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暂行管理办法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10-11-30 00:00:00 查看次数:3234 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户籍和非户籍在职职工缴存。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本办法所称自住住房主要包括保障性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普通商品住房。
第四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住房保障、财政、人民银行、规划和国土资源、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管、税务、统计、国资、总工会等部门和组织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公积金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工作,并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支持公积金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业务审核工作。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公积金管委会的成员中,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住房保障、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公积金管委会委员按规定程序推荐后由市政府聘任。
第八条公积金管委会应当建立严格、规范的会议制度,明确决策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建立决策结果备案备查制度。
公积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积金管委会的会议筹办、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
深圳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规则

深圳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规则随着深圳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这座城市工作和生活。
然而,高昂的房价和租金成为了他们面临的一个难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深圳市政府推出了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政策,旨在帮助符合条件的职工缓解租房压力。
本文将详细介绍深圳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规则,希望能够为大家提供帮助。
一、符合条件的职工深圳市政府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职工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1. 在深圳市内缴纳住房公积金满一年的职工。
2. 在深圳市租房的职工。
3. 没有在深圳市享受过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
4. 租住的房屋符合深圳市的租房标准。
5. 租住的房屋与申请人的户籍地不在同一市(区)。
二、提取金额深圳市规定,符合条件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账户余额的50%用于租房。
具体提取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提取金额 = 个人账户余额× 50%其中,个人账户余额是指职工在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中的存款余额。
三、提取次数深圳市规定,符合条件的职工每年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一次。
每次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个人账户余额的50%。
四、申请流程符合条件的职工可以通过以下流程申请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 1. 准备材料。
申请人需要准备身份证、深圳市租赁合同、职工证明等相关材料。
2. 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下载《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申请表》。
3. 填写申请表。
申请人需要在申请表中填写个人基本信息、租赁房屋信息、提取金额等相关内容。
4. 提交申请。
申请人需要将填好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提交到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5. 审核通过。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会将提取金额转入申请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注意事项1. 租赁房屋必须符合深圳市的租房标准,否则无法申请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
2. 每年只能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申请时需要慎重考虑提取金额。
3. 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后,需要按时缴纳租金,并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0]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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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0〕17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户籍和非户籍在职职工缴存。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本办法所称自住住房主要包括保障性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普通商品住房。
第四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住房保障、财政、人民银行、规划和国土资源、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管、税务、统计、国资、总工会等部门和组织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公积金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工作,并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支持公积金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业务审核工作。
深圳公积金提取规则

深圳公积金提取规则
一、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
1. 购买住房,偿还住房贷款;
2. 支付子女入学所需的住宿及书费;
3. 参加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者提供的组合贷款;
4. 患有重大疾病,支付有关医疗费用;
5. 支付自己或配偶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保险险种的保险费;
6. 支付自己或配偶随迁子女的学费;
7. 支付自己或配偶的葬礼费用;
8. 其他审批机关认可的需求。
二、提取公积金的申请要求:
1. 申请人须在申请前连续缴存12个月以上;
2. 申请人应提供办理提取手续有关资料;
3. 申请人和其配偶均须本人亲自到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
4. 对于未满60周岁的申请人,其配偶应参照本人申请提取权益比例提取余额;
5. 申请人或其配偶今后需继续保留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状态不变10年期。
三、提取公积金的申请流程
1. 申请人和其配偶亲自到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2. 提取申请人须提供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存折,并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要求提供法定有效资料;
3. 申请人和其配偶到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提取协议》;
4. 申请人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缴纳提取管理费;
5.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审核通过后,向申请人发放提取款项。
深圳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指南

深圳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指南深圳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指南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是怎么样的?在深圳的会不会有所不同?深圳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指南是由yjbys我为你整理,希望对你有关怀,欢迎阅读参考。
一、深圳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形和要求(一)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依据是什么?答: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方法》、《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提取规定》)。
(二)提取规定发布之后就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吗?答:提取业务自9月1日起分步实施。
(三)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报的信息虚假,如何处理?答:未照实申报信息或者提交证明材料的,公积金中心可以将其信息作为不良记录录入住房公积金监管档案(系统),并将记录提交人民银行纳入个人信誉征信系统。
(四)原社保存量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答:既可以依据《提取规定》中的住房消费和其他情形进行提取,也可以依据《提取规定》施行之前本市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具体规定进行提取。
购房的,提交房产权属证书等材料。
(五)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情形包括哪些?答:住房消费情形包括购房,租房,还房贷,建筑、翻建和大修住房,其他住房消费(如付物业费、装修费等)。
(六)除了住房消费情形,还有没有其他提取情形?答:其他提取情形包括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男性年龄满5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45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户籍迁出本市、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职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
(七)同一时间段,发生多种住房消费情形的,发生多套住房的,如何提取?答: 在同一时间段内,职工仅能选择一项住房消费情形提出申请,并不得重复申请;在同一项情形中存在多套住房消费状况的,每次申请提取时,职工仅能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
例如:同时发生租房和支付物业服务费的情形,仅能选择其中一项;若同时租了两套房,只能选其中一套申请提取。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本月20日起可開始繳存《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昨日(11月30日)正式出臺(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歷經18年住房公積金的空白,深圳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革即將拉開序幕。
本月20日開始,深圳全市戶籍和非戶籍在職職工及其所在單位可通過三家歸集專戶銀行繳存住房公積金。
為了更好地解讀深圳住房公積金,記者日前就外界最為關注“繳存比例”、“貸款額度”等老百姓關心的內容採訪了市住房公積金中心負責人和有關專家。
只有戶籍和非戶籍在職職工方能繳存《暫行辦法》指出,“住房公積金由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戶籍和非戶籍在職職工繳存。
”對於繳存主體,公積金中心有關負責人表示,民辦非企業單位主要指幼稚園、醫院等,但個體工商戶、待業者、已退休人員、退休返聘人員和自由職業者並不在列。
異地公司可為其派駐在深圳的人員按規定繳存公積金。
根據《暫行辦法》,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應當按時、逐月、足額繳存單位為職工繳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
單位應當指定專辦員負責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
提要:本月20日開始,深圳全市戶籍和非戶籍在職職工及其所在單位可通過三家歸集專戶銀行繳存住房公積金。
《暫行辦法》規定,單位為職工繳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也不得高於月平均工資的20%。
繳存基數包括6項工資收入按照《暫行辦法》,“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是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並且不得低於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佈的上一年度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不得超過市統計部門公佈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倍。
職工工資的構成,按照有關規定確定。
”對於工資的界定,公積金中心有關負責人表示,其中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工資和在特殊情況下發放的工資。
對於新參加工作的職工,《暫行辦法》規定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
深圳新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9月1日起实施

深圳新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9月1日起实施8月7日,深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了《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新规定的有效期为两年,将于9月1日起分步实施。
新规定充分考虑到部分缴存职工的提取需求,社保存量住房公积金将继续适用原先的提取政策,老钱老办法。
在租房公积金提取方面,新规定取消了以前1000元的额度限制,提取时不再要求提供租赁合同的要求,仅要求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在本市范围内无具有所有权的住房并诚信申报。
同时,新规定中购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也进一步放宽,此前征求意见时的提取办法曾规定,凡是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有3套房的不能提取,而在公布的规定中,2010年9月30日之前已有3套及以上住房的,若是票据等凭证时间符合要求,可以提取60%,该项规定仅对2010年9月30日后购买的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包括异地买房)要求不能提取。
在使用住房公积金还房贷方面,新规定有两个新变化:一是2010年9月30日之前已有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还是可以提取60%进行还贷,但不得以2010年9月30日后购买的第三套房提取;二是首套房按月实际还贷额提取。
而在3月份的征求意见稿中,凡是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有三套房的,是不能提取的,且首套房按月应缴额提取且不得超过实际还贷额。
另外,在公积金留存额方面,新规定将留存额由3个月降为1个月。
同时,新规定还增加了其他住房消费这一提取情形。
将住房物业服务费、装修费、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旧住宅区加装电梯费以及其他不符合购房、租房、还贷提取条件要求的住房消费情形纳入到其他住房消费情形。
最后,对于农业户口的非深户职工,新规定增加了其在户籍所在地的宅基地建造住房的提取情形。
据悉,该项规定将在下一阶段拟订具体操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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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doc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二)分配方案;(六)审批公积金中心提出的住房公积金呆坏帐核销申请;(七)审议公积金中心拟向社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八)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公积金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代管。
公积金中心是本市法定机构试点单位,应当按照法定机构要求,依公积金中心章程运作。
第十一条公积金中心承办公积金管委会决策事项,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七)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八)监督、检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九)拟订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十)拟订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十一)按规定开展或者委托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等业务;(十二)查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中的违法行为;(十三)承办本市人民政府及公积金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七)项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和决算、第(九)项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公积金中心提交公积金管委会审议。
前款第(十)项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由公积金中心根据本市的住房价格、职工购买能力、住房公积金的资金状况及国家有关规定等拟订,报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二条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市实际情况,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管理部作为分支机构开展住房公积金业务。
第十三条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运作系统,采用网上服务平台系统等现代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效率。
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明确、具体、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构建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信息化的内控体系,强化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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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2014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可以按照本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和其他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住房消费情形和提取额度
第五条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发生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
(二)支付本市范围内住房租金;
(三)偿还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贷款本息;
(四)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
(五)其他住房消费。
第六条在同一时间段内,职工仅能选择一项住房消费情形提出申请,并不得重复申请;在同一项情形中存在多套住房消费情况的,每次申请提取时,职工仅能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每套住房仅能申请提取一次。
发生本规定第五条第(一)、(四)项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的,该住房消费情形发生时间与职工申请提取时间应当相隔在两年以内。
住房消费情形发生时间以相关收据、发票和税票等凭证(以下简称凭证)开具时间计算。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本规定第五条第(二)、(三)、(五)项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的,该住房消费情形应当发生在职工按照《暂行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之后。
第七条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存储余额的60%,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2010年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可提取额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总价款中实际支出的费用,按照该套住房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经本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列明的权利人份额计算;未明确份额的,按照该套住房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经本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列明的权利人数量平均计算。
第八条支付本市范围内住房租金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在本市范围内无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50%,每年度可以提取不超过12个月的月可提取额,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两次;当年度未提取的剩余额度,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
第九条偿还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住房的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职工上月实际还贷额;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60%;2010年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前款规定中职工选择按月还贷委托提取的,每月提取一次;未选择按月还贷委托提取的,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一次,每年度可以提取不超过12个月的月可提取额,提取申请应当自每次还贷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本条规定的每月可提取额需根据职工住房贷款银行或者征信系统提供的还贷数据,经公积金中心审查后确定。
第十条用于其他住房消费的,职工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满12个月,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一次,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提取前12个月内职工住房公积金应缴存总额的30%;当年度未提取的剩余额度,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
第十一条职工按照本章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其提取后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应低于职工申请当月的月应缴存额。
第三章其他情形和提取额度
第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退休;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三)男性年龄满5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45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
(四)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
(五)户籍迁出本市;
(六)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八)职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
第十三条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任一情形的,职
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
至第(六)项规定提取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当已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八)项情形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支付当期医院相关治疗费用中的自费部分。
第十四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
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应当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