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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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与使用管理办法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与使用管理办法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与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功能,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惠及面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自由职业者, 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

第三条市行政区域内的户籍。

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有稳定经济收入来源的灵活就业人员,愿意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本市12个月以上的社保缴存证明,遵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缴存登记和个人账户建立手续,享有住房公积金制度赋予的相关权利。

第二章账户设立第四条灵活就业人员携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本人I类银行卡到中心填写《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手续。

第五条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由公积金管理机构实行专户集中管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计付利息。

第六条灵活就业人员在以外的公积金中心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且在正常缴存的,不得申请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开户手续。

第三章缴存第七条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月缴存基数原则上以个人缴交社保时申报的收入基数为准。

缴存比例最低为10%,最高为24%。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一经确定,一年不变,于次年申请调整。

第八条缴存方式及规定(一)灵活就业人员每月15日以前,向绑定的银行借记卡存入不小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资金。

(二)中心委托银行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自动从灵活就业人员绑定的银行借记卡中扣划当月缴存资金, 记入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三)灵活就业人员除异地住房公积金转入合并外,不得办理其他任何形式的补缴业务。

第四章账户封存与使用第九条灵活就业人员无力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也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15•【字号】深府规〔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2020年4月15日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工作决策部署,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以更大力度实施好就业优先政策,多措并举促进各类群体就业,确保全市就业大局稳定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20〕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稳定岗位(一)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等成本。

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平稳有序调整和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缴费政策,保持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成本预期稳定。

规范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机关不得自行开展社会保险欠费集中清缴。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办理,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

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依法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最低至3%或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不超过12个月。

在贯彻落实国家、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相关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执行阶段性免征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继续执行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等。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0]176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0]176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0〕17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户籍和非户籍在职职工缴存。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本办法所称自住住房主要包括保障性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普通商品住房。

第四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住房保障、财政、人民银行、规划和国土资源、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管、税务、统计、国资、总工会等部门和组织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公积金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工作,并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支持公积金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业务审核工作。

深圳公积金调整标准

深圳公积金调整标准

深圳公积金调整标准深圳市自2021年7月1日起将执行新的公积金缴存标准,这一调整对于职工和用人单位都将产生一定的影响。

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通知,此次调整是为了更好地满足职工的住房需求,提高公积金的保障水平,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深圳公积金调整标准的具体内容。

首先,根据新的标准,职工缴存比例将有所调整。

具体来说,职工的公积金缴存比例将从原来的12%上调至13%,用人单位的缴存比例也将从原来的12%上调至13%,这意味着职工和用人单位都需要增加一定的缴存额。

这一调整将有效提高公积金的累积额度,为职工购买住房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

其次,此次调整还将对公积金缴存基数做出相应的调整。

根据新的规定,职工的公积金缴存基数将不得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同时也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这一调整旨在更好地反映职工的实际收入水平,保障公积金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再者,对于已经购房的职工来说,此次调整也将对公积金贷款政策产生一定的影响。

根据新的规定,购房贷款额度将根据职工缴存年限和缴存额度来确定,同时还将根据购房人数、房屋面积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这将使得购房者能够更加灵活地选择适合自己的贷款额度和期限,更好地满足购房需求。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用人单位在执行新的公积金缴存标准时,务必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缴存,确保职工的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职工也要加强对公积金政策的了解,合理规划个人财务,充分利用公积金政策为自己的住房需求提供支持。

总的来说,深圳市公积金调整标准的出台,旨在更好地满足职工的住房需求,提高公积金的保障水平,对于职工和用人单位来说都将产生一定的影响。

我们需要及时了解并适应这一调整,合理规划自己的财务,更好地享受公积金政策带来的利益。

希望此次调整能够为深圳市的住房保障工作带来更多的积极影响,为职工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2024年最新深圳市房贷商转公办理指南

2024年最新深圳市房贷商转公办理指南

2024年最新深圳市房贷商转公办理指南一、实施主体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二、办理形式网上办理或窗口办理。

三、受理条件该事项适用容缺收件,申请商业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满足下列第1至第11条全部条件:1.申请人或者配偶应当在本市已办理了用于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的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不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且该贷款尚未结清;2.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商转公贷款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当月之前在本市或异地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如申请人或参与计算商转公贷款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为灵活就业人员,在申请公积金贷款前应已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十二个月(含)以上,并且累计缴存时间不少于三十六个月(含)〕,且申请时属于正常缴存状态。

本市和异地缴存公积金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3.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未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4.申请人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的申请,已经取得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银行同意;5.申请人或者其配偶是申请商转公贷款住房的权利人;6.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状况良好,不存在以下信用记录:(1)单笔贷款或者单笔信用卡(含准贷记卡)近24个月内有8次以上逾期达1期,或者2次以上逾期达2期,或者1次以上连续逾期达3期记录;(2)单笔信用卡(含准贷记卡)近24个月内状态为“呆账”、“冻结”或者“止付”的;(3)贷款曾被“担保人代还”或者“以资抵债”等特殊交易记录;(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5)单笔贷款或单笔信用卡(含准贷记卡)存在五级分类中的次级、可疑、损失三种不良贷款信息记录之一的。

7.申请当月前6个月内,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未出现贷款逾期记录;8.申请人同意提供符合《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要求的担保(抵押);9.贷款申请符合国家、省、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要求,在贷款办理期间遇政策调整的,以公积金中心受理商转公贷款申请的时间为准,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处理,但国家、省、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10.符合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养老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养老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养老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的通知1992年5月1日深府[1992]17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职工养老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二年五月一日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养老保险及住积金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执行《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职工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金由用人单位在发工资时扣除,连同用人单位应缴额一并由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

第三条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必须办理以下手续:(一)向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提供设立该企业的政府批文、营业执照复印件,填报《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登记表》。

(二)向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提供职工身份证以及职工租、购住房证明材料复印件,填报《参加社会保险职工名册》。

第四条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为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设立《社会保险金台帐》用于记录养老保险金、工伤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收支情况,并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建立老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专户,向用人单位提供《职工社会保险手册》及《职工社会保险电脑卡》。

《职工社会保险手册》由用人单位转给职工本人妥善保管;《职工社会保险电脑卡》由用人单位保管,用于办理社会保险有关手续。

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每月在委托银行收付社会保险金的同时,通过银行向用人单位提供《社会保险金缴交情况表》及《社会保险金差额收付核定单》,用人单位应于当月向职工公布。

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每半年向用人单位提供《职工个人专户帐目单》,由用人单位转交职工本人。

职工应将该帐目单帖入《职工社会保险手册》内,作为个人专户积累的凭据。

第五条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为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颁《社会保险证》。

用人单位应将《社会保险证》公开,以利职工监督和有关部门检查。

深圳公积金标准

深圳公积金标准

深圳公积金标准
深圳市是中国经济特区之一,也是经济发达的城市之一。

在深圳工作的人们,大多数都会缴纳公积金。

那么,深圳公积金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深圳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是怎样的呢?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存比例是相对固定的。

在深圳,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分别为单位缴存比例为10%,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为5%。

其次,深圳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是怎样确定的呢?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职工的公积金缴存基数是由职工个人和单位共同确定的。

一般来说,职工的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倍,不得高于当地最高工资标准的3倍。

再次,深圳公积金的提取条件是怎样的呢?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职工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提取公积金。

比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租赁住房; 还房贷; 个人住房贷款利息; 个人住房装修; 个人或配偶及其父母、子女的大病医疗等。

最后,深圳公积金的贷款条件是怎样的呢?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职工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申请公积金贷款。

具体的贷款条件包括,职工在深圳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且缴存额在规定标准内; 购买首套住房的,家庭总收入不超过当地规定的限额等。

综上所述,深圳公积金标准是按照一定的比例缴存,缴存基数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确定,提取条件和贷款条件也都有相应的规定。

对于在深圳工作的职工来说,了解公积金的相关政策是非常重要的,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规划自己的住房和贷款事宜。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深圳公积金缴费标准

深圳公积金缴费标准

深圳公积金缴费标准深圳市公积金是由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管理的,旨在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提高职工的住房福利水平。

公积金缴费是每个职工都需要了解的内容,下面将详细介绍深圳市公积金的缴费标准。

一、缴费基数。

深圳市公积金的缴费基数是指职工按月缴存的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加班费等。

根据深圳市相关规定,职工的公积金缴费基数应当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3倍当地平均工资之间确定,具体标准由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

二、缴费比例。

根据深圳市的规定,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1,即职工和用人单位分别缴存相同比例的工资作为公积金。

例如,如果职工的月工资为5000元,那么职工和用人单位每人每月需缴存2500元作为公积金。

三、缴费方式。

深圳市公积金的缴费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按月缴存,另一种是按年缴存。

按月缴存是指职工和用人单位每个月按照规定的缴存比例缴存公积金;按年缴存是指职工和用人单位可以选择每年一次性缴存当年应缴存的公积金。

四、缴费时间。

深圳市公积金的缴费时间是每个月的15日前,职工和用人单位需在每月15日前将当月应缴存的公积金缴纳至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缴存账户。

五、特殊情况。

在特殊情况下,职工可以暂停或者减少公积金的缴存。

例如,职工因病、伤残、生育、失业等情况暂停工作的,可以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暂停缴存公积金;如果职工因特殊原因需要减少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也可以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六、结语。

深圳市公积金的缴费标准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职工的实际情况而确定的,职工和用人单位都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希望职工能够充分了解公积金的相关政策,合理规划个人的财务支出,提高住房福利水平,共同建设和谐社会。

以上就是深圳市公积金的缴费标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祝您工作顺利,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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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7.06
•【字号】深公积金规〔2021〕2号
•【施行日期】2021.07.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
正文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1年7月6日深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缴存
第三章提取和贷款
第四章利息补贴及其他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规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试点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在本市就业的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为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申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负责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及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与公积金中心签订自愿缴存协议,约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使用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章缴存
第六条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当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自愿缴存协议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灵活就业人员未在自愿缴存协议约定时间段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得补缴;继续按照自愿缴存协议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连续缴存时间自重新缴存月起算。

第八条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不得高于百
分之二十四。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限额。

第九条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自愿缴存协议在每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第十条灵活就业人员因失业等原因不能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将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公积金中心集中封存户。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超过三个月的,公积金中心可以将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公积金中心集中封存户。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集中封存户后,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自愿缴存协议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自动恢复至正常缴存状态。

第十一条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将在本市范围外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至本市。

第三章提取和贷款
第十二条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自愿缴存协议提取个人账户部分或者全部余额,用于购买住房、支付房租、偿还本市范围内住房的贷款本息等。

第十三条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购买住房(包括住宅类商品住房、人才住房或者安居型商品房,下同),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灵活就业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四条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已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十二个月(含)以上,并且累计缴存时间不少于三十六个月(含),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本市和本市范围外缴存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和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
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有偿还本息的能力,信用状况良好;
(四)申请人已按照规定支付购房首付款;
(五)申请人提供符合规定要求的担保;
(六)符合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申请人的可贷额度不得超过本市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公积金中心可以针对不同类型缴存群体的需求,结合缴存金额、缴存时间、缴存稳定性等因素分类设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并且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报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施行。

第十六条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存在按照本规定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和按照《暂行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两种缴存情形的,其缴存月份可以合并计算,其账户余额可以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第十七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四章利息补贴及其他
第十八条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利率计息。

在本规定施行后的两年内,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自愿缴存协议,并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业务的,可以按照百分之零点五的年利率水平给予一次性利息补贴。

利息补贴支出在住房公积金成本中列支。

第十九条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依据国家统一规定的税收政策在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二十条资金流动性不足时,经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公积金中心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发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以及按照轮候规则受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等方式解决资金流动性问题。

前款规定中解决资金流动性问题所涉及的费用在住房公积金成本中列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暂行办法》规定缴存范围之外单位的职工可以按照本规定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前款规定中的职工可以通过单位代扣代缴的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该职工可以在规定限额内与单位协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第二十二条《暂行办法》规定缴存范围之内的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间,职工可以自愿缴存其个人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未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的办理,按照《暂行办法》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相关规定以及自愿缴存协议执行。

第二十四条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试点工作情况,结合不同类型缴存群体的需求,研究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缴存时间、缴存稳定性与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相关联的长期住房储蓄机制,报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21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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