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邮购毒品买家卖家同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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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汤松道运输毒品罪判决书

贺州汤松道运输毒品罪判决书

贺州汤松道运输毒品罪判决书
摘要:
一、贺州汤松道运输毒品罪判决书概述
二、汤松道的犯罪事实及罪名
三、判决结果及依据
四、案件启示
正文:
一、贺州汤松道运输毒品罪判决书概述
贺州汤松道运输毒品罪判决书是一份我国法院对毒品犯罪案件的判决书。

本案中,被告人汤松道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依法提起公诉。

判决书详细记录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罪名及判决结果,展现了我国法院对毒品犯罪的严惩态度。

二、汤松道的犯罪事实及罪名
被告人汤松道在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仍然进行运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涉嫌运输毒品罪。

汤松道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触犯了刑法,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三、判决结果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汤松道的犯罪事实、罪名及情节,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人汤松道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
万元;
2.追缴被告人汤松道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3.扣押在案的毒品、作案工具等,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四、案件启示
毒品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我国对此类犯罪持严厉打击的态度。

本案警示我们,要自觉抵制毒品,积极参与禁毒斗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代购毒品行为的刑法定性分析

代购毒品行为的刑法定性分析

摘 要 :代 购 毒 品 是 毒 品 犯 罪 中 的 常 见 形 式 - 司 法 实 践 中 常 以 代 购 者 从 中 牟 利 ,认 定 其 构 成 贩 卖 毒 品 罪 但 此 操 作 欠 缺 法 律 依 据 ,
贩 卖 毒 品 罪 的 成 立 并 不 需 要 行 为 人 主 观 上 具 有 牟 利 意 图 或 客 观 上 的 牟 利 结 果 ,因 此 ,立 足 代 购 行 为 本 质 ,探 析 代 昀 毒 品 行 为 性 质 :根据
Keywords:Purchasing Drugs;Making Profits;Selling Drugs;Transporting Drugs;Illegally Possessing Drugs
〇 引言 我 国 对 毒 品 犯 罪 始 终 坚 持 容 忍 ”态 度 ,对毒品
犯罪的从严处理贯穿毒品流通全过程,构 建 了 “禁 种 、 禁 制 、禁 吸 、禁 贩 、禁运”的禁毒体系,公安信息监控系 统的完善使得吸毒者与贩毒者的交易安全受到威胁。 吸毒者较难获得毒品购买渠道,即使获取了渠道,也不 敢 明 s 张胆地购买毒品;贩毒者也愈发谨慎,绝不同有 案 底 的 吸 毒 者 轻 易 交 易 。当 前 代 购 毒 品 行 为 存 在 诸 多 问题:首 先 ,我国立法层面和司法解释对代购毒品行为 尚未形诸笔墨,仅在毒品犯罪会议纪要中有相关阐述。 对 于 实 践 部 门 而 言 ,审 理 代 购 毒 品 案 件 时 ,只能将会议 纪要奉为圭臬。其 次 ,不同地区的司法机关因禁毒政策 和 对 相 关 文 件 的 解 读 不 同 ,对 代 购 毒 品 案 件 易 形 成 不 同 的 处 理 意 见 。同 时 ,代 购 毒 品 行 为 又 存 在 诸 多 情 形 , 倘 若 “一刀切”也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 1 司法实践中对代购毒品行为的处理

刑法69条规定

刑法69条规定

刑法69条规定刑法中的第69条规定了非法携带、运送、邮寄、传递毒品的罪名及其刑罚。

这是一条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法律条款,旨在保护社会的公共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

下面将详细解读该条款。

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对于非法携带、运送、邮寄、传递毒品的行为,如果构成犯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刑罚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主要由下列因素综合考虑来决定:毒品种类、数量、质量,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犯罪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等。

在这条规定中,所提到的毒品是指法律规定的吸食、注射或以其他方式药用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药品成分。

这些药品如果被携带、运送、邮寄、传递而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即属于非法行为。

刑法对于非法携带、运送、邮寄、传递毒品犯罪采取了严厉的打击态度,这是因为毒品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极大。

毒品的滥用会导致个人的身心健康受到威胁,甚至破坏整个家庭及社会安定。

因此,对于这类犯罪,社会必须采取零容忍的态度。

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如果属于非法携带、运送、邮寄、传递毒品的行为,并且构成犯罪,根据毒品种类、数量、质量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犯罪情节的不同,刑法规定了不同的刑罚。

一般情况下,如果数量较小,社会危害较小,则可处以拘役、管制、罚金以及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

如果数量较大,社会危害较大,则将以刑徒刑、死刑等严厉刑罚加以惩处。

这种差别对待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合理地体现了刑法的灵活性。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毒品犯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于涉及此类犯罪的个人,应该严肃处理,确保公正和合理。

同时,对于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涉及这类犯罪,法律将予以特殊保护和对待。

总之,刑法第69条的规定严厉打击非法携带、运送、邮寄、传递毒品的行为。

这种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极大,破坏了社会的公共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

因此,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采取相应的严厉刑罚。

同时,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刑罚,确保公正和合理。

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安全。

检例第151号:马某某走私、贩卖毒品案

检例第151号:马某某走私、贩卖毒品案

检例第151号:马某某走私、贩卖毒品案文章属性•【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22.02.18裁判规则行为人明知系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出于非法用途走私、贩卖的,应当以走私、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为人出于非法用途,以贩卖为目的非法购买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既遂。

检察机关应当综合评价新型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依法提出量刑建议。

正文检例第151号:马某某走私、贩卖毒品案(检例第151号)【关键词】走私、贩卖毒品罪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主观明知非法用途贩卖毒品既遂【基本案情】被告人马某某,男,1996年出生,原系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剂师。

2020年8月16日,马某某在网络上发布信息,称有三唑仑及其他违禁品出售。

2021年4月16日,马某某通过网络向境外卖家求购咪达唑仑,并支付人民币1100元。

后境外卖家通过快递将一盒咪达唑仑从德国邮寄至马某某的住处,马某某以虚构的“李某英”作为收件人领取包裹。

2021年4月20日至25日,马某某以名为“李医生”的QQ账号,与“阳光男孩”等多名QQ用户商议出售三唑仑、咪达唑仑等精神药品,马某某尚未卖出即于同年7月15日被民警抓获。

民警在其住处查获透明液体12支(净重36ml,经鉴定,检出咪达唑仑成分)、蓝色片剂13粒(净重3.25mg,经鉴定,检出三唑仑成分)、白色片剂72粒(净重28.8mg,经鉴定,检出阿普唑仑成分)等物品。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一)引导取证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以马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提请批准逮捕。

2021年8月20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对其批准逮捕。

根据走私类案件管辖规定,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及时派出检察官介入侦查,引导取证。

通过阅卷审查,承办检察官发现有较充分证据证明马某某实施了通过网络从境外购买、走私精神药品咪达唑仑的犯罪行为,但没有证据证明从其家中搜出的其他精神药品三唑仑、阿普唑仑的来源和用途。

贺州汤松道运输毒品罪判决书

贺州汤松道运输毒品罪判决书

贺州汤松道运输毒品罪判决书
被告人贺州汤松道被控犯运输毒品罪一案,经本院审理查明:
一、2018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贺州汤松道明知拥有毒品,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驾驶有摩托车将毒品从贺州市运输至桂林市,并将其销售给他人。

2018年6月19日,被桂林市
公安局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50.1克以及
运输毒品的摩托车一辆。

二、经物证鉴定,上述甲基苯丙胺属于麻醉品类毒品。

三、本院认为,被告人贺州汤松道的行为已经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依法惩处。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条、毒品管理条例第
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贺州汤松道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决定缓刑二年。

在缓刑期间,应当积极参加法定职业技能培训,查找自己犯罪行为的原因,改正错误,保持良好表现。

缓刑期履行缓刑考验期满前的各项义务,经监狱管理部门证明,可以宣告缓刑考验期满。

文告日期:2021年3月12日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书记员:XXX。

快递从业人员运输毒品犯罪问题检视

快递从业人员运输毒品犯罪问题检视

快递从业人员运输毒品犯罪问题检视作者:佘志锋林志友庄丽容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22年第02期摘要:检察机关在办理通过寄递方式运输新型毒品案件时,应注意审查快递从业人员在收寄过程中是否存在收取高额运费等非常规操作,结合供述、证言等证据准确判定主观明知问题,从而准确定性。

同时,要充分履行审前主导责任,从严惩处此类犯罪行为,对于办案中发现的寄递安全问题,要积极推动监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维护寄递安全。

关键词:快递从业人员运输毒品单位犯罪主导责任一、基本案情及办理过程被告人苏某生系福建省南靖县某速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

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17日间,苏某生明知韩某(另案处理)将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作为毒品邮寄给他人,在向韩某收取高于市场价的寄递费用后,先后7次将韩某更换包装箱后的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通过其经营的速递公司寄递到广西等地,共寄送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12箱(含磷酸可待因192.24克),获利人民币2842元。

2017年6月16日,福建省南靖县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苏某生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南靖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于2017年12月25日以被告单位南靖县某速递有限公司、被告人苏某生犯运输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

2018年7月24日,南靖县人民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處被告单位南靖县某速递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苏某生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该判决已生效。

二、办案中的难点(一)韩某的行为定性问题本案中,被告人苏某生实施了帮助韩某寄递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的行为。

根据《关于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自2015年5月1日起,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即本案中涉案的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属于第二类精神药品,而精神药品具有药品和毒品的双重属性,有别于鸦片、海洛因等传统毒品,不宜将苏某生的行为直接评价为运输毒品。

代购毒品后,与托购者“蹭吸”的行为如何定性?

代购毒品后,与托购者“蹭吸”的行为如何定性?摘要:嫌疑人代购毒品后,与托购者“蹭吸”的行为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司法实践中颇多争议,本文从法律及司法解释的沿革及犯罪既遂标准和“牟利”属性对“蹭吸”行为做简要分析,笔者认为“蹭吸”行为不具有“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的“牟利性”,不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关键词:代购、共同吸食、非法持有一、问题的提出从《大连会议纪要》到《武汉会议纪要》,对居间介绍、代购毒品的法律适用一直争议不断。

实践中,针对代购毒品后,与托购者共同吸食毒品,俗称“蹭吸”的行为出现过截然不同的判决。

如2015年8月14日,江西省高院审理的陈勇代购毒品案中,陈勇为他人代购用于吸食的毒品后蹭吸,二审改判无罪,随即引发广泛关注。

但基于“从严治毒”的“高压”政策,更多的代购毒品后“蹭吸”的案件,仍被认定为贩卖毒品罪,产生争议。

二、争议焦点问题分述关于代购毒品,刑法中并没有明确的定义。

早在2000年的《南宁会议纪要》(已废止)规定,“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代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规定最低标准,构成犯罪的,托购者、代购者均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首次引出“代买毒品”“代购者”等概念。

随后2008年《大连会议纪要》对代购行为进行进一步明确规定,“代购者从中牟利,变相加价以贩卖毒品罪定罪”。

后续为解决办案实践中对“牟利”的争议,2015年《武汉会议纪要》对“牟利”进一步解释:“行为人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或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的,应视为牟利。

”这也是目前来看最全面的“代购毒品”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制内容。

通常理解《武汉会议纪要》中规定“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的,应视为牟利。

”那么对于“蹭吸”尤其当场吸食的行为,显然不应认定行为人存在贩卖目的。

我国对于吸毒者购买少量毒品自己吸食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因此受吸毒者委托代买少量毒品吸食,也不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这是代购毒品“出罪”功能的设立初衷。

代购触犯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进口商品的需求也日益增长。

代购行业应运而生,成为许多人购买国外商品的重要途径。

然而,一些不法代购为谋取暴利,触犯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给国家利益和消费者权益带来了严重损害。

本文将以一起代购化妆品涉嫌走私案为例,分析其违法过程及法律后果。

二、案情简介2018年,我国某城市海关在例行检查中发现,一家名为“全球购”的代购店涉嫌走私化妆品。

经调查,该代购店负责人李某,通过非法渠道从国外购进大量化妆品,再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出售给消费者,从中获取高额利润。

三、违法过程1. 非法渠道进货李某通过非法渠道,从国外购进大量化妆品,包括香水、护肤品、彩妆等。

这些化妆品没有经过正规的海关申报和检验,存在安全隐患。

2. 非法运输为了逃避海关监管,李某将化妆品藏匿于行李中,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非法运输回国。

3. 非法销售李某将走私的化妆品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出售给消费者,通过微信、淘宝等网络平台进行宣传和销售。

4. 隐瞒真相在销售过程中,李某故意隐瞒化妆品的走私事实,误导消费者。

四、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李某的行为涉嫌走私罪。

五、法律后果1. 行政处罚海关依法对李某的走私行为进行了调查,并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包括没收走私的化妆品、罚款等。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纳关税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纳关税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本案中,李某走私的化妆品数量较大,且存在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3. 消费者权益受损由于李某走私的化妆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导致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受到伤害。

因此,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

六、案例分析1. 走私行为的危害走私行为不仅破坏了国家的税收政策,还可能导致国内市场秩序混乱,损害消费者权益。

毒品寄递物流案例分析

毒品寄递物流案例分析物流寄递渠道毒品犯罪是近年来新兴的一种毒品走私贩运犯罪活动。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的经济转型和物流行业的兴盛,受国际国内毒潮的影响,以及各级公安机关对毒品犯罪活动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一些贩毒分子为了逃避查处,通过物流寄递渠道进行的毒品犯罪活动不断增多,各地物流寄递渠道毒品犯罪出现“暂时失控”或“无序控制”的态势,物流寄递渠道成为继陆、海、空之后的又一大毒品走私贩运渠道。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

因此,我们必须对物流寄递渠道毒品犯罪引起高度重视,加以研究,寻找对策,坚决予以严打。

一、何谓“物流寄递渠道毒品犯罪”物流寄递渠道毒品犯罪,是指毒品犯罪分子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为目的,利用邮包、航空快递、物流托运等方式将毒品寄递到目的地的一种毒品犯罪手段。

从目前的毒情来看,物流寄递渠道毒品犯罪可分为邮包贩毒、航空快递贩毒、物流托运贩毒三种类型。

邮包贩毒,是指毒品犯罪分子将毒品藏匿于邮寄物品中,利用邮政部门将邮寄包裹寄递到指定地点或收件人的一种毒品贩运方式(邮政部门主要通过航空器、铁路、公路等渠道寄递邮寄物品)。

航空快递贩毒,是指毒品犯罪分子将藏匿有毒品的快件交付给航空快递企业托运,送达目的地的一种毒品快速贩运方式。

物流托运贩毒,是指毒品犯罪分子将藏匿有毒品的货物或物品交由物流公司托运到目的地,从而达到走私或运输毒品的目的一种毒品贩运方式。

对物流寄递渠道毒品犯罪特点和对策进行分析研究,有利于完善“陆、海、空、邮”立体防控体系,有利于建立对境内外毒品贩销进行常态化网络查控的长效机制,逐步实现毒品查缉网络全覆盖。

二、物流寄递渠道毒品犯罪的特点物流寄递渠道毒品犯罪是毒品贩运的一种全新手法,与其他的毒品贩运方式、方法相比,具有其一定的特殊性和一般的规律性。

从近年来破获的物流寄递渠道毒品犯罪案件来看,物流寄递渠道毒品犯罪具有以下特点:(一)案件形势异常严峻。

随着我国物流与寄递行业的迅猛发展,利用物流寄递渠道从事毒品犯罪活动不断增多。

江苏省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新型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

江苏省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新型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其他,其他,其他•【公布日期】2022.06.24•【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江苏省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新型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案例一“上头电子烟”是毒!不是烟!——吴某某贩卖毒品案2021年7月,无锡滨湖警方破获一起贩卖新型毒品“上头电子烟”案件,包括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在内的110余名贩毒、吸毒人员纷纷落网,警方在所缴获的“上头电子烟”中检测出新型毒品合成大麻素类物质。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吴某某将合成大麻素油灌入电子烟烟杆内,以“上头电子烟”的名义对外销售。

采用微信联系、快递跑腿送货模式,向无锡地区30余名购毒人员出售“上头电子烟”共计100余支。

其中一名买家系中专生“小风”,“小风”在一次跟朋友在酒吧玩乐时,吴某某给他介绍时下最潮流的“上头电子烟”,让他免费抽几口。

“潮流”“上头”的字眼撩动着“小风”,好奇心的驱使下他尝试抽了几口。

殊不知,不知不觉中已经沾染上毒瘾,他逐渐成为了吴某某的购毒常客,严重时发展到每晚不抽几口无法入睡的程度。

辍学、自残,毒品毁了这个十七岁的少年……“上头电子烟”是毒,不是烟!它让人“上头”的真相是其中所含的合成大麻素。

合成大麻素的精神活性比普通大麻素更高、致瘾性更强,对健康危害巨大,我国已于2021年7月1日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整类列管。

针对办案中发现合成大麻素等新型毒品犯罪蔓延快、低龄化的特点,检察官走入学校、走上街头、走进法治电视节目演播室,通过以案释法,揭露新型毒品真面目,加强对新型毒品的禁毒宣传,引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认清新型毒品的巨大危害。

检察机关对于新型毒品犯罪坚持依法从严从快打击。

自合成大麻素列管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审查起诉贩卖合成大麻素犯罪案件80件116人。

检察机关在此提示,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的“上头电子烟”属于贩卖毒品行为,而吸食“上头电子烟”属于吸毒行为,必须远离“上头电子烟”!案例二肆意销售“止咳水”构成毒品犯罪被判刑——赵某某、陈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2012年的一天,公安机关在赵某某经营的小吃店中发现其代售的止咳水中含有可待因成分,因可待因尚未被列管,公安机关对其做批评教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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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今年 1 月中旬,被告人朱某、李某 为搞点“过节费”,从广东龚某处毒品“冰毒”
50 克、“麻古”50 颗到广安。并将毒品冰毒、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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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方式将“冰毒”、“麻古”寄往广安。1 月 29 日 13 时许,被告人朱某、李某前往广安市广安区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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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郭章辉华西城市读本记者徐代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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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快递邮购毒品买家卖家同获刑 卖家通获。7 月 23 日,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以
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龚某有期徒刑 15 年, 并处罚金 10000 元;判处朱某、李某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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