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绥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24•【字号】绥政发[2009]42号•【施行日期】2009.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绥政发〔2009〕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因工作需要,现对《绥化市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重新进行修订、完善和补充,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绥化市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满足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城市旧建城区范围内平房密度大、建设使用年限久、人均建筑面积小、房屋质量差、基础设施不齐全、交通不方便、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
第三条棚户区改造应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政府组织、市场运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在拆迁改造区域内,实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统筹开发、统一运作。
第二章改造方式第四条棚户区改造实行政府组织、政策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
第五条棚户区改造的审批程序:(一)对每年的改造项目,年初由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协同相关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棚户区改造计划,本着突出重点、有序改造原则,提出改造意见,报市政府决定;(二)对经市政府批准列入棚户区改造的项目,由市规划局负责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回迁房屋位置(回迁房屋面积由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廉租住房配建数量、公益性用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筑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并予以公示;(三)对已确定开发改造、并已制定控详规划的项目,由市国土局按规定程序完成该宗土地注销登记,收回原有土地使用权后,实行“土地现状”招拍挂出让,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予以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同时对回迁房屋和廉租住房用地办理行政划拨手续,市规划局予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发改委下发项目核准文件;(四)开发企业持上述要件与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签订《绥化市区棚户区改造协议书》后,到市动迁办交纳房屋拆迁保证金,并足额存储房屋拆迁补偿资金,由动迁办予以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和发布房屋拆迁公告,按规定程序和政策实施房屋拆迁;(五)对完成房屋拆迁的改造项目,由开发企业到市建设局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许可证》、工程报建手续,在必须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前提下,予以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经市规划局定位放线和验线后,方可进行开工建设;(六)对于竣工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工程质量备案和综合验收后,方可到房产管理机构办理房屋登记,对开发企业出售的商品房,应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制度。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推进难及逾期未回迁安置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推进难及逾期未回迁安置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8.14•【字号】绥政办发〔2019〕21号•【施行日期】2019.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推进难及逾期未回迁安置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绥政办发〔2019〕21号按照《全省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推进难及逾期未回迁安置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黑棚改〔2019〕14号)要求,为全力解决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推进难及逾期未回迁安置问题,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推进难、逾期未回迁安置问题专项整治,力争在2019年12月底前做到“两明显、两明确”,即棚改逾期未回迁安置项目数明显减少、棚改逾期未回迁安置居民户数明显减少,短期内无法完成整改的项目明确具体整改措施,明确在2020年底前逐项目、逐户完成逾期未回迁安置问题整改工作,把推进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推进难及逾期未回迁安置问题专项整治作为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内容,摆上日程、扎实推进。
二、整治任务(一)市本级列入中央第六巡视组反馈存在逾期未回迁安置的项目6个,共有92户未回迁安置,其中丽景华城项目未回迁12户、绿都景苑项目未回迁9户、六禾新城项目未回迁1户、祥瑞新城三期项目未回迁24户、鸿嘉花园二期项目未回迁28户、铁路世纪城项目未回迁18户,企业如不能按时完成回迁安置工作,将由政府接盘筹集安置房源对被征收人进行异地选房安置,力争到2019年12月底全部回迁安置完毕。
(二)到2020年末,完成市区内遗留项目223户滞迁户征收工作,主要集中在丽景华城32户、凤凰城6户、鑫鹤茗城11户、希望家园9户、丽水雅居45户、盛泰广场1户、西湖御园7户、宝泰雅居94户。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1.04•【字号】绥政办发〔2021〕24号•【施行日期】2021.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绥政办发〔2021〕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绥化市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1月4日绥化市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要求,防止耕地“非粮化”倾向,持续巩固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压舱石”地位,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固树立总体粮食安全观,处理好发展粮食生产和发挥比较效益的关系,科学合理利用耕地资源,把有限的耕地资源优先用于粮食生产,着力稳政策、稳面积、稳产量,不断巩固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出更大贡献,为稳定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统筹规划。
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严格管护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科学合理利用耕地资源,确保耕地面积不减、粮食产能稳步提升。
2.坚持问题导向。
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肃查处非法占用耕地违法行为,守住耕地红线。
严格执行用地过程中的“占优补优”原则,坚决制止各类耕地“非农化”行为,坚决遏制耕地“非粮化”增量,坚持实事求是,分类稳妥处置,不搞“一刀切”。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4.14•【字号】绥政办发〔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其他规定正文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绥政办发〔2020〕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9〕43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改革总体目标围绕落实省、市关于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部署,以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确权登记为前提和基础,以落实产权主体为关键,到2020年底,归属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体系基本建立,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和保护力度明显提升,为建设“生金长银”的“都城地”提供自然资源保障,为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和资源安全提供有力支撑。
二、进一步准确把握改革工作重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是加强生态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制度。
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重点主要是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明确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开展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评价、加快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强化自然资源整体保护、促进自然资源资产集约开发利用、推动自然生态空间系统修复和合理补偿、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监管体系、完善和落实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法规制度、加强重大问题研究等。
三、进一步强化改革工作组织实施(一)强化责任意识,保障组织领导。
各地要切实履行自然资源资产主体责任,按照重点任务分工,统筹推进各项改革任务。
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入位,积极推进,不折不扣贯彻落实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确保改革有序推进;牵头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改革重大问题,分管领导要具体落实,及时报告进展情况;涉及多个部门分别负责的,要按照工作职能分别抓好落实;配合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主动分担,积极配合。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绥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13•【字号】绥政办发[2008]11号•【施行日期】2008.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绥政办发〔2008〕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绥化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二月十三日绥化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有效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维护我市金融市场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黑政办发〔2007〕6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绥化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会议议题和主要职责会议议题: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指示精神;分析、评估全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面临的形势;研究、制定处置非法集资的有关措施;组织、协调处置非法集资相关工作,并提出落实意见。
主要职责:(一)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根据国家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的要求,建立“疏堵并举、防治结合”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切实有效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的方针和政策。
(二)组织查处我市辖区内非法集资活动,负责组织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进行性质认定,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认定结论。
(三)制定我市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做好机制建立、宣传教育、监测预警、性质认定、处置善后和信息汇总工作。
(四)指导、配合各地建立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协调机制,提示、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五)协调解决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促进各地、各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与交流。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绥政发〔2019〕17号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正文:----------------------------------------------------------------------------------------------------------------------------------------------------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绥政发〔2019〕17号北林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绥化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绥化市人民政府2019年12月27日绥化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做好绥化市中心城区声环境保护工作,根据《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规范》(GB/T15190—2014)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及时限本区划适用于绥化市中心城区(《绥化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范围内的声环境管理。
本区划适用时段:昼间6:00~22:00,夜间22:00~次日6:00。
二、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二)有关标准。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环发〔2010〕144号)、《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三、执行标准各类声环境功能区执行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标准限制如下:表1 环境噪声限值等效声级:dB(A)声环境功能区类别昼间夜间0类50401类55452类60503类65554类4a类70554b类7060(一)表1中4b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适用于2011年1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铁路(含新开廊道的增建铁路)干线建设项目两侧区域;(二)在下列情况下,铁路干线两侧区域不通过列车时的环境背景噪声限值,按昼间70dB(A)、夜间55dB(A)执行:1.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2.对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进行改建、扩建的铁路建设项目(既有铁路是指2010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运营的铁路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铁路建设项目)。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工业经济保增长促发展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工业经济保增长促发展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绥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11•【字号】绥政办发[2009]51号•【施行日期】2009.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工业经济保增长促发展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绥政办发〔2009〕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绥化市工业经济保增长促发展攻坚战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绥化市工业经济保增长促发展攻坚战实施方案按照全省开展工业经济保增长促发展攻坚战活动的要求,为克服金融危机对全市工业经济的影响,确保全面完成全市工业经济既定的目标任务,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增长、促发展为重点,认真贯彻省市两级政府工作会议精神,千方百计解决工业经济运行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促进全市工业经济平稳运行。
二、工作目标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3%,工业总产值完成201亿元,同比增长12%,主营业务收入完成195亿元,同比增长12%,利税总额完成27亿元,同比增长10%(各地工业保增长目标附后,完成指标以统计局核定数为准)。
三、工作任务(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各项政策,全面实现保增长促发展目标。
一是抓好各项扶持政策的有效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先后出台的扩大内需、振兴产业及减轻企业负担的一系列政策措施,要不折不扣地把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企业,严禁中间截留。
二是积极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县(市、区)政府和重点企业要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申报国家和省的各类项目,争取得到政策和资金扶持。
三是进一步清理不合理收费项目,尤其要落实好国家明令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切实为企业创造减负增收的保增长环境。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19•【字号】绥政办发〔2021〕17号•【施行日期】2021.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绥政办发〔2021〕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根据《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民规〔2021〕5号)要求,现将提高我市2021年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城乡低保指导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起,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637元/人月(市本级和北林区提高到675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4812元/人年。
二、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起,城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18694元/人年,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13091元/人年;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10936元/人年,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7667元/人年。
三、有关要求(一)提高政治站位。
此次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是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实现乡村振兴、保障受疫情和灾害影响群体基本生活的具体措施。
各地要高度重视提标工作,落实责任,不打折扣,按规定时间抓好工作落实。
(二)全力组织实施。
各地要按照提标工作的有关要求,抓紧组织实施。
可按照当地财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指数以及居民收入增长状况等因素确定本地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但不得低于指导标准。
其中: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不应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一般可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个档次,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之和,原则上不低于市级指导标准。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矿产资源规划(2009-2015年)的通知-绥政发[2013]14号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矿产资源规划(2009-2015年)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5.03施行日期2013.05.03文号绥政发[2013]14号主题类别矿产资源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矿产资源规划(2009-2015年)的通知(绥政发〔2013〕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绥化市矿产资源规划(2009-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并结合全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
为保证矿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规划》,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按照统筹规划、科学开发、合理利用、依法保护的原则,推进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构建促进科学发展的新机制,提高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资源保障能力。
二、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
〖HT〗按照《黑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鼓励开采石油、天然气、铁多金属、陶粒页岩、建筑用石、建筑用砂。
限制开采砖瓦用粘土等。
严格执行《规划》确定的分区和开采入条件,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合理布局,调整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加大规模结构调整力度,严格控制采矿权投放数量,严格执行最低开采规模制度,积极推进科技创新,积极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三、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
建立健全规划实施管理制度,认真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重点项目百日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绥政办发〔2020〕15号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重点项目百日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正文:----------------------------------------------------------------------------------------------------------------------------------------------------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重点项目百日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绥政办发〔2020〕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绥化市重点项目百日会战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4日绥化市重点项目百日会战行动方案为全力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充分发挥项目建设对稳投资、保增长的拉动作用,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重点项目百日会战行动,为有序引导行动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在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在尊重项目建设规律的前提下,发挥好行政执行力强的制度优势,汇集优势力量和资源,以饱满的会战状态抢抓黄金施工期,拼搏奋战一百天,继续保持投资增速全省领先优势,以有效投资对冲疫情负面影响,为落实“六保”、实现“六稳”奠定坚实基础,推动“都城地”建设向更高质量发展。
二、会战范围绥化市域内省“百大项目”、市“百大项目”以及市本级重点项目(详见附件1、2、3)。
三、会战时间2020年8月1日至11月10日,集中时间、集中资源、集中力量加快推动项目建设。
四、具体目标(一)开复工率目标。
省“百大项目”开复工率达到100%;市“百大项目”开复工率达到100%;其他计划开工的市本级重点项目开复工率达到100%。
(二)投资完成率目标。
开复工项目投资完成率达到年度计划投资的80%以上。
抗疫特别国债项目在保证100%开工基础上,必须保证100%完成年度计划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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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
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能源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绥政办发[2011]7号
【发布部门】绥化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2.19
【实施日期】2011.02.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绥政办发〔20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绥化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二月十九日
绥化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转变全市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节能减排,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0〕100号)精神,结合市情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升工业整体实力和竞争力为目标,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坚持优化结构、淘汰落后产能、加强节能环保,最大限度发挥政策引导作用,利用市场、技术、法律和经济等手段,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产业发展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