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事责任年龄改革之当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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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调整

论我国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调整

057当代思潮论我国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调整问题提出的背景近年来,我国频繁发生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法侵害行为的案件,如2019年大连13岁男孩蔡某杀害10岁女童案,2017年四川达州13岁男孩袁某杀母案,2012年湖南衡阳12岁男孩肖某杀害姑妈一家三口案等。

这些案件的共同特点是行为人不满14周岁,作案手段残忍,又都因为不满我国刑事责任年龄下限,不必承担刑事责任,社会影响非常大。

2019年的两会上,30名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建议未成年人刑责年龄降到12周岁。

2020年这一问题再度成为两会热议。

关于我国刑事责任年龄下限是否要调整,成了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

关于我国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调整的争议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将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设置为14周岁。

关于这一年龄下限是否需要调整的争议其实存在已久。

目前主要观点分为两大派,一派认为现在青少年身心发展比刑法制定之时要快得多,成熟得更早,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恶性案件频发,应当下调刑事责任年龄下限。

另一派认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仍缺乏足够的辨别和控制行为的能力,恶行的背后往往有着更深层次的家庭和社会原因,单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不能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故应当维持现行刑事责任年龄下限不变。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必要性杨 晔(苏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苏州 215104)摘 要:近年来我国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实施不法侵害案件频发,关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是否调整的争议长期存在。

我国当代青少年心智较1979年刑法颁布时成熟得更早,有必要降低我国刑责年龄下限,这能提高未成年人犯罪成本,形成震慑力,实现犯罪预防的目的,同时能降低社会的“不公平感”,利于社会稳定。

关键词: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犯罪;犯罪预防作者简介:杨晔(1976-)女,江苏省苏州市人,硕士,苏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与当代青少年显著成熟的身心发展更为匹配。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刑罚根据分析及其司法适用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刑罚根据分析及其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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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刑罚根据分析 及其司法适用
总第 344 期
专题研究 Zhuan Ti Yan Jiu
专题: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司法适用问题
主持人语:郭开元(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少年法律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为应对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的严重暴力犯罪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3月1日生效)将 刑事责任年龄个别下调至十二周岁,确立了三个实体法上的要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程序。 为了准确地理解和适用上述要件和程序,策划了本专题。第一篇文章分析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刑罚根 据,从报应论、一般预防论和特殊预防论阐释追诉低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司法适用问题。第二篇文 章探讨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核准追诉中“情节恶劣”要件,参考司法实践和借鉴国外的经验,阐释对情 节恶劣要件进行把握时必须赋予充分的裁量权,并遵循未成年人司法的基本要求。
任年龄降低至12周岁的情况下,“恶意补足年龄 规则”对于限制追究低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具 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依照现行刑法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 十四周岁的人,即便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 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也应当在经最高人民 检 察 院 核 准 追 诉 后 , 方 追 究 其 刑 事 责 任 。“ 犯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 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 是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前提,具备报请 核准的前提并非均应予以核准。最高人民检察 院核准追诉不仅是程序性规定,而且蕴含了实 体性规定,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从实体上把 握是否具有核准追诉的必要性。刑法没有明文 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实体标准,本 文认为核准追诉标准可以参酌“恶意补足年 龄”规则来把握,即只有在现有证据已经充分 证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明确知 道自己行为的性质并对此具有控制能力的情况 下,方可核准予以追诉。换言之,已满12周岁 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并非绝对推定有责任能 力,而是根据个案予以判断。即使行为人犯故 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 忍手段致人严重残疾且情节恶劣,如现有证据 表明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缺乏明确的辨认 控制能力,则应以“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为 由不予核准追诉,以此限制低龄未成年人犯 罪的追诉范围,实现个案正义与社会正义的 平衡。

当今中国,应当还是不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辩论赛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应当还是不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辩论赛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应当还是不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辩论赛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一辩(正方辩词):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首先,我们要明确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必要性。

根据现行法律,中国刑事责任年龄为14岁,而与此相比,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的刑事责任年龄都普遍高于14岁。

然而,事实上,我们必须承认14岁以下的少年也可以做出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少年犯罪者的回归社会的机会。

其次,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可以为发现和预防少年犯罪提供更有效的手段。

年龄较小的少年犯罪往往滑过了法律的漏网,无法承担刑事责任。

这给犯罪分子们提供了便利,他们可以逍遥法外,再次威胁社会安全。

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我们能够及早介入,及时给予适当的教育和辅导,帮助他们远离犯罪道路。

最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能够提高社会的安全感。

年龄较小的少年犯罪所犯下的罪行可能同样令人震惊,但因他们年幼而不能承担刑事责任,社会会对此感到愤怒与不满。

这种感觉会导致对法律的信任和社会秩序的动摇。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将能让犯罪者受到应有的惩罚,增加社会对少年犯罪问题的认知,推动社会对法律的尊重和维护。

总而言之,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符合社会发展需要、有利于社会稳定的举措。

我们相信,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我们能够更好地保护社会利益,更好地保护和教育少年犯罪者,促进社会和谐与安全。

谢谢!二辩(正方辩词):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们正方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必要的,我们会从社会转型期的特殊性、国际视角和司法教育角度来阐述我方的观点。

首先,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这个时期相对而言,法制建设相对滞后,青少年犯罪呈现出高发态势。

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可以加强对于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和引导。

特殊时期需要特殊对待,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可以更好地保护青少年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

其次,国际视角是我们认识这个问题的重要角度。

目前,很多国家已经将刑事责任年龄上调至16岁甚至是18岁。

浅谈刑事责任年龄调整的意义

浅谈刑事责任年龄调整的意义

浅谈刑事责任年龄调整的意义发表时间:2020-11-05T09:12:49.317Z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0年19期作者:王可作陈禹光范雨露[导读] 2019年10月20日,大连市沙河口区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件,王可作陈禹光范雨露辽宁省阜新市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123000摘要:2019年10月20日,大连市沙河口区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件,受害者王某(女 10岁)被杀身亡,经过警方走访调查发现蔡某某(男 13岁)具有重大作案嫌疑。

到案后,蔡某某如实供述其杀害王某的事实。

依照其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加害人蔡某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蔡某某是明知自己未达到承担刑事责任法定年龄而以极其残忍的手段进行加害行为,并在事后采取冷漠的态度。

虽然蔡某某未达法定年龄,但是其深知自己的行为的危害性以及可以躲避法律的制裁,这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

这个案件直接反映了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逐渐低龄化和手段的残忍化的国情。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法治社会一、我国近年来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现状近年来,低龄恶性犯罪案件频发,其中引发全国讨论与关注的案件有很多。

19年大连市沙河口区的未成年人犯罪尤为典型。

现行《刑法》第17条规定,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因而对这些严重侵犯他人生命、健康的“恶少们”,司法机关往往一放了之。

实际上,当前低龄恶性犯罪已不再是激情化、突发性的代名词,越来越多的案件呈现出成人化、专业化趋势,包括行为人“有明显的预谋”“作案前经过精心策划和充分准备”等,部分行为人还具备一定的反侦查“技巧”。

这不禁让人产生疑问:他们还是法律需要精心呵护的未成年人吗?笔者认为不能片面单从刑事责任年龄来认定低龄未成年人是否犯罪。

虽有多数人认为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或固守刑法谦抑性,认为解决该问题的根本之策在于激活未成年人惩戒教育措施,应当慎用刑罚应当通过扩大刑事责任主体范围。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浅析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研究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浅析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研究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浅析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研究一、概述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一直是全球范围内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它不仅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反映了社会的文明程度和法治水平。

在我国,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转型,未成年人犯罪现象也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和趋势。

本文旨在浅析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同时深入研究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相关问题,以期为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矫治措施提供有益参考。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和比例均呈现出一定程度的上升态势。

这些犯罪行为涉及暴力、盗窃、抢劫、毒品等多个领域,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不安全感和危害。

未成年人犯罪的复杂性和危害性不容忽视,如何有效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我国社会治理面临的重要课题。

在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矫治过程中,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界限。

合理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能够平衡未成年人保护与社会安全之间的关系,为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预防和矫治提供法律依据。

我国现有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标准不统与犯罪趋势不相适应等,亟待进一步完善和调整。

1. 背景介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及其发展趋势。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呈现出一种令人担忧的趋势。

司法数据显示,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且犯罪类型日趋复杂。

这一现象不仅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也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构成了严重威胁。

从犯罪类型来看,未成年人犯罪主要涉及暴力犯罪、财产犯罪和网络犯罪等。

校园暴力问题尤为突出,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伤害。

同时,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未成年人利用网络进行犯罪活动的现象也愈发严重,网络不良信息对未成年人的侵蚀问题不容忽视。

从犯罪原因来看,未成年人犯罪的背后往往涉及家庭、学校、社会等多方面的因素。

家庭监护的缺失、学校教育的不足以及社会环境的影响等都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

对刑法修正案调整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商榷

对刑法修正案调整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商榷

对刑法修正案调整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商榷刘宪权*石雄M【内容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已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的人对故意杀人与严重的故意伤害 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关于调整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问题的争议焦点始终停留在 问题表面,很难形成统一定论。

设置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本质上是一个立法问题,应当回归立法机理,从刑事 政策、刑法解释学与立法技巧三个方面反思其调整的合理性。

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有违对未成年人特殊 保护的刑事政策,且不能实现刑法解释学的体系自洽。

“一刀切”的立法形式更具有现实可行性。

【关键词】刑事责任年龄责任能力刑事政策刑法解释学立法技巧引言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恶性暴力犯罪事件屡见报端。

2020年4月,安徽省郎溪县13岁的杨某某杀 害堂妹杨某婷后抛尸;2019年7月,宁夏永宁县12岁的苏某用木板击打6岁的亲戚李某某致其死亡;2019年3月,江苏省建湖县13岁的邵某因不服管教,将其母杨某杀害;2019年1月,湖南省涟源市13岁的严某灵持刀捅伤同班同学贺某涛,送医抢救无效后死亡。

这些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低龄未成 年人因不满14周岁而无法得到刑事制裁的事件,引发了社会公众的强烈不满。

由此,业内有关降低最 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为回应民众关切,《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了关于最低刑事责任 年龄的规定,即在特定情形下,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也应当负刑事责任。

毋庸置疑,立法对社会 关切迅速作出反应,体现了我国刑法“以人民为中心的温度”。

®然而,刑事立法绝不仅仅只要回应“民意”,还需要科学而严谨的理论分析论证。

对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应否降低的问题,我国刑法理论界一 直颇有争议,各种观点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鉴于此,本文拟在深人分析学界各种观点的基础上,将目光 拉回到设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机理,以探讨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修法是否具有合理性。

一、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调整之争理论界关于调整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议,大体存在“降低说”“维持说”和“补足说”三种观 点。

我国现行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及根据是什么

我国现行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及根据是什么

我国现⾏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及根据是什么我国现⾏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及根据是什么?已满⼗六周岁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四周岁不满⼗六周岁的⼈,犯故意杀⼈、故意伤害致⼈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四周岁不满⼗⼋周岁的⼈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六周岁的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下⽂店铺⼩编整理资料为⼤家介绍刑事责任年龄的相关知识。

⼀、我国现⾏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及根据是什么1、《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规定:“已满⼗六周岁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四周岁不满⼗六周岁的⼈,犯故意杀⼈、故意伤害致⼈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四周岁不满⼗⼋周岁的⼈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六周岁的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民法典》第⼗七条⼗⼋周岁以上的⾃然⼈为成年⼈。

不满⼗⼋周岁的⾃然⼈为未成年⼈。

第⼗⼋条成年⼈为完全民事⾏为能⼒⼈,可以独⽴实施民事法律⾏为。

⼗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以⾃⼰的劳动收⼊为主要⽣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为能⼒⼈。

第⼗九条⼋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为限制民事⾏为能⼒⼈,实施民事法律⾏为由其法定代理⼈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为或者与其年龄、智⼒相适应的民事法律⾏为。

第⼆⼗条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为⽆民事⾏为能⼒⼈,由其法定代理⼈代理实施民事法律⾏为。

第⼆⼗⼀条不能辨认⾃⼰⾏为的成年⼈为⽆民事⾏为能⼒⼈,由其法定代理⼈代理实施民事法律⾏为。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不能辨认⾃⼰⾏为的,适⽤前款规定。

⼆、什么是刑事责任年龄1、刑事责任年龄准确地说应是刑事责任能⼒法定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为⼈实施刑法禁⽌的法律⾏为并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当今中国,应该还是不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辩论赛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应该还是不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辩论赛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应该还是不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辩论赛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正方辩词一辩: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尊敬的评委、各位辩友:我作为正方第一辩,将为大家分析当今中国是否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首先,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能够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随着社会发展和信息技术的进步,未成年人接触到的不良影响越来越多。

然而,现行的刑事责任年龄限制让那些滥用未成年人的人利用漏洞逍遥法外。

我们必须认识到,一些犯罪行为是未成年人自身的选择,但是在存在不良环境的引导下做出的选择。

这种情况下,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以便能追究那些滥用未成年人的人的刑事责任。

其次,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有助于提高未成年人法律意识。

通过参与刑事诉讼过程,未成年人将会更加深入地了解犯罪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增强对法律的敬畏心和遵守意识。

同时,这也是他们成长和改正错误的机会,有助于帮助他们重新认识自我,走上正确的道路。

最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有利于社会的长远发展和治安的维护。

未成年人犯罪的现象逐渐增加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一个严重问题。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可以更早地介入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对他们进行必要的惩罚和教育,降低再犯率,有效维护社会治安,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综上所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当今中国必要的一步。

它有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并且有助于社会的长远发展和治安的维护。

因此,我们坚信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行之有效,并对当今中国产生积极的影响。

谢谢!正方辩词二辩: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尊敬的评委、各位辩友:我作为正方第二辩,将继续阐述当今中国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理由。

首先,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符合国际社会的趋势和国家发展需求。

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已将刑事责任年龄设定在16岁以下,我们的国家应该与时俱进。

在法制建设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借鉴国际社会的经验和成果,以实现中国法制的现代化。

其次,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有助于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当前中国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比较突出,犯罪的年龄越来越低龄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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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责任年龄改革之当为性
论文摘要1997新刑法颁布并适用,纵观新旧刑法典,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之变更几近于无。

然于客观事实而言,我国青少年犯罪率不断攀升,未成年犯罪逐步呈现低龄化发展态势,尤其就校园霸凌事件及校园帮派违法行为而言,学校与家庭教育单方面努力局限性明显,在社会管理层面上,法律之管控矫正效力又受相关款项本身约束。

故本文将以校园内犯罪行为为切入点,着重论述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改革之当为性。

论文关键词校园犯罪行为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
一、紧迫的现实危害
(一)变本加厉的校园犯罪行为
2015年7月初,一则来自于“廊坊在线”等微信公信号的求助信在家长中迅速流传,这则微信以“少女被脱暴后,单亲母亲恳求……,大家帮帮她吧!!”的求助信为题,并附多张少女被脱衣凌辱殴打图片,迅速引起“围观”。

事后该女生内心异常脆弱,竟将自己眉毛剃光。

7月4日,贵州省纳雍县15岁的郑某被同校学生拉出校外暴打致死;10天后,江苏省泗洪县初二学生小博补课返校途中,倒在了血泊里……据媒体报道,2014年初至今,全国类似霸凌事件、有视频图像的就超过20起。

校园霸凌事件正愈演愈烈,不断有触目惊心的新闻、照片、视频浮出水面,然而这些仅为我们能够了解到的,可想而知,于我们耳目不可及之处,仍有多少青少年正深受其害。

未成年人正当于身心发育之美妙年华,敏感而脆弱。

处于青春期的他们即便遭遇霸凌,出于强烈的自尊心,鲜有向家长、学校揭发的举动。

身体的伤害,心灵的摧残,终将引致他们对于社会的消极与悲观。

始作俑者反因其隐忍变本加厉,借法律之护伞,肆意通过网络炫耀自己“功绩”。

此刻,滞后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似乎已成囚困正义之牢笼。

(二)校园犯罪行为的犯罪性——以霸凌为例
挪威学者Dan Olweus则将校园霸凌定义为:一名学生长时间并且重复地暴露于一个或多个学生主导的负面行为之下霸凌并非偶发事件,而是长期性且多发性的事件。

简单就其定义而言,霸凌即为一种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危害性质,反复多次进行危害行为(大部分),往往引发被害人身体或心理上实质性危害结果之行为。

在我国法律中,校园霸凌行为被排除犯罪之事有绝大部分是主体要件,即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负刑事责任。

首先,校园霸凌事件回归本身而言,对行为人和被害人都会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危害结果,被害人不言自明,而行为人借助法律规避刑责之行为无疑是向世人宣告其行为不受处罚、不为犯罪,助长校园黑暗势力之嚣张气焰,引诱更多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人和限制负刑事责任人利用自己身份而不顾行为后果。

以往,霸凌行为不敢声张,埋伏在校园暗处,如今,拍照录像传于网络者大有人在,不能说与行为人知晓自己不需承担刑责完全无关。

就社会影响力而言,青少年是未来社会的支柱和风向标,公众舆论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关注度更高、反响更强烈,其危害行为引发之危害后果注定也是更严重的。

其次,就刑事违法性而言,在排除主体要件的基础上,很多案例确实符合法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主观上,存在故意伤害、抢劫甚至杀人的故意。

客观上,存在受害人财物被抢劫,身体受到轻重不等的伤害甚至死亡等具体危害结果及客观存在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危害行为。

客体上,这些不法侵害行为大多具有明确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此外还需注意的是,强烈且消极的社会影响及其附带给所有可能遭此情形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阴影将是无法计量的。

二、犯罪阻却——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一)我国现行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我国现行刑法对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主要规定在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由此可见,我国刑事责任制度对于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基于具体确定的生理年龄,分别以14周岁和16周岁为界限,划分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人、部分负刑事责任人、完全负刑事责任人,此外,对于所有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都应减轻处罚。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人(14周岁以下)、部分负刑事责任人(超过14周岁,未满16周岁)在主体要件上阻却了大部分校园犯罪行为上升为法律意义上的刑事犯罪之现实可能性。

(二)刑法立法例
德国的法律制度将年轻人共分为三类:儿童(Kinder)、未成年人(Jugendliche)和年轻成年人(Heranwachsende)。

德国法将14岁以下的划归为儿童,未成年人法不能对他们适用。

14-18岁(不超过18岁)被列为未成年人。

而年轻的成年人是18-21岁。

荷兰将年轻人分为四个类别。

12岁以下的儿童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12-16岁的未成年人根据未成年人刑法而被审判,16-18岁的未成年人中的大多数受未成年人刑法调节,但在例外情况下接受成年刑法的调节,18-21岁被称为年轻成年人,他们将从适用的法律制度中享受优惠。

日本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是14周岁,法律上的未成年人是指不满20周岁的少年。

在美国,有未成年人罪犯、有违法倾向的未成年人、依靠的儿童等区分。

美国50个州均有相似但并不是完全雷同的规定。

溯及历史原因,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规定与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较为接近。

另外,还有相当部分国家采用14周岁作为刑事责任年龄的分界线,如韩国、丹麦、瑞典、俄罗斯。

可以说,很多国家对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制定考虑的主要因素还是情绪和心智成熟的实际状况,不可否认的还有刑罚人道主义的考量和国际性接轨。

(三)往返于社会现实与法律规定
我国现行刑法沿用了1979年刑法的规定划分刑事责任年龄,距今已逾数十年。

在改革开放的大环境下,中国所经历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变革是前所未有的。

一方面,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给予当代青少年强健的体魄和身体素质上的稳步提高,然而随之而来的还有身体上的快速发育和早熟现象。

针对犯罪行为而言,相当于犯罪行为的工具要素提早具备,使得行为人可以达成犯罪目的的条件提早完成。

另一方面,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社会贫富差距拉大是我国存在的现实社会问题,伴随青少年成长,通过家庭教育因素和具体事件,极容易对青少年造成潜移默化的影响,自负或是自卑,欺凌与被欺凌,甚至是严重的犯罪性行为。

心理早熟是影响青少年行为的关键因素,在物质资料发达的时代,文化传播的迅捷是必然之结果。

相较于之前,当代青少年能够快速地通过书本杂志、网络电视等大众传媒接收到形形色色的讯息,其中夹杂着大量负面的社会信息和超出未成年人应当接收范围的内容,甚至是淫秽、暴力内容。

大量的现实情况反映出青少年相对心理状态远超前于以往。

刑法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具体规定很大程度是考虑到未成年人认识能力和意志能力的欠缺,故希望通过以具体的年龄为限对未成年人的认识能力和意志能力有一个大概而又合理的判断,并以此为依据制定刑事责任制度。

因此,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程度之变化对其认识能力和意志能力的提升已经达到造成严重可以引发社会问题的影响时,就应当是法律与时俱进作出合理修正之时。

校园犯罪行为的上升趋势从事实的角度反映出具体法律相对于社会现实的滞后性。

对于这种滞后性的修正将是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中的重要一步。

三、对青少年的保护
自古以来,我国刑法谓之为“矜老恤幼”原则对于未成年人之减轻免除罪名或处罚,体现的无非是对青少年的一种免责性保护,是对于其纠正犯罪行为、改过自新的恩准与期许。

然从现代刑法之角度,刑罚是以矫正罪犯为主要目的,而非是基于复仇心理,在学校、家庭教育无可奈何、无法作为的情况下,决绝地斩断刑罚这条后路未必就是最好的保护。

法贵在平,公平正义是法律恪守的重要原则。

刑罚保护青少年,既然保护犯下罪行的青少年,也必须保护受到危害或处于危险状态下的青少年,这符合社会契约论的基本逻辑。

对于有犯罪行为的青少年给予适度的法律制裁亦是对普通青少年身心安全的必要维护。

四、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改革建议
(一)具体年龄界限上的调整
鉴于当代青少年身心早熟的事实,对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和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适当的降低,以达与时俱进之目的。

(二)有针对性的对于具体罪行给予调整
针对校园霸凌等暴力行为进行专门性调整,或规定于相对付刑责阶段的具体罪行中,或在降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基础上适当扩大其犯罪行为的外延加强对暴力事件的管控力度。

(三)增大法官自由裁量权
对于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仅凭具体的界限规定无法达到实质正义,应当结合刑罚个别化,具体案例具体分析,在法治框架下,尊重并结合法官对当事人刑责能力的判断。

参考文献
[1]刘勇编数字电路电子工业出版社2004
[2]马淑华编单片机原理与接口技术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7
[3]嗨茶网编菊花茶的制茶技术及应用科学出版社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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