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十字募捐箱管理办法
乡镇红十字会捐赠物资管理办法

x镇红十字会捐赠物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捐赠物资的管理,确保捐赠人和受助人的合法权益,为完善镇市红十字会管理制度,加强对捐赠物资募捐及使用的管理,增强红十字会开展社会救援救助的能力,根据《财务管理办法》、《会计制度》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捐赠物资是指本会募集的用于社会公益用途的资金以及非货币性捐赠财产,包括教学用品、图书、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粮食、食品、帐篷、棉被、衣物、玩具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镇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储备、分配和使用物资的管理。
第二章物资的筹集和使用管理第四条捐赠物资要指定专人负责,严格做好物资管理和发放使用工作。
第五条利用捐赠款采购救助物资,必须遵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不得采购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货物;接受的捐赠物资要切合需求实际,必须保证质量。
严禁接收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物资。
对食品、药品等物资的质量和期限要严格把关,捐赠者要提供所捐赠食品、药品的合格证明。
第六条接受捐赠后,红十字会应向捐赠者开具合法、有效的捐赠收据;需要对捐赠物资价值评估的,要做到客观合理。
第七条捐赠物资进仓必须及时准确清点,完备交接手续和财务登记,做好物资的仓储和使用管理。
第八条使用捐赠物资必须尊重捐赠者的意愿。
对指定救灾的物资,必须及时用于救灾救助活动。
接受捐赠者对捐赠物资使用和管理的查询,并如实答复。
第九条接受捐赠物资开展社会公益活动所产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原则上由受益方承担。
在接收、运输、储存和分配救助物资过程产生的直接费用,红十字会应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资助,也可以通过社会捐助解决或从募捐款提取的管理费中支付。
第十条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正确分配和使用捐赠物资开展社会公益工作,并接受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红十字会要组织人力及时开展对捐赠物资发放、使用情况的日常自查和自我监督。
自查和自我监督的重点内容为:(一)捐赠物资是否真正落实到应该接受捐助的人身上;(二)对捐赠人指定捐赠物资用途或捐助地区的,是否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三)物资捐赠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

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中国红十字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增强红十字会社会救助工作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有关规定,参照《红十字与红新月灾害救济原则与条例》有关精神,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开展救助工作;建立专项公益事业;开展社区服务及救助、赈济准备工作,可以进行募捐活动。
第三条可向国内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个人和社会各界以及在遵守国际红十字运动规定范围内,向国(境)外有关团体、组织、人士进行募捐,也可接受他们捐赠的款物。
募捐和接受捐赠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第四条可采取劝募、义演、义卖以及举办大型活动等形式进行募捐。
可在机场、车站、码头、宾馆饭店、旅游景点以及商场等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进行募捐。
第五条募捐和接受捐赠的红十字会,对捐赠者应当坚持自愿的原则;尊重捐赠者的意愿。
接受无指定专项用途的捐赠款物,可作为红十字会的经费,用于发展红十字事业,按红十字会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六条募捐和接受捐赠的款物,要"专款专用"、合理分发使用;接受国(境)外捐赠的款物设立专项帐户;均开据捐款收据,办理捐物手续。
第七条根据救助工作需要,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可在本地区域内开展募捐活动;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可在国内发出募捐的呼吁,并报总会备案;总会可向全国或部分地区红十字会发出开展募捐活动的通知。
第八条建立常设或临时募捐机构,实施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第九条对确属不适用救助对象需要的定向捐赠物品,按国际惯例,经征得捐赠人同意,报请上级红十字会批准,可将其变卖,所得款项仍用于原救助对象。
第十条为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进行募捐和接受捐赠的款物,在紧急救助阶段结束之后,剩余的款物纳入救灾基金进行管理,其使用办法按《红十字与红新月灾害救济原则与条例》第30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接受、转赠、使用捐赠款物的红十字会,建立监督、审计制度:(一)接受上级红十字会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二)每年向同级理事会报告;(三)国(境)外捐赠的款物,接受国际红十字组织的监督、审计。
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等法律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以下简称“总会”)指导地方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的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第三条地方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应加强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规范募捐和接受捐赠行为。
第四条地方红十字会可以授权基层红十字组织协助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红十字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授权,不得以红十字的名义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第五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法接受同级民政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红十字标志和名称使用的规定,不得违背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不得损害红十字会名誉。
第二章开展募捐第七条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的募捐活动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第八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要按照民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九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如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以及消防等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第十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第十一条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在民政部统一或者指定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并可同时在红十字会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学校红十字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红十字会的组织建设,规范红十字会的工作秩序,提高红十字会的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红十字会是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以学生为主体、师生员工共同参加的群众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其宗旨是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精神,开展社会救助、志愿服务、健康教育和卫生救护等活动。
第三条学校红十字会的工作原则:1. 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2. 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师生;3. 坚持依法治会,规范管理;4. 坚持广泛参与,凝聚力量。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学校红十字会的组织机构包括:1. 会员代表大会:为学校红十字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两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2.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学校红十字会的日常工作;3.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负责学校红十字会的日常决策;4. 秘书处:负责学校红十字会的日常事务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校红十字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凡符合《中国红十字会章程》规定的,均可申请加入。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六条学校红十字会工作制度包括:1. 会议制度: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定期召开,讨论决定学校红十字会重大事项;2. 会员管理制度:对新入会会员进行注册、登记、培训,对会员进行管理、考核;3. 会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合理收取和使用会费;4. 活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红十字活动,提高师生员工的救护意识和自救能力;5. 募捐箱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设置、管理、使用募捐箱,确保捐款用于红十字事业;6. 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收支,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四章工作职责第七条学校红十字会工作职责:1. 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为师生员工提供帮助;2. 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救护培训,提高师生员工的健康意识和自救能力;3. 组织开展社会救助活动,为困难群众提供援助;4. 开展人道主义宣传,弘扬红十字精神;5. 配合学校做好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中国红十字会捐赠资金管理办法

中国红十字会捐赠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为确保中国红十字会捐赠资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捐赠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捐赠资金接收与管理1. 捐赠资金接收(1)捐赠资金来源包括: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政府资助;基金会投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
(2)捐赠资金接收应遵循公开、透明、自愿原则,尊重捐赠人意愿。
(3)红十字会应向捐赠人开具捐赠收据,注明捐赠资金用途。
2. 捐赠资金管理(1)捐赠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
(2)捐赠资金按照捐赠人意愿及项目需求进行分配使用。
(3)捐赠资金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三、捐赠资金使用1. 捐赠资金使用范围(1)资助红十字事业及相关公益活动;(2)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3)支持红十字基层组织建设;(4)其他符合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项目。
2. 捐赠资金使用程序(1)项目申报:各级红十字会根据捐赠资金使用范围,向总会申报项目。
(2)项目审批:总会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确定资助项目和金额。
(3)项目实施:各级红十字会按照项目计划,开展项目实施工作。
(4)项目监督:总会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
四、捐赠资金监督与评估1. 监督(1)红十字会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捐赠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2)总会对各级红十字会捐赠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2. 评估(1)各级红十字会应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自评。
(2)总会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项目资助策略。
五、信息披露与公开1. 信息披露红十字会应及时向捐赠人披露捐赠资金使用情况,接受捐赠人监督。
2. 公开红十字会应定期在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开捐赠资金接收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六、法律责任与争议解决1. 法律责任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在捐赠资金管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如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捐赠财物管理制度

捐赠财物管理制度一、捐赠财物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公开透明原则所有的捐赠行为都应该被公开透明地进行,捐赠的财物也应该明明白白地送到受助对象手上。
公开透明的原则不仅可以增加捐助人的信任度,还可以有效防止捐赠财物被滥用。
2、公平公正原则在捐赠财物的分配过程中,应该严格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让每一个有需要的人都能够得到帮助。
不应该因为人际关系或其他原因而将捐赠财物分配给并不是真正需要的人。
3、专业高效原则捐赠财物的管理人员应该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能够高效地管理和利用捐赠财物。
只有这样,捐赠财物才能真正地发挥它的价值,帮助更多的人。
二、捐赠财物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捐赠财物接收制度在捐赠财物接收制度中,首先需要明确捐赠财物的种类和数量,以及捐赠的目的和用途。
这样可以让受捐机构更好地进行物资的接收和分配工作。
另外,还应该建立捐赠财物的登记和备案制度,确保捐赠财物的来源、数量、用途等信息得到充分记录和保存。
2、捐赠财物管理制度在捐赠财物管理制度中,需要明确捐赠财物的管理责任人,以及财物的存放、使用、申请、审批、报废、处置等具体管理流程。
财物的管理人员还需要定期对捐赠财物进行清查和核算,确保财物的使用情况得到充分监督和管理。
3、捐赠财物分配制度在捐赠财物分配制度中,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评估和分配机制,根据受助对象的真实需要进行严格的评估和筛选,确保捐赠财物分配给真正需要帮助的人。
另外,还需要建立捐赠财物的使用报告和效果评估制度,及时了解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和效果,为更好地管理和利用捐赠财物提供数据支持。
4、捐赠财物监督制度在捐赠财物监督制度中,需要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监督机构或监督委员会,对捐赠财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这样可以有效防止管理人员滥用捐赠财物,确保捐赠财物得到合理有效的利用。
三、捐赠财物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1、建立相关规章制度受贵机构的捐助中心能顺利进行,基本功很重要,最重要的努力是将捐赠章程、捐款章程等上传到本中心,会员们将有明确的网络捐助政策来进行捐赠,将捐助金落实到更多建设力度大,帮助贫困劳动力是发展的助推方法。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2022年)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9.29•【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八十四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八十四号《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已于2022年9月29日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9月29日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2003年4月2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6月1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22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第三章职责第四章财产与监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保障和规范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红十字会工作和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本办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规定,单独设置,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群团组织,作为党和政府在人道领域的助手和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应当在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红十字会依法开展工作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
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有关文件,根据《中国红十字会章程》规定和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适用本办法。
各级红十字基金会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并参照本办法的相关条款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募捐是指各级红十字会根据宗旨依法募集资金、物资、财产权利的过程。
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动产、不动产和权利均属于本办法所指的捐赠财产,包括资金、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服务、使用权等。
第三条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可根据所属上级红十字会授权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合法的书面授权均不得以红十字的名义募捐和接受捐赠。
第四条各级红十字会在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募捐和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以下简称“总会”)指导地方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的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加强对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的管理,规范募捐和接受捐赠行为。
第六条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际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红十字标志使用的规定。
第七条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制定表彰奖励办法,对捐赠人给予相应的荣誉和表彰。
第八条通过各级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捐赠的捐赠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章组织募捐第九条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在本辖区或本行业内开展募捐工作。
总会根据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决定是否发出全国募捐呼吁,或通过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发出国际募捐呼吁。
地方各级红十字会未经上级红十字会批准,不得直接向辖区外发出募捐呼吁;行业红十字会未经总会批准,不得直接向行业外发出募捐呼吁;未经总会批准,地方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不得向国际红十字组织、其他国家红会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及台湾红十字组织发出募捐呼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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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十字募捐箱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拓宽筹资渠道,募集善款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辖区内设置的红十字募捐箱管理。
第三条红十字募捐箱由**县红十字会统一设计、制作和编号。
第四条未经**县红十字会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作、使用红十字募捐箱。
第二章红十字募捐箱设置
第五条红十字会募捐箱可在宾馆、商场、超市、书店等公共场所设置。
第六条县红十字会选择募捐箱设置点,须征得被设置单位同意,且双方需签订募捐箱安放协议。
第七条热心公益事业的单位申请设置红十字募捐箱,需向县红十字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红十字会考察同意后方可设置红十字募捐箱。
第八条红十字募捐箱由县红十字会和设箱单位共同管理。
设箱单位需安排专人管理,做好安全维护和募捐箱及周围环境的保洁。
如有损坏,设箱单位应及时通知县红十字会,由县红十字会给予修理或更换。
第三章募捐箱开箱与清点
第九条红十字募捐箱原则上每半年开箱一次。
开箱时至少有两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同时在场,且须与设箱单位人员共同开箱。
清点捐款后,双方在募捐箱收款明细表上签字或盖单位印章。
收款明细表一式二份,县红十字会与设箱单位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条募捐箱内捐款达到半箱以上时,设箱单位可通知县红十字会开箱;设箱单位因搬迁、停业、门面装修等原因不适合继续设箱时,可通知县红十字会开箱;募捐箱箱体出现损坏、脱落等状况,设箱单位应及时通知县红十字会进行处置。
第十一条红十字募捐箱开箱时如发现有异,应及时与设箱单位保卫部门联系,弄清缘由。
如发现有撬窃等意外情况,由县红十字会或设箱单位及时报案。
第十二条开箱时,如设箱单位因工作原因不能现场清点,应由设箱单位将募捐款签封,由红十字会人员带回单位进行清点。
募捐箱款清点、携带全过程必须坚持两人或两人以上在场监督。
第十三条县红十字会收到募捐箱款后应及时开具专用收据交付设箱单位。
第四章募捐款使用与监督
第十三条募捐箱款须纳入红十字救助专款管理,主要用于救灾、救困、助学等红十字人道主义事业,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四条募捐箱款使用须符合《**县红十字人道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县红十字会应及时将募捐箱款的收取、使用、结存情况进行公布,随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接受公众的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县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