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際使用渡輪碼頭作為入境船隻認可碇泊處的日期,須視乎民航處處長指 明 《 機 場 管 理 局 條 例 (限 制 區 地 圖 )令 》 (第 483G 章 )的 生 效 日 期 而 定 。 《 入 境 條 例 》 (第 115 章 )第 3(1)條 除 規 定 其 他 事 情 外 , 亦 規 定 當 船 隻 抵 達 香港時,船長須將船隻下錨或繫泊於入境船隻認可碇泊處。 《 入 境 條 例 》 (第 115 章 )第 60 條 規 定 , 保 安 局 局 長 可 發 出 命 令 , 指 定 某 些 地點為為施行本條例而設的入境船隻認可碇泊處及認可陸地點。
(b)
(c)
(ii)
3.
加 入 附 表 1A 在附表 1 前加入 — “ 附 表 1A 碇泊處 I. 入境船隻 香港國際機場 碇泊處 說明 以連接下述方位的直線為界的範圍 — WGS84 (a) DATUM [第 2 條 ]
北 緯 22°19'11.2", 東 經 113°56'39.2";
2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保安局 二零零三年四月四日
3
《 2003 年 入 境 (碇 泊 處 及 陸 地 點 )(修 訂 )(第 2 號 )令 》 IMMIGRATION (ANCHORAGES AND LANDING PLACES) (AMENDMENT)(NO. 2) ORDER 2003
IALPAO2/74729 v6
(b)
(c)
(2)
第 (1)(b)款 適 用 於 符 合 以 下 說 明 的 乘 客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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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號:T C5/2091/04(06)P t.6立法會資料摘要在啟德發展新郵輪碼頭的進展引言本文件旨在向議員滙報政府鑒於近期建築成本不斷飈升以及最新的市場意見,正計劃著手設計及建造啓德新郵輪碼頭,再租予郵輪碼頭營運商(政府設計、建造和租賃方式)。

重新招標的最新評估2.我們曾於二零零八年七月向議員滙報我們計劃在獲得立法會撥款後就郵輪碼頭項目重新招標,由政府支付地盤平整和政府設施(1)的工程建造費用。

如重新招標未能成功,政府將採取政府設計、建造及租賃方式。

此後,我們就重新招標的計劃諮詢了相關持份者,包括郵輪和旅遊業界、及地產和建造行業。

我們亦已更新項目的建築成本。

在考慮下述第三段至第六段新近的發展後,我們的評估是重新招標不大可能達至盡快建成新郵輪碼頭的目標。

不可預計的建築成本颷升3.建築成本普遍顯著上升。

二零零八年五月的鍍鋅軟鋼、沙及鋼筋的物料指數對比二零零七年一月分別上升60%、104%及137%。

在二零零八年的首五個月,這些物料指數已分別上升25%、42%及41%。

此外,柴油價格預期會維持反覆。

加上建築物興建工程數量增加,二零零附註(1)政府設施包括海關、出入境、衞生檢疫及警方設施,一座政府雷達塔,為過境直升機乘客提供的支援地方及一個園景平台。

八年首季的政府建築工程投標價格指數(2)在過去十二個月已上升36%,而自二零零七年第四季起該價格指數則已上升12%。

本地建造界這些近期的發展,在成本估算方面會帶來相當的風險,因而減低市場對郵輪碼頭重新招標的興趣。

4.在考慮最新上升的成本後,新郵輪碼頭的整體建築成本(不包括作為投標一部份的5萬平方米商業總樓面面積)現估算為56億元(按二零零八年九月價格計算)。

這估算是假設私營機構的工程只需符合法定要求及基本功能為標準。

我們曾知會議員,如果政府決定重新招標,將會支付地盤平整和政府設施的工程費用。

這些工程估算費用約為18億元至20億元(按二零零七年九月價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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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號:F IN C R16/10/2041/46(01)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稅務條例》(第112章)安排指明(愛沙尼亞共和國政府關於民用航空服務)(雙重課稅)令引言在二零零一年七月三日的會議上,行政會議建議,行政長官指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49條制定安排指明(愛沙尼亞共令和國政府關於民用航空服務)(雙重課稅)令(載於附件),以宣布愛沙尼亞共和國和香港就航空公司收入和利潤的寬免雙重課稅安排正式生效。

背景和論據對航空公司收入寬免雙重課稅的安排2.政府的政策,是在香港特區與其民航伙伴磋商的雙邊民用航空運輸協定中,加入有關避免向航空公司收入雙重課稅的條文。

我們已與孟加拉、比利時、加拿大、丹麥、德國、以色列、毛里求斯、荷蘭、新西蘭、挪威、大韓民國、俄羅斯、瑞典和英國簽訂並實施避免對航空公司收入雙重課稅的安排。

3.香港特區在二零零一年四月三十日與愛沙尼亞共和國簽訂民用航空運輸協定。

該協定第9條載列有關避免對航空公司收入和利潤雙重課稅的安排。

該條文規定︰(a)締約一方的航空公司經營航空器國際運輸所得的收入或利潤,包括參加聯營服務、聯合空運業務或國際營運機構所得的收入或利潤,如在該締約方的地區內須予徵稅,則獲豁免在締約另一方的地區內所徵收的入息稅、利得稅以及對收入或利潤徵收的所有其他稅項;(b)締約一方的航空公司與經營航空器國際運輸有關的資本和資產,獲豁免在締約另一方的地區內對資本和資產所徵收的任何種類和名目的稅項;及(c)締約一方的航空公司自轉讓用於經營國際運輸的航空器及轉讓與經營該航空器有關的動產所得的收益,獲豁免在締約另一方的地區內對收益所徵收的任何稅項。

4.根據《稅務條例》第49條,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藉命令宣布,已與香港以外任何地區的政府訂立安排,旨在就該地區的法律所施加的入息稅及任何相類似性質的稅項,給予雙重課稅寬免。

與愛沙尼亞共和國政府簽訂民用航空運輸協定後,我們有需要藉命令宣布已與愛沙尼亞共和國政府就航空公司的收入和利潤訂立雙重課稅寬免安排,以便把這些安排付諸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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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編號:FI N C R36/10/2041/46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稅務條例》(第112章)《稅務(關於收入及資本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奧地利共和國)令》引言在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八日的會議上,行政會議建議,行政長官指令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條例”)第49(1A)條,制定《稅務(關於收入及資本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奧地利共和國)令》A(“命令”)(載於附件A)。

命令旨在實施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在二零一零年五月二十五日與奧地利共和國(“奧地利”)簽訂的有關就收入及資本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及防止逃稅協定(“奧地利協定”)。

理據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的好處2.雙重課稅是指同一項收入在一個以上的稅收管轄區被徵收相類似的稅項。

國際社會一般認同,雙重課稅對貨品和服務交流,以及資金、科技和人才的流動造成障礙,而且窒礙各經濟體系之間經貿關係的發展。

作為一項方便營商措施,政府的政策是與貿易及投資伙伴簽訂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全面性協定”),以盡量避免雙重課稅。

3.香港採用地域來源原則徵稅,即只就源自香港的收入徵稅,所以香港居民從香港以外來源所得的收入不須在香港課稅,因而不會被雙重徵稅。

然而,如外地政府向其居民就源自香港的收入徵稅,就可能出現雙重課稅的情況。

雖然許多地區都會就已在香港繳稅的收入向其居民提供單方面的稅務寬免,但簽訂全面性協定,可在避免雙重課稅方面提供更明確依據及更穩定的環境。

此外,全面性協定提供的稅務寬免,可能較某些稅收管轄區單方面的寬免更為優厚。

奧地利協定的好處4.如沒有奧地利協定,香港的貿易公司從設於奧地利的常設機構(例如銷售點)所得的利潤,如果源自香港,就可能須在兩地課稅。

根據奧地利協定,這些公司在奧地利所繳的稅款,可以從香港所徵收的相關稅項中抵免,從而避免雙重徵稅。

5.根據奧地利協定,香港居民在奧地利受僱工作,如果其入息並非由一奧地利實體(或其代表)支付及承擔,而他在奧地利的總逗留時間在有關的12個月內不超過183日,則無須在奧地利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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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編號:S B C R 1/2361/14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消防條例》(第95章)《2015年消防(修訂)條例草案》引言在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一日的會議上,行政會議建議,行政長官指令向立法會呈交《2015年消防(修訂)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Array案」)(載於附件A),以—(a) 賦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就註冊消防工程師計劃(下稱「計劃」)以及規管註冊消防工程師,訂立規例;(b) 修訂《消防(裝置及設備)規例》(第95B章),准許消防處人員和相關類別的註冊消防工程師檢查和測試消防裝置或設備;以及(c) 相應修訂用以規管訂明處所(即根據《消防條例》(第95章)下所訂立的規例而訂明的處所)的法例,使註冊消防工程師所提供的消防安全風險評估和發出證明書的服務得到相關監管當局認可及接受。

理據(a)實施計劃的需要2.根據現行法例,有意經營某些處所1的人士(下稱「申請人」),如須就建築物/處所進行消防風險評估,以及證明建築物/1根據現行法例,某些處所必須先取得牌照、許可證、合格證明書或註冊證明書(下文統稱為「牌照」),方可經營。

例如,普通食肆、工廠食堂、殯儀館、戲院、劇院、卡拉OK場所、酒店、賓館、公眾娛樂場所等,均須獲發牌照/許可證方處所符合相關的消防安全規定2,只可依靠消防處的服務。

效率促進組曾為消防處進行部門業務運作研究,使其更方便營商。

研究建議消防處把發出消防安全證明書交由業界負責,以減輕日常檢查和發出證明書的工作。

以食物業處所的發牌過程為例,現時由消防處進行消防安全風險評估及制定消防安全規定需時約17天,而查核及發出證明書則需時約14天。

即使申請人希望盡快完成有關程序,礙於沒有其他途徑可循,所需時間無法縮短。

如要消防處全面縮短有關程序的所需時間,則須投放大量額外資源和人手。

3.為方便營商,並善用專業人力資源,我們建議實施註冊消防工程師計劃,利用市場上專業工程師和合資格人士,提供消防安全風險評估和發出證明書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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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編號:C I T B C R05/62/25/13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競爭法詳細建議公眾諮詢》引言在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九日的會議上,行政會議建議,行政長官指令當局應發表載於附件的諮詢文件展開為期三個月的公眾諮詢,該文件概述了競爭條例的主要建議條文。

理據競爭政策公眾諮詢2.二零零六年六月,競爭政策檢討委員會(檢討委員會)建議制定跨行業競爭法,並由獨立的競爭事務委員會執行法例。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我們展開公眾諮詢,收集市民對此事的意見。

公眾回應顯示,大多數人支持在香港制定跨行業競爭法,但商界對新競爭法對業界(特別是中小型企業(中小企))可能產生的影響表示關注。

3.大部分商界持份者均沒有徹底反對制訂競爭法,但對法例可能會為本港公司帶來困難經常表示關注。

他們以美國為例,指當地曾有不少所費不菲並且過於費時的訴訟,因此一直呼籲當局在為香港草擬競爭法時,務須避免增加在港的營商成本。

此外,部分中小企商會擔心,競爭法或會加重中小企遵行規定的負擔,甚至使它們容易遭到大公司提出敵意訴訟。

建議的競爭法4.為釋除商界的疑慮,我們將於五月六日公布法例內的主要條文讓公眾發表意見。

這有助消除商界現時對法例意圖和可能產生的影響的關注,並讓我們在向立法會提交《競爭條例草案》前,有機會收集公眾對法例建議範圍及執行機制(包括組織安排)的意見。

5.我們擬訂競爭法的建議範圍時,除了顧及上文第2段所述的公眾諮詢結果外,亦參考了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最佳做法,以及採納具經濟和法律經驗的顧問在這些方面的專業意見。

下文撮述我們認為一條適合香港的競爭法所需包含的主要條文。

(a) 組織安排(i) 擁有全面規管權力的競爭事務委員會6.透明度、效率和合適的制衡機制對於一個成功的規管架構至為重要。

我們建議成立一個獨立於政府的競爭事務委員會。

委員會的行政機構會被委任的管理局監督。

7.委員會的職權包括調查反競爭行為,裁決違法行為是否已經發生,以及在適當時判予補救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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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編號:E F B9/55/25/01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動植物(瀕危物種保護)條例》(第187章)《2001年動植物(瀕危物種保護)(豁免)(修訂)令》《2001年動植物(瀕危物種保護)條例(修訂附表)公告》引言在二零零一年十月三十日的會議上,行政會議建議和行政長官指令應根據《動植物(瀕危物種保護)條例》(“條例”)第18條,制定載於附件A的《2001年動植物(瀕危物種保護)(豁免)(修訂)令》(“修訂令”),使某些動植物種免受條例對進口、出口、管有或控制物種施加的許可證管制所規限。

2.同時,環境食物局局長根據條例第19(1A)條,制定載於附件B 的《2001年動植物(瀕危物種保護)條例(修訂附表)公告》(“公告”),以修訂條例的附表1、3及6。

背景和論據一般背景3.《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公約”)適用於香港,規定公約附錄所列的物種及其容易識別的物種部分和衍生物的進出口均須受到許可證管制所規限,有關物種如下:(a)附錄I高度瀕危並瀕臨絕種的物種。

(b)附錄II除非牠們的貿易受到管制,否則可能瀕臨絕種的物種。

(c)附錄II I任何公約締約方認定需要受到保護,以免因國際貿易而遭受過度捕捉或採伐的物種。

4.附錄I所列的物種只可在某些指定情況下才可在國際買賣,並須有有效的出口(或轉口)許可證及進口許可證。

至於買賣附錄II和附錄I II所列的物種,則須有出口(或轉口)許可證。

公約締約方每兩三年舉行一次會議,檢討和修訂(如有需要)附錄所載的物種名單。

5.條例使公約得以在香港實施。

雖然公約主要管制瀕危物種的出口,但條例更進一步,規定附表所列的某些瀕危物種的進口、管有或控制須領取許可證,以打擊偷運勾當。

6.根據條例第18條,行政長官可在憲報刊登命令,豁免任何列於條例附表的物種,使其免受許可證管制。

為此,我們制定了《動植物(瀕危物種保護)(豁免)令》(第187章附屬法例)(“豁免令”),以符合本港貿易需求,而又不會影響我們履行公約所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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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號:C S B C R/P G/4-085-001/33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二零零三年公務員薪酬調整引言在二零零三年二月二十五日的會議上,行政會議建議,行政長官指令:(a)把首長級薪級表第3點以下或同等薪級的所有公務員薪點回復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按現金計算的水平,減薪分兩次於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和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起執行,每次的調整額大致相同;(b)由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起,把首長級薪級表第3點或以上或同等薪級的所有公務員薪點回復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按現金計算的水平;(c)我們準備盡快向立法會提交法例,實施上文(a)和(b)段所述的減薪安排;(d)上述(a)段的減薪安排,同樣適用於由二零零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獲發聘書按入職薪酬支薪的人員;(e)由於法官和司法人員的薪酬與服務條件是按有別於公務員方面的安排而訂定,因此,當局會就如何處理法官和司法人員的薪酬調整一事,徵詢司法機構的意見,始行作出決定;(f)經徵詢員工的意見及在現行機制的基礎上,制定一個更完備的公務員薪酬調整機制。

該機制將包括︰用以比較公務員的薪酬水平和私營機構員工的薪酬水平而定期進行的薪酬水平調查、根據改良的調查方法按年進行的薪酬趨勢調查,以及一個可以向上和向下調整薪酬的有效方法。

上述工作將與薪酬調整一事分開處理,我們準備在二零零四年內完成這項工作,包括完成進行薪酬水平調查;以及(g)不會進行二零零二至零三及二零零三至零四年度的薪酬趨勢調查,二零零四至零五年度的薪酬趨勢調查將按稍後制定的改良調查方法進行。

理由政策上的總體考慮2.政府為顯示解決財赤的決心,必須在二零零三年三月五日公布的二零零三至零四年度預算案提出一套可行的三管齊下措施。

如何處理二零零三年的公務員薪酬調整是其中一個關鍵因素。

政府能否達到在二零零六至零七年度節省經營開支200億元的目標,大大取決於這方面採取的措施,這些措施亦會影響市民對於二零零三至零四年度預算案可能建議的增加收入措施的接受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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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号:TC 5/2091/04(06) Pt.6立法会资料摘要在启德发展新邮轮码头引言文件旨在向议员汇报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就启德新邮轮码头项目进行招标的结果,以及我们计划在获得立法会拨款后就该址重新招标,由政府支付地盘平整工程和兴建政府设施及园景平台的费用。

上次的招标工作2.当局在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就新邮轮码头项目进行公开土地招标,并在二零零八年三月截标。

我们收到两份标书。

3.其中一位招标者要求发展多一块商用地皮。

另一份标书则建议独立出售酒店房间,此举会违反卖地章程中的转让限制。

两份标书都表示,根据投标条款,项目在商业上并不可行。

4.由于两份标书未能完全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我们决定拒绝接纳这两份标书,并取消这次招标。

重新招标的计划5.如果立法会通过拨款申请,我们计划于二零零八年年底前为邮轮码头项目重新招标。

我们会采用类似上次招标的条款,但会准备支付以下成分项目的兴建费用─(a)地盘平整工程(包括海床挖泥工程,把现有海堤移后和加固,及建造码头平台供邮轮停泊);(b)兴建政府设施,例如海关、出入境、卫生检疫及警方设施,为过境直升机乘客提供的支援地方,和政府雷达塔;和(c)园景平台,以增加该项目对市场的吸引力(见下文第10-13段)。

6.我们同时参考上次招标的经验,利用重新招标的机会,会更新和更详尽阐释部分招标要求,务求增加商业弹性,令招标要求更清晰,以及紧追市场最新趋势。

有关调整招标要求的撮要载于附件A。

考虑(a) 建造费用高昂7.邮轮码头与传统商业发展项目不同,需要进行大规模地盘平整工程,以便该址能够停泊巨型邮轮,以及兴建营运邮轮码头必须的设施,包括停泊及配套设施。

(b) 市场对二零零七年十一月的招标反应欠佳8.上次招标已测试了市场反应,结果显示现时项目的条款对市场缺乏吸引力。

我们亦留意到海外不少邮轮码头均获得政府的财务资助。

(c) 对新邮轮码头的需求日益殷切9.自二零零六年以来,区内邮轮市场发展越趋蓬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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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登記上訴審裁處命令)規則》《證券及期貨(登記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命令)規則》引言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233及269條,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分別訂立了《證券及期貨(登記上訴審裁處命令)規則》(載於附件A)及《證券及期貨(登記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命令)規則》(載於附件B)。

背景《證券及期貨條例》2.在2002年3月制訂的《證券及期貨條例》整合和更新現存10條規管證券期貨市場的條例而為一條綜合法例,使本地的監管制度與國際標準和慣例看齊。

為了能夠有效地進行監管,《證券及期貨條例》賦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財政司司長、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以附屬法例形式,訂明所需的詳細及技術性規定,以補充主體法例所設立的監管架構,從而靈活地回應轉變中的市場作業方式及全球環境。

3.在2002年2月22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成立了《證券及期貨條例》附屬法例擬稿小組委員會(小組委員會),研究為配合《證券及期貨條例》的實施而需制訂的附屬法例。

由2002年3月至2002年10月期間,小組委員會共召開過12次會議,以審議合共37條附屬法例的擬稿,包括制訂這些法例的法定權限。

有關建議主要的政策考慮《證券及期貨(登記上訴審裁處命令)規則》4.《證券及期貨(登記上訴審裁處命令)規則》補充根據 第X I部設立的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的運作。

審裁處是一個全職的獨立組織,由一名法官擔任主席。

審裁處可應當事人的申請,覆核各有關規管當局所作出的指明決定(載列於 附表8第2部)是否恰當。

審裁處獲授權根據 作出多項有關其覆核程序的命令,例如就提供證據或判給訟費作出命令。

根據 第226條,原訟法庭可應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按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根據第233條訂立的規則訂明的方式而發出的書面通知,在原訟法庭登記審裁處的命令。

該命令一經登記,即就所有目的而言成為原訟法庭作出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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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H CR 1/3231/07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
(第 132 章)
《2008 年公眾衞生及市政(修訂)條例草案》
引言
在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一日的會議上,行政會議建議,行政長官 指令《2008 年公眾衞生及市政(修訂)條例草案》應在二零零八年十一月 五日提交立法會(載於附件 A)。
在作出命令時有合理理由相信有需要作出該命令,以防止對公眾衞生的 危害,或減少危害公眾衞生的可能性或緩解任何對公眾衞生的危害的不 良後果的情況下,以行政方式作出命令,禁止輸入和供應任何食物,並 指令按命令指定的方式收回任何已供應的食物。 7. 素 — (a) (b) (c) (d) (e) (f) (g) (h) (i) 食物商就食物安全提供的資料或文件(如有的話); 政府分析員進行食品測試的結果(如有的話); 其他國家或地方的食物安全主管當局進行食品測試的結果; 其他國家或地方的食物安全主管當局作出的食物警報; 進行食物測試所需時間; 市民及/或高危組別人士接觸有關食物的情況; 食物的食用模式; 食物所含有關物質的法定標準(如有的話); 是否能取得有關某一批次或某一組食物受污染的資料; 食環署署長在決定是否有合理理由作出命令時,會考慮以下因
建議的影響
19. 建議的影響載於附件 B。
公眾諮詢
20. 我們於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一日向立法會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事
務委員會簡介擬議的《食物安全條例草案》。之後,我們就擬議的條例 草案進行公眾諮詢。除了諮詢各設定的諮詢委員會,例如食物及環境 生諮詢委員會、食物安全專家委員會、漁農業諮詢委員會、方便營商諮 詢委員會(及其零售業工作小組)、中小型企業委員會,以及 80 個公眾街 市的街市管理諮詢委員會,我們還舉辦行業諮詢論壇和公眾論壇,以聽
第6頁
(h)
新的第 78I 條就因有第 78B 條命令的條款遭違反而檢取、標記或 銷毀該命令所針對的食物的情況,訂定條文。
(i)
新的第 78J 條就僱主就其僱員的作為和不作為的法律責任訂定條 文。
立法程序時間表
18. 立法程序時間表會如下- 刊登憲報 首讀和開始二讀辯論 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階段 和三讀 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五日 另行通知
令指定的方式處置有關問題食物。 12. 食環署署長作出的命令會清楚列明食物的詳情、作出命令的原
因、禁令或所需行動,以及採取禁制或所需行動的期間或限期。如事故
第4頁
只涉及一名進口商及數名容易確認身分的零售商,則可直接向特定的進 口商及零售商送達命令。在這種情況下,有關命令將於送達後即時生 效。不過,如有關食物已廣泛分銷,食環署署長未必可向每個食物商送 達命令。為保障公眾衞生,我們建議以書面形式向某類別人士或所有人 作出命令,而有關命令必須在憲報刊登。在這種情況下,有關命令將在 憲報刊登日生效。 13. 違反食環署署長作出的命令,即屬違法。我們建議違反命令的刑
權力(即檢取或銷毀有關食物)而蒙受損失,可就命令向法院申索補 償。補償金額以不超過有關食物在命令作出時的市值為限。法院只會在 上訴委員會已更改或宣告該命令無效,以及食環署署長在作出命令時沒 有合理理由作出命令的情況下,才會頒令賠償。補償款額(如有的話) 須在考慮所有攸關該個案的整體情況的因素後,並在該個案的整體情況 而言屬公正公平者。
再作磋商,而條例草案亦涉及多項複雜的法律問題,因此,我們現時未 能提交整項《食物安全條例草案》。由於市民極為關注這重要事件,所 以我們已加快擬訂《食物安全條例草案》中有關行政命令的條文,以禁
第2頁
止輸入和供應問題食物和命令收回有關食物,並建議在提交整項《食物 安全條例草案》前先相應緊急修訂第 132 章。 禁止輸入和供應問題食物及收回食物 6. 我們建議在第 132 章下賦權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食環署署長),
本條例草案 旨在
修訂《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以 — (a) 賦權食物環境衞生 署 署長,令他可為保 障 公眾衞生而 作出關於食物的命令;及 (b) 就附帶及相關的事宜訂定條文。
由立法會制定。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2008 年公眾衞生及市政(修訂)條例》。 2. 加入第 VA 部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 132 章)現予修訂,加入 — “ 第 VA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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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有關各方和市民大眾的意見。我們諮詢過全港 18 個區議會或其相關的 委員會,亦諮詢過各駐港總領事館對有關建議的看法。 21. 《食物安全條例草案》提出的建議,包括賦權食環署署長作出命
令保障公眾衞生,普遍獲市民和業界支持。他們認為擬議的《食物安全 條例草案》是加強公眾衞生和食物安全的正確決定。 22. 部分業界人士憂慮擬議新措施會對業界造成額外的負擔,因此,
(iii) 指示將任何食物收回; (iv) 指示將任何食物查封、隔離、銷毀或以其他方式 處置;或 (v) 禁止進行關於任何食物的活動或准許按照條件進 行該等活動。 (b) 新的第 78C 條就致予某些特定人士的第 78B 條命令的送達,及致 予 某 類 別 人 士 或 所 有 人 的 第 78B 條 命 令 的 通 知 的 刊 登 , 訂 定 條 文。 (c) (d) 新的第 78D 條為違反第 78B 條命令設定罪行。 新的第 78E 條賦權食環署署長要求受第 78B 條命令約束的人,告 知食環署署長該人就該命令採取的行動,或提供樣本。 (e) 新的第 78F 條賦權食環署署長在作出、更改或撤銷第 78B 條命令 前,獲取資料或文件副本。 (f) 新的第 78G 條訂定由市政服務上訴委員會受理針對第 78B 條命令 而提出的上訴。 (g) 新的第 78H 條就補償訂定條文。
罰應為第 6 級罰款(即 100,000 元)及監禁 12 個月。 14. 任何受命令約束的人如因該命令而感到受屈,可在開始受該命令
約束後 14 天內向市政服務上訴委員會(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為保障公 眾衞生,除非食環署署長另有決定,否則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不會使 食環署署長的命令暫緩執行。 15. 任 何 人 士 如 因 命 令 或 因 公 職 人 員 就 命令而行使新的第 78I(1)條的
理據
現行食物安全法例 2. 現時,食物安全管制主要由《公共衞生及市政條例》(第 132 章)
第 V 部作出規定。根據第 132 章第 52 條,任何人不得售賣性質、物質或 品質與購買人所要求的食物所具有者不符的食物,以致對購買人不利。 第 132 章第 54 條進一步列明任何人不得出售擬供人食用但卻是不宜供人 食用的食物。
責任停止向市場供應有問題食物及收回已供應的問題食物,以保障消費 者的健康。根據過往經驗,食物業對於從市場收回不符合法例規定的問 題食物,一般採取合作態度。儘管如此,有鑑於近期在牛奶及奶類產品 檢出含有三聚氰胺的事故,不少社會人士要求賦權主管當局,在市民健 康可能受到威脅時,禁止輸入和供應問題食物,以及命令收回有關食 物。另一方面,香港相當依賴進口食物,尤其是從內地輸入的新鮮食 物。由於食物業全球一體化以致從世界各地輸入的食物種類繁多,加上 食物科技日新月異、資訊流通快速、生活水準提升及消費者期望提高等 因素,使食物安全管理的工作日益困難及挑戰重重。鑑於世界各地發生 的食物事故越來越多,且日益複雜,而食物安全仍然是市民關注的問 題,因此我們必須具有所需的法定權力,以便能夠以行政方式作出命 令,及時有效地處理食物事故,以保障公眾衞生。 5. 然而,我們還須與業界就《食物安全條例草案》在運作上的細節
立法程序時間表
16. 我們計劃在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五日,把《2008 年公眾衞生及市政
(修訂)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進行首讀和二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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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草案
17. (a) 條例草案第 2 條在第 132 章中加入新的第 VA 部 — 新的第 78B 條賦權食環署署長在有需要作出命令(“第 78B 條命 令”),以防止對公眾衞生的危害,或減少危害公眾衞生的可能 性,或緩解任何對公眾衞生的危害的不良後果的情況下作出命 令,而該等命令可 — (i) (ii) 禁止輸入任何食物; 禁止供應任何食物;
環署署長則會考慮作出禁止供應令。屆時,食物商將不得在命令指定期 間內在市面供應有關食品。 10. 收回食物以及禁止輸入和供應的權力,在海外食物安全法例是十
分普遍的保障食物安全的重要方法。當問題食物離開了食物製造商、進 口商或分銷商(即食物鏈的上端)的管制範圍,政府必須有權命令有關各方 採取收回食物的行動。收回是指向食物鏈各點,包括最終消費者(即食物 鏈的末端)收回食物。我們因此建議賦權食環署署長作出食物收回令,要 求按收回令指定的方式收回任何已供應的食物。該命令可要求食物商公 開作出收回公告,以及即時通知所有已知的消費者有關收回的事宜及相 關安排。 11. 食環署署長也可作出命令,要求食物商查封、隔離、銷毀或按命
要求政府簡化擬議措施的程序,以及減少有關建議涉及的費用。至於賦 予政府額外權力的建議,部分業界代表認為,如政府禁止他們出售食 物,理應補償他們的損失。
宣傳安排
23. 我們會發出新聞稿和向立法會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事務委員如對本參考資料摘要有任何查詢,請與食物及衞生局助理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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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是否能取得有關某一間食物製造廠或整個區域受污染的資料;以 及
(k) 8.
任何其他相關考慮因素。 由於香港輸入大量食物,我們認為作出禁止輸入令是最直接有效
的措施,防止問題食物進入香港市場。我們必須強調,採取這項措施純 粹是為了保障公眾衞生,絕非設立貿易障礙。如食環署署長發現僅是某 一海外工廠生產的食品或僅是某一批次的海外進口食品出現問題,則禁 止輸入令將只適用於該工廠或該批次的食品,而非適用於整個出口國家 /地方的食品。 9. 如問題食物已輸入香港,又或有關食物是在本地生產或製造,食
擬議的《食物安全條例草案》 3. 近年發生的食物事故反映第 132 章對食物安全管制不足。因此,
我們正致力制訂擬議的《食物安全條例草案》,實施新的食物安全管制 方法,以加強保障公眾衞生。條例草案將包括新的食物安全管制措施, 例如設立食物進口商和分銷商強制登記制度;規定食物商須妥為保存食 物進出紀錄,藉以提高溯源能力;收緊對食物的進口管制措施;以及賦 權主管當局以行政方式作出命令,禁止輸入和供應問題食物,和命令收 回有問題食物。我們在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一日向立法會食物安全及環 境衞生事務委員會簡介建議後,就擬議的條例草案進行公眾諮詢。我們 現計劃於二零零八至零九年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 4. 食物業有責任確保他們所供應的食物安全及適宜供人食用,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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