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安全监管局关于职业卫生监管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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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 2011〕 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 (2009-2015年》和《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 2010〕 10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煤矿除外,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重要意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是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根本措施,也是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保障从业人员健康权益的有效手段。

《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各级监管部门和有关建设单位加强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有的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不重视,不执行相关制度,大量建设项目未经职业卫生“三同时” 审查就开工建设, 致使一些工作场所不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 “带病” 运行, 给职业健康带来隐患。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 工作, 加强监督管理, 督促指导建设单位特别是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中小企业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各项制度要求,强化前期预防,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危害。

二、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是否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 工作场所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学特征、浓度(强度、潜在危险性、接触人数、频度、时间、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风险程度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程度, 并将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必要时, 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对分类结果进行技术复核。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认真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认真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认真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1.13•【文号】安监总安健[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认真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施行。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切实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的重大意义《职业病防治法》作为规范职业卫生工作的基本法律,是用人单位进行职业卫生管理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职业卫生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制裁各种职业卫生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力武器。

此次修改《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卫生、安全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监管职责,突出了职业病的前期预防,强化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必将对各地区理顺职业卫生监管体制、加强职业卫生监管以及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提高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将学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摆上日程,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扎扎实实地抓好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4.06•【文号】安监总安健[2011]41号•【施行日期】2011.04.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中央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以及卫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2010年第21号)精神,为做好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规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工作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

今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由建设单位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分级管理原则,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的审核、审查、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目前负责下列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工作:(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总投资在500亿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二)核电站建设项目;(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四)海洋石油建设项目(注:该类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其他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由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重点要指导市(区)、县(市)安全监管部门加大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中小企业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查和监督检查力度。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卫生交叉检查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41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卫生交叉检查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41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卫生交叉检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卫生交叉检查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加强对各地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国办发〔2009〕43号,以下简称《规划》)情况的督促检查,促进地区之间相互学习交流,推进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和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深入开展,定于2013年10月中旬至11月底组织开展职业卫生交叉检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交叉检查的主要内容(一)各地区贯彻落实《规划》进展情况,以及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的用人单位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情况。

(二)各地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3〕38号)精神,组织制定本地区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方案以及活动开展情况。

(三)各地区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情况。

(四)各地区近年来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开展情况。

二、交叉检查的方式和时间安排每两个省(区、市)分为一组,组内进行互查(具体分组情况见附件1)。

各检查组由省级安全监管局分管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负责人带队,抽调熟悉职业卫生业务的监管人员或专家组成,每组3-5人。

交叉检查工作从10月中旬开始,11月底前完成,每组检查工作时间7天左右。

各组具体检查时间由互查省份之间商定。

三、有关要求(一)各检查组要对1-2个市(地)进行检查,听取所到地区职业卫生监管以及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开展情况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记录及资料,既要指出问题,又要善于发现好的经验和做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6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6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6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卫生监督【发文字号】安监总厅安健函[2016]215号【失效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2018)【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6.11.03【实施日期】2016.11.0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6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安监总厅安健函﹝2016﹞2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6年十项重大工作责任分工总体部署和2016年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安排,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2016年6月和9月,分两阶段组织开展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本次共组织13个检查组,对北京、河北、吉林、上海、江苏、浙江、河南、湖南、广东、四川和海南等11个省(市)的46家技术服务机构(其中甲级23家、乙级20家、丙级3家)进行了监督检查,对有关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的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工作进行了调研督导。

本次检查采取机构自查、盲样考核(2013~2015年连续三年实验室间比对综合判定结果未出现“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可免于盲样考核)和现场检查的方式,现场检查采用查阅档案资料、人员访谈、实地察看等方法,重点对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条件符合情况、资质管理合规情况、技术服务能力情况和技术服务规范情况等进行了检查,并现场核查了13家企业。

总体来看,各有关地区十分重视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工作,通过完善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发挥专家队伍作用、强化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加强日常检查和专项督查,进一步规范了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行为,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工作初见成效。

大部分技术服务机构注重基础能力建设,通过完善内部管理、加强培训教育、改进质量控制措施,依法执业意识进一步增强,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逐步提高,技术服务业绩显著增长,为政府部门职业卫生监管和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发挥了重要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作用。

职业卫生工作总结范文_写总结

职业卫生工作总结范文_写总结

职业卫生工作总结范文_写总结2022年我区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工作“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根据辖区用人单位实际情况,继续深入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进一步加大《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以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进一步强化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能力和水平,切实保护广大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为目标,全年职业卫生监督工作顺利开展,为辖区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全年职业卫生监督工作情况总体情况如下:一、2022年职业卫生监管总体情况:截至2022年12月31日,涉及职业病危害的企业数为280家,辖区在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共有申报企业306家(其中非正常运营企业96家),新增申报企业89家,变更申报企业21家。

2022年1月1日至11月29日,共对辖区内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813家次,发现问题417项,责令当场整改132项,责令限期整改285项,立案处罚41宗(包括警告32宗),罚款16.4万元,责令停产停业整顿8家。

无职业卫生群众投诉案件和职业卫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主要工作(一)开展罗湖区职业卫生摸底调查。

我局根据《罗湖区关于2022年度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罗安监管〔20__〕20号)的工作安排,为了更好的了解辖区内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情况,更好的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我局特委托第三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辖区内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480家企业进行摸底调查。

本次调查其中涉及职业病危害的企业数为280家,不涉及职业病危害企业、未正常营业企业数200家,本次调查的280家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其职业病危害严重企业3家、危害较重企业236家,危害一般企业41家。

2022年8月-11月,我局统一部署,要求各街道办事处根据市安监局工业企业职业卫生摸底调查以及信息采集工作的要求,认真排查,最后登记在册涉及职业病危害企业数为321家,并于11月5日前321家企业全部完成信息填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6.08•【字号】沪安监管职安〔2011〕102号•【施行日期】2011.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安监管职安〔2011〕102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行业(系统)、市直接监察单位,各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近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1〕41号)(以下简称《通知》)。

为贯彻落实该《通知》精神,推进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备案)及监督检查工作,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现阶段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备案)事项受理按照《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规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工作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

本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职责尚未调整前,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23号令),按照属地分级原则,继续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工作。

待职责调整后,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按调整后职责承担相应职责。

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备案)事权分工(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受理范围负责以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1.负责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总投资在500亿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2.负责核电站建设项目;3.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4.负责海洋石油建设项目。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2.04•【字号】鄂安监发[2012]222号•【施行日期】2012.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安监发〔2012〕222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中央驻鄂、省属各企业,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等文书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2〕69号)等法律、规章及文件规定,现就做好全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切实提高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是从源头上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根本措施,也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的有效手段。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建设项目单位加强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

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建设单位只注重项目的建设,而忽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不执行相关制度,致使大量建设项目未经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就开工建设、投入生产和使用,“带病”运行,造成有些建设项目新落成即存在着严重的职业病危害隐患。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6年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6年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2.16•【文号】安监总厅安健函〔2016〕233号•【施行日期】2016.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6年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安监总厅安健函〔2016〕2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中央企业:根据2016年职业卫生监管重点工作安排,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开展了部分省份和中央企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2016年9月至11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专家对浙江、福建、湖北、湖南、陕西、甘肃6个省的39家建设单位(含10家中央企业分(子)公司)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进行了专项检查,查阅了15个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21个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并现场核查了15家建设单位。

从专项检查情况看,各地区以“督促建设单位落实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主体责任”为目标,创新推进监管工作,如甘肃、湖北等省建立专项考核机制,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推动了建设单位主体责任的落实。

2012年《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公布实施以来,各地区依法开展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建设项目逐年上升,检查发现92.3%的建设单位全面执行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

但检查中也发现一些建设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防护、管理、评价质量等方面的问题。

二、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本次专项检查发现39家建设单位存在各类问题358项(详见附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不到位。

现场核查的15家建设单位存在防护措施问题33项。

其中,46.7%的建设项目未设置通风排毒、密闭除尘等职业病防护设施或设置不符合要求,40%的建设项目个体防护用品配备不合格,有的接触粉尘岗位配备无防尘效果的棉纱口罩,有的接触毒物岗位配备防尘口罩,33.3%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报警装置、应急救援设施、急救药品的设置与配备不合格。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文字号】安监总安健[2013]38号【失效依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3.03.27【实施日期】2013.03.2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3〕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各有关单位:为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推动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减少职业病的发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2013-2015年在全国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重要意义目前我国职业病防控形势十分严峻,职业病人总量大,且报告职业病例数呈连年上升趋势。

同时,职业病危害分布领域广、接害人数多,群体性职业病事件屡有发生,社会影响大。

其重要原因是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历史欠账多,基础工作薄弱,作业环境恶劣。

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措施和义务。

这次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内容涵盖了用人单位在预防环节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职责。

通过全面开展基础建设活动,可以有效引导用人单位对照要求,查找差距,逐步整改,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提高职业卫生管理水平,改善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国办发〔2009〕43号,以下简称《规划》),提出了2015年要达到的规划目标。

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紧密结合《规划》有关规划指标,提出了今后每年分别要达到的具体目标,有利于《规划》目标的按期全面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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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安全监管局关于职业卫生监管专项报告
2015年以来,我局认真开展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狠抓重点行业、重点领域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着力加强“四个基础”(宣传教育培训、职业病危害申报、用人单位作业场所监督检查、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督促用人单位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切实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

近#年未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

现将2015年至2017年#月期间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报告如下:
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我区一直以“《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法制宣传月”、“安全生产月”等活动为契机,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

将职业病防治宣传咨询活动延伸到城区街道、企业,开展现场咨询,活动通过悬挂横幅、发放宣传资料、设置咨询台等形式进行宣传,使宣传咨询活动更具针对性,扩大了效果,营造了职业病防治浓厚氛围。

累计发放《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小知识等宣传资料20162016余份,受理群众咨询2016#人次。

二、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职业卫生监管工作。

(一)将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作为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工作之一,提上区安委会议事日程,列入全区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计划,同时部署、同步推进、统筹考核。

(二)积极抓好安监与卫生、人社、工会等职能部门搞好协调配合,畅通部门间信息渠道,完善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共同推动职业健康安全监管工作。

(三)结合我区实际,把开展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与职业卫生监管的工作相结合,统筹监督执法与职业卫生申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做到相互促进、协调推进,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三、加强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认真履职,带动企业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

在不断加强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的过程中,形成企业内部自控和约束机制,提升企业自身管理水平。

(一)狠抓企业职业卫生体系建设,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车间、班组和一线员工逐级签订职业病防治管理责任书,将职业病防治责任延伸到了一线操作者层面;督促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

(二)狠抓档案资料规范,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包括“资质证书、机构建设、防治管理、制度建设、申报检测、三同时管理、
教育培训、健康监护、防护用品、设备设施维护、应急预案以及监督检查记录”等2016个项内容的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三)强化源头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

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申报。

认真贯彻实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将督促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与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审批、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紧密结合起来,指导用人单位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四)狠抓作业现场职业病危害告知,督促企业规范设置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公告栏、告知牌、警示标识。

(五)狠抓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督促企业做好接害员工岗前、在岗、离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并为员工建立#人#档的健康监护档案。

(六)狠抓作业条件改善,督促企业加大职业病防治经费投入,淘汰落后工艺,升级设施设备,改善作业环境条件。

三、开展监督执法,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职责
我局积极开展职业卫生执法检查,突出重点行业领域、重点场所,持续深入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及时查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

2016年对存在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四川永晟化工有限公司实施行政处罚,共计罚款201620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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