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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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法律适用案例(3篇)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位于我国北京的外贸公司,主要从事进出口业务。

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是一家位于法国的跨国企业,主要从事机械设备的生产和销售。

2019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械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一批机械设备,合同总价为1000万美元。

合同中明确约定,若发生纠纷,适用法国法律。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约定向甲公司交付了机械设备。

但在验收过程中,甲公司发现部分机械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设备无法正常使用。

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协商解决,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于是,甲公司向我国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

甲公司主张应适用我国法律,而乙公司则主张应适用法国法律。

法院审理:1. 法律适用原则: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法律适用。

在本案中,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应考虑以下因素:(1)合同签订地:合同签订地为我国,甲公司所在地。

(2)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为法国,乙公司所在地。

(3)合同标的物所在地:合同标的物为机械设备,所在地不确定。

(4)当事人合意: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法国法律。

综合以上因素,法院认为法国法律与本案具有最密切联系,应作为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

2. 合同解释:甲公司认为,合同中关于适用法国法律的条款为无效条款,因为法国法律对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有特殊规定,而甲公司在我国境内无法享受到法国法律规定的权利。

乙公司则认为,合同解释应遵循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合意应得到尊重。

法院认为,合同解释应遵循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合意具有优先效力。

在本案中,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法国法律,甲公司无权以合同解释为由主张适用我国法律。

3. 违约责任:根据法国法律,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机械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构成违约。

法律讲堂国际私法案例(3篇)

法律讲堂国际私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婚姻越来越普遍。

然而,跨国婚姻中往往涉及两个或多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终止时,往往会出现法律冲突。

本文将以一起跨国婚姻纠纷案为例,解析国际私法在解决此类问题中的应用。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中国国籍)与被告李某(美国国籍)于2018年在美国登记结婚。

婚后,双方在美国生活了一段时间,但不久因感情不合,张某回到中国。

此后,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李某的婚姻关系。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面临以下问题:1. 诉讼管辖权:原告张某在中国起诉,但被告李某在美国居住。

根据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应确定哪个国家的法院具有管辖权。

2. 适用法律:由于涉及两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法院需要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审理此案。

3. 离婚效力: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离婚的效力可能存在差异。

法院需要判断离婚在中国和美国的效力。

三、法律分析1. 诉讼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以在合同签订地、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或者履行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原告张某在中国起诉,被告李某在美国居住。

根据上述规定,中国法院具有管辖权。

2. 适用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的,适用被告住所地法律。

”在本案中,被告李某在美国居住,因此应适用美国法律。

3. 离婚效力美国法律允许离婚,但离婚的效力可能受到限制。

根据美国法律,离婚后,双方仍需承担一定的法律义务,如抚养子女、支付抚养费等。

在中国,离婚后,双方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四、判决结果法院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最终判决如下:1. 确认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的婚姻关系解除。

2. 根据美国法律,双方离婚后,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如抚养子女、支付抚养费等。

3. 由于涉及跨国婚姻,法院建议双方在离婚后,积极沟通,妥善处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

国际私法经典案例

国际私法经典案例

国际私法经典案例国际私法是研究私人关系跨国界的法律规则和制度的学科,其经典案例对于理解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规则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介绍几个国际私法领域的经典案例,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国际私法的实践运用。

首先,我们来看《哈根司法管辖条约案》。

该案件涉及到国际私法中的司法管辖权问题。

案件中,法国一家公司与丹麦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纠纷。

法国公司希望将纠纷提交到丹麦法院裁决,而丹麦公司则认为应该由法国法院管辖。

最终,根据《哈根司法管辖条约》,法院认定该案应由丹麦法院管辖。

这个案例展示了国际私法中的司法管辖权原则,即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选择法院管辖权,但也受到国际公共政策和国际条约的限制。

其次,我们来看《国际私法中的合同违约案例》。

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合同违约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维也纳销售公约》是国际私法中关于合同违约的重要法律规范。

该公约规定了合同履行、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等问题。

在《国际私法中的合同违约案例》中,一家中国公司与一家美国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但由于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中国公司拒绝支付货款。

最终,根据《维也纳销售公约》的规定,法院判决中国公司应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这个案例展示了国际私法中合同违约规则的适用和实践。

最后,我们来看《国际私法中的家庭法案例》。

在国际私法中,家庭法是一个重要的领域,涉及到婚姻、离婚、子女抚养等问题。

《海牙儿童保护公约》是国际私法中关于子女抚养的重要条约。

在《国际私法中的家庭法案例》中,一对夫妇在离婚后发生了子女抚养权的争议,丈夫希望子女留在美国,而妻子希望子女回到法国。

最终,根据《海牙儿童保护公约》的规定,法院判决子女应归还法国,这个案例展示了国际私法中家庭法规则的适用和实践。

综上所述,国际私法经典案例对于理解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规则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学习这些案例,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国际私法在实践中的运用,为跨国交易、国际合作和国际家庭关系的处理提供法律依据和指导。

国际私法案例50例

国际私法案例50例

知识产权 侵权
侵犯注册商 标专用权
深圳市孚龙电子有限公司(下称 孚龙公司)与扎尔曼技术株式会 社(下称扎尔曼株式会社)外观 设计专利权侵权纠纷
否 韩国
知识产权 侵权
外观设计专 利权侵权
株式会社EAC与苏州雪樱汽车科 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案
否 日本
知识产权 合同
技术服务合 同
王华英与丹阳泓德光学有限公 司返还不当得利纠纷
知识产权 侵权
侵犯信息网 络传播权
成都真锅咖啡餐饮文化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成都真锅公司) 与毛里求斯共和国客禧康国际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客禧康公 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 案
否 毛里求斯 知识产权 侵权
侵犯注册商 标专用权
拉科斯特衬衫股份有限公司诉 被告南昌市春之茗实业有限公 司商标侵权纠纷
否 法国
民通意见、海 商法、合同法
《1955年在海牙修改的华沙公约》第二十八条
(1)款规定:“有关赔偿的诉讼,应该按原告的
意愿,在一个缔约国的领土内,向承运人住所地
或其总管理处所在地或签订契约的机构所在地法
院提出,或向目的地法院提出。”第三十二条规
定:“运输合同的任何条款和在损失发生以前的 任何特别协议,如果运输合同各方借以违背本公
广东省广州市,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联合国国际货 物销售合同公 约
本国法
民法通则、合 同法、劳动法
涉案货物起运地为深圳盐田港,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条“因铁路、公路、水 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本地法 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我国法院享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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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
知识产权 权属所有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大全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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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大全及答案国家的豁免权案例1:1977年7月2日,美国人马·司考特和他的朋友斯皮门在其住地燃放烟火,烟火本来指向空旷地方,但点燃后突然改变方向,击伤司考特的弟弟的右眼,所燃放的烟花是由中国进口的"空中旅行〞。

于是狄恩·司考特的父母即委托律师,于1979年在美国得克萨斯州向法院提起诉讼。

他们将中华人民国当作生产烟火的制造厂商作为第一被告,以中国外交部长为中华人民国的代理人,并以进口烟火的美国远东进口公司和烟火经销商作为第二、三被告,要求赔偿100万美元。

问题:1.本案以中华人民国为被告是否合法"2.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识别案例2:一对夫妇,夫为加拿大人,妻为英国人,丈夫在中国逝世后,妻子要求中国法院判决丈夫在中国的遗产归其所有。

问题:中国法院在判断妻子对其夫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权利还是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利的问题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作什么?并说明其含义。

先决问题案例3:施韦伯尔和安加是一对犹太人夫妻,他们在匈牙利设有住所。

后来他们决定移居以色列。

在去以色列途中,他们俩在意大利的一个犹太人居住区离婚。

对他们的离婚,匈牙利法是不成认的(当时匈牙利仍是他们的住所地),但依以色列法则可以成认。

随后,他们俩又均在以色列获得选择住所。

取得这种住所的女方后来来到加拿大多伦多与第二个丈夫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她接着以第二次婚姻是重婚为由在加拿大安大概法院请求宣告该婚姻无效。

本案涉及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该女子的再婚能力,根据安大概的冲突规,这个问题依以色列法解决。

另一个是该女子与第一个丈夫离婚的有效性问题。

依据安大概冲突规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无效;但依照以色列的冲突规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则是有效的。

问题:1.什么叫先决问题"本案所涉及的两个问题中,哪一个是先决问题"2.对于先决问题是准据法确实定,有哪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冲突规来选择决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该案将如何判决。

国际私法法律冲突案例(3篇)

国际私法法律冲突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婚姻日益增多,随之而来的法律冲突问题也日益复杂。

本案涉及的是一起跨国离婚纠纷,涉及到不同国家法律的适用问题,具有典型的国际私法法律冲突特征。

案例简介:原告王某,中国公民,与被告李某,美国公民,于2010年在美国结婚。

婚后,两人共同生活在美国。

由于文化差异、生活习惯等因素,双方关系逐渐恶化。

2015年,王某向美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美国法院审理过程中,李某提出反诉,要求分割双方在美国的财产。

同时,李某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在中国境内分割双方在中国境内的财产。

二、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离婚案件的管辖权问题;2. 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3. 财产分割的法律适用问题。

三、分析1. 管辖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双方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告就诉事实居住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在本案中,原告王某在美国提起离婚诉讼,被告李某在美国和中国均有住所,因此美国法院和中国法院均有管辖权。

2. 法律适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适用法院地法律。

在本案中,美国法院和中国法院均有管辖权,因此应分别适用美国法律和中国法律。

(1)美国法律适用分析在美国,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主要依据《美国统一婚姻法》。

根据该法,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为:- 如果夫妻双方在结婚时,其中一方在美国居住,则适用该州的离婚法;- 如果夫妻双方在结婚时,双方均在美国居住,则适用居住时间最长的州的离婚法;- 如果夫妻双方在结婚时,双方均不在美国居住,则适用结婚地的离婚法。

在本案中,夫妻双方在结婚时均在美国居住,因此应适用居住时间最长的州的离婚法。

然而,由于双方居住地变更,难以确定居住时间最长的州,因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2)中国法律适用分析在中国,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国际私法案例题

国际私法案例题

案例题:国际私法案例【案例一】原告:张某(中国籍)被告:李某(美国籍)、某公司(中国公司)原告张某在中国境内购买了被告某公司生产的化妆品,使用后出现皮肤过敏反应。

原告向被告提出赔偿要求,被告则以产品符合美国标准为由拒绝赔偿。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产品责任并赔偿损失。

问题:1. 本案应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2. 被告以产品符合美国标准为由拒绝赔偿是否合法?为什么?3. 原告的损失应如何赔偿?【案例二】原告:赵某(加拿大籍)被告:李某(中国籍)、某公司(中国公司)原告赵某在被告某公司工作期间因工作事故受伤。

原告向被告提出工伤赔偿要求,被告则以原告已经与中国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赔偿。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问题:1. 本案应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2. 被告以原告已与中国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赔偿是否合法?为什么?3. 工伤赔偿责任的性质是什么?应如何确定工伤赔偿责任主体?【分析】1. 对于第一个案例,由于产品责任纠纷涉及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问题,因此应适用产品制造国或销售国的法律。

由于被告某公司在中国境内销售产品,因此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2. 对于被告以产品符合美国标准为由拒绝赔偿是否合法的问题,需要考虑到产品标准在不同国家可能存在差异,但产品的基本安全标准应当是一致的。

因此,如果产品存在安全问题,无论其符合哪个国家的标准,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被告以产品符合美国标准为由拒绝赔偿是不合法的。

3. 对于原告的损失赔偿问题,根据中国法律,产品责任纠纷中受害人的损失应当得到全额赔偿,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因此,本案中原告的损失应当得到全额赔偿。

对于第二个案例,由于工伤赔偿责任涉及到劳动法、雇佣关系等问题,因此应适用雇佣国(即被告所在国)的法律。

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工伤赔偿责任主体应为用人单位(即被告某公司),即使员工已经与中国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

国际私法案例

国际私法案例

[ 案例1] 福果案福果是一个具有巴伐利亚国籍的非婚生子。

从五岁开始随母生活在法国,在法国设有巴伐利亚法所认为的事实上的住所,但至死未取得法国法意义上的住所。

68 岁时,福果在法国去世,生前未留遗嘱,其母亲、妻子先于他死亡,且无子女,但留有动产在法国。

福果母亲在巴伐利亚的旁系亲属得知后,要求根据巴伐利亚法律享有继承权,向法国法院提起诉讼,法国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

按照法国的冲突法,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原始住所地法,因此,本案应适用巴伐利亚法,其旁系亲属可以继承福果留在法国的遗产。

但是,巴伐利亚的冲突法则规定:无遗嘱的动产继承,应适用死者死亡时住所地法(且不分事实住所和法律住所)。

于是法国法院便认为福果的住所已在法国,故应适用法国法。

[问题]1 、分析本案涉及的国际私法问题。

2、该案应该如何判决?[ 参考答案] 1 .本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反致”制度。

法国法院处理本案时,根据法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巴伐利亚法;但根据巴伐利亚冲突规范,应适用法国法,法国法院最后选择适用了法国的实体法来处理本案。

这一适用法律的过程就是反致。

2 .法国法院接受了反致,适用了法国实体法判决福果旁系亲属对其遗产无继承权,其遗产作为无人继承的财产,收归法国国库所有。

[ 解题思路] 福果案是国际私法中关于反致的著名案例,自此以后反致制度即在法国判例中确定下来,引起法学界的重视。

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依乙国冲突规范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法律作准据法,结果甲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判决案件。

反致问题的产生基于以下三个条件:首先,审理案件的法院认为,它的冲突规范指向某个外国法,既包括该国的实体法,又包括该国冲突法。

其次,相关国家的冲突法规则彼此存在冲突,即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各国规定了不同的连结点或对连结点的解释不同。

再次,致送关系没有中断。

本案中,法国法院运用法国冲突规范,法国冲突规范指向巴伐利亚法(原始住所地法)包括其实体法和冲突法;巴伐利亚的冲突规范反过来又指向法国法(事实住所地法),法国法院接受了这种反致,适用了法国实体法作准据法对该案作出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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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中国籍男子张某与韩国籍女子李某在上海结婚,婚后生下一子丙,丙具有中国国籍。

后李某独自回国从此未归。

张某以夫妻长期分居、感情破裂为由,向住所地上海某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张某要求抚养丙而李某要求丙由她带去韩国抚养。

问:(1)本案应适用哪国法律?为什么?(2)对于本案涉及的涉外婚姻离婚时子女抚养权纠纷的解决,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3)丙的抚养权应判给谁?1.应适用中国法律。

依据《民法通则》第147条的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此案中,如果我国法院有管辖权,则应适用中国法律作为准据法。

2.对于涉外婚姻离婚时的子女抚养问题,在离婚问题适用中国法后,相应的子女抚养权问题也由中国法调整。

3.丙的抚养权应判给其父亲甲。

本案中丙的父母的抚养能力都能满足丙生活、受教育的需要;丙本人具有中国国籍,也是在中国出生并生活至今,习惯上一般以居住在中国为适宜;从有利于丙身心健康的原则出发,应将抚养权判给甲。

律师应该深知当事人需要的不是法条的堆砌,而是解决问题的方案。

李律师认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是律师回馈社会的一种方式,律师办理离婚案件应当以案结事了、不留隐患为目标。

案例二:边某和王某夫妻二人均为中国公民,婚后旅居巴西。

因发生婚姻纠纷,巴西法律又不允许离婚,夫妻二人于1986年按巴西法律规定的方式达成长期分居协议,并请求中国驻巴西大使馆领事部予以承认和协助执行。

问:我国应否承认和协助执行边、王二人达成的分居协议?为什么?案例三:中国公民钱某,1992年到日本留学。

1995年回国前夕,在上班途中,被运货卡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

钱某的妻子利某以全权代理人的身份在钱某弟弟的陪同下到日本料理后事。

经协商,日本方面赔偿500万日元。

回过后,为遗产分配一事,利某与钱某的家人发生争执,协商未果。

钱某的家人以利某及其女为被告,诉至当地人民法院。

问: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说明理由案例四:一俄国代理商在俄国某港口将货物装上一艘德国船,途径英国赫尔港,准备交给收货人凯麦尔,收货人是英国人,住所也在英国,船在挪威海岸附近出事,但货物安全地卸到了岸上。

船长把货物卖给一个善意的第三人,第三人又在挪威把货物卖给了本案被告塞威尔,由被告运往英国,收货人凯麦尔到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货物。

根据挪威的法律,船长在本案所发生危难的情况下,有权出卖货物,善意买方有权取得货物所有权;但是船长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而出卖了货物,则要对货物的原所有人负责。

英国法院认为被告塞威尔根据挪威法律取得货物的合法所有权。

挪威是买卖成立时的物之所在地,其法律应得到适用。

因此,英国法院驳回了凯麦尔的诉讼请求。

问:本案中,英国法院采用了何种"系属公式"?并对这一系属公式进行解释。

答:在本案的审理中,英国法院是以"物之所在地法"处理本案纠纷的。

"物之所在地法"是国际私法解决物权法律冲突的一个重要原则。

"物之所在地法",即物权关系客体所在地的法律。

不动产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的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了对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物之所在地法"适用于对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或区分,物权客体的范围,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物权的保护方式等。

"物之所在地法"并非是解决一切物权问题的唯一冲突原则,例如运选中的货物的物权关系、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等均为解决物权关系的例外。

案例五:1999年7月8日,委内瑞拉烽火航运公司所属巴拿马籍"烽火轮"自中国天津新港驶往目的港香港。

7月10日,该轮与巴拿马金光海外私人经营有限公司所属的"长江轮"相撞。

碰撞结果是:"烽火轮"机舱和住舱进水,船尾下沉。

长江轮右舷船尾以及左舷中部船体受伤。

此后,长江轮恢复航线开往新加坡港。

同年12月,烽火轮获悉长江轮抵达中国秦皇岛港,遂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天津海事法院受理了该案件,但未能查明巴拿马法律的有关规定,在征得双方同意后,适用了《民法通则》并参照国际惯例处理了此案。

问:1)天津海事法院应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2)天津海事法院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答:1)应适用巴拿马法律。

因为本案中的"烽火"轮和"长江"轮都在巴拿马共和国登记注册,都悬挂巴拿马国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国际惯例,应该适用船旗国法,即巴拿马共和国法律。

2)两个船东的经营地分别在委内瑞拉共和国和新加坡,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出有关巴拿马的民事、海事、商事方面关于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我国法院也未能查明该国法律。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法院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遗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而应适用了《民法通则》及国际惯例处理此案。

案例六:1998年初,英国芳薇公司与宁波城市建设开发公司拟在宁波市某公园南大门合资兴建综合娱乐场所"宁波大世界"。

开发公司遂要求赴英国就芳薇公司投资的设施性能等进行考察,费用可由芳薇公司垫付,待合作后补偿。

为此,芳薇公司于1998年11月15日、1999年1月6日两次向原告发出邀请函,允诺在英国逗留期间食宿及交通等将予承担。

双方经协商,于1999年2月5日达成《关于开发公司赴英考察事宜协议》。

协议约定:(1)开发公司派以王某为首的五人小组赴英国考察,由芳薇公司发邀请函。

(2)在英国期间费用暂由芳薇公司支付,待合资后从利润中提取弥补。

如不能合资,开发公司以其它形式弥补芳薇公司所垫付的资金。

(3)根据市政府意见,开发公司在1999年5月动工兴建。

(4)由芳薇公司协助办理考察手续及签证,考察时间为15天,芳薇公司代理人丁某、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分别在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开发公司公章。

1999年3月17日,高某等一行5人赴英国实地考察,共花食宿、咨询等费用12397英镑。

同年3月28日,双方当事人在英国伦敦市签订了合资兴建"宁波大世界"合同。

考察回国后,该合同报批宁波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未获批准。

嗣后,双方协商,由开发公司以宁波市富锦小区一套二室商品房偿付该出国考察费用。

因开发公司未兑现,芳薇公司遂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我方与被告开发公司洽谈在宁波市建设大型游乐设施期间,开发公司要求我方发函邀请其赴英国考察,并垫付在英国期间的一切费用,待合资后从利润中提取相应资金支付,或以其它形式给予补偿。

被告开发公司赴英国考察后,拒付在英期间由我方垫付的费用12397英镑,要求被告开发公司履行协议,偿付垫付的资金。

开发公司答辩称:与芳薇公司签订的合资项目合同未批准,应视为无效合同,不发生违约,赴英国考察费用亦不能全部承担。

问:l)本案的性质是什么?2)本案应适用哪国法律?答:1)本案双方当事人为在中国境内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协商签订了中方去英国考察、外方提供在英国期间的考察费用的协议,并已实际履行。

由于双方还同意此笔考察费用将来从合资企业的利润中补偿外方,如不能合资则由中方以其他形式偿付,故在双方之间成立涉外合同之债。

双方当事人虽签订有合资兴建"宁波大世界"的合同,此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经报批未获批准,该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

双方当事人对此也无争议及遗留问题需要处理,故本案仅是单纯的涉外合同之债争议。

2)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之债的争议,在合同中没有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按照原《合同法》的规定,应当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该合同是在中国境内签订的,债务人为中国法人,债务履行地也在中国,债权人又是向中国法院起诉的,故中国法律是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处理案例七:中国公民张某原与丈夫蔡某侨居马来西亚,解放初期,张某偕子女回中国厦门定居。

1958年,张某用丈夫蔡某寄回的侨汇购买了厦门市住房一座,房主登记为张某。

此后,其子女又先后出国或去香港定居。

1987年,张某申请去香港定居获准。

因在厦门已无亲人,欲在出境前将此房卖掉。

经人介绍,张某在未取得其丈夫同意情况下,与印尼华侨吴某于1989年4月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将该房以人民币15000元出卖给吴某。

签约后,张某收取了大部分房款,并将部分房屋交给吴某居住。

同年10月,双方前往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因张某未能提供其夫同意出卖的证明,房管部门未给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此后,张某因身体原因,未去香港定居;同时,其夫蔡某得知其卖房之事,从国外来信指责,并通过律师到房管部门,要求不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在此种情况下,张某向吴某表示要求取消买卖房屋契约,各自返还已收取的房款和占住的房屋。

吴某因坚持房屋买卖有效,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吴某于1990年11月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有效。

问:1)本案应适用哪国法律?2)张某与吴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是否有效?答:1)双方争议的问题涉及到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问题,该不动产在中国厦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4条"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2)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本案争议之房屋是张某与蔡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一方处分时,双方仍是夫妻关系,因此,其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一直未改变。

共同共有的财产,依我国法律规定,需得全体共有人同意才可以做处分之行为。

共有人之一未得到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除第三人善意取得外,不发生处分之效力。

本案张某在办过户手续时,房管部门已经指出其没有其夫同意出卖的证明,不予办理过户手续,所以,不能认为原告是善意的。

我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房屋所有人由卖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

本案作为共有人的蔡某已明确表示不同意,故张某与吴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应属无效。

案例八:1994年8月,一俄罗斯货船"斯大林号"停泊在我国渤海海域,等候进入天津港卸货,海上突然刮起八级大风,另一艘俄罗斯"列宁号"货船恰好驶过,两船相撞。

两艘货船及其所载货物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双方就由此而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协商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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