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
学位证明书办理须知

学位证明书办理须知(2019.04.25修订)一、政策依据《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位授予单位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
学位证明书应注明原学位证书编号等内容。
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七节第三十八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二、办理流程1.填写《信阳学院学位证明书办理申请表》(以下简称为“申请表”,可在教务处主页“文件下载”栏目下载打印)。
2.准备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到纸张的同一面)1份。
3.准备2寸照片(必须使用学信网学籍照片胶卷冲洗,不要速印)2张。
其中,1张粘贴在申请表相应位置,1张用于学位证明书。
4.学生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申请表(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2寸照片在工作日上班时间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
5.因学位证书损坏需办理学位证明书的,除第4条所需材料外,学生还需携带学位证书原件;学校出具学位证明书后,将收回已被损坏的学位证书。
三、其他事项1.学生本人不能到校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办。
委托人,即学生本人在其身份证复印件上书写委托书,委托书上必须有被委托人签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委托人凭身份证和委托书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
2.为保证学生信息安全,学校不受理电话办理、证书邮寄等业务。
3.学位证明书由学位授予单位出具。
2012年(含)以后毕业学生的学位证明书在我校教务处办理,2011年(含)之前毕业学生(学位证书由信阳师范学院颁发)的学位证明书在信阳师范学院教务处办理。
信阳学院教务处。
XXXX大学本专科学历、学位证书管理办法

XXXX大学本专科学历、学位证书管理办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证书种类及发放范围(一)毕业证书:按国家规定招收入学取得正式学籍的本专科学生,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践性环节),取得规定的学分,经审核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二)学士学位证书:按国家规定招收入学取得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完成本科阶段的学业,取得毕业证书,且符合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规定,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后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申请辅修专业的本科学生,完成本科阶段辅修专业的学习,取得主修专业学位证书,且符合学校授予辅修学士学位的有关规定,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后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辅修学士学位证书。
(三)结业证书:按国家规定招收入学取得正式学籍的本专科学生,在规定的最长有效修业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结业,学校可颁发结业证书。
(四)肄业证书:按国家规定招收入学取得正式学籍的本专科学生,学满一学年(含一年)以上申请退学的学生,颁发肄业证书。
学生办理肄业后不能申请换发结业证书和毕业证书。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颁发肄业证书。
(五)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本校1981届以后本科毕业生如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办原件,学校可以出具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
学生应出具学校规定的相关材料,由教务处办理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与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应注明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证书编号。
(六)辅修专业毕业证书: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申请辅修专业的本科学生,完成本科阶段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践性环节),取得规定的学分,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符合《XXXX大学辅修专业毕业管理办法》规定,经审核达到毕业要求者,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毕业证书。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发放和管理实施细则

医学院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发放和管理实施细则根据《XX省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发放和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普通全日制本专科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的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国家实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注册制度,对经注册的证书进行审核、备案后方予承认和保护。
我院普通全日制本专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管理与注册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教务处按照国家关于学历证书管理和注册规定要求,做好普通全日制本专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和注册资格审核,信息数据采集处理、保存和报送,证书的设计、印制、发放、保管和补证,以及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查询和注册资格的公布、监督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第二条学历证书管理与注册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和责任人制度。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内容和电子注册数据,必须与招生录取数据资料相符。
新生报到、注册后,学校招生部门和各二级学院负责对新生录取名册的相关信息、数据与招生录取的个人档案资料及身份证上的资料进行认真查核。
经核实发现因招生报名、涂卡、录入、抄写等发生误差经核实与本人情况确不相符的,由学校招生部门在新生报到、注册三个月内向省招生部门更正。
出生日期和身份证号必须与录取资料一致,若发现因学生在填写高考志愿时不如实填写资料造成招生录取资料与实际不符,招生部门又不允许更改而导致不能进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由学生本人负责。
学历证书的管理与电子注册资料的核实、上报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第三条每年4月上旬,教务处学籍管理科根据教学计划完成情况,按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要求的数据格式向省教育厅报送预计毕业生数据库,并提供必要的辅助、证明材料,包括招生计划、录取名册、经批准后执行的学籍管理变动情况等。
每年7月上旬按教育部规定的格式报送准确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数据和结业学生换发毕业证书数据。
第四条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三种。
学历证书仅限于颁发给具有学籍的学生。
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及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学生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教务处统一办理,经院长签名及学院办公室盖章后方能生效。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士学位具有重要价值意义,在当今高等教育中具有关键地位,是社会对知识分子的认可,是一种高级文凭,也是一种荣誉。
因此,进行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
本文旨在制定一系列办法维护学士学位合法授予,维护学士学位合法有效性,确保学士学位地位和影响力。
二、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一)授予权限1、学士学位授予的权限仅属于教育管理部门及其批准的高等教育机构。
2、高等教育机构受教育管理部门委托,从事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并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
(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1、学生应年满18周岁,并完成指定的课程教学、实习和毕业论文等要求,取得满足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学历结业;2、学生分数及学习成绩满足学士学位授予标准;3、学士学位论文无剽窃、伪造、篡改和重复发表等行为;4、学士学位论文经过学位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授予学士学位。
(三)学士学位授予管理1、高等教育机构应建立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制度,遵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并履行职责;2、高等教育机构应建立毕业证书存档备查,确保其真实、合法有效;3、学士学位证书授予后,需要进行毕业生的跟踪调查和维护,以查证毕业生的学位和学历真实性;4、各学校应当设立专门的联系机制,定期接收有关毕业生的社会实践反馈信息,及时向学生反馈学生就业信息,以及为学生创造就业机会,维护学士学位拥有者的社会地位;5、各学校应组织定期学士学位认证,及时查证学士学位持有人的学士学位真实性和有效性,确保其受到应有的尊重和社会地位。
三、总结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是高等教育的基本管理要求。
本文提出的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有助于确保学士学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维护学士学位拥有者的社会地位,促进学士学位获得者就业发展,为各高等教育机构提供参考。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本办法制定的,旨在规范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保障学位授予的质量和诚信。
一、学士学位授权
1.申请学士学位授权的高等院校应当按照《学士学位授权审批程序》,提交相关材料,向教育部提出申请。
2.教育部接受申请后,将对申请院校进行实地考察,并根据考察结果决定是否授权。
3.教育部将按照《高等学历教育学位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授权结果进行宣布。
二、学士学位授予
1.学士学位授予须按照教育部关于学士学位授予的规定实施。
2.在授予学士学位前,应当通过资格审查和学位论文审查,评估学生的学习成果和研究能力,确保授予的学士学位的质量。
3.授予学士学位后,由学校根据《高等学历教育学位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教育部报告授予情况。
三、本办法所称的学士学位授权是指教育部对高等院校申请授权学士学位的审批,以及高等院校在获得教育部授权后开始授予学士学位的权利。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第一条依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XX 大学章程》《XX大学学位授予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批准授权,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有工学、理学、经济学、法学、文学、管理学和艺术学。
第三条依据学位委员会授权的学位类型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凡符合下列条件者,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查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拥护领导,拥护制度,遵守纪律和法制,品行端正。
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成绩合格,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本科毕业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内容及毕业设计(论文)后,可申请学士学位。
第六条由学生所在院系专业(类)教学委员会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经审核确实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可向本科生院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第七条本科生院对各院系提交的本科毕业生的材料进行复审,并将复审通过后的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核。
第八条校学位委员会对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议。
第九条学士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从校学位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决议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对发现学位论文存在作假行为的,校学位委员会依据《XX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学校对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违反《XX 大学学位授予办法》和本办法的情况,经校学位委员会复议,予以撤销。
对撤销的学位,学校通过校园网及新闻媒体等方式进行公告,并将撤销学位决定报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学位申请人对校学位委员会做出的决议有不同意见时,有权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议。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
原《XX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大学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

大学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确保学士学位的授予质量,根据《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含高中起点本科、专科起点本科)和我校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生的学士学位授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含高中起点本科、专科起点本科)授予学士学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我校举办的学历继续教育应届本科(含高中起点本科、专科起点本科)毕业生。
(二)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掌握本学科、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三)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专科起点本科为4. 5年,高中起点本科为7年)完成教育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 所学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且无考试作弊记录;(四)毕业论文成绩75分以上(含75分),且对照令第34号《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未出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五)学位主干课程(含一门基础课、两门专业课)成绩每门均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六)在基本修业年限内(专科起点本科为2.5年,高中起点本科为5年)学位外语成绩达到以下要求:1.非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达到下列条件之一:(1)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笔试,成绩60分以上。
(2)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参加学校指定的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
2.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参加学校指定的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第二外语(日语、俄语、法语)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条学校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较好地掌握本学科、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二)学习期间各科平均成绩在65分以上且无违纪作弊记录,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75分以上(含75分);(三)通过本专业考试计划中的外语课程考试或外语课程符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修订)的要求;(四)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年及上一年度毕业的本科毕业生,方可申请学士学位。
做好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工作

做好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工作
要做好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工作,可以采取以下几点措施:
1. 建立完善的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制度:制定学位授予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流程,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公平和规范。
2. 健全信息管理平台:搭建起学位授予信息的管理平台,包括学位申请、审核、答辩、评议、论文存档等一系列环节的信息记录和管理,实现信息的共享和查询。
3. 加强信息采集和整理:及时收集并整理学位授予相关的信息,包括学生的个人信息、学业成绩、课程学习情况、指导教师的评价等,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 做好信息保密和安全措施:学位授予信息属于个人隐私,需要加强对信息的保密和安全控制,建立相应的权限管理和访问控制机制,防止信息泄露和非法使用。
5. 提高信息管理的自动化水平: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行信息化管理,实现自动化的信息采集、处理、存储和查询,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6. 加强对学位授予信息的质量监控:建立信息质量监控机制,对学位授予信息进行检查和核验,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7. 做好学位授予信息的发布和公示工作:及时发布学位授予相
关的信息,包括学位授予的政策规定、申请时间和程序、授予名单等,同时加强对学位授予信息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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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位证书制发,加强学位授予信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位证书是学位获得者达到相应学术水平的证明,由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制作并颁发给学位获得者。
本办法所指学位证书为博士学位证书、硕士学位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学位授予信息是学位获得者申请学位的相关信息,以及学位证书的主要信息,包括博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学士学位授予信息。
第二章学位证书制发
第四条学位证书由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设计、印制。
第五条学位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位获得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与本人身份证件信息一致),近期免冠正面彩色照片(骑缝加盖学位授予单位钢印)。
(二)攻读学位的学科、专业名称(名称符合国家学科专业目录及相关设置的规定)。
(三)所授学位的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按国家法定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全称填写)。
(四)学位授予单位名称,校(院、所)长签名。
(五)证书编号。
统一采取十六位阿拉伯数字的编号方法。
十六位数字编号的前五位为学位授予单位代码;第六位为学位授予的级别,博士为2,硕士为3,学士为4;第七至第十位为授予学位的年份(如2016年授予的学位,填2016);后六位数为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编排的号码。
(六)发证日期(填写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日期)。
第六条对于撤销的学位,学位授予单位应予以公告,宣布学位证书作废。
第七条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位授予单位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
学位证明书应注明原学位证书编号等内容。
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章学位授予信息报送
第八条学位授予信息主要包括:学位获得者个人基本信息、学业信息、研究生学位论文信息等。
信息报送内容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定。
第九条学位授予单位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学位授予信息数据结构和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信息收集范围,采集学位授予信息并报送省级学位主管部门。
第十条省级学位主管部门汇总、审核、统计、发布本地区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授予信息并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系统的学位授予信息,开展学位授予信息的统计、发布。
第十二条学位授予单位在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后,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省级学位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确需更改的学位授予信息,由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级学位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由省级学位主管部门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更改。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学位授予单位负责:
(一)设计、制作和颁发学位证书;
(二)收集、整理、核实和报送本单位学位授予信息,确保信息质量;
(三)将学位证书的样式及其变化情况、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学位授予决定及名单及时报送省级学位主管部门备查。
第十五条省级学位主管部门负责:
(一)本地区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的监督管理,查处违规行为;
(二)组织实施本地区学位授予信息的汇总、审核和报送。
(三)对本地区学位授予信息的更改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六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一)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的规范管理,制定有关的管理办法和工作要求,指导查处违规行为;
(二)组织开展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工作;
(三)学位授予信息系统的运行管理;
(四)学位证书信息网上查询的监管。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根据有关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印制的学位证书,不得使用国徽图案。
第十八条学位证书是否制作外文副本,由学位授予单位决定。
第十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的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由军队学位委员会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
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