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标准债券远期合约挂盘基准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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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预发行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预发行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预发行交易规则》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预发行交易标准条款》的通知【法规类别】债券【发文字号】中汇交发[2016]553号【发布部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日期】2016.12.12【实施日期】2016.12.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预发行交易规则》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预发行交易标准条款》的通知(中汇交发〔2016〕553号)银行间市场成员: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预发行业务,维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促进债券市场发展,我中心制定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预发行交易规则》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预发行交易标准条款》,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银市场[2016]25号),现向市场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预发行交易规则2.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预发行交易标准条款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6年12月12日附件1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预发行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债券预发行交易,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市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预发行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4]第29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国债预发行试点的通知》(财库[2013]28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所称债券预发行交易(以下简称“预发行交易”),是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以下简称“参与机构”)以即将发行的债券为标的进行的债券买卖行为。

1.3 预发行交易的券种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规定条件的债券品种,国债预发行的具体券种由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确定。

1.4 参与机构开展预发行交易应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

标准债券远期交易规则(试行)

标准债券远期交易规则(试行)
[交割日]交割日为合约月份的第三个星期三,若该日 非营业日,则为经调整的下一营业日。
[挂牌基准价]根据合约上市前一营业日对应的可交割 债券在合约到期交割日的理论价格和转换因子计算得到。挂 牌基准价由交易中心公布,转换因子确定方法(附件一)及 价格计算公式(附件二)由交易中心商上海清算所共同确定 并对外公布。
7
v1.0 可编辑可修改
附件三:到期交割价的计算方式
现金交割方式下,合约到期交割价根据现货市场数据计算得
到,具体算法如下:
假设标准债券远期合约的一篮子可交割债券有 N 只,每只可
交割债券的转换因子为 CFi。 1.当不少于 N/2 只债券当日时段成交不少于 10 笔,现金交
割结算价格由一篮子可交割债券在最后交易日 12:00 前的成交
第二步,利用做市报卖价中位数、转换因子以及做市报卖价
量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PCS
N i 1
Mi CFi
Qi
N
Qi
i 1
Qi:第 i 只可交割债券在最后交易日 12:00 前的做市报卖价量
3.当超过 N/2 只债券当日时段成交不足 10 笔且不少于 N/2
只债券无做市报卖价,启用报价小值,即报价最小变动单位。 挂牌基准价 新合约上市日的理论价值。
每日结算价 用于每日盯市估值的参考价格。
到期交割价 合约到期用于交割结算的价格。
到期交割结算金额 合约到期交割时交易双方的应收应付金额。
第三章 交易产品 标准债券远期合约(以下简称合约)包括但不限于标准 国债远期合约与标准政策性银行债远期合约。标准国开债远 期合约包括 3 年期标准国开债远期合约(CDB3)、5 年期标准 国开债远期合约(CDB5)与 10 年期标准国开债远期合约 (CDB10)等。其他合约经人民银行批准后,由交易中心根 据市场发展情况另行推出并向市场发布。

标准债券远期交易规则(试行)

标准债券远期交易规则(试行)

附件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标准债券远期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1.1为推进债券衍生产品市场发展,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9号)及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关于推出标准债券远期产品的批复(银市场[2015]7号)等规定,就标准债券远期交易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所称标准债券远期是指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标的债券、交割日等产品要素标准化的债券远期合约。

标准债券远期合约的清算方式为中央对手方集中清算或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方式。

1.3 标准债券远期交易的参与机构应为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

集中清算的标准债券远期交易适用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的集中清算协议。

1.4参与机构交易标准债券远期的应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X-Swap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

第二章定义2.1合约要素合约的组成要素,包括合约代码、合约标的、可交割债券、合约月份、交割日、最后交易日、新合约上市日、单位报价量、单位变动点、交割方式、挂牌基准价、每日结算价、到期交割价、到期交割结算金额等。

2.2合约代码交易系统中用于区分不同合约品种的代码,由标的债券缩写和到期月份组成。

如CDB3_1503,表示集中清算的2015年3月份到期的3年期标准国开债远期合约。

2.3 合约标的债券为标准虚拟债券。

2.4 可交割债券为一篮子债券,由交易中心商上海清算所在合约上市前一营业日发布,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发布。

可交割债券选取方法由交易中心商上海清算所共同确定并对外公布。

2.5 合约月份用以确定合约到期的年份和月份,又称合约交割月份。

2.6交割日合约到期后,交易双方交割合约标的资产的日期,简称D 日。

2.7最后交易日合约可以在市场上最后交易的日期,为交割日前一个营业日(即D-1日)。

2.8新合约上市日前一合约最后交易日的下一个营业日(即D日)。

2.9单位报价量合约报价量允许变动的最小值,即报价量最小变动单位。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标准债券远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标准债券远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标准债券远期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汇交发[2015]124号【发布部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日期】2015.04.06【实施日期】2015.04.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标准债券远期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中汇交发〔2015〕124号)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为满足市场成员需求,促进债券远期市场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出标准债券远期产品的批复(银市场[2015]7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制订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标准债券远期交易规则(试行)》,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标准债券远期交易规则(试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5年4月6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标准债券远期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1.1 为推进债券衍生产品市场发展,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9号)及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关于推出标准债券远期产品的批复(银市场[2015]7号)等规定,就标准债券远期交易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所称标准债券远期是指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标的债券、交割日等产品要素标准化的债券远期合约。

标准债券远期合约的清算方式为中央对手方集中清算或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方式。

1.3 标准债券远期交易的参与机构应为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

集中清算的标准债券远期交易适用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的集中清算协议。

1.4参与机构交易标准债券远期的应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X-Swap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

第二章定义2.1 合约要素合约的组成要素,包括合约代码、合约标的、可交割债券、合约月份、交割日、最后交易日、新合约上市日、单位报价量、单位变动点、交割方式、挂牌基准价、每日结算价、到期交割价、到期交割结算金额等。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债做市支持操作规则》的通知-财库[2016]154号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债做市支持操作规则》的通知-财库[2016]154号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债做市支持操作规则》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国债做市支持操作规则》的通知财库[2016]154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中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规范国债做市支持操作行为,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现将《国债做市支持操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债做市支持操作规则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2016年9月30日附件国债做市支持操作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债做市支持操作行为,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债管理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债做市支持运用随买、随卖等工具操作。

其中随买是财政部在债券二级市场买入国债,随卖是财政部在债券二级市场卖出国债。

第三条国债做市支持操作通过国债做市支持操作平台(以下简称操作平台)进行,国债做市支持参与机构(以下简称参与机构)通过操作平台客户端参与。

第四条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央库款预测、银行体系流动性等情况,确定国债做市支持操作日期、操作额等。

操作日前第6个工作日为国债做市支持需求申报日,参与机构于申报日通过操作平台申报国债做市支持需求意向。

参与机构申报需求意向前,应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本币交易系统现券匿名买卖匹配功能满足本机构国债交易需求。

第五条开展国债做市支持的条件为每次对至少一只国债申报随买(或者随卖)需求意向的参与机构不少于5家(含5家),同时申报总额不低于2亿元(含2亿元)。

第六条按照国债发行计划经过续发之后并在做市的国债,列为随卖操作券种。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发布《银行间本币市场评优办法》的通知-中汇交发[2011]32号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发布《银行间本币市场评优办法》的通知-中汇交发[2011]32号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发布《银行间本币市场评优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发布《银行间本币市场评优办法》的通知(中汇交发〔2011〕32号)银行间本币市场成员:为充分发挥本币市场评优机制的激励效应,促进交易成员积极参与交易和推动市场繁荣发展,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在总结经验、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银行间本币市场评优办法》(见附件),2010年度起银行间本币市场年度评优活动将据此开展。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间本币市场评优办法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附件:银行间本币市场评优办法为促进银行间本币市场健康发展,鼓励和表彰优秀交易成员,制定本办法。

一、评优入围银行间本币市场评优以“交易100强”作为交易成员入围的资格认定。

具体评定时,统计各交易成员在信用拆借、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现券买卖、资产支持证券、债券远期、债券借贷、利率互换和远期利率协议等市场的年度系统交易总量,排名前100的机构即为银行间本币市场年度交易100强。

交易100强名单于每年年初在中国货币网和《中国货币市场》杂志上予以公告,机构凭此受邀参加本币市场年度表彰会,但不单列奖项。

二、奖项设置奖项针对交易成员和个人两个层面进行设置。

(一)交易成员奖项1、最具市场影响力奖2、最佳进步奖3、最佳衍生品交易奖4、最活跃农村金融机构奖5、最活跃证券公司奖6、最活跃基金管理公司奖7、最活跃保险公司奖除“最佳衍生品交易奖”仅考虑利率互换和远期利率协议两个市场外,其余奖项均针对信用拆借、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现券买卖、资产支持证券、债券远期、债券借贷、利率互换和远期利率协议等市场。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开展2023年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员年度备案的通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开展2023年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员年度备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日期】2023.10.13•【文号】中汇交发〔2023〕284号•【施行日期】2023.10.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开展2023年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员年度备案的通知中汇交发〔2023〕284号银行间本币市场成员:为加强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员管理,规范交易员执业行为,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定于2023年10月23日-2023年11月30日开展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员年度备案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年度备案对象本次年度备案对象为2023年10月23日前取得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员资格的人员。

二、年度备案内容与流程本次年度备案需持证交易员更新备案相关信息及进行在线学习。

具体流程如下:1.信息填写。

如实填写个人相关信息并保存。

2.诚信承诺。

点击接受“诚信承诺书”,确认按照诚实守信原则参与年度备案。

3.线上学习。

查看学习资料清单后下载学习资料包,内容为近两年银行间本币市场相关规范性文件、银河大讲堂学习内容等。

4.信息查询。

可通过登录“交易员信息查询”界面进入信息查询页面,查看本人基本信息等是否已更新。

三、年度备案要求银行间本币市场成员应做好本机构交易员的年度备案组织工作。

交易员未在本通知规定时间内参加年度备案的将暂停其交易员资格,完成备案后恢复。

四、年度备案方式本次年度备案通过银行间即时通讯工具iDeal进行,登录iDeal PC端点击“设置-年度备案”,或登录iDeal移动端点击“我的-年度备案”,进入备案系统完成年度备案。

其中,交易员可直接进入,无需再次输入相关信息进行登录。

iDeal下载地址:https:///五、联系方式iDeal注册咨询:021-******** 021-********备案手机号变更:4009787878-2-1其他咨询:021-******** 021-********特此通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通用回购交易清算业务的通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通用回购交易清算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公布日期】2024.04.10•【文号】中汇交发〔2024〕95号•【施行日期】2024.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通用回购交易清算业务的通知中汇交发〔2024〕95号银行间本币市场成员: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于2024年4月10日,联合推出银行间债券市场通用回购交易清算业务(以下简称通用回购业务),并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通用回购交易清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见附件)。

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业务简介通用回购业务是指采用集中清算的三方回购交易业务。

银行间债券市场业务参与者将符合上海清算所要求的债券提交担保券库,上海清算所每日计算交易额度并发送至同业拆借中心,业务参与者在额度范围内通过同业拆借中心达成交易,交易结算全流程均显示上海清算所为对手方,并由上海清算所进行担保品管理和中央对手方清算,业务参与者发生结算违约时由上海清算所进行违约处置。

二、合资格债券及保证金率通用回购业务合格担保券包括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和优质商业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同业存单,以及优质发行人发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合格担保券及折扣率标准请参见《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合资格债券业务指引》。

通用回购业务保证金率为0.08%。

上海清算所可根据市场运行情况适时调整以上参数,并予以公布。

三、业务申请通用回购业务上线初期,支持市场成员以自营清算方式参与业务,具备上海清算所债券净额清算会员资质的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做市商可参与通用回购业务。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人民币外汇远期及掉期交易主协议的通知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人民币外汇远期及掉期交易主协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日期】2006.07.21•【文号】中汇交发[2006]202号•【施行日期】2006.07.2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人民币外汇远期及掉期交易主协议的通知(中汇交发[2006]202号)银行间外汇市场各有关会员: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汇复[2006]186号),现发布《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远期及掉期交易主协议》。

请相关会员银行在收文后尽快安排签署该主协议,并按规定将协议的副本送交交易中心备案。

交易中心将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交易终端及时向市场会员公告协议签署情况。

联系人:张琦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5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邮编:200002电话:************或63298988-5210,3026传真:************电子邮件:************************.cn2006年8月7日交易中心启用位于上海浦东张江的新办公楼后,电子邮件不变,新的地址和电话等联系方式将另行通知。

附件: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远期及掉期交易主协议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远期及掉期交易主协议通用条款第一条为促进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明确双方在达成的各项交易下的权利与义务,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此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远期及掉期交易主协议(“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的管辖范围双方在本协议生效日和生效日之后相互达成的以及双方在本协议生效日之前相互达成且于本协议生效日存续的任何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均受本协议管辖。

双方在本协议生效日和生效日之后相互达成的任何人民币外汇远期交易,均受本协议管辖。

除非双方在特别条款中做出相反约定,否则双方在本协议生效日之前相互达成且于本协议生效日存续的任何人民币外汇远期交易,均自动纳入本协议的管辖范围。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规则》的通知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日期】2005.06.14•【文号】中汇交发[2005]153号•【施行日期】2005.06.1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规则》的通知(中汇交发[2005]153号)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规则》,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规则二○○五年六月十四日附件: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易主体第三章交易基本规则第四章交易程序第五章保证金集中管理第六章信息披露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行为,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应急规则》等有关规定、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场参与者在债券远期交易中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市场参与者自主报价、自选对手、自行清算、自担风险。

第三条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为市场参与者债券远期交易提供报价、交易和信息服务,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

第二章交易主体第四条市场参与者参与债券远期交易应做好如下准备:(一)签署《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并提交交易中心备案;(二)具备债券远期交易内部管理办法并抄送交易中心;(三)以书面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形式向交易中心提交下列财务数据:1、开放式投资基金于每月10日前提交上月月底的基金资产净值;2、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提交该分支机构人民币营运资金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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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标准债券远期合约挂盘基准价的通知
【法规类别】债券
【发布部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日期】2015.04.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标准债券远期合约挂盘基准价的通知
各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
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标准债券远期交易规则(试行)》第3.6条的规定,现将标准债券远期合约的挂盘基准价通知如下:
交易品种
合约品种
挂盘基准价
3年期标准国开债远期合约
CDB3_1506
98.7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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