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器具登记表

计量器具登记表

计量器具登记表

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名目

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目录。 二、本目录所列的计量器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明细项目。本目录项目,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均实行强制检定。具体项目为: 1、尺:竹木直尺、套管尺、钢卷尺、带锤钢卷尺、铁路轨距尺; 2、面积计:皮革面积计; 3、玻璃液体温度计:玻璃液体温度计; 4、体温计:体温计; 5、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 6、谷物水分测定仪:谷物水分测定仪; 7、热量计:热量计; 8、砝码:砝码、链码、增铊、定量铊; 9、天平:天平; 10、秤:杆秤、戥秤、案秤、台秤、地秤、皮带秤、吊秤、电子秤、行李秤、邮政秤、计价收费专用秤、售粮机; 11、定量包装机:定量包装机、定量灌装机; 12、轨道衡:轨道衡; 13、容重器:谷物容重器; 14、计量罐、计量罐车:立式计量罐、卧式计量罐、球形计量罐、汽车计量罐车、铁路计量罐车、船舶计量仓; 15、燃油加油机:燃油加油机; 16、游体量提:游体量提; 17、食用油售油器:食用油售油器; 18、酒精计:酒精计; 19、密度计:密度计; 20、糖量计:糖量计; 21、乳汁计:乳汁计;

22、煤气表:煤气表; 23、水表:水表; 24、流量计:液体流量计、气体流量计、蒸气流量计; 25、压力表:压力表、风压表、氧气表; 26、血压计:血压计、血压表; 27、眼压计:眼压计; 28、汽车里程表:汽车里程表;(已取消,依据文件:关于将汽车里程表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取消的通知(国质检发〔2002〕386号)。) 28、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 29、测速仪: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 30、测振仪:振动监测仪; 31、电度表:单相电度表、三相电度表、分时记录电度表; 32、测量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 33、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测量仪、接地电阻测量仪; 34、场强计:场强计; 35、心、脑电图仪:心电图仪、脑电图仪; 36、照射量计(含医用辐射源):照射量计、医用辐射源; 37、电离辐射防护仪:射线监测仪、照射量率仪、放射性表面污染仪、个人剂量计; 38、活度计:活度计; 39、激光能量、功率计(含医用激光源):激光能量计、激光功率计、医用激光源; 40、超声功率计(含医用超声源):超声功率计、医用超声源; 41、声级计:声级计; 42、听力计:听力计; 43、有害气体分析仪:CO分析仪、CO2分析仪、SO2分析仪、测氢仪、硫化氢测定仪; 44、酸度计:酸度计、血气酸碱平衡分析仪; 45、瓦斯计:瓦斯报警器、瓦斯测定仪; 46、测汞仪:汞蒸气测定仪; 47、火焰光度计:火焰光度计; 48、分光光度计:可见光分光光度计、紫外分光光度计、红外分光光度计、荧光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49、比色计:滤光光电比色计、荧光光电比色计; 50、烟尘、粉尘测量仪:烟尘测量仪、粉尘测量仪;

国家强检计量器具目录[整理版]

国家强检计量器具目录[整理版] 国家强检计量器具目录 2009-06-17 16:19:48 阅读576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 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本目录。 二、本目录所列的计量器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明细项目。本目录内项目,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均实行强制检定。具体项目为: 1.尺:竹木直尺、套管尺、钢卷尺、带锤钢卷尺、铁路轨距尺; 2.面积计:皮革面积计; 3.玻璃液体温度计:玻璃液体温度计; 4.体温计:体温计; 5.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 6.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 7.热量计:热量计; 8.砖码:砝码、链码、增砣、定量铊; 9.天平:天平; 10.秤:杆秤、戥秤、案秤、台秤、地秤、皮带秤、吊秤、电子 秤、行李秤、邮政秤、计价收费专用秤、售粮机; 11.定量包装机:定量包装机、定量灌装机; 12.轨道衡:轨道衡; 13.容重器:谷物容重器;

14.计量罐、计量罐车:立式计量罐、卧式计量罐、球形计量罐、汽车计量罐车、铁路计量罐车、船舶计量仓; 15.燃油加油机:燃油加油机; 16.液体量提:液体量提; 17.食用油售油器:食用油售油器; 18.酒精计:酒精计; 19.密度计:密度计; 20.糖量计:糖量计; 21.乳汁计:浮汁计; 22.煤气表:煤气表; 23.水表:水表; 24.流量计:液体流量计、气体流量计、蒸气流量计; 25.压力表:压力表、风压表、氧气表; 26.血压计:血压计、血压表; 27.眼压计:眼压计; 28.汽车里程表:汽车里程表; 29.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 30.测速仪: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 31.测振仪:振动监测仪; 32.电能表:单相电能表、三相电能表、分时记度电能表; 33.测量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 34.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测量仪、接地电测量仪; 35.场强计:场强计; 36.心、脑电图仪:心电图仪、脑电图仪; 37.照射量计(含医用辐射源):照射量计、医用辐射源; 38.电离辐射防护仪:射线监测仪、照射量率仪、放射性表面污染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规定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规定 一、许可项目名称: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二、许可依据: 《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检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三、许可条件: 根据计量检定规程检定合格。 四、许可程序: 1、申请: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其登记造册,提交给所在地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2、受理:计量行政部门收到使用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单位的备案申请后审查并备案;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周期检定申请进行受理; 3、检定:执行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国家或者部门、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检定工作。检定合格的,发给检定合格证书。对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

五、期限: 1、受理备案申请的计量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查,符合要求的进行备案。 2、计量检定机构在收到检定申请后10(批量较大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定工作。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必须报受理检定申请的计量行政部门批准。 六、收费: 对应具体种类计量器具,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物价部门制定的计量收费标准,由计量检定机构收取检定费。 七、对当事人的要求 1、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及使用属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应按《计量法》及有关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和明细目录,准确划分计量器具属性,将属强检的计量器具全部登记造册; 2、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计量器具检定申请单。 八、申请书格式文本如下:

强检计量器具名录(1)

强检计量器具名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工作计量器具,均实行强制检定。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公示如下: 1、尺:竹木直尺、套管尺、钢卷尺、带锤钢卷尺、铁路轨距尺; 2、面积计:皮革面积计; 3、玻璃液体温度计:玻璃液体温度计; 4、体温计:体温计; 5、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 6、血球计数器:电子血球计数器; 7、热量计:热量计; 8、砝码:砝码、链码、增铊、定量铊; 9、天平:天平、架盘天平; 10、秤:杆秤、戥秤、案秤、台秤、地秤、皮带秤、吊秤、电子秤、行李秤、邮政秤、计价收费专用秤、售粮机; 11、定量包装机:定量包装机、定量灌装机; 12、轨道衡:轨道衡; 13、容重器:谷物容重器; 14、计量罐、计量罐车:立式计量罐、卧式计量罐、球形计量罐、汽车计量罐车、铁路计量罐车、船舶计量仓; 15、燃油加油机:燃油加油机; 16、液体量提:液体量提; 17、食用油售油器:食用油售油器; 18、酒精计:酒精计; 19、密度计:密度计; 20、糖量计:糖量计; 21、乳汁计:乳汁计; 22、煤气表:煤气表; 23、水表:水表; 24、流量计:液体流量计、气体流量计、蒸气流量计; 25、压力表:压力表、风压表、氧气表; 26、血压计:血压计、血压表; 27、眼压计:眼压计; 28、屈光度计:屈光度计;

29、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 30、测速仪: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 31、测振仪:振动监测仪; 32、电度表:单相电能表、三相电能表、分时计度电能表; 33、测量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 34、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测量仪、接地电阻测量仪; 35、场强计:场强计; 36、心、脑电图仪:心电图仪、脑电图仪; 37、照射量计(含医用辐射源):照射量计、医用辐射源; 38、电离辐射防护仪:射线监测仪、照射量率仪、放射性表面污染仪、个人剂量计; 39、活度计:活度计; 40、激光能量、功率计(含医用激光源):激光能量计、激光功率计、医用激光源; 41、超声功率计(含医用超声源):超声功率计、医用超声源; 42、声级计:声级计; 43、听力计:听力计; 44、有害气体分析仪:CO分析仪、CO2分析仪、SO2分析仪、测氢仪、硫化氢测定仪; 45、酸度计:酸度计、血气酸碱平衡分析仪; 46、瓦斯计:瓦斯报警器、瓦斯测定仪; 47、测汞仪:汞蒸气测定仪; 48、火焰光度计:火焰光度计; 49、分光光度计:可见光分光光度计、紫外分光光度计、红外分光光度计、荧光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50、比色计:滤光光电比色计、荧光光电比色计; 51、烟尘、粉尘测量仪:烟尘测量仪、粉尘测量仪; 52、水质污染监测仪:水质监测仪、水质综合分析仪、测氰仪、溶氧测定仪; 53、呼出气体酒清含量探测器:呼出气体酒清含量探测器; 1999年调整增加以下目录: 1. 电子计时计费装置:电话计时计费装置; 2. 棉花水份测量仪:棉花水份测量仪; 3. 验光仪:验光仪、验光镜片组;

最新强检计量器具及检定周期一览表

最新强检计量器具及检定周期一览表 案场各岗位服务流程 销售大厅服务岗: 1、销售大厅服务岗岗位职责: 1)为来访客户提供全程的休息区域及饮品; 2)保持销售区域台面整洁; 3)及时补足销售大厅物资,如糖果或杂志等; 4)收集客户意见、建议及现场问题点; 2、销售大厅服务岗工作及服务流程 阶段工作及服务流程 班前阶段1)自检仪容仪表以饱满的精神面貌进入工作区域 2)检查使用工具及销售大厅物资情况,异常情况及时登记并报告上级。 班中工作程序服务 流程 行为 规范 迎接 指引 递阅 资料 上饮品 (糕点) 添加茶水 工作 要求 1)眼神关注客人,当客人距3米距离 时,应主动跨出自己的位置迎宾,然后 侯客迎询问客户送客户

注意事项 15度鞠躬微笑问候:“您好!欢迎光临!”2)在客人前方1-2米距离领位,指引请客人向休息区,在客人入座后问客人对座位是否满意:“您好!请问坐这儿可以吗?”得到同意后为客人拉椅入座“好的,请入座!” 3)若客人无置业顾问陪同,可询问:请问您有专属的置业顾问吗?,为客人取阅项目资料,并礼貌的告知请客人稍等,置业顾问会很快过来介绍,同时请置业顾问关注该客人; 4)问候的起始语应为“先生-小姐-女士早上好,这里是XX销售中心,这边请”5)问候时间段为8:30-11:30 早上好11:30-14:30 中午好 14:30-18:00下午好 6)关注客人物品,如物品较多,则主动询问是否需要帮助(如拾到物品须两名人员在场方能打开,提示客人注意贵重物品); 7)在满座位的情况下,须先向客人致歉,在请其到沙盘区进行观摩稍作等

待; 阶段工作及服务流程 班中工作程序工作 要求 注意 事项 饮料(糕点服务) 1)在所有饮料(糕点)服务中必须使用 托盘; 2)所有饮料服务均已“对不起,打扰一 下,请问您需要什么饮品”为起始; 3)服务方向:从客人的右面服务; 4)当客人的饮料杯中只剩三分之一时, 必须询问客人是否需要再添一杯,在二 次服务中特别注意瓶口绝对不可以与 客人使用的杯子接触; 5)在客人再次需要饮料时必须更换杯 子; 下班程 序1)检查使用的工具及销售案场物资情况,异常情况及时记录并报告上级领导; 2)填写物资领用申请表并整理客户意见;3)参加班后总结会; 4)积极配合销售人员的接待工作,如果下班时间已经到,必须待客人离开后下班;

计量器具检验计划

监视和测量装置控制程序 目的:为确保本公司所使用之测量和监视设备的精确性,保证测量结果准确有效,使产品符合规定标准。 范围:本程序适用于本公司内部监视测量设备的管理。 职责 工程部负责全公司监视测量设备的归口管理; 各部门负责保管使用本部门的监视和测量设备; 质控部负责制定《计量器具周期检定计划》,并遵照执行; 生产部负责本部门检验、监视、测量和试验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 生产部按《计量器具周期检定计划》,将检验、监视、测量和试验设备送品质部检定,或由品质部送具有资格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内容 1. 检验、监视、测量和试验设备的配备 1.1使用部门根据经营、生产和质量控制的需要,需购置检验、监视、测量和试验设备时,应填写《计量器具申购单》,报品质部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采购。 1.2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采购进厂后,先送品质部进行检定和校准,无权检定的送有资格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检定合格的由品质部负责将其登入《计量器具台帐》。 1.3新进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经检定合格后,由品质部对其进行标识,以确定其校准状态。 2.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校准 2.1品质部每年年终按国家强制检定规程规定及其它相关规定的检定周期编制《计量器具周期检定计划》,经总经理批准后按《文件控制程序》要求发至各有关部门。 2.2对于影响产品质量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均应按规定的检定周期进行检定和校准,未经校准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2.3品质部每月根据《计量器具周期检定计划》,下达《计量器具送检通知单》给各计量器具使用部门,通知使用部门将到期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送品质部检定,并按送检情况编制《计量器具周检统计表》。

医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统计表

医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统计表 机构名称:×××医院统计日期: 在用受检合格序号强检项目名称计量器具名称台件台件台件 1 医用直线加速器 602 Co治疗机 3 后装治疗机 4 χ、γ刀治疗机 5 深度X射线治疗仪 6 医用CT机 7 正电子发射CT(SPECT) 8 医用辐射源单光子发射CT(ECT) 9 医用DSA 系统 10 医用CR、DR系统(数字X光机) 11 乳腺机 12 诊断X射线辐射源(普通X 光机) 13 数字胃肠机 14 模拟胃肠机 15 骨密度仪 16 超声多普勒胎儿监护仪超声源 17 医用超声诊断仪超声源 18 医用超声治疗机超声源医用超声源 19 超声多普勒胎心仪超声源 20 医用彩色多普勒诊断仪超声源 21 骨密度仪(超声法) 22 医用激光源医用激光治疗装置 23 场强计医用磁共振系统(MRI) 24 血压表(计) 25 血压计和血压表数字式电子血压计 26 血压监护仪 27 心电图机 28 脑电图机心脑电测量仪器 29 脑电地形图仪 30 心电监护仪 31 PH计血液气体酸碱分析仪32 火焰光度计电解质分析仪 33 体温计红外温度计 34 听力计听力计 35 分光光度计分光光度计 36 生化分析仪 37 尿液分析仪 38 酶标仪 39 血细胞分析仪 40 血球计数器电子血球计数器41 血红蛋白仪 42 氧气表氧气吸入器 43 眼压计压陷式眼压计 44 屈光度计、验光仪屈光度计、验光仪 45 验光镜片组验光镜片组 酸度计、血压计、体 46 血液透析机温计 血压计、压力表、流 47 医用输液泵、医用注射泵、肺功能仪量计 压力表、流量计、氧 48 医用呼吸机、麻醉机气表 体温计、压力表、声 49 婴儿培养箱级计、流量计 血压计、血压表、心 50 多参数监护仪脑电图机

医疗卫生计量器具登记表汇总

濮阳县医疗卫生机构计量器具登记表

医疗卫生计量器具目录 1.血压表(计) 2.数字式电子血压计 3.血压监护仪 4.心电图机 5.脑电图机 6.脑电地形图仪 7.心电监护仪 8.血气酸碱平衡分析仪 9.听力计 10.分光光度计 11.生化分析仪 12.电子血球计数器 13.屈光度计,验光仪 14.安全用压力表 15.天平、人体秤 16.压陷式眼压计 17.验光镜片组 18.活度计 19.骨密度仪 20.医用电子加速器 21.医用60Co远距离治疗辐射源 22.医用激光治疗装置 23.温度计(红外温度计、玻璃温度计、医用电子体温计、医用热力灭菌设备温度计等) 24.CT机(医用CT机、正电子发射CT(SPECT)、单光子发射CT(ECT)等)

25.X光机(医用CR,DR系统(数字X光机)、诊断X射线辐射源(普通X 光机)等) 26.超声源(超声多普勒胎儿监护仪、医用超声诊断仪超声源、医用超声治疗机超声源、超声多普勒胎心仪超声源、医用彩色多普勒诊断仪超声源等) 27.乳腺机 28.数字胃肠机 29.模拟胃肠机 30.γ放射免疫计数器 31.医用磁共振系统(MRI) 32.个人监测用χ、γ辐射热释光剂量计 33.χ,γ辐射个人报警仪 34.治疗水平电离室剂量计 35.γ射线水吸收剂量标准剂量计 36.γ射线辐射加工工作剂量计 37.电子束辐射加工工作剂量计 38.电解质分析仪 39.尿液分析仪 40.酶标仪 41.血细胞分析仪 42.血红蛋白仪 43.电导率仪 44.氧气吸入器 45.血液透析机 46.医用输液泵,医用注射泵,肺功能仪 47.医用呼吸机,麻醉机 48.婴儿培养箱 49.多参数监护仪

化工装置计量器具管理规定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1234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化工装置计量器具管理规定标准版本

化工装置计量器具管理规定标准版 本 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1. 范围和目的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计量器具的维护、管理和使用。 本规定是为了保证计量器具处于合格状态的要求。 2. 职责 2.1. 公司各部设备管理是计量器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各部计量器具的外送校验、计量器具使用的监督。 2.2. 公司各使用部门具体负责各自部门计量器具

台帐的建立、计量器具的维护、管理和使用。 3. 计量器具台帐的分工 3.1. 各使用部门编制、修订、完善本部门计量器具台帐并保存。各部设备管理根据各部门上报的台帐编制各部计量器具台帐,并每年进行修订,由各部副总审批。 4. 计量器具台帐管理 4.1. 根据我公司计量器具使用情况,分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台帐(A级管理)、控制级计量器具台帐(B级管理)和其它类(C级管理),并根据国家规定制定相应的周期检定计划表。 4.2. 台帐内容包括本单位编号、器具名称、型号规格、制造厂家、出厂编号、测量范围、?分度值、精度、检定周期、位号。 4.3. 周期检定计划表内容包括:本厂编号、器具

名称、型号规格、测量范围、分度值、精度、检定周期、上次检定时间、计划检定时间、检定单位。 5.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管理 5.1. 凡是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环境监测并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目录》中的我厂计量器具都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5.2. 依据规定做好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登记、建帐工作,并报上级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5.3.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应送往有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或授权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5.4. 强检计量器具检定证书,由各部设备管理统一管理、交档案室存档。 5.5. 强检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必须按规定的周期执行,特殊情况时,需提前做出申请并报相关部门批准。

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凡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称之为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 强检计量器具目录:1. 尺:竹木直尺、套管尺、钢卷尺、带锤钢卷尺、铁路轨距尺; 2. 面积计:皮革面积计; 3. 玻璃液体温度计:玻璃液体温度计; 4. 体温计:体温计 5. 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 6. 热量计:热量计; 7. 砝码:砝码、链码、增砣、定量铊; 8. 天平:天平; 9. 秤:杆秤、戥秤、案秤、台秤、地秤、皮带秤、吊秤、电子秤、行李秤、邮政秤、计价收费专用秤、售粮机;10. 定量包装机:定量包装机、定量灌装机;11. 轨道衡:轨道衡;12. 容重器:谷物容重器;13. 计量罐:计量罐车:立式计量罐、卧式计量罐、球形计量罐、汽车计量罐车、铁路计量罐车、船舶计量仓;14. 燃油加油机:燃油加油机;15. 液体量提:液体量提;16. 食用油售油器:食用油售油器;17. 酒精计:酒精计;18. 密度计:密度计;19. 糖量计:糖量计;20. 乳汁计:乳汁计;21. 煤气表:煤气表;22. 水表:水表;23. 流量计:液体流量计、气体流量计、蒸汽流量计;24. 压力表:压力表、风压表、氧压表;25. 血压计:血压计、血压表; 26. 眼压表:眼压表;27. 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28. 测速仪: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29. 测振仪:振动监测仪; 30. 电能表:单相电能表、三相电能表、分时记度电能表;31. 测量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32. 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测量仪、接地电测量仪;33. 场强计:场强计;强制

国家强检计量器具目录(详细最新)

国家强检计量器具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本目录。 二、本目录所列的计量器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明细项目。本目录内项目,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均实行强制检定。具体项目为: 1.尺:竹木直尺、套管尺、钢卷尺、带锤钢卷尺、铁路轨距尺; 2.面积计:皮革面积计; 3.玻璃液体温度计:玻璃液体温度计; 4.体温计:体温计; 5.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 6.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 7.热量计:热量计; 8.砖码:砝码、链码、增砣、定量铊; 9.天平:天平; 10.秤:杆秤、戥秤、案秤、台秤、地秤、皮带秤、吊秤、电子秤、行李秤、邮政秤、计价收费专用秤、售粮机; 11.定量包装机:定量包装机、定量灌装机; 12.轨道衡:轨道衡; 13.容重器:谷物容重器;

14.计量罐、计量罐车:立式计量罐、卧式计量罐、球形计量罐、汽车计量罐车、铁路计量罐车、船舶计量仓; 15.燃油加油机:燃油加油机; 16.液体量提:液体量提; 17.食用油售油器:食用油售油器; 18.酒精计:酒精计; 19.密度计:密度计; 20.糖量计:糖量计; 21.乳汁计:浮汁计; 22.煤气表:煤气表; 23.水表:水表; 24.流量计:液体流量计、气体流量计、蒸气流量计; 25.压力表:压力表、风压表、氧气表; 26.血压计:血压计、血压表; 27.眼压计:眼压计; 28.汽车里程表:汽车里程表; 29.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 30.测速仪: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 31.测振仪:振动监测仪; 32.电能表:单相电能表、三相电能表、分时记度电能表; 33.测量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 34.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测量仪、接地电测量仪;

强检计量器具企业端操作手册

湖北省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信息系统 企业操作手册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信息中心 2018年6月17日

目录 一、系统网址............................................. 错误!未定义书签。 系统网址.............................................. 错误!未定义书签。 快捷方式..............................................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注册................................................. 错误!未定义书签。 点击注册.............................................. 错误!未定义书签。 申请账号.............................................. 错误!未定义书签。三.首页................................................. 错误!未定义书签。 系统登录点击首页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强检器具备案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强检器具信息录入 ...................................... 错误!未定义书签。 数据填写注意事项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确认并提交备案........................................ 错误!未定义书签。 查看审核状态.......................................... 错误!未定义书签。 备案完成、未报检状态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强检器具报检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报检由两种方式;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企业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送检计量器具。 .................. 错误!未定义书签。强检器具检定完成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强检计量器具检定受理流程(暂行)

强检计量器具检定受理流程(暂行) 尊敬的客户: 按照国家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的精神,从4月1日起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停征检定费。我所作为国家授权的法定计量技术机构,为确保全县的量值统一,现发布强检计量器具检定受理流程,请广大客户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停征检定费的强检计量器具范围 1、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 2、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事业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 3、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 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 二、受理材料 1、填写“强检计量器具检定申请/受理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方可有效。“强检计量器具检定申请/受理表”在滦平县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领取。 2、提供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方可有效。 3、属于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还须同时提供计量标准证书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 4、提供“强检计量器具检定申请/受理表”中所列的计量器具。 三、强检计量器具检定受理流程 (一)强检计量器具送检的受理流程

1、客户按照“强检计量器具检定需提供的材料”所准备的资料,交业务受理大厅受理台进行审核。 2、审核通过后,交业务受理大厅前台办理样品收发。 3、样品交接后,由收发前台打印“计量器具收发单”,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完成交接手续。 (二)强检计量器具现场检定的受理流程 1、客户按照“强检计量器具检定需提供的材料”,到我所计量211室进行资料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现场登记、受理。 2、通过电话和网络邮箱申请现场检定的客户,须在登记前,提交“强检计量器具检定需提供的材料”,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登记、受理。 四、检定时限 按照“计量器具检定工作流程”规定,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计量检定技术规程,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定,(特殊情况除外),并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计量器具检定证书。 (三)取件流程 1、送检的强检计量器具,客户凭“计量器具收发单”在业务受理大厅前台取件和领取检定证书。 2、现场检定的计量器具,客户凭查询到的取件流水号,在业务受理大厅前台领取检定证书。 备注: 1、强检计量器具中如需修理,申请单位应提前告知,并承担所发生的维修费、材料费等。

2014年712月计量器具制造许可统计表

2014年7-12月计量器具制造许可统计表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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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卡膜式燃气表CG-L-2.5 (0.025~4.0) m3/h 1.5级IC卡膜式燃气表CG-L-4.0 (0.04~6.0) m3/h 1.5级 4 保定市北市区北 方衡器厂 保定市北市区百 楼乡路家寺村开 发区 电子汽车衡 SCS-(10t、15t、 30t、50t、60t、 80t、100t、120t) (0-120t)级冀制00000125号 2014.7.14- 2017.7.13 5 河北神通光电科 技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新华区 上京工业园净莲 寺街1号 税控燃油加油机STDS-2000A (4.5~45)L/min ± 0.30% 冀制00000444号 2014.7.14- 2017.7.13 6 廊坊新奥燃气设 备有限公司 廊坊经济技术开 发区华祥路106 号 膜式燃气表 G4.0-Ⅰ(0.04~6.0)m3/h 1.5级冀制00000471号 2014.7.23- 2017.7.22 G2.5-Ⅰ(0.025~4.0)m3/h G1.6-Ⅰ(0.016~2.5)m3/h WG-4.0 (0.04~6.0)m3/h WG-2.5 (0.025~4.0)m3/h WG-1.6 (0.016~2.5)m3/h IC-G4.0-Ⅰ(0.04~6.0)m3/h IC-G2.5-Ⅰ (0.025~4.0)m3/h IC-G1.6-Ⅰ(0.016~2.5)m3/h IC-G1.6-Ⅱ(0.016~2.5)m3/h WL-G4.0-Ⅰ(0.04~6.0)m3/h WL-G2.5-Ⅰ(0.025~4.0)m3/h WL-G1.6-Ⅰ(0.016~2.5)m3/h 4

计量器具周期检定[校准]制度全

计量器具周期检定(校准)制度 1 目的 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校准)是保证计量器具准确可靠的重要措施,计量人员和计量器具的使用者都应相互配合,及时地完成到期计量器具的周检工作。以保证测量设备在检定或校准周期内不出现超差。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各类测量设备(强检设备除外)计量确认间隔的规定和调整。 3.内容 3.1检定用计量标准器具必须定期送上级计量部门检定,绝不许超周期使用。 3.2工作计量器具使用部门联系技术部及时送外单位检定(校准)。 3.3经检定(校准)合格者须出具检定(校准)证书,并在计量器具上做好合格标记, 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可降级使用的以降级使用处理,不能再用给予以报废手续,原始记录和检定(校准)证书统一由技术部按月保存。 3.5对各单位所用计量器具还应经常定期抽检,并作好抽检记录。计算每次抽检合格率,具体按“在用计量器具现场抽检制度”执行。 3.6计量管理员必须按月作出检定(校准)情况统计表,统计和计算计量器具周检计

划的应检数、实检数、送检合格数,周检合格率和抽检数、抽检率、合格数和抽 检合格率等。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得呈报总经理核定修订。 计量器具配备、使用、维护和保养制度 1 目的 企业标准化对建立企业最佳秩序、稳定和提高质量、实现科学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护安全健康和环境、消除贸易壁垒、提高企业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本标准根据《中小企业计量检测保证规范》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公司计量检测体系中各部门测量设备的控制和管理。 3 内容 3.1计量器具配备 3.1.1配置策划的依据: a)国际标准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b)产品销售合同; c)产品工艺规程或国家计量检定规程; d)产品服务工作质量要求。 3.1.2设计、生产和检验工作中所必须的测量设备的购置由相关人员提出,填写测量

什么叫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

什么叫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 强制检定的范围根据《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包括两部分,即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依照国务院发布的工作计量器具强检管理办法的规定,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尺、秤、水表等55项111种工作计量器具属于实行强制检定的对象。这和国际法制计量组织推荐的法制计量重点领域是一致的。多数经 济发达国家的规定也都大同小异。有的国家较多侧重于贸易方面的计量器具,也有的国家超出上述范围,还涉及到官方执法、政府统计等方面的计量器具。 《计量法》颁布以来,各级地方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普遍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了强制检定。通过对安全防护、医疗卫生强检工作计量器具实施强制检定,保障了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尤其是在贸易结算活动中,对国营、集体、个体商店和集贸市场使用的各种衡器所实施的强制检定,维护了国家、集体和消费者的利益。 应当指出,对已列入强检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强制检定,随着全国法制计量管理的不断完善,具体的实施方式会依法加以调整。另一方面,对于未列入强检目录,但对保护消费者利益有较大影响的工作计量器具,也可以按法定程序增补进目录中。 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是与人民生活、安全、健康密切相关的。是能够引起利害冲突的环节。因此,为保证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准确可靠,有效地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免受计量不准确的危害,必须按《计量法》的规定,对上述范围内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是指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计量法》将其列入强制检定范围不仅具有现实意义,而且符合中国国情。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是作为统一本地区量值的依据,在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的计量标准。也就是说,它既是统一本地区量值的依据,又是处理计量纠纷,进行仲裁检定的依据。由于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这一特殊的法律地位,起着量值传递承上启下的作用,是将计量基准的量值传递到生产第一线的钮带,是保证全国量值准确可靠的重要环节。所以,只有通过其实行强制检定,才能保证其量值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保证量值传递的准确可靠,才能起到统一本地区量值,处理计量纠纷,进行仲裁检定的特殊作用。 ●部门最高计量标准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是统一本部门量值的依据。它与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地位不同,因为它不具有社会公用的性质。对部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实行强制检定,使其量值直接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是保证部门内其量值准确可靠的必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 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目录。 二、本目录所列的计量器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明细项目。本目录内项目,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均实行强制检定。具体项目为: 1.尺:竹木直尺、套管尺、钢卷尺、带锤钢卷尺、铁路轨距尺; 2.面积计:皮革面积计; 3.玻璃液体温度计:玻璃液体温度计; 4.体温计:体温计; 5.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 6.谷物水分测定仪:谷物水分测定仪; 7.热量计:热量计; 8.砝码:砝码、链码、增铊、定量铊; 9.天平:天平; 10.秤:杆秤、戥秤、案秤、台秤、地秤、皮带秤、吊秤、电子秤、行李秤、邮政秤、计价收费专用秤、售粮机; 11.定量包装机:定量包装机、定量灌装机; 12.轨道衡:轨道衡; 13.容重器:谷物容重器; 14.计量罐、计量罐车:立式计量罐、卧式计量罐、球形计量罐、汽车计量罐车、铁路计量罐车、船舶计量仓; 15.燃油加油机:燃油加油机; 16.液体量提:液体量提; 17.食用油售油器:食用油售油器; 18.酒精计:酒精计; 19.密度计:密度计; 20.糖量计:糖量计; 21.乳汁计:乳汁计; 22.煤气表:煤气表; 23.水表:水表; 24.流量计:液体流量计、气体流量计、蒸气流量计; 25.压力表:压力表、风压表、氧气表; 26.血压计:血压计、血压表;

27.眼压计:眼压计; 28.汽车里程表:汽车里程表; 29.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 30.测速仪: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 31.测振仪:振动监测仪; 32.电度表:单相电度表、三相电度表、分时记度电度表; 33.测量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 34.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测量仪、接地电测量仪; 35.场强计:场强计; 36.心、脑电图仪:心电图仪、脑电图仪; 37.照射量计(含医用辐射源):照射量计、医用辐射源; 38.电离辐射防护仪:射线监测仪、照射量率仪、放射性表面污染仪、个人剂量计; 39.活度计:活度计; 40.激光能量、功率计(含医用激光源):激光能量计、激光功率计、医用激光源; 41.超声功率计(含医用超声源):超声功率计、医用超声源; 42.声级计:声级计; 43.听力计:听力计; 44.有害气体分析仪:CO分析仪、CO2分析仪、SO2分析仪、测氢仪、硫化氢测定仪; 45.酸度计:酸度计、血气酸碱平衡分析仪; 46.瓦斯计:瓦斯报警器、瓦斯测定仪; 47.测汞仪:汞蒸气测定仪; 48.火焰光度计:火焰光度计; 49.分光光度计:可见光分光光度计、紫外分光光度计、红外分光光度计、荧光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50.比色计:滤光光电比色计、荧光光电比色计; 51.烟尘、粉尘测量仪:烟尘测量仪、粉尘测量仪: 52.水质污染监测仪:水质监测仪、水质综合分析仪、测氰仪、溶氧测定仪; 53.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 54.血球计数器:电子血球计数器; 55.屈光度计:屈光度计。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根据本目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实施的项目。 四、本目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五、本目录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国家计量局(已变更)发布日期:1987年05月28日实施日期:1987年07月01日(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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