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对外捐赠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对外捐赠行为,明确捐赠管理原则,保障对外捐赠的合法性、透明度和有效性,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捐赠对象的确定1. 捐赠对象的范围:本机构合法注册且符合立项申请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社会公益项目、慈善基金会等。
2. 捐赠对象的选择:通过透明公开的方式,对捐赠对象进行信息调查、核实和评估,确保捐赠对象的合规性和资金使用效益。
三、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确定与管理1. 捐赠资金的确定:捐赠方应明确捐赠的资金金额,并与捐赠对象达成一致。
2. 捐赠物资的确定:捐赠方应明确捐赠物资的种类、数量和质量,并与捐赠对象达成一致。
3. 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捐赠资金和物资应由专门人员进行管理,建立相应的档案和账目清单,确保捐赠资金和物资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四、捐赠合同的签订1. 捐赠合同的必要性:捐赠双方应签订捐赠合同,明确捐赠的内容、金额或物资种类、数量等相关事项,规范双方权益和义务。
2. 捐赠合同的签订程序:捐赠双方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捐赠合同,并经双方盖章确认。
五、捐赠过程的监督和评估1. 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监督:捐赠方有权要求捐赠对象提供相关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的报告,并进行监督和检查。
2. 捐赠项目的评估:捐赠方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捐赠项目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可作为后续捐赠决策的参考依据。
六、捐赠信息的公开和报告1. 捐赠信息的公开:捐赠方应将捐赠信息予以公开,包括捐赠对象、金额或物资种类、数量等相关情况,确保公众的知情权。
2. 捐赠信息的报告:捐赠方应定期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捐赠情况,并及时更新捐赠信息。
七、违规处理和责任追究1.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相关人员将被追究相应责任,捐赠资金和物资将被追回或调整使用。
2. 责任追究:对于故意损害捐赠方合法权益、贪污挪用捐赠资金或物资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捐赠合同范本附件2:捐赠资金使用报告表附件3:捐赠物资领用登记表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非营利组织:指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以从事社会公益事业为主要目标的社会组织。
捐赠管理办法

捐赠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了规范捐赠行为,加强对捐赠事务的管理,充分发挥捐赠在公益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向本组织进行的捐赠,包括现金、物资、服务、知识产权等各种形式的捐赠。
(三)捐赠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合法、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二、捐赠的接收(一)本组织设立专门的捐赠接收部门,负责接收捐赠,并对捐赠人的信息进行登记和核实。
(二)捐赠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捐赠信息,包括捐赠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捐赠的种类、数量、价值等。
(三)对于现金捐赠,应当通过银行转账、在线支付等合法方式进行,并及时开具捐赠收据。
(四)对于物资捐赠,应当进行验收和评估,确保物资的质量、数量和价值符合捐赠人的陈述。
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并开具物资捐赠接收证明。
(五)对于服务捐赠和知识产权捐赠,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签订相关协议,明确捐赠的内容、方式和权利义务。
三、捐赠的使用(一)捐赠的使用应当符合本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优先用于公益事业项目和活动。
(二)制定详细的捐赠使用计划,明确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用途、使用进度和预期效果。
(三)严格按照捐赠使用计划使用捐赠,不得擅自改变捐赠的用途。
如确需改变用途,应当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并向捐赠人说明情况,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四)定期对捐赠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评估,确保捐赠的使用合法、合规、合理,并达到预期效果。
四、捐赠的管理和监督(一)建立健全捐赠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加强对捐赠事务的内部管理。
(二)对捐赠的接收、使用、存储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的记录和档案管理,确保捐赠事务的可追溯性。
(三)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设立投诉举报渠道,对于捐赠管理中的违规行为,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向捐赠人和社会公众反馈处理结果。
五、捐赠人的权利和义务(一)捐赠人有权了解捐赠的使用情况和效果,可以要求本组织提供相关的信息和报告。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对外捐赠管理办法一:概述为了规范对外捐赠的行为,保障捐赠资金和物资的合法使用和有效管理,特制定本《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组织对外捐赠及相关活动的管理。
三:捐赠申请流程1. 捐赠申请(1)受捐方向本组织提出捐赠申请,包括捐赠物资名称、数量、效期、用途等信息,并附上必要的证明文件。
(2)本组织对捐赠申请进行初步评估,确保申请符合本组织的捐赠范围和条件。
2. 捐赠评审(1)成立捐赠评审委员会,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法务人员组成。
(2)评审委员会对捐赠申请进行综合评估,包括捐赠的必要性、合法性、风险评估等方面。
(3)评审委员会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同意捐赠,如同意则制定捐赠合同,并征得本组织法务部门的意见。
3. 捐赠合同签订(1)捐赠合同由本组织法务部门负责起草,并与受捐方协商完成。
(2)捐赠合同包括捐赠物资的具体规格、数量、捐赠期限等条款,并明确捐赠物资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
(3)捐赠合同签订后,需要经过法务部门审核确认。
四:捐赠物资管理1. 入库管理(1)对捐赠物资进行验收,并记录物资的品名、数量、规格、来源等信息。
(2)捐赠物资按照一定的分类和编号方式进行入库管理,确保物资的安全和可追溯性。
2. 使用管理(1)根据捐赠合同约定,按照受捐方提供的使用计划和报告要求,监督捐赠物资的合理使用和目标实现情况。
(2)对捐赠物资的使用过程进行跟踪和监督,确保物资的正常使用和防止浪费。
3. 处置管理(1)对于捐赠物资的报废、剩余或不再使用的情况,需要按照捐赠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置。
(2)处置方式包括物资回收、公开拍卖、无偿捐赠他组织或销毁等,需经过法务部门的审核确认。
五:监督和评估1. 监督机制(1)设立监督机构,由独立的部门负责监督对外捐赠的使用情况。
(2)监督机构对受捐方提供的使用报告进行审核,抽查捐赠物资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 评估机制(1)定期进行对外捐赠活动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捐赠的效果、社会影响、经济效益等方面。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及所属各级企业(以下简称各企业)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各级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广大股东、债权人和职工权益,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公司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关于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置的企业资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
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各企业应当依法拒绝。
第三条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无偿。
捐赠一方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二)量力而行。
对外捐赠应视企业的财力状况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实施。
资不抵债和亏损企业或对外捐赠后将导致亏损或-2-影响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职工切身利益的,不得对外捐赠。
(三)核准备案。
各企业对外捐赠时,不论金额大小,必须报股份公司核准或备案。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及所属各级子企业。
第二章对外捐赠管理部门和职责第五条各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对外捐赠的管理部门。
股份公司对外捐赠的管理部门为财务部。
第六条对外捐赠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拟订与对外捐赠有关的管理制度。
(二)负责拟订年度对外捐赠预算额度,拟订超出预算额度的对外捐赠事项的追加预算方案。
(三)负责对外捐赠事项的逐笔审核、内部审批、报上级核准或备案。
(四)负责对本企业和下属子企业对外捐赠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
(五)负责对外捐赠有关的信息统计和情况报告。
第三章对外捐赠的范围第七条企业对外捐赠的范围包括救济性捐赠、公益性捐赠和其他捐赠。
国有企业(投资类)对外捐赠管理办法.docx

国有企业(投资类)对外捐赠管理办法.docx 国有企业(投资类)对外捐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适合范围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捐赠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2. 本管理办法适合于国有企业(投资类)对外捐赠活动的管理,包括捐赠的类型、程序、审核、决策等。
第二条定义1. 国有企业(投资类):指由国家或者地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投资设立或者控股的企业。
2. 对外捐赠:指国有企业(投资类)为公益事业,社会福利等目的,无偿向外部机构或者个人提供资金、物品、服务等形式的。
第三条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捐赠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2. 自愿性原则:捐赠应当建立在自愿、无偿的基础上,依法保护捐赠者权益。
3. 公平竞争原则:捐赠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得伤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4. 透明公开原则:捐赠活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捐赠活动的程序与流程第四条捐赠申请1. 捐赠方向国有企业(投资类)提出捐赠申请,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捐赠事由、金额或者物品等具体内容。
2. 国有企业(投资类)接到捐赠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评估捐赠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五条决策程序1. 国有企业(投资类)根据捐赠申请初步审核结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审。
评审应当综合考虑捐赠事由与国有企业(投资类)的经营定位、财务状况等因素。
2. 根据评审结果,国有企业(投资类)应当将捐赠事项及金额提交企业决策机构审议,并形成决议文件。
3. 决策机构应当依法进行决策,并书面通知捐赠方有关决策结果。
第六条执行与管理1. 国有企业(投资类)应当根据决策结果,与捐赠方签订捐赠协议,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2. 国有企业(投资类)应当对捐赠的资金、物品等进行管理,确保捐赠用途符合法律法规和捐赠方要求。
第三章监督与评估第七条监督机制1. 国有企业(投资类)应当建立捐赠活动的监督机制,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对外捐赠及费用支付管理办法

对外捐赠及费用支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响应中央共同富裕的伟大号召,承担社会责任,规范公司内部捐赠流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捐赠对象及原则1、捐赠的主要对象是:贫困家庭、失学儿童、空巢老人、疫情及自然灾害等,以及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2、公司对外捐赠遵循自愿无偿、量力而行、权责清晰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3、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摊派性捐赠,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谨慎处理。
第三条审核要件及原则1、以物质捐赠为主。
2、捐赠款项原则上应经过慈善机构支出。
3、捐赠原则上应取得社会公益捐赠专用发票。
4、捐赠金额在项目总经理权限内的可不写捐赠实施方案。
5、捐赠金额在5万元以上必须有捐赠实施方案。
6、所有捐赠活动均得写宣传文案。
7、未纳入年度捐赠计划内的捐赠项目原则上不予批准。
第四条捐赠权限及金额1、行政后勤部负责公司对外捐赠年度计划编制,公司财务管理中心、项目公司办公室予以配合。
2、每年12月20日前编制下一年度对外捐赠计划【附件一】,并于12月28日前审批通过。
第六条捐赠活动流程及规定1、由行政后勤部或项目办公室提出对外捐赠申请和捐赠实施方案,并填写《捐赠活动申请审批表》【附件二】报权限负责人审批后执行。
2、若受捐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捐赠实施方案与本办法不符合的,行政后勤部及财务部门有权拒绝。
3、总部捐赠活动由行政后勤部党群专员负责,分子公司捐赠活动由办公室党群专员负责。
4、对外一次性捐赠在5万元(含)以内,由行政后勤部或项目办公室统一以慈善总会、人大、政协扶贫基金会、光彩事业基金会、青少年发展基金会、青年创新创业基金会等合法途径向受捐对象捐赠,并取得社会公益捐赠专用发票。
5、对外一次性捐赠在5万元以上的,须签订《捐赠协议书》【附件三】,并要求受赠方举行捐赠仪式,邀请当地区县级领导和相关媒体(市、区县级电视台、报社)记者进行采访和宣传报道,公司总裁讲话稿由企业文化部宣传专员负责撰写。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对外捐赠管理,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外捐赠是指自愿无偿地将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对外捐赠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依法捐赠。
对外捐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量力而行。
应当根据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标准。
(三)诚实守信。
经审批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捐赠的,必须履行。
(四)注重实效。
对外捐赠应当为受赠对象解决实际困难,并以此促进企业在当地的发展。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下属物业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对外捐赠的范围、形式和途径第五条公司根据需要,可以在如下范围内开展对外捐赠:(一)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的捐赠。
(二)公益性捐赠,即向教科文卫体事业、环境保护以及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外,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为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向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六条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资产。
对外捐赠的财产应当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权属不清的财产或者不合格的物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七条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对外捐赠应当通过如下途径进行:(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及其部门。
(二)依法成立并以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
(三)依法成立并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科文卫体等社会公共机构和福利机构。
对有关社会团体、机构索取摊派性捐赠,各单位应当依法拒绝。
第三章对外捐赠管理第八条公司对外捐赠实行预算管理、审批管理和备案管理。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对外捐赠管理办法第一节捐赠管理概述在组织开展对外捐赠活动过程中,为了规范管理、加强监督,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组织内对外捐赠活动。
第二节捐赠范围对外捐赠包括现金、物品、服务等形式。
捐赠内容应与组织宗旨相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约束组织活动的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第三节捐赠责任1. 申请捐赠:捐赠申请需经组织相关负责人审批,并按程序书面备案。
检验捐赠真实性、合法性和符合性,保证捐赠符合组织政策、准则。
2. 接收捐赠:根据实际需求接收捐赠物品,并书面确认。
3. 管理捐赠:做好捐赠物品的分类、登记、存放、使用等管理工作。
不得私自挪用、转让、倒卖捐赠物品,需保证捐赠物品使用合理、透明。
第四节捐赠审核对外捐赠项目需经组织相关部门审核:1. 财务审核:审核捐赠金额与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2. 法律审核:确保捐赠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会产生法律风险。
3. 事务审核:核实捐赠物品与组织实际需求相符,能够有效利用。
第五节捐赠记录对每笔捐赠应建立详细记录,包括捐赠来源、捐赠物品及数量、使用情况等。
第六节捐赠报告组织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交捐赠报告,如捐赠情况总结、使用情况反馈等。
第七节捐赠监督建立捐赠监督机制,接受社会公众、媒体等监督。
第八节捐赠效果评估对捐赠项目进行效果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意见,确保捐赠活动的长期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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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引导公司正确履行社会责任,维护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浙江省省属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对外捐赠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政府倡导为前提,遵循自愿无偿、权责清晰、量力而行、诚实守信的原则。
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下属各管理处、监控中心等单位的对外捐赠事项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六条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促进企业所在地区的发展。
公司当年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可能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得对外捐赠。
第七条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
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八条对外捐赠的类型:
1、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公共设施建设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
2、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定点扶贫、定点援助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3、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九条公司为宣传企业形象、引车上路、推荐服务产品发生的赞助性支出,应当按照广告费用进行管理。
第十条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外,公司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
特殊情况下,也可通过合法的新闻媒体进行。
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企业外部的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
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对公司内部职工的救济、补助性支出,由公司和工会另行制定规
定。
第十二条捐赠时应取得受赠方出具的合法的捐赠收据和财产交接清单;对救灾、济贫等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的捐赠,无法索取合法凭据的,应当依据城镇街道、农村乡村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
第十三条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纳入公司财务预算,对定点扶持对象(地区)等日常性捐赠,以及援助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等其他捐赠事项实行预算管理,由公司在每年末将捐赠事项纳入下年预算中,报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
第十四条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
1、年度预算内对外捐赠项目:由经办部门或单位提出申请,经公司计划财务部审核,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2、对于重大对外捐赠事项(浙国资发[2010]8号文件规定),以及超出预算范围的捐赠事项,由经办部门或单位提出申请,经公司计划财务部审核,报公司总经理办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送集团公司审批。
审批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
3、对于同一主体、同一事项产生的捐赠行为,在同一个年度内应视为单项捐赠并累计计算。
4、经办部门或单位提出捐赠申请时应填写相关审批表,对捐赠的事由、对象、途径、方式、责任人、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损赠财产交接程序等予以明确。
每年年底编制下年度预算前,应向公司填报
下一年的对外捐赠预算表。
第十五条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对外赞助性支出,1万元(含)以内由经办部门或单位提出申请,经公司计划财务部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
超过1万元还需报董事长审批。
第十六条公司对外捐赠支出计入“营业外支出”。
为捐赠资产提供运输、保管以及举办捐赠仪式等所发生的费用,计入当期期间费用,不得挂账。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捐赠的监督,对重大捐赠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或审计。
年度对外捐赠情况纳入年度财务决算审计,随公司财务决算报告报集团公司。
第十八条对于未依照本办法进行捐赠管理,或者在对外捐赠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浙江省国有企业对外捐赠预算表
2、**公司对外捐赠审批表
附件2:
**公司对外捐赠审批表
填表日期:——年——月——日
填报单位(盖章):金额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