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案例分析题

合集下载

版权侵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版权侵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我国某知名出版社未经原作者同意,擅自将原作者所著小说《幻世奇缘》出版发行。

原作者发现后,认为该出版社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被告出版社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2. 如果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三、案件事实原告系我国某知名小说作家,于2018年创作完成小说《幻世奇缘》。

2019年,原告发现被告出版社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幻世奇缘》出版发行,并在全国范围内销售。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幻世奇缘》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出版发行《幻世奇缘》,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幻世奇缘》的行为;2.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3. 被告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国家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

五、案例分析1. 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出版、发行《幻世奇缘》,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2. 被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侵害: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2)赔偿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著作权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3)赔礼道歉:侵权人应当向著作权人公开赔礼道歉。

本案中,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出版、发行《幻世奇缘》,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并在国家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六、启示1. 著作权人应加强自身权益保护意识,及时对侵权行为进行维权。

版权侵权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版权侵权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传播公司”)被告: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案由:版权侵权基本事实:文化传播公司于2018年创作完成一部名为《奇幻之旅》的动画电影,并依法取得该电影作品著作权。

2019年,科技公司未经文化传播公司许可,在其开发的手机应用程序中使用了《奇幻之旅》的动画片段,并在应用程序中对该片段进行了商业性展示。

文化传播公司发现后,与科技公司进行协商,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但科技公司拒绝停止侵权,因此文化传播公司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科技公司是否构成对《奇幻之旅》动画电影的版权侵权?2. 如果科技公司构成侵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律分析1. 关于科技公司是否构成对《奇幻之旅》动画电影的版权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在本案中,《奇幻之旅》动画电影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文化传播公司依法享有对该作品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其作品的,构成侵权。

在本案中,科技公司未经文化传播公司许可,在其开发的手机应用程序中使用了《奇幻之旅》的动画片段,并在应用程序中对该片段进行了商业性展示,侵犯了文化传播公司的著作权。

因此,科技公司构成对《奇幻之旅》动画电影的版权侵权。

2. 关于科技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侵害:科技公司应立即停止在其手机应用程序中使用《奇幻之旅》的动画片段。

(2)消除影响:科技公司应在其手机应用程序的相关页面中,删除侵权动画片段,并向用户发布道歉声明。

(3)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著作权人的损失。

法律案例分析竞赛(3篇)

法律案例分析竞赛(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原告甲某系某知名作家,其创作的小说《梦幻之城》在国内外享有盛誉。

被告乙某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网店上销售《梦幻之城》的盗版书籍。

原告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二、案件事实1. 原告甲某是《梦幻之城》的著作权人,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

2. 被告乙某在其经营的网店上销售《梦幻之城》的盗版书籍。

3. 原告发现被告的侵权行为后,与被告协商解决,但被告拒绝停止侵权。

4.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三、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2.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数额是否合理?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三)翻译权;(十四)改编权;(十五)汇编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著作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因著作权受到侵害,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案例分析1. 被告是否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复制权和发行权。

被告乙某未经原告甲某许可,在其经营的网店上销售《梦幻之城》的盗版书籍,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2.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数额是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著作权法案例

著作权法案例

著作权案例分析题著作权法案例分析题(一2010年11月,李某创作了一篇散文在A杂志上发表,好评如潮。

一个月后,该篇散文被B报全文转载,B报社随后以其转载稿费标准通过邮局向李某寄出了稿费。

2011年3月,刘某将李某在A杂志上发表的散文收入自己主编的散文集《散文佳作欣赏》在C出版社出版。

D网站于2011年4月将上述散文集全文上载。

李某得知后向法院起诉, 控告刘某、C出版社和D网站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

问:(1)B报社是否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为什么?⑵刘某和C出版社是否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为什么?⑶D网站是否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为什么?答:(1)否。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是。

使用他人的作品,必须按照规定或约定向权利人支付报酬,否则即是侵犯他人著作财产权的行为。

出版改编、翻译、汇编已有作品产生的作品,应当向改编、翻译、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是。

D网站未经甲的同意,擅自使用其散文上载,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著作权法案例分析题(二)宏达公司举行成立五周年庆典,几十位画家、书法家到会泼墨作画、挥毫题词表示祝贺,留下了近百幅书画作品赠与宏达公司。

会后宏达公司首先将这些字画作品陈列展览了三十天;然后结集正式出版了纪念画册,定价88 元,发行3000 册;随后再将纪念画册放在其网站上供人浏览。

部分画家、书法家知悉上述情况后指责宏达公司侵犯其著作权。

宏达公司认为,这近百幅书画作品都已明确赠与该公司,因此其上述陈列展览、出版发行和网络传播活动不构成侵权。

问:(1)宏达公司陈列展览这近百幅书画作品的行为是否侵犯著作权?为什么?(2)宏达公司将这近百幅书画作品出版发行纪念画册是否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为什么?(3)宏达公司将这近百幅书画作品组成的纪念画册上网传播是否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理由何在?答:《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著作权案例评析

著作权案例评析

著作权案例评析一、案例背景。

在一个充满烟火气的城市里,有两家火锅店,一家叫“热辣一号”,另一家叫“超辣联盟”。

这两家火锅店一直处于激烈的竞争关系中。

“热辣一号”的老板老王是个很有创意的人,他精心设计了一款独特的菜单,这个菜单不仅菜品介绍生动有趣,还搭配了很多手绘的火锅食材小插图,整个菜单的排版也是独具匠心。

这份菜单一推出,就受到了顾客们的喜爱,很多人甚至因为这个菜单觉得“热辣一号”特别有文化氛围。

没过多久,“超辣联盟”推出了一款新菜单,“热辣一号”的老王看了之后差点气炸了。

为啥呢?因为“超辣联盟”的新菜单从菜品介绍的风格、手绘插图的样子,甚至排版布局都和自己家的菜单非常相似。

老王觉得“超辣联盟”这是赤裸裸地抄袭,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于是决定要讨个说法。

二、著作权的相关分析。

# (一)作品的原创性。

1. 菜单内容是否构成作品。

我们得看看“热辣一号”的菜单是否能算得上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一般来说,作品得是具有原创性的智力成果。

老王的菜单可不是随便拼凑的,那些生动的菜品介绍是他绞尽脑汁想出来的,手绘插图也是专门请画家画的,排版更是反复调整才确定的。

这些都体现了创造性的劳动投入,所以这个菜单是可以被看作是一个作品的。

2. 原创性的程度要求。

不过呢,著作权法里对于原创性的要求并不是说要完全独一无二,只要是作者独立创作出来的,有一定的创造性就可以。

“热辣一号”的菜单虽然可能用到了一些常见的火锅菜品元素,但是它整体的表现形式是独特的,这就满足了原创性的要求。

# (二)侵权的判定。

1. 相似性分析。

再看看“超辣联盟”的菜单,和“热辣一号”的菜单相似到什么程度呢?从菜品介绍来看,像“热辣一号”把毛肚描述成“脆嫩爽口的毛肚,像是在舌尖上跳舞的精灵”,“超辣联盟”就写成“毛肚脆嫩,吃起来就像舌尖上跳跃的精灵”,这简直就是换汤不换药嘛。

还有那些手绘插图,虽然不能说完全一样,但是形象、风格都极其相似,就像是照着画的一样。

法律案例分析的三段论(3篇)

法律案例分析的三段论(3篇)

第1篇三段论分析:大前提: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小前提:本案中,张三创作了一部小说,并在网络上发表。

李四未经张三许可,将这部小说全文复制到自己的博客上,并在其博客上署上了自己的名字。

结论: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张三对其小说享有著作权,包括复制权和署名权。

李四未经张三许可,复制并署名张三的小说,侵犯了张三的著作权。

一、案例分析1. 张三的著作权权益根据《著作权法》第二条,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本案中,张三创作了一部小说,并发表了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

其中,复制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进行复制、翻印、影印等行为的权利。

署名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有权署名,以表明其作者身份的权利。

2. 李四的行为构成侵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的,构成侵犯著作权。

本案中,李四未经张三许可,将张三的小说全文复制到自己的博客上,并在其博客上署上了自己的名字,其行为符合上述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3. 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六条,著作权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李四的行为侵犯了张三的复制权和署名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判决结果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李四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判决李四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其博客上的侵权内容,并赔偿张三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五千元。

三、案例启示1. 加强著作权保护意识本案提醒我们,在互联网时代,作品传播速度更快,侵权行为也更加隐蔽。

因此,创作者应加强著作权保护意识,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提高侵权行为的认知度本案也提醒我们,广大网民应提高对侵权行为的认知度,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共同营造一个公平、有序的网络环境。

著作权保护法律案例分析(3篇)

著作权保护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文学、影视作品、音乐等著作权侵权案件频发。

著作权保护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本文将以一起网络文学侵权案件为例,分析著作权保护法律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简介原告甲系某网络文学网站上的作者,创作了一部网络小说《奇幻之旅》。

该小说在网络上广受欢迎,吸引了大量读者。

被告乙未经原告甲的许可,在其经营的另一网络文学网站上转载了《奇幻之旅》全文,并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广告,从中获取了经济利益。

原告甲发现后,将被告乙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乙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三、争议焦点1.被告乙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2.若被告乙的行为构成侵权,原告甲能否获得赔偿?四、案例分析1.被告乙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以下权利:(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三)翻译权;(十四)改编权;(十五)汇编权。

其中,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作品在网络上的传播权。

本案中,被告乙未经原告甲的许可,在其经营的另一网络文学网站上转载了《奇幻之旅》全文,并发布了广告,侵犯了原告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因此,被告乙的行为构成侵权。

2.若被告乙的行为构成侵权,原告甲能否获得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应当承担以下民事责任:(一)停止侵害;(二)消除影响;(三)赔偿损失。

本案中,被告乙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原告甲有权要求被告乙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法院将根据原告甲的实际损失和被告乙的获利情况等因素进行酌定。

五、结论本案中,被告乙未经原告甲的许可,在其经营的另一网络文学网站上转载了《奇幻之旅》全文,并发布了广告,侵犯了原告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律案例分析一百例(3篇)

法律案例分析一百例(3篇)

第1篇一、案例一: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案情简介】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了著作权人的作品,被著作权人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著作权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著作权侵权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

本案中,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构成侵权。

二、案例二: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业主委员会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物业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业主委员会因合同履行不当造成的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物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例三: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案情简介】甲驾驶车辆与乙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乙受伤。

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乙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甲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乙承担次要责任。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甲驾驶车辆与乙发生交通事故,甲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著作权法案例分析题
1、王兴华、张江丽夫妇有一子王钢,2004年,夫妇俩带王钢在红星照相馆拍周岁照。

摄影师刘某为王钢照了两张底片,一张连同照片交给王某夫妇,另一张经修饰后洗印放大成20寸照片,陈列在照相馆橱窗中。

2005年,刘某将王钢的底片提供给某出版社用以制作儿童挂历,获1000元稿酬。

后来,出版社又将王钢的底片提供给本市的某香皂厂,用于一种婴儿香皂的包装。

2006年,王某夫妇在市场上发现了挂历,又发现了香皂,于是追寻到红星照相馆,方得知照相馆扣下了一张底片,才发生后面的一系列事件。

王某夫妇以王钢法定监护人和代理人身份起诉红星照相馆侵犯著作权。

照相馆辩称,自己与王某夫妇之间是委托拍摄关系,自己已按约定履行了义务,而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如未约定归属则应当归照相馆所有。

照相馆将底片提供给出版社,是行使著作权的行为,自己并不构成侵权。

至于出版社将底片提供给香皂厂则与己无关。

问题:
(1)王钢的照片的著作权应当属于谁?为什么?
(2)照相馆侵犯了王钢什么权利?为什么?
(3)出版社、香皂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2、2010年8月,某大学法律系为扩大学生的知识面,在外请了某著名学者甲来校作了一次讲座。

讲座很成功,该大学法律系某教师乙根据甲讲的内容整理成一篇文章,报到某杂志社发表并获稿酬100元。

甲看到文章,就向乙提出稿酬应归他,而且文章署名也应是他。

乙用自己的名字署名侵害了他的名誉。

乙则称文章是他听了课之后自己创作的,只是参考了甲讲的内容,应此认为甲的要求无理。

试问甲、乙二人究竟谁对谁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