质量为目标,以全面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为手段,通过适当的补贴政策,鼓励、倡导未达到报废标准的黄标车提前报废。

2016年底前,淘汰省政府下达的23759台黄标车。

二、补贴范围
在市本级注册登记的无强制报废期或强制报废期在2017年1月1日以后的,提前办理报废手续的黄标车(不包括转出车辆按期报废车辆)均可享受黄标车报废补贴政策。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黄标车,不享受补贴政策:
(一)强制报废日期在2016年12月31日前的黄标车;
(二)财政供养单位(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或财政补贴单位和机构)的黄标车,但应主动报废黄标车;
(三)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以及经修理、调整、采用控制技术后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或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和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而达到强制报废的黄标车;
(四)因自然原因、火灾、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黄标车。

三、补贴时间
自本方案向社会公布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提前报废各类黄标车的车辆所有人可申领黄标车报废补贴资金,2017年1月1日起不再发放。

四、办理流程
申请黄标车报废补贴的,先行到市环保局进行审核确认,方可办理车辆报废业务,并在车辆报废后持《吉林市报废黄标车补助资金申请表》及车辆报废手续,到市商务局申领黄标车报废补贴。

五、任务分工
吉林市黄标车淘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黄标车淘汰工作。

组织商务、环保、公安、财政部门设置黄标车报废补贴审批服务窗口,实行一站式服务。

市环保局负责对申请报废补贴的黄标车进行审核,对符合补贴要求的车辆所有人发放
《报废黄标车补助资金审批表》,并签字盖章;汇总分析报废黄标车的数据资料;责成专人进驻黄标车报废补贴审批服务窗口办理相关业务。

市公安局负责审核《机动车注销证明》,审核车辆号牌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初次登记日期、注销日期、车辆类型、车辆使用性质、检验有效期止、强制报废期止等信息;配合市环保局统计分析报废黄标车相关数据,及时提供黄标车报废信息;发布并组织实施黄标车限行通告。

市商务局负责审核《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对符合补贴要求的申领车辆在《报废黄标车补助资金审批表》上签字盖章,并在规定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领人账户;监督拆解、回收报废黄标车的相关业务;规范机动车报废程序,指导报废企业完善便民服务措施,严格业务规程,公示报废流程、报废企业地址及联系方式;监督拆解企业落实相关政策;责成专人进驻黄标车报废补贴审批服务窗口办理相关业务。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政府确定的原则和补贴标准筹措资金,保障补贴资金支出。

市交通局负责配合各职能部门开展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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